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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0-40864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21:53: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扬州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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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核心内容: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下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而在扬州职工生育保险新规下,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如何享受生育津贴,还有要注意哪些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内容。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从今年1月31日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新政规定,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妻子未就业,可享受丈夫单位的生育医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新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这一条是指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即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teniu.cc

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哪些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如何办理手续?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及时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点办理以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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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三)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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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与登记结婚。装 因下述情况(在相应的序号前打√)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合法生育。于年月日生育的名婴儿为计划内生订 育的第胎子女,(符合、不符合)享受晚育待遇的条件,(是、否)属于 独生子女。线

2、采取避孕措施失败后而终止妊娠。

3、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我单位女职工个人编码为:,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停薪天,申请领取生育保险津贴。特此证明。(女方矿、大队级人事部门公章)经办人:年月日

填写说明

1、证明的左半部分内容填写:

(1)合法生育,由男方计划生育部门填写。

注:男方无固定工作,女方为油田职工的,由女方计划生育部门填写;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油田职工的,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的一方计划生育部门填写;二胎生育的,由生育指标给予的一方计划生育部门填写。

(2)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措施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

2、证明的右半部分内容填写:

由女职工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开始享受待遇日期是以生育日期或流产诊断日期开始计算。

3、填写要求:填写要齐全、准确,经办人签字、单位公章不能缺少,用凭证纸打印。

第三篇:职工生育津贴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 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 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 金。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 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 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 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 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 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 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 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 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 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 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 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 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 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 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规 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 担的生育保险费用,向当地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第十七条 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 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办理指南

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办理指南

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办理—厦门生育险报销材料 厦门市生育保险报销,可以领取的生育险金额=缴费基数X3个月+1500(生活补助);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本人上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另外,厦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相对有限,而且还无法针对怀孕期间女性以及胎儿的疾病提供保障,所以建议广大厦门生育家庭最好还要为生育女性投保一份合适商业健康保险,以提供母亲以及胎儿的安全保障。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报销标准

1、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2、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 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2、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3、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厦门生育保险办理材料

1.申领分娩或剖宫产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及厦门支持身份验证的厦门银联储蓄卡(目前仅下列银行向我中心开放身份证验证:工商、农业、中行、建设、兴业、邮储、光大、交通、中国信合银行、厦门商业银行);(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即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对应的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5)《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6)非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应提供有效记录的就业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中心办理);(7)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生育职工本人办理不需提供。2.申领流产(引产)、宫外孕或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及支持身份验证的厦门银联储蓄卡(目前仅下列银行向我中心开放身份证验证:工商、农业、中行、建设、兴业、邮储、光大、交通、中国信合银行、厦门商业银行);(2)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对应的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复印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3)自然流产未行刮宫术的,须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4)在外地施行的,须提供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假证明;(5)实施免费人工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须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材料。(6)《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7)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生育职工本人办理不需提供。厦门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佣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佣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佣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第五篇:生育津贴

【办理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且户籍属性亦不属于外省市农村户籍或自给口粮,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Conditions:

If it is in birth control or abortion, and give birth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with regulated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Females can enjoy the childbearing living allowance and maternity medical expenses subsidies if they can meet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Childbearing women who haveShanghaiurba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nd also pay the urban social insurance and establish a personal account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2.Childbearing women who do not have Shanghai urba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nd not belonging to the rur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 other provinces,or self-sufficiency in food,but pay the social insurance as required and establish a personal account.【受理主体】 本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受理网点。

【办理地址】 详见附件1。

【咨询电话】 12333。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节假日除外。

【办理步骤】 生产(流产)后,携带下述材料至邻近社保中心申请生育生活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费补贴。

【所需材料】

1.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社保中心领取);

2.生育妇女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

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或外籍人士提供《军官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护照》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生育妇女本人的活期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存折为:上海银行、建

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硬卡为:招商银行、中国建设、民生银行;存折或硬卡为: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

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由生育妇女签字确认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准生证》,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分娩或流产日期,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因特殊情况在外省市或国外生育、流产的生育妇女必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产情况证明应有难产或顺产相关信息、盖对外行政公章有效)。在国外生产的生育妇女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章有效。④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需携带经市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处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分娩或流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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