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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0-39014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5:54: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附件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样式

《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海关:

我司 轮原属国际航行船舶。现经报交通部,已经批准同意兼营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各港间运输,批准文号。现特向贵关申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请批准为盼。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以上附件我司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2、《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填制说明

《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1)海关:

我司(2)轮原属国际航行船舶。现经报交通部,已经批准同意兼营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各港间运输,批准文号(3)。现特向贵关申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请批准为盼。

(4)

以上附件我司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填写说明:(1)填“合肥”(2)填申请船舶的船名

(3)填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兼营业务的文件号(4)填申请单位名称及加盖公章(5)填申请日期

公司(公章)

(5)年 月 日

3、《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示范文本

《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合肥 海关:

我司 白杨 轮原属国际航行船舶。现经报交通部,已经批准同意兼营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各港间运输,批准文号 交水批【2005】006号。现特向贵关申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请批准为盼。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 公司(公章)

2005年10 月12日

以上附件我司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2、其他说明:

申请人提交文件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第二篇:《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附件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样式

《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海关:

我司轮原属国际航行船舶。现经报交通部,已经批准同意兼营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各港间运输,批准文号。现特向贵关申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请批准为盼。

公司(公章)

年月日

以上附件我司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1)海关:

我司(2)轮原属国际航行船舶。现经报交通部,已经批准同意兼营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各港间运输,批准文号(3)。现特向贵关申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请批准为盼。

(4)

以上附件我司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填写说明:

(1)填“合肥”

(2)填申请船舶的船名

(3)填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兼营业务的文件号

(4)填申请单位名称及加盖公章

(5)填申请日期

公司(公章)(5)年月日

《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合肥海关:

我司白杨轮原属国际航行船舶。现经报交通部,已经批准同意兼营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各港间运输,批准文号交水批【2005】006

号。现特向贵关申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请批准为盼。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公章)

2005年10 月12日

以上附件我司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2、其他说明:

申请人提交文件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第三篇: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 船舶经营人(使用)名称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2011.7.7

填写说明: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

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址。

4、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

2011.7.7

第四篇:中国籍国际法官(模版)

国际法官的荣耀与贡献

出任国际法官,其荣耀几乎世人皆知,而在这荣耀的背后,法律精英们在法庭内外的特殊贡献却是鲜为人知的。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但其后10余年间,在国际法院这个国际最高司法机构中仍未见到中国法官的身影,这同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极不相称。

此时在外交部任职的倪征燠参加联合国各种会议时曾不止一次地被人问到这样的问题:中国为什么不参加国际法院法官竞选?

一位国际法院的法官也感到不解:如果在国际法院里没有占世界人口1/4的中国法官,那是不可想像的。

倪征燠开始意识到,这不仅是法律界与司法界的事,更关乎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1984年是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年,已经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任职3年的倪征燠决定参与竞选(一般认为任职国际法委员会是参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的前提)。

候选国际大法官的标准极为严格,必须品格高尚且在本国担任过最高司法职位,或被公认具备国际法学家资格,经由提名,并由联合国安理会及大会分别投票选举。

1984年11月7日,注定要被载入历史。联合国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举新的国际法院大法官,倪征燠在联合国160票中得票107张,在安理会15票中得票14张,以“绝对多数”票当选。

倪征燠的当选,在当时被认为是众望所归。这位早在1929年就获得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学前辈名宿,在东京审判时就已名扬四海。建国后在外交部任职,为新中国的外交事业出谋划策。

1958年夏天,北戴河。

毛泽东望着蔚蓝而辽阔的大海,思考着一个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外交部法律顾问倪征燠和部长助理乔冠华,被总理专机接到北戴河,到毛泽东住处讨论中国海洋主权及领海宽度问题。

倪征燠向领袖建议:必须限制军事大国在领海、领空的自由活动,12海里领海宽度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十余天之后,1958年9月4日,中国对外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第一条就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说明了划定领海基线的原则。

2000年10月9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全球最大的跨国国际律师事务所贝克·麦肯思共同设立“倪征燠奖学金”,以表达母校对自己最优秀毕业生的褒奖。

在一所美国著名的法学院以一个中国人的名字命名设立一项法学奖学金,有人评价说,倪征燠创造了一个史无前例的神话。

差不多每一个国际法官都有着类似的荣耀。

2003年7月的一天,海牙国际法院司法大厅,一个中国人的声音在这里响起并迅即传遍全球:“国际法院认为,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占领土上修建隔离墙违反国际法。”

作为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和他的同事以“绝对公正”的理念,对全球焦点难题—————巴以冲突中“隔离墙”问题作出了裁决。

这一刻,距离史久镛当选国际法院院长153天。

上个世纪80年代,有人认为中国的“复关”及后来的“入世”谈判短期内就可完成,史久镛却认为没有10年不会谈成,因此力主应安排香港先于大陆“入世”。在今天看来,如果香港在后来的十余年间被排斥于世贸组织体系之外,对香港经济的影响将不堪设想。

但是,当年许多人不赞成史久镛的观点,有人甚至指责他这是“卖国”的主张。他们用嘲讽的语气说:“李鸿章时代已经过去了。”

为此,史久镛曾只身赴日内瓦总部进行谈判,并向中央高层力主香港应先于大陆“入关”,1 最后由最高决策层拍板,中方发表了一个声明,香港得以留在了总协定内,并在“入世”后,以“中国香港”的名义成为世贸组织的一个成员。

精英是怎样炼成的

倪征燠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县一个书香门第,13岁来到上海求学。1923年中学毕业考试名列榜首,获得免费直升沪江大学的机会。

此时,一段发生在租界里的断案情形使他下定决心学习法律。

一次课余,他出于好奇去租界看会审。那时凡涉外国人的诉讼,必须由中国法官会同该外国领事共同审理。由于外国领事同中国法官的意见不一,蛮横的外国领事竟一把将中国法官的朝珠抓断。那一地的朝珠仿佛洒在了倪征燠的心坎上……

不久,他转学走进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课堂,蓄志学法,而且决意留学英美。当时美国大学规定,攻读法学博士要具备法学学士、文学学士两个学位。

于是,他一天到晚在三所学校同时读书、工作,大清早,赶到江湾持志大学文科上课;十时过后,去唐山路的一所中学教英语,挣出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中午稍事休息后,到昆山路的东吴大学上法学课。

1928年,22岁的倪征燠把分到他名下的几亩地作抵押,又向两个同学借贷,得到一笔钱后,带着他同时在持志和东吴两所大学的毕业证,远涉重洋。

黄埔江码头,美国的大学生正在船上搞活动。

他问,美国什么地方学法律最好?

有人向他推荐斯坦福大学。仅仅一年之后,他就轻而易举地戴上了斯坦福大学的法学博士帽。

倪征燠东吴大学的同学,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出生在上海一个生意人家庭。他的父母虽然没有多少文化,但他自幼就酷爱学习。

倪征燠后来回忆说,他们上学时都很用功,但李浩培格外用功。最终,他以全班第二名的成绩取得大学文凭。

李浩培30岁那年,通过考试得到了“庚款留学名额”,靠公费来到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留学。中途,因“二战”爆发,被迫回国。

李浩培到英国的次年,王铁崖也来到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留学。他们从此结下长达60年的友谊。

不平坦的法律之路

这些担任过国际法官的法律精英在当时选定法律这条路时,或许并没有想到,他们曾经耗费满腔热情历尽艰辛才走上的这条路,会是那样的荆棘密布。

上世纪50年代,政治运动接踵而至,王铁崖的境况每况愈下。

参加过赴广西的土改运动之后,王铁崖回到了北大,身为系主任的他发现自己没有工作了: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北大的法律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

时任北大历史系主任的著名史学家翦伯赞先生器重他的才华,邀他到历史系任教。

即使在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离开教学科研岗位近20年,他也未放弃跟踪国际学术前沿,编辑海洋法资料,翻译国外著作。正是有了充分的学术准备,1979年作为中国代表团顾问出席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时,他在谈判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捍卫了国家利益。他的传世名作《中外旧约章汇编》被国内外学术界视为瑰宝,是自1689年尼布楚条约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最完备的中外条约汇编。

在上世纪60年代初的困难时期,王家第三个女儿出世时,全家生活相当困难。王先生的一位学生后来回忆,当时王家用玉米糊熬成饼,然后用小刀划成米字,每人一块。即使在这种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王先生还是独自翻译了汉斯·凯尔森的经典著作《国际法原理》,这本书直至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才得以出版。

后来当选为国际海洋法庭法官的赵理海,也在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中经受了考验。

赵理海于1957年来到北大,回到了国际法本行。

“刚来北大时,抱着一股热情,总想教好书、写点文章,这是人之常情。然而,事与愿违。运动一个接一个,怎能安心搞教研?”赵理海在回忆录中写道。

在“十年浩劫”的末期,被认为“不识时务”的赵理海选了一个研究课题:联合国宪章的修改问题。1973年底,赵理海因爱搞科研受到公开批判。

但赵理海仍然“不思悔改”。1975年他又主动拟了一个研究题目:“发展中国家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巨大贡献”,但领导不批准。他不敢公开抵制,只好夜以继日地收集资料、翻译文章,假日也不休息,终于写成了题为《海洋法的新发展》的又一专著。

1984年,此书出版之后,成为中国第一本论述新海洋法公约的著作,其内容之广泛、分析之深刻在世界同类著作中也少见,《美国国际法杂志》的书评称:“所有研究国际法学者的书架上,都应找到它的位置”。

也正是这部书的出版,奠定了赵理海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和世界海洋法学界不可撼动的地位。

大家风范

北大教授饶戈平是王铁崖1978年招收的硕士生,在学习“国际法与中国近代外交”时,王铁崖要求他阅读最原始的外交史料和外交档案,每看完一个奏折、一个条约谈判过程,都要写阅读笔记。饶戈平硬是用了一个学期时间翻阅了大量的线装书,查找清末年间外交史料。他回忆说,这些阅读虽然当时觉得枯燥,但却夯实了学术功底,受益终身。

赵理海的治学严谨远近闻名:第一次上课,他往往要发给学生一本他自己整理的书目,上面罗列了几十种世界各国的主要国际法期刊和上百本国际法各领域的主要著作,大部分是英文或法文。令学生惊叹的是,他竟能如数家珍地将这些期刊和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清楚地讲出来,甚至能告诉你哪本书在哪个图书馆的哪个书架上。

一位曾在美国某著名大学就读的学生在来信中对赵先生评价道:“这里的导师缺乏像您那样严谨的治学态度与方法。”

这样一位严谨认真的世界顶尖级海洋法专家,生活上却十分简朴。

赵理海去世一年之后,他的一位学生去看望了师母。参观老师的书房时,这位学生看到书房里的写字台、台灯皆为上世纪50年代的旧物,4个大书柜,一个木书架也已残破不堪,卧室里的电视机也非常老旧。师母告诉他,“先生生前执意不肯更换这些家具”。最后的时光

王铁崖生命的最后20个月一直卧病在床,他的喉管被切开,不能讲话,眼睛也看不清东西。但只要有人来探视,他就用笔不停地在纸上写着、划着,他要布置学术课题,要交代工作。

对于病痛,王铁崖大部分时间都是沉默着。只要稍有恢复,他便嚷着要离开监护室,要回14楼。“我要回去写书,我还有一本国际法的大书没有完成”。

14楼是病房,当时已84岁高龄的妻子王彩自从先生入院以来,就把那儿当家了,不分昼夜地照顾着她已照顾了一生的先生。

92岁高龄之时,倪征燠完成了自己在海牙国际法院任职时的回忆录:《淡泊从容莅海牙》,时任副总理的钱其琛在为此书所作的序中说:“将近一个世纪以来,倪老始终抱定爱国主义的信念,始终如一地将个人的前途和祖国的命运联系在一起。”

他自己在书的扉页上写道:我的一生没有离开一个“法”字。

这句简短的话恰如其分地总结了他的一生。

从晚清到北洋政府,从东京审判到新中国成立,再到改革开放后任国际法院大法官;从没有完整的司法权到旧法统,从初建社会主义法制到建设完善的民主与法治国家,他们印鉴 3 着中国近代风云变幻的一个世纪的法制史。

谁来接替他们

倪征燠先生出任国际法院大法官一职时,年已79岁。赵理海到任时,80岁。王铁崖先生到任时,年已84岁。李浩培先生到任时,年龄更是高达87岁。

1997年11月6日,李浩培在海牙红十字会医院去世。此时离他在前南国际法庭的任期届满仅差10天。

2000年秋,赵理海病逝。

2003年1月12日,王铁崖先生在中日友好医院逝世。

同年9月3日,倪征燠在北京逝世。

老一辈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法学家离去之后,国内还有没有合适的人出任国际法官?

倪征燠和李浩培在生前都曾有这种顾虑。

王铁崖曾在清华大学的一次研讨会上发出感叹:“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不仅不如西方发达国家,连一些中等国家都不如。”为此,他多次给有关方面写信,呼吁重视国际法。

“现在外交部从司长级到部长级都承认,我们中国国际法人才是太缺了,不是太多了!国际法官,我之后有刘大群来做,刘大群之后由谁来做呢?”

接替王铁崖担任前南国际法庭法官的刘大群对这种忧虑更是深有体味。

他介绍说,前南法庭的法律工作人员都是面向全球公开招聘的,现在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国内法律界人士报考。遗憾的是,虽然报考时中国人的报名人数有时甚至能占到报名者的1/10,但少有人能闯过前3关的审核。即使有幸能够闯到最后的面试关,最终也被淘汰。

“前南法庭的考题并不神秘,而是非常普通。比如对于„什么是法律‟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来自中国的学生往往只会给出一个„标准‟答案,包括那些有着海外留学背景的人,而外国考生却会给出你40个答案。”刘大群法官说,“前南法庭的法官们不需要标准答案,他们需要的是一个真正学习了法律,并且学懂了法律的人。”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 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已于2007年5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

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一个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第三章 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一条 船舶签证簿是办理船舶签证的专用文书,是记载船舶办理签证情况的证明文件,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签注。

船舶签证簿的格式、内容和船舶签证印章的样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船舶签证簿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核发、换发、补发。

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

船舶签证簿遗失、灭失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最近一次经海事管理机构签证的船舶签证申请单复印件。

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时,应当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

海事管理机构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应当将船舶概况填写在船舶签证簿内,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换发的,应当将换发情况书面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应当在申请时交验相应证书。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签署记载人的海事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船舶签证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者擅自涂改。使用完毕后,应当在船保存两年。

船舶报废、灭失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时,船舶应当将船舶签证簿交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注销。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签证簿。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签证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二十八条 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发现船舶不再满足办理定期船舶签证条件的,应当要求船舶按照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并通知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船舶的定期船舶签证。

第三十条 发现船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签证,尚未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船舶签证,并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撤销的原因、日期,加盖印章;已经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知下一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船舶被禁止离港的。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违反船舶签证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诚信船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为安全诚信的船舶:

(一)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二)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2年以上,且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者附加审核;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未受到海事行政处罚;

(五)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有关办理船舶签证所需的船舶、船员管理等基础数据平台,方便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办理签证和进出港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交通部对高速客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签证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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