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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0-4538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7 21:43: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详解

上海惠及面最大的的科技政策

政策简述:“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是由上海市科委推出的,为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中小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年最高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额度,企业用户可在2015年7月 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使用,并在2016年7月1日后申请兑现。

1、发放对象:

(1)、注册在上海市的中小微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人数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个亿以下)。(2)、创业团队,入住上海市科技孵化器创业苗圃。

2、补贴范围:使用全市487家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提供的各类研发技术服务。使用加盟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5000余台。?

3、补贴标准:事前申请、事后补助。全年累计金额5万以下补贴50%;5万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5%;企业一年补贴上限10万元。?

4、申领时间:2015年4月20日起;

有效时间: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兑现时间: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

5、科技券申领:申请科技创新券请点击:http://www.teniu.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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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科技创新券

关于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若干解释

1、什么是科技创新券?

科技创新券是东湖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2、科技创新券发给哪些企业?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1)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外包企业;(3)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瞪羚企业”;(4)经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初创期科技企业。

3、东湖高新区每年发放多少科技创新券?

东湖高新区每年发放总额5000万元科技创新券。

4、科技创新券的面值?

科技创新券面值分三种:1000元、10000元、50000元。

5、科技创新券怎么领取?

每年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科技创新券发放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领,采取按企业网上提交材料时间顺序发放、发完为止的原则。对当年符合条件但未能领到券的企业,将在下一的发放工作中优先安排。

6、每家企业能领多少创新券?

每家企业领取科技创新券金额起点为1000元,上限为20万元。每家企业每两年内领取创新券金额的上限为20万元(即在2015年已经领20万元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2016年不能再领券)。

为保证公平分配、提高使用效率,企业应认真分析对科技创新券的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领取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对于实际使用科技创新券金额不足领取金额80%的企业,在下一周期发放科技创新券时不得申领。例:一家企业在2015年领了20万元创新券,但在2015年至2016年间未能使用超过16万元的创新券,那这家企业在2017年将不得再申请领取创新券。

如有企业在2015年已领取的创新券金额未达到20万,但在2015年已全部使用,可在2016优先申领,但两次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例:企业在2015年领取了10万元创新券,并在今年全部使用,可以2016年再申请领10万元创新券。

7、科技创新券可以在哪儿使用?

科技创新券仅限于与东湖高新区公布的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合作时使用。

8、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有哪些?

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应为武汉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1)国家实验室;(2)国家重点实验室;(3)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工业技术研究院;(6)法定检测机构;(7)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其他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可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创新券受理单位范围。

目前,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共有受理单位80家(其中包括武汉市科技局发布的30家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包括工研院、工程中心、实验室、检测机构及会计、法律、专利、咨询在内的多种科技服务机构。

受理单位名单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创新光谷”微信公众号、光谷科技创新券QQ群(群号463913063)上发布。

9、如何才能成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

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公开征集受理单位的通知后,各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并签订科技创新券合作协议后,即可成为受理单位。

(1)符合条件的上述第8条中1至6类机构,在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后,即确认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已成为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的机构,自动成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无需另行签订协议。

(2)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战略咨询机构等,向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复核,在与东湖高新区签订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后,即确认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

10、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是否会变化?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受理单位的机构可提出申请后增加进名单,出现违规行为或服务能力不足的机构将取消受理单位资格。

11、科技创新券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专利购买、委托研发、合作开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专利咨询及服务、商标咨询及服务、战略咨询、财务及法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原则上只要受理单位能够向企业提供的服务皆可使用科技创新券。

科技创新券只能用于支付各种服务费用,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产品。对于服务成果需要以实体产品形式提供的,必须提供充分依据方可申请兑付资金。由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的费用已经给予补贴,根据财政资金不重复补贴同一事项原则,持券企业在开展上述几类业务时,不得使用科技创新券折抵费用。

12、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如何操作?

持券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必须先与受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情况。持券企业向受理单位支付费用时,可用券折抵部分费用,每项合同中用券金额不得超过全部应付资金的50%,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自行支付。

例:(1)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5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

(2)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6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

13、受理单位接券时如何操作?

受理单位在接收科技创新券时,应核实科技创新券的真实有效信息(领券企业信息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创新光谷”微信公众号、光谷科技创新券QQ群463913063上发布)。受理单位收券后,向持券企业开据发票或收据时,按合同总金额计算,应包括创新券折抵金额。

14、科技创新券能否找零?

因为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因此,即使持券企业向受理单位付券时折抵费用金额达不到面值,也不可由受理单位向企业找付小面值券。

15、小面值的科技创新券不够多怎么办?

科技创新券的面值只有3种,在使用时可能遇到小面值券不够的问题,因此建议企业在使用时优先使用大面值券。

如持券企业与同一家服务机构开展了多项服务合作,多个合同可累计加总后使用一张券。例:企业与某一检测机构开展20笔合作,共计发生费用2万元,企业可与检测机构协商,在付款时向检测机构支付1万元现金、交付一张面值1万元的创新券。

持券企业用券时,也可只使用科技创新券面值的一部分。例:企业与某一实验室合作,发生一笔8万元的委托研发业务,企业在付款时向实验室支付4万元现金、交付一张面值5万元的创新券,但该券的实际折抵费用为4万元,实验室向管委会申请兑付时按实际折抵费用计算。

16、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后财务如何处理? 企业领券后如果未能使用,并没有形成实际的资金来往,则无需在账目上反映。但在用券后,实际上是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了相应费用的补贴,应以政府补贴形式入账。

17、受理单位如何兑付资金?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在每年5月和11月兑付两次,受理单位凭相关材料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兑付。兑付时需提交:

(1)科技创新券;

(2)开展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材料;(3)发票存根的复印件。

18、受理单位如何开据发票或收据?

受理单位向持券企业须开具发票或专用收据,金额为合同总金额(包括收券的金额)。受理单位向管委会兑付资金时,开具收据,金额以经管委会复核后的金额为准。

19、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与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是什么关系?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发放和兑付,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发放和兑付。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可以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使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能否在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使用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同一企业可以既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但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使用何种券,企业用券折抵费用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例:(1)一家企业既领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了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在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5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这时可由企业自由选择用哪种券,但1万元费用不得全部用券折抵)。

(2)一家企业领了15万元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了20万元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在向某工研院购买一项价值70万元的专利时,可使用两种券折抵35万元费用,另外再向工研院支付35万元现金。

20、科技创新券遗失或损毁了怎么办?

各企业领券后请妥善保存,遗失或损毁不可补办。

21、如果违规使用科技创新券怎么处理?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同时取消创新券受理单位的受理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篇: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8号)、《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7‟31号)、《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通过事前引导企业需求、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是依托大连市科技局主办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使用、兑付和管理的虚拟代金券。

第三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服务,包括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科技查新、科技政策培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产学研技术合作、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以及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等服务。提供服务的单位须在平台上注册并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不支持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创新券的计划、经费预算、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负责创新券的发放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创新券申报工作信息。创新券由企业按照要求在平台上提出申请。平台根据企业上一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每个单位申领创新券的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第七条 企业自行与符合条件的平台服务单位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开展服务机构直接收取创新券试点,为企业购买服务提供便利。

第八条 企业在平台指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补助申请,并按照规定比例领取补助。其中科学仪器设备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产学研技术合作、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等服务补助为30%,科技查新为50%,科技政策培训为100%。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结果在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提出的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发放资金。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不含上级政府补助金额)。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及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变相虚假使用创新券,在创新券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并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对在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创新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大科发„2015‟80号)、《关于<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大科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柳州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 2017〕 4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创新方式,充分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等柳州市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以下简称“接券机构”)创新服务的主动性,根据《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32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科技创新补助凭证,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利用接券机构的创新资源开展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需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必需的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接券机构持创新券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兑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发放,申领兑现原则上采取“择优发放、先到先得、不重复支持”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1-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适度调整。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安排。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于对企业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的服务费;三是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产生的费用。

其中,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创新券发放总额的8%,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抽检费用据实列支。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申请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接劵机构兑现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兑现-2-

机构负责创新券集中兑付。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分别设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和成果管理科、规划财务科,或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科技项目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八条

市科技局应在官方网站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受理、发放、兑现的具体时间、要求、步骤和数额等信息。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柳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类企业: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

3.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划分标准评定。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计划或方案,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有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协议,并经柳州市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2.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接券机构购买科技服务、-3-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须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

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包装、企业认定认证、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十二条 法定检测机构收取创新券的范围为其资质证书界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服务及检测范围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创新活动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认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4-

析计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包装指各类自治区级以上项目申报咨询服务,企业认定认证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咨询、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持券企业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包装、人才培训等创新创业孵化等有偿服务时可以收取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不能用于支付房租和水电费等日常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指促进成果交易在10万元以下的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章

接券机构

第十七条 接券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成为接券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接受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科技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可以提供创新服务的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原则上均可

-5-申请成为接券机构:

1.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院校; 2.科研院所: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

3.拥有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指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检验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

5.大数据、云计算等服务提供商:指建设有大数据、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

6.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指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7.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指建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的单位;

8.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指原则上拥有3名以上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的机构;

9.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

10.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指柳州市级以上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11.其他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指能提供企业普遍需要、可以使用创新券进行抵扣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业务基础;

2.申报单位需提供并可公开由国家或区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3.申报单位能够提供与服务内容相一致的合法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1.柳州市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申请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依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

4.机构认定证书复印件; 5.服务内容的说明材料;

6.依托单位服务配套能力和条件(如创新服务工作基础、科研实力、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可开具发票等)的说明材料;

7.上完税证明、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经过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审后,符合条件的接券机构名单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下达入库通知书纳入接券机构库管理。

第六章

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实名申请发放的方式。各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资料向市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面额分为1万元和10万元两种,其中10万元面额劵每次发放总额不超过5张。原则上一家企业每次只能申领一张科技创新券,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申领具体面额,择优发放、先到先得。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可多次申领,持有余券的企业不能再次申领创新券,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发放后,创新卷审核发放机构需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公开科技创新卷发放名单、劵面金额、编号等信息。

第七章

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须与接券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须与接券机构签订书面科技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科技创新券使用金额等情况,每项合同中,使用创新券额度不得超过全部应付资金的50%,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自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予和重复使用。接券机构在接收科技创新券时,须核实其真实有效性,由于接券机构未履行核实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券设置有效期为2年,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和申请兑现,逾期不可兑现,自动作废。

第二十九条 因科技创新券未在有效期内使用产生的结余资金,重新纳入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在下一个申报周期发放。

第八章

使用

第三十条 接券机构在为企业完成服务事项后,可按要求随时向审核发放机构申请兑现。兑现机构每定期兑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提交兑现材料,或者提交

-9-兑现材料不完整,视其放弃兑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接券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审核发放机构进行审核:

1.科技创新券;

2.《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3.收券机构与持券企业签订书面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证明;

4.持券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5.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认证报告、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合作项目总结、创新成果证明材料、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审核发放机构接到接劵机构兑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定期组织相关领域科技、审计、经济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完成技术合作协议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发放机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

第三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兑现清单需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站-10-

公示10日,无异议后由兑现机构集中兑付,如有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每年应对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效能评估,并将各方有关科技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审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并依法追回已兑现创新券资金,同时取消接券机构的接券资格和申领企业的申领资格,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审核发放机构需对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创新券兑现项目涉及的利益关系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1-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区)、工业园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五篇: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激发科技型小微企业(简称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根据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免费向本市“一区多园”和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用于向公共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试点先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新券的管理机构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 创新券的执行机构为沈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简称生产力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预算,受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

第六条 创新券的组织机构为沈阳市各区(县)、市科技局(简称区县科技局),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发动,以及企业申请创新券的组织和初审等。

第七条 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由市科技局组织遴选认定,主要负责向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创新券。服务机构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及其依托单位等各类能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中遴选,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后确定。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应提交服务承诺书及详细服务规则,积极为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创新券对企业到指定服务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合同经费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

第九条 创新券按季度集中申请,由区县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统一将创新券申领表及附件材料送生产力中心审核,由生产力中心拟定发放创新券名单及金额,报市科技局审批后,由区县科技局组织发放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与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沈阳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三)主要从事与科技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需求报告。第十三条 创新券分为5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面值,实行统一编号。创新券应在有效期(12个月)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在一个内,企业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按企业申领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在完成科技服务活动,并经企业确认后,收取该企业支付的创新券。

创新券兑现标准:

(一)按单项服务合同费用的60%进行兑现,兑换数额不高于创新券面值总额;单项服务合同额低于500元不可使用创新券;

(二)每个服务机构每个兑换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在创新券有效期内,服务机构每半年持相关材料向生产力中心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经生产力中心初审、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后办理兑现。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

(二)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三)接受服务企业出具的用户证明;

(四)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合同;

(五)创新券及服务费用支付凭证;

(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执行机构、服务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该单位参加执行机构、服务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使用创新券过程中,应在使用创新券后及时向组织机构提交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用以评估是否继续给予创新券支持。

第十八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创新券扶持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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