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小区窗前绿地到底属于谁
小区窗前绿地到底属于谁
导读: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开发商或者销售商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与买方约定,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或者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属于底层业主专有使用。然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本文结合法条、案例及相关观点进行解析,供读者参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相关案例
1、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1.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即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2.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3.业主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基于个人利益擅自破坏、改造与其房屋毗邻的庭院绿地。即使业主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如果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总第131期)
2.规划确定为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绿地才属于个人所有——某物业公司诉洪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所谓明示不能理解为售房合同中规定为个人所有,而应指规划确定为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绿地。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4年12月31日
专家观点
1、关于绿地是否包括在“露台等”内的问题
关于现实生活中明示属于某个业主的绿地,究竟应当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些绿地根据规划,合同已归个人所有,且其为此支付了对价,应当将其作为《物权法》第73条所规定的„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尤其是这些绿地往往是个别业主专用的,如果归业主共有,还要由全体业主为其承担维护的义务,这也极不合理。因此,这些绿地应当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所有。所以,笔者认为,所谓„明示属于个人‟所有,既包括规划确定为个人所有,也包括合同确定为个人所有。但规划确定为业主共有的,不能根据合同确定为某个人所有。”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很有道理。本书作者认为,参照本条第2款的解释,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绿地,应当认定为该特定房屋的组成部分,即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审判实践中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第一,该绿地是否在“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这里的规划,是指与规划有关的所有文件,而不仅仅是规划图,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首层图就明确标明了小区的首层房屋是否有专门附属于该房屋的绿地,绿地的面积多大。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以批准的施工首层图来认定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是否合法。如施工首层图明确标明有属于个人的绿地,而且面积正好相符,该绿地就是合法的。如果面积超过了施工首层图载明的面积,超过部分就违法。当然,如果施工首层图上没有标明有专属于一层房屋的绿地,那么,该绿地就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小区的其他业主起诉认为某业主的绿地侵占了小区的共有绿地,那么应当进行举证。这类证据也是与规划有关的文件,以及开发商是否按照这些文件进行建设。如果开发商的建设完全是按照规划进行的,那么,就表明该绿地没有侵占城镇公共绿地,也没有侵占小区业主的共有绿地,如果开发商的建设没有完全按照有关规划文件包括施工首层图进行,假设业主共有的绿地面积不够,则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因为是开发商在卖房屋时该绿地就作为该房屋的附属物而一并出卖的,购房人并无过错。当然,如果业主认为规划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束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如果业主买房时房屋并没有附属的绿地,或者附属的绿地没有这么大,而是自己圈一块绿地,或者扩大自己的绿地,作为自己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那当然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都不用举其他证据了。
第二,开发商在卖房时也已经根据规划将该绿地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该绿地也不属于该特定业主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三,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就已经“明示”,如该绿地被围了起来,只能从该特定房屋才能进入该绿地。这就是《物权法》第73条中规定的“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我们认为,“明示”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本条规定的“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第四,关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的登记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具备了本条规定的专有部分的前两个条件,其已经构成了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其已经“能够”登记,故是否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可以不予考虑。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专有部分已经进行了登记,既符合规划,买卖合同又进行了约定,还进行了“明示”。(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
2.问题:在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或者销售商与买方约定,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或者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属于底层业主专有使用。请问,这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业主个人专有使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答:《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说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均属于业主共有,但也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例外情形。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位于底层商品房窗前,建有合围设施,由买受人专有使用院落(绿地),该绿地连同底层商品房一起向买受人出售。然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即立法条文所表述的“明示属于个人”。而要达到“明示”这一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素:
一是窗前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如果商品房规划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窗前绿地没有报批,或者报批后未经批准,或者开发商与一层业主私下达成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买卖协议后补办了规划批准手续的,都不能认定窗前绿地买卖合同有效。
二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独占)使用。申言之,开发商或者销售商必须有证据证明,在销售商品房时,其他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窗前绿地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属于底层住宅业主专有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窗前绿地一般与底层住宅一同取得,一同移转让与。实践中业主之间转让窗前绿地的,只要该绿地符合上述条件,且转让手续合法,则该绿地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底层业主取得的窗前绿地权利,仅仅是专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为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业主对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以及所取得的绿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业主只对绿地上的植物享有所有权。
第三,窗前绿地不得妨碍建筑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和使用。
第四,窗前绿地的土地专有使用权费用及绿地维护费用应单独计算,由享有绿地的一层业主承担,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总第3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
第二篇: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
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 落槌:本月12日,就江苏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 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
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因为小区车库的权属是个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 单价卖掉了3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 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 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 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 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
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 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 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 每户0.2个车位的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 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 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公摊面积也是7697. 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 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 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 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 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 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 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 “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 于色。一位业主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 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 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 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 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第三篇:到底为了谁
到底为了谁?
鲁村小学周中华
我们每学期都要进行公开教学活动,但经过这么多次的公开教学,我也曾无数次的问自己:公开课到底为了谁,为了教师的成长?还是为了学生的发展?
在以前的公开教学中,我非常注重自己的形象,非常关注精巧的设计,注重课堂教学的气氛,但随着思考的深入,我开始反思了。反思其一,公开课的作用是什么?对于高级教师、骨干教师来说,是他们的示范性。给我们这些青年教师作示范,教给我们怎么上语文课。他们的板书工整美观、教态自然大方、语言生动有趣、朗读入情入境。再则就是他们的引领性。当下在教学改革的大浪潮中,他们引领我们快步步入到改革的轨道。让我们能够迅速的适应改革环境,适应角色的转换。例如当下要由传统的教学模式转移到自主学习的模式上来。
公开课教学,面对的是学生。我认为公开课学生第一,这是不可动摇的,不能因为换了环境上课,就动摇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观众第一,学生第二,教学就变成了作秀。
公开课到底为了谁?当然是为了学生。这是理直气壮的答案!有了这个标杆,我就又思考我的公开课:哪些启发了学生的思维?哪里唤起了学生的想象?哪里让学生得到了发展?而不能再关注课件如何美,音乐、视频如何好。我觉得应多在学生思维语言和组织语言上下功夫,多注重学生的发张,教学的实质。
第四篇:小区绿地养护标准
小区绿地养护标准
养护管理是绿化工程中重要一环,我们采用一种就管的原则,狠抓养护管理,做到“养护及时,管理从严”。保证各种苗木生长良好、发育健壮、形状优美。对施工养护中难免发生的苗木死亡,我们应及时对死亡原因进行科学分析,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整体绿化效果。
一、苗木修剪
树木修剪应依据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性和
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每年修剪树木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
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根据绿化对树木的特定要求,适当控制树木部分分枝干,按照绿化美化要求把树木剪成各种理想形态。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
乔木修剪
1、凡主轴明显是树种,修剪时应注意保护中央领导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原
中央领导枝干受损、折断、应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领导枝。
2、应逐年调整树干与树冠的合理比例,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地,分枝点高度应
基本一致。位于林地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树木。
二、灌水、排涝
1、应根据晋中市气候特点、土壤保水、植物需水、根系喜气等情况,年浇水
3-5次,保证树木成活率并促其正常生长。浇水前应先检查土壤含水量(一般取
根系分布最多的土层中的土壤,用手攥成团,但指缝中不出水,泥团落地能散碎,就可暂时不浇水;杨树较喜水的树木则土壤含量可适当多一些)。
2、新植树木应在连续3年内充足灌溉,土质保水力差或根系生长缓慢树种,可
是当延长灌溉年限。
3、浇水树堰高度不低于10cm,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的以预留池为准,无铺
装地块的,乔木应以树干胸径10倍左右、树冠垂直投影1/2为准,并保证不跑水、不漏水。
4、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
高压水流冲毁树堰。
5、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地面达到径流为准。
6、在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7、在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
物因涝致死。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
过12小时。
三、中耕除草
1、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除下杂草
要集中处理,并及时清运。
2、在绿地内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在应用。
四、施肥及土壤改良
1、应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物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2、在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在与土壤拌匀后,采用穴肥、环施和放射状沟施肥等方法,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
3、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季节施肥1—2次,以促进植物生长或延长绿期。施肥方法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叶面喷施或坑施。
4、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施用时要用量
准确,并充分粉碎,与土壤混合后要撒施均匀,随即浇水,严禁肥料裸露。
5、用铁蓖子等完全封闭的树掩护,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门。
五、病虫害防治
1、防治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2、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物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
力。
3、乔木树干1.3米以下进行刷红涂白,年刷红涂白1次,及时清理带病虫害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4、应加强病虫害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
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5、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
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
8、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及《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
标准》进行作业。
六、防寒
1、加强肥水管理,特别是返青和冻水应适时浇灌,并浇足浇透。合理安排修剪
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提高抗旱能力,确保树木安全越冬。
2、对不耐寒的树种和树势较弱的植株应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
1)对耐寒性差且树皮较薄的树种在新植3年内可采取主干裹纸加绕草绳等防
寒措施。
2)对株型低矮、抗旱性较差的花灌木应于根基部培设土堆防寒。
第五篇:《财产属于谁》教案设计
一、相应的课标内容
“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部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帮助学生认识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正确认识财产合法性;明确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2、能力目标:通过学习引导学生正确识别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充分认识到不能占有非法财产,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和法律维权意识,培养集体主义精神。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
教学难点:对个人财产合法性的认识
四、教法及教学准备
教法:案例教学法、活动探究法、讨论教学法
教学准备:收集相关案例 学生预习新课
五、课时安排: 1课时
六、教学过程新 课 教 学
一、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
(一)导入新课:讲述故事《磨房》引出财产到底属于谁?
教师:现今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家里的各种电器也是越来越多,我们家中的财产日益丰富,处处洋溢着小康的气息。那这几年我们的家里都添置了那些财产呢?
(学生列举)
教师:刚才大家列举了那么多属于自己的财产。下面请看图片,看看这些财产的所有权都归属于谁?
(出示图片:学校的投影仪、路边的电话亭、学校的操场、父亲给我买的自行车等。)
教师:我们如何划分财产归属的种类呢?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我们可以将财产分为个人所有、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此可见,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公民个人。
1、社会财产按照归属划分:(板书)
个人所有财产
集体所有财产
国家所有财产
我们看教材第68~69页出示的五种财产占有情况,判断一下哪些应该属于个人,哪些不属于个人?为什么?
(学生判断,教师总结)
在我国,施工发现的所有不明的埋藏物、捡拾到的他人遗失物,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都不属于个人所有。只有公民的合法财产,才属于个人所有。
出示板书,学生判断哪些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幻灯显示)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所谓合法财产是指公民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取得的合法的财产。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这个规定强调合法性。
2.公民合法财产的范围(板书)
提问:了解了公民合法财产的范围,那么我们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什么权利呢?
学生看课本P70小王父亲的例子,结合课本分析财产所有权: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学生自己举例子来理解财产所有权。
3.财产所有权的含义
二、法律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过渡:了解了财产所有权和合法财产的范围,那么生活中我们的合法财产是否受保护呢?受到侵犯又该怎么办呢?
请看事例:(幻灯展示)
丁某于2002年2月向房产公司购买两层小洋楼一栋,在交纳房产税后,到房屋产权中心办理了购房登记手续,取得了房产证。5月,丁某将楼下租给了王二做店面,每月租金500元,自己住二楼。
1、丁某对这栋洋楼拥有所有权吗?
2、丁某行使了财产所有权的那些方式?
3、王二对他租的这层楼享有什么权利?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对,丁某拥有这栋楼的所有权,同时也通过出租的方式获得了利益,这让丁某很是高兴。可接下来的事却让他不堪回首。(出示PPT)
7月6日,丁某因生意急需现金,以该房地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20万元,约定2004年7 月 6日还款。2002年11月底,丁某因车祸重伤。12月初,某银行听说丁某车祸重伤,性命不保,抢先将丁某两层小洋楼卖给陈某,得款18万元,抵作贷款。12月10日陈某持房产证,以该房产权已经属于他为由,要求王二今后将房租给他,并趁丁家无人之机将锁撬开,雇人将丁家财产搬走,寄存于某单位库房,因无人管理,大部分霉烂。
1、某银行有权处置丁某的房屋吗?为什么?
2、评述陈某的行为。
2003年2月,丁某脱离生命危险,3 月5日,丁某出院。回家发现二楼已被陈某占据,要求陈某搬走,陈某说他是从银行购买的,要丁某找银行。于是丁某找到银行,银行以丁某未归还贷款为由搪塞。丁某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无奈之下,于3月15日愤然向人民法院起诉银行和陈某。
1、陈某和银行给丁某造成那些伤害?
2、法律会保护丁某的权益吗?为什么?
3、如果法律保护其权益,丁某可请求法院采取哪些方式保护其财产所有权?
(学生看书结合事例回答)
教师总结板书:
我们知道法律只有切实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才能维护公民的正常生活,保障其专心致志地从事生产、工作和学习,为此我国法律明确作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丁某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最普遍的做法。其具体方式有:(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恢复原状;(3)排除妨害;(4)赔偿损失。下来我们请左边四组同学注意,如果你是案件中的丁某,你将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我们请右边四组同学注意,如果你是法官,你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学生广泛讨论,选举代表回答问题)
教师:好,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最后做出了怎样的判决?(出示PPT)
法院于4月5日判决如下:
1)确认丁某对房屋的所有权;
2)丁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
3)银行与陈某的交易无效;
4)责令陈某搬出,并赔偿丁某财产损失 3000元;
5)诉讼费5700元,由银行承担70%,陈某承担30%。
教师总结板书:这个判决中告诉我们当合法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出示PPT)
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
归属问题-----------请求确认所有权
被非法占据不归还-------请求返还原物
毁坏或灭失------------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可修复----------请求恢复原状
教师:接下来丁某又遇到了什么呢?(出示PPT)
丁某回家让陈某搬出,但陈某拒不搬出,丁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陈某发出3次强制执行令,陈某均拒绝。第四次法院强制执行时,陈某竟将煤气瓶搬到房顶上,点燃打火机,扬言谁让他搬就与房屋同归于尽,结果不慎点燃柴草,引发大火,导致房屋严重受损。法院以放火罪、侵占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年。丁某终于回到了自己的家。
1、法院为什么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
2、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看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最有效、最严厉的手段是什么?
(学生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最严厉最有效的保护方法。相信大家意见是一致的,即对于那些严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必须交由公、检、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具体来讲,就是运用刑法这一最为严厉的法律武器对犯罪人进行最有力、最有效的打击,从而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因为这些进行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行为的犯罪人,他们的存在不仅会给公民财产带来一定的损害,而且还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不仅如此,这类实行侵犯财产所有权犯罪的犯罪人,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如果仅用民事手段来解决,根本无法起到威慑、保护作用。因此,国家在规定通过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公民可以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过渡:刚才我们探讨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财产所有权也可能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那我们该怎么做呢?(看书p74赵某的事例并回答相关问题)
(学生讨论并回答)
教师总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行政违法现象。当其违法实施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消裁决,或予以行政赔偿,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三)课堂总结
这节课你最大的收获是什么?(板书做结)
教师: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寻求法律救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教学内容提要及板书设计
财产属于谁
一、法财产及其所有权
1、社会财产的归属
2、公民合法财产的范围
3、财产所有权的含义保护?
二、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1、民事法律手段 最普遍的做法 《民法通则》
2、刑事法律手段 最严厉最有效的方法《刑法》
三、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
归属问题-----------请求确认所有权
被非法占据不归还-------请求返还原物
毁坏或灭失------------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可修复----------请求恢复原状
行政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撤销裁决,或予以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