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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0-7581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9 20:59: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

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根据税务局“免抵退审批通知单”)为:

借:应收补贴款 -出口退税(与通知单上所载“应退税额”一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税额”一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退税额”一致)

(2)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所对应的金额,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应收补贴款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应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在内销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应由购买方支付,但由于出口实行免税政策,购买方免于向销售方支付增值税款(这就是免税的结果),对此,国家以“出口退税”的办法进行补偿。在这个意义上讲,出口退税就相当于销项税,其目的就是用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有余的部分则给予退还。

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二、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一)一般生产企业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8年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④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⑤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51-(85-48)-5=9(万元)>0,仍应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12000000*13%=1560000

从应纳税额计算可知,本月应纳税大于0,则应退税额=0;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560000-0=156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5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0

2、二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等支付价款85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5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①采购原料、出口及内销的会计分录与1月份类似,不再赘述。

②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0

③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300×17%-(144.5-20)=-73.5(万元)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73.5(万元),可全部申请退税

⑤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65万元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73.5-65=8.5(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5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二)进料(来料)加工企业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发生国内成本: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42,800,000元。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进料加工的核算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核算大致相同,只是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和应退税额上限时,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即:本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应退税额上限=本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的退税率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准。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即: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B、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1)销售收入: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0,000,000元,其中:进口材料成本:100,000,000元;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0,000元

(5)利润=(1)-(2)-(4)=20,760,000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A、来料加工的核算

(1)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2)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3)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

a、销售收入同(1)、(2)

b、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称)

c、进口料件外商要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4)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

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B、来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2)销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

(5)利润=(1)-(2)-(4)=13,300,000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即只免不退)。进料加工贸易则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不但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而且使用的国产料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办理出口退税(即又免又退)。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加工利润计算如下:

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中,A、进料加工:

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 ;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B、来料加工:

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因而: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

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67,960,000元)>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0,000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0,000元)>来料加工利润(13,300,000元),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本文所述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是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规定基础上进行的,实际上我国有的省市规定(如山东省地税局)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这种规定下: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第二篇:出口退税

【课 题】 第十章 出口退税 【教学目标】

学生应该学会如何进行出口之后的退税以及与退税相关的知识。

【教学重点、难点】

出口退税的工作程序

【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

PPT课件 讲授法

【课时安排】

1课时(45分钟)。

【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 新课导入

出口退税是指货物报关后,将其在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的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1996年国家出口退税实现了海关、外汇管理局和退税局电脑联网,这对保征出口退税、防范出口骗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二环节 新课呈现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单据

1.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完外汇核销手续后,出口企业取得盖有“已核销’’章的出口报关单(黄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2.会计核算上做出销售处理后,按月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以供稽核。一般情况下,需附送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如: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商业发票

(2)提供进货发票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产品,非专业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银行结汇水单,并在结汇水单内注明核销单编号,税务机关查验后将其退还出口企业。专业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结汇水单确有实际困难的,以及用于对外承包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结汇的出口产品,可延期提供水单。

(4)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口后6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附的报关单,须填写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序编号。在收汇后办理核销时须提供相应的原“出口收汇已核销证。

(5)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产品,还应附送“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书”,“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委托企业开具,并经受托企业所在地市、县以上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6)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制产品,凡以CIF价结算的,应附送出口货物货运单和保险单。

(7)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实际进口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征免税比例、进口成本等有关资料。第三环节 课堂实训

采用《外贸单证实务学习指导与训练》中第四简答题中的2、3两题及第五题计算题。第四环节 总结回顾

本节内容主要讲述了下几个问题:

一、出口退税一般程序

二、出口退税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环节 布置作业

思考题: P137第1.2.3.4.5题 实训题: P138 附答案: 思考题:

1.出口退税的概念与作用是什么? 答:出口退税是指已报关离境的商品,由税务机关将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缴纳的国内流转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产品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加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作用是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出口退税的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4个条件: ①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② 必须报关离境。

③ 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④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3.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提交哪些单据? 答: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4)出口收汇单证。

4.国家对出口退税违章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1)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独立立案检查。

(2)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之一,除另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薄票证的; 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并拒绝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3)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4)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外,对骗取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5)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

5.试述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填制方法。详见教材第133——135页

实训题: 答:退税额=375000*13%=48750元

实际收购成本= 375000 – 48750 = 326250 元

第三篇:出口退税

一般步骤如下:货物结关以后3-5个工作日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系统中即会有报关单电子数据,企业进行数据报送,待数据报送成功、传输至国税系统后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可在单证未收齐前先进行单证不齐申报,待单证收齐后再做单证收齐正式申报,正式申报审批通过后企业即可携带材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如是生产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第四篇:出口退税

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方法和技巧。

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适用于免、抵、退税方法,退税软件可以从中国出口退税资讯网下载专区“生产企业”版本下载,同时需下载“生产企业退税率库”。当出口退税率调整时,国家税务总局会上传新的退税率库供各地使用。安装完退税系统后,导入新的退税率库,并进入系统进行基本资料的修改:系统维护系统配臵设臵、系统参数设臵和远程申报参数设臵等,设臵完成以后,进行系统初始化就可以正常使用了。以上软件操作应该是比较简单的,难点在于以后的工作当中,由于退税率的不断升级,导入系统的时间不恰当将使系统数据出错。如:在税务机关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导入以前进行了退税率升级,有些老代码在新的退税率库中更换了新的商品代码,因此,这种方法进行升级将导致升级后某些商品代码为空。正确的方法是先导入税务机关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再进行升级。退税系统的备份功能是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有好多企业不能灵活地运用它,甚至安装软件以来一直没用过,因此遇到的麻烦也多。当退税率升级前、预申报或正式申报后均需对出口退税系统进行备份,这样做的好处是:当发现升级后系统数据出错,可以直接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当然也要记得将前几个月的备份及时地给删除,因为它占有的资源很大,一个备份文件,相当于一个退税系统。

出口退税系统的操作一定要按部就班,不可以跳跃式地操作。因重新预申报,前面所做的工作必须要检查一遍,同时掌握每一步的精髓是最重要的。正确的操作顺序是:

第一步:明细数据录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以上如果没有进料加工的话,相对简单许多。在该步中,操作要点是要准确无误地将进口明细表和出口明细表录入,如果该步出现差错,就好像是预埋的地雷,日后扫雷的工作将会是很复杂和麻烦的。在该步中,要将进口料件明细表和出口货物明细表数据与财务数据进行核对,核对的目的是保证日后纳税申报数据与出口退税系统数据的同步性。

第二步: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在该步中,大部分企业不涉及免税货物,因此该步一般不用理它。

第三步:预申报。该步骤是预扫雷,在一致性检查中,系统将一些不合理的数据进行分析,列出清单,等待修改。通常,该部分被发现的问题是序号重复、同一核销单号出现二份以上的报关单号或同一报关单号出现二份以上的核销单号、各申报表之间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超期或即将到期单证情况等。将一致性检查表中的错误进行一一更正,直至该表中无异常情况的时候,可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进行预申报。预申报分为网上申报和国税管理员处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系统可以正常使用的话,应尽量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该系统的好处是方便、快捷。但10日以后大部分企业都集中地使用该系统,致使等待时间过长甚至信息堵塞,因此,这时要跑一趟国税了,不要再浪费时间空等了。

第四步,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在该步中,操作步骤较多,因此建议先将国税反馈信息进行接收、读入,再对预审疑点反馈情况进行查询。在查询疑点表中,可以通过“打印”(通用报表打印)报表设臵导出数据,将疑点表导出至Excel表,进行逐行次的分析。这时可以撤销预申报数据,将疑点进行逐一更正(更正以后不要将税务机关预审反馈信息进行处理更新)。更正完毕以后再按预申报程序进行预申报,直至国税预审反馈信息全部正确为止。反馈信息显示全部正确以后,撤销已申报数据,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进行处理。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的本月佣金、运保费,该条信息不齐标志显示为“B”,因为该报关单号是虚拟的,因此要让该票参与免抵退税计算需将该“B”去掉。操作的方法是:申报数据处理设臵出口信息不齐标志,找到该条数据,点击红色的“信息不齐”,将当前记录设臵为空。每一次预审后将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导入退税系统,均需记得将这个“B”给去掉。

第五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不仅能够将企业录入的明细数据生成出来,它还是出具进料免税证明和计算免抵退汇总表的必要步骤。当前期数据经预审核正确以后,需将它们生成退税报表。生成明细表数据以后,需对所有的单证查核信息不齐的情况。具体操作方法是:综合数据查询出口货物明细数据查询,进入申报查询页面,通过“打印”(通用报表打印)报表设臵导出数据,将可打印字段为全部导出至Excel表进行处理。该导出功能很实用,使用该功能能极大地提高出口退税的业务水平。导出数据以后,用Excel功能进行筛选,将信息不齐标志为空白的数据进行删除(该部分数据表明全部有信息)。接着筛选出单证不齐标志为“BH”的数据,这部分数据有二个功用:一是检查出口日期,有没有90天即将到期的单证,如果有,需催收报关单进行接单,二是可以过滤出下个退税申报期90天报关单到期清单,通知业务部门进行催单。进行上述处理以后,将该部分数据全部删去,剩下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为什么单证已经收齐而信息不齐标志始终为“B”?除去佣金、运费保的信息不齐“B”(如果属于当期退税月份,则为不正常,未在申报数据处理设臵出口信息不齐标志将该条设臵为空。)和因货未出等进行红冲的一正一负二条数据,其它的基本上为非正常数据。处理非正常数据,首先要检查报关单号是否正确,报关单号的项号是否正确,这都将影响信息的不齐。其次,在出口电子口岸系统查询该票的状态,是否因为电子口岸未发送至国税系统而无信息,如果是,将该条数据进行发送,下月出口退税申报时,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会将该票信息计算在内进行退税。最后,电子口岸里也查不到该票报关单,需将电子口岸查询不到的页面、报关单复印件、情况说明,向出口海关报送,请海关协助将该票信息进行重新发送。如果该票报关单90天即将到期,应在当月马上进行接单,无信息的情况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六步,模拟出具进料免税证明。该步不管你企业有没有进料加工,建议去点击一下。如果有进料加工的企业,该步是计算出口企业不得抵扣税额的重要数据。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明细表中“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具情况中“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退税汇总表报表差额。

第七步,纳税申报。在该步中,建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先将有关数据录入,但不要急于进行纳税申报。等退税申报系统无差错,准备进行正式申报时,方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报送至国税局。

第八步,纳税申报数据采集。将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二的资料录入该表中,该表是出口退税系统与纳税申报系统进行对审的重要数据,一定要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好多企业差一分或几分的,导致最终审核失败。最常见的错误是出在“不得抵扣税额”,由于财务报表出具时间较早,纳税申报也按财务数据进行申报,该项数据是从理论上进行的计算:销售额×退税率之差-进口料件额×退税率之差,而且也早早地进行了纳税申报,致使纳税申报数据不能进行修改。避免该步出错的方法是:

一、将错就错,纳税申报表怎么填,这张采集表也就怎么填,汇总表出现了差异,向国税局进行纸质说明,在下期进行帐务和纳税申报表的同时调整。

二、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前臵到财务关帐以前,好多企业说这步时间太紧,做不到。其实,只要录入完当期的出口明细和进口明细就可以了,如果前期有差错单证,需将该部分调整因素考虑在内,进行虚拟申报,一步一步地往下做,只要生成的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报表差额栏销售额为“0”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财务帐计算出来的留抵税额与汇总表的留抵税额相等时,财务帐可以先关帐出报表了。第九步,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该表是根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模拟出具进料免税证明”、“纳税申报数据采集”生成数据的。在该表中,最主要的关键点是“报表差额”栏是否为零、当期应退税额是多少、免抵率是否正常。“报表差额”栏不为零表明出口退税系统与纳税申报数据不相符,需查明原因进行更正。当期应退税额少免抵率低说明报关单接单不够,在报关单的催收环节出现了问题,需及时与船运公司沟通索取报关单。如果是你企业未及时支付对方运费的原因使退单不及时,这时需向老总汇报加快运费的支付工作。当然,当汇总表出来以后才发现报关单不够,这时为时已晚,因为前期退税系统中的大部分工作已做完,重新返工是件很痛苦的事。怎样进行提前呢?首先要预估当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出期末留抵税额,或者在进项税额和销售额与上月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按上月的留抵税额作为参考值进行计算。当期需接单的报关单美元数=(上期留抵税额或预估留抵税额/退税率+当月预估进口料件)/(1-预估免抵率)/外汇牌价。将预估的报关单数据和当期90天即将到期清单向业务部发出通知,请在指定时间内将退税单证及时送达财务进行退税。

第十步,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该步主要检查所有单证的一致性情况,打印出退税报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在打印报表时建议将报表设臵为“B4”纸张类型,有些财务人员将该栏设臵为“A3”其实是错误的,出口退税的专用纸型是“B4”的纸张类型。

第十一步,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该步的功能是企业报送的申报数据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生成反馈信息。企业须用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导入退税申报系统,并更新原申报数据,以确保申报系统中的数据同税务机关审核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当遇到退税版本升级、退税率升级,需先进行该步处理,再进行升级。另外需要补充的是,中国电子口岸是我们财务人员退税的眼睛,要充分运用它。当期申报的退税明细,均需在该电子口岸中查询相关信息至正确,如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数量、金额等重要数据。每月的25日前需将电子口岸的数据报送至国税系统,保证下期退税系统的单证都有信息。同时充分利用外汇核销系统数据,该系统中可以查出未核销单证,对该部分未核销单证要加以重视,如果这部分未核销单证超期的话,也要进行补税的。未核销数据另外还有一个用处,将该部分数据与出口退税系统的数据进行一一比对,可以检查出退税系统中遗漏的未申报数据。

以上部分是笔者多年的经验总结,若要迅速提高出口退税的水平其实并不难,做好笔记是最基本的,遇到问题多与同行沟通。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从事出口退税工作。

第五篇: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简介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编辑本段

二、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

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编辑本段

三、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编辑本段

四、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编辑本段

五、出口退税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编辑本段

六、出口退税公式

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例如:货值100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18730,365,1.9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

出口退税、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目前,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编辑本段

七、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编辑本段

八、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出口退税

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编辑本段

九、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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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口退税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

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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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新出口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

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

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

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

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

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编辑本段

十二、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编辑本段

十三、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

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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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转入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3、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退税一般是出口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将视同内销,每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调整,像

服装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现在是征17%,退11% 编辑本段

十五、退税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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