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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办法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0-39671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20:01: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办法

麻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臵、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 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管理土地二级市场。严禁多头供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转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四条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的土地经营机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根据需要供应土地,调整储量,公开交易。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

第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 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再按规定程序实行出让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项目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臵、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收购储备计划对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后依法公开出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

(四)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对无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核准。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编制好计划出让地块和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规划的各项详细控制性指标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制定收储和供地方案的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外招拍挂出让时,要将规划控制条件一并公布。市建设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相应的项目开工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 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二手房交易手续。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市监察部门要对土地规划、收购、交易、供应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土地市场规范运作。第三章 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

(一)受理;

(二)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发函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

(三)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相关单位就经营性用地收储的有关问题(如收购方案、底价等)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

(四)向市政府呈报收储方案,市政府签署是否同意收购的意见;

(五)商谈收购合同;

(六)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出让宗地的底价;

(七)向市政府呈报招拍挂出让方案;

(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

(九)出让成交价款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和标准: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 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要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按先征(购)后补、批后实施的办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二)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和土地用途按基准地价核定土地收购价。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除依法无偿收回的,其他划拨土地按照下列方式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分地段按80000元/亩—120000元/亩进行补偿。

3、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予以补偿。

4、地上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5、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后,其土地不再重复补偿。

第十条 储备土地的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1、城市规划区内闲臵、荒芜的土地;

2、因国家建设征收后未利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6、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银行收回处臵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

7、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后收回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9、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0、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1、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以上所列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政府审批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二)收购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指令收购或征收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3、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有关资料,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本规定与被收购土地使用者直接洽商收购事宜,并依法给予补偿。(三)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1、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必须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第十一条 根据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收购国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领取和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核实。对确定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地上物、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银行等征询规划、企业资产、财务等情况;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市规划局、房产局要对相应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四)价格评估。根据实地调查和市区、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储备的地块进行评估,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并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 测算;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定期公示;

(五)方案报批。根据地块权属调查和收购的费用测算情况,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谈判,达成收购的一致意见后,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六)签订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拟收购土地对外发布公告,无异议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交未抵押或抵押已注销的权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臵换的,进行土地臵换差价结算;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办理权属变更和注销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原权属证书同时予以注销;地上有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规划局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区域划为红线区,实行红线储备;

(二)向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转用征收事宜,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与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洽谈土地征收补偿事宜,签订收购合同;

(三)提供报批相关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 对属于改制企业工业用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预先支付收储资金。待该中心按相关程序招拍挂出让后,由企业改革工作领导专班根据改制企业资金缺口情况核定返还基数,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返还资金。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与利用

(一)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期间,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设定他项权利,避免土地资产闲臵;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三)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四)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纳入麻城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改变事项的申请;

(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改变的事项向市规划局发函;

(三)市规划局审核后,若符合规划要求,则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回函明确可以改变的用途或可以调整到的容积率;

(四)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批转市规划局回函并明确可以具体办理的事项;

(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整的项目,征收应补缴的土地 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办结回函;

(七)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给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准许调整的法定文书。

第十七条 禁止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单位在所属划拨土地上自建、联建和集资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律不得与房地产开发商私下签订协议,搞定向开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要严格按政策供地,不得借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名变相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 市区临街主干道两侧的房地产一律不得擅自重建、改建、扩建,对此类申请,未经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表示同意,市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对需要重建、改建、扩建且不能成规模开发的小宗临街地块,由市城投公司收储后公开出让,原房地产权利人可参与竞买。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收储后出让,严禁协议入市。

第二十条 市城投公司垄断经营城市规划区内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新增建设用地。没有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的事项办理函,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法定手 续。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准建手续,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规划局凭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来函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明确规划指标等相关工作。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明确规划指标等法定文书的,市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规范破产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臵行为。凡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处臵。严禁企业、事业单位私下转让土地使有权,或在招拍挂出让时,设立门槛,暗箱操作,搞定向挂牌出让。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此标准中不包含场地“三通一平”(通公路、通供排水、通电和平整土地)和拆迁费用。如涉及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及招商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具体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办理优惠事宜。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偿收回土地。

第二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协议 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收回土地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对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当事人因土地收购、储备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原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 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 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 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储采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国有农用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进行。

(一)收回。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收回。

(二)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洽谈收购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后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

(三)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相关部门按照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收回和征收。

第十条 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收购满足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的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5%予以补偿;

(三)收购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据国资委审定的产改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确认的实际成本和相关政策给予收购补偿;

(四)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期间出让金部分为基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

(五)收回国有农用地,按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政策给予补偿。

第三章 收储程序

第十一条 收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收储对象。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列入收储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收储计划的土地。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拟收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权属核实。

(三)征求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核查结果,征求规划、建设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的意见,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说明及附图,建设部门出具必要的权属证明。

(四)制定调查测算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拟收储地段情况制定区片收储调查测算方案,并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区片土地收储调查评估测算经费。

(五)发布公告。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的委托,申请市拆迁办对需封闭的收储区片实施封闭并发布公告。其中的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政府发布征地预告和征地公告。

(六)现场调查测算。成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财政评审中心、城投公司、土地统征工作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棚改办等单位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拆迁调查承办、中介机构组成的调查测算组,进入封闭现场进行调查评估测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同步进行核准。

(七)制定收储补偿安置方案和落实资金。涉及到拆迁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下同),由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委托(下同)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企事业单位土地收购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制定收储方案。上述方案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落实储备资金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额度上浮5%-10%拨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专用账户,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拨付给市城投公司和土地统征工作站。

(八)签订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收储,由市城投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国有农用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土地统征工作站履行法定征地程序。企事业单位土地收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

(九)收回、收购、征收补偿。市城投公司按照《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收回、收购费用。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市土地统征工作站履行征地补偿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与被收购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约定,向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收回、收购补偿费用。

(十)拆迁安置。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市城投公司进行拆迁和补偿安置,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进行协调和配合;涉及棚改地段的,由市棚改办负责进行全程监督。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需要拆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储备管理与开发利用:

(一)权属变更登记与入库管理。市城投公司对其拆迁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收回和征收的国有农用土地、集体土地以及棚改用地和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公告,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收购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

(二)开发利用。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城投公司应当对其收储的土地进行净地平整,并可在土地未供应前进行前期开发,也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影响市容环境。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除因收储土地需要以库存土地抵押方式进行融资外,储备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融资抵押。以库存土地抵押方式进行融资的,应当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供地计划,经市土地市场供应协调评审小组审核,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收购土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收回、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四)宗地图;

(五)职工安置方案(产改企业应当提交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六)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区政府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附件:

(一)收回、收购土地及拆迁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宗地图;

(三)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期限;

(五)交付土地和房屋的期限和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 收回、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 土地收储实行公示制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收储信息,提高土地收储透明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收储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20%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可用于土地收储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收储的土地出让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金到账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储资金来源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收储成本费用,返还给土地储备中心或城投公司,用以滚动投入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等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储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或挪用土地收储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收储工作中,玩忽职守、执法违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以及人民群众利益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土地收储工作实际的相关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7日起施行。2004年3月19日发布实施的《齐齐哈尔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绵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国第五条绵阳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七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供应计划和城市规划区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包括已全征全转按建设项目供地后剩余的土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统一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开发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收购的土地或实施回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凡符合本办法储备条件的,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30天报告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

第十条 无主土地、统征土地和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直接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四至界线、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收购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对置换土地估价结果进行地价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土地权属核查、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收购费用。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收购费用后,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向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应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和建构筑物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三章 土地储备补偿

第十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通过有偿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拟储备地块原用途拟定补偿价格标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使用或者申请续期使用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国营农场等用地经核准废弃的;

(四)其他应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七条 收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以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土地成本费用的凭证计算补偿;

(二)以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缴纳的出让金总额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出让金部分后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按原取得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二)按土地储备后实际售价的50%予以补偿;

(三)下列划拨土地的补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返还土地收益:

1、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或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补偿价格按本条(一)、(二)项确定不足以弥补原土地使用权人因收回土地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建设用地的;

2、原划拨土地使用者为解困企业或破产企业需要安置职工的。

第十九条 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行使市人民政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收购价为其原转让双方预约的转让交易价。

第二十条 需置换的土地,根据该地块原使用性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价格,差额部分可以以现金或等价土地抵偿。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利用:

(一)前期开发整理。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储备的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条件。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进入供地程序前,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三)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负责拆迁,或者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成片开发需拆迁的,可委托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拆迁。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拆迁以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供应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利用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制订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应储备土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布土地供应信息,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除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外,其余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竟价方式进行出让。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土地利用供应计划,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确定拟供应土地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二)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土地供应信息;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四)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等手续。

第三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签订储备土地出库协议,按规定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支付土地的储备成本,凭缴费凭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登记等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投入启动资金;

(二)储备土地的增值资金;

(三)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费用的支付和储备土地供地后资金的归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按收购储备土地的项目进行核算,项目之间实行盈亏互补,滚动积累土地储备资金。

第三十四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不申请收购或拒绝收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收购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公室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纠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土地收购储备实务

土地收购储备 土地收购储备

一、基本概念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收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4、《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5、《不动产登记条例》

6、《合同法》等

三、工作程序

1、制定土地收储计划

根据龙游县城市规划和县土地利用现状,编制土地收储计划。

2、申请收购、报政府审批

(一)县规划区范围内闲置、荒芜的土地和无主地;(二)因国家建设带征而未处置的土地;(三)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四)其他依法收回及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

土地收购储备

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拔的国有土地;(指令收储)(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指令收储)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的需要,被政府征收的土地;(指令收储)

(八)县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应当优先收购的土地,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指令收储)(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并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申请收储)(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依据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凡在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3、权属核查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属物、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

4、征询意见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县规划部门征求控制性详规意见。

5、费用测算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测算评估拟收购地块的收购补偿费用。

6、方案报批

土地收购储备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收购方案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签订合同

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

8、收购补偿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9、权属变更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合同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10、交付土地

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随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11、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

采取土地抵押贷款、融资和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等方式,设立土地收储基金,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土地收储。

土地收购储备

13、土地收储成本清算

成本清算采取宗地清算的方式,即在宗地出让、成交价款全部到位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成本清算,将该宗地收储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征、收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财务费用,评估、勘测、公告、组织招拍挂等费用)列出清单,由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将成交价款一次性转入财政清算户,财政部门将收储成本再返还给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净收益部分由财政入库。

14、收储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下发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土地收储资金要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土地储备中心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龙游县土地储备供应暂行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土地收购储备

收购方:龙游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龙洲街道幸福路148号,联系电话:7020786

被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第二条 甲方收购位于 的国有土地,面积平方米(合 亩),用途为 用地,其四至位置:东: ;南: ;西: ;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原土地取得方式。

第三条 经协商土地收购价格(含地上建筑物)确定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小写)万元/亩(元/㎡)。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小写 万元)。

第四条 收购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经县政府批准后 15日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购款。

㈠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㈡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开始甲方分 期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一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剩余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三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全部土地收购款即 万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购款计利息。第五条 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的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一款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

2、甲方在支付收购定金后,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于 年 月 日验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购定金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并开始清理、搬迁、拆除其宗地范围内的暂停户、工程技术设备和房产设施。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土地收购储备

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若因该宗地或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

(一)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期支付收购款,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赔偿甲方损失。

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龙游县签订,壹式陆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第九条 本合同经龙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土地收购储备

(章)(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四篇: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职责

1.负责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

2.负责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事务性工作。

3.依法做好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4.依法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5.依法组织实施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

6.负责管好用好土地资产,盘活存量土地,控制用地总量。

第五篇: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或集体土地征收储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采取“实物储备、红线储备、信息储备”的方式进行管理,储存一定建设用地,以供应、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1、实物储备:即政府收回或通过支付资金收购而储备的土地。

2、红线储备:即政府对一些成片旧城改造或腾迁的地块,按红线规划交给储备机构运作、拆迁、公建配套后,按需求推向市场。

3、信息储备:对一些不急于收购储备的地块或受财力限制一时无力收购的地块进行信息储备,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实物储备。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储备,应坚持规划先导、计划收储、统一管理、兼顾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政府主管领导和副秘书长担任,国土、建设规划、计划、城管、财政、房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政策;

(二)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三)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

(四)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的运作。

第六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是市(县)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及前期整理的工作机构,隶属国土资源部门,接受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

第七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收购储备计划,对单位和个人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适时进行实物收购,并对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纳入储备管理;

(二)根据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建立土地储备库;

(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场需求,增加实物储备土地入库量,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

(四)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库管理;

(五)加强与金融系统的联系,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并管理、使用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做好储备土地整理工作、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

(七)掌握土地市场需求信息,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报告土地收购储备及供应情况。

第三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及时进行实物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期限届满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项目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依法收回的土地或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集体土地。

因规划或收储资金制约而不能进行实物储备的土地,采用红线储备和信息储备。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

(一)企业迁移或改制过程中产生的闲置土地;

(二)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

(三)需要流转的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届满的土地。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的土地,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收储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收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收储城市居民使用的国有土地按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涉及房屋拆迁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收储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涉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经中介机构评估,根据财政部门确认的价值给予补偿。涉及土地的补偿,按现使用用途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的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实物储备的土地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符合实物储备条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申请收购储备;

(二)权属核查。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申请收储的土地或政府指令性收储的土地,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进行勘测定界;

(三)费用测算。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测算收购储备补偿费用;

(四)方案报批。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权属调查和补偿费用测算情况,提出收购方案报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批准后,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支付。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协议规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红线储备、信息储备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城市规划红线和现行政策确定储备范围;

(二)以政府公告形式告知现土地使用权人,要求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

(三)待条件成熟后及时采取实物储备,按实物储备程序办理。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整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土地前期整理与利用:

(一)前期整理。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应按城市规划部门对该地块的规划要求,完成储备土地平整等前期整理工作;

(二)储备土地整理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法人进行拆迁;

(三)土地利用。对已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加以利用。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土地供应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供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项目的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二)用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划拨用地的,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后,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对同一宗土地协议出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因城市重大引资、投资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经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批准,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将协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出库手续。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确定拟供应土地的地块;

(二)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

(三)根据已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土地储备机构公开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四)依法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办理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土地受让人或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红线储备或信息储备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将批准文件等资料,报土地储备机构备案。以划拨方式使用实物储备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成本价支付收购整理补偿费。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政府应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投入、土地收益和银行贷款等。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受市(县)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益,按《延安市市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参照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又未经市(县)政府批准,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出让、转让。擅自批准出让、转让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列入收储计划的地块,在实施实物储备时,用地单位或居民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和设置障碍,影响收购储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已实施实物收购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及时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收回土地。

第二十九条 有关当事人,因土地收购、储备发生纠纷,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实行,原《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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