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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39670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20:00: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13.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      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05〕28号 【颁布时间】2005-8-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 【全文】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

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已划定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继续划定并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名单,按照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煤炭等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订。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第二篇: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皖政办〔2005〕64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

为统领,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全面实现我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我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建立。

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证照不全的开采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有关部门要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县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认真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等。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并予以关闭。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进行专项整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对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对《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以

关闭淘汰。2006年12月31日前,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

(六)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或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尾矿

库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价设计、未经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规范的内容与要求

(一)严格矿业权管理。要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二)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抓紧制定部分矿种和矿产地密集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引导矿业投资人向鼓励探矿、采矿区聚集,切实调整和优化矿业权布局。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的小矿,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到2006年底,凡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皖国土资〔2004〕179号)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凡达不到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市、县,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三)完善矿业权市场。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办法。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监管办法。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逐步解决矿业权无偿与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凡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不得设立探矿权。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过去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一律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研究制定保护条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废弃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力度。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今后,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矿山开采设计必须以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凡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须补编,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六)加强勘查、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勘查、开采设计单位和有关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有关资质审批管理机关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评审资格。

四、工作安排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2005年10月下旬—12月中旬,为学习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发〔2005〕2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

2005年12月下旬—2006年底,为整顿阶段。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业权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2005年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2005〕171号)中规定的“三查”任务。

2007年1月—10月,为规范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地质环境恢复补偿等进行规范,要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2007年11月至年底,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县政府将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

五、职责分工

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公安部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设计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第三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六国土资通„2011‟42号

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

关于成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站、所、大队、中心、各国土资源所:

为进一步整治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关于转发†六盘水市社会治安“两打三治”治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国土资通„2011‟114号)精神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成立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家华

副组长:邓家林 赵黔明 朱晓黔

成 员:晏毓尧 吴崇迅 刘正明 李龙祥 聂瑜平赵秀华 王明艳 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

一1一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指导各国土资源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业务的开展,办公室主任由朱晓黔担任。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整治 机构 通知

抄报: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特区安全委员会 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一2一 附件

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关于转发†六 盘水市社会治安“两打三治”治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工 作方案‡的通知‣(市国土资通„2011‟114号)精神要求,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加强矿山秩序治理管理对平安建设、维护稳定、安 全生产、经济发展,以及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按照“铁腕治乱,正本清源”的思路,抓关键、抓切入、抓突破,彻底整治突出的问题,有力推动全区矿山秩序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治理行动,加大严格 执法依法行政力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做到制度完善、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秩序井然。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管到位。实现矿产资源的

一3一 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联合执法和专项治理行动的方式,严厉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以治小、治散、治乱为总目标,坚决关停生产规模小、生产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和污染严重的矿山;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快推进资源整合规划的落实;坚持规模生产、环保生产的原则,依据我区矿产资源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矿业权设置方案,提高准入门槛,加大科技投入,从根本上减少矿山企业数量,真正实现规模生产、集约生产和环保生产,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对生产和关闭矿山的安全检查。要统一部署,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要坚决停产整顿。凡停产整顿的矿山,一律收回采矿许可证;凡未通过整改验收的矿山,一律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坚决关闭;对通过整改验收的,要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已

一4一 关闭的矿山要进行全面调查,对发现存在危岩体和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关闭矿山,要设置防护区,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造成伤害。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

统一部署、采取措施,广泛宣传,营造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先进典型,实事求是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从2011年6月-2011年11月)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对无证采矿、违法违规采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成矿业权非法转让情况、矿业权审批登记情况和关闭矿山的清理工作;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处理到位、落实到位.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从2011年12月)

各所要认真总结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于12月5日前向局执法监察大队报送工作总结

一5一

五、工作要求

真正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纳入工作日程,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坚持治本原则,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与各部门配合实施专项治理行动的联动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到位、查处违法违规采矿行为不力的,要逐级追究责任。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真正做到合理开发、秩序正规、查处及时,依法保护,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一6一

第四篇:湖北省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采代探、越界越层勘查开采、不按矿山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湖北经济、建立和谐湖北的高度,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全省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是,到2007年底,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在整顿中,重点抓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

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化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选(洗)矿厂无尾矿库造成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等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因管理不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查的勘查项目,安全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武汉市周边地区的采石场,鄂东地区河道铁沙开采区,鄂东南地区大中型铜铁矿区周边的小矿区,鄂西地区的煤矿区,江汉平原地区的盐矿和石膏矿区,宜昌、保康和荆襄磷矿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河道采砂由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整治。

(六)深入开展以磷矿为主的优势矿产开采秩序的专项整顿。对磷矿开采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越界开采、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加强规划调控,严格总量控制,加强磷矿开采计划的监管,对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重超采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七)开展以盐矿、石膏矿、磷矿和煤矿等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要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回采率与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的奖惩制度,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先进典型,引导矿山企业节约和保护资源。

(八)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储量检测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本通知发布后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应当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案件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管理,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必须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达到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出现的不顾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盲目扩张、随意占用资源的“圈矿热”以及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

(二)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地要抓紧制定、完善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引导矿山企业向鼓

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剩余储量与生产规模不匹配的矿井原则上不再扩界。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四)强化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监督体系,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损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8号)的规定,将各级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推进市、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机制。要将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保护性开采矿种开采总量控制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等实行有效监管。

(七)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八)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责任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含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矿权评估机构随意压低矿权价款,造成矿产资源资产被低估而使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流失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九)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各市(州)以及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发达的县(市),应组建市(州)及县(市)级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部、省、市(州)、县(市)四级矿产督察员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责任体系。

四、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查找阶段(截止2005年12月底);第二阶段为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底);第三阶段为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按照“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立足长远”的原则,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各市(州)自查自纠为主,省级督导检查为辅。各市(州)政府要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整顿规范工作不能走过场、留死角、徇私情,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重点抽查。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责令“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篇: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湘政发〔2005〕30号)、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暂行规定》(郴政发〔2005〕2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履行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明显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我县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有色金属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锡、锑、铅锌、硅灰石等重点矿种,把*****************矿区和行政区域交界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①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②假联合、假改造挂靠井的违法行为;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④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⑤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③国有和其他矿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擅自发包、租赁、转让的;④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编制假地质报告,骗取采矿许可证的;⑤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整顿和关闭:①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②危及铁路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露天开采矿山;③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④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及选厂;⑤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13.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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