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收集科研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 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第八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 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学院报科研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科研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研处备案。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及“863”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以及与企业合作的重大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科研处会同有关学院定期检查,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 对于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技术鉴定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各院、系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研处汇总,科研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
第五章 统计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学院和第一完成人统计并公告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内容包括:科研经费总额、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论文检索(SCI、EI、ISTP)、公开发表的论文(一级学报和核心期刊、其他)、正式出版著作、标准(国家和行业)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的9—10月对上一年度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奖励有关科技人员,同时部署全学年的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合理有效地利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项目(课题)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条件,不得任意扩大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或随意突破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经费。第四条 从政府部门、基金会争取的且在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校科研经费: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费。
第六条 委托研究拨款: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的科研任务,其经费划拨到学校账户上的,由学校代管
第七条 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凡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其经费的使用按下达科研任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课题)和由学校科研经费支助的项目,其经费的使用按学校科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由课题负责人申请,报科研处审核后,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作为财务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需要的图书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四条 凡涉及校内科研项目之间,或单位之间经费的拨出拨入,由财务处负责把关办理。
第十五条 凡经费不进学校财务处的科研项目(课题),不列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学校鼓励将剩余科研经费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也允许按“3、4、3”的办法处理(即结余经费的30%作为课题组的福利基金,40%交回学校,30%作为课题组发展建设之用)。
第十七条 没有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承担人须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报告,说明其原因,否则将冻结经费;因故无法完成而中止的项目,承担人须及时提交有说服力的说明报告,做出决算,否则要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在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 科研业务费:科研工作会议费,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费,图书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的专业图书、报刊、档案、文献、复印、打印等费用),计算、测试、分析费,技术咨询费,项目立项论证费、论文评审费、论文翻译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临时劳务费、加班费等等。
第十九条 材料费:如打印纸、软盘、光盘及软件等,辅助设施设备、零配件,外协加工费等。
第二十条 协作费:在我校立项但需要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指在项目申请、报奖、评审、登记组织协调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在研期和结题后的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和管理服务以及用于购买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等的费用,支付项目申报、评议、评审、登记及其它间接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肯定其付出的科研劳动,凡承担校外科研任务的个人或课题组根据不同项目所付出的不同劳动可以从立项经费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实际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课题组人员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参加人员在工作中的不同贡献进行分配,校内经费支付的科研课题,一般通过科研评奖的办法对课题承担人的劳动予以体现。
第二十三条 特支费:非立项课题发生的其它有关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课题有关的公关、接待用餐、外出用车、礼品、专家酬金、培训进修、电话费、上网费等有关学术方面需要的开支。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无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经过立项审批,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正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保证其科研经费的按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课题)一经立项审批通过,即可获得项目(课题)经费总额15%的启动费(学校立项课题除外)。
第二十六条 科研工作会议、学术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报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部门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部门新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科研管理办法2014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肇医专[2014]号
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为了加强和完善对科研项目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学校支持教师、科技人员申请并承担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3、学校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研处备案,科研经费必须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成果必须署名“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项目,并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资格晋升、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享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及其它学校奖励。
4、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的学术上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条科研项目种类
根据项目来源不同,科研项目有纵向课题项目、横向课题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及学校立项项目。
5、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部、委)、省(厅、委、办)、市(局、委)下达的科研项目;
(2)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各类基金资助的项目;
6、横向科研项目(指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受外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项目)
(1)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合作和技术咨询项目及产学研项目。
7.国际合作项目:受国外委托或合作进行的项目。
8.学校立项项目:经学校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申报
9、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校的在职职工或外聘人员,外聘人员申报项目时必须以肇庆 1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10、科研项目应成立课题组,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提倡并鼓励吸收行业专家参加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11、申报者按照各类项目申报表填表说明及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申报表,并完成项目查新,报所属系部。各系部对本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学校推荐。
12、项目申报书、查新报告等材料连同电子文档由部、系集中送交科研处。附属医院申报项目由附属医院组织专家评议,经附属医院医教科审核后集中报科研处。
13、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后送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估,对申报材料提出改进建议。最后由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确定入围项目,主管校长签发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有关部门。
14、对拟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学术委员会须写出书面意见并提出资助经费建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交科研处存档。
15、联合申报的项目,参加各方要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联合申报的项目以本校为主持单位时,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本校为参加单位时,申请书、合同等相关资料也要交科研处备案。
16、原则上每次只能申请一个相同来源的课题;
17、有系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新项目:
(1)主持人的在研项目数超过三项;
(2)学术委员会认为不同意申报的项目;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已申报项目的;
(4)正在进行相同来源项目的。
第四条科研计划实施
18.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力量,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确保项目的完成。各系部对本单位项目的实施要进行落实、督促、检查。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19.科研项目研究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及科研处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21.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质领取、课题奖金分配等项工作。结合科室工作开展的课题,课题负责人的工作应取得科室负责人同意。
22.课题开始即应建档,课题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将所有资料整理完毕。无
科研技术档案者或档案资料不全者,不予申报成果,也不予兑现科研奖励。
23.项目负责人要积极配合立项部门和科研处的检查,按立项部门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提交项目研究中期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12月30日将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报科研处,或根据项目下达单位要求做好书面总结,由科研处按要求上报。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结项.24.在完成科研计划规定的任务,达到预期指标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结题报告书,提交工作总结及成果的证明材料等,并提出是否鉴定、申报专利或其它处理意见。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根据本项目所签合同的验收标准和方式会同合同另一方进行验收,并办理结项手续。
25.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用户证明材料等一系列鉴定有关材科。非鉴定结题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出版的书籍及发表的论文等材科。
26.科技类的重点和重点扶持项目原则上须以会议鉴定或会议评审的形式结题。基础理论和人文社科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以会议评审的形式结题。校级科研项目的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成果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一般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
27.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和学校科研处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或学校科研处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28.申请结项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鉴定符合程序并获得通过;
(2)经审计或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3)项目研究成果未有异议和发生纠纷;
(4)项目档案材料齐备,管理完善,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延期和终止
29.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延期申请书,报科研处和立项部门审批,经项目下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同一课题只能延期一次。在项目延期过程中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课题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学校给予相应处理。
30.对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不交检查报告和成果及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应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终止报告,交科研处和立项部门备案。学校根据情况扣除相关人员奖励经费,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涉及经济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科研成果报奖
1.成果报奖的主要条件:
(1)应用性成果必须经生产应用性验证,通过鉴定、验收或检验,生产上推广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理论性成果、软科学成果、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在国家级期刊上公开发表1年以上,或是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出具的肯定性证明材料,或经2~3名外单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或在别人著作中被引用或应用。
具备以上条件后,填写《科学技术奖励申请书》、《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有关的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由课题负责人上报科研处,按规定上报评奖。
2.以下科技成果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和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报省专利管理部门确认。
(2)国家法定必须经专门机构审定的新产品、新品种、推广应用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凭有关证明材料,报有关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3)经济技术合同登记后实施有效的科技成果,可由实施单位出具应用情况证明,报有关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4)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按合同要求验收,由下达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合格证书。
二○一四年月日
第三篇:科研管理办法
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一条 凡申请科研课题计划项目,首先要做好调研与文献检索工作(最好提前半年时间),充分了解国内外的发展动态,由课题组长系统地进行科研课题设计,编写好科研计划,做到科研课题目的明确、设计严谨,预期目标可以达到。
第二条 科研课题申请者必须是本院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科研项目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每位申请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科研内容必须是在本院开展,或以本院为主、与外单位协助为辅。
第三条 课题审批程序:①项目申报通知(院内网信息公告)→②申报人准备材料,科室组织立题报告会→③科教科收集课题的申报材料,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④确定符合条件的,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⑤组织申报课题答辩评审→⑥确定申报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各级各类计划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择优立项,下达项目通知,科教科负责将本院列入各级各类计划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科领取《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根据研究内容和计划要求,课题组对在研项目进行自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的修正计划等,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课题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项目负责人填写的《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分管院长带领有关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核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协调解决,促使科研项目沿既定目标按期完成。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满(完成研究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教科申请结题或验收,并上报结题总结报告,整理相关研究成果等附件材料(见注一)。科教科对结题或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报分管院长审批,并提出意见反馈课题组。同意结题或验收后,课题组负责人按相关要求提供正式结题材料交科教科,由科教科报送项目来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逾期项目的管理:对逾期不能完成的课题,科教科根据检查的情况,报分管院长同意后,予以撤题;如因特殊原因逾期未能完成,需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后,按相关文件办法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者,院内公布名单,与年终考核挂钩,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课题。
三、项目验收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专利、科技论文、专著等。科研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为:完成合同内容、整理相关原始资料及科研记录、研究者提出申请→填写经费决算表、验收申请书→准备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验收。
1.研究者按照项目验收的管理办法,填写:①科技成果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②科技
成果验收证书一份。
有关材料装订成册:①科技成果水平检索证明(应委托医学科技查新机构);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内容见注二);③医学科研档案归档证明(医院档案保管部门提供)④实验动物合格证和实验动物设施合格证。
第十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主持验收科技管理部门行政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验收专家咨询费按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指标、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完成90%以上,其中仅有少数非重要指标或经济指标由于市场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的项目,验收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九条注二(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审计后结余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成果登记要求如下。
2008年起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材料为: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份,具体如下:
1.应用技术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评审)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3.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应用证明和研究报告及同行专家评价意见。
(三)《成果登记表》电子版本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导出的文件。国家
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teniu.cc)登记系统下载区自行下载。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查新需到省级检索机构: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浙江省医学情报研究所(西医)、浙江省中医研究院(中医)进行查新。
四、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成果奖必须要有论文、专利等成果,并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验收,无科研成果者不予报奖。
第十六条 各类上报成果奖的项目,需提交的项目推荐书的份数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书需34份,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和杭州市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各需22份;同时需送附件材料2套及申报书的软盘材料1份。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附件材料的包装工作,附件的目录应包括:① 成果登记证书;② 验收证书;③ 课题研究报告;④ 已发表论文;⑤ 成果检索报告;⑥ 动物实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凡在本院取得的科研成果和专利均属医院所有,不归属研究者个人。在进行成果推广、转让时应事先征得医院同意。
五、科研资料的立卷和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
1.研究计划部分:立项申请书或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协议、委托书;经费申请报告和批件;项目研究计划和执行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等;
2.原始记录部分:包括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图纸、照片、录音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3.总结报告部分:包括研究工作的总结报告、论文、论著、专题、报告等; 4.验收及推广应用部分:科研成果登记证书;科研成果验收证书(包括验收专家组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原稿);科研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水平检索证明;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全部资料的原件上交科教科审查并归档。缺乏主要资料的项目,医院不推荐申请成果验收和成果报奖。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点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骨干学科和特色学科,促进和带动我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和带动医院的人才培养,增强医院综合实力。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提高医疗质量和科研学术水平上起示范带头作
用;形成学科特色,积极组织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培养优秀人才,带动相关学科发展,为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立合理的学科梯队。
第三条 我院现有的重点学科分浙江省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杭州市医学重点(扶植)专科、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科室等层次。重点学科由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科教科负责指导各重点学科的规划制定、建设管理及考核、验收的实施。
第四条 建立院级重点科室的目标是打造一批后备局级重点专科,故选拔重点科室时要求学科带头人积极性高、有责任感和发展眼光;科室整体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执行《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级重点专科的申报执行《杭州市卫生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每年考核一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七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基本条件
1.符合现代医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学科或部分主要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影响。
2.本学科或学科带头人近三年内获得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3.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较高的指导本学科建设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有后备学科带头人和较合理的人才梯队。
4.近3年承担过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科室人员数30%的一级杂志论文发表。5.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三年来未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第八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申请程序
1.各科室根据科室实际业务技术水平及申报基本条件提出申请。
2.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的原则,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科室申报材料进行答辩、论证,评审结果呈报院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等;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检查、评估等。
第十条 省级医学重点(扶植)学科、局级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拨款,医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配套;院级重点科室的建设经费由医院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经考核合格,每年投入建设经费10万元。
第十一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评选院级重点学科的条件,审定《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级重点科室建设考核验收标准》;科教科为管理职能部门,指导各重点学科的规划制定与建设管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
取措施加以解决,促进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组成员要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增强学科的自身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在晋升职务职称、补充人员、师资进修培训、科研立项、购置设备、图书资料、教学科研用房分配、提供后勤服务和学术著作发表与出版等方面,医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是用于加强学科建设的专项费用,其使用范围包括:用于从事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中的实验室建设、拟申报课题的预研费、临床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人员培养费(含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公用的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由院财务科按学科分别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开支由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签字,经科教科审核后,报科研院长审批。
四、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省医学重点(扶植)学科及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评估由省卫生厅组织,科室填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检查表》;局级重点专科由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根据《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标准》组织考核,卫生局组织每年抽查及周期考核验收,科室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考核分一年考核、二年考核和周期考核。一年考核主要由科室自评,自评结果及总结上交科教科。二年考核由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标准根据《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级重点科室建设考核验收标准》。三年周期考核后,组织申报下一轮院级重点科室。
五、奖惩
第十八条 新申请并进入局级重点专科,奖励科室人民币2万元;申请并进入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3万元;申请并进入浙江省医学扶植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5万元;申请并进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学科带头人不少于30%。
第十九条 确定为院级重点科室,三年进行周期考核,周期考核评估达良好(80分)以上,一次性奖励科室人民币2万元,达优秀(90分)以上奖励科室3万元;局级一类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一次性奖励科室6万元,局级二类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一次性奖励科室4万元。经市卫生局考核如有局级一类重点专科降为二类者,按二类奖励标准的1/2发放,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在局级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的基础上:建设期内,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每评估平均达良好(8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7.5万元,每平均评估达优秀(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2万元;省医学重点扶植
学科,每评估平均达良好(或80分),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9万元,每评估平均达优秀(或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5万元;省医学重点学科,每评估平均达良好(或80分),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8万元,每评估平均达优秀(或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30万元。正式挂牌后,仍需在局级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三年周期的基础上,参照省卫生厅考核分数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均在市卫生局周期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学科带头人奖金不少于30%。第二十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学科带头人,按每月享受津贴200元;列入市卫生局一、二类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分别为500元、300元;列入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800元;列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1000元;列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1500元;上述学科带头人津贴(含上级部门奖励)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院级重点科室考核不合格或预期无法完成周期目标的科室,提前取消重点科室资格,并停止重点科室经费资助;同时,其他基本符合重点科室考核要求的临床医技科室可以申请进入院级重点科室。满三年周期后,对考核合格的科室兑现奖励并推荐申报局级重点专科,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重点科室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科研管理办法
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各类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提高科研效益,促进医院科技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湖南省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教科为医院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机构,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跟踪管理、验收鉴定、经费使用、项目奖励、档案管理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同时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指导等作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节科研项目种类
第三条根据项目来源不同,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研究任务。主要包括省部级、厅市级、区局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及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指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受外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的项目及产学研项目。
3、院级科研项目:经医院批准同意立项的项目。
第二节科研项目申报
第四条科研项目申报条件
1、院级以上科研项目按上级部门要求申报。
2、院内科研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
(1)研究目的明确,立题依据充分、有科学、先进、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应用性强的课题;
(2)准备申报上级部门立项,已开始做部分研究的课题;
(3)第一申请者申报项目(包括在研项目)不得多于两项。(4)具体要求见每年申报指南。
第五条 以下人员及科室重点要求并优先资助:
1、35岁以下医务人员,尤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人员;
2、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梯队人员;
3、院级及以上重点专科申报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项目不予立项及资助
1、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2、有在研项目而未按时交项目报告书或未按计划完成结题者;
3、违反科研项目合同书者。
第七条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审批
1、申请者填写《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医药卫生科研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稿上交科教科。
2、医院学术委员联合院外专家负责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
3、评审程序:分为初审、返修、复审三个阶段,通过复审方可立项,必要时进行答辩。
4、医院下发立项文件,科研项目正式开始实施。
第三节科研项目执行
第八条各级立项的科研课题,由科教科建立项目专项档案(包括立项文件、项目申请书、科研项目合同书、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等)。科教科根据各个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项目组应设立专人负责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收集项目有关的资料,如项目申请书,审批文件,项目汇报,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图表,技术指标,技术说明书,撰写论文,实物、样品、标本,推广应用证明,成果申报资料等,以便及时归档。
第十条项目组必须按向科教科提交《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科研项目报告书》,不按时提交报告的,视情况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的执行。
第四节科研项目结题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承担的所有院外纵向项目和院内项目必须按期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院外课题结题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院内课题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在课题规定完成时间后的二个月内,向科教科提交《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准备好验收资料。科教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凡按照《申请书》的计划目标和任务按期完成的课题,有发表的论文或专利或成果应用,且课题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的院内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规定任务的80%;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申请书》中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超过《申请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院外立项项目在不超出总预算经费前提下,医院给予上级部门拨款1∶3配套资助。院内科研项目医院给予最高2万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使用计划负责使用。
第十七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下列范围支出: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会议及调研费、租赁费、鉴定验收费、人员经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若无后续研究课题,余额归入医院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审批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科教科做好科研经费登记工作。
第四章科研奖励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仅限我院为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部级科研立项一次性奖励课题组10000元,厅市级4000元,区局级1000元,院级科研立项不奖励。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验收奖励(仅限我院为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省部级科研项目验收通过一次性奖励课题组10000元,厅市级4000元,区局级2000元,院级1000元。
第二十二条获各级科研成果奖(仅限我院为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医院按获最高奖金1:1配套奖励,院内科研项目不评奖。
第二十三条专利奖励(仅限我院为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被授权后,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奖励1000元/件;
2、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被授权后奖励1万元/件。
第二十四条论文奖励
1、医院鼓励论文投稿到SCI收录的杂志:凡以第一作者或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第一单位署名为“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的人员,按SCI期刊影响因子的大小给予奖励:
(1)影响因子≤1,奖励3000元;
(2)影响因子>1,奖励5000元。
(3)影响因子>2,奖励10000元。
2、在中华级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在省卫生厅确定的一级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在省卫生厅确定的二级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5、在其他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第二十五条著书奖
1、主编,奖5000—10000元;
2、副主编,奖3000—5000元;
3、编委、编写人员奖1000—3000元。
所出书籍限专业书籍,并依据出版社权威性大小及字数进行奖励。
以上科研奖励最终由医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六章科研工作日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我院科研人员有较为集中的时间开展科研工作,保证科研项目如期完成,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医院特设立科研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申请范围:获得院外纵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使用范围:只能用于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完成科研实验部分、分析数据结果、撰写论文、准备结题资料、申请新课题。
第四十四条休假时间:符合申请范围的科研人员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可以申请科研工作日,有多个科研项目的取单项最长假期时间,且不累加,课题延期后不再享有科研工作日。
1、院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每年可以申请5天科研工作日;
2、院外纵向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每年可以申请20天科研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程序:
1、科研人员要求休科研假时,应首先填写“科研工作日申请单”和“科研工作日计划安排表”,经科主任批准同意后,送科教科及人事科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2、每年的科研工作日可由科主任安排分两次集中使用,不能跨使用,也不能累计;
3、在科研工作日结束时,需填写“科研工作日使用情况表”,提交科教科及人事科。
第三十条科研工作日的待遇:在科研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若已经享受科研假,但最终未能完成科研结题,则将已休的科研工作日由个人年休假或其它假冲抵。
第七章制约措施
第三十二条课题一经立项,该课题负责人、科研人员、研究方向、计划、成果形式、完成日期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延期申请书,报科教科和立项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过程中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三条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终止研究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科教科和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终止的课题不再拨付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课题。
第三十四条课题实施过程中,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将终止资助或撤销该课题,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课题。涉及经济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1、在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课题的;
2、课题经批准立项后,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3、随意改变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技术路线,研究内容的;
4、课题负责人严重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5、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五篇:2017科研管理办法 (初稿)
重庆市涪陵区中医院
科研管理办法
为实施“科技强院”的发展战略,充分调动我院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全面提高医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医院医、教、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国内其他医院通行做法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管理组织
(一)由业务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并由一名副院长具体分管,负责医院科研工作的规划和管理。
(二)科教部负责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负责制定医院科研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和科研人才培养规划及每年的科研计划。
(三)科研规划、计划、立项,院内科研成果、新技术新项目的鉴定等的审批机构为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四)日常科研管理工作由科教部负责,科教部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科研工作的立项、检查、档案、经费、奖惩等管理工作。
二、科研项目管理概验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
三、科研项目种类
(一)纵向课题:是指通过申报国家、各省部委和我市、区相关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规划中标课题。
(二)横向课题:是指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与其它单位合作或 参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的科研课题、国际国内多中心临床课题,以及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开发和智力服务课题。
(三)院内课题:是医院为了增强广大员工的科研意识,多渠道参与、开展科研项目,提高申请高层次课题中标率,医院科研计划资助的院内项目。
(四)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等来源项目)。
四、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一)立项管理
1、立项计划:每年初,各学科根据自己专业发展、人才资源和设备情况拟定科研课题,同时根据立项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课题的综述文章一篇交科教部。《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课题研究内容、目的、意义和价值。完成课题的形式,完成期限,资金来源及金额,课题组成员分工等。
2、立项申报:
1)纵向课题申报:按照课题主管部门要求由科教部负责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有限项要求时,各科室将科研课题申请书交科教部初审,再由我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同等条件下,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和曾经出色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课题优先上报。
2)横向课题申报:横向课题以及我院参加其他单位牵头申报纵向课题时,参加人应及时向科教部提交申请,经科教部论证后决定,必要时由科教科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报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课题,应明确我方承担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立项方解决。得到经费的合作课题,应将课题相关资料及协议复印件报科教部登记、备案。3.)院内课题申报:院内课题是指医院根据科研及业务发展需要而设置的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院内科研课题申请书》,申报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对申请书填报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教部。科教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实施阶段。院内项目也可从未中标的纵向申报课题中择优选取,由科教部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提交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3、立项审批:课题申请交科教部初审后,交学术委员会决议审批。科教部根据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的项目进行申请立项,完善各种申报手续和文件。
4、立项办理:
4·1纵、横向等项目的科研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拟提请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项目,由科教部向科研主管部门提请申请立项,课题组需协助科教部完善各种申报手续和文件。
4·2院内科研项目立项:经学术委员会批准为院内立项的科研课题,由课题组负责人与医院签订合同,协助科教部完善各种申报手续和文件,完成院内立项。
(二)项目实施环节管理
1、科研档案的建立:科教部及时将已确定立项的科研课题名称建立备案档案并将每一个课题的专门档案盒交给课题组,科教部指定专人按规定收集科研档案。
2、科研项目日常管理:
2.1科研课题组内部管理:实行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在接到相关部门的立项通知后,由课题负责人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院内外科研课题组成员进行科研课题开题、课题实施、阶段总结和汇报、结题和验收等工作。课题组负责人应该按照中标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任务书的要求组织和实施科研课题,其间课题组工作人员需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填写科研工作日志,课题第一主研人每周必须对科研工作日志进行检查并签字,以便接受科教部每月对项目组的例行检查,同时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科教部,所有在研 项目课题组(包括已申请延期结题的项目)每年年底都应向科教部提交课题进展总结报告。
2.2科教部对项目进程管理:科教部对科研课题实行动态管理。课题承担科室和联合学科需协同科教部负责课题实施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科教部组织相关人员完成每月对科研日志的例行检查和每半年对各在研课题进行的阶段性检查、督导,完成对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协调解决研究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并将检查和考核的结果向全院各科进行通报,督促课题按时、保质完成,同时科教部还应将在研项目课题组(包括已申请延期结题的项目)提交的课题进展总结审核后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同时报送给相关部门。
2.3科研课题实施进程异常处理:
2.3.1课题任务内容更改: 在课题执行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在研课题如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进度完成,课题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研究内容、经济技术指标等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应先向科教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来源部门批准。项目任务书内容有变更的,应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
2.3.2项目延期结题: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科研课题结题者,课题组负责人要写出延期申请及情况说明,上交项目来源部门和科教部,经项目来源部门和科教部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批准同意延期者,方能延期结题。(每项课题最多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最长只能延期1年)一般情况下,课题未结题之前,不允许再申请其它课题。
2.3.3项目休题:一旦课题因未能按期结题而被终止研究,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新的课题。
3、财务管理:科教部和课题组必须有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建立管理专项账目,督促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三)项目结题与验收
结题验收要求: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 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及经费使用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1、项目结题:
1.1结题报告: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1-2月内,向科教部提出结题申请,填写结题报告,并提交相关结题资料,包括项目结题申请表、结题报告及有关论文等;科教部初审后提交项目来源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审核并将相关部门是否同意结题意见反馈给课题组。
1.2课题总结:课题组接到科教部同意结题的反馈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课题的工作总结和科研技术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交科教部审核。属市、区级科研课题,科教部收到书面材料5个工作日内报区卫计委科教科审核。
2、项目验收管理
2.1项目验收的先决条件:必须有一篇以上关于该课题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
2.2项目验收日期、地点和办法:
2·2.1市、区级课题验收:由市、区级相关部门决定。
2·2.2院内课题鉴定:科教部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确定评审时间、评审专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3项目验收的主持:
2.3.1市、区级课题鉴定由相应科委主持,卫计委组织。2.3.2院内课题验收由院内学术委员会主持,科教部组织。2.4、项目验收鉴定委员会:
2.4.1项目验收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超过7人,由主持和组织鉴定的相应部门确定,课题组邀请。
2.4.1.1省市级以上的项目验收鉴定专家组中可以有一名院内专家参加; 2.4.1.2区级项目验收鉴定委员会成员,院内专家不能超过2名; 2.4.1.3院内项目由医院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同行专家组成结题验收委员会。结题验收结论必须由3/4以上到会专家通过.2.5项目验收不合格处理:
2.5.1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后再次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应进行总结结题。应进行验收结题而采取总结结题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任务而进行总结结题的,不影响其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科技项目。
2.5.2对未按期结题、未通过验收、完成质量差的项目,将予以院内通报,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暂停申报项目和收回课题奖励。
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总则
1、各项目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医院账户,财务科为每一项目建立专门户名,项目经费由科教部建卡进行专款专用,纳入医院财务科专用账户管理。
2、项目经费严格按合同书及经费预算支出,并有详细的经费使用记录。
3、项目经费由科教科、财务科、监审科进行监督和检查。4立项的科研项目,医院按相关规定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5、凡用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6、因科研合作需支付外单位的相关费用,需附相关协议书(科研协议、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
7、项目完成并顺利结题,所余经费,可作为新项目的启动经费。8、被撤消的项目,或被批准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按要求退还。
9、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的,原则上经费不拨出,可以委托或转至项目新负责人实施项目工作及经费管理。
10、项目实施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申报、管理、结题后的跟踪服务等的综合消耗和奖励费用。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纵向课题资助经费的10%,横向课题资助经费的20%。
11、科研节余经费由科研课题责任人拟定新的工作计划或科研实施计划,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可转入其他研究项目。
(二)科研经费分类:
1、资助经费
1.1市、区级科委(卫计委)资助经费 1.2医院资助经费 1.3企业资助经费
2、医院配套经费
3、科研启动经费
(三)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配套经费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1购置课题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办理入出库手续。1.2购买试验用相关动物、试剂。本院不具备条件的试验,可在外地进行,所需试剂及动物试验物品经批准后可在当地购买,待试验结束后凭票据报销。
1.3外出试验所需交通费,开放实验室使用租金。
1.4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技术(包括试验技术)学习、技术指导等。1.5发表课题相关的科技论文、查新、鉴定材料打印及日常办公等。
2、启动经费使用范围:
2.1出版与课题相关的专著或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2.2申报各级基金和区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开支。2.3课题查新等。2.4参加与课题相关的学术活动。2.5购买课题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等。2.6从事科研工作的其他相关费用。
(四)经费使用方法:
使用原则: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及经费预算支出,并出具相应的支出票据,经科教部审核签字后由财务科从科研项目专项资金中支出。
1、科研启动经费在课题研究年限内不受限制,余额接转下年使用。
2、科研项目各阶段经费使用比例:课题组在项目总经费额度范围内提出预算清单,分三个阶段使用。早期经费30~50%;中期经费30~50%,但不超过总额的80%;结题决算经费20%。科教部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书面通知财务科各项目经费使用比例情况。
3、审核报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由第一主研人负责,课题组负责财务的人员建立帐目,每一笔支出须由第一主研人、经办人签字,科教部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报销。
(五)科研经费配套原则:
1、获得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凡获得市、区级相关部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医院按与拨付资助经费1:1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
2、未获得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凡获得市、区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但未获得经费资助的指导性科研项目,医院拨给与1万元的资助经费,用于科研课题日常运行。
六、对外科研合作管理
1.鼓励与院外单位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或其他形成的合作研究。2.所有合作研究开始前应签署合作研究协议书,且协议书内容和形式需经科教部审核同意,签署后的协议书和详细研究方案交科教部存档备案。严禁私自与外单位人员进行任何形成的研究合作或协作,严禁私自收集临床标本赠于院外人员。
3.以本院为主与院外单位合作研究的成果(论文、专利等),署名顺 序在论文发表、专利申报或科技成果申报前需经科教科审核同意,严禁将本应属于本院的著作权等权益擅自转让给外单位人员。
七、奖励:作为晋升、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加分项
(一)奖励范围: 科技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获奖、专利奖励及发表论文奖励等,涉及科研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奖金分配原则:凡是获得各种奖项的科研课题,发放的奖金由课题第一主研人负责分配。按贡献的大小发放到课题组成员和帮助课题研究的相关人员的手中,主要科研人员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80%,分配记录交科教部存档。
(三)资金奖励细则
1、科研项目奖励:
1.1 所有获得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或项目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课题或项目资助总金额的10%。奖励金额分两次发放,课题获批时发放50%,另外50%待结题后发放。如果课题未按时结题等原因被撤消或收回,本应结题时发放的50%奖励将不予发放,且先前发放的50%奖励也将予以追缴。1.2奖励由科教部每年统一组织实施。科教部统计当年新中标课题和结题课题,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将奖金发放给课题负责人。
2、科技成果(进步)奖励
2.1 我院作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国家、省部级、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研究项目,将给予奖励。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指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技奖励。厅局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厅局级主管机关颁发的科技奖励。同 一成果在同一年获得不同层次科技奖励者,按最高层次奖励,不重复奖励。2.2 国家级奖励获得者,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获得厅局级奖励者,我院按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给课题组;
3、专利奖励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医疗相关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奖励1万元;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医疗相关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0元;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医疗相关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奖励2000元。
4、学术著作奖励
4.1对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主编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实行奖励。学术专著奖励标准按著作的字数确定:100万字以上奖励3万元,51-100万字奖励2万元,21-50万字奖励1万元,20万字以下奖励5000元。编著、译著和科普书籍按专著标准的1/2进行奖励。奖金发放给第一主编,由第一主编按参加编写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4.2与其他单位合著、我单位人员为第二、第三主编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30%予以奖励,副主编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予以奖励。奖金发放给第二主编,由第二主编按参加编写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本单位人员为副主编的,奖金发放给副主编,再由其进行分配。
5、论文发表奖励
5.1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照论文发表当年SCI期刊的“影响因子(IF)”奖励,每篇论文奖励经费按公式(1万元+IF×1万元)计算。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论文版面费100%报销。5.2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或中文社 会科学引文索引(SCSCI)期刊发表论著、述评或综述,每篇奖励3000元,其他类型论文按前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论文版面费100%报销。
5.3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著、述评或综述,不进行奖励。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版面费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超出部分可从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报销,没有科研经费的,需自行负担。
5.4 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其他中文期刊(非中文核心期刊、非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不予奖励。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版面费可以从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没有科研经费,需自行负担。5.5 与其他单位合作发表的论文,我单位人员为共同第一或/和共同通讯作者的,奖励金额按以上各标准的50%执行;以其他形式共同作者发表的论文,奖励金额按以上各标准的10%执行。
5.6论文奖励均发放给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没有通讯作者的,发放给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以其他共同作者参与署名的,发放给排名靠前者。奖励领取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对于论文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八、惩处:
1、未完成合同任务或已休题的项目,所有开支由课题组自行承担,并按合同规定赔偿国家的损失,该课题组的第一主研人三年内不能申报新的科研课题;取消当年晋升晋级及评优、评先资格且剩余经费及因课题申报而获得的奖励将予以追回
2、凡未经医院认可审核备案的科研课题,一律不给予奖励。
3.对违反对外合作项目相关条款规定而进行违规合作研究者,将给予以下 处罚。
(1)责令停止未审批授权的研究项目,给予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院内通报批评。
(2)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将不予报销,且不对所发表论文等进行奖励。
(3)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课题。
4、对违反课题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学术不端行为,对医院声誉造成损害的课题负责人,将由科教部进行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5年内将没有资格再承担任何科研课题,5年内考核不能为优秀;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科室5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评选。同时,撤消该研究项目并追回拨款及相关奖励。
九、成果及档案管理
(一)任何获奖或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均属于医院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
(二)科技成果档案的归档范围
1、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计划、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协议书、合同书等文件。
2、研案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进展报告、日志、计算材料、专利申请材料、重要的协作单位或部门来往的技术文件信件等。
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结题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概况、预算决算材料等。
4、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等。
(三)归档要求
1、实行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主人文卷归档责任制。每项课题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加以系统整理,经审查验收后移交。
2、科研文件材料应在课题完成后一月内移交归档。研究周期长的课题可以分阶段归档。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原件(定稿),根据需要可复制若干份 由课题组保存。
3、凡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要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质,A4纸,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用电子考盘。禁止用圆珠笔、铅笔、签字笔等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4、几个单位协作的科研课题,其文件材料的归档保证课题主持单位保存该课题的完整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已承担任务有关的原件外,将复印件递交主持单位保存,并在协议中明确科研课题文件的归档和归属。
(四)医院档案管理人员有权参与
各类科研课题档案文件材料的全程监督和管理,课题组有义务积极予以协助。
(五)所有科研文件材料,应在通过鉴定后的一月内交信息档案科综合档案室(目前为科教部)存档,同时获取档案文件材料移交凭据。该凭据为医院发给课题组科研奖励的依据之一。
本管理办法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从执行之日起,原“科研管理办法”自动作废。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