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物电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2-2修订稿)★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0-40680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17:51: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物电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2-2修订稿)

物电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乐师院[2010]12号)相关规定,结合物电学院专业特点,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分团委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团、社团联合分会主席团和各班班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科,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工作。

在学院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班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团支书任副组长,由5-7人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初审小组,负责对本班学生的加减分情况及依据进行初审。

三、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毕业生就业推荐、学生评定奖助学金以及优秀大学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

四、测评细则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

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F,满分100分)=课程学习成绩(F课程,70分)+德育表现(F德,20分)+素质拓展及科技创新(F拓展,10分)

(二)德育表现测评得分(F德)的计算方法

1、德育表现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劳动卫生、集体观念等方面。

2、F德在寝室建设、社会工作、集体活动、早晚自习、遵纪守法方面进行加减分。每项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减分减完为止,加分后总分不超过该项最高分。

3、根据学院实际具体加减分细则如下:(1)寝室建设(基础分3分,满分5.5分):

在上一学年寝室被评为星级寝室、文明示范寝室等:三星级寝室每人加0.2分,四星级寝室每人加0.3分,五星级寝室每人加0.4分,文明示范寝室每人加0.5分(不累加,就高不就低);卫生检查得C(不清洁寝室),每次扣0.4分;最清洁率(学年卫生抽查得A总次数/抽查总次数)100%加2分,95%加1.9分,以此类推(以5%为单位进位,若为94%,则计为90%);因使用大功率电器、无人状态下充电等受安全情况通报批评者,每次扣0.2分;晚归每次扣0.4分,夜不归每次扣1分。部等先进个人的基本依据,并作为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依据记入学生档案。

注:

①上一学年卫生检查得C(不清洁寝室)累计2次,不予认定室长干部加分 ②上一学年卫生检查得C(不清洁寝室)累计4次,寝室其余干部加分减半 ③上一学年卫生检查得C(不清洁寝室)累计6次,不予认定寝室成员干部加分(2)社会工作方面(基础分0分,满分3.5分):

①上学年获得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者,校级加0.6分,院级加0.3分(此项不累加)。

②上一学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寝室室长、学生党支部委员、校级部门干事、协会干事按班级计)并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加0.6分;担任院级学生干部(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党支部书记、校级部门委员按院级计)并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加1.2分;担任校级学生干部(院分团委副书记、院学生分会主席、新生班主任助理和社联主席按校级计)并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加2分(兼任多职者不累加,就高不就低)。

获得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班主任助理、先进工作者、三好学生,校级加0.6分,院级加0.3分(该项不累加)。

③获得优秀团员、优秀社团会员、军训优秀学员、党校培训优秀学员、团校学习优秀学员,校级加0.3分,院级加0.1分(不累加)。

(3)集体活动、课程出勤(基础分7分,满分8分):

出席周前会、各项集体活动、早晚自习、各教学课程等,旷课一学时扣0.4分,迟到两次算一学时。一学年全勤加1分。寒暑假作业未能按时完成且上交者每次扣0.5分。

(4)纪律处分(基础分2分):

留校察看者扣2分、记过者扣1.5分、严重警告者扣1分、警告者扣0.5分、通报批评者每次扣0.2分;

(5)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分0分,满分1分):

本年度在助人为乐、抢险救灾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而受学校表彰者,受到院级表扬的每次加0.5分,受到校级表扬的每次加1分。

因表现突出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视情况予以加分。

(三)课程学习成绩(F课程)的计算方法

我学院根据培养目标和教育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学习情况,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课程学习成绩。

F课程=14N,N为平均学分绩点

(四)素质拓展及科技创新(F拓展)的计算方法

素质拓展及科技创新是指学生在学术和科技创新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过级考证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F拓展为各项计分的总和,加分超过10分的以实际加分计。F拓展包括以下方面:

1、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方面:

上一学年完成科研课题立项加0.5分,结题加0.8分,获得优秀科研课题表彰者加1分。

获得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加0.8分,结题加1.2分,获得优秀者加1.5分。

2、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作品方面:

上一学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第一作者加3分、合作者加1.5分;在一般刊物上发表文章,第一作者加2分、合作者加1分;在增刊上发表文章第一作者加1分、合作者加0.5分;在院报上以真实姓名为作者每发表一篇文章,加0.5分。所有论文和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论文、作品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作品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3、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方面:

上一学年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可予以加分。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优秀奖加3分,省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加0.5分,市级均加0.5分。科技发明通过国家级鉴定的加3分、通过省级鉴定的加2分、通过市级鉴定的加1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前三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4、学术科技竞赛、专业竞赛及技能类竞赛方面:

上一学年参加学院及以上级别的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或专业竞赛获奖的,根据获奖级别及等级予以加分。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优秀奖加3分,省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加0.5分,市级均加0.5分。校级三等奖以上加0.4分。院级一等奖加0.3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主要组织者,按相应项计满分,次要组织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5、文艺体育竞赛方面:

上一学年参加学院及以上级别文艺体育竞赛获奖的,根据获奖级别及等级予以加分。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文艺体育类活动获奖,院级一等及以上奖励每一项加0.5分,校级一等及以上奖励每项加1分;市级一等及以上奖励每一项加1.5分;个人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加2分;个人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每一项加2.5分,一等奖每一项加3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主要组织者,按相应项计满分,次要组织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团体项目不分主次时,按照该项得分除以人数给予得分。

6、过级考证方面:

本科生上一学年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专科生上一学年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加2分;本科生上一学年在英语四级考试中取得550分(达国家英语口语水平)及以上得分者,专科生上一学年通过大学英语三级中取得80分及以上得分者加1.5分;本科生上一学年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者、专科生上一学年通过计算机考试二级考试者,加2分;上一学年通过电工技能认证,非师范专业学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考取导游证、会记证、营养师等级证、驾驶证(C1以上)等国家颁发的其他资格专业技能证书加1.5分。

五、评定程序及要求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为:学生自评及申请——班级测评——综合素质排名——测评结果公示。

1、学生自评及申请:学生个人对照测评内容(德育表现、素质拓展及科技创新)的各项要求,认真回顾上一学年的表现,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者有义务确保其提供材料真实性,对于提供不真实信息者,取消其上一学年及本学年奖助学金、三好优干等评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班级测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测评小组召开测评会。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对学生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加分申请与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交由办公室留存;并根据分团委、学生分会、社团联合分会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对减分项目进行统计。

3、综合素质排名:测评领导小组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F进行汇总并核实后,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F进行专业排名。

4、测评结果公示:测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与校设奖学金的评定

校设奖学金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为依据,根据学生在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排名,同时结合《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相关要求,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排名在40%的同学可申请获得校设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2、诚实守信、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财物,遵纪守法,勤俭节约,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敢于向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项公益劳动,努力完成校、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合格。

5、认真参加第二课堂学习,成绩合格。

6、该学年无警告及以上处分,无补考科目。

七、如有未尽事宜,由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

第二篇:物电系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制度

物电系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我系学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学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校学文[2005]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物电系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制度,以此作为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综合测评分(满分为100分)

1、学习成绩综合分(70分):学生个人学习成绩综合分=(个人学习成绩总分/本班学习成绩总分最高分)× 70(个人学习成绩包括考试和考查课成绩)

2、个人活动综合分(30分);个人活动综合分=(个人活动分/本班个人活动最高分)×303、每人基评分为0分。

二、学生个人活动综合加分项目

1、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各项活动中荣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20-15,20-15-10,10-9-8。

2、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杂志、电台上发表一篇文章加10、8、5分(多人合作平均分配),在校报上发表一篇文章加3分,在广播站发表一篇稿件加2分,合作者平均分配;稿件被系编辑部采用的每篇加0.5分。

3、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凡参加者分别加15、10、8分,在校运动会中凡参加者加基本分4分,在校运动会中另加比赛所得分。

4、在系里各部举办的制作活动凡参与者每人加2分(多人合作平均分配),获奖同学按获奖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获校一、二、三及优秀奖,分别加8-7-6-6;获系一、二、三及优秀奖,分别加5-4-3-3;被展览的作品每篇加3分(不重复加分)。

5、演讲比赛(只加最高分,不重复加分):系里初赛参与者每人加2分;系里决赛分一、二、三与优秀奖,分别加5-4-3-3;校里决赛分一、二、三与优秀奖,分别加8-7-6-6。

6、辩论赛(按场次加分):系里初赛(淘汰赛或者循环赛)辩手、记时员每人每场分别加2-0.5;系里决赛(只有一场)辩手、记时员每人加4-0.5;校里初赛(淘汰赛)辩手、记时员每人分别加5-1;校里决赛(只有一场)辩手、记时员每人加7-1。

7、篮球赛(按场次加分):系里初赛(淘汰赛或者循环赛)球员、裁判、记分员每人每场分别加2-1-0.5;系里决赛(只有一场)球员、裁判、记分员每人加4-2-0.5;校里初赛(淘汰赛或者循环赛)球员、裁判、记分员每人每场分别加5-3-1;校里决赛(只有一场)球员、裁判、记分员每人加7-4-1。

8、文艺活动的加分细则:大型活动加分细则:参与彩排者每人每次加2分,正式演出时独演者加7分、多人演出者每人加5分;系里举行的小型活动:独演加2分,多人演出每人加1分。

9、所有演讲比赛、辩论赛、文艺活动、球赛以及运动会等集体活动参与者,迟到三次以上扣0.5,旷赛每次扣0.5,凡参与集体活动者,不请假,无故旷三次以上者,取消本评优、评先、评奖学金资格。

10、参与大型活动(周末文化广场、校运动会等)、小型活动(篮球赛、系里组织的小型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听从服务安排、坚持服务到底者,分别每人每次加2-1分。

11、凡给校、系、班提建议被采纳者分别加3、2、1分(班主任或辅导员证明)。

12、凡受校、系通报表扬分别加10分、5分,通报批评分别扣10分、5分(有证明),受警告处分扣20分,加重一级加扣10分。

13、在校、系各类活动中表现突出或较差者,由系主任批准,酌情再加或扣分。

14、在校、系(团委、学生会、各班班委)工作的学生干部,每学期末分别由团委老师确定加分,最高分分别为8、7、6分,组织活动不加分;工作中因旷会或失误而导致工作受损,每次扣2分,迟到每次扣1分。

15、团课办板每人每次加0.5分;团课排名得第一的班级,主持团课者加2分。

16、写海报每张1分(一般情况下每次写2张);写欢迎板每次3分(一般情况下每个欢迎板需写6张纸);办宣传板(彩绘板)绘画、书写者,设计3张纸的每人每次加1分,设计6张纸的每人每次加2分;抬板或铁架子每人每次加0.5分(每次每个板需要2人抬,每次每个铁架子需要4人抬)。

17、宿舍被评为校、系级“学期文明宿舍”,该宿舍中每人分别加4分、3分;宿舍被评为系“周文明宿舍”,该宿舍中每人分别加1分;宿舍被校、系通报批评的,对责任者分别扣5分、3分(追究不出责任者该宿舍中每人扣2分)。

18、英语过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过二级者加10分;英语过六级者加15分。

19、实验楼巡逻者每人每次加1分,巡逻者无故不到者每人每次扣1分。宿舍楼巡逻者每人每周加5分。

20、连续三周纪律或卫生等方面排名第一的班级,该班纪律委员或生活委员等相应班委和班长各加3分。

三、个人活动综合扣分项目

1、正常上课考勤实行不定期抽查,凡上课预备钟不到者视为迟到,上课15分钟不到者视为旷课,无故早退按旷课处理,迟到者扣1分/次,旷课者扣2分/次。

2、凡对于班级各委员组织的活动或劳动,要求参加而不参加者扣2分/次,迟到扣1分/次。

3、课前10分钟演讲不参加者扣2分/次,不认真者扣1分/次。

4、团课(单周上),上团课无故不到者扣3分/次,无故迟到、早退扣2分/次,请假者须持有效请假条。

5、凡周四晚7:00-9:00,三笔字练习无故不到者扣3分/次,无故迟到、早退扣2分/次,请假者须持有效请假条(只对师范类学生),三笔字练习中表现不好者扣1分/次。

6、凡早操旷操(既不跑操也不跳操)者扣1.5分/次,请假者须持有效请假条。

7、宿舍不按时值日者扣2分/次,不叠被子者扣3分/次,用大功率电器的扣10分(追究不出责任者,宿舍每人扣3分)。

8、当天值日生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者,酌情扣1-4分/次。

9、晚自习在班内大声喧哗、打扑克、下棋、划拳、抽烟者扣5分/次。

10、纪律委员连续两周未如实反映班里纪律情况或者连续两周不交纪律考勤的扣班长、纪律委员每人2分。

11、凡在学习和生活中,不顾全大局、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酌情扣1-10分。

12、凡学生会全体成员(包括干事)以及各班班委被通报批评的,应按相应的标准双倍扣分。

四、综合测评附加说明

1、凡违犯校规、校纪、系规、系纪并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按规定留级者,考试、考查课(包括体育达标)不及格者,均取消本学期或本学年评优、评先、评奖学金资格。

2、评先、评优可参照综合测评分或民主评议产生,但所获《荣誉证书》概不加分。

3、班费管理:班费统一由生活委员管理,报销须持有效发票或证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由班长或团支书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4、每周进行一次个人活动综合分总结并公布。

5、学生干部或班委各成员应本着公正无私、有理有据的精神,具体分工负责每一项的积分。

第三篇:测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修订)

测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2013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激励全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测绘学院学生工作具体实际,修订《测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试行)》。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创新和实践能力素质、身心素质四项内容,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评。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生活俭朴,积极锻炼身体者,可获得综合素质测评基本分60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综合素质测评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危害社会秩序; 3.受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2分。

2.参加党、团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加2分;评为优秀学员另加2分。3.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8分。

①受到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加6—8分;

②受到市、县人民政府表彰,分别加5、4分; ③受到校、院表彰,分别加3、2分;

④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报道的好人好事,当事人加1-4分; ⑤平常拾金不昧者,视轻重加0.5—2分;

⑥同一件事既受表彰又被报道者,不累计加分。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和学院社团、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双学小组、单项比赛等活动,加1-5分。

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和学院社团、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双学小组、单项比赛等集体活动,每次0.5分;

②表现突出,受国家、省、市、县表彰者,分别加5、4、3、2分; ③表现突出,获学校一(或前3名)、二(或前5名)、三(或前10名)等奖者,分别加1.5、1.2、1分,获学院一(或前3名)、二(或前5名)、三(或前10名)等奖者分别加1.2、1、0.8分。不设名次的活动,受到校、院级表彰,分别加1、0.8分。

5.担任学校、学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且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加3—6分;一般学生干部(委员)加2—3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另加2分;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学生干部,另加4、8分。学生干部能够完成本职工作,表现突出,具体加分情况如下:

①院学生会主席加6分;

②校学生会主席、自管会主席、院学生会副主席、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加5分; ③学生会部长加4分;

④学生会副部长、社团负责人、班级委员加3分; ⑥学生会和班级的其他学生干部加2分。

⑤担任学生干部未满一个学期,视具体情况不加分、相应加分值减半或酌情递减。兼职学生干部就高加分,不重复计算。

6.参加军事训练合格者加2分,获军训先进个人称号的另加2分。7.表现突出,获“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就业会干部”、“优秀学生党员”等院级荣誉者,每人每项加1.5分;获“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校级荣誉者,每人每项加2分;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另加1分;获国家、省、市荣誉称号,分别加8、4、3分。

8.违反《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诚信守则》每次减2分;受到违规登记,每次减3分;受校通报批评,每次减5分;受院通报批评,每次减2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分别每次减10、20分。

9.每旷课1学时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

10.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每次减1分;宿舍未达标,宿舍成员每人减5分。被评为校文明宿舍,优秀之家、模范之家的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3、4分。

11.晚自习缺勤一次减0.2分。第五条 专业素质

1.考试、考查成绩或者学分绩点在班级(以50人计)前三名,加8分;4—10名,加5分;11—20名,加3分。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每门减2分。

2.通过全国高校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3分、5分;通过国家、省计算机三级考试加2分。

第六条 创新和实践能力

1.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8—15分,合作者视贡献加3—5分。

2.参加国家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科技、文化类竞赛获奖,科技类每项国家级加11—15分、省级加7—10分、市校级加1-3分,文化类每项国家级加8—12分、省级加4—7分、市校级加1—3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

3.独立或任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学术论文:全国核心期刊每篇加12分,其它省级期刊加5—8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国家级每篇(件)加5—7分,省级加3—5分,市校级加1分(在校内自办刊物发表每篇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合作者不加分。

4.课题主持人,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2分,市校级加4分,合作者视贡献加1—3分。5.取得导游、律师、程序员、测绘技能水平认证等资格证书或通过教育部门认可的行业资格考试,每项加4分。

6.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1分,最高加3分。第七条 身心素质

1.参加国家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奖,国家级加8—12分,省级加4—7分,市校级加1—3分。

①积极报名并参加校运动会者每人加1分;

②取得名次者分别加4、3.5、3、2.5、2、1.5、1、0.5分; 2.体能测试不达标,减6分。

3.心理健康,人格健全,能够适应大学生活,人际关系和谐,加2分。第八条 上述各条款所规定之加减分均在测评学期内实施,不得重复计算。第九条 因同一情况加减分,取该项最高分。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辅导员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以9—11人为宜(以班级50人计)。测评结果要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评优评先、毕业鉴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测评时学生本人提供加分证明,学院、班级提供减分证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列入条款,可类比近似条款执行。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全面推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学生、休学或者出国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学生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组织过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学习成绩(占70%)、基本素质测评(占25%+5%)和创新能力(在学生自行申报基础上的额外加分),每学年每位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该三个部分测评成绩之和。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原则上测评结果为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20%和60%。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者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其本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创新能力测评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材料,经查证核实,其本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

第五条

每学年每位学生都必须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新转入的学生在转入前所在院系参加测评,新转出的学生在国际关系学院进行测评。测评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和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学习成绩测评占总测评成绩的70%。

本科生学习成绩测评由院教务办公室提供上一学成绩绩点排名。各测评工作小组在计算成绩时将绩点乘以25倍放大还原为百分制成绩,再乘以系数0.7,结果取到小数点后两位。

研究生学习成绩按照百分制的原始分数的平均成绩计算,高年级博士研究生可能出现部分同学该学年没有选课的情况,建议可按其博士期间的学习成绩计算。各门功课的平均成 绩乘以系数0.7后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习成绩部分。参评学年若有两门(含两门)以上成绩不合格,则视为该生的学习成绩总评不合格。

第七条

学生基本素质测评由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各班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从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和实践活动五个方面考察,逐人分项进行。每个方面满分为5分,总分为25分,占总成绩的25%,以及宿舍集体生活能力考察,由宿舍同学间相互评议,并报给各年级工作小组,总分为5分,占总成绩的5%。每位同学每个方面的基准分为2分,给分间隔为0.5分。基本素质测评分数小于等于12分,则视为该生的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一)思想修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

3.顾全大局,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4.注意提高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公道正派。5.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团结同学,互助互爱。

(二)学习态度

1、遵守本科生《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遵守《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3、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尊敬师长,谦虚好学,认真参与教学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身心健康

1、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

2、完成体育达标要求,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3、自觉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加强体育修养。

4、注重心理与卫生健康,努力增强挫折耐受力、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四)文明行为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2、遵守北京大学制定的各项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实践活动

1、热爱劳动,生活自理。

2、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

3、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4、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集体活动。

第八条

创新能力测评由各测评工作组在学生自行申报创新能力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加分的方法,分条累加进行。创新能力成果包括学生在每学通过利用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在学术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成果。创新能力成果仅限于学生在上一学(自上一年九月一日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所取得的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为北京大学的成果。学生申报创新成果需要自行提供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同一创新成果带来的多种荣誉只能加分一次,不能重复累加。凡在创新成果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同学,经核实后扣除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一)学术科研

1、本科生在正式出版刊物、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根据情况每篇加分不超过5分,由各测评小组根据论文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加分;会议论文原则上不加分。

2、出版学术专著,根据情况每部加分不超过5分,由各测评小组根据专著的具体情况确定加分。

3、有多名作者署名的成果,由所有作者共同分享该项成果的加分,其中第一作者所获加分不得低于该项加分的60%,其他作者依次递减,具体加分情况由各测评小组根据情况确定。

4、课题研究(有成果)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校级、地方省级以下,加分不超过2分。

2)省级,加分不超过3分。

3)国家级,加分不超过5分。

4)其他重大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加分不超过10分。

5、学科竞赛(与我院有关的主要为“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相同项目竞赛取加分最高者)。1)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5分。

2)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4分。

3)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3分。

4)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酌情加2分。

6、参加各类讲座、论坛、学术会议等,加1分,不累计。

7、同一成果只能加分一次,不得重复累加,同一成果获得不同荣誉的,以其所获得的最高荣誉为准进行加分。

(二)社会工作

1、参加学生组织情况

1)上一学年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满一年并向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由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5分。

2)上一学年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各年级学生党支部书记满一年并向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由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4分。

3)上一学年担任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院团委各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满一年以及上一学校十佳社团主要负责人,并向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由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3分。

4)担任或曾担任校学生会部长、院团委或院学生会部长、班委、党团支部支委、学院认可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向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加2分。

5)参加学生组织,并无职务加1分。

6)同一学担任不同职务的,以其所担任最高职务为准进行加分。

2、参加社会实践情况(含集体活动)

1)积极参加由所属党支部、团支部或班集体组织的各类党团日活动、班会、讲座、政治理论学习研讨会、支部例会等加1分。

2)参加由各级组织、各类学生团体(学生会、各类社团等)组织的集体活动加1分。.3)参加由各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酌情加1-2分(出具相关证明)。在学院、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优秀团体奖、优秀个人再加0.5-1.5分。

4)同一学内社会实践活动加分可以累加。

3、参加志愿公益情况 1)参加由学院或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中的各类服务性工作,酌情加0-1分; 2)参加由各类学生团体(党/团/班级组织、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类社团)所组织的各项志愿公益活动,酌情加0-1分;

3)参加由校外非营利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附活动组织者的相关证明),由各测评小组了解学生对服务的满意度,根据岗位责任的大小和具体工作表现,酌情加0-2分。同时担任多项无薪酬的公益性服务岗位为同学服务,只能加分一次,不得重复累加。

4)为学院、学校和国家做出其他突出社会服务贡献,由该服务岗位所属部门出具学生工作表现报各测评工作小组,由测评小组酌情加0-5分。

(三)文体竞赛

1、上一获得校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院赢得荣誉者,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0-2分。

2、上一获得省部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院和学校赢得荣誉,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1-3分。

3、上一获得国家级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校和学院赢得荣誉者,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2-4分。

4、上一获得国际文体竞赛名次(限前三名),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荣誉者,由各测评小组酌情加3-5分。

5、集体项目由所有参赛人员平均分享该级别的加分。要求各年级全员参加的文体类活动(如一二九合唱比赛)不加分。

(四)对其他有突出贡献,在校内外、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各测评小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测评领导小组的审核,酌情加0-5分。

第三章 评测机构和评测程序

第九条

国际关系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领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各班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1、国际关系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并负责监督和解决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及各班班主任、专业主任、各年级辅导员为小组成员。学院还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推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作为小组成员。

2、各班级或各专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年级或各专业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工作小组由各班班主任或各专业主任牵头,各班或各专业学生骨干组成。

第十条

各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主持本班学生素质测评工作。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

1、院学生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通过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布置下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通知至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布置本班学生填写和审核上学的个人学年总结,并接收学生上一学创新成果的证明材料。

2、在学生提交学年总结的基础上,各班素质测评小组组长组织召开班会,对班级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创新成果申报材料决定每位学生的创新成果加分。

4、测评工作小组将学生学习成绩、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和创新加分进行汇总统计,并可以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测评工作小组要注意主动听取学生意见,接受申诉;学生有权向本班测评工作小组查阅、了解测评情况。

5、各测评工作小组向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上报本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和本班测评工作小结。经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对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由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决定。公示期间,学生有权向院测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对学生申诉,院测评领导小组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及时、妥善处理。

6、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向校学生工作部上报本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和测评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1年9月26日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施行。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2011年9月26日

第五篇:英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附则

英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附则

(201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则是英文学院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以下简称《综测方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的附则(以下简称“附则”)。

第二条 本附则合理解释《综测方案》,说明学生取得各类证明的方式,规定学院开展综合测评的流程。

第三条 本附则适合对象是在当学具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籍的参加了综合测评自评的英文学院本科生。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第四条 对《综测方案》第七条第(一)项“奖励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社会工作加分

(1)本条中各级综合测评小组为开展综合测评时选定,其他涉及到的各类社会工作职务均指综合测评的任职情况,而非开展综合测评工作的任职情况。

(2)由院综合测评小组给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评分,评5-6分;

(3)由年级综合测评小组给级长、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评分,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给院团委学生会正副部长(含院刊正副主编)、志协正副会长评分,评3-4分;

(4)由级长给级委评分,班长、团支书给班委、团支委评分,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给院艺术团正副团长评分,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长给各部干事评分,志协会长给志协正副部长评分,党支部书记给党支委评分,评2-3分;

(5)志协部长给各部干事评分,院艺术团团长给团内正副队长评分,评1-2分;

(6)在校学生会、团委、团联、艺术团等院级以上学生团体任职的,由校团委学生会等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中有具体加分数值的按证明加分,无具体加分数值的主席团成员和正职以相应级别上限加分、非主席团成员和副职以相应级别下限加分。无具体加分数值的校学生会、团委、社团联合会干事加2分;

(7)在宿舍自律委员会任职的,由宿舍自律委员会指导老师出具证明,证明中有具体加分数值的按证明加分,无具体加分数值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正主任加4分、副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加3分。

(8)学院指导新生的临时班主任,服务期间为一学期,按班长职务评分,评1.5分。(9)《综测方案》第七条第(一)项第1条中未列明者,不予加分。2.当学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分

(1)学生申请按照国家级加分时,必须由院综合测评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分。(2)参与志愿者活动的人员一般不予加分。

(3)参加学院暑期实践报告征文比赛在次综合测评中加分。(4)参加学生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宿舍自律委员会主办的各项有影响力的校园文化竞赛活动,凭主办方证明材料给予加分。宿舍自律委员会主办的竞赛活 1 动按照院级计算。

(5)参加学生团体“十大精品活动”的,凭相关证明按照校级活动在此处加分。参加非学生团体“十大精品活动”的社团活动,在综合测评中一律不予加分。

(6)有献血表现的,凭《献血证》加1分(不按照次数累加)。

(7)在校外刊物投稿并发表的,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或者由刊物主办方提供相关证明可加分。

3.荣誉加分

(1)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得荣誉的,在次综合测评时加分。(2)在志愿者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优秀志愿者”、“优秀服务队”等荣誉称号(必须是该项活动评奖中的最高荣誉)的可在荣誉加分项加分。“优秀服务队”获一、二、三等奖按照校级加2,1.5,1分,院级加1.5,1,0.5分。

(3)在不同的志愿者活动中,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照不同荣誉计分。

(4)评为校“十大优秀学生团体”的干事以上成员按照校集体荣誉加1分,普通成员不加分。

(5)科研课题组非正式成员或学术活动的主要参与人员,有突出工作业绩,但所作工作不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经由课题组或学术活动负责人评定,可以参照院级“优秀编辑”、“调研工作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加分(该项加分不超过1分)。

(6)《综测方案》第七条第(一)项第3条中未列明者,不予加分。

第五条 对《综测方案》第七条第(二)项“处罚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考勤扣分中“凡规定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班会、团日活动、年级大会、院级(年级)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升旗仪式等学习和活动。2.学院寒假读书报告征文评比活动,要求全院学生参加,在规定截至时间前不提交报告者,扣1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六条 对《综测方案》第九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1.“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应该是按照原始成绩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体育特长生可以按照经过教务处审批调整过的成绩计算本人平均学分绩点。

2.“参评单位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必须是按照原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体育特长生按照调整过的成绩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不应该超过参评单位按照原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超过时按照参评单位以原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计算。

第七条 对《综测方案》第十条第(一)项“奖励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发表文章并申请在学术方面加分者,发表的文章必须是学术论文或学术性译文。发表文章属于不具有学术性的各类习作时,不能在本部分加分;符合《综测方案》第七条第(一)项第2(2)条规定的,可以按照该规定在该部分加分。

2.符合本项加分条件的竞赛包括学院六大传统赛事、学校及上级单位组织的我校所有专业学科的专业知识水平竞赛、“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不包括学校各社团或者学生组织自行组织的比赛。

3.学院六大传统赛事的参赛者、获奖者、主持人将给予加分,加分细则如下:(1)除戏剧大赛外的四大传统赛事的决赛参赛者加0.2分,获一、二、三等奖的另加1.5、1、0.5分,获优秀奖的不再另加分。决赛主持人加1分。决赛主持人同时参与决赛 并获奖的,按照最高分计。

(2)语音语调大赛中以抽签形式决定参赛选手时,该部分不计参赛分,只计获奖分。(3)笔译大赛按照中译英、英译中两组分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参加两组赛事同时获优秀奖以上的可以分别加分。

(4)戏剧大赛中的导演、编剧、演员、配音在学业中加分,按照主、次、群的角色分别加0.5、0.3、0.1分参赛分;剧组工作人员在品行中加分,按照每人0.5分加参与分。戏剧大赛获奖的剧组全体人员参照综测方案院级文体比赛获奖加分。(各年级视当年实际情况,可以略作补充)

(5)各项大赛中设立的最佳单项奖按照二等奖计为1分。

(6)在单项大赛中同时获多个奖项的选手,只按照最高奖励分计,不重复加分。(7)各项大赛决赛时的工作人员在品行部分加分;场间文艺节目表演者在文体部分加分。(8)各项大赛非决赛时的活动都不予加分。

4.科研课题组非正式成员或学术活动的主要参与人员,所作工作具有学术价值的,经由课题组或学术活动负责人评定,可以给予加分(该项加分不超过0.5分)。

5.一次性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和八级笔试,合格加0.2分,良好加0.3分,优秀加0.5分。6.第一次取得全国或广东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者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加0.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八条 对《综测方案》第十三条第(一)项“奖励分评分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学生申请按照国家级参赛和参加计分时,必须由院综合测评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分。2.参加球类比赛分主力和非主力加分的项目指具有团体性质的球类比赛项目。无法辨别主力和非主力时,全队按照非主力加分。

3.校级比赛时,非球队成员担任球队领队或教练者时,按照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加0.5分,进入前8时,另加1分。球队成员担任球队领队或教练者时,不另加分。

4.参加国家级体育比赛(含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锦标赛)参赛加5分,获4-8名另加5分,获前三名另加10分。

5.参加省市、国家级体育比赛,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参赛的按照每次每项加分,不执行同一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的规定。

6.参加校外体育比赛,非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参赛的,在省市级以上获奖的按照相应级别加分,同一比赛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

7.参加校外各类具有巡回赛、分站赛、系列赛性质的体育比赛,同一比赛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

8.参加校外体育比赛,比赛主办单位是非体育组织的不加分。

9.经过选拔或不设选拔程序无须经过选拔直接参加院级(院级仅指英文学院内部组织的活动)唱歌、舞蹈、戏剧、音乐、书画等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的正式参加者或参赛者每次加0.5分,获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分别另加3、2、1分;参加校级演出、比赛的按院级的两倍计,省市级的按院级的三倍计,国家级的按院级的四倍计。其中,以校团委或艺术团的名义参加的校级文化艺术表演活动(并由其出具证明)按照校级给予加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10.院级和校级秋之声比赛,无论是否同一节目,重复参赛或获奖的只计一次最高分。11.《综测方案》第十三条第(一)项未明确规定,且不符合上述补充规定者,不予加分。

第五章 其他补充规定

第九条 关于选拔程序和奖项设置的补充规定:

1.参加各项院级以上品行或文体竞赛活动,按照程序需要经过院内选拔参加更高级别比赛时,选拔过程不评奖时,未通过选拨者视为院级正式参赛;选拔过程评奖时,未获奖者不视为院级正式参赛(学院运动会和秋之声比赛不受此限)。参加校级或以上竞赛活动的正式参赛者,获得三等奖以下的,只视为相应级别参赛。

2.参加各项院级以上学术竞赛活动,按照程序需要经过院内选拔参加更高级别比赛时,未通过选拨者不视为院级正式参赛。参加校级或以上竞赛活动的正式参赛者,获得三等奖以下的,只视为相应级别参赛。

3.各项比赛中同时设有团体和个人奖项时,若比赛为同一过程,同时获得团体和个人奖项者,只按照最高分计;若比赛按照团体和个人分别比赛,则分别计算参赛分和获奖分。4.本附则中的一、二、三等奖均指各类比赛活动中,所设奖项的最高级、次高级和第三级。获优秀奖者只视为相应级别的参赛者。设有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依次按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计。

5.对于符合加分规定的比赛项目,原则上只对比赛决赛阶段的参赛和获奖加分。

第十条 关于认定活动、竞赛是否属于综合测评加分范围的补充规定:除非《综测方案》或本附则有明确加分规定的,学生自行参加非由学校或学院组织、主办或选送参加的活动、竞赛原则上不属于综合测评加分范围。

第六章 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的资料准备工作:

1.学院团委学生会、各年级委员会、各班级和团支部在日常工作中,有责任整理和收集由本单位组织或报送后参加或参赛的各类名单。

2.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学院团委学生会、各年级委员会在学院和各年级宣传栏分年级公示上本单位组织或报送后参加或参赛的各类名单。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间,对名单有疑问的学生可以按照公示中的办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经相关部门复查,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或增补。逾期提出疑问的,不再受理,以公示名单为准。

3.学校正式发文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后,经院测评小组讨论,结合当年《综测方案》的规定,修订本院测评方案附则,并在院内公布实施。

4.在公示的基础上,院测评小组向各年级提供符合《综测方案》和本附则规定的奖惩分的各项名单资料和加分数值。

5.在综合测评工作期间,院测评小组有权按照《综测方案》和本附则规定,对已经下发的各项名单资料和加分数值进行修正。

6.院级以上各类证明材料须由学生自行提供或提请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原则上证明材料要加具公章,且在当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院内各级测评小组方为有效。(学生获校级以上各项活动或竞赛奖励、省市级以上各项荣誉的,证书复印件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学年总结的填写要求:

1.学年个人总结:学生必须实事求是的按照素质测评三方面,即品行、学业、文体表现,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总结不仅要认识到自身优点和成绩,也要找到不足之处,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总结尽量写满表格空白处,字迹清晰可辨,注意签名和写日期。

2.班组鉴定:班测评小组从素质测评三方面,即品行、学业、文体表现,给予同学本人恰当而简要的评价,不仅要肯定优点和成绩,也可以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给出的评价应当是班测评小组的综合意见,而不是测评小组成员个人的意见。鉴定尽可能由字迹较为工整的测评小组成员书写,并尽量写满表格空白处。签名处由班长或团支书签名。第十三条 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评分细则的补充规定:

1.不作特别说明时,评价选择的等级一般分为优、良、中三个等级,对应的分值为5、4、3(满分为5的分项)或10、8、6(满分为10的分项)。2.自评时不能够实事求是,出现自评分高于小组评分2分,或者自评分超出规定的上限时,班测评小组可以将小组评分再降1分。

3.班测评小组进行小组评分时,对于没有规定具体评分标准的项目,该项评为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班参评人数的1/3。4.测评指标中的“1政治上进心”:非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自评分最高为4分;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最高评5分,政治课出勤较好的最高评4分,其他评3分。5.测评指标中的“2关心时事政治”: 从关心时事政治和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两方面评价。两者都做得较好的评为5,关心时事政治的但是不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评为4,不关心时事政治但能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评为3。6.测评指标中的“3集体意识”: 从是否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和班集体建设方面评价。7.测评指标中的“4团结同学”、“5社会公德”、“10个人修养”:从日常表现评价。8.测评指标中的“6爱护公物”、“7遵纪守法”、“11勤俭节约”:有敢于斗争表现的可以评为5分,否则评为良,给4分;自评为5分的要向班评小组说明斗争表现,测评小组不认可的小组评分可以再降1分。9.测评指标中的“8考勤”:严格根据测评登记表中的规定评分,依次为5、3、2、0。10.测评指标中的“9学习态度”: 结合课堂表现、发言情况、出勤情况打分,不与学习成绩挂钩。

11.测评指标中的“12宿舍内务”:自评时参照学校和学院评定的文明宿舍情况,获校级文明宿舍评为5分,院级文明宿舍的评为4分,其他未受通报批评的评3分,受通报批评的评0分;小组测评时审核自评无误后,按照同样的标准给分。12.测评指标中的“13作息规范”: 坚持早读的可以评为5,一般评为4,因为作息不规范被他人投诉的,评为3以下。

13.在自评和组评的基础上,年级测评小组组织班级互评。当班级自评分平均分或组评分平均分显著高于或低于年级自评分平均分或组评分平均分时,年级测评小组有权要求该班级重新评分,原则上要求重评后的分数与年级自评分平均分或组评分平均分基本一致。第十四条 评奖过程的补充规定:

1.计算各项分值时,平均学分绩点和各部分最后的分数要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2.评定奖项时,同时具有多个获奖资格的按照先综合、后单项,单项评比中按照各项排名先后顺序依次获取。

3.获得奖学金者才能申请荣誉称号。

4.社会专项奖学金按照学校下发到学院的名额,由院测评小组按年级分配后,依照《综测方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定。

第十五条 英文学院各年级测评小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附则进一步制定更为细化的测评方案,但原则上不得与《综测方案》和本附则相抵触。

第十六条 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附则相抵触者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附则是2010—2011学的英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附则。第十八条 本附则由英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物电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2-2修订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