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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精选5篇)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38777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0:47: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46号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

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关于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见附件2)编写。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三、关于交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工程(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3)。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

四、关于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5),竣工验收时,委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五、关于竣工验收工作

1、对参建单位评价。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在竣工验收时进行,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评价分两步进行,交工验收时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时进行综合评价。

2、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1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测,其质量评分占60%,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竣工验收委员会对

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加权平均后,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3、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7),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格式见附件8)。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安全运营。

附件:

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三、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四、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五、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六、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

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公路 验收 通知

抄 送:部质量监督总站,各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二篇: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46号

交公路发

[2004]446号颁布机构: 交通部 颁布文号: 颁布日期: 2004-08-13

更新时间:2004-09-06 实施日期;浏览字号:【大中小还原】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46号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

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关于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见附件2)编写。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三、关于交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工程(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3)。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

四、关于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5),竣工验收时,委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五、关于竣工验收工作

1、对参建单位评价。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

6)。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在竣工验收时进行,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评价分两步进行,交工验收时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时进行综合评价。

2、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1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测,其质量评分占60%,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加权平均后,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3、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7),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格式见附件8)。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安全运营。

第三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_交公路发〔2010〕65号_及修订说明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局 交公路发〔2010〕65号

2010年03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

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

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条款,粗略说明主要修订内容、目的和意义。

一、正文部分

1、第二条对交工、竣工验收进行了定义,与《验收办法》有所不同。进一步明确了交工验收就是交合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2、第三条增加竣交工的一个依据“施工许可”。目的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

3、第四条,第一款增加“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第四款增加“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第五款增加“完成ˋ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ˊ(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4、第五条内容新增加,明确了交工验收程序。

5、第六条主要是为了引出附件6-2~6-4。

6、第七条增加“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前者提供解决路基移交容易出现扯皮问题的处理方法,并且通过路面单位的力量发现一些路基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后者针对各省不同情况,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交工验收参与工作的自由决定权。

7、第八条增加“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内容,主要解决合同段交工验收

时或项目通车时工程结算没有出来。

8、第十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明确责任。

9、第十二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主要解决目前存在建设项目通车后竣工验收工作落实不了或竣工验收前期工作准备不足的问题。

10、第十三条第五款增加“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强调了土地手续的重要性。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11、第十四条明确了竣工验收程序。需要说明的一点:鉴定检测在竣工决算审计和土地批复之后,时间往往大于两年,甚至是三年、四年,这时竣工鉴定检测各项指标衰减严重,设计和规范上的评定标准都不适合使用。另外鉴定检测需要时间,发现问题落实整改也需要时间,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时效性需要提高。

12、第十五条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了细化,第二款增加了接管养护单位的汇报,第五款提出了竣工验收委员会可成立检查组,分组检查的方法,第八款明确了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竣工验收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客观上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和审查职责。

13、第十六条明确“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目的是保证竣工验收公正性。

14、第十七条增加“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

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15、第十八条对《验收办法》原三十一条小型项目竣交工合并工作方法进行明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加权平均法计算。

16、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条是将原办法的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中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中的“总体要求”和“等级划分”相关内容量化,并提到正文部分,进一步定位竣工验收就是:“对项目建设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就是要“把住后门”,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能有大的问题,有大的问题应在竣工验收前处理完毕,给社会、政府交一个合格工程。同时给竣工验收委员会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17、第二十五条原条款中有,这里强调一下。

二、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1、机电、房建工程纳入鉴定内容。其中房建工程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但工民建工程质量评定没有得分,只有合格和不合格。

2、工程实体检测抽查频率有所调整和补充说明。如:每个合同段路基压实度检查点数不少于10个。中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30%且每种桥型抽查不少于1座。标线每公里抽查不少于1处。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检测,高速、一级公路以每半幅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等级公路以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3、抽查项目有所调整。

取消:涵洞流水面高程、支挡表面平整度、路面宽度、二级及二级以下路面抗滑、伸缩缝与桥面高差、桥面宽度、桥面厚度、标志板尺寸以及取消边坡复测。

增加:涵洞混凝土强度、沥青路面渗水系数、桥梁上、下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标志面反光膜等级及逆射光系数、反光标线逆射光系数、标线厚度、波形梁钢护栏立柱埋置深度。以及机电工程监控系统的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输通道指标、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输通道指标、可变标志显示屏平均亮度、计算机网健康测试、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通信系统的光纤接头损耗平均值、光纤数字传输误码指标、数字程控交换接通率,收费系统的车道设备各车种处理流程、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

对于部分抽查项目的权值也进行了调整,如隧道路面从总体中独立出来,重新赋予权重。

4、外观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了调整、细化。如路基沉陷,《验收办法》每处扣1-2分,《实施细则》规定每处扣2-5分。

5、内业资料审查总体方法进行了调整。《验收办法》内业资料检查标准重点是资料原始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反映的质量状况等四个方面。《实施细则》总体思路调整为:重点检查内业资料反映的工程质量是否受控、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以及过程中较大质量问题、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通过资料进一步定位质量状况。

6、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报告的主要内容。

三、附件2“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略

四、附件3 未修改

五、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对“公路工程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增加“监理合同段号”和“设计合同段号”信息栏

六、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1、第一部分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①、概况中主要参建单位取消了监督、和检测单位;

②、建设管理中增加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廉政建设和重大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及处理说明。

③、增加了“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情况说明。④、取消“试运营期间的养管情况”,在第六部分独立列出,由养管单位汇报。

⑤、增加“对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数量、造价有较大变更或变更较多的”予以说明的要求。

2、第二部分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内容未变。

3、第三部分公路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①、取消了施工单位对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评价。

②、增加工程款支付情况,承认工程款全部支付到位,一切劳务、机械、材料等债务纠纷与建设单位无关。

4、第四部分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取消监理单位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评价。

5、第五部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①、取消“建设程序的监督情况”的内容。②、增加“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内容。

③、将“对各合同段工程质量的意见”调整为“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更宏观一点,便于表述。

④、取消“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这与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内容有重复。

6、第六部分“接管养护单位使用情况报告”为新增加内容,报告包括:试运营期间养护管理情况,运营交通量、收费、运营安全状况,项目总体使用情况(设施使用性能、功能满足情况),修复完善和养护状况(包括维修费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五部分内容。

七、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1、表6-1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综合评价表。

①、建设程序中原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项目开工时,需要“开工报告”批复,现变更为“施工许可”。

②、履行合同中对拖欠应支付款标准,进行细化,要求更严格,“按合同约定每欠一个单位一期计量工程款扣1分”,原规定“每欠一个单位扣1分”。

③、工程进度进一步量化。“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个月扣2分,随意提前工期每三个月扣2分”。原规定“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个月扣3分,随意提前工期5分”。

④、投资控制。取消了节省概算加分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国家经济实力增强、节约投资不如提高工程质量和品质,不提倡低价中标。

⑤、安全环保。原规定没有环保内容,现将环保内容加入安全生产栏内,环境保护出现问题的扣1-5分。安全方面增加“每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扣3分”。

⑥、廉政建设。“有廉政问题的扣5分”与“因不廉政被处分每人扣5分”主要区别是:前者最高扣5分,后者最高可扣10分;前者廉政问题查实

不一定要有处理结果,后者廉政问题人员已经被处分。

⑦、工程质量。原规定“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30% 现变为“工程质量鉴定得分”×30%,主要目的是简便操作。

第四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 及修订说明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局 交公路发〔2010〕65号

2010年03月0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条款,粗略说明主要修订内容、目的和意义。

一、正文部分

1、第二条对交工、竣工验收进行了定义,与《验收办法》有所不同。进一步明确了交工验收就是交合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2、第三条增加竣交工的一个依据“施工许可”。目的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

3、第四条,第一款增加“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第四款增加“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第五款增加“完成ˋ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ˊ(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4、第五条内容新增加,明确了交工验收程序。

5、第六条主要是为了引出附件6-2~6-4。

6、第七条增加“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前者提供解决路基移交容易出现扯皮问题的处理方法,并且通过路面单位的力量发现一些路基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后者针对各省不同情况,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交工验收参与工作的自由决定权。

7、第八条增加“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内容,主要解决合同段交工验收时或项目通车时工程结算没有出来。

8、第十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明确责任。

9、第十二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主要解决目前存在建设项目通车后竣工验收工作落实不了或竣工验收前期工作准备不足的问题。

10、第十三条第五款增加“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强调了土地手续的重要性。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11、第十四条明确了竣工验收程序。需要说明的一点:鉴定检测在竣工决算审计和土地批复之后,时间往往大于两年,甚至是三年、四年,这时竣工鉴定检测各项指标衰减严重,设计和规范上的评定标准都不适合使用。另外鉴定检测需要时间,发现问题落实整改也需要时间,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时效性需要提高。

12、第十五条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了细化,第二款增加了接管养护单位的汇报,第五款提出了竣工验收委员会可成立检查组,分组检查的方法,第八款明确了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竣工验收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客观上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和审查职责。

13、第十六条明确“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目的是保证竣工验收公正性。

14、第十七条增加“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15、第十八条对《验收办法》原三十一条小型项目竣交工合并工作方法进行明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加权平均法计算。

16、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条是将原办法的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中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中的“总体要求”和“等级划分”相关内容量化,并提到正文部分,进一步定位竣工验收就是:“对项目建设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就是要“把住后门”,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能有大的问题,有大的问题应在竣工验收前处理完毕,给社会、政府交一个合格工程。同时给竣工验收委员会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17、第二十五条原条款中有,这里强调一下。

二、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1、机电、房建工程纳入鉴定内容。其中房建工程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但工民建工程质量评定没有得分,只有合格和不合格。

2、工程实体检测抽查频率有所调整和补充说明。如:每个合同段路基压实度检查点数不少于10个。中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30%且每种桥型抽查不少于1座。标线每公里抽查不少于1处。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检测,高速、一级公路以每半幅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等级公路以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3、抽查项目有所调整。取消:涵洞流水面高程、支挡表面平整度、路面宽度、二级及二级以下路面抗滑、伸缩缝与桥面高差、桥面宽度、桥面厚度、标志板尺寸以及取消边坡复测。

增加:涵洞混凝土强度、沥青路面渗水系数、桥梁上、下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标志面反光膜等级及逆射光系数、反光标线逆射光系数、标线厚度、波形梁钢护栏立柱埋置深度。以及机电工程监控系统的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输通道指标、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输通道指标、可变标志显示屏平均亮度、计算机网健康测试、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通信系统的光纤接头损耗平均值、光纤数字传输误码指标、数字程控交换接通率,收费系统的车道设备各车种处理流程、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

对于部分抽查项目的权值也进行了调整,如隧道路面从总体中独立出来,重新赋予权重。

4、外观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了调整、细化。如路基沉陷,《验收办法》每处扣1-2分,《实施细则》规定每处扣2-5分。

5、内业资料审查总体方法进行了调整。《验收办法》内业资料检查标准重点是资料原始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反映的质量状况等四个方面。《实施细则》总体思路调整为:重点检查内业资料反映的工程质量是否受控、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以及过程中较大质量问题、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通过资料进一步定位质量状况。

6、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报告的主要内容。

三、附件2“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略

四、附件3 未修改

五、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对“公路工程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增加“监理合同段号”和“设计合同段号”信息栏

六、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1、第一部分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①、概况中主要参建单位取消了监督、和检测单位;

②、建设管理中增加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廉政建设和重大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及处理说明。

③、增加了“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情况说明。④、取消“试运营期间的养管情况”,在第六部分独立列出,由养管单位汇报。

⑤、增加“对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数量、造价有较大变更或变更较多的”予以说明的要求。

2、第二部分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内容未变。

3、第三部分公路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①、取消了施工单位对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评价。

②、增加工程款支付情况,承认工程款全部支付到位,一切劳务、机械、材料等债务纠纷与建设单位无关。

4、第四部分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取消监理单位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评价。

5、第五部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①、取消“建设程序的监督情况”的内容。②、增加“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内容。

③、将“对各合同段工程质量的意见”调整为“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更宏观一点,便于表述。

④、取消“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这与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内容有重复。

6、第六部分“接管养护单位使用情况报告”为新增加内容,报告包括:试运营期间养护管理情况,运营交通量、收费、运营安全状况,项目总体使用情况(设施使用性能、功能满足情况),修复完善和养护状况(包括维修费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五部分内容。

七、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1、表6-1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综合评价表。

①、建设程序中原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项目开工时,需要“开工报告”批复,现变更为“施工许可”。

②、履行合同中对拖欠应支付款标准,进行细化,要求更严格,“按合同约定每欠一个单位一期计量工程款扣1分”,原规定“每欠一个单位扣1分”。

③、工程进度进一步量化。“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个月扣2分,随意提前工期每三个月扣2分”。原规定“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个月扣3分,随意提前工期5分”。

④、投资控制。取消了节省概算加分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国家经济实力增强、节约投资不如提高工程质量和品质,不提倡低价中标。

⑤、安全环保。原规定没有环保内容,现将环保内容加入安全生产栏内,环境保护出现问题的扣1-5分。安全方面增加“每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扣3分”。

⑥、廉政建设。“有廉政问题的扣5分”与“因不廉政被处分每人扣5分”主要区别是:前者最高扣5分,后者最高可扣10分;前者廉政问题查实不一定要有处理结果,后者廉政问题人员已经被处分。

⑦、工程质量。原规定“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30% 现变为“工程质量鉴定得分”×30%,主要目的是简便操作。

第五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称: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文

号:交公路发〔2010〕65号 发布机构:公路司 发文日期:2010年04月30日 主题分类:工程管理

索 引 号:2010-00205 主 题 词: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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