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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2000年)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38741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23:59: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63--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2000年)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8日 深环[2000]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我市规范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立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第四条 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二)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三)Ⅰ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Ⅲ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第五条 我局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 我局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进行集体审议。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第二章 审批组织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我局发放申请所需表格及填表咨询,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或退回申请。

前款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理的申请编号、签发受理回执,建立审批档案,并负责将申请材料送审审批处进行审查,并按期催办。对签发完成项目盖章、送达、分类,信息录入归档。

第九条 审批处负责办理审批工作的主办人员按其岗位分工,承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初审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阅读全部申请文件、资料,审查申请是否属实、合理、可行;

(二)必要时联络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与程度;

(三)审查其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其环保投资可靠性;

(四)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审批文件;

(五)对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其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的评审,并起草批复意见;

(六)对重点管理项目负责跟踪管理,组织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审批处长负责召集联审会并对审定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的进行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我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以下项目环保审批的审定和签批:

(一)对全市环境保护有影响的首例项目;

(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水源保护区内的限制项目;

(四)其他须报局长办公会的项目。

第十二条 联审会议由审批处主办人和各区环保局代表参加,审批处处长主持,每周召开例会一次。涉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全市首例项目,应邀请有关处室、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须经联审会审议的项目: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Ⅱ类项目;

(二)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

(三)拟进行重点管理的项目;

(四)不同意批办的项目。

联审会做出审批决定的内容:

(一)项目申请是否可以接纳,选址是否正确;

(二)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三)对项目的要求及批复意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我局设立环保审批收发文窗口,由专人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决定的送达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环保审批时,应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局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三)场地使用证明一份(租或购房合同及租赁许可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四)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缴回原批准的环保审批文件;

(五)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申请环保审批时,还应提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的立项批文(校验原件后留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 我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六条 市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宜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决定应在申请的当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不能正确、完整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表》的,可委托有资格的环保中介机构填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值班工作人员按照分类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并将属Ⅲ类敏感区项目和Ⅰ、Ⅱ类项目申请材料在受理当天转交分管的审批处处理。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审批收发员编号后,将全部材料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所分管的审批员处理。)

第十九条 对Ⅲ类项目,属非敏感区项目的,由窗口值班工作人员在受理后一天内提出核准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敏感区项目由分主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九条 对Ⅰ类项目,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员必须提出审批意见,并交处领导签发。其档案材料在签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市环境信息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对Ⅱ类项目,主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立项意见和打印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通知,报处领导签发。在受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四个工作日内,主办人员应提出审批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二十条 属Ⅱ类项目,由审批员对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需要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确定其环境影响程度的项目,由审批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审定后执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对Ⅰ类项目,主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立项意见和打印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通知,报局、处领导签发。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局、处领导签发。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 属Ⅲ类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由审批员将选址现场勘察意见及所有基础材料准备好并提交联审会审议,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内。)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原因经主管局长批准,期限可延长到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分三类,即一般项目类、餐饮娱乐类和土地开发类。

第二十三条 对深圳市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2种书面形式,报告表为简要形式。

第二十五条 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环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先由环评单位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市环保局审批处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完毕,由建设单位报送市环保局项目审批处,经审批收发员登记,由收发人移交该项目的主办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审批员在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交联审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附环境监察审核计划,环境监察计划是项目批复要求的一部分,建设单位须切实落实,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单位执行环境监察审核计划。

第六章 审批决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决定采取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形式,批复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意项目的申请,应同时确定项目选址和环保要求,包括明确污染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排放去向、防治污染措施方面等环境管理措施等;

(二)不同意项目的申请,应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禁止设置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国家和省、市明文规定不得设立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考虑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及改善;

(三)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要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总量之内;

(五)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要求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污染行业项目须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和措施,建设单位有适应技术和经济能力;

(六)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此条废止)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二条 属Ⅰ类项目,在做出环境影响审批同意决定的同时,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其他项目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待项目建设完成,环保治理设施验收合格后,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此条废止)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较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量大,环评工作一时难以完成项目,如果污染负荷基本清楚、选址恰当企业法人对环保的义务和责任了解明确,可批复同意先行立项筹备,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环评结论和专家评议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批文件签发送达后15日内,收发人员应录入电脑信息,并把项目申报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归档,包括:

(一)项目单位报送的环保审批申请的全部资料;

(二)调查、询问、勘察笔录;

(三)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

第三十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情况,其监督管理可分为:

(一)除重点管理项目外,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移交水源保护处,市环境监理所归档监管;

(二)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档案移交监督管理处存档监管;

(三)凡重点管理项目,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另一份仍由该项目的审批员负责跟踪管理;

(四)对基本无污染项目,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移交市环境管理信息中心存档。

第三十六条 重点管理项目实行定期申报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每月申报污染治理工程进展,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定期检查。

第八章 审批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人员工作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做到“四不”: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三要”: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宣讲政策和法规;要热忱相待、排忧解难,为企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充分发挥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保证审批公正:

(一)监督处、监理所、水源处在非重点管理项目后续管理过程中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规划处对用地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联络员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特约监督员,可直接向局长提出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并了解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对审批决定不服的申请单位,在收到审批决定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此条废止)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第四十一条《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分类目录》由审批处制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执行,每年修订一次,每年的五月至十月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0年0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08月28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规范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 “环保审批”)。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Ⅲ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Ⅰ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 我局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第二章 审批组织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项目审批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第八条 审批收发员负责发放申请所需表格及填表咨询,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或退回申请。审批收发员对受理的申请编号、签发受理回执,建立审批档案。负责将申请材料送审批员进行初审,并按期催办。对签发完成项目盖章、送达、分类、信息录入归档。

第九条 环保审批员按其岗位分工,承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初审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阅读全部申请文件、资料,审查申请是否属实、合理、可行;

2、必要时联络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与程度;

3、审查其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其环保投资可靠性;

4、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审批文件;

5、对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其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的评审,并起草批复意见;

6、对重点管理项目负责跟踪管理,组织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审批处长负责召集联审会并对经审批员或联审会审定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 以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的审定,签发。副处长受处长委托代行办理批文审定与签发。

第十一条 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以下项目环保审批的审定和签批:

(一)对全市环境保护有影响的首例项目;

(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水源保护区内的限制项目;

(四)其他须报局长办公会的项目。

第十二条 联审会议由市环保部门审批员,各区环境保护局代表参加,审批处处长主持,每周召开例会一次。涉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全市首例项目,应邀请有关处室、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须经联审会审议的项目: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II类项目;

(二)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

(三)拟进行重点管理的项目;

(四)不同意批办的项目;

联审会做出审批决定的内容:

(一)项目申请是否可以接纳,选址是否正确;

(二)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三)对项目的要求及批复意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市环保部门设立环保审批收发文窗口,由专职审批收发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决定的送达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环保审批时,须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局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三)场地使用证明一份(租或购房合同及租赁许可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四)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缴回原批准的环保审批文件。

(五)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申请环保审批时,还应提交深圳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校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一份)。

第十六条 我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宜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决定应在申请的当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单位不能正确、完整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表》的,可委托有资格的环保中介机构填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值班工人员按照分类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并将属Ⅲ类敏感区项目和Ⅰ、Ⅱ类项目申请材料在受理当天转交分管的审批处处理。

第十九条 对Ⅲ类项目,属非敏感区项目的,由窗口值班工作人员在受理后一天内提出核准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敏感区项目由分主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报处领导签发。第二十条 对Ⅱ类项目,主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立项意见和打印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通知,报处领导签发。在受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四个工作日内,主办人员应该提出审批意见,报处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对Ⅰ类项目,主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立项意见和打印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通知,报局、处领导签发。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局、处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分三类,即一般项目类、餐饮娱乐类和土地开发类。

第二十三条 对深圳市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种书面形式,报告表为简要形式。

第二十五条 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深圳市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先由环评单位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处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完毕,由建设单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处,经审批收发员登记,由收发员移交该项目的审批员。

第二十八条 审批员在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交环保联审会讨论。第二十九条 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附《环境监察审核计划》环境监察计划是项目批复要求的一部分,建设单位须切实落实,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单位执行环境监察审核计划。

第六章 审批决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决定采取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形式,批复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意项目的申请,应同时确定项目选址和环保要求,包括给出污染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排放去向、防治污染措施方面等环境管理措施等。

(二)不同意项目的申请,应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审按以下原则行:

(一)禁止设置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国家和省、市明文规定不得设立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考虑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及改善;

(三)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要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总量之内;

(五)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要求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污染行业项目须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和措施,建设单位有适应技术和经济能力;

(六)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此条废止) 第三十三条(此条废止)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批文件签发送达后15日内,审批收发员应录入电脑信息,并把项目申报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归档,包括:

(一)项目承办人报送的环保审批申请的全部资料;

(二)调查、询问、勘察笔录;

(三)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

第三十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情况,其监督管理可分为:

(一)除重点管理项目外,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移交水源保护处,市环境监理所归档监管。

(二)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档案移交监督管理处存档监管。

(三)凡重点管理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另一份仍由该项目的审批员负责跟踪管理。

(四)对基本无污染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直接移交市环境管理信息中心存档。

第三十六条 重点管理项目实行定期申报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每月申报污染治理工程进展,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定期检查。

第八章 审批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人员工作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做到“四不” :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三要”: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宣讲政策和法规;要热忱相待、排忧解难,为企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充分发挥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保证审批公正。

(一)监督处、监理所、水源处在非重点管理项目后续管理过程中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规划处对用地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联络员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特约监督员,可直接向局长提出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并了解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对审批决定不服的申请单位,在收到审批决定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此条废止)

第四十二条 各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第三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推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许可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4、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地点地形;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环境影响报告书(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Ⅱ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Ⅲ类项目)。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送审批时必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确定)。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自接件之日起分别为20、10、5个工作日;须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按法定许可时限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

踏勘现场应纳入规划并联审批环节的选址踏勘程序。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选址是否适当。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是否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核时限分别为13、6、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定时限分别为5、2、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

第四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指南

一、办事机构:天河区环保局规划建设管理科,地址:天河区东郊工业园建华路一楼办事大厅,邮政编码:510665,电话:85553293

二、办证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三、审批范围:在天河区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审批的项目包括:

(一)生产性工业项目

(二)区规划分局报建的建筑项目,含新建的楼房、工业区、市场、危险物品化学品仓库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宾馆、旅业

(四)医院、民营诊所、教学和科研实验室

(五)三车维修护理行业

(六)锅炉安装

(七)其他有污染的项目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审批报告;

(二)出租场地合同、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国土规划部门的有关批文;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或报告表或报告书;

(三)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环保工程治理方案;

(四)水务部门出具的《排水许可证》或污水接驳证明文件。

五、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到环保局一楼办事大厅或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网(www.teniu.cc)进行项目可行性申请;

(二)建设单位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后委托具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广州市环保局核发《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环境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

(四)提交备案资料(详见“所需材料”);

(五)资料齐全后,收案审批;

六、审批时间

(一)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受理申请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批复。

(二)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理申请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批复。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受理申请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批复。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政府《关于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注意事项:

一、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场地使用功能和要求。

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污染严重的“十五小”企业,不能审批。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不能审批。《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不能审批。生产性的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已淘汰的工艺设备,禁止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建设。

四、《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北起北环高速公路以南、东起东环高速公路以西,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五、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采用城市管道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作燃料。

六、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损害人体的饮食业服务业项目:

1、不含商业群楼的住宅楼;

2、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管的商住综合楼;

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4、与四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

七、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

废水:隔油隔渣、气浮等治理方法。废气:静电、吸附、过滤等治理方法。噪声:消声、隔声、减震等治理方法。

第五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索 引 号: BOA28G-0901-2008-00006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 附 加 码:

发布机构: 津南区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08-08-01 名 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文 号:

主 题 词:

内 容 概 述

事项名称、办事部门、申报条件、申报所需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联系方式。

内 容 全 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二、办事部门:津南区行政许可中心

三、受理地点和窗口:行政许可中心9、11、13号窗口

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五、申报条件:

1、已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包括环境技术评估中心评估意见)或已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有关资料齐全;

2、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认为项目选址可行;

3、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4、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5、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污染物排放有合理去向;

6、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申报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4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4份);

4、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证件;

5、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6、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项目);

7、建设项目集中供热合同(集中供热项目);

8、建设项目危险固废处理协议(具有危废项目);

9、其他。

七、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1、建设单位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供项目情况资料;

2、区环保局核实资料,到现场勘察,确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3、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包括环境技术评估中心评估意见)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4、项目所在镇(开发区)对项目提出预审意见;

5、建设项目报告表或登记表(含审批条件所要附件)材料齐全后,环保局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区环保局对所有要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批意见。

八、勘察天数:1天

九、审图天数:不需审图

十、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十一、承诺办理期限:

1、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十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办事联系方式:28521143 28391723 十四:备注:无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63--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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