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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抵押材料清单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0-38740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23:59: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产局抵押材料清单

一、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提交资料(东三楼抵押窗口)——审核制证——收费发证(东三楼抵押窗口)

二、登记提交资料:

1、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借款合同(主债合同)

6、房地产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7、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

8、房地产价值证明材料(评估报告或抵押房地产价值协议书)

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10、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备注:

1、第9、10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在二楼商务中心领取

三、收费标准: 住宅:

抵押权登记费:80元/证(套)

非住宅:

抵押权登记费:550元/基本单元;工业企业按330元/基本单元

四、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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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产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意思表示一致所订立的协议,它是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原因文件。由于抵押合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存续时间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范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因此,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也是登记重要要件之一。

昨天,市房管部门相关人士提醒,在实际操作中,填写抵押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对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有两种选项,针对是否为自身债务担保或者第三方对其债务担保。如果是对于自身债务借款进行担保应当填写第一项并且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详细填写借款本金金额一栏;如果是对于第三方债务担保应当填写第二项并且将针对此处房产所能担保的金额详细填写在债务本金金额一栏,如有特别针对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的约定,可在第四项写明。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是对于自身债务借款进行担保,应当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进行填写;如果是对于第三方债务担保,应当将针对此处房产所能担保的债务期限进行填写。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针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可以在抵押房地产清单中写明;如果有多套房产,可以在下面逐个填写。有关房地产价值在抵押合同第三条中进行确认填写,其房地产价值可以依据经过国家认证和房产主管部门承认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或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协议书》中价值。

(四)担保范围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四条对于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主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进行了表述和列明,申请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填写。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王武龙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南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使用范围内的通过出让(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属划拨土地,则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

(二)经依法出让后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生效的房屋预售(购)契约;

(四)在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

(四)已列为改造范围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

第八条 以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同一房屋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其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其他附着物,均为抵押物一部分。

第十条 抵押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当事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抵押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份额为限。

第十一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后出租的房地产,其租期不得超过抵押期限。

第十二条 以房地产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将已作部分抵押的状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以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再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先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总价值的75%。

第十三条 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属国有资产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属集体资产的,必须经职代会通过。“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抵押期不得超过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 凡以房地产(包括涉外房地产)作抵押物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国内金融机构为其作信用担保的,可以先将其房地产抵押给国内金融机构,由国内金融机构为其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申请贷款。

第三章 抵押合同订立与登记

第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以中文本为准。合同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抵押房地产的估价,可以按规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抵押时,抵押权人认为需要投保的,抵押人必须先按抵押评估价值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 抵押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评估报告以及下列证件,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必须交验下列证件:

(一)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交验:

1、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

(二)以房屋预售(购)契约设定抵押的,必须交验有效的预售(购)契约及预交款凭证。

(三)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交验:

1、土地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许可证;

4、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5、建设工程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建设工程概算书;

8、总平面图;

9、工程设计图;

10、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年度投资计划);

11、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商品房销售的,还必须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抵押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必须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抵押当事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时,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代管人继续履行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继承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其因继承而获得的实际价值为限,代管人依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时,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抵押关系不变,变更抵押合同;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由双方重新设定抵押物或在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以享受补偿。

第五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赠与、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二十八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因抵押人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六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

(一)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的;

(二)债务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债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代管人不履行债务的;

(四)债务人被宣告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的。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可以申请采取拍卖、出卖、转让及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物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及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被处分的,该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处分:

(一)抵押权人书面申请中止的;

(二)债务人申请并能及时履行债务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处分的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追偿不足部分。第三十七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的,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时登记的按各方债权比例清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均必须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抵押双方当事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以视情节,处以责任方债务价值1%至5%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属五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按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房产局

登记受理科 84726049 84703671 抵押管理科 84715211 84725411 权证管理科 84720451 84715436 市场管理科 84720250 84716510 综合业务科 84715304 南京市土地局

办公室

83363685 政策法规处 83368535 规划科技处 83609839 耕地保护处 83363420 地籍管理处 83213551 南京市规划局

办公室

84733729 综合管理处 84733791 测绘管理处 84733827 规划处

84733691 人事教育处 84733762 江宁房产局 52282403 江宁国土局 52140568

84729070 83198522 83198403 83198418 83198428 83198430 84733843

第二篇:沈阳市房产局抵押业务流程

沈阳市房产局房产抵押及撤押业务流程

抵押业务流程: 借款人所需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单身证明(男:22岁、女:20岁,开到登记的前一日,共两份)、未再婚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抵押人所需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单身证明(男:22岁、女:20岁,开到登记的前一日,共两份)、未再婚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抵押权人所需资料: 身份证

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表、房产局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询问笔录 流程:

一、办理查档:房产局负一层(注:查询抵押核档单)

二、办理抵押登记:

1、咨询台领号(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房产证)

2、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2张

3、等待叫号

4、协助借放款客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领取房产抵押他项回执单(注:可申请由一人领取他项

权利证书,视情况而定)

三:领取他项权利证书:

1、到二楼缴费:80元(65窗口--72窗口--65窗口)

2、(7个工作日)携带他项回执单、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发票 撤押业务流程: 借款人所需资料: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民间借贷合同 放款人所需资料: 身份证,民间借贷合同 中介方: 房产证、契证 流程:

一、借款人,放款人,中介方到指定的银行(第一次打款的银行)还款,以柜台 的形式打款(以便于留取转账凭条),放款人确认收到款项,借款人留下转 账凭条,中介方对转账凭条进行拍照或者复印,整理归档。

二、借款人或抵押人、放款人、中介方到沈阳市房地产大厦进行撤押

(1)填写撤押登记表2张

(2)咨询台领号:携带借款人或抵押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抵押权人身份证及

复印件、房产证、契证、他项权利证书、2张撤押登记表

(3)协助借放款客户办理撤押手续

(4)撤押完毕,当场写一张房产证收条,借款人或抵押人签字按手印,收回

借放款双方的合同及利息收条、公证书等,借款借据当面撕毁(可视情

形而定)。

三、信息合同整理并归档。

第三篇:抵押财产清单

1、房地产

地址: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共有附着物(件):

评估价值:

房产权证编号:

或/和

2、地地使用权

地址:

面积:

评估价值: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第四篇:土地抵押材料清单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36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注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已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价值确认单或评估报告(原件);

5、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或未销售证明(原件);

6、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提交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件(原件);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8、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或未销售证明(原件);

9、房屋所有权抵押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10、属于以部分土地抵押的,应提交测绘单位出具的抵押土地面积的证明材料(原件);

1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属于在京中央单位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13、以集体所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14、属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应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5、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16、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等特许经营机构的提交商务部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篇:抵押经营资料清单

贷款资料清单

一、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

3.抵押人的婚姻证明文件(结婚证或离婚证,若为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划分抵押物的所有权)

4.若借款人非本地户口,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二、担保材料

1.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主要为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发票;

三、经营资格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4.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5.2011、2012年底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四、经营状况证明资料

1.最近半年的销售合同(包括上下游)

2.借款人近6个月的银行资金往来流水记录(加盖银行业务章)

五、还款能力证明

1.工资性收入(收入证明)

2.租赁性收入材料(其它房产出租收入,租赁协议)

3.其它资产类证明材料

① 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证明

② 非金融资产证明:其它房产、汽车等

4.最高学历证明

三、抵押物材料

1、抵押物房本原件(如出租状态,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房产局抵押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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