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社保及个税代扣代缴的会计分录
关于社保及个税代扣代缴的会计分录
一、工薪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三级明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①-职工福利费②
-(企业承担部分,三级明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③
-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④
二、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和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仅个人承担部分的保险、公积金和个税的金额)⑤=⑥+⑦+⑧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部分)⑥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⑦
—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⑧
三、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社保、公积金和个税部分)⑨=①-⑤
—职工福利费⑩
—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⑪=③
—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⑫=④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⑬=⑦
—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⑭=⑧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部分)⑮=⑥ 贷:银行存款⑯=⑨+⑩+⑪+⑫+⑬+⑭+⑮
第二篇:个税社保会计分录
个人觉得社保、个税分录处理如下:
一、先发工资,后交社保、个税的情况,要用“其他应付款”科目,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
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
贷:库存现金 8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费(个人)1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
交保险、个税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2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费(个人)1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
贷:银行存款 400
二、先交社保,后发工资的情况,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
交保险个税:
借:管理费用---社保 200
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社保费 1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
贷:银行存款 400
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
贷:库存现金 800
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社保费1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
多数企业会采取第二种做法,不知道你们看法如何?有错误的地方,请指正。谢谢
第三篇:发工资(分录:代扣代缴个税社保)
1、通过计提工资环节 计提工资时: 借:费用-103 贷:应付工资-100(税前)
应付福利-社保公司部分-3
发放工资时(扣除个税和个人社保公积金部分后发放,假设个税为1,个人社保公积金为1),员工实际到手的为100-1-1=98元 借:应付工资-100 应付福利费-社保公司部分-3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公积金1
-个税1 银行存款-员工实际收到98 银行存款-社保局等3
代扣代缴时: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公积金部分1
-个税1 贷:银行存款-2
2、如果不计提工资,直接发放工资时直接费用化:(通常不建议这种做法)
发放工资时: 借:费用-103 贷:银行存款103
第四篇:杭州社保个税
《杭州补缴(交)代缴(交)个税--可拉缴纳个税证明买房用请联系张经理***》
杭州市的限购细则中有规定,非杭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如不能提供2年内在杭州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就不能够在杭州购房。如有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据了解,目前杭州房地产市场存在不少中介或者公司帮助外地购房者造假劳动合同,然后补缴社保的现象。
记者以外地购房者的身份,在网上找到了一篇名为,一位姓余的男子接待了记者。
承揽补办社保业务人员、自称姓黄的男子:“我这里差不多有1万人了。从去年的国十条,到今年的国八条就已经1万多人了,包括温州的炒房团。义乌炒房团,东阳炒房团都在我这里办。”
这位自称姓黄的男子说,他们和许多楼盘和开发商都有合作,经过他们这边办理补缴社保的业务从来没有出现过问题。“有很多房产商为什么和我们合作,你也知道我们有98%的楼盘,你去年的今年的也好,还是即将开盘的,四五月份,六七月份,七八月份,都已经定好在我们这里了。”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卢梦瑶:“我们不是二手我们不管这些的。社保我们不参与的。”
卢梦瑶告诉记者,虽然他们不直接违规给客户办理补缴社保的业务,但是如果购房者自己能够有办法能进行补缴,他们就可以给办理相应的购房手续。但是一定要抓紧时间。为了保险起见需要在开盘十天之内办理下来。“这个是有风险的,我们这边可以给您做预约登记。但是这个东西还是要你自己去办理的。”
小卢告诉记者,对于通过违规补缴社保才获得购房资格的外地购房者,按揭贷款,一般情况下是办不下来的,所以最好选择一次性付款。“这样的话你要是补社保的话,就不要办按揭了,就要考虑一次性付款了。这是我根据经验告诉你的。”
开发商对于违规补缴社保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让不少外地购房者仍然能有购买房子的机会。那么在保利的售楼现场会不会有外地购房者出现?
第二天,5月8日江语海开盘当天,记者再次来到售楼现场。我们遇到了一位来到温州的购房者,她说这次来杭州买房是做投资用的。而在此之前她也看了不少的楼盘,但是大多数楼盘都表示不能够办理补缴社保手续。“其中有一个售楼处可以帮我们这样办,但是保利不能帮我们办理。”
然而当记者问到是究竟是哪一个售楼处的时候,这位女士却表示不方便透露。“我叫别人先去的,别人去了好多的售楼处,偶尔听说哪一个楼盘可以。”
王女士说,她已经和代理补缴社保办理完相关的业务。但是对于能不能真正买到房子她还是有一定担心的。“就看最后签合同让不让我们签,如果让我们签了就没有什么问题。”
从去年开始国家开始进行房产调控政策。为什么像王女士这样的外地购房者仍旧乐此不疲,他们难道就不担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吗?王女士这样回答记者:“但是我觉得杭州的房子现在还不紧张。房管局知道这个事情也不一定会去查。”
不签合同也能补缴社保?
第五篇: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问: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答:
按照规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额及纳税方式
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的用人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免征对象
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其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可扣除的收入范围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不对一次性经济补偿重复征税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劳动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参考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条;
2.《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条、第5条。例:
小王在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业绩不佳进行裁员,小王是被裁人员之一。公司经理与小王商谈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商贸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待小王办完离职手续后,商贸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认为,自己工作已经三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四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按照每月的工资平均三千多元计算,四个月工资应有一万两千多元。但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不到一万一千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说,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一万两千多元,但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小王不解的是,自己领到的经济补偿金还要缴个人所得税? 解:
本例的法律要点是: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之一;
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才须交个人所得税。本例中:
1)商贸公司与小王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商贸公司在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例中,小王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
资的三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提示:
1)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但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还有关注国家有关对税收政策对经济补偿金的个税代扣代缴的规定。
2)企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留意当地年平均工资的变化。
(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员工关系)(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