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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办法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20-22938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8:39: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 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消[2006]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

为贯彻落实刘金国副部长4月1日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暨火灾隐患总结部署和春季防火工作会议上关于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挂牌督办及立销案工作机制重要讲话精神,在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已经部、局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消防局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昆明、西安、乌鲁木齐消防指挥学校,南京消防士官学校。中国消防协会,《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中国消防》。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

[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 [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

[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

[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 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

[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第七条

[立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 [报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第二章 督促整改

第九条

[跟踪督导]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

[提请政府督办]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

(一)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者场所;

(四)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

第十一条

[提请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延期审批]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

[复查]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处罚]经复查,逾期未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停产停业审批]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舆论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视情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和跟踪报道。

第三章 销案

第十七条

[销案]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者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卷。专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三)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

(四)《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六)《复查意见书》或者其它法律文书;

(七)行政处罚情况登记;

(八)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资料;

(九)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它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生效]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臵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臵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臵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臵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臵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第四条 总平面布臵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臵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臵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臵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臵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臵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 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按规定应设臵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臵;

(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六)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臵栅栏、卷帘门;

(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臵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十)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

(十一)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十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第七条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臵消防水源;

(二)未按规定设臵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臵但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设臵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臵但不能正常使用;

(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未按规定设臵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六)已设臵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 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臵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臵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九条 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二)未按规定设臵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臵,或已设臵但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三)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第十一条 其他综合判定要素:

(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臵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臵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四)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第二篇: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6〕194号(2006年5月13日)第一章 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 [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 [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

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 [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 [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 [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七条 [立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 [报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第二章 督促整改

第九条 [跟踪督导]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 [提请政府督办]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

(一)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者场所;

(四)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

第十一条 [提请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延期审批]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 [复查]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处罚]经复查,逾期未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停产停业审批]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舆论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视情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和跟踪报道。

第三章 销案

第十七条 [销案]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者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卷。专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三)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

(四)《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六)《复查意见书》或者其它法律文书;

(七)行政处罚情况登记;

(八)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资料;

(九)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附 则

生效]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6〕194号(2006年5月13日)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臵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臵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臵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臵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臵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 总平面布臵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臵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臵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臵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臵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臵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 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按规定应设臵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臵;

(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六)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臵栅栏、卷帘门;

(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臵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十)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

(十一)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十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第七条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臵消防水源;

(二)未按规定设臵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臵但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设臵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臵但不能正常使用;

(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未按规定设臵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六)已设臵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 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臵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臵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九条 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二)未按规定设臵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臵,或已设臵但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三)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第十一条 其他综合判定要素:

(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臵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臵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四)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第三篇:通化薛大林关于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

关于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执法程序的探讨

薛大林

(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吉林 通化134000)

摘 要:分析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的设立原则、判定标准,重点阐述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应该如何根据新《消防法》进行修订,结合《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就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确立和销案程序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剖析。

关键词: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确立;销案 前言

目前,公安部正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而在现实工作中,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立销案程序,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还有很多不成熟和不完善的地方,如何完善和改进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才程序,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去探讨: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关于重大火灾隐患如何判定,目前只有公安部颁布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这唯一准则,该《方法》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所依据的法律是9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而现行的《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重新修订实施,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却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这就导致了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理念没有跟上法律的变更。具体体现在: 2.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5.a条规定

该条为“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这与新《消防法》相矛盾。这条判定标准是根据98版《消防法》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这一要求提出的,而新《消防法》已修改为“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此条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不在硬性要求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而是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规范体系即可。尤其是部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原来建在城市的边缘,在城市快速发展中,现在已处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城市中心,但是位置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规范体系要求。故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此条修订为“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5.c条

该条为“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这与新《消防法》相矛盾。98版《消防法》没有对人员密集场所做出明确定义,而新《消防法》对人员密集场所专门做出了解释,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这里就出现了如果制衣车间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既是丙类厂房又是人员密集场所,那么这种情况该不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对于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将此条修订为:“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除丙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外的生产加工车间类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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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重大火灾隐患责任书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书

我单位消防安全存在 火灾隐患,已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为了确保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并确保在整改期限内不发生任何火灾事故,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建立一把手领导具体负责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制度,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并在7月20日前,将整改计划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大队);

二、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在2014年9月25日前将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整改完毕。

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部位严格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四定”的工作要求,制定周密、详细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确保火灾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四、在市场营业期间,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道畅通,现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整改火灾隐患要保证施工现场监管到位,严防火灾的发生;

五、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和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并落实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强化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等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法定职责;

六、如果在2014年9月25日前未整改完毕,自行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实行停产停业,否则,接受《消防法》有关规定的相关处理。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篇: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学习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考试复习提纲

一、采煤、掘进方面重大隐患

1.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 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

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 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

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

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

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

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

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重大隐患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 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 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12.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三、“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 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1.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

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

16.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1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21.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四、地测、防治水方面重大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

5.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五、其它方面重大隐患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职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3.未按公司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4.未按公司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6.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

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8.重大危险源无监控措施的;

9.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10.未按国家及省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11.酒后上岗、值班的;

1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3.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及变电所、绞车房、注浆站等重要岗位出现脱岗、空岗的。

六、责任追究

(一)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取消荣誉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免职。

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的种类包括:扣减薪酬(罚款、停止岗位职务待遇)。

(二)责任划分、责任追究及处罚处理规定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煤业子公司、非煤单位和矿(厂)的行政正职,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行政管理责任;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检查监督责任,总工程师对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技术管理责任;党委、纪委、工会等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思想教育工作责任。

3、一次查出2条或一个月之内累计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对单行政正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4、一次查出专业系统内有2条或一个月之内累计查出有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重大隐患的,给予子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并纳入部室“双基”考核。

5、凡被上级领导及单位领导查出的应该整改而未按时整改的重大隐患,在追究隐患单位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时追究专业系统部(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6、凡矿、厂单位领导因隐患排查、治理受到处罚的,必须同时上挂一级,对子公司有责任的分管领导给予责任追究。

7、凡隐患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系统业务部(科)室,而该业务部(科)室未及时安排处理的,该系统业务部(科)室领导应负有主要责任。

8、凡发现有重大隐患的,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和组织处分外,同时对相关责任人1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10000-100000元的处罚,同时,在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时给予1-3分的处罚。

9、永煤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对子公司、矿(厂)级层面人员以经济处罚为主(性质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及以上管理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0、永煤公司查出的严重“三违”,比照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安全培训中心 2011年8月5日

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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