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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开户材料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35170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8 18:31: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基金管理公司开户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2.5.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委托资产托管人开立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2.5.2【申请材料】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中,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委托人名称”;对于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

(2)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产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3)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与多个客户签订合同的,至少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 及复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样式见附录 12);

(5)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6)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篇:基金开户

开户 通过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业务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投资者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个人投资者

a)投资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签字)

b)如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签字)

c)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账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邮政储蓄卡除外* 注:有效个人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户口本、回乡证中的一种。

2、机构投资者

a)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民政部门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原件(加盖公章)

b)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c)指定银行账户账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

d)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签字复印件

e)填制完毕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f)填妥的《开户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业务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本人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1.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注:以上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开说明书为准。基金账户与交易账户的区别?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建立的用于管理和记录投资人基金种类、数量变化等情况的账户,不论投资人是通过哪个渠道办理,均记录在该账户下。

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管理和记录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交易的基金种类和数量变化情况的账户。

投资者使用同一开户证件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但在这一基金账户下可以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开立相对应的交易账户。

第三篇:基金网上交易开户流程

基金网上交易开户流程

1.农行金穗卡客户申请成为个人网银注册客户,或申请电子支

付卡。

2.点击合作基金公司页面,登录基金公司网站,点击“网上开

户”,仔细阅读网上交易协议书并确认。

3.按提示输入姓名、基金网上交易密码、地址、身份证号、金穗卡号等信息。金穗卡是客户基金网上交易的唯一申购.赎回账户。

4.经银行系统验证客户信息的一致性后,基金公司后台系统将为客户开立基金TA账户,并实现TA账户和金穗卡账户的绑定,网上

开户完成。

基金网上申购/认购交易流程

1.客户直接或通过以下链接登录基金公司网站,选择“基金网

上认购/申购交易”。

2.使用基金账号(身份证)、密码登录,认购/申购基金,生成订

单。

3.在农行网上支付页面选择注册客户支付或电子支付卡支付,确认,完成基金认购/申购。

基金网上认购/申购交易取消流程

1.客户直接或通过以下链接登录基金公司网站,选择“基金网

上认购/申购交易取消”。

2.使用基金账号(身份证)、密码登录,客户可以申请取消已认

购/申购的基金。

3.取消认购/申购申请确认后,我行对于已划付成功的申购/认

购资金作出相应处理。

4.若取消认购/申购交易成功,认购/申购资金将退回客户原帐

户中。

基金网上赎回交易流程

1.客户直接或通过以下链接登录基金公司网站,选择“基金网

上赎回”。

2.使用基金账号(身份证)、密码登录,进入赎回界面后,界面

显示客户目前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客户输入要赎回的基金以及份额,确认赎回。

4.系统会返回提交成功或失败信息。

5.成功完成基金赎回交易后,资金退回客户原帐户中,赎回完

成。

第四篇:注册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流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万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申请注册应提交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人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要加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步骤:

1、到工商局核名称,需提交至少四个供核准的名称。

2、带上《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领取正是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5、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6、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篇:基金管理公司怎么注册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备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基金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注册基金公司是个很麻烦的事情,要具备的条件很多而且股东必须要符合上面的要求在给与通过,比较严格,自己是不太好办的,中投世纪公司挺好的的,这样就不用那么麻烦,比较省事。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公司流程

1、核准公司名称

2、前置批文(需要才办理)

3、刻各股东私章

4、在银行开立验资帐户

5、注入公司注册资金

6、出具银行验资报告

7、办理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刻公章、财务章及备案

9、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本)

及 IC卡

10、办理 税务登记证(正副 名称核定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基金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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