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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0-75507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8 03:17: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4 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引导广大北京青年践行北京精神,在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和谐宜居之都的伟大实践中建功成才,参照团中央《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创建程序

五、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青年文明号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一般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重视发挥青年作用,有健全的共青团基层组织,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6.创建集体应做到“五好”,即组织建设好、服务管理好、人才培养好、业绩增长好、文化传承好。

六、青年文明号的创建程序。拟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应进行资格自查,符合基本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创建:

1.确定创建负责人,建立创建台帐,公布创建承诺和口号等,开展相应工作;

2.向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报备,及时更新和补充创建活动记录;

3.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批准,成为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由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管理; 4.开展内容丰富、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以创建促进集体青年岗位技能提升。

第三章 认定办法和要求

七、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认定需要进行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7天。

八、经过批准的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经过不少于一年的创建过程,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是否创建成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1.创建成功,即获得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授牌;

2.未被认定创建成功的,可继续参与创建,原创建资格仍予保留; 3.创建过程中集体产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核定予以撤销创建资格,需整改后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九、为便于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统一考核和监督管理,北京属地内由各行业系统认定(评选)的同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及时报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对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并通过认定的集体,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下发文件予以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560mm×350mm。

十一、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市级荣誉的标准执行。

十二、创建集体所在单位应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锻炼机会。

十三、创建集体所在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四、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级别青年文明号的命名表彰,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可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管理与退出机制

十五、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创建认定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及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建管理单位组成。

十六、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实行届期制,以自然年度为一届期。

十七、建立健全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管理体系,明确退出机制,取消或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

十八、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均应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因自然条件取消称号者,不可悬挂牌匾,但可留存作为纪念;被撤销称号者应向发牌机关交回牌匾。

十九、对全市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考核,挂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取销。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对非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集体予以撤销称号、收回铜牌处理。

二十、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4.单位撤销或合并以后,原集体不复存在。

二十一、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十二、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三、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等的制作;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创建认定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五、各区、县、局、总公司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3:

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引导广大北京青年践行北京精神,在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伟大实践中建功成才,参照团中央《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创建程序

五、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青年文明号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一般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重视发挥青年作用,有健全的共青团基层组织,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6.创建集体应做到“五好”,即组织建设好、服务管理好、人才培养好、业绩增长好、文化传承好。

六、青年文明号的创建程序。

拟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应进行资格自查,符合基本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创建:

1.确定创建负责人,建立创建台帐,公布创建承诺和口号等,开展相应工作;

2.向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报备,及时更新和补充创建活动记录;

3.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批准,成为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由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管理;

4.开展内容丰富、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以创建促进集体青年岗位技能提升。

第三章 认定办法和要求

七、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认定需要进行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7天。

八、经过批准的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经过不少于一年的创建过程,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是否创建成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

1.创建成功,即获得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授牌;

2.未被认定创建成功的,可继续参与创建,原创建资格仍予保留;

3.创建过程中集体产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核定予以撤销创建资格,需整改后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九、为便于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统一考核和监督管理,北京属地内由各行业系统认定(评选)的同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及时报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对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并通过认定的集体,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下发文件予以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560mm×350mm。

十一、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市级荣誉的标准执行。

十二、创建集体所在单位应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锻炼机会。

十三、创建集体所在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四、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级别青年文明号的命名表彰,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可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五、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创建认定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及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建管理单位组成。

十六、建立健全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管理体系,进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

十七、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成立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监察领导小组,加强对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各区、县、局、总公司等可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十八、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均应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因自然条件取消称号者,不可悬挂牌匾,但可留存作为纪念;被撤销称号者应向发牌机关交回牌匾。

十九、对全市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考核,挂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

二十、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4.单位撤销或合并以后,原集体不复存在。

二十一、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二十二、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十三、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等的制作;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创建认定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五、各区、县、局、总公司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修订通过,于2011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原《办法》自该《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要求,各地要参照修订本地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职工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职业精神,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活动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本标准。

三、青年文明号分为全国、省(部)、市(地、州)、县(区)四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第二章基本条件

四、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注重发挥青年作用,符合建团条件的须按照团章要求建立团的组织,开展团的工作;

6、在本行业(系统)、地区的某层级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创建两年以上,方可申评所创建层级青年文明号。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五、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两年为一个创建

评选周期,双数评选表彰。

六、评选名额实行比例控制,新一届次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中,往届青年文明号集体约占60%;其中新命名的青年文明号总数一般不超过下一层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0%。

七、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7天。

八、创建活动实行报备制度,各组委会成员单位和团委须于评选届期之初报送创建上一层级青年文明号单位名单,上级组委会办公室对报备创建集体进行过程考核和监督管理。

九、全面开展联合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应分别制定青年文明号行业创建标准。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

十一、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可以参与创建由上一级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命名表彰的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表彰奖励

十二、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相应活动组织管理部门下发文件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和证书。基层单位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成员。将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三、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考核和管理

十五、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应参照设立相应组织机构。

十六、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拓展创建领域,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实现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

十七、坚持“谁评选、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相应成员单位为主进行监管,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团组织负责监管。

十八、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可成立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九、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所获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及落款为黑体字,落款单位排序以团中央为先,行业主管部门为后,且按并排排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部)级为560mm×350mm,地市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一、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即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足60%;

2、集体负责人的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二十二、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1、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情况属实。

二十三、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应认真保管好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命名单位,由命名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

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

(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 其他为绿色(色标

Y100+C50)。(标识图样)

二十五、青年文明号的题字(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专有对该题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青年文明号牌匾、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青年文明号网站等。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附 则

二十六、省(部)级及以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七、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规范、持久地开展,提高广大青年立足岗位、实践诚信、文明服务的职业素养,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车间、班、组、队)、岗位和青年工程。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建功活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重点在油田勘探、开发、油建、运输及社区服务、通讯、电力、医疗等窗口行业中开展。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油田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造健康向上的胜利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正当合法利益。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青年文明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且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三)创建氛围浓厚,全体成员须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熟练背诵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熟悉服务承诺内容。

(四)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

(五)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导师带徒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深入开展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相当数量的青工成为同行业、同工种岗位能手。

(七)工程质量高、施工进度快、物质消耗低、安全生产好、经济效益高、社会影响大,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服务对象、当地群众的普遍赞誉。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产生程序第七条局团委成立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设在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

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等。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新申报单位由基层团组织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局团委将根据上报的材料和行业分布情况,确定“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发放牌匾。创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或场地醒目位置悬挂创建牌匾,公示争创局级“青年文明号”的目标、措施、承诺内容以及标语或旗帜。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自发申报“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经党组织考核推荐,二级单位团委审核后上报到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局团委进行检查验收,评出真正符合标准,在本行业、本系统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局级“青年文明号”。对于青年集体创建的工程,可根据工程周期适时申报。第四章奖励方式第九条局团委每年底对局级“青年文明号”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省部级以上青年文明号从局级青年文明号中择优推荐。第十条各级团组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争取党政领导支持,落实激励政策,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机会。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二条实行“青年文明号”复核制度,已获得局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初都要通过二级团委向局团委重新申报复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青年文明号”称号。第十三条局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每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以各行业、各单位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局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各单位当新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第十四条局级“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考核,以组织检查与互检为主要依据。对外闯市场单位,将合作方的评价或验收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窗口服务行业,将用户、群众的反馈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第六章终止程序第十五条局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局级“青年文明号”资格。第十六条 经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六条第(二)到第(七)项条件的,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第十七条 凡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消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第十八条撤消“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局团委共同实施。撤消的牌匾,由局团委收回。

第五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宁波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是一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业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等多种活动为载体,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特点,引导广大青年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创造高度的职业文明、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青”字号文明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市各行业系统的青年集体中开展。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以行业系统开展为主。坚持服务大局、讲求实效、发展创新的原则。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由团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创建活动的主题是:树文明的岗位形象,创一流的岗位业绩。

第二章 领导、监督机构

第五条 宁波市“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号手”指导委员会)为宁波市各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审批、命名、表彰、授牌和管理等。

第六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负责有关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七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下设“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宁波市“青年文明号”的监察机构,负责聘请监察员、开展监察活动和处理群众投诉等工作。团市委城区部负责有关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宁波“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青年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建立有效的“青年文明号”信用考核与信用监督制度;

(三)制订符合本集体实际的学习、考核、活动和奖惩等制度;

(四)连续两年无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等事件发生;

(五)必须是县(市)区、局级“青年文明号”,且开展创建工作一年以上;

(六)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且作用发挥明显,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章 评选及考核

第一节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申报、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根据各行业系统上一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召开协调会,确定本市级“青年文明号”名额,并在各行业系统中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对争创集体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向市“号手”指导委员会推荐,由市“号手”指导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根据对争创集体的验收情况,在市级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拟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青年集体名单,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的争创集体,市“号手”指导委员会对其进行命名、表彰、授牌。第十四条 单位应对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及其成员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对集体负责人应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第二节 复评程序

第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复评考核制度。已获得“青年文明号” 荣誉的集体每年必须参加考核。不参加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青年文明号” 荣誉称号将被自动撤消。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以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为标准,负责对所辖“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复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市“号手”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号手” 指导委员会根据考核意见进行验收。合格的,继续挂牌;不合格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连续三年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青年文明号”,由市“号手”指导委员会颁发纪念奖杯或证书。不再保留其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若继续争创的,进入市级的新一轮创建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可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应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条 牌匾按统一标准制作,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或发放监督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

(一)材料:铜板底;

(二)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时间为汉语数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三)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牌匾尺寸: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二条 监委会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青年文明号”集体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市“号手” 指导委员会根据监委会的检查监督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发现有不达标情况的,首次限期在30天内整改,逾期或累计两次不达标的,则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曝光:

(一)其成员违背岗位承诺,有失信行为的;

(二)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行为的;

(三)其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发生的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

(一)35周岁以下青年不满50%的;

(二)负责人年龄都超过35周岁的;

(三)没有参加复评的;

(四)因合并、拆分或其他原因造成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七条 撤销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需经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所在行业系统创建领导小组配合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和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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