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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劳动监察职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0-40127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05:51: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发挥劳动监察职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调研报告] 发挥劳动监察职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最近,我队就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问题组织了专题调研,先后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措施等劳动关系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座谈,并深入南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50多家单位实地走访。调查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企改革力度的加大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多变性趋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利益上的矛盾,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与劳动者在用工方面的矛盾、工资分配方面的矛盾、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引发的劳动争议日渐增多。与此同时, 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仍面临着许多困难问题,一些问题甚至还相当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当前我县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

我县90%以上企业属规模较小、效益较差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针织、鞋业加工类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居多,这些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企业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较严重,劳动关系普遍不协调。我县是人力资源大县,也是工业欠发达城市,劳动力人数多与就业岗位少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由此造成了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关系上的不平等、不对等。用人单位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

近年来,我县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一些原先忽视劳动合同的企业开始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但劳动合同签订率仍不足30%。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用工随心所欲,给员工多少工资,什么时间发给,什么方式支付往往只是口头约定,甚至是业主一人说了算,由于没有文字凭据,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因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难以认定,如双方各执一词,劳动保障监察难以认定和查处。

2、拖欠工资现象还较严重

拖欠工资现象主要集中在针织加工行业及建筑领域两大类,针织加工行业属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在我县数量众多,约有二百来家,但规模较小、管理极不规范,企业业主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工价不统一、不合理、不公开,工资往往要拖一二个月再支付。一旦企业经营困难,企业业方可能欠薪逃逸。业主为防止员工跳槽,往往恶意克扣辞工员工工资。

建筑领域大量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施工企业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了一些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有的包工头甚至再层层转包。这样成工程款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一旦某个支付环节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必将被拖欠。

3、绝大数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4、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又不支付相应的报酬;有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到位,导致发生工伤,却又不愿意赔偿,使劳动者生活无助;有的企业随意收取风险抵押金。

以上问题的存在使企业劳动关系较紧张,劳资矛盾较尖锐,时有劳动者投诉或上访。

(二)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

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上企业工资福利待遇不佳,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不强,造成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大部分劳动者素质不高,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调查中发现:农民工、初中文化程度以下劳动者占多数,他们大都法律意识淡薄、技能技术水平较差。大多数的劳动者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资料保护自己,不要求甚至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在出现拖欠工资时还不知道向老板索要欠据,不知道通过正规渠道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当前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现状

(一)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机构建设滞后。

随着我县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范围不断扩大,企业劳动用工人数的增长与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的矛盾,执法范围的扩大与劳动保障监察建设滞后的矛盾显得更加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我县共有各类企业千余家,劳动者万余人,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工作人员只有4名(3人被借调),办公设备也不齐全,工作条件非常艰苦,任务非常繁重。由于监察力量薄弱,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覆盖面不高,劳动保障监察存在很多死角,例如乡镇企业及“四小”企业,全年基本上不能到现地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编制人数、经费、装备等情况难以满足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二)县域经济不够发达,用人单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的条件还有所欠缺。新田县是国家贫困县,经济比较落后,在我县的许多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能力不够,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去年,我县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在每月800元左右,而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是1164元,许多企业认为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承受不了。

(三)劳动执法环境还不宽松,法律法规难以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是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根本因素。我县位于湖南南部,毗邻两广,是内地与沿海地区的结合部,区位优越,县里提出了 “工业强县”战略和“大办工业,办大工业,办好工业”的工作思路,把承接沿海产业内移作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科学跨越发展的首选战略,大力招商引资,同时出于稳商、安商、富商的考虑,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投资商优惠政策。我县工业园区,对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如:对工业园区或一些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入这些企业检查时,要先得到纪检监察和政府主管领导的同意,甚至发文件,明令招商引资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宣传教育为主,首次违法不予处罚。这些保护单位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容易成为执法 监督的盲区,时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发生,我队往往事前不能进行检查监督,事后才能跟进处理,造成工作非常被动。

(四)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大 目前,大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顾生产和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国家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臵若罔闻,存在短期行为,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放在第一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劳动保障监察对象普遍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强烈,往往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或臵之不理,或到处找关系托人说情,或威胁撤资停办企业,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予积极配合,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

(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效率不高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其执法力度和强度远远不能与公检法等部门相提并论,即使与工商、税务、城建、国土、林业等部门监察执法相比也还相差很大。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接受处罚,甚至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且在企业普遍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不可能一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有可能只是一场空头官司,长此下去,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

三、对策与建议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既要立足当前,解决好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建立长效机制,真正使劳动保障监察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出稳定、促进、服务作用。

(一)因地制宜,逐步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当前在我县难以全面落实,最实出的表现在用人单位不会或没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地企业先天不足,没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沿海迁移过来的企业看重的就是我县低廉的劳动力及不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不会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制执法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县政府也不会同意,不强制执法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的尊严也大打折扣,执法与发展无法达到辨证统一,这对我们招商引资都很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矛盾更为突出。县政府往往重经济发展,而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重视,甚至是有意识的弱化。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因时因地制宜,降低劳动执法标准门槛,如: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要求按现阶段在我县的可实施性分为高中低三部分,对要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等高要求暂不作强制性要求,对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等中要求减轻处罚,但对恶意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逐步落实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此种做法,既有利于劳企的和谐、劳资的双赢,也能得到县委政府的支持。

(二)建立监察执法服务机制,优化企业投资环境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仅仅是为劳动者维护权益,它还可以创造宽松的企业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为企业提供多样服务。一要提前预防,主动服务。要牢固树立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经济保驾护航的理念,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把工作重心由管理转向服务,由事后监督转为事前预防。要在企业创办之初,就积极介入,指导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工资发放工作,从源头上减少隐患,消除问题。二要规范流程,高效服务。要多为企业着想,提高办事效率,在企业年检、用工检查时,实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办结、一个人负责”的服务承诺制度,为用人单位和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企业和职工发生劳动纠纷后,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理,坚决避免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问题发生,人为增加当事人负担。三要宽严相济,文明服务。要遵循管理服务并重、教育整改并举的办案原则,坚持以调解为主、以教育为主、以解决问题为主,杜绝出现重罚轻管,只罚不管的现象。对职工举报的企业违法案件,只要企业能自觉整改,就以发放整改通知书解决问题;如果企业拒不整改,就采取措施严格执法。这样,企业才会信服,执法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监察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量大面宽,点多线长,这样一种性质特点,决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必须要整合和借助其他职能机关、社会力量,建立 执法联动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首先,要上下联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既要按照管辖权限,做好用工年检、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项工作,又要及时沟通、共享信息,形成监察合力。对下级没有权限监察的企业,上级监察机构要及时授权,确保监察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其次,要内外联动。劳动保障监察要发挥主协调作用,与工商、城建、公安、法院、工会、妇女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资清欠、企业年审、人力资源市场整顿工作,形成各负其责,定期协商,综合治理的喜人局面,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劳资纠纷。再次,要办案联动。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都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工作中要紧密衔接,配合联动。对一般金额小、人员少、问题清楚的简单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处理,真正实现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对那些涉及人员多、情节复杂的纠纷案件,由劳动仲裁受理和处理,以减轻劳动监察执法负担,提高办案成效。最后,要左右联动。要加强与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技能鉴定等机构的联系,掌握劳动保障工作重点,积极运用行政执法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签定、就业准入制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使劳动保障监察成为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力助手和抓手。

(四)加强宣传,提高劳动法律法规意识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有了问题向劳动保障监察寻求法律援助。因此,必须把劳动法律宣传放在重要位臵,以劳动监察为主,建立起 经常与集中、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法制宣传制度,使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当前,要特别突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宣传,不仅要宣传法律知识,更要宣传监察执法的作用,不仅要宣扬先进典型,更要曝光反面事例,使用人单位确立遵守法律、依法用工的观念,使劳动者增强学法信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要善于借助宣传媒体,改进宣传手段,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宣传车、文艺表演等多种宣传方式,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让劳动法律法规深入用人单位、进入车间、走近员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全社会的认知度,为更好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奠定基础。

(五)建立监察执法支持机制,促进劳动监察队伍建设 随着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监察工作尤为重要。要建立一支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具备高素质、精业务、守纪律、网络化的劳动监察队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监察执法工作的支持。一是要在机构编制上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建立一支与工作量相适应,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要加大对各种硬件设施的投入,配齐监察交通工具及录音、录像、照像等取证设备,统一服装,为及时准确查处案件,履行监察职能,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要在培训上支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特点,要加强对监察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完善学习化、工作化、全员化的培训制度,把培训和使用、考学和奖惩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要在工作 上支持。各级领导要支持劳动保障监察独立开展工作,碰到困难主动帮,遇到关系不说情,鼓励他们依法行政,秉公办案。同时,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自身要下力气抓好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和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程序,强化服务,提升质量,把劳动保障监察真正打造成为一支公正、清廉、严明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第二篇:发挥工会职能优势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发挥工会职能优势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谢久智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准确把握本地区劳动关系的现状和特点,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思路,健全体制机制,推动全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上新台阶”。作为代表、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挥维护社会和企业的稳定、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源头参与科学维权。《意见》强调:“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和社会力量,以打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全网为着力点,对职工合法权益进行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维护”。工会源头参与科学维权,提高维权能力,就是通过源头参与平等协商,摆正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责、权、利对等关系位置,防止失衡。一是代表职工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防止职工利益受侵害。具体操作上,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要参与劳动合同文本修订,尤其是涉及劳动权利、福利待遇等条款。二是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支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坚持把职工关心的劳动关系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不断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增强集体合同制度约束力,提高实效性放到突出位置来抓。

保障职工当家作主。《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为此,工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代会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重点开展职代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非公企业和工业园区提高职代会的覆盖率建设,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实现企业、职工“双赢”。要把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构建和谐劳动者关系的重点来抓,提高企业经营者管理层和职工平等协商,相互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发挥预警化解作用。《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劳动关系舆情作为社会舆情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劳动关系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准确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问题,把劳动关系争议纠纷化解在矛盾的萌芽之中,是工会组织发挥预警化解作用的体现所在。工会组织在实施诸多的工作职能时,要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形成工会系统常态运行的、自上而下的预防预警机制。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纠纷调解,要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方法,做到案结事了,要注重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维护职工文化需求。《意见》指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关爱职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职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职工合法权益不仅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还包括精神文化需求。因此,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要维护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而且要维护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职工,用先进文化引导和推动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文化建设,工会要引导职工在观念上与企业文化达成共识,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让职工了解企业文化的精神,了解企业奋斗目标,认同企业发展的价值观,认同企业精神、认同企业的经营理念,激发职工共同参与企业的管理,提高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培养职工的团队精神、拼搏精神、奉献精神,让职工在思想观念上与企业达成共识,从而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意见》强调:“工会组织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维权观,不断提高维权能力”。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工会不断提高整体水平。从维权的作用特性出发,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同时,以求真务实和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工会组织和干部要审时度势,大胆探索。要敢于反映和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要敢于维护劳动者作为弱者在劳动争议中的权益。二是工会干部要加强自身的学习锻炼,系统掌握有关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法规制度,积极吸收和借鉴新经验新方法,用心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服务力。要按照全总的要求,大力开展“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在服务职工中增进对职工的感情,使干部政治智慧的增长,服务本能的增强,深深

扎根于职工的创造性实践之中,要与职工交朋友,特别是深入困难职工中去,关心职工的疾苦,倾听职工的呼声,真心实意地为职工说话办事,使工作获得最广泛、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使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职工之家”,使干部成为服务职工的贴心人。四是要重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职工学会运用劳动法律,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自觉性。要把法制教育宣传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去,促使企业守法经营,职工自觉依法维权。五是兼顾三方利益,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工会不仅仅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要站在全局高度,正视劳动关系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全面协调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推动劳动关系制度化建设,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各方尽其所能、各得其所、和谐共处、共谋发展。从而达到人与人的和谐,企业与人的和谐,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和谐,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篇:发挥工会职能优势 构筑和谐劳动关系

发挥工会职能优势

构筑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的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经济关系最为密切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呈现出显性化、复杂化、激烈化的趋势,群众性事件逐渐增多。面临这样的形势,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既是摆在现时期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政府、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所面临的一项不可回避的课题。构筑和谐劳动关系,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推进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理顺工会体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工会组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切入点。随着企业改革的逐级深化,工会组织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工作思路显得明显滞后。建立工会新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创建市场经济体制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保证。

(一)建立学习型工会组织,锤炼一支高素质的工会队伍。和谐的劳动关系与学习型的工会组织建设密不可分。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既是建设学习型企业的基本条件,也是形成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支柱。所以,加大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既是提高职工知识业务素质,解决技术工人匮乏的一大措施,也是迈向学习型社会,构筑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步骤。通过开展理论学习、教育培训、技术创新、技术比武等各种形式的“创争”活动,达成企业经济发展与员工个人进步之间的和谐,同时也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均衡、机会的公平、心态的平和。创建学习型组织建设要注重体现和谐劳动关系中以人为本的理念,由此创建学习型组织成为双方利益的平衡“杠杆”,实现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走向互利双赢。

(二)发挥工会组织主观能动性与争取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当前,有些地区由于地方政府的不重视,对职工合法维权上缺乏管理力度,导致基层工会在发挥职能上出现了错位,未形成合理规范的工会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主观能动性,是做好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的基础。各级工会在发挥自身作用的同时还要善于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善于争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这是做好工会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就需要把工会组织建设与政府职能部门和本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更好地结合与统一起来。争取把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目标中去,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促党建。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工会、党委、宣传、统战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组建工会工作协调领导机构,以统筹协调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研究有关重要政策措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增强工会生命力。一是工作方法思路要创新。改变过去单纯依托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采取单个企业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多个小企业建立联合会等多种方式,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攻势,加大工会的组建力度,不断提高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和职工的覆盖率。二是在运行机制上要创新。在建会程序和职工的入会手续上,适应新时期企业的特点,力求简便、灵活、易行,千方百计把职工组织起来,充实完善,逐步规范。探索流动会员会籍管理办法,保证会员流动到哪里,会籍关系就接管到哪里。三是领导体制要创新。对改制企业要建立起工会联合会或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在从事多种经营或第三产业的企业中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发挥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能。

(四)工会在发挥职能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上应丰富载体多样性。

工会维护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主要集中体现在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上。从目前状况来看,与之相辅的厂务公开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等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制度早已名存实亡,形成制度与保障的分体状态,职工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主人翁地位。建立和完善适应新时期创建和谐企业的举措显得尤为重要。工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职工民主管理上,不可能只靠单一地职代会来完成解决具体问题和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学习借鉴有益的国际工会运动经验,形成多元化的劳动关系协调保障制度。

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是实施企业与职工双方权益保障的基础。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依据和保障。但是,由于现行《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软弱无力,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上显得力不从心。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全国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57.1%,相对于国有企业,非国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偏低,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30.5%。在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内容不规范、形式化现象,甚至还存在“霸王条款”违法行为。《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实行,对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职工法律保护意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主要体现在《工会法》、《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想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内部环境,维护好

职工的合法权益,把劳动争议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首先宣传好《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常识,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觉执行《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政策和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企业工会要充分利用职工教育阵地和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减少和避免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同时,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职工树立以企业为家的意识,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新颁布的工会法实施后,邯郸市漳滏河灌溉供水管理处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内部报刊及定期集中学习等形式,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工的法律意识,教育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及劳动纪律,全身心投入到灌区发展之中,为在灌区建功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工会要以各种法律法规为桥梁,沟通双方劳动关系。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工会要牢牢把握职工总体受益的原则,考虑职工个体的差异和承受能力,最大限度地协助企业把职工的公积金、养老金、医疗金、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落实到实处,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因此要特别注意督促和监督《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执行和落实,引导组织职工学习法律知识,使职工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已的权益,确保把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同时,还要依法督促企业对职工的培训教育投入,把培训当作一项最大福利,让职工终身受用。

(三)加大劳动关系协调的立法、执法力度,尽快形成劳动关系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抓紧制定出台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最低工资保障法、劳动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加强对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及时废除、修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有关部门规章,逐步形成科学、合理、完备的劳动关系协调规章体系。三是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处理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劳动行政部门要发挥劳动监察机构的作用,及时地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录用童工、拖欠工资、拒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大监察和处罚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完善协商机制,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平台。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与企业自主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邯郸市人员聘用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的漳滏河灌溉供水管理处,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严格按照规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充分讨论酝酿、平等协商、几易其稿,就涉及职工关心的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问题达成了共识,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双方劳动关系,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共同决定权,提高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由于措施得力,保障到位,在和谐的氛围中,圆满完成人员聘用制改革的任务,其经验在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了交流,并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三、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不稳定的根源在于体制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缺失与断裂。劳动关系协调就是劳动权利义务的设定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的基本目的是既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取代的平衡仪、减压器,也是促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经验与现代工人运动史告诉我们,只有建立

协调的劳动关系体制,才能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增加沟通,获取信息交流,达到最可能的利益平衡。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劳动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对企业而言,能否建立一套合法、高效的劳动管理制度,与企业领导层对劳动法规的理解程度密切相关。企业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和地方企业特点,通过有关制度制定监管机构建立一套逐步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也可以地方政府和工会组织等部门组织企业举办经验交流会的形式进行交流,还可通过咨询机构、仲裁、法院等部门收集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劳动法的知识,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为企业制定合理的劳动管理制度和建立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正确的导向。

(二)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能作用,为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保驾护航。一是健全工会干部协管机制。工会组织自身对干部的管理、考核、选用、奖惩没有形成系统的、合理的、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机制,影响到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不利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二是坚持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的发展大计、工作思路、工作安排、财务预决算及审计结果、业务招待费使用、企业福利费、公积金的使用,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在职代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并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让职工代表在参与企业管理、实施民主监督过程中,折射出一个企业和谐的民主气氛和职工与企业管理者的和谐关系;三是做好厂务公开工作,满足广大职工的知情权。职工对企业的知情权是创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要素之一。通过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开,最大限度的让广大职工了解企业的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了解与自已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满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队伍建设,有效地化解内部矛盾。能否有效地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关键在于劳动关系协调干部队伍是否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通过强化协调队伍的建设,培养造就一批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热心为职工服务、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干

部队伍,以适应劳动关系协调的客观需要。首先,要建立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监察员,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其次是要对担任协调工作人员的学历、能力、政治素养等综合素质把关,确保它们能够适应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对担任协调矛盾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专项业务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人员,要脱产进行深造,尽快培养一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专业人才。

(四)建立完善民主监督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完善民主监督体系,是监督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代会制度的规范程度的有效保障,是调处企业劳动争议的根本保证。在做好监督制约的前提下,工会还要组织职工进行群众监督,这也是《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权利,也是工会坚持依法治会的必然要求。工会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可采取多种形式,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定期不定期地对职代会的有关决议事项、集体合同条款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作为企业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定要在充分依靠党委领导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争取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协调好与行政组织的关系,保证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下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提高。

第四篇:构建民营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构建民营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民营企业劳动关系调查情况汇报

全国工商联

(2007年12月)

提要:

民营经济已占非农就业的80%左右,其劳动关系状况对整个社会和谐具有重大影响。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在推动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民营企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水平比过去有较大提高,劳动关系明显改善,总体和谐稳定。当前民营企业劳动关系仍有不少问题。大多数企业建立时间短、生产规模小、经营条件差、员工流动性大,许多问题产生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长期性。这是发展中的问题,要用发展的观念看待、用发展的办法解决。

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重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分类推进劳动关系管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全国工商联将推进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为深入了解情况,工商联开展了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重点调研。黄孟复主席带队到北京、苏州、无锡、沈阳、大连等地调查,我们还在几个城市的区县向企业

发放调查问卷,并联合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开展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就业的主要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空前发展,已经成为解决就业的主渠道,就业占全国非农就业总数的80%左右。据统计,2006年全国城镇和乡镇企业就业总数约4.3亿人,除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劳务工9000多万人外,其余均在民营经济就业。到今年9月,全国注册私营企业538万家,雇工5696万人,个体户2678万家,从业人员5429万人,私营个体就业共1.1亿多人。如果考虑私营企业普遍低报人数,大量个体户并未注册(经济普查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921万,从业人数9422万,比注

册数高近一倍)等情况,私营个体实际从业人员可能达2亿。

二、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明显改善,总体和谐稳定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人大、政府和工会按照中央的要求,在提高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采取了较强的管理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明显改善,总体和谐稳定。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执行情况改善。

据全国总工会2007年第6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抽样调查(简称总工会调查),2006年全国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8.8%;私营个体企业为47.3%,比2003年提高近17个百分点。据统战部、工商联第7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简称工商联调查),2005年样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71.4%,比2003年提高

8.8个百分点。据工商联今年部分城市私营企业调查(简称工商联今年调查),2005和2006年样本企业员

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73.1%和74.6%。

二是劳动者工资收入明显增长,拖欠现象减少。

劳动保障部统计,2004年3月以前10年,各地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3.8次;之后至2006年底,调整了1.9次;2006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比上年平均提高30%左右。据总工会调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67元,比2002年实际增长37.8%,其中私营企业为1204元,为全国水平的88%。据工商联调查,2005年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为13480元,比2003年增长67.8%,为当年国有单位平均工资的83%。据工商联今

年调查,80%的员工认为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能够执行,95.7%认为工资能够按月支付。

三是工会组建率上升,作用日益扩大。

总工会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企业工会88.4万个,其中非公有制经济71.5万个,占80.9%,入会员工8161万人,员工入会率58.6%。据总工会调查,61.5%的员工所在单位建立了工会,其中认为工会发挥了作用的员工占63%。据工商联今年调查,2006年企业建立工会比例为31.8%,员工参加工会比例为39.8%,其中67.8%员工认为工会有作用。

四是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劳动关系进一步稳定。

劳动保障部统计,2006年末全国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约4500万人,比上年新增610万人,其中农民工1417万人。民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约1/4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据工商联今年调查,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为62%,基本医疗保险为51%,基本养老保险为48%,失业保险为41%,生育保险为34.5%。

五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广泛建立,劳动争议矛盾日益缓和。

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县都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不少地方已向街道和乡镇延伸,形成了全国多层次的组织体系。不少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动了劳动争议解决。据工商联今年调查,11%的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5%的企业准备建立;认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很好和可以的员工占7.43%和78.26%。据总工会调查,劳动争议最终以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占68.8%;实行了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制度的,国有企业为27.5%,私营企业为13.7%;私营企业员工对与企业管理者关系融洽程度的评价值为

3.64,高于国有、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仍很多,有的还比较严重

劳动合同方面:

中小企业(行情 股吧)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较少,许多合同不规范,不少是流于形式,合同期限较短,合同执行情况不太好。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劳动执法检查反映,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更低。据总工会调查,50%以上的私营企业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建立集体合同的比例只有15.7%,员工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值为4.07,低于其它类型

企业。

工资收入方面:

部分企业仍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欠薪问题仍然困扰一些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不大,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现象仍较普遍,管理者与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过大,尚未形成普通员工工资正常合理增长机制。据总工会调查,民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只有14.2%。据工商联今年调查,工资由经营者决

定的占1/3,由人力管理部门决定的占27.5%,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只有2/5。

工会建设方面:

多半私营企业尚未建立工会,不少工会存在行政化倾向,许多工会有名无实,工作形式化较突出,实际作用发挥不够。据总工会调查,民营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只有1/4,实行了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制度的只有13.7%。有的城市近年采取行政措施在很短时间内在民营企业广泛建立工会,工会领导多由地方工会或企业安排。据工商联今年调查,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只有31.8%,职工参会比例38.9%;近40%的职

工认为工会很少活动或没有活动。

社会保障方面:

员工参保比例不高,社会保险水平低,小企业普遍认为缴费负担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很多农民工不愿参保。据总工会调查,全国各类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上保险的超过35%,农民工比例更高;除工伤保险外,民营企业保险缴费比例不到国有企业的一半。据工商联今年调查,仍有一半的企业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近60%未参加失业保险,38%未参加工伤保险。据重庆市工商联调查,民营企业员工五项保险缴费负担大约是工资的50%,企业支付4/5多,员工支付近1/5;许多小企业感觉负担重,不少农

民工不愿缴费。

劳动争议方面: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集体劳动争议比重扩大,部分案件处理难度增大。据劳动保障部统计,2000--2003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人数年增长36%和30%,其中私营企业为55%和11.6%,个体户为156%和43%,股份制企业为552.7%和122.6%。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比2004年增加20.5%。2004年劳动集体争议案件占7%,涉案人数占62.5%。私营企业劳动争议以裁决方式解决的高于调解方式,其中

劳动者胜诉约占50%,企业胜诉占10%以上,双方部分胜诉占30%以上。

四、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

目前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有几多:小企业问题多,新建企业问题多,乡镇企业问题多,农民工问题多,劳动密集型企业问题多,欠发达地区企业问题多。之所以如此,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进程状况,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成熟程度决定的。我国私营经济迅速兴起于上世纪

90年代,大规模发展于进入新世纪以来,总体发展尚不成熟。

一是大半为新建企业。

全国私营企业1990年9.8万家,1995年65万家,2000年176万家,2007年9月538万家。近7年

每年新增50多万家,2/3以上企业产生于新世纪。

二是大多数为小企业。

我国私营企业户均雇工10.6人,投资者2.5人,销售收入70多万元。538万家私营企业中,大中型

企业只有几万家,其余均属小型微型企业。

三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

95%以上的企业从事加工生产、建筑劳务、一般流通与社会服务,以提供普通劳动服务为主。

四是企业素质普遍较低。

绝大多数企业技术水平低,经营环境差,本小利薄言微,主要维持生存。经营者知识水平、法律意识

和管理能力普遍不高,雇员文化程度、工作技能、敬业精神普遍不高。

五是经营波动性和员工流动性大。

受市场波动影响,多数企业经营变化频繁。雇员中农民工比重大,工作稳定性差,员工流动性大。企

业生也快、亡也速,平均寿命不足5年。2006年全国注销和吊销私营企业32万户。

上述特点决定了多数私营企业经营状况不大好,管理不太规范,劳动关系难稳定、问题多。面对这种状况,要用客观的态度对待,必须看到这种状况的产生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长期性。要用发展的观念看待,必须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健全,民营企业日益成熟,大量问题将在发展中逐步

化解。

五、推进民营企业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若干建议

解决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要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不断扩大劳动就业两个方面的客观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手段,采取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循序渐进、宽严相济的办法解决,决

不能轻视与迁就,也不可过急与超前。

一是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

民营经济已经占企业的大多数,占非农就业的大多数,占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多数。国家在劳动关系宏观管理上应当从以公有经济、大中型企业为主转向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为主。后者劳动关系具有市场性强、变动性大、规范性弱、行政执行难、监管不易等特点,与传统公有制经济和大中型企业有重大区别。要转变传统管理思维、改革传统管理方式,充分认识、及时适应和正确把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关系

特点,积极引导其尽快实现劳动关系的规范、有序、协调、和谐、稳定。

二是完善政策、改进监管要立足于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推动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民营企业的强资本、弱劳动的状况具有一定必然性。国家在制定劳动政策、加强劳动监管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但同时也要考虑保护企业的灵活用工机制,考虑几百万小企业、几千万个体户的人力成本压力,考虑如何鼓励他们不断增加就业岗位。就业是劳动者的第一

劳动权益,也是劳动者其它劳动权益的前提。必须同时兼顾保护劳动权益与扩大劳动就业。

三是按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执行力是完全必要的。但民营大中型企业少,小型企业多,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工作比较稳定的员工,重在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扩大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内容、严格监督合同执行。对小企业、特别只有十几人的微型企业及个体户,对季节性、临时性雇工,可按地区、行业的不同,分类推行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既提供规范依据,又方便双方履行,有利于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合同执行。四是稳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进企业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民营企业工资监管,对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性员工,重在保障最低工资和防止工资拖欠。要根据地方与全国经济增长与物价变动情况和地区与行业的不同,逐年稳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重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地方工资与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推动企业树立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健全薪酬激励制度,逐步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相适应的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保障工资按合同要

求按时足额支付。

五是在小企业和个体户中推行弹性参保政策。

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的客观情况,在缴费的基数、费率和方式上都要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的弹性参保政策。要制定专门针对个体户的保险政策,提供相关保险服务。要切实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尽快提高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快实现省级和全国统筹。

六是增强工会组织自主性,推进行业、社区、街道与乡镇工会建设。

在民营企业中推行工会制度,既要提高企业建会率,更要注重工会实际作用力。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要健全职代会制度,提高职工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工会的民主性、自主性和谈判能力,减少外部干预,避免企业变相控制。在一些行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相应建立行业类工会组织,以维护同行业职工的共同利益。对无法单独建立工会的小企业和个体户,相应推进社区、街道和乡镇工会建设,将分散劳动者

组织起来,代表和维护其共同利益。

七是坚持预防、协调和规范处理三者有机结合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原则。

预防,重在提高劳资双方法律意识,严格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等等。协调,企业内部重在建立劳资双方协商制度,建立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加强工会与企业的经常性协商工作,发挥工会在集体谈判和问题处理中的作用;企业外部重在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重要作用,协调解决地区、行业共同性劳动争议问题。规范处理,重在严格执行劳动争议处理法规,严肃争议处理程序,完善争议调解制度,增强调解处理约束力,建立健

全集体争议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八是将工商联正式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之中。

三方机制中的工会代表劳方、劳动部门代表政府,代表性、规范性和执行力都比较强,但单以中企联作为企业方代表就很不完整。目前多数县域没有中企联组织,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在地市县,因此,不少地区是以工商联和个体私营协会作为企业方代表。在省一级,有的地方实行了三方四家(或五、六家)协调机制,把中企联、工商联、外企协会和个私协会共同作为企业方代表,效果普遍较好。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中发200615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工商联既要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又要与工会等人民团体密切配合,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目前已有200多万会员,其中企业会员80多万,组织网络已经覆盖至全国每个县和相当大部分乡镇和街道。建议将全国工商联正式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之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在发挥行业工会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行业商会协会在协调同行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扩大其

有序参与。

九是正确引导舆论,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社会氛围。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仲裁法明年开始实施,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宣传三法,一要全面、正确阐释条款内容,减少社会各方可能产生的认识歧义,消除某些误解;二要在强调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宣传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平等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加强正面引导,多宣传先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典型经验,多树立正面形象;四要提倡各个地区各类行业规范有序执法,既要积极作为,又不

能操之过急,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第五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禹城市建立三项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是职工权益保障制度。以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为重点,市纪委监察局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力度,通过日常监督、每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等,严查违法侵权、执法不公等行为;完善企业工会组织,沟通联系,广泛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按职能分工转交责任单位或直接办理;推行厂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明确公开时限、设立举报信箱,实行企业负责人轮流接访,答复职工质询,办理反映事项。二是劳动争议协调制度。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工会、劳动、企业及职工代表建立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对工资支付不及时、养老保险交付不到位、劳动合同签订不完善,以及企业违规收费等问题,早受理、早介入,多方会审,及时解决;对由重大问题引发的集体访等突发事件,坚持说服疏导,理顺情绪,做好稳控工作。三是重大问题查处制度。市纪委监察局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重组改制、破产清算等各环节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以及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事件,安排调查组进行快查快结,对重大违法行为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严惩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经营,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以来,共收集职工意见建议136件次,落实整改127件次;受理举报投诉35起,涉及职工60人,追讨工资、押金培训费、养老保险费共计38万元;查处企业违法违纪案件4起,党政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

发挥劳动监察职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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