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裁员后人员安置方案
德晟金属制品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为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厂部定编定岗工作,做好岗位定员后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流范围及人数
本次公司岗位、编制、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共涉及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动力厂、总经办、总工办、质计部、经营部、后勤部。计划涉及人员共350人,实际涉及人员266人(其中缺员和提前离职84人)。
二、分流人员实际情况
退回人员总计:266人;男:147人,女:119人;其中转岗:23人;离职:39人;实际待岗人数:204人;其中具有劳动合同的73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131人;户籍所在地为外地的:49人;本地:138人;无户籍信息:17人。在本次退回人员中年龄在55-45岁之间占有6%;年龄在45-35岁之间占有23%;年龄在35-25岁之间占有30%;年龄在25-18岁之间占有35%;档案丢失导致年龄无法统计的占6%。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及办法 1.劝退
根据实际技能测评,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要求,或技能严重不达标的人员,或是身份证年龄不符合本公司用工标准的进行劝退。并对劝退人员进行经济补偿。2.转岗
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工作能力尚可,确因编制、岗位缩减,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上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进行公司内部调整,或由总经办上报集团办公室,由集团进行集团内部统筹调整安置工作岗位。3.待岗培训
因个人工作能力不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业务需要以及岗位要求,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上报总经办,进行公司内停职培训。培训期间发放最低生活费(1500元/月/人)。停职培训期限为2个月,培训目标由总经办依照所在单位制定。培训期结束后,待岗人员统一参加公司组织的测评考试,合格后按照集团人力资源整体配置重新安置工作;如考试不合格的,则进行停职培训,停职培训期间公司不发放生活费。
待岗培训期间未能签到参加培训的人员,将按照旷工处理;如未能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项目测评考试的人员,将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如在停职培训后,仍不能合格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关系。4.解除劳动关系
不接受公司内部转岗或集团内部转岗工作安置的人员,或不能适应转岗后新岗位工作又不愿再次转换新岗位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按照公司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可开具离职证明,并交由离职人员去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四、实施步骤 1.信息收集
各单位统计富余人员名单,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报送所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名单到总经办。2.分流安置
1)各厂部负责人进行对分流人员的劝退、转岗、待岗人员的确认,并将最终结果上报总经办。
2)总经办以通知、通告形式将本方案公告,并以公告日期定为待岗培训日期,在本日期前对所优化的全体人员,仍发放其岗位工资(根据实际出勤日期折算,无出勤日期的按照待岗工资折算,但公告后没有按公司规定到总经办报到,参加统一培训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3)总经办集中统一办理劝退人员的离职手续,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劝退人员进行一定量的经济补偿。4)总经办集中统一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离职手续。5)总经办集中统一进行待岗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签到的监督管理工作。
6)对未按要求进行待岗培训人员办理自动离职手续。7)总经办集中统一进行培训测评,分选合格者进入公司内部或集团内部的岗位调配安置。
8)如有需要总经办集中统一进行停职培训的监管和结果测评。
3.后续管理 1)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劝退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一年内平均月工资数额,赔偿被劝退人一个月的工资;如在本公司或集团具有多年工龄的老员工,原则上不予劝退,但如需劝退则适当提高补偿额度(或按年)。
2)需要办理失业证的员工,公司可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不开具裁员证明,因我公司不属于裁员行为。3)如在本公司或集团缴纳社保费用,但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离职员工不能如期获得失业救济金的,公司可考虑进行部分补偿。
4)在调整完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后,如出现在岗员工突然提出辞职要求,而公司短期内不能进行人员补充时,建议公司可采取奖励员工举荐、推荐其他社会人员尽快到岗工作的方式(每推荐一人3天到岗的奖励500元,5天内到岗的奖励300元)。
五、工作要求
1.为确保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顺利、稳妥进行,各单位负责人为分流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安置分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班子成员为责任人,共同担负领导责任; 2.各单位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有工作方案,在本单位职责内要有明确工作意见;
3.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细致,各单位负责人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不得因各种不正当理由,违背分流安置工作原则,导致对员工不客观、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4.总经办负责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对分流人员的具体安置工作跟踪落实。
第二篇:公司裁员方案
营销部“瘦身”方案
1.目的:
因公司战略调整及企业发展侧重不同,及工作分析,结合现在有些岗位工作不饱和,特对公司人员架构调整和人员规划。裁员一定会有风险,对员工会有影响,但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风险和影响降到最低。
2.裁员名单:
3.裁员整体原则:
1)稳定员工心态第一;
然给让员工认同裁员的原因;
2)从感情上让裁员从和平的心态接受。
3)为员工做好后路铺垫。(提供所有他担心的问题和可能遇到的困难)
4)低调处理,不影响其它同事。
5)快速解决,我建议当即谈判离职当即办理手续当即结算工资。
4.前期准备:
1)充分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特点、性格、心态、家庭背景等;了解越多的基本信息对谈判越有帮助。
2)员工对裁员事件的心理承受因素。
3)让上司与其沟通;
4)裁员员工的家庭情况,有没有困难家庭的,有没有会因为离职而影响家
庭生活的。
5)制定出裁员通知书、补偿协议(让其签名,以防劳动纠纷)
6)充分了解人员的几本情况,他们可能会提出的疑问?(请列出所有详单)
及应对措施。
7)相关表格准备:
a)《离职通知书》
b)《离职工资结算单》
c)《离职证明书》
d)《离职交接表》
5.谈判策略
1)了解他在公司所作出的业绩,给予认可;引导出但是由于公司目前的困境
和发展战略调整,及工作不饱合的等原因。(视当时情况而沟通)
2)说出是他主动离职,但是公司给补偿;(这条根据实际当时谈判情况进行)
3)公司裁员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a)提供补偿通知书,让他签名确认;
b)提供补偿工资条,当日结算,让他签名确认;
4)提供离职证明书,是优秀评价;
5)提供职位推荐。(这里需要先了解一下他们的特长,看是否有合适的职位
推荐)
6)告之,如果公司有合适的职位,首先考虑的也是他本人。
按照正常原则裁员要当即立断,不能拖拉,最好安排在周五,上午谈完下午办完手续,这样不会影响其他人。
7.注意事项:
a)做好访谈记录。b)做好交接准备。(交接数据备份,以防数据遗失)c)与部门经理沟通,了解可能存在的问题。d)充分了解每个人的背景、特点、心态 8.最坏打算
a)员工上诉(如果补偿得到,这个应该不会出现)
b)员工对部门内成员的议论;部门经理一定要多观察和个别访谈,稳定在职人员心态。
9.离职工资成本核算: 省略
第三篇:公司裁员方案
点石公司减员增效方案(草案)
一、目 的: 精简员工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二、基本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按现有人数20%的指标减员;
三、减员对象:
1.工作效率低下者 2.工作屡出差错者
3.在上半年有过2次旷工者
4.经常迟到、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遵守公司规定者; 5.工作量不饱和、经常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6.与本部门领导有裙带关系且表现较差者;
7.经研究有其它具体事件不再适合继续留任者。
四、运作指引:
1.各部门按现在的工作情况,重新进行本部门组织架构设计,做到因事设岗,杜绝因人设岗,严格定员从紧;
2.各部门重新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岗位重组、工作分析、职务说明,量化工作量、力求在岗人员的工作量饱和;
3.8月10日召开工作分析说明会,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对部属人员的工作量报告,向公司人事行政部提交本部门应减人员名单; 4.应减人员由本部门直属主管进行首次沟通,沟通的过程应做到对事不对人;
五、补偿政策:
1.经济补偿金: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提前通知金:公司要求被裁减并立即办理手续离职的,公司予以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注:支付标准中的月工资是指员工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离职手续办理:
1.人事行政部负责主持减员工作、做好离职人员谈话,办理合同解除证明,签订离职补偿协议。
2.用人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离职人员的谈话思想工作,做好离职人员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资、设施设备的交接等。
3.财务部门负责核算离职人员工资和经济补偿及发放工作。
(操作流程:各部门重新设计本部门组织架构——> 岗位重组——> 职务说明——>提交减员名单——>人事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离职谈话——> 补偿协议——>财务核算——>结束。)
批准 审核: 制订:
第四篇:经济性裁员方案
经济性裁员方案
一、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
二、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这一情形的核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依法裁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裁减技术、效率低的人员有利于用人单位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这一情形之下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需裁减人员,二是企业因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三是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此三种情况都是在先变更劳动合同仍解决不了问题之后再行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条款为兜底条款,旨在其他情形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不得不裁减人员。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1)对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优先留用制度。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四、不得裁减的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尚失或者部分尚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第五篇:经济性裁员方案
经济性裁员方案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性裁员也必然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要按照裁员的法定程序。
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这一情形的核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依法裁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裁减技术、效率低的人员有利于用人单位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这一情形之下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需裁减人员,二是企业因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三是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此三种情况都是在先变更劳动合同仍解决不了问题之后再行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条款为兜底条款,旨在其他情形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不得不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1)对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④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优先留用制度。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不得裁减的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尚失或者部分尚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