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资医院该不该成为医保定点单位
外资医院该不该成为医保定点单位
外资医院是指国外的医疗机构在国内投资成立的医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战线也逐步打破了多年来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格局,外资医院、合资医院、私人诊所纷纷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医疗体制正在形成,这对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将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外资医院为什么亏多赢少
但是有关政策,如卫生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在2000年5月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出台以来,愿意到我国投资的海外资本却是雷声大、雨点小。根据2008年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在中国境内,中国政府共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200余家,已登记运营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只有65家。而这些外资医疗机构几乎全部亏损,只有北京和睦家医院一家赢利,但是该医院赢利的关键原因是该医院主要是向在中国的外国人提供医疗服务。也就是说其他外资医院之所以亏损,是因为缺少患者。而外资医院之所以缺少患者,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外资医院不能成为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
由于外资医院不是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医疗费用较公立医院高,虽然其整体医疗水平比公立医院高,但大多数公民首先考虑的是经济问题,对于外资医院,很多人只能望而却步。据统计,一个城市的常住人口中,有60%~70%的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外资医院因为没有医疗保险的定点资格而只能为剩下的30%~40%的人服务。而这部分人同时也是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争夺的对象。那么,真正留给外资医院的市场份额还有多少呢?具有医疗保险的患者相比于自费医疗的病人具备更强的支付能力。所以,能否成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外资医院的生存。
同时,医疗保险问题也限制了外资医院患者的来源。医疗保险不仅对每个公民重要,而且对外资医院的发展来说也同样重要。但目前的情况是,外资医院被排斥在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之外。
法律法规和“土政策”的矛盾
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发现,其实并不存在限制外资医院成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规定。也就是说,外资医院是具备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资格的。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还有该《办法》第4条规定的“申请定点资格”,第5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条件”等,均可以看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标准上并没有限制外资医院,即在医疗保险定点问题上,对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实行平等原则。外资医院既然已取得我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在具备申请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申请并得到审批后,是可以成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把外资医院排斥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之外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但是,一些地方行政部门明确将外资医疗机构排除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之外,致使外资医疗机构的申请一直不能得到批准。例如某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中第5条规定:外资、合资办的医疗机构不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范围。
“引进来”意味着“走出去”
既然多元化发展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那么外资医疗机构就需要合适的土壤来培育和成长。对于期待政策平等的外资医院来说,放开医保定点许可,让其成为医保定点单位,无异于雪中送炭。
即便以我们的国情和本土意识为基点,中国医疗卫生行业和市场的决策人、管理者如果能高瞻远瞩,以更开放、平等的政策、措施和人文胸怀大胆容纳一批或更多的外资医院成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这难道不是一个推进新医改的“激活因素”,难道对公立医院改革不是一个良性的“外部刺激”,甚至不是中国医疗行业融入世界、走向世界的一个重要起始吗?
今天中国经济的起飞之功在于3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于我们开明地、可持续地容纳、引进了外资、外企“因素”。在这个大背景、大环境、大趋势下,中国的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或许会有一些特殊性,但“引进来”、“走出去”的大规律、大趋势似乎不可违背,否则就与多元化发展的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方向相悖,与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相悖
第二篇:民营医院怎么申请医保定点单位
民营医院怎么申请医保定点单位
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即可。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先审批,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先由区县审批,后由市中医管理局审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的到工商局注册登记,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务院将符合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鼓励个人开办诊所
通知要求通过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等方面,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通知要求,对符合医保定点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医保、生育、工伤等保险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在执业监管上,通知要求,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严打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第三篇:医保定点单位申请书
荆州普爱康复医院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请示
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普爱医院,是武汉同仁康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荆州投资创办的一所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位于荆沙大道马河渔场处,全院占地面积9990平方米,建筑面积670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3400平方米,固定资产达500万元,设病床40张。现有在职员工60人,副高职称5人,中级职称10人,初级职称35人,医院开设有内科、外科、儿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中西结合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麻醉科等多个诊断治疗科室,医疗人员技术力量雄厚。
我院预计每年业务量500万,收住院病人4000余人次,门诊病人30000余人次,为了更好的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本着“便民、高效、规范”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学习上级文件指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城镇居民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我们的服务宗旨就是以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需要为导向,使每位公民都能获得优质卫生服务。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鉴于我院特色突出,设备先进,收费合理,医德高尚,服务方便等优势,但由于没有成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不能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服务,特别是城镇居民,前来就诊的病人受到很大限制,为了更好的为病人服务,完善城镇医疗保险的普及和推广,推进医疗改革,切实搞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解决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院特申请成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门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如果我院成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机构,将加强城镇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严格遵守物价收费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监督。
特此申请,请审批。
荆州普爱康复医院 2014年1月16日
第四篇:2015年最新医保定点单位信息
医保不用选也能报销的北京市医保定点专科和A类医院名单
A类医院、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
A类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东城
1151001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115100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级甲
1151003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1151004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
1151005 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
1151006 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1151007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
1151008 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
1152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专科三级甲
1152002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1153001 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专科一级甲
1154001 北京地坛医院专科三级甲
1155001 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专科
1155002 北京市东城区急救站专科
1155003 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专科
西城
2110013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中医二级
2151001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2130016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西单门诊部中医
2153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专科三级甲
2154001 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专科三级甲
2155001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专科三级甲
2155002 北京急救中心专科三级甲
2154002 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2155003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专科二级
2152001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专科二级甲
215500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西城诊所专科
2155004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专科
崇文
3151001 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乙
3151002 北京国医药研究院崇文天易中医门诊部中医
3155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3153002 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专科二级
3154001 北京市崇文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3152001 北京市崇文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3155002 北京市崇文区口腔医院专科一级甲
3155003 北京市崇文区急救站专科
宣武
4151001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4151002 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中医三级乙
4152001 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
4153001 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专科二级
4154001 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4155001 北京市宣武区老年病医院专科一级
4155004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广安门口腔门诊部专科
4155002 北京宣武流动医院专科
4155003 北京市宣武区急救站专科
海淀
8151001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中医三级甲
8151002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二级甲
8151004 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中医一级
8151003 北京市海淀区中医医院中医一级甲
8155001 北京肿瘤医院专科三级甲
8155002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8153001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专科三级甲
8152001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8155004 北京市道培医院专科二级
8155003 北京因苏林糖尿病医院专科一级
8154002 北京市海淀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8155005 北京东平口腔门诊部专科
朝阳
5151003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中医三级乙
5151005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北京藏医院中医二级
5151001 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5151004 北京广慈中医药研究院广济中医医院中医一级
5151002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中医医院中医一级合格
515500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专科三级甲
5155002 北京市老年病医院专科二级甲
5155003 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专科二级合格
5152001 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5155007 北京南洋肿瘤医院专科一级甲等
5155008 北京三环肿瘤医院专科一级甲等
5155006 北京英智眼科医院专科一级甲等
5154002 北京市朝阳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5154003 北京市朝阳区皮肤性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5155004 北京市朝阳区急救站专科
5155005 首都医科大学朝阳东区口腔门诊部专科 石景山
7151002 中国中医研究院眼科医院中医二级
7151001 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石景山区八角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一级甲
7152001 北京市石景山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合格
7153001 北京市石景山区精神卫生保健所专科一级
7154001 北京市石景山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7155002 北京市石景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专科 7155001 北京市石景山区急救站专科
第五篇: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申请材料
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一周年,并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准入许可证,经登记机关校验合格;
(二)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标准,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近一年内无突出问题;
(五)建立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城乡居民医保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
二、申请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县级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三)运行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严重违规违纪证明和年检证明,财务管理相关凭证,医务管理相关资料等)。
(四)主要部门、科室设置、医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仪器清单)和床位设置情况。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联系电
话。
(六)医疗机构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及平面图。
(七)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清单。
(八)医务人员和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省、市、县级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