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药品法律法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11年1月30日发布。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了8年。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4
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
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
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
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10
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附件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4日起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12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另外需重点掌握的主要内容还有:
1、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院内网-药事信息-抗菌药物专项整治)
2、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院内网-药事信息-政策法规)。
(完)
第二篇: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试题(共)
阜阳市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试题
姓名:部门:成绩:
一、单选题(共40分;每题4分)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取得()A.《药品生产许可证》 B.《药品经营许可证》C.《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D.《进口许可证》 2.药品必须符合()A.国家药品标准 B.省药品标准 C.直辖市药品标准 D.自治区药品标准 3.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经营药品。
A.《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B.《药品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C.《药品检验质量管理规范》 D.《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进行健康检查。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5.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A.工商管理部门 B.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6.国家实行药品()报告制度。
A.工业产值 B.经营销售额 C.质量抽验 D.不良反应 7.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阜阳市
品是()A.处方药 B.非处方药 C.麻醉药品 D.精神药品 8.以红色椭园形底阴文的专有标识的是()。
A.药品的通用名称
B.药品的商品名称
C.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
D.甲类非处方药 E.乙类非处方药 9.药品的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
A.按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说明书
B.按规定印有标签和相应标识
C.按规定贴有标签和应有的标识 D.按规定附说明书和相关的标识 10.包装上不须印有规定标志的是()。
A.麻醉药品 B.非处方药C.处方药 D.外用药品 E.二类精神药品
二、多选题(共60分;每题6分)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B.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C.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D.具有药品研究、生产、经营、检验的规章制度。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的保管制度,争取必要的()等措施。
A.冷冻 B.冷藏 C.防冻 D.防潮 3.国家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A.原材料 B.处方药 C.非处方药 D.保健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阜阳市
A.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B.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C.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D.变质或被污染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A.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给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B.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C.未标有效期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D.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
A.符合药用要求 B.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C.所有合格的标志 D.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7.()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标志。
A.外用药品 B.非处方药品 C.麻醉药品 D.中草药 8.依《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是()。
A.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B.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C.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D.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E.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阜阳市
9.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药品的()A.质量 B.疗效C.不良反应 D.市场行情 E.经济效益 10.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
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放射性药品 D.毒性药品 E.处方药
第三篇:法律法规知识
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题
一、选择题:
1、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年。
A、1949年
B、1954年
C、1950年
D、1982年
2.()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刑法
B、宪法
C、立法法
D、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人民
B、中国共产党
C、公民
D、群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人民
B、公民
C、国民
D、群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
A、人身
B、人格
C、民主
D、民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于()正式施行的。
A、1991年1月1日
B、1991年9月4日
C、1992年1月1日
D、1999年11月1日
7.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武力
B、法律
C、暴力
D、权力
8.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A、赡养
B、抚养
C、扶养
D、培养
9.()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A、任何组织和个人
B、学校
C、单位
D、机关团体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在()颁布的。
A、1986年
B、1978年
C、1976
D、1988
11、我国实行()制义务教育。
A、六年
B、九年
C、十二年
D、十四年
12、未成年人是指()公民。
A、未满十六周岁
B、未满十八周岁
C、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D、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
13、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A、一般
B、可以
C、一律
D、应该
1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15、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
A、书本费
B、学费
C、杂费
D、教育费
16、禁止在()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A、居民住宅区
B、厂矿企业
C、中小学校
D、商业区
17、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取消其学籍。
A、可以
B、不得
C、必须
D、应当
18、()不得在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A、学校老师除外其他人
B、任何人
C、家长
D、除领导外其他人
1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责任。
A、直接
B、间接
C、主要
D、次要
20、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动物园、公园等场,()对中小学生和儿童优惠开放。
A、可以
B、应当
C、必须
D、节假日
21、对流浪乞讨或者()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A、离家出走
B、小偷小摸
C、逃学旷课
D、打架骂人
2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A、留级
B、休学
C、辍学
D、转学
23、中小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A、上课讲话
B、旷课
C、吸烟
D、不交作业
24、()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A、娱乐
B、健身
C、任何经营
D、商业
25、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____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
A.未满16周岁
B.未满17周岁
C.未满18周岁
D、未满14岁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____起施行。
A.1992年1月1日
B.1994年7月1日
C.1996年10月1日
D、1996年1月1日
27、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____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
A.离异双方
B.抚养方
C.双方约定的一方
D、任何一方
28、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____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A.寒暑假
B.星期
六、日
C.国家法定节假日
D、任何时候
29、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属____行为。
A.不良
B.严重不良
C.犯罪
D、处罚
30、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属____行为。
A.不良
B.严重不良
C.犯罪
D、处罚
3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责令其立即改正。
A.训诫
B.罚款
C.警告
D.处罚
32、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部一致时服从()的指挥。
A.交通标志
B.交通标线
C.交通警察
D.交通监督员
33、义务教育可分为()。
A.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
B.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
C.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
D.初级教育和高级教育
34、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以拘留,拘留最长为几天?()
A.10天
B.12天
C.15天
D.18天
3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应为几人?()
A.不超过2人
B.可超过2人
C.不超过3人
D.可超过3人
36、学校对()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A、不听话
B、有疾病
C、身体有缺陷
D、有不良行为
37、如果我才12岁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即使我做了严重犯罪的坏事,法律规定也可以()处理。
A、没有办法
B、收容教养
C、拘留
D、劳动教养
38、在上课时有同学捣乱,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权利遭到侵犯由()来保护。
A、家长与老师 B、老师与同学
C、警察与老师 D、家长与同学
39、学生在学校违反校规(如未按规定存车),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罚款。
A、应当
B、可以
C、禁止
D、必须
40、法律规定:“父母依法有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监护的职责”。那么,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监护的职责。
A、也有
B、没有
C、有一定的D、应该有
41、法律规定:父母、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果未成年人自己不愿意上学,()就违法了。
A、未成年人
B、父母、监护人
C、未成年人、父母、监护 D、学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A、14
B、15
C、16
D、18
43、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法制教育、军训等活动,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也()参加。
A、可以不
B、就有义务
C、可以家长请假就不
D、应当
44、我国年满()周岁的公民,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14
B、16
C、18
D、20
45、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执行刑罚。
A、监狱
B、少管所
C、劳教场所
D、收容所
46、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A、逃学
B、旷课
C、不在家中
D、擅自外出,夜不归宿
4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A、批评
B、指责
C、体罚或变相体罚
D、教导
4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未满10周岁
B、未满14周岁
C、未满16周岁
D、未满18周岁
49、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
A、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B、送工读学校
C、行政拘留
D、罚款
50、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健康发展。
A、身心
B、素质
C、身体
D、心理
5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协议书
B、劳动合同
C、口头协议
D、意向书
52、下列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又()
A、星期六和星期天
B、元旦
C、寒假
D、暑假
53、中小学周围环境的治理应当由()负责。
A、学校
B、公安机关
C、社区
D、居民委员会
54、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提起诉讼。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机关
55、下列属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是()
A、抄袭作业行为
B、携带管制工具
C、考试作弊行为
D、不遵守课堂纪律
56、下列哪个是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A、电影院
B、博物馆
C、营业性电子游戏厅
D、动物园
57、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A、12小时
B、24小时
C、14小时
D、28小时
58、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免于处罚,但是可以(),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A、训诫
B、警告
C、罚款
D、劳动教养
59、下列未成年人的物品哪些不能传阅?()
A.少儿图书
B.作业本
C.信件
D、卡片
6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____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居委会法律是一叶扁舟,乘载着你,在人生漫漫大海上安全行驶一辈子。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学法明是非,懂法知荣辱,用法保幸福。有一种爱叫法律,有一种温暖叫遵守。
如何应对敲诈勒索和抢劫:
反抗法:寻找薄弱,功其不备
感召法:通之以理,晓之以法
周旋法:佯装服从,伺机脱逃
耍赖法:嚎叫喊哭,引起旁观
呼叫法:呼喊救命,以求援助
认亲法:碰到大人,佯装害怕,迷惑对方。抛物法:扔掉物品,引开视线。
小学生法律知识儿歌: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2.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
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3.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遵纪守法,从小做起。遵纪守法,不做危险事。
争做守法好孩子 知法、守法、从我做起
第四篇:药品经营企业员工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试题2013
企业员工法律法规培训试题(批发2013)
所属部门: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1分)
1.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经营药品。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4.国家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5.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并附有。
6.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7.、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8.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
9.企业应当对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10.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11.、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12.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13.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权限及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14.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
15.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监管的实施条件。
16.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17.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相符。
18.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19.电子数据的更改应当经部门审核并在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1
20.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和上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21.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22.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23.药品出库时,应加盖企业药品原印章的随货通行单。
24.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冰袋、冰排等蓄冷剂。
25.运输药品过程中,运输工具应当保持。
26.企业应当对、系统以及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27.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记录、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
28.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供货单位为药品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加盖其专用章原印章(可采用电子形式保存)
29.储存药品相对湿度。
30.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药品标签上必须印有()
A.化学名称B.英文名称C.拉丁文名称D.通用名称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由谁审批()
A.国务院B.卫生厅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全国人大常委会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有效期为()
A.5年B.4年C.3年D.2年
4、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药品广告的内容规定必须真实、合法,必须以()
A.该药品的外包装的资料为准B.该药品的宣传资料为准C.以广告公司策划的内容为准D.该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6、药品广告可以()
A.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B.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D.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7、在药品监督管理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是()
A.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出售的中药材B.监督管理药品广告C.监督管理药品商标
D.追查假药、劣药
8、零售药店不能销售的药物是()
A.抗生素B.二类精神药C.麻醉药品D.解热镇痛药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非处方药的专有标识为()
A.白底蓝字B.椭圆形背景下的“OTC”C.黑底白字D.白底绿字
10、处方药是()
A.不需医师处方可自行在药房选购使用的药品B.凭医师处方才能从医院药房或药店购买的药品C.消费者按说明上的介绍就可安全使用的药品D.凭医师处方只能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
11、药品经营企业对什么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A.处方价格超过1万元的B.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C.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D.患者不满意医师所开处方的12、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A.国家药品标准B.药用要求C.客户要求D.行业要求有下列哪种情形的药品为假药?(假药定义)()
A.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B.以药品冒充非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C.变质的药品D.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宣传的14、有下列哪种情形的药品为假药?(假药定义)()
A.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
止使用的C.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D.变质的药品
15、有下列哪种情形的药品不是按假药论处?()
A.被污染的B.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C.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D.超过有效期的16、有下列哪种情形的药品为劣药?(劣药定义)()
A.被污染的B.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C.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D.未标明有效期的17、下列哪种情形的药品不是按劣药论处?()
A.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B.未标明有效期的C.更改有效期的D.被污染的18、下列哪种情形的药品不是按劣药论处?()
A.不注明生产批号的B.未标明有效期的C.更改有效期的D.更改生产日期的19、有下列哪种情形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A.依照的《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B.某注射剂使用的安瓿未经批准的C.变质的药品D.非药品冒充药品的2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患有什么疾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A.心脏病B.风湿关节炎C.乙型肝炎D.高血压
21、下列哪类药品的标签上无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A.麻醉药品B.抗生素C.外用药品D.非处方药
22、发布药品广告的法定批准证明文件是什么?()
A.药品广告审查证明B.药品广告备案登记表C.药品广告注册证D.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3、特殊管理的药品是指()
A.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抗肿瘤药品B.麻醉药品、戒毒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C.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D.麻醉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24、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
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A.10年B.8年C.5年内D.终身
25.对实施()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A.批号B.效期C.商品条码D.电子监管码
26.除药品()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A.失效B.近效期C.质量D.冷藏
27.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停售B.追回C.采购退出D.召回
28.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
()记录。
A.追回B.召回C.退回D.退出
29.()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的以上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A.质量管理、验收、养护B.质量管理、验收、采购C.采购、验收、养护
D.质量管理、采购、营业
3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管理和质量控制的()。
A.基本准则B.保证C.保障D.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1.5分)
1.国家对()药品,施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A.精神药品B.医疗用毒性药品C.放射性药品D.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2.国家实行()制度。
A.药品不良反应报告B.药品储备C.中药品种保护D.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3.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必须制定和执行()制度。
A.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制度B.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制C.计算机系统的管理D.药品召回的管理
4.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A.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B.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C.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D.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5.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一下设施、设备()
A.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一个以上独立冷库
B.用于冷库温度自动检测、显示、记录、控制、报警的设备
C.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D.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6.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A.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45%—75%
B.药品垛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2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C.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D.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7.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A.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温度要求
B.不必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C.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D.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
8.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B.确定所购药品的合法性
C.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性
D.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9.仓库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A.特殊管理药品专区
B.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C.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D.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10.从事中药饮片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学历或相应职称。
A.药学中专或药师;中药学中专或中药师
B.中药学中专;主管中药师
C.药学中专;主管药师
D.中药学中专或主管中药师;中药学中专或中药师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详细目录:
第一篇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医院会计制度深圳慈海医院 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
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医院工作制度
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厦门华兴医院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衽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医疗老生常谈援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http://www.teniu.cc/chanke/caichao/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
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界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
第二篇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供应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http://www.teniu.cc/chanke/sc/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作价办法的试行意见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仿制药品审批办法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药品包装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 药品政府定介办法
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 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关于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申请发明奖励的条件(试行)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 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http://www.teniu.cc/chanke/pfc/ 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若干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内容有关规定 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化工作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申办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 实施说明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卫生标准
关于《药品卫生标准》的几点补充说明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
(一)的通知
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teniu.cc/shengyu/ 关于钱发《医疗器械产品临床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
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
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出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加强仿制药品申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 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http://www.teniu.cc/shengyu/wtyc/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簿)》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 http://www.teniu.cc/gwy/ 第三篇 诊疗护理常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容)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 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设备应用规范
(一)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教育工作的意见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医疗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继续作好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通知 卫生中关于印发非淋菌性尿道炎等疾病诊疗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改革中加强护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医疗救护及上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坚决防止医疗责任事故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卫生部医政司、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司、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纪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的复函 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一)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二)http://www.teniu.cc/jieshi/ 第四篇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 开展整顿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撤销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统一核发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出口血液制品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 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国的联合通知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第五篇 疾病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启用新的AFP监测表格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全国学生龋病与牙周疾病综合防治方案(试行)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第六篇 卫生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般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卫生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 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医疗休养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teniu.cc/waike/ 第七篇 医学、药品实验管理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神经妥乐平等1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
第八篇 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批复
第九篇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http://www.teniu.cc/neike/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司法部关于推迟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序结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http://www.teniu.cc/neike/gxy/ 第十篇 典型案例
张某诉某医院误诊赔偿案
祁某应垂危病人亲属要求为病人注射药物促其死亡案 郭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夏某诉A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袁某诉某培训学校美容损害赔偿案 A药品公司诉B药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护士梁某玩忽职守案
钱某诉某按摩院过失致人骨折损害赔偿案 齐女士诉A医院谎报病情牟利赔偿案 常某、邓某、周某非法采集血液案
B地区计生服务部不服B市卫生局药品管理处罚决定案
张某诉A省B医院髋关节手术发生坐股神经及股神经损伤手术并发症医疗损害赔偿案
吴某诉医院手术后在身体中遗留器械赔偿案
王某诉B县医院救治不当造成终身残疾赔偿案
谭某等诉A县人民医院接急救电话后未及时出诊延误抢救赔偿案 石某诉A省B市某卫生院用药不当赔偿相应医疗费案 A省某医院的姜某、陈某拒绝领回出生婴儿纠纷案 李某诉A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肝炎赔偿案
秦某不服B县卫生局责令其停业、没收其药品和器械并及罚款案 田某某诉A省B医院植入质量不合格的心脏起搏器损害赔偿案
某省卫生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败诉案
李某诉A医院错写剂量致其服药中毒造成严重后遗症赔偿案
第十一篇 我国政府及有关职能部委对防治“非典”的通知及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非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防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对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非典”疫区城镇污水消毒灭毒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场所严禁使用中央空调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