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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规定和标准说明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0-42676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3 09:36: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规定和标准说明

201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规定和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1.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2.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3.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处,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4.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3.企业资质审批可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进行公示。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业绩说明

1.企业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 2.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3.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项数必须分别满足,同一类别的多项工程只能算l项数;

4.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总承包工程业绩;以分部分项工程作为专业工程代表业绩的,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或总分包合同和业主证明材料;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但不能超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时限要求;

6.总承包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由该企业全部自行完成,均可计人申报企业的总承包业绩;

7.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8.房建业绩中涉及“单位”、“单体”、“单跨”、“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

9.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建工程跨度业绩;

10.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业绩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天线、水箱等构筑物不能计算在内;

11.装修装饰业绩不含幕墙工程; 12.网架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二)人员说明

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5%;

4.初级及以下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由最初一级受理资质申报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不需上报。

(三)工程结算收人

1.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人,不包括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人;

2.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可按企业申报的各资质类别最高标准值考核,但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3.特级资质或资质标准中有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要求的资质类别,如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申报单位需要提供本资质类别所要求的近3年经业主或有关机构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

(四)年限

资质升级应当逐级晋升。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应当满3年,申请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应当满2年,按企业取得该类别等级资质时起至申请资质升级之日止的时间跨度计算。

(五)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注册资本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净资产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依据。

(六〉覆盖专业工程规定,另行制定

(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 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八)分立和合并

企业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的新企业同时申请核定。资质审批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分别进行审批。企业合并申请资质的,合并前各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可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由建设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执行“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文件有关规定。

(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事项 1.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经市级(扩权县)审核同意并签章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服务中心。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时受理有关资料。3.各种变更事项需提交如下附件资料:

1)企业名称:营业执照、企业改制批复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证明资料、企业章程、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涉及资质证书编号变更[跨区域变更]的可不提供资质证书正本)。

3)注册资金: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所有资质证书副本。4)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所有资质证书副本。5)注册经济类型:营业执照、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决议)、职称证件、身份证件、所有资质证书副本。

7)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件、工作简历、聘用合同、所有资质证书副本。

8)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件、工作简历、聘用合同、所有资质证书副本。

4.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应在全国性媒体、由省级审批的企业应在全省性媒 体)上声明作废。

5.企业办理各种变更事项均需及时通过河北建设网(网址:http://www.teniu.cc)办理网上变更手续。如果资质证书编号已变,则通过变更系统进入,将资料修改完毕后及时上报;如果资质证书编号未变,则通过申请系统进入,将资料修改完毕后保存即可。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一、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

1)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境外投资方的外国(港、澳、台)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4)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外籍人士提供,下同)复印件;

8)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外籍人士提供学历证书,下同)、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9)企业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的证明文件; ll)※企业代表工程[中标通知书(申请总承包序列资质提供)、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

12)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13)其他证明材料。

带※标志的材料如果没有,可不提供。

二、申请晋升建筑业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

1)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外籍人士提供,下同)复印件;

6)★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管理(专业)经历证明复印件;

7)企业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9〉※企业代表工程[中标通知书(申请总承包序列资质提供)、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 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与材料消耗情况》表);

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2)★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13)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参照上述资料执行,其中带※标志的材料如果没有,可不提供,相关资质按暂定级核定。对于主项资质标准能够覆盖的内容,在申报增项资质时可不再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

申请暂定级转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参照上述资料执行,其中带★标志的材料可不提供。

三、附件材料的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原件与翻译件同时提供; 2.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审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

3.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证明文件,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

1)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和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证明文件中必须包含所证明人员供职的时间、承担的职务或职责,职业操守等情况;

2)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中必须包含工程的投资规模和所申报资质要求的技术指标、开竣工日期、工程验收、所证明人员在工程中承担的职务或职责以及履行职务等情况; 4.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同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5.企业需提供代表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

6.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技术指标)必须同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技术指标)一致;

7.资质标准对厂房有具体要求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厂房平面图。

四、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

2.附件材料要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3.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及加盖企业公章或印鉴。

4.附件材料扉页上应写明企业经办人或联系人电话和手机号码。5.提供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在页面的上半部,下半部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装订分类:

1)附件材料一(综合材料)内容包括: 一—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一—境外投资方的外国(港、澳、台)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 一—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一—企业章程;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一—近三年的统计报表;

一—经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管理(专业)经历证明;

一—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有关资料:资格证书、身份证件(适用境内人士),身份证件、承接相应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适用境外人士);

一—企业设备情况;

一—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产权证及出租合同(协议)复印件]。

2)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 一—中标通知书; 一—工程合同; 一—工程验收资料;

一—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3)附件材料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卷)内容包括: 一—职称证书(境内人士)、学历证书(境外服务提供者);

——身份证件;

——承担工程管理经历的证明文件(境外服务提供者)。

五、材料册数

材料基数:《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含附件材料一、二、三)。其中,涉及铁路、交通、信息、水利、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增加《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和附件材料三各一套、附件材料二专业分册一套;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增加《申请表》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含附件材料一、二、三)、附件材料一和附件材料三各两套、附件材料二专业分册两套。

六、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4.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 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5.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七、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市、扩权县)变更,申请资质变更再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市级、扩权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现有资质的原全部申报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资质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篇: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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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1.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2.施工总承包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动分包类别类质。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3.企业资质审批可采用专这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要以时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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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

(一)业绩说明

1.企业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 2.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另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3.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项数必须分别满足,同一类别的多项工程只能算1项数;

4.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总承包工程业绩;以分部分项工程作为专业工程代表业绩的,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或总分包合同和业主证明材料;

5.同一个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由该企业全部自行完成,均可计入申报企业的总承包业绩;

7.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提指自申报起逆推5年或10年,如:申报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8.房建业绩中涉及“单位”、“单体”、“单跨”、“单项”工程,均指单位建筑或连体建筑。

9.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建工程跨度业绩; 10.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业绩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天线、水箱等构筑物不能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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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装修装饰业绩不含幕墙工程; 12.网架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二)人员说明

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退休返聘人员不超过标准要求的15%。

(三)工程结算收入

1.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不包括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2.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可按企业申请的各资质类别最高标准值考核,但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3.特级资质或资质标准中有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要求的资质类别,如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申报单位需要提供本资质类别所要求的近三年经业主或有关机构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

(四)年限

资质升级应当逐级晋升。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应当满三年,申请专业承包序列质升级的应当满二年,按企业取得该类别等级资质时起至申请资质升级之日止的时间跨度计算。

(五)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注册资本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净资产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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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覆盖专业工程规定,另行制定。

(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般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遂洞工程专业承包;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我;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动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八)分立和合并

企业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的新企业同时申请核定。资质审批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分别进行审批。企业合并申请资质的,合并前各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可作为其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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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

本人将严格遵守资质审要的有关纪律,如实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的数据、内容,如有虚假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审查人答名:

****年**月**日

资料编号:

经济性质

省级建设

企业申请 企业名称

资质 主项: 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 主项: 及批准时

原有资质

间(年月)主项: 资料是否齐全

增项:

增项:

增项:

是□

否□ 受理部门是否已核原件 是□

否□

受理企业类型 新设立

升级□

增项□

考核指标 标准值

达到立

合并

其他□

资质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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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达标情况

三总师

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经理与

有职称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其中:中/高级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

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净资产

注册资本金

标准要求的专业技

术人员情况

标准要求的机械或设备情况

标准要求的厂房(场地)情况

续表 企业名称

值 达到值 经济性质

达标情况

增项资质审查情况 考核指标 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地)情况

标准要求的厂房(场

增项资质审查情况 考核指标 标准值 代表工程业绩

到值 达标情况

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况

续表 企业名称

标准要求的机械或设备情

标准要求的厂房(场地)情况

经济性质

审查意见:

一、□同意

主项

工程

承包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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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增项

工程

承包

级;

增项

工程

承包

级;

二、□不同意

主项

工程

承包

级;

□不同意

增项

工程

承包

级;

增项

工程

承包

级;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达标

□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不达标;□企业净资产不达标。2.□工程结算收入不达标

□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不达标;□企业近三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不达标。3.□人员不达标

□企业经理不达标(□工作经历不符合要求,□职称不符合要求); □企业技术负责人不达标(□工作经历不符合要求;□采取不符合要求;□已经超过通休年龄);

□企业总会计师不达标(□职称不符合要求); □企业总经济师不达标(□职称不符合要求);

□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不达标(□数量不达标;□手续不齐全;□退休人员超过15%的比例); □企业具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达标(□数量为达标,□手续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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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变更手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手续等)。4.□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

□数量不达标;□资料不能反映考核指标,如缺合同、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结算单、设计文件等;□工程类别不正确;□代表工程业绩已超过考核期;□工程非单体、单跨、单项、单位工程。5.设备不达标

□数量、种类不达标;□未能提供有效权属证明,如机械设备发票、租赁合同等。6.□厂房不达标

□无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无厂房平面图。7.□不符合申请条件

□年限不足;□越级申请;□专业承包增项总承包资持;□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超过五项。

三、□其他 请说明:

审查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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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1.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2.施工总承包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动分包类别类质。

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3.企业资质审批可采用专这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要以时行公示。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

(一)业绩说明

1.企业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

2.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另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3.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项数必须分别满足,同一类别的多项工程只能算1项数;

4.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总承包工程业绩;以分部分项工程作为专业工程代表业绩的,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或总分包合同和业主证明材料;

5.同一个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由该企业全部自行完成,均可计入申报企业的总承包业绩;

7.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提指自申报起逆推5年或10年,如:申报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8.房建业绩中涉及“单位”、“单体”、“单跨”、“单项”工程,均指单位建筑或连体建筑。

9.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建工程跨度业绩;

10.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业绩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天线、水箱等构筑物不能计算在内;

11.装修装饰业绩不含幕墙工程;

12.网架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二)人员说明

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退休返聘人员不超过标准要求的15%。

(三)工程结算收入

1.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不包括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2.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可按企业申请的各资质类别最高标准值考核,但资

质等级标准中规定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3.特级资质或资质标准中有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要求的资质类别,如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申报单位需要提供本资质类别所要求的近三年经业主或有关机构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

(四)年限

资质升级应当逐级晋升。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应当满三年,申请专业承包序列质升级的应当满二年,按企业取得该类别等级资质时起至申请资质升级之日止的时间跨度计算。

(五)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注册资本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净资产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依据。

(六)覆盖专业工程规定,另行制定。

(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般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遂洞工程专业承包;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我;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动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八)分立和合并

企业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的新企业同时申请核定。资质审批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分别进行审批。企业合并申请资质的,合并前各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可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

第四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编者注:

1、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见本规定第九条;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见本规定第十条;

3、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见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五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本条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资质条件的下一个等级核定其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三十一条 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三十九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201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规定和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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