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一
第二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
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会计报表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第三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0目的: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制订本办法。2.0适用范围: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3.0职责:
3.1财务经理: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的各项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2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3.3秘书处:负责对财务部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4.0定义: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4.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4.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会计科目明细表,会计审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
4.4税务报告类: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税务文件。
4.5财务预算报告类:月度、季度、财务预算报告,包括预算编制报告、预算差异分析报告、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预算报告。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业务报告审批单,经济合同,请示报告书,各类会计档案清册。
4.7电子文件类:记载会计档案的光盘、磁盘、磁带等。4.0 工作程序:
4.1 会计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4.2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
4.2.1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负责整理立卷、编号并装订成册,注明名称、卷号、册数、起止。
4.2.2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对会计档案立卷后,应按照4.0所述类别分别归档保管。4.2.3已经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经财务经理批准后,方可拆封整理。4.3会计档案的保管:
4.3.1公司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4.3.2会计档案应存放于有一定防盗和防火功能的档案柜中,不得随意堆放,档案柜钥匙由专职人员保管,备用钥匙由财务经理保管。
4.3.3以电子媒介形式存储的会计档案资料,应当根据公司计算机安全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备份管理并储存在安全的场所。
4.3.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保管期限从会计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
4.3.5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如发现会计档案被人非法销毁、丢失、隐匿、涂改、复印、长期借阅不还等情况,应立即报告财务经理和主管经理进行调查。对违纪者,按公司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4.4会计档案的借阅:
4.4.1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查阅登记簿,全面登记会计档案的查阅情况。
4.4.2公司内部非财务人员因业务需要查阅会计档案,事先应当经过财务经理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4.4.3公司内部非财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复印会计档案,事先应当经过财务经理的批准,复印资料必须由财务人员进行,并按规定办理查阅登记手续。非财务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会计档案。4.4.4政府主管机关或外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会计档案,事先应当经过财务经理、总经理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4.4.5借阅者查阅资料时,档案保管员应在现场陪同,借阅者归还时要检查资料是否完整,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4.4.6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财务部或档案管理室。确因业务需要,应取得财务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借出会计档案时,经办人员双方必须进行全面的数量清点并做好登记记录。4.4.7非控股股东单位需要查阅、调阅公司会计档案时,应取得控股股东单位的同意。4.5会计档案的销毁:
4.5.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员提出销毁意见,财务部会同秘书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总经理、上级主管公司财务部及董事长批准后放可销毁。
4.5.2对涉及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4.5.3档案销毁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并由财务部和秘书处共同派员监销。
4.5.4监销人必须亲临销毁现场,监督档案如数完全销毁。
4.5.5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财务经理、上级主管公司财务部,并归入档案备查。5.0 相关附件和记录
5.1附件1: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5.2附件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3附件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4附件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5.5附件5:会计档案借阅登记表 5.6附件6:会计档案管理流程图 6.0参考文件
6.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98)财会字第32号)
第四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3日 修订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医院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说明文字),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门诊药品、后勤仓库各期盘点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财务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书、工作总结、报告,全年预算、决算,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范围,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
(一)每月定期将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序装订。装订前要剔除金属物,逐一编写页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应折叠整齐、结实、美观。要填好凭证封面和脊背,每册厚度约4.5CM,并在封面与脊背的接缝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和装订人印章。会计凭证应一册作为一个案卷。
(二)会计账簿按立卷。活页账簿应撤出空白账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每本账薄要加贴封面。
(三)会计报告应在决算之后将年报和季报、月报分别立卷。装订成卷的会计报表应附加统一规定的报表封面,年报应归入各单位文书档案保存。
(四)工资及附件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部门盘点表等参照会计账簿整理方法。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分类整理,有序存放,妥善保管。
(二)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移交目录。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全部移交医院档案室保管。不得自选封包保存。档案室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档案室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的,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共同拆封整理。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CW—02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3日 修订日期:
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装订成册后归入医院全宗卷保存。
(三)会计档案要填写案卷目录,作为基本的检索工具和统计工具。
第五条 会计凭证查询与借阅
(一)医院个人查阅需填写查询记录,并与会计档案员共同查阅。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需要须经计财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二)住院或门诊患者发票丢失要求复印存根的或需要复印其他票据存根的,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丢失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档案管理员需做好复印发票登记工作。
第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时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见附表)。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由院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在院长办公室主任的主持下,由院档案室、计财部、审计部共同组织鉴定,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销毁时由档案室、计财部、审计部、监察室共同派人员监销。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交档案室保管。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二)由计财部保管的会计档案,如住院部、门诊部每天的票据存根、院内收据存根、院内支票存根等资料按规定保存期满需销毁时,由计财部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报经计财部主任、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编制销毁记录,严格清点核对,并由院档案室、计财部、审计部、监察室共同派人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CW—02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3日 修订日期:
附表: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 │ 保管期限 │ ││ 序 │ 档案名称 ├──┬──┬──┤ 备 注 ││ │ │财政│行政│税收│ ││ 号 │ │总预│单位│会计│ ││ │ │算 │事业│ │ ││ │ │ │单位│ │ │├──┼───────────┼──┼──┼──┼──────────┤│一 │会计凭证类 │ │ │ │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10年│ │10年│ ││ │及缴库退库凭证 │ │ │ │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 │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 │15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 │种会计凭证 │ │ │ │凭证和传票汇总表。│├──┼───────────┼──┼──┼──┼──────────┤│4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 │ │15年│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 │凭证 │ │ │ │保管2年。│├──┼───────────┼──┼──┼──┼──────────┤│5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15年│ │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 │他会计凭证 │ │ │ │会计凭证。│├──┼───────────┼──┼──┼──┼──────────┤│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 │ │15年│ ││ │ │ │ │ │ │├──┼───────────┼──┼──┼──┼──────────┤│二 │会计账簿类 │ │ │ │ │├──┼───────────┼──┼──┼──┼──────────┤│7 │日记账 │ │15年│15年│ ││ │ │ │ │ │ │├──┼───────────┼──┼──┼──┼──────────┤│8 │总账 │15年│15年│15年│ ││ │ │ │ │ │ │├──┼───────────┼──┼──┼──┼──────────┤│9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 │25年│ │ ││ │票证分类出纳账 │ │ │ │ │├──┼───────────┼──┼──┼──┼──────────┤│10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15年│15年│15年│ ││ │簿 │ │ │ │ │├──┼───────────┼──┼──┼──┼──────────┤│11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25年│25年│ ││ │ │ │ │ │ │├──┼───────────┼──┼──┼──┼──────────┤│12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 │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 │资产明细账(卡片)│ │ │ │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 │ │ │ │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 │ │ │ ││ │ │ │ │ │ │├──┼───────────┼──┼──┼──┼──────────┤│13 │财政总预算 │永久│ │ │ ││ │ │ │ │ │ │├──┼───────────┼──┼──┼──┼──────────┤│14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10年│永久│ │ ││ │ │ │ │ │ │├──┼───────────┼──┼──┼──┼──────────┤│15 │税收年报(决算)│10年│ │永久│ ││ │ │ │ │ │ │├──┼───────────┼──┼──┼──┼──────────┤│16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年│ │ │ ││ │ │ │ │ │ │├──┼───────────┼──┼──┼──┼──────────┤│17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10年│ │ │ ││ │决算)│ │ │ │ │├──┼───────────┼──┼──┼──┼──────────┤│18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3年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 ││ │ │ │ │ │年。│├──┼───────────┼──┼──┼──┼──────────┤│19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5年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 ││ │报表 │ │ │ │年。│├──┼───────────┼──┼──┼──┼──────────┤│20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 │ 5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 ││ │月、季度报表 │ │ │ │年。│├──┼───────────┼──┼──┼──┼──────────┤│21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 │ │ │10年│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 │报表)│ │ │ │机关报送的保管3年 │├──┼───────────┼──┼──┼──┼──────────┤│四 │其他类 │ │ │ │ ││ │ │ │ │ │ │├──┼───────────┼──┼──┼──┼──────────┤│22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15年│15年│ │├──┼───────────┼──┼──┼──┼──────────┤│23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永久│永久│ │├──┼───────────┼──┼──┼──┼──────────┤│2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永久│永久│ │└──┴───────────┴──┴──┴──┴──────────┘
第五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第六条 银行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七条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八条 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 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十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 银行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银行应严格会计档案调阅管理,防止会计档案丢失和泄密。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提出申请,并经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采用网络形式查阅的,应严格有关控制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银行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在银行专人陪同下查阅。
查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银行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保管期限界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本行行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除银行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销毁会计档案应经上级行批准;
(四)应由本行会计部门、稽核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
银行销毁会计档案,应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
第十四条 保管期限界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银行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应经分立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银行机构合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银行机构保管。银行分支机构关闭,会计档案由其上级行代管。银行机构撤销或破产清算,会计档案应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银行交接会计档案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银行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各银行可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财务会计报告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5.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账销案存记录 9.银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 2.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 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银行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下级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2.联行往来核算资料 3.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对账回单 5.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银行认为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1.日报表 2.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3.流水账 4.不定期报表 5.银行认为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