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连金州新区培训学校办校指南
全州新区非学历民办学校办学指南 一.设立非学历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符合标准的宽敞、明亮、安全的校舍。凡租赁的校舍,租期不少三年。
(二)办学场地必须是商业。公建或商住两用等符合办学要求性质的房屋。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
1.简易建筑、危房。
2.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3.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4.其他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三)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主要教学设备应当自有。学校至少有一台计算机用于管理。举办计算机类的学校,计算机数量不少于60台。
(四)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首次投资金额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五)教职员工人数达到10人以上(其中专职教师为总人数30%以上)
二.学校负责人资格要求
(一)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拟办民办学校的负责人(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治水平。
(三)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负责人(法人)。
三.学校名称要求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切表示其所在的行政区域、类别和层次,一般按照大连金州新区+学校名称+学校办学类别+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组成,学校名称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方可使用。
四.师资队伍要求
(一)民办学校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备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学校的 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年龄70岁以下。
(二)非学历民办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职员工总数的30%,会计出纳不能同一人担任),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证和任职条件
第二篇:大连金州新区城区除雪工作方案
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本质水平,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意见》(辽政发〔2016〕90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7〕3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把准入关,达标保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淘汰关闭一批,从而全面提升矿山规模和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实现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产业布局,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采取有效手
段控制和减少小矿山数量,通过整合的方式,使矿产资源向开采规模大,技术、管理、设备水平高的矿山企业集中。
依法合理推进。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运用法律、技术等行政手段,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推进整顿提升工作。
应用科技手段。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依靠科学、先进的技术促进矿山走规范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的产业发展道路,全面提升改造矿山产业。
积极稳步开展。在依法提升改造的过程中,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落实属地原则。各相关功能区(园区)、街道要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矿山整顿提升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具备条件的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基本改变,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1.稀土、铁矿、有色、黄金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立项核准文件,其他矿种要取得立项备案文件。
2.新设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矿业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产业政策。除同属1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
3.应统一开采的矿床,新建项目原则上只能设立1个采矿权。4.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满足设计要求。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扩大开采的,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矿山项目:(1)不符合国家、省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2)与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
(3)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4)位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禁止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保护区等区域,以及不符合林业相关供地政策的区域。
(5)相邻的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6)露天开采矿区面积过小或地形不利,不能满足修路上顶,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
(7)不符合规划环评相关要求,或现有矿山项目未完成环评规定的生态修复建设要求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1.生产矿山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1)矿山符合已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省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健全完善。
(4)安全管理机构、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并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8)与相邻的矿山以及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
(9)矿山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满足安全规程、设计要求。
(10)地下开采矿山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
(11)安全生产档案资料齐全,采掘生产图纸与实际相符。(12)无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13)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4)编制了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要求组织演练。
(15)矿山开拓、准备、回采及开采顺序、设备选型和安装等符合设计要求。
(16)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规定。
2.基建矿山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且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3)无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无合法理由超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5)符合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规定。
3.积极推动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依法强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鼓励矿山采用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设备,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减少作业现场人员。积极推广地下矿山采用凿岩台车、铲运机、装载机、撬毛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地下矿山掘进、装载、运输机械化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铲装、中深孔爆破。
(三)实施“四个一批”工程。
1.达标保留一批。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矿山予以保留,可以继续生产或者建设。同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级管理。
2.改造提升一批。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指导,实施改造提升:
(1)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家、省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但改造后能达到要求,需要单独保留的。
(2)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但具备相应的整改条件,需要继续保留的。
3.整合做大一批。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引导,实施整合重组:
(1)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家、省市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但有条件实施整合的。
(2)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3)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4)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
4.淘汰关闭一批。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管委会依法实施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开采的。
(2)存在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超定员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无正当合法理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5)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6)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7)资源枯竭的。
(8)在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9)其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15日前)。制定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矿山整顿提升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月16日—2018年2月15日)。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认真查找问题,科学作出评价,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对象,并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三)实施验收阶段(2018年2月16日—2020年12月31日)。认真落实各项整顿提升措施,除达标保留矿山外,其他矿山必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检查验收,2020年9月30日前,迎接市政府对新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领导小组(附件),切实加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遇到的重大— 8 —
问题,坚决打好全区矿山整顿提升攻坚战。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商解决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格新建矿山准入,科学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的矿山,扎实推动矿山整顿提升工作。
(三)依法稳步推进。要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土地、财政、税收、再就业等相关政策,依法推进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矿业权人的支持和配合,给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整顿提升后的矿山企业监管,巩固整顿提升成果,确保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取得实效。对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强化服务,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四)强化监督检查。矿山整顿提升是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大举措和治本之策,新区管委会将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推动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顺利进行。对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由此引发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区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 9 —
问题突出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
(五)维护社会稳定。矿山整顿提升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阻力大、困难多,各部门、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研判和深入分析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关闭、合并、破产的矿山企业要做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方面问题,积极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工作责任不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矿山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成效和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
保障能力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
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王
强
市委常委,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宋振民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李道刚
新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王大生
新区商务局局长
马英骥
新区财政金融局局长
王
岩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端平
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茂民
新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孙
强
新区农业局局长
杨
军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段世利
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迟长海
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王天欣
金州公安分局政委
韩彦国
开发区供电分公司经理
沈
飞
开发区东部供电分公司经理
王玉良
金州供电分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87533962),主任由段世利同志兼任。
第三篇:大连金州新区城区除雪工作方案
金普新区2016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及省市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确保新区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进一步营造新区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属地负责,联防联治”原则,坚持以防治减灾为主线,预防和除治并重,强化疫情监测,加强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以压缩疫区范围、降低虫口密度、减轻危害、实现持续控制为目标,坚决遏止以美国白蛾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的势头,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9%以上,生物防治率达到35%以上,监测覆盖率达到98%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8%以上。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监测覆盖率达到100%的目标。控制美国白蛾危害程度,压缩其发生范围,减少发生面
— 1 — 积;主要风景区、旅游景点、各类公园、交通要道两侧及重大活动场所周边、各功能区(园区)等关键部位的叶片保存率90%以上;村庄及周边等其他地区的叶片保存率80%以上,监测率及防治率均达到100%;松材线虫病监测率达到100%。
三、组织机构
成立金普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纪
政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孙
强
新区农业局局长 成员 :孙力生
新区商务局副局长
姜
峰
新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赵
喆
新区民政局副局长 于学民
新区财政金融局副局长 杨立峰
新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吕中德
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刘德林
新区交通局副局长 于富善
新区农业局副局长
曲
明
大黑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副主任 邹
琤
新区气象局副局长
程瑞祥
新区林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新区森林病
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
郭世勇
区人民武装部政工科长
— 2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87522858),主任由程瑞祥同志兼任。
四、工作任务
全年完成防治舞毒蛾0.4万亩,刺槐尺蛾0.26万亩,杨干象0.03万亩,花布灯蛾2.6万亩,杨树腐烂病0.06万亩,美国白蛾5.5万亩(两代防治面积11万亩)。
五、责任分工
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属地化责任制度。
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树木,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新区民政局负责福利院、敬老院、公墓内树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公园树木以及责任区的城乡行道树绿化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新区交通局负责公路路树及所属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金州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防区树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各街道负责所属及相关功能区(园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大黑山风景管理中心负责大黑山风景区内道路两侧各50米及景区内各庙宇树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3 — 金州林场负责新区国有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铁路部门负责铁路两侧树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连管理处负责高速公路两侧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庄管理处负责高速公路两侧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新区农业局是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及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方案制定、疫情测报、监测督查等工作。
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测预报、疫情测报、具体组织、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项工作。
六、实施步骤及防治措施
(一)舞毒蛾防治:1—3月份采取人工刮卵防治,4月中旬至6月初采取药剂防治。药剂的选择,幼虫期应选择灭幼脲1500倍液,苦参碱1500倍液,木烟碱2500倍液喷雾防治;对片林郁闭度大的林地,可选用苦参碱烟剂防治。
(二)槐尺蛾防治:5—6月份槐尺蛾幼虫期,在山地郁闭度好的地方可选用苦参碱烟剂防治,对于道路两侧林带树木,可施用苦参碱1500倍液、木烟碱2500倍液喷雾进行防治。
(三)杨干象防治:采用人工防治:4月下旬至5月上旬,越冬卵孵化幼虫取食期,对被害处采取人工锤击、刀削方法除治;5月初至5月中、下旬选用氯胺磷或40%氧化乐果2倍液注孔灌药— 4 — 进行防治,注意灌药后立即用湿的黄泥封口。
(四)花布灯蛾防治:4月中旬至5月上旬对花布灯蛾越冬幼虫进行防治。道路两侧及车量能进入的地方,采取人工机械防治,选用生物药剂、苦参碱1200倍液或木烟碱2000倍液喷雾防治;车辆进不去的区域可采用苦参碱烟剂防治。7月下旬至8月下旬对一代幼虫进行防治,防治方法同上,但此时山林郁闭度较好,可以主要采用苦参碱烟剂进行防治,从而降低人工成本。10月至翌年3月,针对花布灯蛾以3龄幼虫在虫苞内越冬的特点,采取人工收集虫苞的方式进行防治。
(五)杨树烂皮病(溃疡病)防治:一是发病前采取树干涂白,喷洒杀菌剂等保护性措施,防止病害发生。二是对病斑尚未达到环割程度的病株进行药物防治,主要方法是用刀将病斑刮掉,或将皮部变褐部分竖直划成细条刀状,深达木质部,然后在病斑处涂抹腐烂敌(一包75克兑水1公斤溶解),现配现用。三是对发病的林分及时进行清理,把病枝、死枝、死皮清除林地,清除的病枝、病干要及时烧掉;对严重染病的林分要进行皆伐更新,彻底消灭病害传染源。四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杨树抵御病害的能力。
(六)美国白蛾防治:2016年我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从6月初至9月30日结束,分前期准备、集中防治、检查验收三个阶段实施。共防治两代。
1.前期准备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 5 — 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各街道、林场及有关部门召开防治工作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层层落实责任,筹集防治资金和各类物资,组建防虫专业队伍,开展虫情监测。
2.集中防治阶段(6月1日—9月20日)
各责任单位,根据虫情发展趋势,采取人工物理防治和药剂防治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集中防治工作。
(1)人工物理防治
剪除网幕:6月1日—6月20日、8月5日—8月20日在美国白蛾网幕期,每隔2—3天进行一次调查,发现网幕及时剪除。剪网时要避免幼虫漏出。剪下的网幕必须立即集中烧毁和深埋,散落在地上的幼虫应立即杀死。
围草诱蛹:6月25日—7月8日、8月20日—9月5日对防治困难的高大树木,在老熟幼虫化蛹前,距地面1—1.5m左右处,用草把上松下紧把树干围绑起来,诱集幼虫化蛹。化蛹期间每隔7~9天换一次草把,解下草把,把蛹用纱网集中收集,放于林地,待寄生天敌羽化后销毁。
灯光诱杀:5月1日—5月30日、7月10日—7月30日,在上一年美国白蛾发生比较严重、四周空旷的地块利用诱虫灯在成虫羽化期诱杀成虫。
性诱捕器诱杀:在村庄、四旁、林地内,每隔二至四百米均匀挂放性诱捕器,诱杀美国白蛾雄虫。防治时间同灯光诱杀。
(2)生物防治
— 6 — 释放白蛾周氏啮小蜂。在美国白蛾老熟幼虫期(6月20—7月1日,8月20—31日),按1亩地释放3—5个美国白蛾柞蚕茧的比例,选择无风或三级风力以下的晴朗天气释放。小蜂发放,不得滞留导致破茧飞离。放蜂的方法:将茧悬挂在离地面高1.5~2m处的枝干上,确保不被动物侵害和脱落,也可在第一次放蜂后5~8天进行第二次放蜂,确保发育不同期的美国白蛾老熟幼虫都能够被寄生,提高寄生率。
(3)药剂防治
着重使用灭幼脲、苦参碱和木烟碱等药剂,对低龄幼虫(6月14日,8月14日前)进行施药防治,采取机械喷洒或人工背负等方式喷雾防治。个别施用苦参碱烟剂地块则按要求释放烟剂。
3.检查验收阶段
(1)对美国白蛾防治工作检查每代进行一次,全年进行两次(7月2日—7月22日、8月25日—9月1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有关单位防治工作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2)对其它病虫害防治检查验收,根据不同病虫发生,防治后进行检查。全年防治后,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新区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应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防治工作的协调统一和防治方案的落实。对病虫害防治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定防治责任状,把责任和任务落到实处。
— 7 —(二)建全队伍,综合治理。强化专业队防治,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防治方式。建立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防治专业队,确保防治效果,对美国白蛾防治要求,每个村(社区)要建立一支防虫专业队,并把护林员纳入美国白蛾查访队伍当中。各有关单位应全面加强有害生物监测,及时采取以人工、物理、无公害药剂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控制病虫害发生和危害。
(三)联防联治,限期除治。新区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作战,联防联治,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病虫害要及时除治,对有虫不防或除治不力的单位造成病虫蔓延成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责令限期除治,并处罚款。责令除治而不除治,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其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对自行防治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有除治能力的单位防治,防治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四)确保资金投入。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属地化责任制度,采取以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多方筹集资金,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大宣传、全民动员。各有关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防治技术及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在防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提高公众参与有害生物防治特别是美国白蛾防治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防治的良好氛围。
第四篇:大连金州新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书
大连金州新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书
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
(建设单位名称)所建(工程名称)工程已完工,现申请规划核实。
工程简况如下: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计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规划设计条件文号: 用地面积: 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用地面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时间: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编号
确认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注:规划核实说明及申办程序附后)
规划核实说明:
一、核实前现场必备条件
1.已按规划处室批复总图建设完毕;
2.现场围挡、临建已全部拆除;道路、管网、绿化已完工;
3.现场备好总图、立面图、效果图(已审批的原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后,申请规划核实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窗口领取规划核实申请书,填写完并加盖公章同其他材料报到窗口,等待电话通知。
三、申报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审批手册》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1份)
4.审批的总图方案、单体方案、效果图(审批签字或盖章原件)、管网综合方案、综合管网施工图(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9.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10.房地产测绘技术报告(原件)(1份)11.建设工程测量验收报告(原件)(1份)1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1份)
13.民政部门出具的小区社区用房确认函(原件)(1份)
四、申报材料(原件)备齐后,交窗口收件人核准。合格后,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一并上报。
第五篇:大连金州新区城区除雪工作方案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4号)精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把新区打造成最优投资发展区域,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
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事项
建立竞争政策机制性引导,确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机制。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重点对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妨碍民间投资、创新创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影响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审查、清理和废除,确保新区相关政策和措施不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新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新区管委会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 4 —
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
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实施步骤
政策制定部门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起草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分阶段、分步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新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以新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起草部门向新区管委会提交请示时,要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和合法性审查说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公平竞争审查组,严格履行审查职责。(责任部门:政策制定部门)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由政策制定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有序清理和废— 6 —
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责任部门:政策制定部门)
(三)制定工作方案。政策制定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于2017年11月10日前制定本部门相关政策审查、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明确审查工作组织机构,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责任部门:政策制定部门)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责任部门:政策制定部门)
五、保障措施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经常性、常态化的系统工程。必须强化组织落实、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为落实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金普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商务局、社会事业局、民政局、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金州公安分局、保税区公安分局等组成。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诉求;组织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经济发展局(联系人:贾文杰,联系电话:87508568)。政策制定部门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审查结果。(责任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责任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加强执法检查。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对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有关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示。— 8 —
政策制定部门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任部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部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清理或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及当事人,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新区纪检监察机关。(责任部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金州公安分局、保税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