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银行抵押资产变卖抵债顺序
第六章 抵债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对我行产权明晰、手续完善、易于保管并有升值空间的抵债资产暂缓处置,保留升值空间,对我行无产权或手续不完善的;不易保存、管理;易损耗、易贬值的抵债资产及时进行处置,把抵债资产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九条 抵债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保留价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不适于拍卖的资产,可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转让、招标处置、委托销售、打包出售等方式一次或分次处置。
第四十一条 审查(审批)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时,要重点审查资产处置是否及时,处置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处置价格、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四十二条 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处置款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由于款项筹措等原因需要推延的,要重新订立合同并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分期收回的处置款项回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必须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根据本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转入固定资产后方能使用,并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按抵债资产处置流程审批办理。
已出租的抵债资产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至少每季度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四十五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及处置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利息;
(四)变现收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的部分,又无法继续追偿的,其差额损失部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处置流程
(一)申请。由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提出处置预案申请,提交抵债资产处置预案报告,签订处置意向书,撰写抵债资产处置预案报告。处置预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抵债的基本情况、入账时间、入账金额;抵债资产现状、抵债资产保管及认定情况;处置预案可行性分析;处置方式、购买对象、价格、税费的分担情况、预计损失、付款方式等。申报处置的抵债资产资料还英包括抵债资产接收时的申报审批资料;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及图片;拟处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
(二)审查、审议。合规风险管理部对处置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抵债业务处置的全过程以及先关法律未见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合规风险管理部签章,提交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处置抵债资产申请申报材料、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及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审议,并对预计处置损失做出具体的财务安排,出具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提交行长审批
(三)审批。抵债资产接收预案经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行行长进行审批,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实施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根据处置预案确定的方案,按相应才操作程序实施,直至完成处置方案所达到的目标。抵债资产处置后,合规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拍卖的归档资料主要有:拍卖成交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评估报告、公证书、公告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移交单、会计入账凭证等资料。
2、协议转让的归档材料主要有:转让协议书、评估报告、会计入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账务处理。
1、处置收入低于记账价值但等于或高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帐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2、处置收入低于记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不低于记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应冲销呆账准备金;贷款本金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3、处置收入高于记账价值以及贷款本金,且贷款本金低于或等于抵债资产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冲销呆账准备金。
5、处置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记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高于抵债资产记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贷款本金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
6、处置收入高于记账价值但又低于贷款本金,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
第七章 抵债资产出租
第四十八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第四十九条 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按抵债资产出租流程办理,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对已出租的抵债资产要加强管理,至少每季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五十条 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应综合考虑市场同类资产的有关情况、抵债资产所处位置、使用价值、出租期限长短等因素,确定租金价格,并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第五十一条 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类抵债资产不得出租。第八章 抵债资产的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五十三条 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对高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 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五十五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并按实际情况做好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的核算。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本行的负债,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六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冲减后的差额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银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第二篇: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
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约束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号文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或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贵阳农商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贵阳农商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防止高估冒算。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臵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贵阳农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抵债资产收取、处臵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各支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支行抵债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抵债资产的申报和调查工作以及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经营、处臵和信息管理工作和对转为抵债资产的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各支行上报的抵债资产收取、处臵等相关资料,并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抵债资产收取、处臵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贵阳农商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我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抵偿我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第八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各支行、营业部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它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股权、专利权以及其它市场风险较大、保管处臵困难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第十三条 各支行、营业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支行、营业部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收取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由各支行、营业部风险部负责人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十六条 各支行根据抵债资产价值和损失比率,要制定抵债资产收取方案,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并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意见,总行合规部审核抵债协议,协助经办部门与抵债人签订正式抵债协议,办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或处臵权转移手续。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十八条 各支行、营业部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在取得抵债资产15个工作日内,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负责提出经营处臵方案及组织方案的报批、实施等工作。
保管责任人负责抵债资产的检查、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及时向经营管理责任人反映抵债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经营管理责任人及保管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由部门主管人员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各支行、营业部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抵债资产采取以租代管进行管理的,管理期间产生的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及时入账,禁止截留或变相截留收入。
第二十条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臵期间,各支行、营业部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各支行、营业部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保管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与会计部门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原件视同有价单证进行妥善保管,出入库应做好登记。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臵坚持总行“统一管理、集中经营、公开透明、有效处臵、减少损失”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臵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动产原则上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臵;动产原则上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臵;存在有效期限的权利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臵;其他形式的抵债资产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视其情况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各支行、营业部根据抵债资产处臵方式、预计损失比率,要制定抵债资产处臵方案,并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各支行、营业部上报抵债资产处臵方案审批同意的意见,申报支行、营业部应及时组织对抵债资产处臵变现。
第二十六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臵。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臵、招标处臵、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臵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臵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臵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臵的情况下,可在处臵期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八条 对抵债资产收取时间较长,且因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等因素不能估计其处臵价格的,可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可用于处臵价格的参考。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支行、营业部应建立抵债资产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向总行风险管理部上报《抵债资产情况统计表》,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向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抵债资产变动情况。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各支行、营业部以抵债资产取得批准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臵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费用及收入、帐簿核对登记、账务处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我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待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臵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臵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
第三十三条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款项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三十五条 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臵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臵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臵收入中抵减。
第三十六条 抵债资产处臵时,抵债资产处臵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臵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各支行、营业部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臵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八章 审查审批
第三十八条 抵债资产自用审批、审查
各支行、营业部原则上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需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按照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构建审批手续。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总行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臵情况进行检查。在收取、保管、处臵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臵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臵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我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臵过程中,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解释、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抵债资产登记台帐
2.抵债资产收取方案内容及格式 3.抵债资产处臵方案内容及格式 4.抵债资产情况统计表
5.抵债资产收取情况申报表(申报收取方案附件)
6.抵债资产处臵情况申报表(申报处臵方案附件)
第三篇:资产抵债协议书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
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年**月**日,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2.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已抵押给甲方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
万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1.经甲方上级行批准本抵债协议。
2.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3.甲方得到受让人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
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___月___日
年___月___日
第四篇:资产抵债协议书[模版]
资产抵债协议书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
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已抵押给甲方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_________万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
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2、甲方得到受让人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
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五篇:抵债资产协议书
资产抵债协议书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因乙方公司清算,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双方就乙方 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 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 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积欠 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 2 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 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_________万元。资产详见后附资 产清单。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 权人的干扰。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 付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 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经甲方上级行批准本抵债协议。
2.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3.甲方得到受让人 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 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 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 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
负责人(签 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