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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五星级示范社区的决定(津政发〔2005〕096号)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20-3747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19:53: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五星级示范社区的决定(津政发〔2005〕096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96号 【发布日期】2005-10-28 【生效日期】2005-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五星级示范社区的决定

(津政发〔2005〕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几年来,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和平区小白楼街崇仁里社区等100个社区为天津市五星级示范社区。

全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高度重视和谐社区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推动社区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希望被命名的社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加快构建和谐天津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天津市五星级示范社区名单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五星级示范社区名单

(100个)

和平区:

小白楼街崇仁里社区 体育馆街尚友里社区

新兴街朝阳里社区 南市街庆有西里社区

南市街福厚西里社区 劝业场街兆丰路社区

南营门街世昌里社区 劝业场街花园路社区

小白楼街开封道社区 南市街福方里社区

新兴街兴河里社区 南营门街香榭里社区

小白楼街泰安道社区

河东区:

向阳楼街大通花园社区 上杭路街静墅里社区

中山门街友爱东里社区 二号桥街红旗一社区

大直沽街汇贤里第二社区东新街远翠西里社区

唐家口街卫国道社区 中山门街互助西里社区

天铁街神黄社区 东新街倚虹西里社区

二号桥街福天里社区 富民路街滨河新苑第一社区

河西区:

马场街先进里社区 尖山街平江北里社区

柳林街风景雅社区 下瓦房街富裕广场社区

陈塘庄街秀峰里社区 挂甲寺街鹤望里社区

东海街三水南里社区 天塔街宾水北里社区

越秀路街教师村社区 大营门街东莱里社区

尖山街红山里社区 友谊路街谊景村社区

南开区:

华苑街长华里社区 八里台街水上温泉社区

华苑街安华里社区 八里台街观景里社区

八里台街观园里社区 华苑街碧华里社区

华苑街绮华里社区 学府街荣迁西里社区

八里台街宁福里社区 王顶堤街盈江西里社区

河北区:

月牙河街大江里社区 江都路街通达新苑社区

王串场街艳泉里社区 新开河街东海花园社区

建昌道街三和社区 铁东路街胜景社区

望海楼街金钟家园社区 鸿顺里街二五四社区

宁园街富方园社区

红桥区:

邵公庄街仁爱花园社区 西沽街龙禧园社区

西于庄街子牙三社区 铃铛阁街明华里社区

双环街浩达社区 芥园街隆春里社区

咸阳北街幸福社区 双环街佳园东里社区

芥园街弘丽园社区

塘沽区:

杭州道街文安里社区 向阳街吉宁里社区

解放路街海河园社区 新村街河华里社区

三槐路街富阳里社区 新河街震新里社区

大沽街新桥里社区 新港街新尚里社区

杭州道街长征里社区 向阳街宏达花园社区

汉沽区:

寨上街铁坨里社区 河西街七星里社区

汉沽街王园北里社区

大港区:

古林街世纪花园社区 海滨街怡然社区

港西街华隆社区 胜利街胜利里社区

东丽区:

张贵庄街景欣苑社区 张贵庄街詹滨西里社区

程林街铁城公寓社区

西青区:

杨柳青镇柳苑里社区 张家窝镇京福里社区

杨柳青镇广汇园社区

津南区:

咸水沽镇益华里社区 葛沽镇东风里社区

北辰区:

新村街新华里社区 双街镇万源星城社区

武清区:

杨村街松鹤园社区 杨村街文华巷社区

宝坻区:

城关镇天宝华苑社区 城关镇苏北路社区

静海县:

唐官屯镇物探小区社区

宁河县:

芦台镇华翠社区 芦台镇光明社区

蓟县:

文昌街引滦社区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90号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2004-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2004〕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加快建设国际港口大都市,特对我市2007年前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做如下决定:

一、加强环保环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环保环卫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加强环保环卫工作,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让人民和城市普遍长久受益的重要措施。自1999年市委、市政府提出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秩序以来,我市加大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的力度,实施了河道改造、污水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一系列重点工程,城市面貌和环境质量已有明显改观。我市环保环卫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愿望、与天津的城市定位和发展目标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环保环卫管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环卫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污水、污泥、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在某些区域十分严重。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各方面对城市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做好环保环卫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市民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二)加强环保环卫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根据市委八届五次全会提出的“整体推进、协调发展、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的工作总要求,按照提高认识、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专业服务、各负其责、全面监督的原则,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以治理环境污染和清脏治乱为突破口,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规范、科学的管理体系,切实解决环保环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造干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

(三)加强环保环卫工作的目标。2004年,努力完成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既定目标。再经过3年的努力,到2007年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空气清新、河水清澈、环境整洁、市容优美的宜居城市。具体目标是: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在96%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89%,中水产量由5万吨增加到19万吨;全市环境质量二级以上天数由72.3%提高到80%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声级保持在56分贝以下,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声级保持在70分贝以下,中心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由78%提高到80%;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由25.4%和54.8%提高到85%和 8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31%提高到40%,林木覆盖率由16.5%提高到20%; 建制乡镇公厕建设数量达到国家标准,农村户厕改造率由14.4%提高到92%。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环境

(四)搞好水环境建设。城市污水日处理量2007年底达到169万吨,比今年增加100万吨。2004年底完成外环线内二级河道治理和外环河改造任务,建成纪庄子、咸阳路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完成南运河治理改造任务,建成北仓、双林及一批城镇污水处理厂,完善排水排污管网,完成市中心区一批排水低洼片改造,建设张贵庄污水处理厂。

(五)严格控制大气污染。外环线内供热面积2007年底达到10900万平方米,比今年增加4000万平方米。全市建成区2-10吨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由4409台增加到6809台;全市17座电厂全面实施烟气脱硫工程;建设20个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推进公交车及市内出租车辆燃油改燃气工作;严格控制施工和运输扬尘污染;对重点污染源实现全天候监管。

(六)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垃圾日处理量2007年底达到7000吨,比今年增加6000吨。建成双港、大韩庄、贯庄、青光、徐庄子等一批垃圾处理厂和垃圾转运站,关闭外环线周边所有垃圾临时卸地;建成市区污泥处理厂;建成区全覆盖增设垃圾箱和果皮箱,配备完善的环卫设施;推进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科学利用工作,改造建成区所有202座环卫旱厕,新建二类以上环卫公厕90座,粪便无害化年处理量由14.8万吨增加到22万吨。

(七)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综合治理力度。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以小化工企业为重点,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力度。对无证经营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严重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污染排放屡禁不止或无力整改的,要坚决关闭。近期要集中治理北辰区西堤头镇、西青区张家窝镇和大寺镇大任庄村、静海县大邱庄镇、大港区中塘镇、津南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和北闸口镇翟家甸村7个地区的严重污染企业,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同时,限期完成同生化工厂铬渣污染的治理,2005年关闭天钢集团第二炼钢厂。

(八)加强农村环境建设。2007年底,乡村道路全部实现硬铺装,主、次道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面积比例分别达到20%和15%以上; 每个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都要建有开放式绿地;全市林地面积由271万亩增加到327.8万亩;人畜粪便及生活垃圾全部在村外定点贮存和掩埋,促进综合开发和利用,推广使用农村沼气和秸杆气化等清洁能源;全面完成农村污水坑塘治理,农村户厕改造由15.34万座增加到98.74万座。实现农村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村容村貌明显改观。

(九)加强社区商业网点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拆建并举、协调发展、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要求,到2007年底,全市所有区县根据各自的实际,建设一定规模的综合市场,取消占路市场。市内六区183个农贸市场全部提升改造完毕,新建100个封闭式菜市场,拆除所有占路市场。新建小区按照标准预留生鲜网点建设用地。完成便民商业网点进社区工作,新建小区在全部建筑面积中预留一定比例的用地建设便民商业设施。对老居民区要做出规划,新建或改造一批商业网点,满足群众需求。

(十)加强城乡生态建设。新建住宅区、各类基建项目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绿化面积要达到规定的标准;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绿化建设责任制;支持发展各类园林服务公司,推进绿色工程;到2007年底,重点建设一批大型绿地公园和公共绿地,新增绿化面积6353公顷,城市绿化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和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八仙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古海岸与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北大港、团泊洼、七里海、大黄堡等重点湿地的保护,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力争达到13%。

三、加强政策扶持,拓宽投资渠道

(十一)扩大投资规模。2005―2007年,实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排水管网及河道改造、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等50多个重点环境建设项目,预计投资额为250―300亿元。

(十二)实行多元化投资。制定全市近期环境建设投资规划,确定财政投资、社会筹资和金融机构贷款方案。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大力吸收社会和个体私营企业投资,争取和用好国债资金,同时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增加环境建设投入。对经营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补贴、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十三)完善收费政策。按照谁污染、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对现有环保污染收费、环卫渣土排放收费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除国家和本市有减免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不得减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定期审计,严格监管。尽快出台户外广告、扬尘撒漏治理、垃圾处理、粪便处理、污泥处理、污染治理等收费政策。

四、坚持属地管理,改革环卫管理体制

(十四)对环保环卫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继续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行政区划落实管理职责。加快解决城郊结合部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的行政区划,分清责任,加速解决。坐落在河东、河西、南开、红桥、河北五个区的“城中村”,以及外环线内环城四区所属的自然村,要按照市区管理标准增设环卫设施,组建专业保洁队伍,配备城管执法人员,所需投资由各村自行解决,有困难的由其组织人事和经济隶属关系所在区解决。“村中城”小区,由坐落所在区实施全责管理;环卫等公共设施不健全的,由开发商负责解决。

从今年开始,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维护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园林环卫管理体制的意见,全额下放园林、环卫部门经费,并适当增加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城市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区固定收入后,增量部分全部留区使用,同时把城市维护责任下放到各区,新增支出由各区统筹解决。各有关区要按照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事权划分的意见,认真履行权责,切实落实城市管理的各项任务。

(十五)坚决稳妥地推进环卫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养管分离的原则,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今年内制定下发天津市环卫体制改革方案,各区县制定实施方案,明年开始全面实施。从事作业和经营服务的环卫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转制,组建各类专业作业公司,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及逐步过渡的政策,做好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衔接,确保改革稳步推进。政府给予适当优惠政策,支持环卫改革,开放环卫市场,促进环卫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拓展经营范围,增加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十六)切实加强市人民政府对环保环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制定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环保环卫工作五年规划及2005―2007年工作计划。按照条块结合、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环保环卫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环保环卫地方性法规,修订作业质量标准、劳动定额、技术规范、指导价格等规范性文件。统一规划建设一批大项目,做好区际间的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恪尽职守,协调配合,把源头审批与末端监管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对当前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要严格分工,明确责任,限期解决。

(十七)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环保环卫工作负全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县环保环卫工作实施方案,并将环境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城市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大资金投入。要把环境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环境秩序治理和环境卫生的各项任务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并直接解决环保环卫工作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和卫生镇工作,确保各区县环保环卫工作达到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十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落实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争创环境卫生先进镇(街)活动,抓好辖区内机关、部队、学校、医院、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环保环卫任务的完成。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环保环卫工作,依据环保环卫工作标准和街道、乡镇确定的任务,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十九)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环保环卫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要树立强烈的环保环卫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履行好应尽的环保环卫义务,落实门前卫生清扫、清雪责任制,搞好单位内部环境卫生、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环保法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加强行政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区、县及街、镇环保环卫管理标准,实行严格有效的考评。各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尽职尽责,对各种污染源依法严格管理,该处罚的处罚,该吊销执照的吊销执照,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各级监察、督查部门对环保环卫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完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明确管理主体,理顺执法体制,搞好专业管理与综合执法的衔接,实现环境管理由突击性治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管理转变。

(二十一)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检查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及时解决问题。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环卫工作情况的制度,并向市民公布。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环保和环卫工作的先进典型,对疏于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环境污染及卫生脏乱现象,对不卫生、不文明的现象和陋习,予以曝光批评。

(二十二)加强公民教育和社会监督。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市民公德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全民的环保环卫意识和素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环卫活动,支持中水回用、垃圾分类和综合利用,认真履行社会义务,形成维护市容、保护环境、爱护家乡的浓厚社会氛围。建立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万名义务监督员队伍,对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及时举报脏乱点位和违法责任者,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治理整改。

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领导,集中力量,以纪念天津建卫600年为契机,做好今年第四季度环保环卫工作。同时,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和实施各区县今后3年的环保环卫工作计划。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街道、乡镇也要制定简明务实的措施,对今后3年的环保环卫工作进行部署。

市人民政府号召本市各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每个家庭、所有市民和外地在津人员,从每个单位做起,从每个家庭做起,从每个人做起,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为实现我市环保环卫工作3年目标而努力!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035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35号 【发布日期】2005-04-30 【生效日期】2005-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市处于首都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历史上曾多次遭到地震灾害袭击,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损失,国民经济建设受到严重影响。近几年来,我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防震减灾能力总体上得到逐步提高,对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起到了有力保障作用。据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地震形势仍然十分复杂、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依然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目前,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与面临的地震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还存在薄弱环节,城乡之间的震灾预防能力还不平衡,区县地震工作机构尚不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尚不完善,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依靠科技、法制和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提供可靠的保障。

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对发生在本市及邻区的中等强度以上地震作出有减灾实效的短临预测,一般工民建达到抗御本地区基本烈度的能力, 生命线工程、大型公共设施和重要建筑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预警和应急救援做到及时有效,使我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率先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突出重点、全面防御,切实做好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

(一)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必须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的要求,针对地震监测预报体系的薄弱环节,加强现代化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1.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装备先进的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采用新技术对数字遥测地震台网进行优化,使台网布局更趋合理,市区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0级,其他地区的监测能力达到1.5级; 进一步提高地震速报能力。建设滨海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和以测震为主的渤海海域综合观测点,建立环渤海虚拟地震台网,提高滨海地区和渤海海域的地震监测能力。扩建以市中心城区为主的强震动台网,当烈度大于等于四度的地震发生后,及时给出地震影响场烈度分布,并使强震观测信息更好地服务于我市整体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重要建筑群和生命线工程必须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2.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涉及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建设,应事先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因擅自建设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努力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地震部门要加强短临跟踪,加强地震预报科学研究,坚持边监测、边研究、边预报,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分析会商。坚持专业地震队伍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科学家预测和政府应急风险决策相结合,努力实现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报。对举行国际、国内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的重点时段,要加强震情监视工作,及早做出科学的震情预测,提出应对措施。

4.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研究制定新时期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三网一员”建设,即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在乡镇设置防震减灾助理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各区县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制定观测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

(二)震灾预防工作。

震灾预防工作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途径,必须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的地震安全,做好各项震灾预防的基础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1.加强抗震设防基础工作。2020年,完成对我市11条主要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完成中心市区、各区县政府所在地、新建开发区的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依据相关法规条例,建立制度,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新建生命线工程和重大建筑设施,都要设立强震观测设施。各区县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在2010年前完成对全市城镇、开发区、保税区和港口等建筑抗震性能的调查工作。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完备的重要建筑、生命线工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取分期除险加固。

为保证2008年奥运会安全顺利举行,有关部门要对我市奥运场馆建设项目进行抗震设防专项检查。

2.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能力。必须高度重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地震、建设、农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编制推进地震安全农居工程计划,开发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抗震设防农居图集和施工技术,尽快改变农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各区县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普及。

3.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各级宣传、地震、教育、科技、农业等部门和城镇社区,要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进一步完善宣传网络,继续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纳入文明社区活动,并作为“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逐步在每个区县建成一个防震减灾宣传示范社区。开展课堂教学与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相结合的中小学生防震减灾知识科普教育,推进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在每个区县建成一所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一个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4.加强基层宣传员培训,组织防震减灾讲演团,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科普宣讲活动。要利用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宣传。

(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是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的有力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各项地震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1.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居民区(村)和各系统、部门、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强有感地震、有感地震的应急预案。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须向上一级备案。要本着科学性、实用性、全局性和权威性的原则,对所辖单位、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统一调整完善,形成程序明确、层级管理职责清晰的应急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临震不乱、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民政、卫生、建设、商业、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除做好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外,还要做好全市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时部署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指挥有力、信息畅通、有序高效、措施得当。做到迅速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统筹组织、安置伤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应急物资供给运送,及时抢险修复生命线设施,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红十字会要动员、组织群众参加医疗救护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为避免出现地震应急工作的盲区,有关部门要编制落实对外地驻津单位、流动人口的应急预案,纳入所辖区县地震应急统一指挥系统。有关外事部门要部署落实在津外籍机构和人员的地震应急工作。

2.健全落实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做到职责明确、任务具体。加强市、区县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信息保障。各区县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居民区(村)的灾情速报网,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

3.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充分依靠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同时,建立健全各单位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推进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救助体系,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各区县要在2005年组建2-3支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要加强训练,提高在各种困难、复杂情况下的紧急救援能力。各单位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都要开展应急培训,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和检验地震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政府要根据地震灾害应急物资需求量大、种类多、时间性强的特点,结合城市商品物流和日常消费的特点规律,合理建设应急物品的储备网络。

4.设立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机关、学校、企业、商场、娱乐场所、居民区等要设立安全的地震应急疏散通道,确保畅通无阻,并就近设立避险场所。

5.推进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多渠道的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大型企业和人口密集场所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努力减少次生灾害和人员伤亡。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地震灾害保险相结合、多渠道的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法规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各项防震减灾配套性法规建设工作,落实各项法规政策,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检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防震减灾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坚持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区县防震减灾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稳定,确保我市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任务在区县的落实。

(三)完善防震减灾经费投入机制。编制本地区“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和防震减灾长远规划,把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我市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意见》(津政办发〔1997〕60号),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加大对市级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助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各区县政府要统筹安排所管理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的监测台网、信息通讯网、分析预报系统、防震减灾宣传、地震应急决策指挥等系统的工作经费和技术系统维护经费,以及相应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

各级领导必须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认识把握防震减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防震减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在未来地震灾害中,减轻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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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

津政发〔2010〕3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

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第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股东资格

第四条 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申请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 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应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经营发展状况健康稳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出资额与净资产相匹配并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四)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识别能力和资金实力;

(三)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四)无违法犯罪和重大违规记录;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出资人所持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公司设立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监管部门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并由出资人一次实缴。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分为批准筹建和批准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申请筹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及经营所在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出资人名册、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出资人协议书;

(四)章程草案;

(五)出资人基本情况(其中,出资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机构简介、经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机构信用报告;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能力评估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员任职申请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任职承诺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 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批准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开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领书;

(三)股东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决议;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以上,并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 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六)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决议;

(七)拟任分支机构独立董事、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合规官的任职申请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任职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等;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监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公司章程;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决议;

(五)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申请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任职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七)分支机构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和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自收到筹建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批准筹建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开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开业申请书等。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自接到开业申请书20日内,对已批准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批准开业文件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不合格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整改无效的,监管部门撤销其筹建资格,批准筹建文件同时失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取得批准开业文件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5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开业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参加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任前培训或考核。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调整经营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换领新证。监管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应在3日内报监管部门,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同时交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立即成立清算组,制定清偿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在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处置、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在相关债务清偿完毕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受托理财;

(六)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时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 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如实提供资金、财产和财务状况资料备查,并有义务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资金融出机构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在合同中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合作资金融出机构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可以通过自愿平等协议,实行联合担保或再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担比例。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 保措施。被担保人可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方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关部门应比照金融机构依申请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被担保人办理相应财产他项权利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要求,提取相应准备金: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 产的30%。

第四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或经营风险增大,监管部门可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计分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工作或提供专项资料;有权约见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和经营情况;终了后 30日内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机构概览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作出的重要决议,应于30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检举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行业自律

第五十二条 天津市担保业协会为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推动各项政策、制度落实,了解机构需求,做好法律维权服务,开展担保业务人员培训、情况统计、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与融资机构间相关事务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的规范要求。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金融 公司 办法 通知

(共印500份)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21日印发

第五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06〕100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00号 【发布日期】2006-11-19 【生效日期】2006-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津政发〔2006〕100号)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现就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步伐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基层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甚至出现全球蔓延的趋势,对我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乃至整个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结合本地兽医工作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整合资源,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各级畜牧兽医机构的管理职能,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完善动物卫生技术支撑体系,稳定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全面提高畜牧兽医管理的总体水平,努力构建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公共卫生水平相配套的动物防疫体系。

三、建立健全兽医机构,明确工作职能

(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天津市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承担市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县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五)建立健全兽医执法机构。将市和有农业的区、各县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分别组建市和有关区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隶属同级兽医管理部门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现有畜牧兽医系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实验室设施、设备和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七)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按照区域设站的原则,对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调整设置。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动物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剥离出去走向市场。

(八)建立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有畜禽养殖的村,每村设置1至2名动物防疫员,负责本村散养动物的强制免疫、疫情报告、协助产地检疫的报检、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优先从改革分流人员和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由本区县安排解决。

四、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九)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兽医工作能力

(十)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切实充实和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完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控系统。要编制我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完成

(十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作为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农业、畜牧兽医、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在推进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涉及相关机构编制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由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畜牧兽医局)、有关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市编委审批。

二○○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五星级示范社区的决定(津政发〔2005〕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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