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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江苏徐州)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0-44920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5 09:25: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施工图审查(江苏徐州)

徐建发〔2006〕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按照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2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筑施工图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⒉建筑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⒊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⒋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了徐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⒌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的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市行政区域(包括各县(市)、区)内房屋建筑工程下列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进行审查:

⒈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

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

⒋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凡列入上述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施工图审查技术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三、审查要求报送的材料

为了使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高效、便捷、顺利进行,须注意下列事项:

⒈填写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

⒉提供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外省市进入我市进行勘察设计的还需提供单项工程许可申请表。

⒊有关初步设计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立项文件。

⒋规划定点图(原件,施工图审查中心存档用复印件)。

⒌新建二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需报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证书。

⒍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必须先期审查)。

⒎全套施工图4套以及相关资料,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送审的图纸应逐页加盖)、消防自审、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建筑图首页)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章。

⒏建筑专业需报送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结构专业需报送有关计算资料,以上两项内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供。

四、审查的程序

⒈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向市施工图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审图中心)报送四套施工图图纸和结构计算书、建筑节能计算书各一份。对于市审图中心提出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责成勘察设计单位逐条对照进行答复,需变更设计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4份。答复意见应加盖公章,变更的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签字齐全,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执业章。

⒉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章的四套施工图纸(含变更图纸或变更通知单)。分别送交质量监督机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套,以上各单位未收到加盖审查技术专用章的施工图(含变更图纸和变更通知单)前,不得进行质监、施工和监理。

⒊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变更从严控制,确需变更设计时,变更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变更的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校、复、审制度,重大的设计变更应提交市审图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五、重大设计变更需送审的范围

见附件。

六、其它

⒈按照苏建科(2005)226号文件的规定,下列工程施工图可以不审查:

⑴ 一、二层住宅(住宅小区除外)。

⑵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⑶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的工业建筑工程,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的构筑物。

⒉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采用先设计后变更的不正当手段,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⒊变更层高、增加面积经核实后应补交相关费用,并按有关政策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⒋建设单位应主动将重大设计变更报市审图中心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审未报审时,应以书面联系单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向市审图中心送审。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设计变更送审的范围.doc

重大设计变更送审的范围

⒈使用功能的变更,如:办公改为商场、餐饮、娱乐、浴室等。

⒉建筑平面布局的较大变更,如: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通道及变更疏散楼梯位置。

⒊楼板开洞,增加共享空间。

⒋房屋增加层数、增加面积。

⒌基础形式的变更和结构体系的变更。

⒍供电系统的较大变更。

⒎消防报警系统的较大变更。

⒏室内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的较大变更。

⒐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容量的变更。

⒑通风、防排烟系统的较大变更。

⒒对建筑节能有较大影响的变更。

⒓采暖系统的变更。

第二篇: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1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高等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诗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申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认定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市政基础设施互程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工程项目应当送行施互图审查。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队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客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类别和等级原则上自主委托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与所审查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委托审查应坚持自主、就近.的原则,以便于市场监管和提高服务效率。原则上不得跨省送择审查机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确需跨省域选择审查机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

(四)符各国家规定深度和内容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四套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计算资料。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违反上述条款其中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任意减少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 容。对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容以外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考。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O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三)需要复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士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审查合格书应自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具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送审的四套施工图泡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三套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备案表、审查合同、不良记录衰和审查合格书。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除第九条第一款外,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做好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和全套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统计季报和年报制度二一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和年终,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项目、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统计数据情况,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季未和年终后五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汇总资料。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国家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结合各地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其人、财、物必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一类、二类两个级别。一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审查业务不受限制;二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王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九条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入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oo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勘察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应当有高级王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建筑。结构、勘察等)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O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居建筑工程或者高度在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 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O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l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议上市政工程或者乙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建筑、结构、勘察等)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l/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税构从事审查工作,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并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覆盖面和服务时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砬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帝请表;

(二)审查人员考核认定表;

(三)专业审查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资格证、身份证、2册印章印模和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外聘人员应当有原单位解聘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公场所、资信证明;

(六)单位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以上资料(含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均验证原件。

第二十四条 设宴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以下认定程序办理:(一)单位申请,报省辖市、省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并将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进行公示;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专用印章,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不包括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取得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办齐相关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报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专用印章。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是否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无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八)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认定条件、执业行为、审查质量、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及社会资信等情况。对检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建设部第134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扰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厅原印发的《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

第三篇:施工图审查报送材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全省推行“3550”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92号)文件精神,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材料予以明确,要求如下:

1、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表;

2、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3、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过的规划总平);

4、勘察合同备案; 5设计合同备案。

6、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联合审查代收)。请接审人员将上述材料扫描后上传。接审人员和审查人员应核对相关内容,容缺受理预审查的,应在提供齐全上述材料的预审查结果后方可出具预审查意见书。上述材料提供齐全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单位三证合一号码)(以上材料扫描件带U盘)

另:需要同时审勘察报告的,勘察报告封面、勘察单位联系人号码请一并提供。

第四篇:施工图审查作业指导书

施工图审查作业指导

一、工作程序

1、技术部综合员填写施工图审查委托书和申请表(委托书和申请表均在审图中心取得,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2、技术部综合员携带相关图纸和资料到审图中心进行报审。(详见流程图)

3、报审后,各专业图纸分别由相应专业专家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可以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单。

4、将施工图审查意见单并反馈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单修改施工图。施工图修改完成后,将修改后图纸再次报到审图中心进行复审。

5、复审合格后,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并

按照工程建安成本的1.5‰交纳审图费,最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二、注意事项

1、报审前将各种手续、计算书等资料准备齐全。

2、将第一次审查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时,同时将各专业审图专家的联系方式提供给设计单位,并叮嘱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在改图过程中不明事宜或有争议问题与审图专家多沟通,以争取图纸修改一次后即可合格,缩短审图时间。

3、各工程施工图可以分专业单独审查,某个专业审查合格后即可通知设计单位晒该专业图纸。

4、单体工程较多分批报审时,每批报审工程有一个报审号,需同一批图纸均审查合格后方能获得审查合格证。

5、审图过程比较繁琐,应全程密切跟踪,尽量缩短审图时间。

第五篇:施工图审查程序

施工图审查

勘察前置审查须知

一、审查依据和方式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方可用于设计。

建设单位必须将甲级、乙级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含详勘、补勘),报送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前置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工程勘察文件按建设工程所属级别和所在地区,按分级属地的原则报送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持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到项目相应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勘察文件前置审查通知单》,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勘察企业资质复印件;省外勘察企业入滇备案相关手续。2.项目立项文件。3.工程规划许可证。4.勘察合同。

5.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总图)等。6.工程勘察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勘察文件前置审查通知书》将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一)款(2)~(4)项资料复印件。2.勘察任务委托书。3.勘察纲要(大纲)。4.工程勘察报告。5.外业钻探原始记录表。

6.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总图)等。7.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工程勘察文件及相关材料提齐后,甲、乙级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书,乙级以下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书。

(四)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报告书后,通知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报告书的要求作出修改调整,修改后的勘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复审。

(五)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在工程勘察文件上加盖“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

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应符合附件1的内容要求。

三、审查内容:

工程勘察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是否满足业主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内容是否完整;建议是否合理等。主要有:

(一)勘察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注册岩土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是否按有关要求在岩土勘察报告上盖章签字。

(二)勘探点的坐标、高程系统和引测依据是否明确。

(三)建设场地复杂程度的划分、勘察手段、工作量布置和勘探深度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外业钻探是否符合规程和纲要要求,岩芯取样是否准确。

(五)原位测试是否科学,是否如实完整;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六)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评价是否正确。

(七)水土试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下水的类型、含水层特征、水位及其年变化幅度,以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的论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的评价是否正确。

(八)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对特殊性岩土及对工程的影响程度的评述,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是否正确。

(九)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统计和选定,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和岩土设计参数的建议值是否按要求提供且合理有据。

(十)基础建议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确、合理、可行、经济;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使用提出的建议是否正确、可行。

(十一)技术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重要缺漏,附图附表是否齐全,文字、数据或图纸是否存在错误。

(十二)是否对一、二级支挡结构提出设计所需的合理技术参数,并对支挡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

(十三)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原始资料进行核查。审验原始资料后,仍然有勘察数据和文件存在告假疑问的,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安排第三方勘察单位进行现场采样复核。

四、勘察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单位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对勘察报告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勘察报告交审查机构复核:

(一)勘察单位和注册岩土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是否按有关要求在岩土勘察报告上盖章签字。

(二)主要参数不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岩土参数取值不可靠或统计错误。

(三)工程地质定量分析中所采用的理论计算公式明显错误、安全系数过大或过小。

(四)建议的工程措施或基础方案不当或缺漏。

(五)所附图件、表格不全,图件精度不够或两者错误较多。

(六)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的措辞含糊,或文字、符号错漏过多。

(七)未按现行勘察、抗震规范进行的工程勘察。

五、勘察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单位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并提交新的勘察报告重新审查。

(一)野外钻探违反规程、规定,未能搜集足够准确的地质资料,导致场地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不能作出正确评价。

(二)土工试验违反有关规程、规定。

(三)勘察成果资料未能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

(四)勘察工作不按有关规范或技术标准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不满足要求。

六、勘察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工程勘察文件经审查后,有下列情况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需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工程勘察文件报送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一)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和由于设计单位选择的基础形式或基础埋深等导致岩土勘察报告不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的勘察补勘。

(二)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三)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四)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八、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工作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一部分,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费用和本说明未及部分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机构对审查项目的勘察质量负审查责任。

十、本通知所指甲、乙级工程勘察项目为按现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必须由甲、乙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联系人:王宝芝 联系电话:0871-4320547;

施工图审查须知

一、审查依据和范围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特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

凡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均以《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为指导开展审查工作。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中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审查内容和程序

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需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二类机构审查范围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高度50米以下,投资4千万元以下的一般公共建筑,宿舍层数在20层以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规定由乙级以下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

凡超过类别允许审查范围或者由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建设项目应送省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下同)持施工图审查申请到项目相应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或方案竞选备案表;

(四)初步设计批文;

(五)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表;

(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

建设单位持《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出具接件清单,详细登记收件材料及收件时间等,同时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审查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审查时限。

审查机构在承接任务时,不得承接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初设批文及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全部文件(一式两份)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

(五)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全套施工图一式两份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审查机构章后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后,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

审查机构应在颁发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交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等。建设单位持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招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的要求,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应将核实和处罚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按重新送审日另计,不再收取审查费。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要求,施工图审查“涉及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部门审核。”该类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前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中的结构安全审查已包含抗震审查,除有关法规规定的重大项目需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外,其余项目不再独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需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按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要求,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应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若有重大变更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原备案机关。

建设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岐时,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高一级审查机构复查或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结论。复查费用由有责方支付。若复查无责任方,则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方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派有关人员参加。

三、审查时限

(一)审查机构在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技术复杂、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甲、乙级工程勘察文件需在施工图审查前进行前置审查的,甲级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乙级及以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应独立提出审查报告。

四、审查备案须提交材料

(一)审查合格书

(二)备案表

(三)审查报告

(四)复审意见

(五)备案表附表

联系人:王宝芝 联系电话:0871-64320547

施工图审查(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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