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1998]20号 【发布日期】1998-04-10 【生效日期】1998-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20号)
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驻济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第四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 第五条 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直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收回的售房收入、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收入等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省直房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运营各项住房资金,并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
第七条 第七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位分散建房,而是集中建设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并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办法。
第八条 第八条 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处和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挂靠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职工住房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第九条 要按照就近、方便、集中、连片的要求,搞好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选址工作。
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省直各单位住房的实际需求情况及济南市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设计划,经省直房委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计划委员会负责下达基建投资计划,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具体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对小区进行精心规划和设计,经省直房委会审定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用款计划,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并按计划具体办理资金拨付。工程完工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省直房委会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写出报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省直房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省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享受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坚持统一建设职工住宅小区的前提下,各单位已在建的职工住房继续由建设单位按原批准的建房计划建设施工,资金有缺口的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已有地皮的单位只要符合济南市城建规划,也可以申请自行建房。建房计划经省直房委会批准,省计委立项后,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职工住房的出售、出租与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成后,优先解决省级机关严重缺房单位和省属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购房职工要在建房前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签定建房合同,并预交30%的购房定金。房子建成后,按规定的七项因素计算成本价直接向职工出售或以成本租金向职工出租。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为提高省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购房能力,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济南经四路支行和工商银行济南趵突泉支行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可申请贷款;在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还可向经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小区住房的面积及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职工以成本价购房,住满一年后,即可上市交易;也可在公平价格基础上,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折价收购旧房,职工补足差价后,换购新房。旧房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适当维修后,出售给其他职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济单位的职工住房建设按本办法执行,建设计划纳入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统一建设规划,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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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4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 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
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 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扎实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促进煤矿矿区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
山东是产煤、耗煤大省,全省煤炭后备资源中40%的可采储量被村庄压覆,特别是鲁西南矿区,由于地处平原,村庄密度大,60%以上的煤炭资源储量被村庄及建筑物压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解放煤炭资源,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推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保证我省能源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认真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三者利益关系,坚持以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带动压煤村庄搬迁,以压煤村庄搬迁促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确保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互促双赢,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摸清底数,科学规划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对煤矿矿区压煤村庄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压煤村庄数量及农户数量,宅基地院落房屋数量、结构以及村庄压覆煤炭资源量、地质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等,按照《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确定压煤村庄土地、房屋权属,建立宅基地、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被搬迁安置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当地公安机关在籍常住农业人口。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压煤村庄要逐村逐户建立档案,为编制规划、开展工作、实施搬迁提供基础依据。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遵循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经济安全和有利于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中、长期搬迁规划。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规划要与当地的小城镇建设、社区建设、中心村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并纳入当地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与危房改造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列入搬迁规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和各类建筑物。
三、制定搬迁方案,合理确定新村址
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本单位生产接续需要和资金条件,编制各个压煤村庄搬迁方案。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协调一致后报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省煤炭局)作出批复,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发布搬迁公告,并会同乡(镇)政府组织煤炭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房屋等建筑物的丈量登记工作。
被搬迁村庄的新村址由县(市、区)政府按照不压覆可采煤炭资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尊重群众意愿、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节约用地、优先利用非耕地等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并组织煤炭企业等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新村址用地,享受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用地相同政策。编制和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方案过程中,要同时做好土地塌陷治理和复耕工作。
四、认真执行补偿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经批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的,涉及新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新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在压煤村庄搬迁范围内,违章搭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证照不全但有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其最高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
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指导煤炭企业与被搬迁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协议主要包括房屋面积、补偿金额、资金拨付时间和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煤炭企业要严格履行压煤村庄搬迁补偿责任,所需搬迁补偿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搬迁新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政务公开。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搬迁压煤村庄征收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创新搬迁模式,推进依法搬迁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合理补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进行。各地可学习借鉴肥城等搬迁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的经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创新搬迁模式。
有条件的矿区,可组织矿区内多个村庄就近并入新规划的农村社区,企业就近迁入工业园区,实施整体规划搬迁;可充分发挥煤炭企业、村集体和村民个人三方积极性,在搬迁补偿费用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实施包干式协议搬迁;可利用回填的稳沉塌陷区造地搬迁;对煤炭资源采后塌陷深度大且长年积水、无可耕种土地的村庄,可实施跨区域搬迁。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要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合村并点,逐步向小城镇驻地和中心村集中。积极推行多层、多层以上住宅建造模式,促进土地节约,提高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新村规划和建设既要着眼于新农村的建设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状况、补偿标准和地区差异,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压煤村庄搬迁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中,要按照充分协调、达成一致的原则推进,同时要注意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作为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方面规费减免、资金支持、用地支持、技术扶持、信贷支持等相同优惠政策。
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物下开采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充填开采、置换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对矿区压煤村庄,其压覆资源经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优先安排村庄搬迁后开采。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压煤村庄搬迁和搬迁村庄建设用地给予政策支持,搬迁村庄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划拨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要增加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对塌陷地治理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搬迁村庄规划、建设给予支持,配套建设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财政部门要将压煤村庄搬迁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范围给予资金支持,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搬迁村庄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做到通村道路与搬迁村庄建设同步进行。水利部门要优先解决搬迁村庄饮水安全问题,对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区)中的压煤搬迁村,优先纳入建设规划,给予重点支持。电力和通信部门要按照压煤村庄搬迁规划,统筹做好电力和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确保搬迁村庄电力供应。压煤村庄搬迁机构要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搬迁规划、搬迁方案落到实处。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加强与煤炭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教育群众提高大局观念和法制意识,自觉服从搬迁规划。搬迁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清理。
煤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信访、物价、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搬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新村建设质量。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综合 煤矿 搬迁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1日印
第三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7]108号 【发布日期】1997-12-18 【生效日期】1997-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7〕10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房改办备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 第三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 第四条 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 第五条 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第六条 第六条 单位对职工1997年以前的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应付房款中抵扣。在1997年以前房改中已购房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应按成本价补足差款,取得全部产权)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与其当时已享受的价格优惠相比,实行多退少补。暂未购房的职工,可由单位作挂帐处理,待以后职工购房时再予以兑现。
第七条 第七条 按照变实物房改为货币房改的原则,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从单位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 第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参照通行的作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5%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
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发放到规定年限。
第三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十条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存入受托经办银行“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职工住房补贴存款比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应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交纳住房租金;已购买住房的职工可随时支取,用于住房维修或改善居住条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和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收入等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职工住宅建设或作为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和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的转换。企业职工补贴可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解决(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贴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资金来源: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干部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单位的其他收入;不足部分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财政给予补助;原自收自支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第六章 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取消现行售房价格中的标准价,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及腾空旧房的出售均执行成本价。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按照“售”、“租”之比,合理确定公房的租金水平。提高房租后,对尚未购房的退离休职工应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今后职工普通住宅实行统一建设和社会化物业管理。职工住房建设、供应完全市场化还需要一个过程,各级可考虑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住宅发展公司,专门负责职工住房的建设,建立起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宅的住房供应体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租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鼓励职工买房,启动住宅消费市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先执行,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和企业可后执行,一次不能到位的可逐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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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材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3个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12 浏览次数:412 字号:[ 大 中 小 ] 鲁政发〔2010〕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新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新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落实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新材料是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先导和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是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部署,培育我省新材料产业的新优势,形成支撑制造业强省建设的战略产业,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发展新材料产业的必要性
新材料产业作为当今科技和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产业领域之一,呈现出产业关联度高、经济带动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特点,已成为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和提升企业、地区竞争力的源动力。近年来,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迅速,2008年全省新材料产业产值达到6700多亿元,新材料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871个,涉及材料及新材料研究开发的高校、科研单位近30家。我省新材料产业技术水平与综合实力已跃居全国前列,高技术陶瓷、特种纤维、高分子材料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在国内占有优势地位,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新材料产业集群,培育出了一大批材料企业龙头和一批新兴新材料企业。但从我省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新材料产业发展需求和要求上看,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产品技术水平不高。除少数产品外,大部分新材料产品处于中低档次,很多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尚未突破。二是产业链条短。基础材料生产能力相对较强,材料应用和后续加工少,制品加工能力较弱,导致产品附加值低,综合配套能力不强。三是产业聚集度不高。我省新材料领域布局比较分散,集群优势难以发挥,影响了新材料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的发挥。四是新材料产品的市场开拓不够。特别是对一些产品比较新、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新材料产品,市场开拓工作相对落后。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加快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是培育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是加速我省工业调整振兴的关键环节,是转方式、调结构的迫切需要。去年,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经贸委等部门《山东省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5号),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集聚力量,全力推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努力为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发展目标
鼓励、支持和引导优势资源向新材料产业聚集,突出新材料的应用,重点围绕装备制造、汽车、船舶、石化、电子信息、纺织以及风电、核电设备、医疗、体育器械等领域,加快我省具有良好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的陶瓷新材料、高性能纤维、特种新材料、建筑新材料和服装纺织新材料5大类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快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和园区建设,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实现新材料产业的规模化发展;突破关键技术,拉长产业链,支持通过拉伸产品链进行合作,构建新材料产业发展联合体,形成上下游产品配套协调加工体系;加强产学研联合,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构建新材料技术创新平台。到2012年,我省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和产业化水平总体上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材料产业产值超过130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20%以上;培育聚氨酯、有机氟、有机硅3个新材料产业基地;打造陶瓷新材料、高性能纤维、服装纺织新材料等特色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开发600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其中30%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我省新材料产业领域培育中国驰名商标12个;新培育12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高性能纤维、氟硅材料、服装纺织新材料等领域再建设3家行业技术中心等公共技术创新平台。
三、发展重点
(一)陶瓷新材料。
1.结构陶瓷。发展氧化铝、氧化锆、氮化硅、碳化硅等氧、氮、碳化合物陶瓷制品。在应用方面,扩大陶瓷挤压模具、陶瓷内衬件、陶瓷轴承、刀具和活塞等产品的规模。
2.功能陶瓷。重点发展红外隐身、热敏、压电等材料,在应用上发展陶瓷过滤器、尾气净化材料及陶瓷传感器、陶瓷汽车制动材料等系列产品。
3.电子陶瓷。发展陶瓷真空开关管及管壳、氧化铝陶瓷基片、陶瓷压力传感器等产品;加快节能环保陶瓷研究开发,积极推进无铅、无镉以及纳米基瓷料的研究和生产。
(二)高性能纤维。
1.芳纶。着力发展下游产品,重点开发长丝、短纤、浆粕等对位芳纶系列产品和间位芳纶差别化生产技术,以及高温过滤材料、蜂窝结构材料等系列间位芳纶制品。到2012年,对位芳纶产能达到1000吨,间位芳纶达到8000吨。
2.碳纤维。重点发展碳纤维复合材料和碳纤维制品,加快推进碳纤维在医疗器械、体育器械、建筑材料、纺织机械、机械加工制造设备、风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等领域的应用。到2012年,碳纤维产能达到4000吨,碳纤维预浸料产能达到1500万平方米及机织物产能达到50万平方米。3.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重点解决高效环保萃取、高倍高速热拉伸工艺等关键技术,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间断连续化生产。到2012年,形成年产达到50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1000吨复合材料的生产能力,满足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远洋渔业、体育用品、个体防护、医疗器材等产业领域的应用。
(三)特种新材料。
1.聚氨酯。重点开发第四代新型MDI成套技术,大型DNT-TDA-TDI产业化成套技术、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关键生产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到2012年,MDI生产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生产能力达到80万吨/年。加快发展高性能聚氨酯材料下游产品,开发高附加值高性能聚氨酯弹性体、汽车及高速列车等用高性能聚氨酯表面材料、水性聚氨酯树脂及绿色聚氨酯发泡剂和催化剂等产品。
2.玻璃纤维。加快电子级玻璃纤维以及节能产品的研发,发展低介电玻璃纤维、超细电子纤维、聚丙烯复合纤维纱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突破玻璃纤维燃烧节能技术、大卷重拉丝机与自动化控制等前沿性和关键性技术;提高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玻纤池窑拉丝生产示范线。
3.全氟离子膜。重点是加快全氟离子膜应用,提高产业化水平。围绕盐化工、能源等产业,加快ETFE膜、PVF膜、PVDF中空纤维膜、锂电池用PVDF复合膜、溴化物等新型阻燃剂的发展。加快燃料电池全氟离子膜和太阳能电池封装膜研究,为燃料电池和光伏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建筑新材料。
1.新型墙体材料。大力发展节土、节能、利废、环保、多功能墙体材料。重点发展多孔模数空心砖、陶瓷釉面瓦、工业废料空心砌块、轻质石膏板等内外墙体屋面材料,提高墙体材料的保温、隔热和防渗性能。
2.建筑节能玻璃。采用超薄技术、在线镀膜、氧气燃烧、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现有生产线,加快发展优质浮法玻璃,开发利用太阳能发电的平板玻璃、电致变色玻璃等高科技深加工产品。同时积极适应新型建筑需求,发展易洁镀膜、低辐射镀膜、TCQ导电基板、光复建筑一体化玻璃。
3.环保型涂料。开发高着水性、耐气候变化性、抗污染建筑涂料及其配套的高性能胶粘剂,积极发展调湿涂料、灭虫涂料、高级萤光乳胶漆、多彩花纹涂料、彩绸幻彩涂料、天然真石漆等新品种。
(五)服装纺织新材料。
1.特种纤维。重点发展氨纶等特种纤维。开发超宽重型帆布、特种高强低伸聚酯传动带等产品,进一步拓展在运动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等民用领域的应用。到2012年,氨纶产能达到4万吨,高模低缩涤纶工业丝及帘子布产能达到45000吨。
2.生态纤维。加快可降解、可再生生物质纤维国产化技术研究开发。加快高性能壳聚糖纤维、海藻纤维、麻材粘胶纤维的研究开发和工业化生产。围绕生物医用纺织材料、抗菌保健防护服装发展,开展生物质纤维的纺织染整技术和应用研究。到2012年,壳聚糖纤维产能达到1100吨,海藻纤维产能达到600吨,麻材粘胶纤维产能达到45000吨。
3.新型化纤。加快材料和成品一体化开发,支持开展对新型聚酯、可降解聚乳酸纤维、大豆蛋白系列化纤维、工业用非织造布、新型医用纺织材料及新型蓬盖材料等新材料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生产。到2012年,超纤革产能达到1000万平方米,醋酯长丝产能达到1万吨,功能性复合纤维产能达到8000吨,再生涤纶长丝产能达到6万吨。
四、财政扶持政策
(一)设立扶持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财政投入,2010年到2012年,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新材料产业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新材料领域开发的核心技术取得专利、成果实现产业化、市场前景好并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加大对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重大产业化项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新材料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在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上成效显著的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平台,及列入国家和省新材料重大技术创新的专项项目,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给予奖励;对上下游产品带动作用强、能够实现链式发展的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三)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具有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新技术和产品给予资金奖励;制定和完善新材料产品标准体系,及时将新材料的创新优势转变为标准优势,对企业标准采纳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给予资金奖励;支持鼓励公共设施建设积极采用新材料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提倡优先选购和使用省内新材料产品,并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五、金融支持政策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新材料生产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新材料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特别是对国家和省重大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对新材料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
(二)鼓励多渠道融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投入。金融机构应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及股权质押融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发展私募基金、中小企业互助担保、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推动高新园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权转让系统。
六、税收扶持政策
(一)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在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加大政策宣传和贯彻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充分用好用足税收政策,落实技术开发投入政策、新产品财税返还政策、技术开发装备折旧政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其他政策
(一)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材料项目,实行划拨供地;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农产品初加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新材料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省级规划的新材料重点项目,保证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二)落实各项激励政策。落实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技术创新人才激励政策等,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相互兼职和挂职,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原单位保留其职务、工资福利和岗位。允许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享创新收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照规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和股权奖励等形式的股权激励。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政策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各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
关于促进新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新医药是以基因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型制药技术等相关高新技术为主的新兴产业。为加快发展新医药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发展现状
(一)现状。
2009年底,全省规模以上医药工业企业654家,实现销售收入1310亿元,利税186亿元,利润128亿元,工业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居全国前列,形成了中西药品、医疗器械、医药包装、制药机械等门类齐全的产业体系。研发能力不断增强,产、销、研、教于一体的可持续发展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研开发体系趋于健全与完善,专业科研、设计、教育水平逐步提高。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6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9家。连年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引进国外先进制药设备,企业装备和基础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优势产品地位加强,原料药年产量达到25万吨左右,生产总量居全国第二位。头孢类原料药物已形成规模,生物制药发展取得了一定突破,生物药品销售额2009年突破100亿元。骨干企业保持较快发展,威海威高销售收入突破70亿元,齐鲁制药销售收入突破50亿元,10余家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国百强。
(二)主要问题。
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技投入不够,研发水平较低,真正自主知识产权药物少,国际竞争力薄弱。
二是结构不尽合理。“小、散、弱”的问题比较突出,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够;优势产品方面主要以原料药为主,科技含量高的生物制药、基因工程药品、新型制剂不多;产业布局方面,化学药品比重较大,中药和高档医疗比重偏低。
三是国际化水平不够。特别是缺乏与国际制药大企业的合资合作,制剂产品出口困难。四是流通体系不健全。流通企业规模小、效益差、管理水平低,流通企业对工业发展支撑拉动作用不够。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大力发展生物制药、海洋药物、中药、化学药品和医疗器械产业,实现我省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引导,科学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围绕优势产业,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坚持突出优势,发展重点的原则。突出我省医药产业原料药、生物制药、中药和医疗器械等产品优势,发展优势产业,实现各产业协调发展。3.坚持科技兴药,自主创新的原则。坚持科技兴药,促进行业科技发展,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业科技发展水平。
(三)目标。通过政策扶持,推进新医药产业加快发展。到2012年,全省医药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技术研发能力明显增强,生物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纳米技术、中药现代化技术等高端技术在新医药产业得到进一步推广应用,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新医药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全省医药产业销售收入达到2500亿元,其中新医药产业达到500亿元,占全省医药产业的20%。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医药产业基地,形成3个销售收入过百亿元的企业集团,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新医药企业达到30家。把山东省重大新药创制中心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药物创新研制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8家,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药,争取有50个新药物、50种高技术医疗器械上市或进入临床研究,50个优势产品得到提升。
三、发展重点
(一)生物制药。以齐鲁制药、鲁南制药、鲁抗医药、元隆生物、烟台麦得津、荣昌制药、福瑞达、泰邦生物、青岛黄海、东阿阿胶、烟台绿叶等制药企业为骨干,加强生物技术药物创新研究,尤其是重组蛋白的突变体、修饰体、融合体、重组单克隆抗体等类药物,哺乳动物细胞表达体系的上游构建、细胞大规模培养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展多糖与寡糖、蛋白质、多肽类、核酸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促进生物技术药物产业化。到2012年,争取10-15种生物药品上市,销售收入达到200亿元。
(二)海洋药物。以青岛兰太药业、海尔药业、明月海藻、双鲸药业、国风药业、达因海洋生物药业为依托,以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为技术支撑,充分发挥我省在海洋资源、科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加快生物高技术对海洋产业的改造和渗透,提高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以海洋动植物、海洋共生微生物、极端环境微生物为主要研究对象,大力开发降压、降糖、降脂、抗肿瘤、保健等系列海洋药物。支持一批重点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围绕海洋药用生物资源、海洋药物先导化合物的筛选、海洋多糖(寡糖)及其衍生物化学与生物学,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等海洋生物技术,海洋药物分子作用机制研究等主要研究领域开展联合攻关,尽快形成一批重大创新药物和技术。
(三)化学药品。
1.传统优势原料药。以新华制药、鲁抗医药、齐鲁制药、鲁南制药、安丘鲁安、菏泽睿鹰、寿光富康、鲁维制药、瑞阳制药等企业为依托,做大做强主导品种,建设世界级原料药生产基地。支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向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发展。积极推进产品系列化,大力发展配套的中间体生产,延伸产品产业链。重点发展产品主要有7-ACA系列头孢产品、氨苄西林钠、阿莫西林、盐酸曲马多、阿奇霉素、美洛西林、阿洛西林、聚卡波菲钙以及泰乐菌素、泰妙菌素等原料药药品。到2012年,原料药总量力争达到30万吨。
2.重大疾病药物。针对防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抑郁症、肝炎、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和传染病的需求,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外重大市场前景的创新药物产业化项目和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重点发展原创药物、首仿药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争取30-40个重大新药投放市场或进入临床研究。加快实施重组人B淋巴细胞刺激因子拮抗剂-抗体融合蛋白、美金刚缓释植入剂、苯达莫司汀、美法仑、米格列醇、培美曲塞二钠、希美纳和三苯双脒、第三代溶栓药瑞通立、重大疾病系列检测试剂、7、4’-二(琥珀酸单酯)氧乙氧基-葛根黄豆苷元、普拉格雷、胰高血糖素类似肽GLP-1/Fc融合蛋白、阿折地平、泰瑞拉奉、非布索坦等一批产业化项目。
3.新型制剂药物。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先进的制剂生产技术,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大力开发控缓释、靶向、透皮吸收的新剂型、新产品。大力发展DDT(药物传递技术)输送技术,包括口服缓控释技术、口服和注射用微粒给药系统(口服或注射的纳米粒、脂质体、微球、亚微乳等)、缓释滴眼液技术、口腔速崩技术等。大力支持发展新型输送给药技术产品,尤其是能够实现靶向、长效的纳米粒、脂质体、微球、亚微乳等新剂型。4.新型疫苗药物。支持新型疫苗的研究与开发,重点支持新型抗肿瘤、抗病毒感染、抗细菌感染、抗寄生虫感染、新型狂犬、新型禽流感等疫苗的研究。
(四)现代中药。以鲁南制药、国风药业、山东福胶、东阿阿胶、沃华科技、烟台绿叶、方健药业、山东凤凰、菏泽步长、宏济堂等企业为骨干,以中药现代化为契机,大力提升我省中药发展潜力,积极开发重点中药品种和植物药,加强中药品牌建设。
1.大力开展中药生产工艺创新,促进现代生产技术与传统生产工艺的融合。积极推广生物酶仿生提取、膜分离、超临界萃取等新技术、新工艺在中成药研发和生产中的应用,不断提高中药提取、提纯水平,走中药现代化之路。
2.加强中药工艺标准化研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研究、地道药材有效组分和成份的确定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药生产规范和标准,确保中药质量可控和安全。
3.支持名优中成药二次开发。鼓励企业围绕名优产品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进一步巩固名优产品在国内的市场优势,同时积极开发国外市场。重点发展阿胶系列、金银花系列、银杏系列、丹参系列、三鞭系列、肛泰系列、心可舒、养心氏滴丸、苦甘胶囊、芪黄胶囊、天丹通络、复方川芎胶囊、高含量西洋参提取物等。
4.加强地道药材基地建设。重点支持金银花、银杏、丹参、桔梗、木瓜、栝楼(瓜蒌)、北沙参、地黄、黄芩、黄芪、徐长卿、丹皮、玫瑰、菊花、远志等地道药材基地建设和发展,强化中药GAP认证工作。
(五)医疗器械。以威海威高、新华医疗、山川器材、百多安、中保康等企业为骨干,巩固常规医疗器械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具的优势地位,大力发展器械新品种。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国际认证工作力度,积极以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形成国内规模最大、档次最高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基地。到2012年,医疗器械销售收入达到200亿元。
1.高精尖诊疗设备。重点支持骨干龙头企业,逐步建成国内高技术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基地。加快数字化X射线诊断设备及核心件、中能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及核心件、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滤器、血浆溶解箱研发。重点研发彩色超声波、脉动真空灭菌器、放疗设备、体外诊断试剂、新型药物涂层缓释心血管支架、中心静脉导管、血液净化类产品等项目。推进医用激光器与电子计算机、光纤、图像分析、摄像录像、荧光光谱、超声技术等新技术结合,提高激光诊断治疗水平。支持引进开发准分子激光器、自由电子激光器、X波光段的激光器、医学影像设备、X射线诊断系统和医用诊断仪CT等项目。
2.植入器械。重点发展纳米生物技术用于人工植入体,如心内导管、心脏电生理导管、先天性心脏封堵器、大血管覆膜支架、血管内滤器、肠道、可降解食管、胆道、气管支架及心血管支架、可降解聚丙烯注射器等项目。大力推进纳米技术在骨科系列产品,人工肺、人工肝、人工肾、心脏支架等医疗设备中的应用。
3.新型包装材料。加快“预灌封”注射器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提高“预灌封”注射器产品在药品针剂、疫苗中的使用率。
四、资金扶持政策
设立新医药发展专项资金。2010年到2012年,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重大创新药物和技术研发成果奖励和新药产业化、优势产品提升、中药材基地建设的项目补助。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在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上成效显著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
(二)支持创新新医药成果研发。对一类新药、二类新药、三类新药、中药六类及以上产品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精尖医疗设备和器械给予适当奖励。
(三)支持新医药产业化和优势产品的提升。对新医药产业化和优势产品提升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四)支持中药材生产GAP(良好农业规范)基地建设。对通过国家GAP认证的中药材基地,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五、其他扶持政策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提高对新医药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新医药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
(二)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和海外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
(三)土地优惠政策。对列入省新医药产业化和优势产品提升计划的重点项目,如需要新征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保证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四)税费优惠政策。对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落实好增值税转型、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六、保障措施
(一)大力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进行新药开发,稳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加快省重大药物创制中心建设,加大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扶持力度。
(二)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逐步建立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家和高级技师。在收入分配方面加大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力度,完善技术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在大型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医药行业高科技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在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医药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实用型人才培养规模。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鲁创办医药高科技企业或从事开发性研究。
(三)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把技术改造作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抓手,提升医药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信息化水平和节能减排水平。着力引进当代制药先进技术和水平,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四)大力开展国际合作,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一是要继续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加强与国际500强和国际知名制药企业的引资和合作。二是围绕大企业集团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国际化的新型医药工业园区,促进医药工业企业向园区聚集。三是在巩固传统原料药出口市场同时努力扩大制剂和中药出口。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与国际医药行业标准的对接,积极推进美国FDA、欧洲COS注册及认证工作,制定政策,鼓励医药产品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逐步构建国外营销渠道。
(五)发展现代物流,推动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发展大型医药零售连锁、物流配送和医药会展业务。以鲁药集团、海王银河、济南中信药业、北药鲁抗等重点医药物流企业为基础,积极扶持推进医药商业企业整合重组,重点培育零售门店达到800家以上的大型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争取进入全国同行业前十强行列。建立省重点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建立医药商业采购联盟和电子商务系统。加大工商合作力度,积极发展医药会展业务,争取更多的国际和全国性医药会展在我省举办,充分展示我省医药产品,全面推动我省医药行业发展。
(六)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夯实质量管理技术基础,将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和品牌管理纳入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节能增效和售后服务各个环节。一要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确立品牌发展目标,制定品牌培育、创建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努力发挥当地龙头企业品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形成产业集群品牌。二要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提高产业层次和技术质量水平。
(七)切实做好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工作。要抓住医疗体制改革、新农合、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城镇居民三大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重大机遇,促进企业扩大基本药物生产,满足医疗用药需要。一是鼓励生产企业围绕国家基本药物,开展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大力开展创新研究,不断开发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新型药物。二是要组织好生产供应。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市场和生产监测,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要强化配送能力建设。重点做好乡镇和村级卫生院药品配送,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四是要做好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避免低水平重复生产,实现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高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的保障能力。同时要坚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协调发展,适应社会多层次医疗卫生要求,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调自律。行业协会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教育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服务。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统计、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和核准等工作,加强对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药监、科技、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省医药行业协会的工作,形成合力,全力推动医药行业迈上新的台阶。
去年以来,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省政府办公厅先后转发了省经贸委等部门《山东省医药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3号)、《山东省中药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8号),还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4号),各地、各部门要把这些政策结合起来,联系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全省新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促进新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新一代通信技术和新计算方法、模式的出现,催生了新信息技术应用和新信息产业的发展。新信息产业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优化环境巩固规模优势,以重大工程带动技术突破,以新的应用推动新信息产业发展,是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把新信息产业培育成为战略产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发展现状
(一)现状。
1.信息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一是规模和效益平稳较快增长。2009年,全省信息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211亿元,总量居全国第四位。软件业主营业务收入484亿元,增长25%。通信业务收入509亿元。新信息产业规模达2100亿元,占比29.1%。二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软件中间件、集成电路设计、高端容错服务器、液晶电视LED(发光二极管)背光源和模组、碳化硅晶体材料及单晶生长炉、半导体发光器件及白光照明等关键技术和产品实现新突破。手机、通信基站、平板电视、笔记本电脑、光电子、光伏电池、电子器件、软件外包服务等高端产业增幅都在20%以上,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全省拥有1个国家级信息产业基地、5个国家级信息产业园、29个省级信息产业园,2个国家级软件园、11个省级软件园。以青岛为龙头,以胶东半岛和济南都市圈为基地,沿胶济铁路沿线铺开并向两翼拓展的信息产业带基本形成。三是技术创新和标准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全行业拥有国家创新型企业3个、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5个、国家和省级重点试验室8个、软件工程技术中心35个、集成电路设计中心8个,光电子和光伏工程中心14个、重点科技成果近4000项,申请专利2.2万项,参与制订或修订国家标准62项。
2.信息网络发展能级稳步提升。近年来,我省通信业务总量、业务收入一直处于全国前列。截至2009年9月,全省固定电话总数为2381.9万户(含专网31万户),普及率为25.3%,居全国第三位;全省移动电话总数达到5025.9万户,同比增长11.2%,普及率达到53.4%,居全国第二位;以XDSL、LAN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宽带接入业务保持高速增长,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748.1万户,同比增长26%。
3.信息技术应用步伐继续加快。我省重点针对轻工、纺织、石化、机械、建材、冶金、煤炭、电力、医药等行业,围绕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控制、产品营销、企业管理、节能减排等环节,启动实施了“四个一百”工程,大力加强工业软件、应用电子、行业应用方案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切实加快信息技术改造、电子商务、移动信息化、中小企业信息化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用,信息化对企业效益增长的平均贡献率超过20%,初步形成了“点(企业)、线(行业)、面(区域)”的三级两化融合推进模式。
(二)发展形势。智慧地球、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概念、新技术的提出,使传统信息通信技术和产业发展格局正在被打破,美欧日韩等发达国家力争抢占发展制高点,给我国技术、产业和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全球科技创新必然带来新一轮的资源配置和分工调整,有利于推动我国新信息产业的加快发展和结构升级。
二、发展目标
引导优势资源向新信息产业聚集,加速信息产业向高新化发展,通过政策扶持,大力发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产生的新信息产业,突破大规模集成电路、新一代显示技术、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传感器与RFID(无线射频识别)、软件等关键技术,促进智能网络化电子产品、移动消费电子产品、数字音视频设备等新信息产品发展,构建以平板显示为核心的数字电视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信息企业和产业基地,全面发展三网融合、新一代移动通信等新兴产业。到2012年,我省新信息产业的开发、应用和产业化水平总体上要接近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信息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20%以上;累计建设10个国家和省级新信息产业基地,培育100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创新型企业和50家重点研发中心;建设一批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和创新服务平台,开发300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其中20%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发展重点
(一)实施“信息强省计划”,创新发展高新化产业。
1.高端计算机及服务器。重点支持高性能计算、云计算、面向微处理器的计算机体系结构、嵌入式和高可信计算等相应产品的研发,加快发展高端容错、工业控制和高性能计算机。研发高效能、高可靠性、高安全性服务器,确立我省高端服务器的领先地位。开发计算能力千万亿次、存储容量为PB级的高性能计算和存储环境,建设高性能计算中心。
2.集成电路。建设EDA设计工具、测试环境,设计开发计算机存储芯片、数字音视频处理芯片、移动通信专用芯片、信息安全芯片、嵌入式终端用SOC芯片、汽车电子专用芯片、数字化仪表专用芯片、RFID芯片等。围绕12英寸半导体芯片生产线引进,开展消化吸收创新,培植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等新兴产业。
3.高端软件。加快研发工业软件、中间件和基础软件产品,积极发展嵌入式操作系统、嵌入式软件开发平台等核心支撑软件产品。积极开展基于物联网环境和商务模式下的新型软件业态和关键技术研究,支持高可信、网络化、平台化、构件化的软件开发技术和智能搜索、智能挖掘等技术的发展,加快研发网络通信、信息安全、数字音视频、智能控制、汽车电子等重点领域嵌入式软件。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建设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提升我省软件产业的规模和水平。
4.平板显示器与新型元器件。重点支持6-8代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PDP(等离子显示)面板、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电视及采用数字处理技术的液晶电视前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发展整机模组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围绕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数字化家电、汽车电子、环保节能设备及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需求,重点发展微小型、高性能、智能化的各种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及测量仪器。
5.传感器与RFID。加强传感网的集成与融合技术研发,加快发展性能好、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位移、力敏、磁敏、光敏、热敏、气敏、湿敏、离子敏和生物敏型以及红外传感器,光纤传感器,微纳传感器,生物、医学研究急需的新型传感器,新型环保、气象、海洋、大气环境监测传感器,工业过程控制传感器和汽车传感器等产品。加快建设RFID产业园区(基地)和研发基地,支持RFID产业化和应用关键技术的攻关,加强RFID技术与条码、生物识别等自动识别技术,以及与互联网、通信、传感网络等信息技术融合。
6.通信网络设备与产品。围绕新一代移动通信、多网异构融合、新型网络结构、云计算与资源虚拟化、智能信息处理与智能通信等新技术领域,重点研发新一代移动通信设备、智能终端、智能信息处理和泛在网络设备、宽带多媒体网络设备和数字内容产品,加快3G移动通信网络终端及核心设备以及新一代宽带互联网络设备制造等领域产业发展。
7.数字家庭产品。在现有数字化家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数字家庭系统解决方案。研究推广数字电视技术,扩大我省数字电视的覆盖率。重点发展网络电视(IPTV)和手机电视等无线视频、有线视频和各种终端多媒体产品,发展无线网络游戏、流媒体等固网、宽带网和移动网的在线服务和各种创新应用产品及业务平台,大力发展3G、NGB和CMMB网络增值业务和应用服务系统。
(二)积极推进新一代网络建设,加快发展新兴战略产业。
1.物联网。一是加快物联网网络体系结构、网络协议、传感器网络和智能化信息处理系统等相关技术研发。二是构建网格化技术为基础,由超级计算机、先进计算平台和计算应用组成的云计算网络。三是构建以传感器为节点,实时信息处理为支撑的局域传感网。构建以网格技术为基础,以新一代通信网络为支撑,具有高性能、高可信、高效能的先进计算与信息服务基础设施。
2.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一是大力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建设和应用,支持3G通信网络作为“无线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二是同步发展4G网络。支持我省企业积极参与4G网络等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重大专项实施,积极推进4G网络技术研发和推动其产业化进程,力争实现由3G网络到4G网络的跨越式发展。三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区域、按步骤加快建设部署WiFi、Wimax等宽带无线接入网络,加快实施无线宽带网络广度和深度的覆盖。
3.新一代互联网。加快建设基于IPv4/IPv6的下一代高速宽带网络,推动IPv6、智能网、软交换等技术的应用,实现各类网络业务在不同网络间的互通和融合。整合现有光纤网络资源,加快基于OTN(光传送网)的智能光网络和DWDM(密集型光波复用)系统骨干传送网的建设,推进城域网高速互联,推进有线接入网络宽带化改造,加快光纤到户建设。
4.三网融合。全面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和双向化升级改造,提高业务承载和支撑能力。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程,推动基于直播卫星、地面传输、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多种传播方式的数字电视有序发展。加快通信宽带网络建设,推进城镇光纤到户,扩大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范围。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网络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
(三)以两化融合为契机,通过新应用、新服务带动新增长。
1.重点培植数字媒体、地理信息等新信息服务业。支持数字媒体内容的技术开发、系统集成与营销运营平台建设,围绕动漫创作、数字影视、数字点播、网络出版、互动影音内容聚合与服务等若干领域,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资质的龙头企业,建设动漫产业基地。加快构建资源共享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孵化基地,支持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地理信息加工和软件开发企业做大作强。加快信息咨询、互联网服务、信用服务等行业发展,支持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专业信息数据库、信息产品和服务平台建设。
2.积极发展“数字农业”。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和经营、农产品市场流通和安全监管中的应用,重点支持农产品安全溯源、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等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农业信息集成、智能决策、数字模拟、精准农业等农业信息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支持省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一批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农村信息服务示范站点的建设。
3.稳步推进“先进制造”工程。在钢铁、石化、汽车、船舶等重点行业,推广跨地域协同制造、全流程业务监控、企业级信息集成等信息技术应用,重点支持推进具有“三高”(高可靠性、高性能、高适用性)、“四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集成化)特征的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研发应用。以智能化工厂为重点,推广综合集成制造、敏捷制造、柔性制造、精密制造等先进制造技术,加快发展汽车电子、医疗电子、机床电子、船舶电子等新型产业,推进以数控机床、机电一体化产品为代表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形成先进装备产业集群。
4.着力推进信息技术在节能减排中的应用。支持面向高耗能行业的节能降耗信息技术应用,重点推进冶金、电力、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生产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推进生产过程自动化和智能化。支持面向高污染行业的绿色生产信息技术应用,重点针对石化、建材、造纸等高污染行业和年耗能万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信息化建设,开展生产工艺流程信息技术改造。
5.深化信息技术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应用。加快电子自动识别、无线通信等技术在生产制造过程、物流与供应链管理领域应用,重点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供应链管理、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多式联运技术与系统,支持建成10个在全国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选择2-3个城市建设全国电子商务区域中心、国家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物流信息交换中枢网络,支持建设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试点建设市级物流信息平台、物流节点城市及园区等信息平台,形成全省统一的物流信息化服务体系。
6.加快建设“智慧城市”。加快交通管理、交通诱导、车载导航、指挥调度、电子车牌、停车管理、中心区限流、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等一批重点智能交通项目建设,支持一批共享交换枢纽和交通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小区节能、安保、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以及现代家居生活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用的智能化楼宇和小区。
(四)加强新信息产业支撑环境建设。一是重点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超级网格计算机、云计算、IDC、高速宽带网络等技术,加快推进新信息应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交换平台、超级计算中心和云计算中心等共性基础支撑项目的建设。二是行业技术研发和应用平台,重点推进装备制造、汽车、轻工、纺织等领域公共技术研发和应用平台建设,鼓励平台提供“外包”式的信息技术应用服务,提升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环节的应用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新信息产业创新能力的建设。支持生产、服务企业研究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省级及以上新信息领域里的创新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今后3年重点建设先进制造、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家庭、移动电子商务、RFID、云计算、泛在网络等50个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立3-5个国家级新信息技术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
四、政策措施
(一)设立扶持新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2010年到2012年,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加大对新信息研发和建设等环节的资金扶持,努力促进新信息产业加快发展。
(二)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性能计算机与服务器、大规模集成电路、传感器与RFID、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与网络等新信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用于支持新信息的推广应用,用于省级以上新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和新信息示范项目的建设以及新信息前沿技术的研发。
(三)实施“新信息”示范工程,对列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对具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的重大工程、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
(四)对“新信息”创新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的省级以上新信息技术创新平台,对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新信息创新技术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信息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列入国家新信息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新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价方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对示范性广、带动力强、效益好的新信息产业项目进行择优扶持。
五、其他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新信息产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新信息产业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特别是对重大新信息产业示范项目要保证信贷资金支持;对新信息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
(三)放宽相关产业的准入。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参与新信息产业,推动新信息产业链的发展完善。凡新办新信息相关产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四)大力培养新信息产业人才。积极构建新型的新信息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省属高等院校要加强新信息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新信息产业技术开发和应用人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从事新信息产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及时更新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加强新信息产业人才交流工作,把新信息人才纳入省重点引进人才目录,引进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新信息产业人才。
去年以来,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鲁政发〔2009〕4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关于促进射频识别(RFID)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关于促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28号),转发了省经贸委等部门《山东省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关于促进平板显示产业发展及彩电工业转型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4号),各地、各部门要把这些政策结合起来,联系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全省新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篇: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
经济区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区域金融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作用,推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0〕9号)要求,现就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1.努力扩大信贷投放。鼓励引导银行业机构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积极争取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黄河三角洲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及时跟踪签约项目贷款到位情况,努力提高贷款到位率,实现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有效对接;推动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投资计划、配套资金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制定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及指引,为银行业机构贷款投放创造良好条件。2010年,黄河三角洲区域新增贷款达到500亿元以上,增速高于全省2个百分点以上。
2.实施区域信贷政策倾斜。推动各银行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政策,对区域内分支机构给予重点支持,放宽信贷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优先审批安排区域内优势产业客户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申请,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给予最大限度优惠,争取总行直贷、单列规模,特别是将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特色产业项目、资源高效利用项目、生态环境改善项目列入差别化政策;争取将区域内中心城市纳入总行市政建设“重点支持类”城市名单;支持各银行在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分部、票据分中心等营运中心,在贷款授信、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
3.全面落实《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八家银行的带头示范作用,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引导和带动其他银行参与项目建设,加大对区域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八家银行针对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金融服务需求,优先选择在该区域开展新业务和管理模式试点,创新开发金融产品;推动八家银行发挥综合经营优势,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短期融资券承销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信托计划、融资租赁等多种金融业务。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发挥“投贷债租”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对重大优质客户实行统一评审、综合授信;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区域内重点出口项目、资源类进口项目和出口基地建设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在出口卖方信贷、交通运输融资、贸易融资等方面提供优惠利率;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重点开展政府主导、实体承贷、各级财政支农资金项下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信贷项目。
4.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优先安排支持区域内高效生态农业、节能减排、城建环保、医疗卫生等项目建设。
二、推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5.加强上市资源培育。按照“有进有出、动态调整、优化结构、夯实基础”的原则,紧密结合区域产业特点,根据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变化,优先选择一批区域内企业列入上市资源后备库,逐步增加区域内企业进入全省重点上市资源库的数量,争取占比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增强区域上市融资后劲。
6.积极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引导区域内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较高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2年内新增首发上市企业10家以上,首发融资和再融资100亿元以上。
7.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城投债券,积极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8.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该区域加强与天津滨海新区的对接,探索设立黄河三角洲区域性股权场外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支持区域内省级高新技术园区申报“新三板”试点,为完善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创造条件、探索路子。
9.积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加快推动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设立步伐,吸引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
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高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水平
10.加快推进保险试点。逐步扩大区域内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品种,适当提高费率;全面推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治安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程保险、信用保险和运输保险;积极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高新技术保险试点。
11.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组织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对接会,向各大保险集团资产管理机构重点推介区域内基础设施、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长期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四、稳步推进金融改革,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12.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制定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政策,鼓励引导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在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区域内县域支行布局,支持股份制银行在东营、滨州等区域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2010年重点引进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等设立分行,到2011年底,股份制银行达到6家。积极推动区域内城市商业银行跨市经营,2010年重点推动齐商银行在邹平县和滨州市滨城区、潍坊银行在寿光市、德州市商业银行在庆云县、东营市商业银行在广饶县和邹平县新设6家县域支行,年内县域支行达到14家以上,2011年实现县域全覆盖。2010年引导5家以上保险公司向黄河三角洲区域延伸机构,提高保险覆盖面。
13.支持黄河三角洲地区地方性商业银行发展壮大。以东营市商业银行为基础,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知名工商企业投资等方式实施增资扩股,支持其做强做大,并适时申请更名为黄河三角洲银行。
14.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稳步推进区域内城区农村信用社整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2010年将广饶、惠民、博兴等县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2年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增加到13家以上。
15.建立黄河三角洲开发投资公司。推动鲁信集团、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有关银行探索发起设立黄河三角洲开发投资公司,发挥黄河三角洲地区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购买、储备、开发土地,抵押融资,滚动发展,采用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发行企业债等多种融资方式,为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资金支持。
16.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优先在黄河三角洲地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符合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试点,到2010年年底率先实现县域全覆盖。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步伐,争取3年内区域内每个县设立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增强区域金融发展活力
17.优先安排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工作。选择区域内3个县(市、区)进行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重点在金融机构设立、保险业务拓展、企业上市、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培育机构配套、功能完善、服务健全、各具特色的“金融创新示范县”,打造金融强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18.大力开展担保方式创新。鼓励创新发展、先行先试各种担保方式,拓宽贷款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土地使用产权、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及股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
19.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在新兴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等领域开展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试点工作,拓宽区域内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开展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的项目融资,为区域内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重点项目服务。
20.探索开展外汇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积极争取外汇试点政策,在进口付汇核销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便利化。
六、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21.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改善区域内融资担保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鼓励推进资信高的中小企业之间、农户之间建立互保互助组织;推进商业银行和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建设,重点在区域内各市培育发展至少1家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在各县(市、区)培育至少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挥好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散等功能,促进区域内市县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22.加大金融中介引进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保险中介、会计、法律、审计、证券咨询、信用评级等机构在该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高金融中介服务能力。
23.加强支付体系建设。加快区域内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推进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地区延伸,尽快实现银行卡支付乡镇全覆盖、票据支付方式县域全覆盖。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区域金融加快发展
24.制定金融机构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在黄河三角洲区域贷款投放情况纳入对其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贷款增幅超过全省平均增幅2%的省级银行业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将区域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纳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推动各市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进行部分补偿。
25.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优先支持黄河三角洲地区,区域内市、县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黄河三角洲区域创业前期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
26.完善培养引进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区域内各级政府要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研究吸引金融人才的政策措施,在户籍办理、医疗保障、子女就学、住房、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引进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和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服务区域发展。
八、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27.加快金融聚集区建设。支持区域内中心城市规划建设金融聚集区,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入驻,形成机构集中、人才汇聚和资源集聚效应,打造以金融业为核心的产业链条,提升该区域的资本配置能力和金融服务能力。
28.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完善区域内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拓展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覆盖面。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示范点建设和评定工作。在3年时间内先行试点,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区域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金融工作体制机制
29.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区域内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区域发展、金融先行”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金融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有关金融政策,从组织协调、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强对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领导和沟通服务,定期分析研究区域内经济形势和金融运行情况,及时向各级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保障区域经济发展。
30.认真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密切跟踪各地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学习借鉴金融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辽宁沿海经济带、江苏沿海开发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区域金融发展重点政策的研究。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全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为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规划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