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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奖励帮扶合同书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0-57561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3 15:31: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石泉县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奖励帮扶合同书

石泉县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奖励帮扶合同书

(样稿)

甲 方:______乡(镇)________村

乙 方:______村(居)_____组________(育龄妇女姓名)监证机关: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乙方办理独生子女证、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的代理服务。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组织育龄群众参加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实验室筛查以及优生优育指导活动。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4、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5、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落实兑现省市县奖励优惠政策。

6、统筹项目资金,对计生困难户进行帮扶,做到“三到位”(资金扶持、技术培训、措施落实到位),帮助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享受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放弃二胎生育奖励、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贫救助、生产救助、生活救助、意外事故救助等各类优惠奖励政策。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

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服务与管理。

3、积极按时参加乡镇组织的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结婚、生育前自觉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实验室筛查以及优生优育指导。

4、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必须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的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办理《收养证》后方可抱养。

5、怀孕3个月内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生殖健康服务手册》,接收孕期保健服务;生育后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乡镇计生服务站接受产后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自出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甲方报告,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6、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落实补救措施。持证怀孕的,不得人流、引产,如有意外终止怀孕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告知流入地和联系方法。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寄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三查”证明。

8、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妇女在正常分娩90天内、剖腹产180天内应当自觉落实上环等长效节育避孕措施。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正常分娩90天内应当自觉落实结扎手术;剖腹产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的妇女应当在剖腹产时同时落实结扎手术;不能落实结扎手术的应当出具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诊断证明,同时落实上环等长效节育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条款接受处理。

3、乙方未按规定自觉落实相应节育避孕措施的,由计生办进一

步落实相关节育避孕手术。

4、乙方未按规定参加一年四次“三查”服务的,未按规定自觉落实相应节育避孕措施的,以及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孕检证明的每人每次承担100—200元违约金。没有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实验室筛查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100元。若不按时交纳相关违约金的,自愿暂缓兑现各种涉农优惠资金或自愿从各种涉农优惠资金中抵付。

5、剖腹产生育二胎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剖腹产时没有落实绝育手术的,再次进行绝育手术时,自行负担除规定免费以外的其他手术费用。

三、争议处理办法

1.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鉴证机关调解并裁决执行。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裁决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每五年签订一次。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六、联系方式

1、石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石泉县城二里桥 电话:6322561

2、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电话:_________

3、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电话:_________

4、村专干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5、中心户长(服务管理责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6、育龄妇女联系电话:_________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

监证机关:(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4

第二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乙方:____________(已婚育龄妇女)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掌握其节育情况,免费为乙方提供避孕节育措施。

2、负责与乙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免费并及时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与乙方的定期联系制度。

3、为乙方提供规定地方的计划生育技术部门的地址,以便接受技术服务。

4、负责为乙方安排生育计划,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二、乙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乙方离开户籍地前应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参加一次健康检查,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外地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3、乙方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三个月或半年,由乙方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向甲方提供一次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甲方通报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5、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服务管理档案

乡镇(办事处)_________村组(社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

太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流动类型包括:家庭户流动、夫妻同地流动、夫妻异地流动、个人流动、其它。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单归档卡

第三篇: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________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甲方:(单位)

乙方:(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明确各自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督促乙方自觉遵守、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2、查验乙方持有的户籍所在地核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100%,并对其建卡,建表,内容齐全、准确后登记造册,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档案。

3、联系当地计生技术服务部门,为乙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每季度的“三查”服务。

4、与乙方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乙方婚育情况。

5、认真落实有关计生优惠政策,积极为流动人口计生户的生产、生活、生育提供服务。

6、发现乙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及时通报当地计生管理部门和乙方户籍地,并协助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当地计生部门提供的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的权利。

2、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3、自觉服从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向甲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自觉接受甲方与当地计生部门提供的“三查”服务。

5、如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乡及以上计生部门调解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已婚育龄妇女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甘H01217

甲方:九墩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夫妇、为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督促检查育龄夫妇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

2、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知识宣传咨询服务。

3、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指导其落实节育措施。

4、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报告单》应予以认可,不得要求育龄夫妇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6、依法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

7、负责监督执行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行政机关落实应尽的义务。

2、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

3、外出前到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孕情、环情保健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4、外出30天以上,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到现居住地后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指导与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到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县(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进行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按规定时间寄回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盖章核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6、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无故要求育龄夫妇返回户籍地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的,甲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当育龄夫妇由此发生的误工、交通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0—500元。

2、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的,应按合同约定每少寄一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元。

②乙方不履行合同,发生计划外怀孕又不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甲方派出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交通费用。

甲 方 盖 章:乙方夫妇签字:

签 订 日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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