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定稿)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税收优惠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西山煤电财发[2011]270号
各子分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我们制订了《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处是税收优惠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收集整理、宣传咨询及对各单位税收优惠的申请等进行辅导;负责与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励等。各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税收优惠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限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优惠,其他税收优惠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给予企业的减税、免税。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除税法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企业须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资质认定,未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企业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
第八条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所称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
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各单位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及时准备下列资料:
(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企业证明;
(二)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明细帐复印件、股权证明或股票交易记录;
(三)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决议、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各单位要按照经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的研发项目,根据《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焦煤发[2007]182号)及集团有关文件规定,实施研究开发项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分研发项目归集核算,并准备下列资料:
(一)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安置残疾人员的单位要做好申请加计扣除的基础性工作,并准备下列资料:
(一)残疾人员花名册;
(二)有效的残疾人员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五)残疾人员工资发放表及银行支付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
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并准备下列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2、3、4)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各单位设备采购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建立设备采购台账,及时登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功能及作用、金额、资金来源及领用部门等信息,并复印设备采购发票,设备领用部门要及时入账,登记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帐。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准备下列资料:
(一)设备说明书、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二)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
细帐;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5)中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单位应准备下列资料:
(一)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章 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五条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
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第十六条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三)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七条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二)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三)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八条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第十九条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前款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营业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收入的企业。
第二十条 对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抽采企业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
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税收优惠以法人为主体进行备案和审批。集团母公司及各层级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备案和审批,所属各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税收优惠项目,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各子公司要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申请享受的审批类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单位应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附件6)。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政策规定的应报送的减免税备案资料。
各单位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报送资料一式三份,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份报集团财务处,一份单位留存。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附件7),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申请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结论文件(复印件)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利废比例的检验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第二十八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单位,应自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次月起,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后,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以自行申请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聘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用应遵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税收优惠是对从事国家鼓励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行为给予的税收减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对于从事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要安排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做好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各单位积极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集团公司将按实际减免税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奖励基金采用四级超额累进制:
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奖励比率为 4%; 减免税额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奖励比率为3%;
减免税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的部分,奖励比率为2.5%;
减免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1%。其他税收减免税额比照上述比例计提奖励基金。
第三十二条 奖励基金由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按照2:8的比例分配,其中20%部分由集团公司包干工资结余列支,用于奖励集团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80%部分由各子公司包干工资(应付工资)列支,由各子公司自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束后,集团公司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上年度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
查。对于不积极申请优惠政策、或执行不到位,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的单位,将根据损失金额对等扣减工资指标,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纳入责任法人考核体系中,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评先争优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4、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6、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
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申请表
第二篇: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论文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是,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这种状况虽然充分体现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性,及时反映了国家的政策意向,但从整体上说,这样的优惠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实施中,这样的税收优惠对征纳双方来说都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而税收优惠政策较低的透明度,也与WTO规则不相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投资环境,不利于外资的引进。
2.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由于现有税收优惠范围较为宽泛,临时性税收优惠所占比重较大,同时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和预算制度尚未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再加上在税收优惠作用的估价上存在着过分夸大的倾向,致使税收优惠逐年递增。据估计,每年全国各种税收优惠的税收额在1000亿元左右,大致相当于全国同期工商税收的11%~12%,有的省份高达20%左右。由于有些政府支出项目,必须采用一般财政支出的形式,而这部分支出必须通过政府
取得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满足,若税收优惠规模过大,势必影响政府的财政的收支平衡。
3.税收优惠存在错位现象
要实现某一社会经济目标,既可以依赖财政直接支出,也可以依赖间接支出——税收优惠;既可以采用税收优惠,也可以采用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选用何者,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目前由于对税收优惠效应的不适当夸大,以及对各种优惠政策的分析、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造成税收优惠范围失控,效应低下,政府预期难以达到。这是税收优惠的越位。
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的逐渐明晰,税收优惠的“缺位”问题日益暴露。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政策取向,取决于财政职能的需要。据此,税收优惠的范围和重点应随着“全能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换,而转向非生产领域。转向是一个过程,转向过程中出现“缺位”不可避免,但新的税收优惠活动领域界限不明,转向速度过慢,甚至滞后于体制的转换,则会延迟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甚至延迟体制的转换。
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法制
为改变税收优惠多、散、乱的局面,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单独的税收优惠法规。可以考虑在总则中规定税收优惠目标、原则、方式和审批程序。分则中或按税种或按优惠目标分章,将当前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内容、办法、立法执法权限等,归并整理后一并纳入税收优惠法中。同时应注意税收优惠的时效性,除优惠政策制定时应加强预见性外,对税收优惠法实行定期修订。税收优惠法的制定实施,可以加强税收优惠法制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统一性,防止人为因素的越权减免和攀比减免,有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同时又便于征纳双方了解,堵塞税收漏洞,吸引外资。
2.逐步建立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
为改变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的局面,应该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按照成本效益分析结果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各类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惩,对保留下来的税收优惠项目加强执行监督,对拟发布的新的税收优惠项目,必须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
3.明确税收优惠的活动领域,加快其转向
按照现代公共财政理论,结合税收优惠的特点和性质,在不改变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基础上,将税收优惠的范围限定在社会公共需要领域,如国防、教育、卫生、治安等。现阶段特别要注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保障体系、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和大型公益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税收优惠的转向上,可以而且应该早于财政体制的变革,如此才能及时反映国家的意图,发挥税收优惠的导向作用,尽快解决税收优惠的错位问题,为财政体制转换服务。
第三篇:个体户税收优惠
个体户税收优惠种种
在个税缴纳上,与工薪族相比,个体户的确难以享受到扣除费用提高带来的好处。除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少数优惠政策外,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什么优惠。但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减轻个体经营者负担方面,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家大幅度提高了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200元~8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等;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元~8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有一部分属于下岗失业人员,他们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的大幅提高,切实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流转税税负。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因起征点提高,仅2003年就减免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近50亿元。其中,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4271225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514440户,全年共减免增值税31亿多元;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334299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177055户,全年共减免营业税18亿多元。
第四篇:税收优惠常见问题
税收优惠常见问题(2013版)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报批类
1、促进残疾人就业退还增值税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安臵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专题ID:23841)
对安臵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臵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实际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指纳税)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退税限额的,以本应纳税额为限;本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臵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安臵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2、软件产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可否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问题库ID:274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2)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是否征税?(问题库ID:18978)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软件开发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其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享不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95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能否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73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硬件设备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625)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组合(嵌入)式和系统集成软件产品时,应当如何开具销售发票?(问题库ID:2312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除单个(独立)软件产品外的其他软件产品,须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它软件产品(如软件间组合、集成等)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应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问题库ID:18863)
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8)纳税人如何办理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办事指南ID:771)
为减轻纳税人及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量,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可一次性审批。
办理时限: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退税资格意见的次月起,每月应在当月产品实现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后,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资料提供要求:
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主表)3份;
②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国库用);
③•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批结束,收入核算部门按照国库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
杭州补充:
资料提供要求:
①退税所属期在2013年7月以前的所需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计算表‣1份;
所属期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
②退税所属期在2013年7月及以后的:
A、“电子申请”的纳税人所需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B、非“电子申请”的纳税人所需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审核情况表‣1份
•产品销售清单‣1份
3、资源综合利用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详见问题库ID:19414)
①再生水。
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③翻新轮胎。
④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⑤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⑥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臵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详见问题库ID:19403)
①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②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③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④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⑤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⑥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⑦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⑧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⑨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⑩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详见问题库ID:19044)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详见问题库ID:19406)
①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②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③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⑤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⑦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⑧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⑨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⑩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2)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办事指南ID:790)
办理时限: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资格认定审批意见的次月起,每月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税。
资料提供要求:
(1)必须提供的资料
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主表),3份;
②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可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③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国库用);
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2)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批结束,收入核算部门按照国库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
需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光伏发电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营改增后,可继续享受的报批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专题库ID:290)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臵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臵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资料要求: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不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③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⑤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料要求: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④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料要求: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④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备案类
1、农产品
(1)法定减免的农产品包括哪些?(问题库ID:18632)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农民个人自产的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能否享受该政策?(问题库ID:18629)
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能否享受该减免政策?(问题库ID:18621)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仍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4)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库ID:27441)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5)对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鲜活肉蛋是否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免税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6)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售的哪些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问题库ID:18609)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资料
哪些农业生产资料属于减免之列?(问题库ID:18740)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企业生产硝基复合肥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6)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3、列举的饲料产品
(1)哪些列举的饲料产品享受减免?批发和零售单位经营免税饲料产品属不属于减免范围?(问题库ID:18895、18855)
免税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
批发和零售上述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2)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属不属于减免范围?(问题库ID:18865)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3)进口饲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问题库ID:18818)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4、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库ID:19131)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5、黄金
黄金如何征税?(问题库ID:19262)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6、营改增后,可继续享受的备案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专题库ID:290)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著作权登记证明、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要求: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 和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盖章)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需要提供县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即可;
④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⑤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③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资料。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注:杭州市还要提供市经信委盖章确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③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③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0)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资料要求:
①•税务登记副本‣;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应提供转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随军家属就业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失业人员就业
资料要求:
①•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援助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中,享受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需要进行优惠资格备案。
7、跨境服务(专题库ID:353)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臵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6)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7)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8)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国际运输服务;
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满足哪些条件?(专题库ID:353)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9、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备案的,应提交哪些资料?(专题库ID:353)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5)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上述要求的各项资料。
10、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专题库ID:353)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三)其他
1、对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否免征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消费税优惠政策
1、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哪些成品油可以免征消费税?(问题库ID:27229)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2、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是否有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文件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文件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3、生产乙醇汽油有何消费税优惠政策?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1、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取得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分配的属于2007及以前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否作为免税收入?(问题库ID:18203)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及以前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符合上述规定条件,2008年1月1日以后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为免税收入,反之缴纳所属的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扣除?(问题库ID:17885)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属事后报送资料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详见办事指南ID:813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库ID:18348)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问题库ID:18356、18332)
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3、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库ID:18296)
(1)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上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并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4、企业应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266)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纳税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注: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项目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第47行“所属行业”等相关数据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除主管国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再提供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上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但已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3)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上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实之前,纳税人在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根据上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核实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
5、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问题库ID:27597)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6、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21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7、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库ID:18163)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减免税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853
(三)高新技术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库ID:16433、16888)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同时又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库ID:16679、16632)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有效期满是否可以继续认定?(问题库ID:16553)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4、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库ID:16542)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是否按15%预缴?(问题库ID:27233)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资格登记认定详见办事指南ID:793或4333
——减免税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893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适用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库ID:17405)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法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哪些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问题库ID:17163)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法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法规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6)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7)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8)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9)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臵费。
(10)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11)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12)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3、在中间预缴所得税时,能否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库ID:17233)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企业亏损,是否可以用以后所得弥补?(问题库ID:17096)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亏损,可以用以后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怎么操作?(问题库ID:17393)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减免税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87——所需报送资料详见问题库ID:17253
(五)安臵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1、企业安臵残疾人员就业能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库ID:17478、17439)
企业安臵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享受安臵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问题库ID:17458)
企业享受安臵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臵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五篇:资源税税收优惠
资源税税收优惠(备案类)申报材料
(更新日期:2015.12.15)
资源税税收优惠(备案类)主要有以下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1)业务概述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印花税。(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证明材料。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1)业务概述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衰竭期煤矿开采的证明材料。
3.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1)业务概述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证明材料。4.铁矿石减征资源税优惠:(1)业务概述 铁矿石减征资源税。(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b、铁矿石单独核算课税数量证明材料。5.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1)业务概述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b、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证明材料。6.陆上油气田综合性减征资源税优惠:(1)业务概述
陆上油气田综合性减征资源税(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b、陆上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7.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优惠:(1)业务概述 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b、深水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