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培训资料
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培训资料
一、保障对象
户籍在我县的0-18岁困境儿童群体。本县无户籍人员由乡镇计生办出具证明材料。
二、保障层次和类别
因下列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儿童,列入保障范围。
(一)困境儿童
1.重残儿童:达到《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残疾一级、二级。
2.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
(二)困境家庭儿童
1.父母双方重残,达到《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残疾一级、二级,或者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
2.父母双方患重病。
3.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4.父母双方被强制戒毒。
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上述等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县医疗救助办法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包含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尘肺、晚期血吸虫、H7N9禽流感、唇腭裂、聋儿人工耳蜗,医学认定的罕见病。
三、申报和审批办法
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须由困境儿童监护人向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困境儿童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一式二份;(2)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一式二份(指非法定监护人);
(3)填写完备的《xx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同时,需验证困境儿童或困境儿童监护人提交的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并把该原件复印二份:
困境儿童申请时应出具疾病诊断书或残疾证;困境家庭儿童申请时应出具父母亲疾病诊断书或残疾证,父母亲在服刑的应出具法院判决书,父母亲双方在接受强制戒毒的出具戒毒所收容证明,父母亲一方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2、村(居)委会、乡镇审核:村(居)委会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困境儿童身份。填写《入户调查困境儿童情况记录》一式二份,负责人在《xx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收到村(居)委员会报送初审合格材料后,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和乡镇驻村干部召开审核会,形成初审会议记录,经乡镇政府负责人在《xx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要认真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确定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标准和期限。为保护困境儿童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1.资金直拨。保障金发放到困境儿童或者监护人银行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2.动态管理。年满18周岁,被保障人或者其监护人情况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保障标准或者停发保障金。
第二篇: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孤儿和困境儿童摸底和基本生活保障
申报工作
一、对象范围
凡具有缙云县户籍的下列儿童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分两类:一是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二是社会散居孤儿。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下同。
(二)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县实际,目前重点保障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困难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具体包括:
1、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主要是指: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 年以上,分类参照《缙云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缙政办发„2013‟156号)中规定的病种,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2、困难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主要是指:(1)低保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2)低保边缘户中的重残、重病儿童。
(3)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确定,困难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和低保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不再享受城乡低保金。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残儿童,不再享受重残补助金。
三、申请程序
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由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孤儿、困境儿童情况及其监护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县民政局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缙云县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②社会散居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4张;③父母死亡(失踪)的,提供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患重病的,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种证明;⑤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⑥长期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⑦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部门实施强制戒毒的证明材料;⑧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证明;⑨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读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⑩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它优惠政策 一是医疗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实施物价补贴制度。三是教育优惠政策。四是与低保对象享受同等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享受终止条件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基本生活费:
1、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被收养的次月起不再发放。
2、对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困境儿童,自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次月起不再发。
3、孤儿、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非在校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后不再发放。
4、儿童自身、父母疾病治愈或家庭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等原因不再列入发放范围的儿童,自作出终止发放决定的次月起不再发放。
5、其他需停发的情形,自作出终止发放决定的次月起不再发放。
第三篇: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3号)精神,根据《柳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柳政办〔2017〕141号),为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二、时间要求
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未成年人(困境儿童)保护机构建设,县本级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站,村(居)委员会挂牌成立“儿童家园(之家)”,没有创建“儿童家园(之家)”的,要利用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作场所挂牌成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服务队伍基本建成。到2018年底,基层困境儿童服务工作网络覆盖所有贫困村。到2020年底,全县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组织机构
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在三江侗族自治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俞凯彬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侯 松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务服务管理成 员:张秋芬 杨晓东石仁肖梁贻刚马孝文覃立忠朱园园龙晓琴莫若义吴光明韦海鲜石社平马安秀杨开升李立章杨永德李品安王圣钦杨 草杨振兴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县总工会副主席
共青团三江县委员会副书记 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政委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司法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莫芹金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张若剑 县法制办主任 吴美莲 县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梁 冰 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梁志美 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吴爱松 县综治办副主任
胡献伦 古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谢 瑶 丹洲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蓝应德 斗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欧 智 林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莫瑞寒 八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阳春生 独峒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愿通 程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梁翠玉 和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吴茂玲 老堡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覃华明 高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廖继业 良口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廖伟希 洋溪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石荣娇 富禄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石明俊 梅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春芝 同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杨晓东(兼),副主任:马安秀(兼)。办公室电话:8612510,成员单位各派1位业务股长(主任)为联络员。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监护、生活、医疗、教育、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保障制度。
1.加强基本生活保障。把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儿童家庭,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整合保险、应急救助及慈善援助等资源,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于低保家庭儿童、重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卫计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3.加强教育保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举办附设幼儿园,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在普惠性幼儿园接受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积极落实孤儿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教育资助政策,做到应助尽助。对于孤儿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将困境儿童教育保障工作列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综治办、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4.强化监护责任。对纳入孤儿安置渠道的困境儿童,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养育费由该儿童的户籍所在地(打拐解救所在地)人民政府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解决。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并追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抚养监护要求。(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财政局)
5.完善未成年人关爱机制。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二)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要依托本级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明确中心职责和功能,细化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中心在组织管理、专业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
各乡(镇)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和残联、妇联、共青团、工会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解决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按照分类保障措施,保障困境儿童权益。要依托县级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依托各部门(组织)在乡镇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初审困境儿童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配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并落实相关待遇。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县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计局、人社局、残联、妇联、团县委、总工会)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全县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家园(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团县委、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县关工委、卫计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爱心企业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团县委、妇联、总工会、县关工委)
(五)强化服务机构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工作站、儿童家园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的主要场所。要将儿童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工作站、儿童家园(之家)场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大力支持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功能,增设残障儿童康复训练基地,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康复训练的同时,为困境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利用现有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及农村幸福院等设施开辟儿童家园(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儿童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每个乡(镇)至少配备专职社会工作者1-2人。探索建立困境儿童保障机构内的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护理员等人员的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他们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和收入水平。(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县妇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儿童福利事业优先发展的要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县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计生、人社、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强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妇儿工委办;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计局、人社局、住建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
(三)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慈善资源积极参与,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人员保障。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采取增加编制人员、公益岗位以及编外聘用人员等措施,为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提供人员保障,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要通过政府购买专职服务机构开展基层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确保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工作站、儿童家园(之家)等基层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落实专职人员、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解决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县编办、人社局、妇联)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文体新广局、教育局、司法局、民政局、公安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强化领导,明确职能分工,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三江侗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
方案》任务分解表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第四篇:顺德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顺德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强困境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山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顺德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及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广东省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难儿童保障工作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我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深化完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困境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我区困境儿童得到有效保障。
二、目标任务
政府、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建立完善的保障工作机制,以促进困境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制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推进我区困境儿童得到切实合法权益。到2020年,我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
2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五、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由区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为主,家庭寄养、收养、亲属抚养等分散养育方式共同发展的孤儿保障制度。集中供养孤儿的生活费、医疗费、工作人员经费等支出由区财政进行专项补助,列入区儿童福利院的预算安排,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参照集中供养孤儿标准。对于无法认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事实孤儿保障范围,享受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患重病的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享有基本生活费。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已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享有基本生活费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上制度实施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非生活类补贴如护理补贴不受此原则限制。
(二)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孤儿的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其他困境儿童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儿童、低保家庭和临界低保家庭儿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镇(街道)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保。落实顺德区残障儿童康复补助政策。将福利机构儿童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治疗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
(三)完善教育保障制度。全面加强困境儿童助学工作,确保困境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困境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困境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孤儿及低保家庭学生实行补助生活费,确保孤儿和低保学生不因家庭贫困等原因而失学。把慈善助学工作作为扶贫助学的有力补充,将教育救助的受惠面扩大到临界低保家庭学生。为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探索建立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制度,为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包括认知课程、适应性课程等教育训练课程。同时,在确保适龄残疾儿童
6区司法局: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为维护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区财税局:负责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协助制定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为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区卫计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告意识,积极为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困境儿童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协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区国土和城建水利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应当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区残联:大力推进残疾困境儿童康复服务,提高康复保障水平,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康复制定相应救助制度并发放补贴,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区总工会:负责开展送温暖、亲情关爱,定期对困难职工的儿童子女及其家庭开展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让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爱。
区团委:负责动员志愿者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维权等帮扶活动,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好照料、辅导关爱工作。
区关工委: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组织“五老”义工队伍开展关爱困境儿童服务活动。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区政府及区各有关单位制定的政策,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进行落实,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开展摸底排查汇总工作,及时将数据信息录入系统,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批,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以确保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福利、安全保护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各村(居):积极协助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通过聘请专业社工人员、志愿者等充实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关爱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
第五篇:关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保障困境儿童工作总结
关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保障困境儿童
工作总结
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4号)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 号)的工作精神,我区认真实施,明确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让“留守孩子”用阳光般灿烂的笑脸面对生活,面对学习,自强不息,快乐健康地成长。现将本关爱留守孩子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形成强大合力
教育局对全区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建设高度重视。为了调动更多力量,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强大合力。局长亲自统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为了全面做好全区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教育局在人、财、物等方面都给予大力支持,凡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都要求在第一时间内及时解决。要求学校的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必须由校长亲自担任,建有党支部的学校,由校长和支部书记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齐抓共管,健全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制度。
二、营造浓厚氛围,开展丰富多彩活动
(一)营造关爱氛围,感受温暖
XX小学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作为师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在校园内、在家访中,在班级内、其团支部中对“留守儿童” 充分关注,对他们的学习、生活给予关心,全校师生营造了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尊重“留守儿童”的人格,滋润了他们渴望爱的心灵,达到让留守儿童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学校、班级集体这个大家庭的温暖。
XX小学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关爱留守孩子”的主题队会,各中队辅导员老师根据本班留守孩子的具体情况,确立一个子主题,策划,组织同学举行一次主题队会。通过组织“送微笑”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帮助别人时的快乐,也在集体中体会到别人帮助时的快乐,懂得他人在遇到困难时应该伸出援助之手,把关心他人看作是自己生活中快乐的一部分。
(二)开展关爱活动,快乐成长
XX小学利用元旦、六一等节日契机,开展了“同在蓝天下茁壮成长关爱留守孩子”座谈会,为每个孩子送上学习用品,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与沟通,让这些“留守孩子”体会学校对他们的关爱。六一节在全校开展了“庆六一,关爱留守孩子”大型游园活动,使每一个留守孩子在活动中,感受到班集体的温暖,觉得自己和其他孩子一样,可以开开心心、快快乐乐的学习生活,让他们的心理充满阳光与欢笑。
(三)建档立卡,加强关爱
各幼儿园以班级为单位建立了留守孩子档案、联系卡、统计表、基本情况登况表和手拉手好朋友结对子登计卡等。每一位老师都与留守孩子结对子,要求教师必须做到掌握留守学生的基本情况,关怀学生的精神成长,把学生的喜怒哀乐放在心上,注重 “留守孩子”的心理生活,道德情操,审美情趣的教育,与学生沟通情感,弥补留守孩子亲情的缺失,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继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和开展评比活动。继续将留守儿童工作列为对各校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开展示范留守儿童之家、先进工作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比活动,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用,通过评比活动,营造关爱氛围,进一步提升留守儿童之家的工作水平。
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制度。重点健全以下制度:健全家校联系制度、亲情沟通制度、师生结对帮助制度、学生互助协作制度、健全学校心理援助制度。以制度保障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落实。
继续发挥好推进会议制度的作用,聚焦留守儿童工作中的焦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适时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积极研究和寻求解决措施,发挥推进会议规格高和协调能力强的功能,努力解决一些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