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最新法律规定及设立指南
一、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设立登记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重庆市工商局有关规定:
(一)职责范围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负责办理住所(营业场所)设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其他企业登记。
二、负责冠以“重庆市”或“重庆”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预先核准。
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负责办理住所(营业场所)设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局登记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或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负责办理住所(营业场所)设在本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局登记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或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负责冠以本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名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预先核准。
(二)企业登记办理时限:
申请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以其他方式提交申请的,办理期限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期限:
一、到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通过所在地下级登记机关报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篇: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房屋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等的任意一项;属于市场、工业园区内的房屋或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临时占道的经营性亭(棚、摊),提交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占道亭(棚、摊)审批许可证。
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除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于城镇房屋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集体所有制)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验资报告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1.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察右中旗工商局服务措施
一、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第一拉接受企业咨询的人员为首办责任人,如属本人职责范围的业务,快速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如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负责将办事人引领到相关业务窗口,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要耐心做好政策指导,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
二、严格执行一次性说清制。对前来办理登记业务的当事人,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交的材料目录和数量。
三、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所有工商登记业务,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后一次性办结。
四、实行延时服务制。企业办理登记业务时已到下班时间的,要提供延时服务,办结登记业务后再下班。
五、实行预约服务制。办理登记业务如逢节假日或下班,可以电话预约,登记人员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服务人员和电话已在旗政府网站公示)
六、实行跟踪服务制。对招商引资企业,从政策咨询开始,工商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全程跟踪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协助指导办理其他部门的有关登记手续。
七、实行上门服务制。对有特殊需要的企业,相关人员无法亲自来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及股权转让、股权出质等登记备案事项的,工商局指派专门人员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第四篇: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一、服务对象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
二、申请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办理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四、办理地点
郑州市花园路127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大厅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3:00-6:00)
六、咨询服务电话(0371)66779113
七、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八、办理流程
表述为: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九、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十、说明
1.表格下载:../../../../art/2015/10/14/art_40_59722.html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一、办理结果 营业执照
第五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文件 :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它是指全体股东在股东成员中指定某个成员作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来代理股东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鉴于其重要性,将专节论述。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合法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资机构应是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报告应明确载明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经注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广告公司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修改草案最低要求3万元注册资金)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如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的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应当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这里应提交两种文件:一种是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一种是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文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均是自然人,所以,能载明其姓名和住所的文件应是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方式应据公司章程而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果是股东委派产生,应提交经委派股东盖章的对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如果是选举产生,则应提交股东会的决议,该决议由会议的股东盖章或签署姓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的载明其聘任经理事项的聘任书。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任职文件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其任职可以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指定产生。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是委任书、股东会决议或者载明国家投资部门或授权部门指定任职的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9.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是租赁用房的,需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的证明文件及租赁协议。
公司的住所是股东作为出资投入使用的,则提交股东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或有关房产权证明的文件及该股东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3、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4、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3、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