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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0-3146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03:33: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臵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臵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

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

— 3 — 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 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他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质控实验室和运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国家城市站稳定规范运行。

(一)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建设国家城市站,发布全国环境空气质量信息。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城市站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 4 — 3.负责国家城市站的综合管理,对国家城市站质控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城市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2.负责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的技术审核。

3.负责组织安装视频监控及技防系统、监测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复核运维机构提交的监测数据。

4.负责组织运维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5.负责制定国家城市站运维相关记录表格。6.负责运维机构的绩效考核。

7.负责分析评价全国的环境空气质量。

(三)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方案。

2.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送国家城市站的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

3.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四)区域质控实验室主要职责

1.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

2.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检查。3.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的国家城市站颗粒物手工

— 5 — 比对的称重。

(五)运维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负责。

2.配备满足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备机、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备品配件库、办公环境、交通工具。

3.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及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的国家城市站运维合同中相关要求;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

4.制定并实施运维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运维内容、运维人员和质量控制要求。

5.负责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在线审核工作,对数据质量负责。

6.建立数据异常快速响应机制,发现数据中断、异常等情况时,及时查找分析原因,排除异常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再次发生。

7.负责对监测设备、采样系统、视频系统,采集传输系统等日常巡视,发现并确认异常情况和原因,并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8.承担国家城市站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9.配合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工作。

10.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管理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质量检 — 6 — 查和飞行检查。

三、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国家城市站点位增加、变更、撤销、审批等管理工作。点位经批准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增加、变更、撤销。

点位确需调整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和《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制定调整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第九条

国家城市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相关要求。

第十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至少能储存3个月影像资料)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并随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检查。

第十一条

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国家城市站站房、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提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

第十二条 国家城市站需暂时停止运行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

— 7 — 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配臵及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一)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采样头、采样管、采样泵和仪器主机组成,配备温度、湿度、压力检测器,其中β射线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动态加热系统,振荡天平法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滤膜动态测量系统。

(二)气态污染物点式连续监测系统由采样装臵、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校准设备组成。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由开放的测量光路、校准单元、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组成。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应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内不能暗藏或故意留有任何能远程登录任意修改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程序。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种类及其使用、调整等管理要求应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新建、更新及备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必须满足HJ 193和HJ 655标准要求。仪器设备完成安装、验收测试和试运行三个月内,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仪器故障或者报废时,运维机构需使用备机开展监 — 8 — 测。

(一)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运维机构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在1周内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备机监测原理应与原仪器一致,性能满足监测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使用年限未超过8年。备机使用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二)仪器使用超过8年且经技术鉴定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报废,运维机构须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仪器设备报废与更新等管理要求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数据采集与传输

第十八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监测数据采集软件,运维机构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求,实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站、地级及以上城市站同时传输。

(一)运维机构应保证数据采集硬件和软件、站点VPN设备正常运行,在出现非网络因素的传输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数据传输。

(二)在进行仪器运行维护、日常质控、维修及更换工作时,应提前预判对数据有效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当预计维护、维修操作对数据有效性影响超过4小时,应在有效数据站点达到全市站点总数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应在更换备机后再对替换下的仪器进行

— 9 — 操作。

(三)因停电、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监测中断时,应在运维记录中记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运维机构应确保数据采集与传输过程中,无远程软件干预干扰。

第十九条 运维机构负责采集仪器关键技术参数,实时传输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参数类型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确定。

第二十条 数据传输模式、格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按照《环境监测信息传输规定》(HJ 660)执行;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相关要求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原始数据。

第二十一条 数据的时效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六、数据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负责数据审核的人员必须经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运维机构对国家城市站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数据按时提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一)于每日12时前完成国家城市站前日各站点原始小时值的审核,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数据,需于第2日12时前再次审核后上报。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 10 — 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终复核结果为准。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1日审核报送,最多顺延2日。

(二)于每月1日12时前,完成上月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数据,于1日18时前再次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终复核结果为准。

(三)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审核的数据,须于数据产生1周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书面审核结果及未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监测数据进行在线复核及入库。

(一)于每日12时起,对运维机构提交的国家城市站审核结果进行在线复核。通过复核的数据直接入库,对异常数据实时在线返回运维机构,要求重新审核。

(二)于每月2日前,对运维机构提交的前1个月所有实时监测审核数据进行在线复核。通过复核的数据直接入库,对未通过复核的数据实时返回运维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监测数据,如对监测数据存在质疑,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核实及答复。如答复后仍存有质疑,由环境保护部组织核实及答复。

七、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运维机构应设立运行维护部门,开展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一)加强人员培训,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能力培训,并通过考核。

(二)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故障报修制度,设立备品备件库及备机库。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和仪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备品备件。

(三)定期检查站房消防、防雷、供电、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空调、除湿机、加湿机等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四)每日查看监测数据并形成记录,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判断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五)及时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并在24小时内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监测数据异常报告。

(六)满足环境保护部对国家城市站故障响应时间要求。每日6时至23时出现故障时,应在发现故障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通信和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

(七)具体运维工作要求参照附录1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运维机构应建立国家城市站档案制度,所有资料妥善保管,便于使用和检查。

(一)建立站点档案,包括站点名称、编码、位臵、经纬度、海拔、平面示意图、面积、站点八方位图和站房周边环境等内容,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并在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

(二)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说明书、型号、生产厂家、— 12 — 出厂编号、校准记录、运行记录、初次安装地点和时间、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关键技术参数调整及测试报告等。

(三)建立运行维护档案,详细记录国家城市站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日常运维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应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统一样式表格相同。

(四)编制国家城市站运行与维护作业指导书,说明运维内容、程序、责任人及其职责要求,确定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出厂参数设臵范围、参数设臵条件、可调参数及其范围、参数调整目的和程序、参数调整对监测结果影响情况并附实验报告,确认违规调整参数行为,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八、运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运维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每月组织对运维机构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运维工作完成情况、质量管理实施情况、数据获取率与质控合格率、运维记录填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见附录2)。

第二十九条

在满足运行维护需求的前提下,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项目招投标中,优先选择质量检查和年度绩效核查优秀的运维机构。

九、质量检查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国家城市站开展飞行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年度质控计划,组织区域

— 13 — 质控实验室开展国家城市站质量控制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从事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活动的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由环境保护部将其违法失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二)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实施或参与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

(四)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因运维不当导致仪器报废的,运维机构应依法或依照运维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运维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按照运维合同规定,扣除当月绩效考核成绩和运行经费,并给予警告。对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运维机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一)监测数据传输中断,但未及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告并说明原因的;

(二)拒绝或迟报审核数据的;

(三)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或飞行检查的;

(四)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未按 — 14 — 要求及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开展运行维护,导致国家城市站非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运维机构对监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必须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保密协议,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意,不得将国家城市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国家城市站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科学研究、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违反保密规定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权终止合同,依法追究运维机构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十、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附录:1.国家城市站运维工作内容 2.国家城市站运维考核方式和内容

— 15 — 附录1

国家城市站运维工作内容

一、运维工作一般要求

(一)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臵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二)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温度保持在25±5℃,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下。

(四)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五)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六)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七)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二、运维工作具体要求

(一)每日工作要求

每日上午和下午各2次远程查看国家城市站监测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 16 — 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

4.根据仪器显示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7.具备自动零点检查功能的站点,对SO2、CO、O3、NO2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8.每日审核前1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

(二)每周工作要求

每周至少巡视国家城市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国家城市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臵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对SO2、CO、O3、NO2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5.检查并记录仪器设备零气、标气输出压力,应与前次检查时基本保持一致。

— 17 — 6.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有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7.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8.检查国家城市站的通讯系统,保证国家城市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9.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10.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出现冷凝现象。

11.应及时清除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12.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站房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他设施是否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结合气象预报,在大风、强降水天气来临前,进行站房安全预防性检查,保证站房安全。

13.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14.每周对气象仪器及能见度仪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5.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

16.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 18 — 17.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

(三)每月工作要求

1.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射线法颗粒物分析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2.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及时进行校准。

3.每月在每个城市至少选取1个国家城市站点,开展至少5天PM10手工采样和PM2.5手工采样,与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比对。

4.检查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5.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四)每两个月工作要求

1.更换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2.校准和检查PM10、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3.用经过检定的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五)每季度工作要求

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1次。

2.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六)每半年工作要求

1.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臵是否正常工作。

2.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

— 19 — 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3.更换振荡天平法颗粒物分析仪旁路过滤器,进行K0值检查。4.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单点检查,超出规定范围的进行20点检查,必要时校准。

5.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国家城市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6.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7.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8.对能见度仪器进行校准。

(七)每年工作要求

对所有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三、日常运行管理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二)颗粒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三)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四)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五)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六)国家城市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七)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八)国家城市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九)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十)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十一)数据审核记录。

— 21—

(十二)量值传递/溯源及标准设备检定记录。

(十三)颗粒物手工比对记录。

附录2

国家城市站运维考核方式和内容

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月组织对运维机构进行考核。

二、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

(一)数据获取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值数据。

(二)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三、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项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该项目考核总分为0分。

四、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必须高于90%(含),数据质控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

五、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70分;80%(含)至90%的,得分为70×(数据质控合格率/90%)。

六、运行维护情况每月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检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效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 22 — 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共计30分。

七、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至95分的,该站点当期运维费=(实际考核总分/95)×单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

八、运维机构考核出现10%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连续2次考核出现10%以上站点,或者单次考核20%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运维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篇:我国十二五将建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我国十二五将建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2012-10-12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文字大小:[大][中][小] 环保部:“十二五”建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要不了几年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不仅全国多数城市的居民能及时了解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连一些农村甚至南海海域也将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11日召开的“全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现场会”上透露,到“十二五”末期,我国将建成由“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和“重点区域预警平台”组成的装备精良、覆盖面广、项目齐全、具备国际水平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今年5月,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环保部开始着手部署第一阶段(2012年)空气质量新标的监测。

根据环保部确定的时间表,今年10月底前,第一阶段实施城市所有国家网监测点位要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第一阶段实施城市要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前实施。

发布内容包括各点位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监测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AQI指数以及该监测点位的代表区域。

“全面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意味着全指标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说,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已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外,还涉及点位布设、设备选型、自动监测、评价方法标准技术规范等众多内容。

据记者了解,空气质量新标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覆盖面广。目前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由113个重点城市扩大到338个地级市(含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国控监测点位由661个增加到1436个。

“我国已建成14个国家环境空气背景监测站,正在我国南海海域新增一个背景站,即西沙国家环境背景综合监测站,该站已经进入建设阶段。”吴晓青介绍,我国已建成31个农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近期还将针对区域污染物输送监测需要新增65个站点,基本形成覆盖主要典型区域的国家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

据了解,目前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警监测网初步框架已构建完成,京津冀、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警监测网正在研究建立。

赵英民透露,环保部正在组织修订《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检测技术要求》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年内发布,尽快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

赵英民表示,随着配套标准的出台,我国针对区域长期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将逐步完善,届时将形成覆盖我国局地与区域、短期与长期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

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十二五”期间,我国建设的近1500个监测点位,前期投入将超过20亿元,每年新增费用将超过1亿元。

[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编辑:陈关升]

第三篇: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07]25号)

各市、县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2007年元月8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本办法。

附件: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城镇。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发布全省空气质量日(月)报等有关空气质量的报告。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系统运行及维护,承担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城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传输,负责全市空气质量日报的发布。

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承担县城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数据传输,并负责在当地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日报。

第二章 监测点位管理

第五条 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增设、减少或移动)必须先审批,后建设。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须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变动的通知》、《环境空气与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和《山西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实施。

1、太原、大同、阳泉、长治、临汾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由各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有关技术报告,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审查,省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2、晋中、晋城、朔州、忻州、吕梁、运城点位设置与变更,由各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有关技术报告,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审查、省环保局审核批准。

3、各县(市、区)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由县(市、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有关技术报告,经所在市环境监测站技术审查,所在市环保局审核批准,分别报省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第六条 监测点位一经设定,不得擅自移动和变更。确需移动和变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1、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因城市建设拆迁、后勤保障等条件变化而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可以小范围内适当调整。

2、因城市建成区扩展或行政区域变动,导致现有监测点位空间代表性不足的,可以按规定增设点位。

3、清洁对照点失去对照功能的,可在建城区外重新选择点位,原清洁对照点如改变功能纳入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视为增设点位。

第七条 监测点位设置或变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原则进行。

1、小范围调整点位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1个,调整后的点位距原点位不得超过1000米,近期(5年内)不得再次调整。

2、新增设点位要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新建或扩建区域为多个或互不相连的,且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二是新建或扩展的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点位,再与原点位合并组成监测网络;三是已划定功能区,但现有监测网络未涵盖所有功能区类型的,可以在未布点的功能区内增设点位;四是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增设污染监控点,但数据不参加空气质量状况统计。

第八条 监测点位设置或变更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和验收确认。技术论证报告由同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并提出论证报告。验收确认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组织同级环境监测站完成。(论证、验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一)

第三章 数据采集、传输与发布管理

第九条 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数据。各子站原始数据应永久保存备查,除上级环境监测站有权调用原始数据外,其他任何部门未经同级环保部门许可,不得调用。

第十条 数据收集、分析、传输及日报发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别发布。公开发布的数据应按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发布山西省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的通知》(晋环监字[2003]012号)要求进行处理。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统一收集、管理全省各市、县监测数据;各市监测站负责收集、处理本市及辖区各县监测数据;各县负责收集、处理本县监测数据。

2、数据传输格式、时间以及其他技术要求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规定执行。各县要按规定将当日数据传输到所在市环境监测站,各市环境监测站接收数据后,要汇总、统计,按要求传输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在山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11个地级市、11个县级市和30个重点县的空气质量日报;负责以月报(季报、年报)形式和在有关新闻媒体或新闻发布会上发布11个省辖市和102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

各市环保局及监测部门负责在当地媒体发布本市及辖区各县空气质量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及监测部门负责在当地发布本县(市、区)空气质量日报。

4、各市、县环保和监测部门不得擅自停测、停报数据。凡缺报数据的要以文字形式说明原因,并由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上一级环保及监测部门。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环保与监测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持续、稳定、正常运行,确保空气质量日报准确按时发布。

第十二条 所有经过批准设置的全部监测点位,必须保证有效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一个或多个点位。

第十三条 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中心站系统仪器、设备及电路、管路、气路、时钟、温度、湿度等要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明确专人、定期巡检、及时维护。(具体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章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评价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监测数据的报出或发布要按规定程序审核。

第十五条 系统仪器设备要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定期标定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六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定期组织监督性核查和比对试验。各市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定期巡查。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确保从事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人员稳定,技术熟练。

1、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监测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3、每天应有不少于两名监测人员值机、值班,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分析、传输、上报数据。

第二十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负责组织好全省空气质量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和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市县环境监测站要按省统一要求,组织好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和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章 运行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的有关规定,将运行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运行经费包括:电费、通讯费、房租、交通费、人工费、质控费、防雷设施年检费、消防设施年检费、材料印刷、光盘刻录、多媒体制作费、数据发布费、设备耗材、网络维护费、设备维护费等。

第二十二条 对值机、值班的监测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助。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参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1、环境监测机构不履行规定的职责的;

2、拒绝或屡次迟报数据的;

3、伪造、篡改数据的;

4、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监测点位的;

5、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的;

6、违反相关规定干预环境监测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用、拆除、损坏、盗窃监测站房、仪器设备及监测标志等设施,破坏监测站点的环境,由同级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并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一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或变更的论证及验收

一、技术论证需完成以下工作

1、增设点位

(1)城市空气污染现状与趋势分析、现监测点位的回顾性评估及增设点位的必要性。

(2)空气污染物排放源分布调查与有关气象资料的搜集整理。

(3)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查。

(4)拟定点位调整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

(5)对市区空气污染现状的加密监测及污染水平的评价。

(6)论证增设点位的布设方案。

2、移动点位

(1)现点位的回顾性评估,说明需要调整移动位置的原因。

(2)备选点位设置的规范性及合理性、代表性检查。

(3)验证备选点位与现点位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对比实验(不得少于15个有效日均值数据)。

二、验收要考察的内容

1、增设点位验收

(1)气象环境代表性:城市主导气流不受阻碍;点位主导风向与城市主导风向最大偏离小于45度。

(2)污染特征和污染水平代表性:拟选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平均值和浓度分布特征值与原区域的浓度平均值和特征值的偏差不超过10%。

(3)拟选点位和区域数据变异的一致性。

(4)点位设置的规范化要求条件。

(5)点位周围的环境状况。

2、移动点位验收

(1)备选点位与原点位是否属于同一类功能区。

(2)备选点位与原点位浓度误差小于15%(因点位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而调整点位的,可适当放宽)。

(3)移动距离是否超过规定要求。

(4)备选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三、验收的组织

1、太原、大同、阳泉、长治、临汾的点位增设与调整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环保总局。

2、晋中、晋城、朔州、忻州、吕梁、运城点位增设与调整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环保局,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各县(市、区)点位增设与调整,由所在市环境监测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环保局,并报省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附录二

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1、对监测子站巡检要做到:

对监测子站应定期进行巡检,每次对监测子站巡检时应做到:

(1)检查子站的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状态参数是否正常。

(4)对子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应及时进行剪除。

(5)在经常出现强风暴雨的地区,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6)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子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使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7)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若发现过滤膜明显污染应及时更换。

(8)记录巡检情况。

2、对中心站检查要做到:

(1)检查中心计算机室与各子站的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

(2)每日应对各子站至少调取一次数据,若发现某子站数据不能调取,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4)中心站每次调取数据时,应对各子站计算机的时钟和日历设置进行检查,若发现时钟和日历错误应及时调整。

(5)如系统具有远程诊断功能时,应远程检查各子站仪器的运行状况是否异常。

3、对系统仪器设备定期维护要做到:

(1)对于垂直层流式采样总管每年至少清洗一次,竹节式采样总管每6个月至少清洗一次。每次采样总管清洗完后,都应做检漏测试确保采样总管工作正常。采样总管系统检漏测试方法为:将总管上的一个支路接头接上真空表或压力计,而将其它支路接头和采样口封死,然后抽真空至大约1.25 hPa,将抽气口封死,使整个采样不与外界相通,1.5min内真空度不应有变化。采样总管内的真空度≤0.64hPa。

(2)对从总管到监测仪器采样口之间的气路管线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3)PM10采样头至少每两个月清洗1次。

(4)对监测仪器设备中的过滤装置,按仪器设备使用手册规定的更换和清洗周期,定期进行更换和清洗。

(5)子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每1个月至少清洗1次,防止尘土阻塞空调机过滤网影响运行效率。

(6)定期备份系统的监测数据。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12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质控管理报告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质控管理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加强湖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质控工作,不断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提高我省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行,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质量状况,促进各地市、州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环保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方案》的要求和《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了2011年湖北省国家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质量控制考核工作和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

一、能力建设情况

湖北省现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总数为101套,全部分布在我省各县市,去年环保部在我省建成神农架林区建设国家环境空气背景站、钟祥市农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能力,除神农架国家环境空气背景站和武汉市月湖温室气体自动监测站以外,基本为常规监测项目,主要是SO2、NOx、PM10和气象五参数,武汉市还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含有PM 2.5 CO和O3指标。今年湖北省已经实现全省各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联网。

十二五期间湖北省环保厅将计划投资新建10套灰霾空气自动监测站,(每套约1700万元),共投资17000万元。

2011年已经在武汉城市圈首期投资2500余万元建设5套灰霾站,选址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分别为省站(江北站)、武汉市站(江南站)、黄石、黄冈和咸宁市各一套。

湖北省今年还将投资1000多万元在省内新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0套(上半年安装完成5套、下半年15套全部建设完成)。

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各市站均能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自动监测管理体系,按照不同类别的监测项目,具体细化其相对应的作业指导书。在日常工作中遵循技术标准、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应的体系运行维护记录。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空气子站巡检制度》、《环境空气质量保证制度》、《环境空气子站维护及管理制度》、《环境空气子站数据上报制度》(包括日报、周报、月报),此外,还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了各种检查、报告、维修、维护、配件使用记录制度及档案制度等。主要岗位职责有《自动站职责》、《自动站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及《中心控制室管理制度》等。

三、持证上岗及培训情况

根据《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贯彻执行环境监测人员资格证制度。落实《湖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办法》,我站组织了全省从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技术人员的监测资格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这是我省首次对从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技术人员监测资格进行的上岗证考核。通过此次考核,使全省从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技术人员获得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资格证,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资格持证率达到了100%。

2011年湖北省站计划下半年办两期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营维护培训班和一期灰霾站培训班。办班参加人员扩大到县级环境监测站每期约150人以上,授课专家由全国空气自动站行业的知名专家和仪器生产厂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讲,结合仪器现场操作。培训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发给空气自动站上岗证。在全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编制湖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和验收技术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验收,经湖北省环保厅提出,我站承担编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和验收技术规范》并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获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正式列入湖北省地方标准,该标准已于2011年4月8日,通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技术鉴定。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武汉大学、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黄石市环境监测站、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家参加了会议。专家认真听取了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组的编制情况说明和对标准的审议。一致认为:该标准是在目前国家没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和验收规范情况下编写的,它结合湖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发展状况和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技术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完成的,批准成为湖北省地方标准后对我省将来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议;“此地方标准经过不断完善后可推荐申报国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使用、校准和验收。

五、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和湖北省各地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

1、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的通知》要求,武汉、宜昌、荆州市环境监测站作为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参加了本次的国家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SO2质控考核。2011年5月27-31日,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考核组一行到武汉、宜昌、荆州进行了现场考查和密码样品的考核,并检查了市站空气自动站日常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对武汉市汉阳月湖空气自动监测站,宜昌市点军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和荆州市科融环保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了盲样考核,考核结果见表4。表2010年湖北省国家113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SO2考核结果上报表 城市名称 湖北省荆州市 湖北省宜昌市 湖北省武汉市 考核子站名称 科融环保点 点军区站点 汉阳月湖 考核仪器编号 CM09500123 美国热电43I型

Senal No.CM09500118 995 考核样品编号 201130号 201130 201130 考核时间

2011年5月30日 2011年5月31日 2011年5月27日 仪器类型和生产厂家

美国热电 43i-BNMSDAB型 美国热电43I型

MODEL 100ASO2 美国API公司 日常质控所用标气浓度 48.9ⅹ10-6mol/mol 浓度: 49.6ppm±2% 49.9 ppm 日常质控所用标气生产厂家 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北京氦普北分气体工业有限公司 考核结果1(标气瓶内浓度)(umol/mol(ppm))50.0ⅹ10-6mol/mol(ppm)50.4 ppm 50.4 ppm 考核结果2(标气瓶内浓度)(umol/mol(ppm))50.4ⅹ10-6mol/mol(ppm)50.5 ppm 50.5 ppm 考核结果3(标气瓶内浓度)(umol/mol(ppm))50.6ⅹ10-6mol/mol(ppm)50.5 ppm 50.4ppm 测定标气的稀释倍数 122.0倍 148.25倍 130.0倍

测试环境条件1(温度,℃)280C 25.6℃ 26.0℃

测试环境条件1(气压,hPa)1011hpa 996hPa 1026.0 hPa 测试环境条件

2(温度,℃)280C 25.6℃ 26.0℃

测试环境条件2

(气压,hPa)1011hpa 996hPa 1026.0 hPa 测试环境条件

3(温度,℃)280C 25.6℃ 26.0℃

测试环境条件3

(气压,hPa)1011hpa 996 hPa 1026.0 hPa 备

荆州市环境监测站考核 宜昌市环境监测站考核 武汉市环境监测站考核

根据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湖北省站已于六月份将武汉、宜昌、荆州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考核结果已经上报总站。

2、为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质量,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工作的持续开展,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根据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上半湖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质量考核的通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1年6月组织开展2011年上半湖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质量考核工作。省站分六个考核组分别对湖北黄石、咸宁、十堰、荆州、荆门、仙桃、孝感、恩施8个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考核,同时,对湖北省黄冈市的10个县市的1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了考核(湖北省26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考核数据正在统计之中)。

考核主要内容: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控措施检查、站房通信、数据审核和数据上报情况检查和盲样考核等4个方面。数据审核主要是检查子站监测报告是否执行三级审核制度:要求技术人员应每日对数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判断和处理,并记录处理办法等。数据上报:检查数据采集和数据传输率是否满足要求。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检查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引用是否准确。

通过此次考核,使全省各地环境监测站不断加强对环境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完善本辖区质量保证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积极参加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年组织的质控考核工作,制定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质量保证工作方案。

湖北省依据《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完成了省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的日常质量控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了自动监测子站的正常运行。

省站不断加强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和制约机制,保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

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运营经费不足,县级站技术力量薄弱

从全省经济发展看部分县级市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发工资困难(少数贫困县),他们的把主要精力放在创收上,如排污收费解决吃饭问题等,要他们站每年拿出近十万元的自动站运行经费是很困难的。有的站空气质量自动站安装好一年多没有经费保证无法设备运行,还有的空气自动站开机后交不起电费也只好停机,几十万的自动站设备放在那里无人问津了,这个问题湖北黄冈地区尤为突出。湖北省站多次协调和请示湖北省环保厅争取政府给以经费保证空气自动站的正常运行。

2、县级站的技术力量薄弱、站领导对自动站重视不够,对自动站的数据从不关心,有的领导把没有培训过的人员放在自动站岗位上,派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去管理空气自动站。有的技术人员不懂数据校准也不会校准,仪器运行以来从未校准过,连钢瓶标气过期也不知道。自动站发布的数据难以置信。

3、对于这些问题,湖北省站将决定不断加大力度对各地市站的培训和专业技术指导,通过自动站考核、加强自动站质控措施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把湖北省空气自动站建设的更好、管理的更完善。让空气自动站数据为湖北省的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依据,空气自动站的预报成为老百姓每天必看的“天气预报”。

第五篇: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

短时间内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的关键在于“管”,要按照重点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思路,建立完善长效综合管理机制,对逐项工作制定科学的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打造全覆盖、网格化、无遗漏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规划管理,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发现违规建筑及时制止、立即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净化管理,首先要抓好街道环卫管理,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大城中村及重点部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实现垃圾、杂物的及时清运;做好户外广告及标牌等设施的定期清洗,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同时,加强工地巡回检查,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坚决控制工地扬尘。

绿化管理,要按照“既注重生态效应,更注重观赏效应”的要求,对主路主街树木定期进行修剪、整形、更换,做到树种、树型与道路景观相匹配。亮化管理,就是要保障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部位的亮灯率,做好老、旧住宅小区和小街巷路灯的更新改造,方便群众生活。

美化管理,要着力解决城乡结合部等脏乱问题,确保整洁有序。同时,下大力抓好沿街小广告整治、占道停车整顿、交通综合整治等,不断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大力实施市民素质提升工程。积极开展公共文明道德、万家窗口文明等活动,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公共文明礼仪和常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习培训,组织

市民参加城市建设公益活动和文明市民、文明行业等评比竞赛,引导和教育市民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不断提高自觉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意识。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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