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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0-31467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03:32: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池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池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单位参保:

(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3)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首次参保):(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城乡居民参保:(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居民参保: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2、城镇职工参保: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

1、城镇居民参保:(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城镇职工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池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池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池州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池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池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池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池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池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池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注:装修、装饰、维修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

2、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3、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建住房的;非房屋类:

1、因发生危重疾病(《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04]76号)确定的一类疾病,指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重要内脏器官植入术后排斥等三种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离休、退休;

3、工作调动、出境定居、升学等工资关系迁出本市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因单位改制、破产、撤销等情况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公职的;

7、职工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

3、《池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4、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多种材料

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来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与其配偶一同前来办理;其配偶须携带户口本或者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所在单位对照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出具《池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加盖公章、财务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中心审核小组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4、为消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环节上的不安全因素,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原则上一律采取转帐方式,即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将应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划转到相关账户。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5、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6、已足额交付首付款的购房发票;

7、信用良好,无欠还贷款不良记录的职工。

所需资料:

1、商品房

预付款发票、房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

2、二手房

契税发票、房管部门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付首付款的银行凭据(注:对于父母与子女等亲属间的购房行为不予提供贷款支持)

3、其他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2)、配偶身份证(3)、婚姻状况证明

(4)、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5)、保证人身份证、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

(6)、单身职工需提供单位出具和民政部门提供的单身职工证明

4、二手房贷款需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存折、二手房估价报告、房产证及过户后买房人的房产证

办理流程:

1、款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有配偶的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到中心窗口办理个人信用报告委托查询业务,同时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后等待中心通知。

2、到中心通知后,借款人(有配偶的夫妻双方)到中心窗口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填写相关贷款表格、确定担保方式,递交所需贷款资料。

3、据初审意见,贷款审核小组审查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审批。

4、审批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凭中心证明及借款合同到担保公司及房管局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手续。

5、心对上述贷款资料整理、审核、审批,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向受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通知书》,受托银行对贷款资料进行复核后,通知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同时领取个人借据及借款合同。

6、款人按月现金还贷或委托中心划转还贷(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当日开始,第一、第二个月必须自筹资金偿还贷款,并于第二个月20日之前,必须到中心申请办理委托按月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手续的,第三个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现行政策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第二篇:台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台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

1、具有我区常住户籍;

2、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以上;

3、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企业职工:无相关条件限制。

被征地农民: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的农民;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1份;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特殊人员(低保、残疾和复退军人等)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企业职工:《变动增减表》一式两份并盖章。被征地农民:

1、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收和核定被征地人数的证明;

2、村委会确定参保人员和参保方案;

3、上报参保表格,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中参保时已达60周岁的三份)、户口本首页(有公安机关公章)与参保人员页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事业单位:

1、劳动局的行政介绍信;

2、单位填写人员增加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参保流程;

台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1、个人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

2、村(社区)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资料送至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保障机构对村(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城乡居保系统,打印《银行开户通知书》交参保人;

4、参保人凭《银行开户通知书》到银行签约;

5、乡镇(街道)将资料汇总后上报到区社保中心;

6、乡镇(街道)保障机构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

企业职工:

(1)单位经办人提供《变动增减表》一式两份并盖章;(2)窗口经办人员审核受理后加盖业务章,返还一份给单位留作业务受理凭证;台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1、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收和核定被征地人数的证明;

2、村委会确定参保人员和参保方案,选择参保档次。

3、街道办事处、公安审查。

4、公示。

5、社保中心居保科计算征缴金额。

6、村上缴保费。

7、社保中心居保科核准办理参保手续。

事业单位:

1、由单位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2、中心工作人员系统输入;

3、月底结算由地税部门收缴。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被征地农民:

1.村集体和个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职工:在台州市社保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的满60周岁,女的满50周岁或满55周岁。

事业单位:在台州市社保局参保的事业单位人员,经参保单位和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符合退休条件的。

城乡居民:缴费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所需资料:

被征地农民:

1.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工行账号;4.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台州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所需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

4.工行或邮政银行账号;

5.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调查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社保局提供给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材料:

1.参保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证明;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台州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所需材料清单:

1.退休人员登记表

2.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核准表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

5.工行或邮政银行账号;

6.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信息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居民:

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特殊人员(低保、残疾和复退军人等)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1份。

领取流程;

城乡居民:

1、村(社区)经办人员通知到龄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到龄人员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上报给乡镇(街道)保障机构;

3、乡镇(街道)保障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退休手续;

4、区社保中心每月15日前将养老金发至个人存折。

台州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流程:

1.申报单位携带填好的表格和所需的材料每月20日前到台州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审核科(19—23号窗口)办理业务,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的,将在次月核定办结。

2.由科室经办人员审核材料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填写的表格规范完整,并且符合退休(职)条件的,接收申报材料并出具参保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证明;

3.科室收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核准的《退休审核表》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科对参保缴费信息审核后,由科室经办人将退休人员的各项信息录入到社保信息系统;

4.再次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计发。新增退休人员在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关待遇计发办法公布前办理退休的,养老金待遇暂实行预发。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关待遇计发的标准公布后,重新计发和补发本已退休(职)人员待遇,新增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直接按当年的计发标准核定发放。

5.打印《台州市区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核定养老金待遇。

被征地农民:

1.参保村携带填好的表格和所需的材料每月20日前到台州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审核科(19—23号窗口)办理业务,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的,将在次月核定办结。

2.养老保险审核科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确认材料齐备且无误后,根据有关政策核定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打印《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事业单位: 1.用人单位经办人在每月20日前,将需办理事业退休人员的相关材料申报到科室窗口。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的,将在次月核定办结。

2.养老保险审核科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确认材料齐备且无误后,根据有关政策核定退休人员的事业养老金,打印《台州市事业退休基本养老金核准表》,科室负责人复核签字。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省内转移:

1、已在省内社保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跨省转移:

1、在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5、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所需资料:

省内转移:

一、省内转出:

1、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联系函;

2、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

二、省内转入:

1、参保回执单;

2、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接收函;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资料:(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1份;(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历年缴费工资档案》表1份;(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1份;(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跨省转移:

一、异地转入: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椒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无手册的带1寸彩色近照1张);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份。

二、异地转出:

1、用人单位填报人员减少申报表;

2、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张

转移流程;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

(1)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2)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

(1)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下同)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3)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统筹地区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个体新参保:

(1)本人本地银行卡或存折(限建行、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城区网点);(2)个体新参保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彩色照片2张(尺寸不限)。用人单位新参保: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公章;(2)新参保职工每人彩色照片2张(尺寸不限)。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变更:

新参保职工每人彩色照片2张(尺寸不限)、单位公章、机关事业调动介绍信。

参保流程;

个体新参保:

参保人填写《变动增减表》申请新参保或转个体参保 → 工作人员审核受理 → 开具一户通《委托缴税协议书》→参保人送《协议书》到指定扣款帐户开户银行盖章→参保人送《协议书》到市地税办理一户通→次月起正常按月自动扣款→新参保个体隔一个月后领取医保卡证; 用人单位新参保:

用人单位申请新参保登记,并填报《社保网上申报承诺书》 → 工作人员审核受理→ 用人单位填报《增减表》进行参保职工新增或转入 →交新参保职工照片→用人单位到市地税办理一户通及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次月起在地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缴费→隔一个月后领取医保卡证;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变更:

用人单位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直接办理或填报《变动增减表》交经办窗口 → 系统或工作人员审核受理。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6)在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7)生育、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8)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所需资料:

1、医保证历本

2、IC卡

3、医疗费用清单

4、收据

5、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病历

6、住院病人的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

报销流程;

凭上述材料到当地医保机构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一份;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份;

认定流程;

1、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报所需要的材料;

2、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则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受理;

3、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已参保单位:

(1)用人单位已正常参保;(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所需资料:

已参保单位:

《变动增减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参保流程;

窗口办理:

(1)单位经办人提供《变动增减表》一式两份并盖章;(2)窗口经办人员审核受理后加盖业务章,返还一份给单位留作业务受理凭证;(3)窗口经办人员在本月征缴期结束前将新增人员录入系统。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下列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3、国家机关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在合同制职工。

所需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委托交税协议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增减表》;

2、提交相关材料;

3、次月可到参保窗口打印上月数据,核对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基数等基础数据。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失业金发放标准

台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城镇户口失业人员从原来的983元/月调整到1103元/月,农村户口失业人员从原来的492元/月调整到552元/月。

所需资料:

1、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

2、《职业指导培训卡》;

3、《户口簿》、《身份证》;4、3张一寸免冠照片。

领取流程;

1、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2、社保部门进行审核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所需资料:

转移流程;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所需资料:

参保流程;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所需资料:

报销流程;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所需资料:

提取流程;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所需资料:

办理流程:

第三篇: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缴纳流程

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 1、1寸免冠彩照8张;

2、身份证复印件4张。

调入/续保:

1、养老本原件;

2、当年缴费凭证;

3、医疗社会保障号。

停缴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

2、职工档案(包含历次招工、解聘材料)(招工表,劳动合同,解合书,辞职信);

3、农业户口的须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

4、外地城镇申请本地申领失业金的需要暂住证复印件;

5、辞职信加盖公章。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

1、五险可补缴一个月;

2、灵活就业人员在3年内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

所需资料:

1、《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2、补缴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本人有效劳动合同;

4、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身份证复印件。

停缴

1、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

按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

所需资料:

1、劳动合同;

2、身份证复印件。

报销流程

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职工50;女干部55)。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所需资料

1、《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

4、银行结算帐户存折。

办理流程

单位携带《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结算帐户存折等相关资料到区市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疗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及时办理。

市内转诊办理周期:5个工作日。

门诊大病医疗办理周期:10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

1、异地治疗:

医疗费结算票据、费用明细、疾病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收款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探亲证明或单位出差证明,往返车票、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出院证、单位证明(情况说明)。

2、异地转诊:

(1)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携带报销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急诊资格审批表》;

(2)符合急诊资格的,现场给予核准,相关费用纳入审核;

(3)30个工作日后,携带业务办理回执单及经办人身份证等,领取报销费用及材料。办理流程

三、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2、事故发生当月必须有参工伤险;

3、必须至工伤合同医疗机构治疗;

4、伤残鉴定达到等级。

申领报销时限

申领时限: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周期: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自补正材料齐全之日起或者补正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所需资料

1、工伤医疗费申报资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办理流程

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局工伤窗口办理。

四、失业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2、周期:每月15日前被核准的,可自核准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被核准的,次月开始申领保险金。

所需资料

1、《失业证》;

2、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办理流程

到当地参保失业保险地办理。

五、生育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每月的1-15日办理。参保职工分娩或计划内流、引产出院并办理全部结算手续后,于次月1-10日持以下材料到市劳动保险办生育福利处办理生育津贴。

所需资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单位签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

4、本市银行账号。

办理流程

携带资料到各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六、公积金申领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申领报销时限

申领时限:在一个会计内,符合条件的职工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办理周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决定。所需资料

提取资料: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购房合同原件;

(2)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3)身份证复印件;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住房借款合同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

(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户口簿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

(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5)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6)房屋租赁合同;(7)房租发票;

贷款购买二手房所需资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工资收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卖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卖方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帐户存折复印件一份;

5、网签《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一份;

6、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一份;

7、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一份;

8、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件回执》复印件一份;

9、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10、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

贷款购买商品房: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工资收入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一份;

4、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办理流程

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系转移

一、社保关系转移

转入

持身份证到原工作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参保凭证,将参保凭证交至济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

转出

原单位参保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缴费凭证”,持“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公积金关系转移

转入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2、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原件;

3、转入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原件;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附:手续齐全情况下,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转出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2、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原件;

3、转入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原件;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附:手续齐全情况下,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篇:淮安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淮安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缴纳流程

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

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3份,学历复印件1份,照片1寸5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原件,上家单位离职证明。(本市有参保记录者)

调入/续保:

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3份,学历复印件1份,照片1寸5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原件,上家单位离职证明。(本市有参保记录者)

停缴

参保单位开具的员工离职证明。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

养老、医疗、大病可以往前补缴3个月。

所需资料: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录用花名册。

停缴

封存花名册。

补缴

无需资料。

报销流程

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最低累计缴纳15年且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即可享受。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

1、员工档案、身份证原件;

2、员工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3、《淮安市员工退休养老金审批单》、《淮安市员工退休养老金核定单》;

4、员工一寸证件照两张;

5、养老本。办理流程

1、员工满退休年纪事,单位办理人员填写好《淮安市员工退休养老金审批单》、《淮安市员工退休养老金核定单》。

2、次月(即退休一月)再到劳动局,携带好员工档案、身份证原件、养老本、《淮安市员工退休养老金审批单》、《淮安市员工退休养老金核定单》,领取养老本(存折)。员工可以自愿到该存折的银行办理银行卡。

二、医疗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参保次月,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2、异地医疗需要提前备案。申请了异地医疗后,淮安市内不能再刷卡享受医疗待遇。

申领报销时限

报销时限:报销时间为每月1号至10号工作日。内,都可以报销。

所需资料

办理住院和医疗费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医院开据的《住院证》和医保病历、IC卡,到该医院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

报销门(急)诊费用的参保职工需提供:

参保人的医保病历、IC卡、医疗费收据原件。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带齐上述资料到该医院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住院时,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参保病人收取现金(一般不低于起付线)。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的费用,待病人出院后,由医院直接与医保中心结算。

三、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一)从事本岗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有益于本企业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

(六)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七)乘坐本单位车辆上下班,或者参加本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因车辆失火、爆炸或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八)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九)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申领报销时限

办理时限: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需资料

工伤认定: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5、申请复查鉴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办理流程

带齐申报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四、失业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报销时限

办理时限: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所需资料

被辞退的: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就失业登记证原件、照片4张、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单位。单位一式四份用工登记表,一式两份职工花名册备案。协商解除:以上除了职工花名册以外的材料即可。

办理流程

1、员工本人先到江苏银行办理好一本存折;

2、员工本人携带资料,到社保局窗口申办。(不能单位代办,因为要员工本人签名)

五、生育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满六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和津贴待遇。异地生育,要提前做好备案工作。

申领报销时限

办理时限:生育后三个月以内。所需资料

待遇申领:

1、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费发票原件;

5、费用明细;

6、出院记录;

7、失业人员增加提供《就业登记证》;

8、异地生育人员另需提供异地生育申请表;

9、男职工配偶另需提供男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的无业证明。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六、公积金申领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申领报销时限

提取时限:

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周期: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贷款时限: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2、购买二手房的,应在契税完税凭证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半年之内提出申请。

贷款周期: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所需资料

提取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和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离休、退休提取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休证、退休证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离休、退休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20%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支付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贷款公积金:商品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5、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契税完税凭证。

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房屋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

建修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关系转移

一、社保关系转移

转入

携带外地社保部门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

转出

携带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二、公积金关系转移

转入

职工工作调动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转出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时,由调出单位填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交至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篇:昆明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昆明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缴纳流程

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份;

2、户口册复印件2份(户主页+本人页);

3、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十张;

4、身份证明(失业证、报到证、暂住证、农民工名工手册任选一样)。

调入/续保: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份;

2、户口册复印件2份(户主页+本人页);

3、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十张;

4、身份证明(失业证、报到证、暂住证、农民工名工手册任选一样);

5、医保本复印件;

6、养老保险手册。

停缴

1、企业与参保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补缴

不可跨年补缴。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身份证复印件。

停缴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补缴

补缴期限: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操作。

所需资料: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登记表。

报销流程

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企业职工男同志年满60周岁,女职工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职工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

2、正常缴纳社保。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周期: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内审批完毕。

所需资料

1、本人档案;

2、<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办理流程

每年第四季度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代办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参统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下一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按照预报内容填写<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进行审批预报

二、医疗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本地住院: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卡直接结算,其他特殊情况视情况而定。

2、异地住院:

(1)长期驻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需填写驻外地点,得提前做异地医院备案;

(2)经医保中心批准的转外就医;

(3)出差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需提供抢救证明或病危通知书)。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报销需2个月内报销。

2、周期:受理后2-3个月划款。

所需资料

基本资料:

(1)费用收据、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2)医疗费个人结算审批表、情况说明,医院等级证明等;

(3)如系外伤,需到医院复印住院病历;除以上基本资料情况另需提供:

异地报销:

1、备案报销:(1)《五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2)劳动合同原件。

(3)报销时还需填写一份《昆明市五华区医保中心医疗费个人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2、手工报销:

(1)单位出差证明;(2)差旅费用报销单;

(3)探亲需提供当地居委会或社区加盖公章的证明。

办理流程

填写《五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网上下载)到医保中心进行备案,并且备案报销医院地点需与签订合同时所填地点填写一致(一式三份)、合同原件。

三、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申领报销时限

时限:在市劳鉴中心批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终结后一年内。

周期:20个工作日内。

所需资料

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报销:

1、《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3、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4、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5、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上报(职工康复出院)→凭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发票、出入院证明、清单填制相应的审批表→工伤、生育科制拨付单→由单位经办人到财务科划款。

四、失业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要求登记的。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

2、周期:次月逐月发放。

所需资料

1、失业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失业登记;

4、身份证。

办理流程

携带上述资料到当地社保局失业办理窗口办理即可。

五、生育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参保次月可享受,需在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报销;

2、按政策规定生育的参保职工。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产后一个月内;

2、周期:1个月。

所需资料

1、由单位填写《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提交的材料: ⑴生育的需同时提供《生育证》、《出生证》、《出院证》或《病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返还);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⑵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病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结婚证》、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妊娠7个月以上的提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男职工申领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的,同时提供男女双方《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身份证。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到社保局办理即可。

六、公积金申领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提取条件:

1、昆明户口从离职停缴公积金之日起封存两年以后方可提取;

2、昆明户口以外的从离职停缴公积金之日起即可提取;

3、在职员工需提取公积金需满足购房还贷、装修等条件才可提取。贷款条件:

1、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满十二个月,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6、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7、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8、借款人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90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得低于30%(若国家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借款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比例不得低于60%。

申领报销时限

时间:自购房付款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

周期:提取的可实时到账,贷款需要10个工作日内到账。

所需资料

提取基本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2、单位提取证明提供原件,其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单位证明原件。

分期付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

2、单位提取证明提供原件,其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单位证明原件。

贷款基本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薄;

3、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

4、购房首付款发票;

5、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证明;

6、收入证明。

购买商品房贷款:

1、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

2、保证人身份证、保证人户口薄;

3、保证人收入证明;

4、《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

5、抵(质)押物凭证及评估报告。

购买二手房贷款:《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1、抵(质)押物凭证及评估报告;

2、产权处收件收据;

3、保证人收入证明、保证人户口薄、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共有人婚姻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提供材料→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申请人持批复等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2、己委托银行办理的业务可以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

关系转移

一、社保关系转移

转入

1、跨省转入:

(1)转出地社保局打印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参保凭证,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2、省内转入:持转入单位出具的接受涵,到原参保地社保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及《转出通知单》交至我公司或本人到社保局进行办理转入。

转出

1、跨省转出:

(1)转出地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参保凭证,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2、省内转出:持转入单位出具的接受涵,本人省份证及新签劳动合同到社保局办理。

二、公积金关系转移

转入

1、身份证复印件;

2、公积金接收函,到原参缴单位办理转出。

转出

1、提供“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3份;

2、转出单位提供:转出证明、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接受单位提供:转入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持以上材料至转出单位开户银行办理。

池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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