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正常户管理中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非正常户管理中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背景: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8日 放大 字体 缩小
在税务管理工作中,非正常户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未经认定的非正常户存在,不按期申报纳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不按期验销发票,不办理注销手续,逃避纳税义务,而且携带空白发票,为虚开发票、偷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常重要,同时,在管理中也存在一定税收执法风险,下面对非一些看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 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理又做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从上述条款看出,在非正常户管理中,从非正常户认定前的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实地核查、强制执行措施到位、程序不合法,忽视了其中的执法风险。
二、非正常户管理中的税收执法风险
(一)非正常户认定前置条件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1、责令限期改正环节 登记失效、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都是必经环节,都有法定程序,都缺一不可。但在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但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以下执法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一是未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仅电话催报催缴,月末已将逾期未申报户直接转入下一实地检查环节;二是责书》送达方式不妥、期限有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税务文书送达一般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这三种送
达方式前提是可以基本确定受送达人能够签收或接收到,而留置送达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受送达人众多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前往往查无下落,因此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都无法实现送达,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视为送达,而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最长期限应不超过15日。据此,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从公告送达到是45日后,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派员进行实地核查,转入下一环节。但在实际管理中文书送达没书无法送达时只在《送达回证》上随意填写“电话联系不上”“查无下落”等等字样,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送达的
2、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第021号公告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因此,实非正常户的必经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认定资料看,大都仅有未经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外,没有任何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也没有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就转入制定非正常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中存在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资料不完备、不规范。
(二)非正常户认定后续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总局2011年第021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
但在实际管理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开展非正常户公告;二是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未常户恢复经营时,税务登记已被税务机关注销,引起征纳双方法律纠纷。
(三)非正常户管理的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提高申报率,提升征管质量等因素考虑,税务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条件,随意注销非正常户,结果导致应征税款没有
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竞争激烈,企业破产、兼并、分立活动大量增加,个体经营由于其经营的灵活性态管理变动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后续实地核查与登记信息比对,对其生产经营了解掌握等管理措施难以完 二是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全方位纳税服务还做得不够,未能及时全面地告知纳税人相关
注意事项,纳税人对税缺乏了解,部分纳税人不能按时办理涉税事项,成为被动性非正常户。
三是税收管理员对非正常户管理的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出现税收管理不到位,程序执行不到位等执法风险。四是部分税务人员主观上存在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认为非正常户税源少,投入税收成本大,而且非正常户被本部门申报率和征管质量,因此简化执法程序,随意认定或注销非正常户,缺乏风险防控意识。
三、非正常户管理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一)责令限期改正环节。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广播、电视、网知书》,责令其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
(二)实地检查环节。《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三十日后视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十五日后,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派税收管理员对其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出
(三)强制执行措施环节。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对其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出具相关证据资料证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
(四)非正常户公告环节。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对未按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并且国税部门已认定其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五)宣布税务登记失效环节。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媒体上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具体内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地址、所在区县、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非正常户认定日期、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日期。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其相关征管资料,以备重新跟踪管理。
(六)非正常户解除环节。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分别作如下处理:
1、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2、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七)非正常户注销环节。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
(八)非正常户后续跟踪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办税服务办税务登记时,应当首先将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比对非正常户、失踪户有关信息。发现已认定营者再次办理新开业户税务登记的,应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先办理非正常户的解除手续,同时通知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第二篇: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范文
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
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有些纳税人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或者甚至不进行申报纳税,等到税收管理员上门核实时,下落不明;有的企业申请注销时怕被清算补税罚款,直接人去楼空。这些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纳税秩序,同时也使税收管理员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忙于核实和跟踪,增加了管理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偷逃税,更有甚者,有些失踪纳税人,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空白发票,给进一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
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县大集中系统非正常户515户,证件失效户2733户,占全部纳税户35672户的9.11%,比重较高,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地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一定的隐患,应引起大家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警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021号)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做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从上述条款看出,在非正常户认定过程中的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实地核查、强制执行措施等前置条件都有法定程序,都缺一不可。但在实际非正常户管理往往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忽视了其中的执法风险。
二、非正常户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执法风险
1、责令限期改正环节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但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以下执法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的问题:一是未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仅电话催报催缴,月末已将逾期未申报户直接转入下一实地检查环节;二是责令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方式不妥、期限有误。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税务文书送达一般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这三种送达方式前提是可以基本确定受送达人能够签收或接收到,而留置送达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当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前往往查无下落,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都无法实现送达,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而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最长期限应不超过15日。据此,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从公告送达到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至少应是45日后,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派员进行实地核查,转入下一环节。但在实际管理中文书送达没有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当文书无法送达时只在《送达回证》上随意填写“电话联系不上”“查无下落”等等字样,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送达的税务文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第021号公告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做了补充规定:“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因此,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是认定非正常户的必经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认定资料看,大都仅有未经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外,没有任何检查记录,对有欠税的,也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也没有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就转入制定非正常户认定书环节,所以说,在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中存在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资料不完备、不规范。
三、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防范
近年来,我局始终高度重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专门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认定程序。同时,积极与国税、工商、法院、邮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有效防范认定环节中的执法风险。
(一)责令限期改正环节。对于文书送达的难题,我局分类型明确送达程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我局与邮政部门协议采取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采用留置送达形式的,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对上述送达手段均无法达到送达目的的,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
(二)实地检查环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三十日后视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十五日后,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基层税务机关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派税收管理员对其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强调必须记录检查情况,出具核查结果。
(三)强制执行措施环节。与法院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将拟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名单传递至法院执行庭,法院核对拟扣缴的被执行人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信息。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对其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出具相关证据资料证明。
第三篇: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范文
安阳县地税局四强化积极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安阳县地税局结合实际情况,以强化征管为主线,运用四强化着力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切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和税收工作质效。一是强化培训教育。定期开展税收执法培训和教育,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利用典型事例开展执法风险教育,提高干部队伍对防范税收风险的认识。二是强化执法风险意识。开展党风廉政和税收执法风险教育,教育引导税干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和纳税服务的观念,强化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三是强化执法考核。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帮助和督促基层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和修正执法过错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按规定处理。四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与交往,邀请检察院领导讲解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及时听取意见与建议,学习和交流预防职务犯罪知识。
化州地税坚持依法治税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今年,面对组织收入上的困难,化州市地税局始终坚持“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坚持严格依法治税不动摇”。特别是在七月份,该局党组提出了“既要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结果,又要坚持依法治税防范执法风险的程序”的工作新思路,在大力组织收入的同时,切实防范和梳理执法风险,促使依法治税水平实现了质的飞跃,同时对构建化州市平安地税、平安财政、平安企业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是重点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下半年以来,在本地税源严重枯竭、税收收入减收因素较大的情况下,该局下定决心,顶住各种压力,坚决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进行了严肃的整顿,制定管理措施,规范管理。
二是从强化执法风险教育入手,有针对性地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开展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公务员责任意识、党风廉政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对干部职工进行“大洗脑”,切实转变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7月份以来,该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网吧核定征税实行按台核定征收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对我市红砖、灰砂砖行业实行以用电量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市府地税征收窗口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征收我市2009-2010河砂销售有关地方税费 的通知》、《化州市地方税务局经费管理办法》、《化州市地税局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化州市地方税务局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四是从加强税收执法监察入手,加大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根据各工作阶段的特点,对照岗位职责、规范性文件、各类考核办法等,全面查找风险点和风险源,认真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提出整改措施,以纠正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随意性,防止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五月,该局重点对各征收单位辖区内的商场超市、药业、钢材、砖厂、加油站、酒吧、石场等纳税户进行了执法检查;九月,对各征收单位执行《关于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十一月,检查了各征收单位的发票内部管理、门前代开发票以及征管资料的开具、保管、整理等工作。
提高依法治税水平,降低执法风险
一、目前我国税收执法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的进程,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界关注税收的程度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也随之不断提高,他们对税收政策的掌握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时刻在接受着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因此,税务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都要在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上下功夫,稍有不慎,就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在一些涉税案件中应当让我们清楚地意识到,税收执法风险,已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不可避免的一个话题。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意义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收执法部门有一个安全的税收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防范和化解
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的意义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将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是有利于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果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执法风险,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也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对策
1、推进依法治税,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依法征税与支持经济发展,依法征税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收过头税;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支持经济发展,又要严格执行规定,严禁擅自减免、违规减免。
2、推进依法治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治税始终是国税工作的灵魂和核心。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就是要密切关注涉税违法活动的新动向,加大涉税案件查处力度,加大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努力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要把涉税违规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消除在基层。专项检查和重点整治要精简项目,改进方法,抓住重点,分类检查,达到“检查和整治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3、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活动和曝光涉税典型违法案件,扩大国税影响,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纳税服务,继续完善办税公开的规程和承诺,降低纳税成本,和谐征纳关系。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税务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技能要求高,各级税务部门要把业务培训放在重要位置。要采取以训代学、以考促学等有效方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促进干部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水平。
5、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对所管辖纳税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定估价,发现偷逃骗税及其他异常情况,立即向稽查部门反映,由稽查部门严肃查处。加强纳税评估和纳税辅导,使企业能够通过补税纠正违规;还有一条是要尽量减少重复检查。加强纳税评估,健全预警机制,既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内容,6、探索科技管理方法,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目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资源,将其应用到税收工作的各个领域,用高科技手段的先进特性堵塞税收漏洞。如推行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利用计算机核定税款,税银联网、税企联网等。
第四篇:浅谈税收风险管理与防范
浅谈税收风险管理与防范
崆峒区国税局 罗琼
今年来,将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旨在应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流失;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实施积极主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征收成本,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是提升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有益探索。根据现实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突出矛盾,如何更好地防范和应对税收税收风险、强化税源控管,规避执法风险是当前税收工作的突出问题。
一、目前我局税收风险防控应对现状
(一)基本情况
2015年,我局累计推送税收风险纳税人计1682户(含发票核查及定额调整户),已采取应对措施的1682户,已完成风险管理全流程的1682户,2户高风险纳税人移交稽查局已查结。实际有问题的346户,截止2015年10月底共入库税款滞纳金计459.33万元,弥补亏损2461.5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1.2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成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责任有人负,工作有人抓,目标能落实,质量有保障的工作格局,使我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能够做到谋划得当、安排合理、落实到位。二是制定了《崆峒区国税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税收风险工作的时限、范围、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人员到位确保风险管理工作质量。
三是统筹安排,确保质效,建立第三方联系机制。其一积极与区财政局联系取得辖区内纳税人近五年取得财政性资金基础数据;对财政性资金进行所得税专项核查。其二积极与当地水泥行业进行协调沟通,取得相关信息后,应用一定的方法对水泥购进企业的生产、销售和申报进行比对分析,发现风险点,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
四是积极做好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税收风险应对任务。第一要高度重视、迅速应对。采取强有力措施逐户逐笔开展核查工作。对出现的风险问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针对开具发票的实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补税的补税,该加收滞纳金的加收滞纳金,绝不能搞变通、打折扣。第二是加强后续管理工作。针对风险应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要求全局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市局风险应对指南、风险系统操作规定认真反馈,决不能敷衍了事。为了严格执行发票代开相关规定,规范代开发票行为,降低风险,杜绝漏洞,不断提高发票管理工作水平,针对风险应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在第三季度绩效管理考核中已对办税厅、分局进行了绩效扣分,并责成办税厅、分局对相关10名代开发票人员进行绩效扣分并做出书面检查。与此同时要求办税服务厅、分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除特殊情况外,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三)日常工作涉税风险点
1、税收基础管理上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信息是否准确、纳税人的性质认定是否准确、纳税鉴定税种鉴定是否准确、欠税公告是否及时、税率执行是否准确、注销户、非正常户的认定是否准确及时等等。
2、税收检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违法。如是否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合理、手段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决定是否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是否会涉及到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明晰,定性不准确等。
(3)执行政策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规范。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在外部地方政府,政出多门,干扰税收执法,是否也会出台相关不合规的文件等。
(4)地税部门人员素质风险。主要表现在:地税干部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受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影响,是否会做出有损纳税人正当利益和地税形象的行为发生,从而带来人员管理上的风险。
(5)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时常发生变化,执法人员难以迅速掌握,税收管理难以及时跟进到位。政府部门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组织收入职能,导致当前税务机关完成收入任务压力偏大。在大环境趋同的前提下,税源又存在着从税收监管严的地区向税收监管松或相对自由的地区流动的趋势,这就对税务机关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的能力提出了考验。此外,其他部门管理和监控的失位、缺位也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很大的风险。如办理工商登记时虚假验资,给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政策性审批等诸多环节中,造成错误性导向,诱发执法风险。
二、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1)创新行政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税收执法中引入和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等制度,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对与社会公共利益、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科学决策。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务实的运行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结合3.0大集中系统各功能模块,合理界定税务管理各工作环节的职能。规范权力行使,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骤、方式和时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奖惩机制。整合完善现行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税收质量考核、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考核等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基于统一平台的综合考核体系,由系统考核,制度管人,全面引入制度考核,真正让权力束缚在制度的牢笼中。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系数,严格落实奖惩制度,真正实现以考核促进税收执法,以考核体现执法实效。
(2)坚持依法治税,搞好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的服务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
(3)加强法制观念,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引发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关键还在于人。首先税收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不断提高对事务的判断能力,提升处事经验,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其次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税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加强对税收执法管理人员税收政策的培训、执法操作流程的培训以及执法管理中对数据深度运用的培训,善于从各种征管数据的异常变化中发现疑点,提高运用数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要强化法律、财务、计算机运用等各方面的培训,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同时加强税收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廉政文化理念,做又红又专的地税人。
(4)实行综合治税,健全协税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专业治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形成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舆论宣传、群众护税的治税格局。通过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或协税护税反馈意见会的形式,加强工商、银行、司法等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互相通报情况,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税收宣传教育是增强全社会税收法律意识,推动税收事业进步,有效减少税收执法矛盾和冲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有利于形成全社会普法意识,提高社会监督能力,从而有利于减少税收执法风险点。
税收执法风险点。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对税收政策没有执行到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产生执法过错,以及执法程序不严谨、执法随意性大带来的执法风险。同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于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征管方式等要求越来越高。
执行环节:未按制度的要求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问题;纳税评估问题:评估的结果和稽查的结果又差异,如果稽查是不符合是,是否有风险?这是一个认知过程,这是正常的;是个协调问题。评估的处理,如果涉及偷税的一定要移交稽查局来处理;税款核定征收环节的风险,尤其是对企业核定征收税款;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把查账征收的企业按核定征收来征税。核定税务机关违背了诚信原则,要求按照查账征收来征税;管理环节的风险,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税款少征税款,如果金额巨大,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呢?大多数的核定征收会产生少交税款
1、严格区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职责,纳税人申报时纳税人的事;税务机关的职责是手里纳税人的申报资料,比对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约谈调查。
2、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没有很好的执行制度文件
3、如果执法方式和管理模式简单,容易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也会相应使执法人员执法风险加大。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税收风险按其内容划分主要有两种:一是税源监管风险,二是税收执法风险。
1.税源监管风险。近年来,税务违法违章案件越来越多,金额越查越大,究其原因,与很多因素有关。如:国、地税机构分设所带来的信息不畅和差异、税制结构是否合理、税种设置是否科学、征管环节的多少、纳税手续的繁简以及税率是否适当、是否超出了纳税人的心理及经济承受能力、逃避税收得到的利益与被处罚应付出的预期代价之间的权衡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纳税人是否采取逃避税收的行为,是税收征管中产生漏洞的潜在危机。为弥补这些漏洞,就需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进行研究寻找对策,强化税源管理。这种对税款实现潜在的影响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源监管风险。
2.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产生执法过错,带来的执法风险。以及执法程序不严谨、执法随意性大带来的执法风险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执法风险。同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于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征管方式等要求越来越高,如果执法方式简单,容易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也会相应使执法人员执法风险加大。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
当前,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首要步骤要以查找风险点为切入点,严密内部管理机制,以创新完善制度为着力点,健全纪检监察协作配合机制,二者结合共同预防税收风险的发生。
1.税源管理风险点。把潜在的税源转化为税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征管手段,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解决新问题。就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职业敏感,综合知识和分析能力,对所分管企业进行税源风险识别。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片区、行业、企业。即哪些地方最容易出现税款流失问题及不依法纳税、跑冒滴漏税款现象。综合采用行业税负比较法、各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对比等方法,分行业分税种进行横向纵向比较,重点锁定高利润行业、经营流动性大行业、新型行业及难以监管行业。把这些税源管理难点,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
2.税收执法风险点。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容易产生执法风险的环节主要存在于管理、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方面,其发生与税收执法人员综合能力息息相关,如:由政治素质产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问题;由业务能力产生的不作为、违规执法、政策理解偏差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带来的问题,等等。其他环节如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目前来说产生执法风险的情况相对较少。但随着整个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纳税人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税收征管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都应保持风险意识。
三、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建议
实际工作中,税收风险管理渗透到税源管理和税收执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评估验证分析工作都是一种简单的风险管理。因此,如何建立一种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使之系统化和规范化,是我们正在探讨的课题。笔者认为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模式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强化税收分析。税收风险管理中,风险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成为风险管理体制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而加强对税收风险点的识别和定位,对税收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则是有效识别和定位税收风险,构建合理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基础工作,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指向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税收分析可以细分为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其核心内容是依托信息平台,根据内外部数据来源,对税源企业进行分类分级,明确各级税源监控的标准、范围及要求,按照风险级别排序,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措施,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资源,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中外部数据主要采集纳税人申报数据、重点是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内部数据主要指综合治税等由税务机关通过特殊途径取得的纳税人有关涉税信息,设置预警指标,落实分析制度,为征管工作提供指导依据和技术支持。
2.风险管理控制。对于通过税收分析确认的税收管理风险点,税务机关应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结合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过制定企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模型进行监控。做到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监控目标和监控措施,实施动态跟踪、重点核查、行业评估。实行面线点结合管理方法。面上,以登记率为考核标准的无漏征漏管户;线上,确定风险行业,重点行业重点管理;点上对高风险企业有计划实施评估及检查手段,强化动态监控。同时不断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实现由排除风险点到治理风险面、控制风险源的转化,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最大作用,实现对税源的长效管理。
3.有效监督保障。在实施强化税收分析、风险管理控制的过程中,对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是风险管理机制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其中既包括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又包括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
一是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最有效途径是畅通偷税举报查处渠道。包括建立健全受理、查处、奖励举报偷税案件的各种制度,鼓励公民协税护税,打击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鼓励拓宽举报途径,采取直接、书信、电子等多种形式受理举报。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严格履行为举报人保密义务,保证举报人有效信息不被泄漏。对于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税收机关执法监督。可以具体为税务系统外部监督和税务系统内部监督。在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上,主要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或评议,督促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深入税收征管一线,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监察。在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上,主要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所进行监控、检查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合法性主要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目的、执法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六个方面审核。执法行为的恰当性,主要是针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由税收自由裁量权引起的不当行政行为暂游离于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这就需要加强行政体制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4.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程序,在此基础上公开税收执法,增加税收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从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二是防风险级别管理制度。根据纳税信誉等级对纳税人实施风险级别管理,风险级别越高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日常检查等管理和服务上采取相应限制性措施,提高纳税人的失信成本。三是完善执法能力培训制度。强化一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培训,增强税务人员防风险能力,包括提高税务人员的法治意识、业务素质和税务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全执法事项日常监控制度、重大执法事项集体审议和汇报制度执法过错整改回复制度。
5.加强征管与稽查有效衔接。一是明确稽查与征管部门职权和工作界限。征管部门主要抓好税务登记、纳税辅导、税法宣传、督促受理纳税申报,组织税款、滞纳金等征收入库工作。稽查的工作重点应当始终放在以查促管和促进依法治税上,把稽查从组织收入为主的地位转到以严格执法促进组织收入的地位。二是稽查要以高质量的征管为前提。加强征管基础工作要从对纳税人的税源监管人手,有效地对税源实施监督与控管的稽查应该建立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与现行的新征管模式相适应。
综上,强化税收分析、风险管理控制、有效监督保障、加强制度建设及稽查和征管的衔接五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在税收征管领域的运用,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五篇:浅议税收执法风险及其成因和防范
浅议税收执法风险及其成因和防范
从近几年税收执法检查掌握的情况看,税收执法风险伴随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并呈逐年增大之势,可以说依法治税的高要求与治税环境不协调的矛盾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执法工作,深刻认识税收执法风险的种类及其表现,深刻剖析其形成原因,力争从观念、制度、执法队伍和执法行为等方面可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不断将执法风险降低到最大限度,提升地税系统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种类及其表现
根据税收管理行为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容,税收执法风险有共有风险行为、具体风险行为两种。
(一)共有风险行为及其表现
一是行政决策方面,主要表现为作出决策依据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或者未依法定的权限、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决策。二是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却实施执法行为。三是执法依据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规范的援引存在错误。四是执法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在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未依照法定的顺序、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实施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与义务,导致执法行为程序违法。五是履行职责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国家税收利益或者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二)具体风险行为及其表现
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管理事项划分,有以下八类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征收管理方面,主要是在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票证管理和税款征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税务检(稽)查方面,主要是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不依照法定权限、内容、程序、方式实施检查的行为,导致处理结论与管理相对人的实际状况差异较大,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税政管理方面,主要是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税收业务解答过程中,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行为。四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方面,主要是在审批减免税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未按法定条件、范围、类型、程序、方式、时限审批减免税和作出许可决定的行为。五是税收保全和行政强制方面,主要是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条件、权限、范围、内容、程序、种类、原则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六是税务行政处罚方面,主要是在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帐簿资料管理和税款征收等违章处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内容、程序、种类、幅度、原则实施处罚的行为。七是执法证据、文书与卷宗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执法证据、执法文书记载与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本身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直接的、充分的证明力。八是税收法律救济方面,主要是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内容、程序、时限办理复议、赔偿事宜的行为。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内生性原因
一是对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观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实施管理行为的随意性较大;二是政治业务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造成违法执法或者工作失误;三是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在人情、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四是税收计划管理体制诱发执法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追求的是完成税收任务,向上级和当地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刚性的任务指标必然会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从而产生不应有的法律风险。五是税收制度机制不完善。近年来税收征管模式的不断变化,但监督意识、监督机制却滞后于征管工作,执法责任制并未形成完备实用的体系,没有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造成岗责不清职责不明,对税源管理工作的成果也就无法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二)外部原因
一是税收法制环境尚不健全。税收法律级次、效力低的,而且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制度不具连续性或过于原则而与基层管理现状脱节。如对于应征营业税和应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管范围等。
二是税收执法环境不佳。在生产经营方式日益复杂化,偷逃税形式多样化、隐蔽化,税收部门税源监控、税收检查的难度与日俱增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违规出台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而执法风险却由税收部门独自承担。同时工商、银行、房产、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配合不力,造成执法力度难以到位。
三是在仍然缺乏依法诚信纳税的风气的同时,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能力日益增强,通过法律途径,包括复议、诉讼、控诉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和采用。
四是市场经济环境里存在利益寻租行为,在趋利心理与趋利行为的作用下,不可避免地带来税务人员让渡国家税收利益,换取个人非正当利益的行为,由此产生执法违法行为。
三、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
在推进法治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进程中,地税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从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出发,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将依法治税工作推向深入。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制度和责任
必须深刻认识到税收执法风险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当前所面临的首要执法问题,一把手担当推进依法治税、防范执法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防范执法风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研究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和有效工作措施,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并逐级抓好落实,扎实有效地推进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
(二)严抓税收法制建设,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要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充分揭示和反映税收管理的客观规律和要求,避免文件、制度与上位法相冲突。制定的税收制度要具有操作性,既要避免制度陷阱,又要防止制度泛化,不成熟或者不必要的制度不宜出台。二要探索建立涉税规范性文件听证、税收政策评价反馈和定期清理制度,深入推行促进税收管理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检查与监督,多层面发挥监督效能
一要坚持全面落实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以岗位设定为基础,依岗定责,明确具体岗位的执法内容与执法程序,减少不作为、慢作为或任意作为等行为。
二要切实发挥税收执法检查的功效与作用,通过日常、专项和执法检查,查摆问题,纠正错误,落实责任,并加强整改工作的跟踪问效管理。三要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借助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健全完善评议考核与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采用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税收执法质量,增强评议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四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同时要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重视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处理。
(四)强化纳税服务及协作机制,构建和谐的税收执法环境
一要严格执行纳税服务制度,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满足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当、合理的需求,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努力营造和构建和谐的税收管理环境。二要积极探索建立税务系统内部纵向与横向之间的工作配合与协调机制,提高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性与一致性,减少因内部配合不利而导致的执法风险。三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协税、护税网络,加强税源管理。
(五)加强执法管理,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一要切实坚持依法治税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范围、幅度、程序、步骤、方式方法、时限等内容,全面、准确、适当地实施执法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二要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注重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加快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进程,将执法环节、执法内容与执法过程固化在计算机系统中,提高管理效能。
(六)加强税收执法基础工作,保障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要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案件管理、税务稽查证据规则、税务稽查卷宗管理以及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不得先作决定后补证据。二要正确使用并准确填写和制作各种税收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依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保存案件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一步提升执法案卷质量。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工作制度,包括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制度、行政赔偿听证及协商和解制度、复议调查和听证制度,并严格依法抓好落实。对于能采用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要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四要正确对待并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建立执法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自觉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税收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要强化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执法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法律知识以及税收实务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提升税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切实降低并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