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创业板上市条件,在中国创业板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在中国创业板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从2009年至今,内地创业板已经走过了5年的风风雨雨。创业板发展速度很快,为很多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等需要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和发展空间,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位置。其意义在于为中小企业扩宽融资渠道、为投资者增加投资品种、丰富证券市场组成,简单来说就是方便融资,切实帮助到有成长性小企业的成长。
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在中国创业板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问:创业板公司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创业板市场实行股份全流通吗?在股份限售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创业板也像主板一样实行全流通,但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权的稳定,同时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创业板有针对性地、有区分地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体为:
(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二)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三)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投资者一定要了解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对限售股份的有关规定,而且要密切关注有关限售股份解禁的情况,特别是关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核心人员所持有股份的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审慎投资。
问:创业板原始股东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时上市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上市公司需向深交所提出申请,具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次,深交所接受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审批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在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问:上市公司哪些人员和股东需要签署相关声明和承诺?什么时候签?
答: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签署相关责任声明和承诺,其中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吗?如果可以,其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答:可以。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按照证监会规定完成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二篇:创业板上市流程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评估机构
一、企业上市流程 企业上市流程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二、企业上市程序
1.改制阶段
2.辅导阶段
3.申报材料制作及申报阶段
4.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三、企业上市流程-改制阶段
(一)拟改制公司-各有关机构的工作内容
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二)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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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提交审慎调查提纲,由企业根据提纲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通过审慎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确定改制方案。审慎调查是为了保证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资料全面、真实完整而设计的,也是制作申报材料的基础,需要发行人全力配合。
(三)分工协调会
中介机构经过审慎调查阶段对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的分工协调会。协调会由券商主持,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四)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工作进程,确定各中介机构工作的时间表,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时间表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对初步方案进一步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各种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资产折股方案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国有企业相关投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国有股权的处置方案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
(五)准备文件
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市体改办提出正式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设立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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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资产评估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
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
固定资产立项批准书;
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
以全额货币发起设立的,可免报上述第8、9、10、11项文件和第14项中年财务审计报告。
市体改办初核后出具意见转报省体改办审批。(7)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和监事会
省体改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如无问题获得省政府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组织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六)批准成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颁发营业执照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公司组织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省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工商局在30日内作出决定,获得营业执照。
四、企业上市流程-辅导阶段
v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
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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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作;
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材料:
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辅导协议;
辅导计划;
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辅导费用由辅导双方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辅导协议中列明,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条件。辅导计划应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内容,辅导计划要切实可行。
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山上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五、企业上市流程-申报阶段
申报材料制作
股份公司成立运行一年后,经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条件的,可以制作正式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主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分工制作,然后由主承销商汇总并出具推荐函,最后由主承销商完成内核后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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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为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提供法律及专业依据。
申报材料上报
初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督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江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六、企业上市流程-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1)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
(2)刊登招股说明书,通过媒体过巡回进行路演,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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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刊登上市公告书,在交易所安排下完成挂牌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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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创业板上市条件
根据《创业板办法》规定,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盈利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资产规模及股本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得少于2000万,公司资产不得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融资或者长期融资,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主板是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3、对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只要求在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较主板的三年未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求缩短。除此之外,《创业板办法》还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而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鉴于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特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创业企业的绝对灵魂和核心,其对创业企业的影响力远胜于成熟公司。为避免“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悲剧发生,切实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树立其诚信观念,增强其责任意识,对于创业板企业的公司治理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四篇:创业板上市规则(本站推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简述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分为6章58条,对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所体现的主要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为: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针对创业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中国证监会遵循“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境外市场经验,适当降低上市门槛,强化市场化运作和风险控制”的原则,制订了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
《办法》降低了对拟上市企业业绩和规模限制,更强调对企业成长性的要求,具体表现为:1.盈利能力要求。
《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5种情形,包括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2.规模和存续时间要求。
《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主营业务突出要求。
《办法》制定者认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二、强化保荐人责任
保荐人作为公司上市的把关人,无论公司在主板上市还是在创业板上市,都是如此。但相比于主板,公司登陆创业板,保荐人责任更重。在《办法》里关于保荐人的要求并不多,发行人依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的申请文件,要交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这条要求是一般性的。
但相对于推荐上创业板的有特殊要求。即作为保荐人,要对于发行人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具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
三、设立单独的发行审核委员会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四、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根据《办法》中相关规定,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为降低发行成本,要求发行人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即网站披露全文、报刊公告网址。
同时,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采用统一文字格式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五、在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具体包括:
1.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五篇:中国创业板中小企业上市流程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评估机构
企业上市得花多少钱?
●企业上市需知
企业上市究竟要花多少钱?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费用会不会比中小板便宜呢?费用是不是越低越好?企业为什么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
The cost of being listed for an enterprises
费用概览
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一般来讲,企业发行上市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三部分。其中,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改制设立财务顾问费用、保荐与证券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等;交易所费用主要包括交易所上市初费和年费等;推广辅助费用主要包括印刷费、媒体及路演的宣传推介费等。上述三项费用中,中介机构的费用是发行上市成本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其金额的变化直接决定了上市成本的高低,其余两项费用在整个上市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大。有关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见下页表所示。
创业板上市费用会不会比中小板便宜?
在创业板上市,由于企业规模小,那么,各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会不会比中小板便宜呢?答案可能会令企业家朋友们失望。原因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各中介机构干的活儿没有减少,证券公司还是两个保荐代表人保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还是两个律师签字,审计报告还是两个会计师签字,人力没有减少。各中介机构的责任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例如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责任延长了一年。
支付费用不用愁
从目前实际发生的发行上市费用情况看,我国境内发行上市的总成本一般为融资金额的6%~8%。以上费用项目中,占费用主体部分的证券承销费用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并不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除承销费外,其他费用也不是预先一次性支付的。可以分期付款。律师费就是如此。比如,律师费可以分四期支付: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支付一部分,股份制改造成功时支付一部分,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上报给证监会(俗称“上会”)时支付一部分,企业上市成功后支付尾款。
总体来讲,企业上市前期,至少得准备50万元~200万元来启动项目。
因此,有投行人士比喻说,整个上市过程其实也是各种利益群体“分肥”的过程,上市公司拿走了大头,券商拿走一部分,其他中介机构分得一小块,皆大欢喜,最后答谢酒会。这个“分肥”,大多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进行的。募集资金不到位之前,企业需要垫支50万元~200万元而已,并且,还有的地方政府为鼓励企业上市而代企业垫支的。
费用并非越低越好
企业发行上市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要合理,费用并非越低越好。在某种程度上讲,支付费的高低与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以及对项目的责任心应有很大的联系。千万不能以为熟悉的中介机构不计较费用,每次都会派高水平的人为企业提供长期的、专项的服务。费用过低,合作方一般不可能派水平高的人长时间为企业服务。
在参照整个证券市场行情确定费用时,要结合公司自身状况和中介机构的状况而定费用。一般而言,规模大、历史沿袭长、架构比较复杂的企业支付的费用要高点;聘请实力雄厚、信誉卓越、专业水平高的中介机构,企业支付的费用要高一点。
此外,费用的逐步到位过程本身是合作各方一个必不可少的磨合过程,合作过程中相互认识,相互适应,相互改变,最终以费用作为调节的工具,才能实现各方“良性互动”,并体现在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的时间、效率和成功率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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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享受免费的午餐
企业上市有时候也有免费的午餐。很多地方政府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助政策,有些前期费用可以让地方政府垫支,有些费用则可以事后报销或得到补贴。
支持力度最大的是在上市前即给予支持。例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助金额的标准为:1.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20万元。2.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50万元。3.境内上市资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200万元。4.境外上市资助:企业与券商签定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后,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支持200万元。
深圳市规定,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对中小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不同阶段,给予资金资助。其中,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310万元;在海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210万元。具体标准为,在深圳市注册,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拟改制上市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1.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限额30万元;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资助限额80万元;3.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资助限额200万元;4.已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以外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助限额100万元。
天津市规定,市财政在预算中设立上市专项资金,支持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筹措支付上市前期有关费用的,可由上市专项资金垫支,待后备企业上市后归还。如后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要如数予以归还。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江苏省南通市规定,由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后作为补贴资金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三年内未能上市的,悉数归还。
福建省泉州市规定,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辅导期满并通过验收的,市政府给予奖励30万元。
江西省南昌市规定,拟上市企业2007年7月1日后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同时在注册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市金融(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的,给予该企业(公司)20万元的奖励。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该企业(公司)5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按实际募集资金投资于南昌市项目资金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河北省石家庄市规定,为进入辅导期企业和境外上市进入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上市后或三年内未能上市,悉数归还。
河南省郑州市规定,对通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指导改制的企业,有限公司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在通过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辅导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类别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有的地方政府仅仅在企业上市成功后才给予奖励。这一力度比前一种资助弱一点。例如:浙江省杭州市规定,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杭州市[含各区、县(市)],已经实现国内上市的,根据募集资金额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浙江省温州市规定,对于实现上市,或实现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温州市的,同级政府奖励企业2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绍兴市规定,对实现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绍兴市区的,市政府从市长奖励基金中拿出100万人民币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层。
浙江省义乌市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买壳上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义乌的奖励500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规定,顺利完成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市、区政府共同给予10万元的奖励;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市、区政府共同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30~80万元的奖励。江苏省苏州市规定,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报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奖励50万元;对于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奖励30万元。
江苏省常州市规定,根据每个上市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由市级财政予以奖励,筹资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奖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的奖100万元,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江苏省扬州市规定,企业股票在境内外成功发行上市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在本级财政中,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山东省淄博市规定,企业实现上市后,由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山东省青岛市规定,凡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下同)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8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这里仅仅列举了部分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还有的地方政府的政策没有列举。并且,这些政策也是不断变动的,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政府有关领导。
算小账没错,但更要算大账
2007年的时候,某民营企业陷入了财务困境。这是一家很不错的加工类企业,产品质量和销路都很好,销售部的门口都排起了来拉货的长龙,但公司就是没有产品能加工出来。为什么没有产品呢?是因为原材料上涨,银行贷款不断加息,银行收缩了信贷,这家公司已经没有流动资金了。没有流动资金,付不起买原料的购货款,就没人敢把原材料卖给这家公司,没有了原料,怎么加工产品?看到这家公司的困境,它的竞争对手乐坏了,提出要出两个亿来收购这家公司。这家公司的老板一听,肺都快气炸了,因为他的固定资产至少也值4个亿,这不是趁火打劫吗?
不管怎么说,这家公司就是陷入了财务困境。这件事说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这是客观原因,但从主观上看,这家公司陷入了财务困境,和老板四年前的一个失误分不开。也就是在2003年的时候,一家律师事务所和这家公司有过接触,还草签了上市的协议。由于这家企业很早就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了,股东人数超过了200人,所以很难在A股上市,律师给他出的方案是境外上市。但到了协议落实的时候,这家公司找到了各种理由不让律师进驻,这样,企业上市的进程就被延误了。为什么要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呢?因为公司缺钱,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可以转让一部股权,获得一部分资金。为什么不让律师进驻呢?因为公司缺钱,不想支付律师费用。
后来这家公司又认识到了上市的重大意义,于是就紧锣密鼓地筹备上市,依旧是境外上
市方案,但此时遇到了“10号文”,企业上市进程再次夭折。
这家公司此时没有上市,不是不想上市,是不能上市。没有上市,就没有了资金平台,所以就陷入了财务困境。2008年,该公司出现了亏损。而此前该公司一直是盈利的。这一亏损不要紧,企业的上市进程至少要拖后三年,因为这家企业不符合创业板的概念,只能在中小板上市,而中小板上市要有三年连续盈利。最近,据说,这家企业的老板因为非法融资“进去了”。听后令人不禁扼腕感叹:只会算小账而不会算大账的企业家的归宿可能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