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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制度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5441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5 15:29: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制度

1、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办公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使用科室到办公室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一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办公室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在院内通告。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门诊办公室。

5、处方内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案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科别、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生签章。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三年。

第二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权

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

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第三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

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门诊部保管。

(3)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

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

药手续,每次都要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盐酸哌啶除外),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

个月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6)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个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

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①诊断证明和本院门诊病历;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应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夜间值班药房配药。

(8)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格式由医院统一印制。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控制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11)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2)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

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13)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4)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第四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点评依据

1.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2.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3.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六)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特殊情况患者需要的注射剂量,小于药品最小规格标示的剂量,其多余部分应在两个医务人员监督下丢弃,并在处方中注明。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临床科室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用账册登记,填写《门诊(住院)药房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登记表》(附件2),专用账册的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十一)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年逐月逐日统一编号,计数管理,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九、专用处方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遵循用量要求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统计,核对存量,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4.1.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济阳县中医院药剂科 201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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