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0422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考点资料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
课程代码:04228 考点复习资料
0422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 第1章:基本建设概(预)算概论 一.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造价文件。
1.1基本建设是指建筑、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工作。P1【考2013年10月填空题】
1.2基本建设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P1(1)固定资产的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机器设备的安装。
(2)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工具和机器的购置。
(3)其它基本建设工作:与基本建设相联系的工作,如征地、拆迁等。【考2014年10月填空题】
1.3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整个生产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P1【考2012年10月名词解释题】
1.4建设项目的划分:(1)建设项目。(2)单项工程。(3)单位工程。(4)分部工程。(5)分项工程。P1
1.5单项工程是指:在一个项目建设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施工,建成后可以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也称作为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如工民建工程中,某工厂建设项目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等即可称为单项工程;某学校建设项目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也可称为单项工程;它是基建项目的组成部分。p2【考2013、2014年10月单选题】 1.6分部工程分为: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土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保温隔热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及支撑工程等多个分部工程。P2【考2012年10月单选题】
1.7单位工程(unit construction)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具备独立施工 1 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是构成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P2
1.8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工程建设造价文件可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投资估算。(2)设计概 算。(3)施工图预[定额计价]。(4)工程量清单计价。(5)投标报价。(6)施工预算。(7)合同价。(8)工程结算。(9)竣工结算。(10)竣工决算。P3【考2013年10月多选题】
2.1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有预算员、造价员及工程师。P5
(1)预算员:预算员证是上岗证,一般由省建设厅印制的证书,省建设教育协会颁发,并加盖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专用章。
(2)造价员: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中介协[2011]021号文《全国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士。
(3)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简称造价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建设部令第150号(2006年)《注册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通过资格认定或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2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p5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2.工程造价人员从业制度和工程造价咨询制度简介。
2(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2.2工程造价咨询制度
2.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建设部令第149号(2006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是指接收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 动。工程造价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P6 2.2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P6(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报价)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与仲裁咨询。(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3.工程造价的构成与计算。
3.1工程造价的含义: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它有两种定义。从投资者的角度来定义,工 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所预计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建设费用,即按照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往往还包含另一种定义,就是指工程价格,即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工程项目承包市场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P7 3 3..2工程造价的特点:(1)工程造价的单件性。(2)多次性计价。(3)造价的组合性。(4)方法的多样性。P7【考2014年10月多选题】
3.3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3版)(发改投资【2006】1325号)的规定,建设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三部分。P8 3.4建设工程造价包括:(1)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3)工程建设其它费用;(4)预备费;(5)建设期贷款利息;(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p8 3.5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3版)(发改投资【2006】1325号)的规定,建设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三部分。P8 3.6进口设备的原价是指:进口设备的抵岸价,即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且交纳完各种手续费、税费后形成的价格。我国进口设备大部分采用海洋运输,小部分采用铁路运输,个别采用航空运输。P9-p10
3.7建筑安装工程中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8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P13
3.9施工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税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P15【考2012年10月简答题】
4.0企业管理费:(1)管理人员工资(2)办公费(3)差旅交通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劳动保护费(7)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8)检验试验费(9)工会经费(11)财产保险费(12)职工教育经费(13)税金(14)其他p15 4.1规费的内容有:(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 4 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P17【考2012年10月单选题】 4.2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清单。P19 4.3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2)二次搬运费。(3)夜间施工增加费。(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6)工程定位复测费。(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费。(9)脚手架工程费。P20【考2012年10月单选题】
4.4税金包括:营业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P20 4.5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有:(1)建设单位管理费;(2)勘察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5)工程监理费;(6)工程保险费;(7)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它费用。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费用等。P23【考2012年10月名词解释题】
4.6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差价预备费。【考2012年10月填空题】预备费是为了考虑意外的实物性费用支出和物价因素而设置的一项费用。【考2012年10月单选题】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P24 基本预备费的内容包括:p24(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的费用。
公式:基本预备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基本预备费率p25 二.重点 1.基本建设。2.建设项目的划分。3.工程造价文件分类。4.工程造价咨询制度。5.工程造价的特点。6.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2章:工程计价依据 一.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定额。
1.1工程建设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生产条件下,为为完成某项按照法定规则划分的质量合格的分项或分部分项工程(或建筑构件)所需资源消耗量的数量标准。P27 1.2工程建设定额的特点:(1)定额的市场性与自主性。(2)定额的法令性和指导性。(3)定额的科学性与群众性。(4)定额的动态性与相对稳定性。P28【考2014年10月单选题】【考2013年10月多选题】 1.3定额的分类:(1)按生产要素分类。(2)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3)按管理权限和编制单位分类。(4)按应用范围和专业性质分类。(5)按投资的费用性质分类。P29 1.4建设工程定额中,按生产要素分类的有:劳动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消耗定额。P29【2013年10月单选题】
1.5建设工程定额中,按定额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施工消耗定额、6 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P30
1.6建设工程定额中,按管理权限和编制单位分类:全国统一定额、全国统一专业额、地方定额、企业定额、补充定额。P30
1.7施工消耗定额:是以痛一性质的施工过程或工序为研究对象,表示生产产品数量与时间消耗综合关系的定额。它是施工企业内部组织生产管理作的定额,同时也是建设工程定额中的基础性定额,由劳动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消耗定额组成。P30 2.预算定额。
2.1预算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技术和组织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或机构构件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和价值货币表现的数量标准。P31
2.2预算定额的作用:预算定额的作用包括:p31 ⑴预算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2)是建设单位编制标底、申请贷款和上级拔款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基础资料;
⑶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量的标准,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的依据;⑷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和概算定额的基础;⑸工程结算的依据。【考2012年10月简答题】
2.3基本用工包括:(1)完成定额计量单位的主要用工。【考2013年10月单选题】(2)按劳动定额规定应增加计算的用工量。(3)需要另外增加用工,列入基本用工内。P32
2.4人工消耗量:(1)基本用工(2)其他用工。P32 2.5其他用工包括: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P32【考2013年10月填空题】
2.6预算定额中辅助用工是指劳动定额内不包括而预算定额考虑的用工。P32
2.7材料消耗用途划分为四种: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其他材料。P33【考2014年10月填空题】
2.8人工日工资单价:(1)基本工资;(2)工资性津贴;(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4)职工福利费;(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P35
2.9影响建筑安装工人的人工单价的因素有:(1)社会平均工资水平;(2)生活消费指数;(3)人工单价的组成内容;(4)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5)政府推行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P36【考2013年10月简答题】
2.9 1材料单价的构成: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材料预算价格 =(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p36
2.92预算定额中影响材料预算价格变动的因素包括:(1)市场供需变化;(2)材料生产成本的变动直接涉及材料预算价格的波动;(3)流通环节的多少与材料供应体制;(4)运输距离与运输方法;(5)国际市场行情也会对进口材料价格产生影响。P37【考2014年10月简答题】
2.9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组成,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税费等。其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及场外运输费四项费用是比较固定的费用,称为第一类费用或不变费用;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税费三项费用因施工地点和条件不同有较大变化,称为第二类费用或可变费用。P38
2.94影响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因素是:(1)施工机械的价格;(2)机械使用年限;(3)机械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4)政府征收税费的规定。P38
2.95影响机械台班价格的因素有:施工机械的价格、机械的使用年限、机械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政府征收的税费规定。P41 8 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定及有关文件,详细 计算工程所需费用的文件,称为施工图预算。【考2012年10月单选题】 3概算定额。
3.1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亦称扩大结构定额,是在预算定额基础上确定完成合格的单位扩大分项工程或单位 扩大结构构件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P48【考2012年10月名词解释题】
3.2概算定额的作用有:(1)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技术设计阶段编制修正概算的依据;(2)设计方案比较的依据;(3)编制建设项目主要材料需用量的计算基础;(4)编制概算指标的依据;(5)工程总承包时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P48 4概算指标。
4.1概算指标比概算定额综合性更强,它是以整个建筑物和构筑物为对象,以建筑面积、体积或成套设备 装置的台或组为计量单位而规定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标准和造价指标。P49 5.企业定额。
5.1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p50
5.2企业定额的特点:P50(1)其各项平均消耗要比社会平均水平低,体现其先进性;
(2)可以表现本企业在某些方面的技术优势;
(3)可以表现本企业局部或全面管理的优势;
(4)所有匹配的单价都是动态的,具有市场性;
(5)与施工方案能全面接轨。【考2014年10月多选题】 二.重点 1.工程建设定额的特点与分类。2.预算定额的性质、作用。
3.预算定额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4.人、材、机单价的确定。5.概算定额的编制步骤、内容与形式
第3章:工程计价方法 一.主要内容 1.定额计价。
1.1定额计价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1)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发布的计价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
(2)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3)批准的设计概算。
(4)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先关标准图集和规范。
(5)相应预算定额和地区单位估价表。
(6)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文件。
(7)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合同、价格及相关说明书。
(8)项目所在地有关的气候、水文、地质地貌等的自然条件。
(9)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新技术、专利使用情况等。
(10)项目所在地有关的经济、人文等社会条件。P54
1.2定额计价的编制步骤:(1)准备资料,熟悉施工图纸及相关定额;(2)计算工程量;(3)套用定额单价,计算直接工程费;(4)编制工料机分析表;(5)按计价程序计取其他费用,并汇总造价;(6)复核;(7)编制说明、填写封面。P55【考2013年10月简答题】 2.工程量清单计价。
2.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企业定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及有关造价规定和市场信息,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再依据投标人自身企业实际管理水平和技术 10 水平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P60
2.2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P61【考2014年10月单选题】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P61【考2013年10月单选题】
2.3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有:(1)计价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P61 2.4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的设置、项目名称的确定、项目特征的描述。【考2013年10月多选题】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采用20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考2013年10月多选题】P62
2.5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作用是:(1)项目特征是区别清单项目的依据;(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3)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项目特征描述内容:项目自身的价值、项目的工艺特征以及对项目施工方法 可能产生影响的特征。P63【考2014年10月简答题】
2.6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清单。P65【考2014年10月多选题】
2.7规费项目清单的内容:(1)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P69
2.8综合单价的计算步骤是:⑴确定组合定额子目;⑵计算定额子目 11 工程量;⑶测算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⑷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⑸计算清单项目的直接工程费;⑹计算清单项目的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⑺计算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75 二.重点 1.定额计价的编制依据和方法。2.工程量清单概念。3.工程量清单的内容。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第4章:建筑面积计算及工程量计算原理 一.主要内容 1.建筑面积的概念及作用。
1.1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围结构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也就是建筑物的展开面积。P87 1.2在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建筑面积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他是确定建设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还是计算有关分项工程量的依据。有了建筑面积,才能够计算出另外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单方造价(元每平方米)。P87
2.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P88
2.1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来介绍建筑面积计算。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 12 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面积。
(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 13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考2012年10月单选题】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2)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3)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4)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考2012年10月单选题】(15)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 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4(17)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考2012年10月单选题】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建筑面积。【考2014年10月单选题】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15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考2013、2014年10月多选题】
术语。P95
(1)层高(story height0)----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架空层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走廊(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檐廊(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7)回廊(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门斗(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9)建筑物通道(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架空走廊(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勒脚(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12)围护结构(enve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阳台(balcony)----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眺望间(view room)----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18)雨篷(canopy)----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19)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半地下室(semi 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1)变形缝(deformation joint),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2)永久性顶盖(permanent cap),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3)飘窗(bay window),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4)骑楼(overhang),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5)过街楼(arcade),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4.工程量计算原理。
4.1工程量计算的基本要求:(1)计算口径要一致。
(2)工程计量单位必须同定额(或“计量规范”)规定计量点位一致.(3)必须与设计图纸的设计规定一致。
(4)工程量计算式必须部位清楚,或做简要文字注释,算式应按一定的格式排练。
(6)计算必须准确,不重算、不漏算。二.重点 1.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2.工程量计算原理。
第5章:土石方与基础工程计量与计价 一.主要内容 1.土石方工程。【考2013、2014年10月计算/作图题】
1.1土石方工程分为三节: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和回填。土石方工程计算工程量时土方体积指挖掘前土的天然密实体积。P100【考2013年10月单选题】
1.2土方工程包括平整场地、挖一般土方、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挖淤泥流沙和管沟土方七个子目。回填工程包括回填方和余方弃置。P101 1.3计算清单工程量时,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以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场地平整指厚度在30cm内的就地填挖【考2013年10月判断题】【考2012年10月单选题】;计算清单土方工程量时,基槽土方工程量 18 等于基槽计算长度×基槽断面积【考2014年10月单选题】;室内回填土工程量按室内主墙间面积乘填土厚度,不扣除间隔墙。【考2014年10月单选题】P102
1.4回填方:土石方回填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包括场地回填、室内回填和基础回填。
(1)场地回填工程量V=回填面积×平均填土厚度;(2)室内回填土工程量V=按主墙之间的面积×回填土厚度(3)基础回填土工程量V=挖方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构件体积
p102 1.5计算基础土石方工程量时,沟槽、基坑的划分:p103(1)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沟槽宽3倍以上的沟槽。
(2)凡图示沟槽长小于沟槽宽3倍,且图示基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3)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面积在20m2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1.6清单工程计量时,挖沟槽基础土方计算:挖基础土方的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基础垫层底面积=沟槽的计算长度×垫层宽度
基础长度:外墙基槽长度按外墙的中心线长度,内墙基槽长度按图示基槽的净长度计算。挖沟槽长度:
外墙挖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挖沟槽按图示基础底面 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考2012年10 月简答题】
挖土深度按自然地面至槽底的垂直深度计算。P105 1.7回填方计算公式:场地回填工程量V=回填面积X平均回填厚度 室内回填工程量V=室内主墙间面积X回填土厚度
基础回填工程量V=挖方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
其中 回填土厚度=室内外标高差—垫层与面层厚度之和
余方弃置 余方弃置工程量=挖方体积—回填方体积p107 1.6土方工程计价:P107(1)平整场地需外运土方或借土回填时,这部分应包括在报价内。(2)若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超面积平整场地时,超出部分应包括在报价内。
(3)挖基础土方中,应根据施工方案规定的放坡、支挡土板、操作工作面和机械挖土进出施工工作面的坡道等增加施工量,“基底钎探”的工程内容也包含在挖基础土方的报价中。
(4)运距:应是业主指定的取土、弃土运距,否则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取土、弃土运距由投标人自己确定。2.基础工程。
2.1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两个方面共28个项目。P116
2.11地基处理清单分项:换填垫层、铺设土工合成材料、预压地基、夯强地基、振冲密实(不填料)、振冲桩(填料)、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石桩、深层搅拌桩、喷粉桩、夯实水泥土桩、高压喷射注浆桩、石灰桩、灰土(土)挤密桩、柱锤冲扩桩、注浆地基、褥垫层。P116
2.12基坑与边坡支护清单分项:地下连续墙、咬合灌注桩、圆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型钢桩、钢板桩、锚杆(锚索)、土钉、喷射混泥土水泥砂浆、钢筋混凝土支撑、钢支撑。P119
2.2基桩工程分为打桩和灌注桩两方面共11个项目。P123
2.21打桩清单分项:预制钢筋混泥土方桩、预制钢筋混泥土管桩、钢管桩、截(凿)桩头。P123
2.22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和管桩工程量计算规则:(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 20 计图示截面积乘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3)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量。P123
2.23灌注桩清单分项: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预制钢筋混泥土管桩、干作业成孔灌注桩、挖孔桩土(石)方、人工挖孔灌注桩、钻孔压浆桩、灌注桩后压浆。P125
2.24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现浇、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工程计算规则:(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2)以立方米计量,按不同截面在桩上范围以内体积计算;(3)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P125【考2013、2014年10月单选题】 2.25桩基工程计价:P127(1)各种桩(除预制钢筋砼桩)的充盈量,包括砂石级配、密实系数等应包括在报价内。
(2)打孔灌注砼桩、振动沉管灌注砼桩(含复打桩)使用预制钢筋砼桩尖时,桩尖应包括在报价内;预制钢筋砼桩送桩、刷防护材料等应包括在报价内。
(3)人工挖孔桩的土方开挖、土方运输、红砖护壁、砼护壁均应包括在报价内。【考2013、2014年10月判断题】
(4)砼灌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地下连续墙钢筋网制作、安装、土钉、锚杆支护的土钉、锚杆、钢筋网制作、安装,不包括在报价中。
(5)人工挖孔桩、钻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应包括在报价内。二.重点 1.土方工程清单分项。2.土方工程计量。3.土方工程计价。4.基础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6章:砌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21 一.主要内容 1.砌筑工程清单分项。
1.1砖基础与墙(柱)的划分:P131(1)砖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砖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或地下室室内地面)±300m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超过±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或地下室室内地面)为分界线。(3)如果室内地坪有坡度差时(如影剧院、礼堂等),则以最低处设计室内地面标高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4)如果设计室内地坪标高不同时(如厕所间、车库等地坪标高低于设计室内地坪标高),均按设计室内地坪最大面积的标高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5)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构筑物的砖砌基础,另按规定计算。
1.2按标准砖为准,1/4砖墙的计算厚度为53mm,1/2砖墙的计算厚度为115mm,3/4砖墙的计算厚度为 180mm,1砖墙的计算厚度为240mm,1.5砖墙的计算厚度为365mm,2砖墙的计算厚度为490mm,2.5砖墙的计算厚度为615,3砖墙的计算厚度为740.P131【考2013、2014年10月单选题】
1.3砌筑工程清单项目:分为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和垫层4个方面的内容供27个项目。P131
1.4砖基础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不大于0.3m2的孔洞所占体积。P132【考2013年10月判断题】
1.5砌块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内洞口所占体积。P134【考2014年10月判断题】
2.砌筑工程计量。
2.1砖基础常见的类型有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一般用于墙下基础、柱下基础、管道基础烟囱基础等。P135
2.2砖砌大放脚基础长度计算:外墙基础按长度外墙墙体中心线长度、内墙基础长度按内墙墙体净长计算; 砖墙的长度计算为:外墙长度按外墙墙体中心线长度、内墙长度按内墙墙体净长计算。P137
2.3墙长:外墙按中心线总长度计算,内墙按净长线总长度计算。P137【考2012年10月单选题、简答题】
2.4外墙高度规定: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底面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应按实砌高度计算;平屋面算至钢筋混凝土板(梁)底。P137【考2013、2014年10月填空题】
2.5内墙高度规定为:位于屋架下弦者,其高度算至屋架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其高度算至梁底。P138
3.砌筑工程计价。
3.1清单砖基础(010401001)项目计价的组价内容有:砌筑砖基础和铺设防潮层两个定额子目。P139
3.2实心砖墙(010401003)项目适用于各种类型实心砖墙,可分为外墙、内墙、围墙、清水墙、混水墙、直形墙、弧形墙等。P142 二.重点 1.砌筑工程清单分项。2.砖基础与砖墙计量。3.砖基础与砖墙计价。
第7章:混凝土工程计量与计价 23 一.主要内容 1.现浇混凝土工程。
1.1现浇混凝土工程清单分项:现浇混泥土基础、现浇混泥土桩、现浇混泥土梁、现浇混泥土板、现浇混泥土楼梯、现浇混泥土其它构件、后浇带8个方面的内容共39个清单项目。P148
1.2现浇混凝土带形基础,有肋带形基础,其肋高与肋宽之比在4:1以内时,按有肋带形混凝土基础;其肋高与肋宽之比超过4:1时,其底板按板式基础计算,以上部分按墙计算。【考2013、2014年10月判断题】
带型基础工程量计算公式:V=LxS【考2014年10月单选题】;混凝土工程计量时,带形基础长度为:外墙基础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考2013年10月单选题】、内墙基础长度按内墙基础净长计算。P151 1.3混凝土工程计量时,无梁式满堂基础工程量=基础底板体积+柱帽体积;混凝土工程计量时:有梁式满堂基础工程量=基础底板+基础梁体积;箱式满堂基础的工程量等于基础底板的体积。p152 1.4现浇混凝土工程计量时,柱高的确定:P154【考2012、2013年10月简答题】
(1)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2)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3)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计算。
(4)构造柱按全高(自地圈梁顶面算起)计算,与砖墙嵌接部分(马牙槎)的体积并入柱身体积内计算。
1.4梁的长度确定方法:(1)梁与柱连接时,梁长度算至柱侧面;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2)圈梁、过梁的梁长计取:外墙上的圈梁长,按外墙中心线的长度计取;内墙上的圈梁长,按内 24 墙净长线的长度计取;圈梁代过梁用时,其长度须从圈梁长度中扣除。过梁长度一般应按图示尺寸计取;圈梁代过梁用,且无图示尺寸时,其长度应按洞口的外围宽度加上50cm确定。P155【考2014年10月简答题】
1.5现浇混凝土墙体积:V = L × d × h p155 1.6现浇混凝土墙的工程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p156(1)现浇混凝土与板连接时,墙高应取至板顶面。
(2)现浇混凝土墙中门窗洞口及大于0.3㎡孔洞所占体积必须扣除;
(3)现浇混凝土附墙垛、附墙柱的体积应并入现浇混凝土墙的工程量中。
1.7现浇混凝土工程计量时,梁的计算长度确定方法:
(1)梁与柱连接时,梁长算至柱侧面;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算至主梁侧面。
(2)圈梁:外墙上的圈梁长,按外墙中心长度计取,内墙上的圈梁长,按内墙体净长计取;
(3)过梁:按图示尺寸计取,无图示尺寸时,按洞口的外围宽度加上50cm。
1.8现浇混凝土工程计量时,梁板、无梁板、平板,工程量的区分与计量:p156(1)有梁板指梁(包括主梁、次梁,圈梁除外)与板构成一体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其工程量包括主次梁与板,它按梁、板体积之和计算。
(2)无梁板指不带梁(圈梁除外),而是用柱为直接支撑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其工程量按板与柱帽的体积之和计算,(3)平板指无梁(圈梁除外)、无柱,直接由墙支撑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其工程量按板计算。
1.9现浇钢筋混凝土整体楼梯,其混凝土工程量计算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是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P156
1.91现浇混凝土工程计量时,现浇整体楼梯的混凝土工程量计算整体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及楼梯的连接梁,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级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P157
1.92现浇混凝土工程计价时,现浇整体楼梯的混凝土工程量计算整体楼梯包括整体楼梯包括楼梯间两端的休息平台、梯井斜梁、楼梯板及支承梯井斜梁的梯口梁和平台梁,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当梯井宽度大于300mm 时,按整体楼梯混凝土结构净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08计算。P159【考2012年10月单选题】 2.预制混凝土工程。
2.1预制混凝土工程分为:预制混凝土柱、预制混凝土梁、预制混凝土屋架、预制混凝土板、预制混凝土楼梯、其他预制构件共六项24个子目。P162 2.2 预制混凝土工程清单计量时:矩形柱、异形柱、矩形梁、异形梁、过梁、拱形梁、鱼腹式吊车梁、其他梁的计量单位为体积或根【考2013年10月单选题】;折线型、组合、薄腹、门式刚架、天窗架的计量单位为体积或榀。计算规则以榀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数量计算【考2014年10月单选题】;平板、空板、槽形板、网架板、折线板、带肋板、大型板的计量单位为体积或块;楼梯计量单位为体积或段;沟盖板、井盖板、井圈计量单位为体积或块(套);垃圾道、通风道、烟道其它构件计量单位为体积或面积或根(块、套)。P163
2.3楼梯工程量计算规则:(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 26 积计算。扣除空心踏步板空洞体 积。(2)以段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P163 2.4预制混凝土工程计价:P164(1)工程量计算按设计图纸以体积来计算。按体积计算时,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尺寸 300mmX300mm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预制空心板应扣除空洞体积,预制楼梯应扣除空心踏步板空洞体积。定额已包含预制混凝土构件废品消耗率。【考2013年10月判断题】(2)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若是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版制作、安装、拆除,不在单列,钢筋按预制构件钢筋项目编码列项。
(3)若是购买加工厂预制构件,则以成品价格进入总价,钢筋和模板工程均不再单列,综合单价中包括钢筋和模板的费用。(4)预制混泥土构件综合单位应包含构件制作、场内外运输、安装、接头灌缝等工作内容的相应费用。【考2014年10月判断题】 二.重点 1.现浇混凝土工程清单分项。2.现浇混凝土工程计量。3.现浇混凝土工程计价。
4.预制混凝土工程清单分项与计价。
第8章:钢筋工程计量与计价 一.主要内容 1.钢筋工程清单分项。
1.1常用混凝土构件的钢筋分类:(1)受力钢筋{主筋}:在构件中以承受拉应力和压应力的钢筋。【考2013年10月单选题】(2)箍筋:在构件中承受一部分斜拉应力(剪应力),并为固定受力筋位置所设的钢筋。【考2014年10月单选题】(3)架立钢筋:固定梁内钢筋的位 27 置。(4)分布钢筋: 用于各种板内,将承受的荷载均匀地传递给受力筋。(5)其他钢筋。P167
1.2钢筋的末端弯钩长度:钢筋的末端弯钩有180°、90°、135°弯钩三种。180°弯钩常用于I级光圆钢筋;90°弯钩常用于柱立筋的下部、附加钢筋和无抗震要求的箍筋中;135°弯钩常用于II/III级钢筋和有抗震要求的箍筋中。P170 1.3中间弯起钢筋的弯起角度一般有30°、45°和60°三种。P170 1.4钢筋的接头有三种连接方法:帮扎搭接接头、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钢筋连接的原则:钢筋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根钢筋不宜设置2个以上接头,同一构件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接头宜相互错开。P171【考2013年10月填空题】
1.5钢筋工程量计算:钢筋工程量(Kg)=钢筋图示长度(m)X钢筋单位理论质(重)量(Kg/m)p171 1.6普通钢筋程度计算:钢筋图示长度=构件长度-两端保护层+末端弯钩长度+中间弯起增加长度+钢筋搭接长度p171 1.7钢筋工程分为:现浇构件钢筋、预制构件钢筋、钢筋网片、钢筋笼、先张法预应力钢筋、后张法预应力钢筋、预应力钢丝、预应力钢绞线、支撑钢筋(铁马)、声测管10个清单项目。P172 2.梁钢筋计量。
2.1梁平法施工图是在梁平面布置图上采用平面注写方式或截面注写方式表达钢筋的配筋信息。P173【考2014年10月填空题】 2.2平法标注框架梁钢筋计算长度公式:P176
(1)上、下部通长筋:长度=通跨净跨长+首尾端支座锚固值;首尾端支座锚固长度的取值判断:当hc-保护层(直锚长度)>LaE时,取Max(LaE,0.5hc+5d);当hc-保护层(直锚长度)<或等于LaE时,必须弯锚,取Max(LaE,hc-保护层+15d).(2)端支座负筋:第一排=Ln/3+端支座锚固值
第二排=Ln/4+端支座锚固值
(3)下部非通长筋伸入支座:长度=净跨长+左右支座锚固值(4)腰筋: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长度=净跨长+2×15d
抗扭钢筋:算法同下部纵向钢筋
(5)拉筋:拉筋长度=(梁宽-2×保护层)+2×1.9d+2Xmax(10d,75)(抗震弯钩值)
根数=[布筋长度或布筋间距+1]X排数
(6)箍筋:长度=(梁宽-2×保护层+梁高-2×保护层)X2+2×1.9d+2Xmax(10d,75)(抗震弯钩值)
箍筋根数=[(加密区长度-0.05)/加密区间距+1)]×2+(非加密区长度/非加密区间距-1)
(7)吊筋:长度=2X20d+2X斜段长度+次梁宽度+2X50(8)中间支座负筋:第一排钢筋长度=Ln/3+中间支座值+Ln/3
第二排钢筋长度=Ln/4+中间支座值+Ln/4
(9)下部钢筋不伸入支座:长度=本跨净跨长-2X0.1Ln(10)架立筋:长度=本跨净跨长-左侧负筋伸入长度-右侧负筋伸入长度+2X搭接(0.15)3.柱钢筋计量。
3.1平法标注框架柱钢筋计算长度公式:p181(1)柱插筋:长度=伸入上层的长度+基础高-保护层+末端弯折长度
(2)柱在基础部分的箍筋根数:当保护层厚度大于5d,为间距小于等于500mm,且不少于两道,当保护层厚度小于等于5d,为间距小于等于10d且小于等于100(3)中间层柱纵筋:长度=层高-当前层伸出楼面的高度+上一层伸出楼面的高度
(4)边柱、角柱顶层纵筋:长度=Hn-当前层伸出楼面的高度+顶层 29 钢筋锚固值
(5)中柱顶层纵筋:长度=Hn-当前层伸出楼面的高度+顶层钢筋锚固值层
(6)箍筋:长度=(柱截面宽-2X保护层+柱截面高-2X保护层)X2+2X1.9d+2Xmax(10d,75)(抗震弯钩值)中间层的箍筋根数=N个加密区/加密区间距+N+非加密区/非加密区间距-1 4.板钢筋计量。
4.1板平法施工图包括有梁楼盖平法施工图和无梁楼盖平法施工图及楼板相关构造。P184 4.2板钢筋构造可根据钢筋的功能、部位、具体构造要素不同,分为受力钢筋和附加钢筋两大部分。受力钢筋有板底钢筋(下部贯通钢筋)、板面钢筋(上部贯通钢筋)和支座负筋,附加钢筋有分布钢筋、温度钢筋、阴阳角附加钢筋和洞口附加钢筋等。P185 4.3板平法钢筋长度计算公式:p186(1)底板钢筋:长度=伸入左支座长度+净跨长+伸入右边支座长度+末端弯钩增长值;第一根钢筋距支座边为1/2板筋间距
(2)板面钢筋:长度=伸入左支座长度+净跨长+伸入右边支座长度+搭接长度×搭接个数+末端弯钩增长值;第一根钢筋距支座 边为1/2板筋间距
(3)支座负筋:端支座长度=伸入左支座长度+伸入跨内长度+弯折长度;中间支座=伸入左支座长度+中间支座宽度+伸入右跨内长度+弯折长度X2;第一根钢筋距支座 边为1/2板筋间距
(4)负筋分布筋:x向负筋的分布筋长度=y向板跨净长-y向负筋在跨内长度+搭接长度(2X150mm);分布筋的根数计算的范围是x向负筋的长度;y向负筋的分布筋计算同理。4.剪力墙钢筋计量。
5.1剪力墙平法施工图是在剪力墙平面布置图上采用列表注写方式 30 或截面注写方式表达钢筋的配筋信息。剪力墙分为:剪力墙柱、剪力墙身和剪力墙梁三类构件。P188 5.2剪力墙身钢筋长度计算公式:p191(1)墙插筋:长度=基础高-保护层+末端弯曲长度+伸入上表层的钢筋长度
(2)墙在基础部分的水平分布筋与拉筋根数:当保护层厚度大于5d,为间距小于等于500mm且不少于两道;当保护层厚度小于等于5d,为间距小于等于10d且小于等于100mm(3)中间层墙身竖向钢筋:长度=层高-当前层伸出楼面的高度+上一层伸出楼面的高度
(4)顶层墙身竖向钢筋:长度=Hn-当前层伸出楼面的高度+顶层钢筋锚固值
(5)墙身竖向钢筋根数:根数=(墙净长-2X50/间距+1)× 排数(6)墙身水平钢筋:长度=墙长-保护层+10d-保护层+10d;根数:基础层为在基础部位布置间距小于等于500mm且不小于两边水平分布筋与拉筋;楼层:(层高-2X50)/间距+1(7)拉筋:长度=墙厚-2X保护层+1.9dX2+2XMax(10d,75);基础拉筋根数=(墙净长-2X50/拉筋间距+1)× 基础水平钢筋排数;楼层拉筋根数=墙净面积/拉筋的布置面积 6.钢筋工程计价。
6.1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p195(1)钢筋工程,应区别现浇、预制构件、不同钢种和规格,分别按设计长度乘以单位重量,以吨计算。
(2)计算钢筋工程量时,设计已规定钢筋塔接长度的,按规定塔接长度计算;设计未规定塔接长度的,已
包括在钢筋的损耗率之内,不另计算塔接长度。(3)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套筒挤压等接头,以个计算.31(4)设计图纸未注明的钢筋接头和施工损耗已综合在定额项目内。
(5)绑扎铁丝、成型点焊和接头焊接用的电焊条已综合在定额项目内。
(6)钢筋工程内容包括制作、绑扎、安装以及浇筑钢筋混凝土时维护钢筋用工。
(7)现浇构件钢筋以手工绑扎取定,实际施工与定额不同时,不再换算。
(8)预应力构件中的非预应力钢筋按现浇钢筋相应项目计算。二.重点 1.钢筋工程清单分项。2.梁钢筋计量。3.柱钢筋计量。4.板钢筋计量。5.剪力墙钢筋计量。6.钢筋工程计价。
第9章:屋面防水及保温工程计量与计价 一.主要内容 1.屋面及防水工程。
1.1屋面工程主要包括:瓦屋面、型材屋面、卷材屋面、涂料屋面(指板缝采嵌缝材料防水,板面采用涂料防水或板面自防水并涂刷附加层的一种屋面)、铁皮屋面、屋面排水等。P198 1.2屋面及防水工程清单项目分为:瓦、型材及其他屋面;屋面防水及其他码;墙面防水、防潮、;楼(地)面防水、防潮。P198 1.3屋面防水计量时,屋面排水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如设计未标注尺寸,以檐口至设计室外散水上表面垂直距离计算。P199 32
1.4屋面防水计量时,瓦屋面的工作内容:(1)砂浆制作、运输、摊铺、养护;(2)安瓦、做瓦脊。P199【考2013年10月判断题】 1.5瓦、型材及其他屋面计量:p201(1)瓦屋面、型材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考2013、2014年10月单选题】
(2)阳光板、玻璃钢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屋面面积不大于0.3平米孔洞所占面积。
(3)膜结构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需要覆盖的水平面积计算。1.6屋面防水计量时,卷材屋面防水工程的计量:p203(1)屋面卷材防水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斜屋顶(不包括平屋顶找坡)按斜面积计算;平屋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和斜沟所占的面积,屋面的女儿墙、伸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按图示尺寸并入屋面工程量计算。(2)卷材屋面的工程内容包括基层处理、抹找平层、刷底油、铺卷材、接缝、嵌缝、铺保护层。2.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2.1保温、隔热工程适用于中温、低温及恒温要求的工业厂房和一般建筑物的保温隔热工程。防腐工程分刷油防腐和耐酸防腐两类。P207 2.2保温工程计量时:保温隔热天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面积大于0.3平方米上柱、垛、孔洞所占面积【考2013年10月填空题】;隔热楼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面积;屋面天沟、檐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保温隔热天棚工程内容包括:基层清理、刷粘结材料、铺贴保温层、刷防护材料。P208【考2014年10月填空题】
2.3 防腐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防腐工程项目应区分不同防腐材料种类及其厚度,按设计实铺 33 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的面积,砖垛等突出墙面部分按展开面积计算并入墙面防腐工程量内。
(2)踢脚板按实铺长度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应扣除门洞所占面积并相应增加侧壁展开面积。
(3)平面砌筑双层耐酸块料时,按单层面积乘以系数2.0计算。
(4)防腐卷材接缝、附加层、收头等人工、材料已计入在定额中,不再另行计算。
(5)硫磺胶泥二次灌缝按实体积计算。
2.32 保温隔热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保温隔热层应区别不同保温隔热材料,除另外有规定者,均按设计实铺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2)保温隔热层的厚度按隔热材料(不包括胶结材料)净厚度计算。屋面架空隔热层按实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墙体隔热层,内墙按隔热层净长乘以图示尺寸的高度及厚度以立方米计算,应扣除冷藏门洞口和管道穿墙洞口所占的体积。外墙外保温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
(5)柱包隔热层,按图示柱的隔热层中心线的展开长度乘以图示尺寸高度及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6)天棚混凝土板下铺贴保温材料时,按设计实铺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7)树脂珍珠岩板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并扣除0.3平方米以上孔洞所占的体积。
(8)其他保温隔热: 池槽隔热层按图示池槽保温隔热层的长、宽及厚度以立方米计算。其中池面按墙壁计算,池底按地面积算; 门洞口侧壁周围的隔热部分,按图示隔热层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并入墙面的保温隔热工程量内;柱帽保温隔热层体积并入天棚保温隔热工程量内; 烟囱内壁表面隔热层,按筒身内壁并扣除各种孔洞后的面积 34 以平方米计算; 保温层排气管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不扣管件所占长度,保温层排气孔按不同材料以。
(9)钢结构面FVC防腐涂料,工程量按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中金属面油漆系数表规定,并乘以表列 系数以吨计算。2.4防腐、隔热、保温工程计价:p212(1)保温隔热的面层应包括在报价内,装饰层应按相关项目列项报价。
(2)聚氯乙烯板的焊接应该包括在报价内;防腐工程中需酸化处理时应包括在报价内。【考2013年10月判断题】
(3)防腐工程中的养护应包括在报价内。
(4)防腐涂料需刮腻子时应该包括在报价内。
(5)保温隔热天棚下贴式如需底层抹灰时,应包括在报价内,清单应明确叙述抹灰的具体材料和做法。
(6)外墙内保温的内墙保温踢脚线应包括在报价内。
(7)外墙外保温、内保温,内墙保温基层抹灰或刮腻子包括在报价内;防腐踢脚线,应按规范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踢脚线”项目列项报价。二.重点 1.屋面防水工程计量。2.屋面防水工程计价。3.防腐、隔热、保温工程计量。4.防腐、隔热、保温工程计价。第10章:装饰装修工程计量与计价 一.主要内容 1.楼地面工程。
1.1楼地面工程包括:整平面层及找平层、块料面层、橡塑面层、其 35 他材料面层、踢脚线、楼梯面层、台阶装饰、零星装饰项目。P216 1.2楼地面工程定额计量:P218(1)整体面层、找平层均按主墙间净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柱、垛、间壁墙附墙烟囱及面积在0.3m2 以内孔洞所占面积,但辛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也不增加。【考2013、2014年10月单选题】
(2)楼梯的工程量是按包括踏步、休息平台等在内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楼层相连时,算至梁外侧【考2012年10月填空题】(3)台阶面层工程量按包括踏步及最上一层踏步外沿300mm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块料踢脚线工程量按实贴长乘高以m2计算。【考2013、2014年10月判断题】
(5)楼梯找平层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365,台阶找平层乘以系数1.48。楼体整体面不包括踢脚线、侧面、地面的抹灰。2.墙柱面工程。
2.1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包括:墙面抹灰、柱(梁)面抹灰、零星抹灰、墙面块料面层、柱(梁)面镶贴块料、镶贴零星块料、墙饰面、柱(梁)饰面、幕墙工程、隔断。P221 2.2墙柱面工程定额计量时,内墙面抹灰面积计算规定:内墙抹灰面积应扣除门窗洞口和空圈所占的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和0.3m2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且门窗洞口、空圈、孔洞的侧壁面积亦不增加,附墙柱的侧面抹灰应并入墙面抹灰工程量内计算,墙面、墙裙的长度以主墙间的图示净长计算,墙面高度按室内地面至天棚底面净高计算。P223 2.3墙柱面工程定额计量时,外墙面抹灰面积计算规定:外墙抹灰面积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外墙裙和0.3m2以上的孔洞 36 所占的面积,不扣除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门窗洞口及孔洞侧壁面积亦不增加。附墙柱侧面抹灰面积应并入外墙面抹灰面积工程量内。P223【考2013、2014年10月单选题】 3.天棚工程。
3.1天棚工程包括:天棚抹灰、天棚吊顶、采光天棚、天棚其他装饰。P224 3.2天棚抹灰清单计量的规则:天棚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考2014年10 月单选题】
(1)不扣除间壁墙、柱、垛、附墙烟囱、检查井和管道所占面积。(2)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面积内。【考2013年10月单选题】
(3)板式楼梯底面抹灰按斜面积计算,锯齿形楼梯底板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P224 4.门窗工程。
4.1门窗工程包括:木门、金属门、金属卷帘(闸)门、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其它门;木窗;金属窗;门窗套;窗台板;窗饰、窗帘盒、轨。P226 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5.1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包括:门油漆;窗油漆;木扶手及其它板条线条油漆;木材面油漆;金属面油漆;抹灰面油漆;喷刷涂料;裱糊。P230 5.2木门/窗油漆、金属门/窗油漆工程量计算规则:(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量;(2)以平方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P230【考2012、2013、2014年10月单选题】 二.重点 1.楼地面工程。2.墙柱面工程。
3.天棚工程。
第11章:措施项目计量与计价 一.主要内容 1.概述。
1.1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P233 1.2措施项目内容: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安全文明施工及其其它措施项目等。P233 1.3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P233 1.4措施项目费用包括:按单价计算的项目费用和按总价计算的项目费用。P233 2.脚手架工程计量与计价。
2.1当施工高度超过地面(室内自然地面或设计地面、室外地面)1.2m时,应计算脚手架工程量。P234【考2013年10月单选题】 2.2脚手架工程项目:综合脚手架、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悬空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整体提升架及外装饰品篮共8个子目。p234 2.3综合脚手架工程量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P236【考2014年10月单选题】
2.4单项工程脚手架计价:室外单独砌砖、石独立柱、墩及突出屋面的砖烟囱,按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实砌高度计算相应的单排外脚手架定额。P237【考2013、2014年10月判断题】
2.5满堂脚手架工程量计算规定:凡天棚高度超过3.6m需抹灰或刷油者,应按室内净面积计算满堂脚手架,不扣除柱、垛、附墙烟囱所占面积。满堂脚手架高度计算中,单层以设计室外地面至天棚底为准,楼层以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斜天棚或斜屋面板以平均高度计算)38 为准,满堂脚手架基本层操作高度按5.2m计算,层高超过5.2m按增加层计算。P237 2.6围墙脚手架工程量如何计算:围墙脚手架按相应的里脚手架定额计算。其高度应自自然地坪至围墙顶,如围墙顶上装金属网者,其高度应算至金属网顶,长度按围墙的中心线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围墙门所占的面积,但独立门柱砌筑用的脚手架也不增加。P236 3.模板工程计量与计价。
3.1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措施项目包括:基础、柱、梁、墙、板、天沟、檐沟、雨篷、楼梯、其他现浇构件、地沟台阶、扶手、散水、后浇带、化肥池、检查井等32个子目。P239 3.2现浇混泥土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模板与现浇混泥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预制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量,除有规定外,均按混凝土实体体积计算。模板工程量区分为:现浇混泥土构件模板和预制混泥土构件模板.p240【考2013年10月单选题】【考2012年10月填空题】
3.3模板工程量计算时,柱高度规定:P241
(1)有梁板的柱高,应自基础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下表面计算。
(2)无梁板的柱高,应自基础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计算。
(3)构造柱的柱高有梁时,按梁间的高度(不含梁高)计算,无梁时按全高计算。
3.4现浇混凝土楼梯模板工程量计算:楼梯包括楼梯间两端的休息平台、梯井斜梁、楼梯板和支承梁,以及斜梁的梯口梁或平台梁,以图示露明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楼梯的踏步、踏步平台梁等梁侧面模板,不另行计算,当梯井宽度大于300:时,应扣除梯井面积,39 以图示露明尺寸的乘以系数1.08计算,圆弧形楼梯以图示露明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小于500mm的楼梯井。P242【考2012、2014年10月单选题】 4.垂直运输工程计量与计价。
4.1垂直运输指:施工工程在合理工期内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4.2垂直运输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p246 4.21一般规则:建筑物按建筑面积计算。包含计算建筑面积范围和层高2.2m设备管道层等面积。
4.22建筑物垂直运输(1~6层):凡建筑物层数在6层及其以下或檐高在20m以下时,按6层及其以下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地下室和屋顶楼梯间等建筑面积。
4.3高层建筑垂直运输及增加费:
(1)凡建筑物在6层以上或檐高超过20m以上者,均可计取垂直运输及增加费,增高超过20m以上时,以建筑物檐高与20m之差,除以3.3m(余数不计)为层数(除第5、6款以外),累计建筑面积计算。
(2)当上层建筑面积小于下层建筑面积的50%时,应垂直分割为两部分计算。层数(或檐高)高的范围与层数(或檐高)低的范围分别按1款规则计算。
(3)当上层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下层建筑面积的50%时,按1款规定计算层数,乘以建筑物檐高20m以上实际层数建筑面积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工程量。
(4)当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下时,层数在6层以上时,以6层以上建筑面积套用7~8层子目。
(5)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但未达到23.3m,则无论层数多少,均以高一层建筑面积套用7~8层子目。
(6)当建筑物檐高在28m以上,但未达到29.9m时,按3个折算超高层计算建筑面积,套用9~12层子目。
4.4凡套用7~8层子目者,余下建筑面积还应套用6层以内子目。
4.5 地下室及垂直分割后的高层范围外的1~6层(20m以内)裙房面积,应套用6层以内子目。二.重点 1.脚手架工程计量与计价。2.模板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12章:设计概算 一.主要内容 1.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
1.1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建设地区自然条件和技术经济条件,以及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编制和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生产或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条件。P252
1.2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条件和技术经济条件,以及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编制和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生产或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文件。P252 1.3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p252(1)严格执行构国家的建设方针和经济政策。(2)要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
(3)要坚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反映所在地当时的价格水平。2.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
2.1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p252(1)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2)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3)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概算定额、概算指标、费用定额等,以及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4)有关部门发布的人工、设备材料价格、造价指数等。
(5)其它有关合同、协议等。
(6)其它有关资料。3.设计概算的内容。
3.1设计概算文件包括的内容有:设计概算文件包括概算编制说明书、总概算书、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概算书、分年度投资汇总表、资金供应量汇总表、主要材料表等。p252【考2013、2014年10月填空题】
3.2设计概算内容:(1)单位工程概算(2)单项工程综合概算(3)建设项目总概算。P253 4.单位工程概算编制方法。
4.1单位工程概算包括:单位工程概算包括建筑工程概算和设备、安装工程概算两大类,建筑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有:概算定额法、概算指标法、类似工程预算法等;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有:概算单价法、扩大单价法、设备价值百分比法和综合吨位指标法等。P254【考2012、2013、2014年 10月填空题】
4.2概算定额法适用于拟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具有一定深度,结构、建筑要求比较明确,基本上能够按照初步设计的平、立、剖面图,折算出地面、楼面、墙身、门窗和屋面等分部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的情况。P254【考2013、2014年10月单选题】
4.3利用概算定额编制概算的具体步骤:p254
(1)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法。
(2)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并计算工程量。
(3)根据工程量和概算定额基价计算直接费。
(4)计算措施费、间接费、利润、材料价差和税金等费用。
(5)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价差和税金相加得到单位工程概算造价。
(6)计算单位工程概算造价(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
(7)编制建筑工程概算书。
4.4分部分项工程费修正值=原概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换出结构构件价值+换入结构构件价值
4.5概算指标是一种用建筑面积或体积或用用万元造价为计算单位,以整个建筑物为对象编制的定额,它是比概算定额更加综合的指标。P256【考2012年10月填空题】 5.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编制。
5.5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的内容:(1)编制说明;(2)综合概算表(3)综合概算的费用组成。P259 5.6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编制说明内容:(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编制方法;(4)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P259 6.工程项目总概算书的编制。
6.1工程项目总概算书包括:封面、签署页及目录,编制说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的全部组成内容和总概算表等部分。P260 6.2工程项目总概算书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编制方法;(4)投资分析;(5)其它需说明的问题。P260 二.重点 1.单位工程概算编制方法。
第13章: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43 一.主要内容 1.工程价款结算。
1.1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施工合同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三个阶段。P263【考2013、2014年10月单选题】
1.2工程结算的方式有:按月结算、分阶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目标结算方式等。P263【考2013、2014年10月填空题】
1.3预付备料款的限额公式:备料款限额=全年施工产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p265 1.4备料款的起扣点公式:T=P-M/N
T起扣点;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M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所占比例。P266 1.5工程竣工结算公式: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金额—预付及结算工程价款—质量保证(保修)金p266 1.6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不可抗力;(7)索赔;(8)现场签证。P267
1.7p271 2.竣工决算。
2.1竣工决算: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业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的决算报告。竣工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和工程造价比较分析组成。P272【考2013、2014年10月填空题】 2.2竣工决算的作用:p273【考2013年10月简答题】
⑴竣工决算是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计划管理的重要手段。
⑵竣工决算是对基本建设实行“三算”对比的基本依据。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
△P=Pox[A+(B1×Ft1/Fo1+B2×Ft2/Fo2+B3xFt3/Fo3+...+Bn×Ftn/Fon)-1]
⑶竣工决算是基本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
⑷竣工决算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⑸竣工决算是确定建设单位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
2.3“三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得对比。P273【考2012年10月单选题】
2.4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建设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比较分析。P274 2.5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的主要内容:p274 ⑴建设项目概况。
⑵资金来源及运用等财务分析。
⑶基本建设投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的上缴分配情况。
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⑸工程建设的经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及竣工财务决算中有待解决的问题。⑹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2.6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内容:(1)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2)大中型建设项目概况表;(3)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4)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5)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277【考2014年10月简答题】
2.7竣工决算的编制步骤:⑴收集、整理和分析原始材料;⑵确认实际更情况,对原合同结算价款进行增减调整;⑶核定其他各项投资费用;⑷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⑸填报竣工财务报表; ⑹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⑺制作工程竣工图; ⑻按规定上报审批、存档。P278 2.8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的区别:(1)编制单位不同;(2)编制范围不同;(3)编制作业不同。P278 4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企业定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及有关造价规定和市场信息,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再依据投标人自身企业的实际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考2013、2014年10月填空题】 二.重点 1.工程价款结算。2.竣工决算。
第14章:计算机技术在工程估价中的应用 一.主要内容 1.概述。
1.1采用计算机进行工程估价时其主要技术内容:(1)通用性问题;(2)工程管理问题;(3)定额套用问题;(4)工程量计算问题;(5)钢筋计算问题;(6)新材料、新工艺问题;(7)调价问题;(8)取费问题;(9)自由报表问题。P281【考2013、2014年10月多选题】 2.广联达工程量清单整体解决方案。
2.1广联达工程量清单整体解决方案以《计价规范》实施思想为核心,实现从“量、价、组价”到企业定额编制的一体化信息解决方案,可协助企业科学的确定造价,快速有效的展开招(投)标及造价管理。P283 2.2钢筋计算软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计算过程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2)输入构件数据;(3)解决各种钢筋表示法的问题;(4)解决造价软件的接口问题(5)提供特殊钢筋的直接计算方法。P284
第二篇: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本站推荐)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总
则
1.0.1 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1.0.2 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 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上述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0.2 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2.0.3 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2.0.4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5 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
2.0.6 消耗量定额
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2.0.7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的比例。2.0.8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9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10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11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12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3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设备。下同)的单价以及拟另行分包专业工程的金额。2.0.14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5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服务,对发包人采购设备、材料管理、服务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16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7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2.0.18 规费
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9 不可竞争费
在招标投标、合同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中必须列项且必须按照规定计价程序、计价费率计取的费用,包括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竞争的费用。2.0.20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21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2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3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24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5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6 工程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
2.0.27 招标最高限价(招标上限控制价)
招标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计价依据,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8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9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30 差价
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计入工程造价总价,但不计入综合单价的费用。2.0.3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本规则; 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要求;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施工方案;
其他相关资料。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补充项目的,应附有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补充的项目名称应具有唯一性,项目特征应根据工程内容描述,计量单位应体现该项目基本特征、且便于换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反映该项目的实体数量。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3.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2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则未列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投标人补充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补充,招标文件无规定时,补充的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说明。3.3.2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检验试验、测量放线、定位复测、工程交点、场地清理 5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7 施工排水 8 施工降水 施工影响场地周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安全的临时保护设施 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3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或是以“项”编制,由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明确;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 暂估价: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则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 般 规 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 序号 内容 计算式 分部分项工程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2 措施项目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或按“项”“次”计 其他项目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或按“项”“次”计 4 规费(1+2+3)×费率 5 工程不含税造价 1+2+3+4 6 税金 5×税率 工程造价 5+6 4.1.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机械费 材料费 一定范围内 的风险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 A a b c d 分项管理费 A×费率 A1 分项利润(A+A1)×费率 A2 分项综合单价 A+A1+A2
以人工费为基础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机械费 材料费 一定范围内 的风险费 辅材 主材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e A a b c d e 分项管理费 a×费率 A1 分项利润 a×费率 A2 分项综合单价 A+A1+A2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机械费 材料费 一定范围内 的风险费 辅材 主材
分项直接
工程费 a+b+c+d+e A a b c d e 分项管理费(a+b)×费率 A1 分项利润(a+b)×费率 A2 分项综合 单价 A+A1+A2
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
4.1.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为不可竞争费。
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的确定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水平。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4.1.9 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4.1.10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为不可竞争费。4.1.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对工程计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
4.1.12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限风险。
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约定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3.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规定的强制性价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5.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1.13 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4.2 招标最高限价
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或核准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4.2.3 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本规则;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合理的施工方案。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则第4.1.5、41.6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按招投标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 标 价
4.3.1 除本规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本规则; 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计价费率中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浮动,但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或调整。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确定。
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予以说明。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设备暂估价按本规则4.1.9规定计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综合单价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相一致,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应与“主要材料数量及价格表”中的单价一致。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中标总价和综合单价在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发、承包人按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约定。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总价与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主的合同形成。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承担风险的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幅度的调整办法;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时间及使用情况监督办法;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4.5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应抵扣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要求付款通知送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参照4.6.3条规定的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4.7.4 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本规则4.7.3条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4.7.6 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按差价应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 工 结 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本规则;施工合同;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算。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4.8.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应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并应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扣留剩余的金额。
4.8.15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不得因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工程质量争议而拒不办理整个工程的竣工结算。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复制自天工网 www.teniu.cc
第三篇: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仍应执行本办法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加盖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造价工程师、编审单位执业印章及公章。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九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国家或者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
2、本办法;
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招标要求及其补充文件;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各册附录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依据《计价规则》中的措施项目一览表,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和各专业的特点选择列项。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及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并依据《计价规则》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第十四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项目列项,不得任意增减。
第十五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计价规则》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应依据《计价规则》的补充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并报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按以下程序计算: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2 措施项目费 ∑(各项措施项目费)3 其他项目费 ∑(各项其他项目费)4 规费 ∑(各项规费)5 税金(1+2+3+4)×税率 6 工程造价 1+2+3+4+5 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并按以下程序计算: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2 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4 企业管理费 规定的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 5 利润 规定的取费基数×利润率 6 综合单价 1+2+3+4+5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第二十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以“项”为单位计价,并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计量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计价。第二十四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人应对招标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擅自上调或下浮。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 招标人应对其投标予以拒绝。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
2、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6、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天公布标段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不得上调或下浮,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核,发现确有错误的,责令招标人修改。
第五章 投标价
第二十九条 投标价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投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或者金额。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一条 投标价按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
2、企业定额,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3、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7、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
第六章 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价款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第三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则》相应条款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审核、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三十九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计量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十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 第四十五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六条 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作出答复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第四十七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 4、5 项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应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批准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第五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五十二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五十三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五十四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五十六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第五十七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五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确认工程价款调整报告。
第六十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章 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
第六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承包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发包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第六十三条 编审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
2、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
3、施工合同;
4、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5、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6、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7、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8、投标文件;
9、招标文件;
10、其他依据。
第六十四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第六十五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审核。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
第六十六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第六十七条 发包人应签收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第六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六十九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十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章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可提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第七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解释与答疑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计价规则》附录中的一个清单项目执行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专业的定额子目时,如何计取相应费用?
应按《计价规则》附录中所属专业工程相应的费率标准计取费用,价差部分按各自专业定额规定计算。
2、工程量清单与计价是否执行统一格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格式应按照《计价规则》规定的格式执行。
3、商品混凝土如何列项和计取费用?
商品混凝土应按照《计价规则》补充的“集中搅拌混凝土”列项,以指导价计算相应材料费,并按其材料费的5%作为计费基础(其中:人工费3%、机械费2%),计取相应措施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如何计入? 应按甘建价[2010]618号《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招标工程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统一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表5-8)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如何单列? 应按 “单位工程不可竞争性费用明细表”的内容单列。
6、“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专业汇总明细表”,应如何填写? 按《计价规则》表格规定的内容填写。其中: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个组成部分汇总;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专业汇总明细表”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区分建筑、装饰、安装(电气、给排水、采暖、消防等)等专业工程,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五个组成部分分别汇总。
7、“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只能按建筑、装饰、安装等各个专业分别列表,是否增加单位工程措施项目汇总表? 由于各专业计取的措施项目不同,因此清单计价格式及软件按各个专业分别列表,不列单位工程措施项目汇总表;单位工程措施项目费汇总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体现。
8、“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中的工程数量应按单位“1”填写,还是填写具体的数量?
应按《计价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填写。
9、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统一在一张表上编制清单项目还是按各个专业不同分别编制清单项目?
应按各个专业不同分别编制清单项目。
10、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是否需要列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 应按《计价规则》规定,“主要材料(设备)明细与价格表”名称栏的内容可由招标人指定,但不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及暂估价材料。
11、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计日工的综合单价应如何计算? 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
1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化造成的风险,应如何计算? 《计价规则》规定: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价差在5%以内的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价差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3、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清单工程量如何计算?
(1)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清单工程量应按施工图设计数量计算;
(2)下列管道的支架制作安装已包括在04版《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中,不再计入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清单工程量中。1)室内DN32以内螺纹连接的钢管、铜管 2)室内给水塑料管 3)室内铝塑复合给水管
4)室内铸铁排水管(DN150以内)5)室内塑料排水管(DN150以内)6)室内铸铁雨水管 7)室内塑料雨水管
8)室内燃气管道镀锌钢管螺纹连接及钢管焊接(DN150以内)
第四篇: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06〕112号
目录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一般规定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索赔与现场签证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 工程计价管理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竣工图;
(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
(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风险等。
第八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专用术语,遵从《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发包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二)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四)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发包人招标时未列的措施项目,实际施工发生时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五条
规费清单:
规费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
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计价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
(二)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
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调整;
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1、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发布。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计价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自主确定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措施项目另行
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应按《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参与投标竞争。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
其他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
(一)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涨价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估列预留金,其标准为:房屋建筑10%,市政工程15%。
(二)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承包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承包人与发包人对甲供材料的数量结算按《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零星工作项目费: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填报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计价定额》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纳入投标竞争的范围。
《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格,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确定为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标底、预算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预算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不设标底编制预算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该工程的预算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第二十五条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评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投标报价评审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担保: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低价中标的承包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规定需另行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对抵,并各自承担为提交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履约担保采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发、承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的承包人拒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或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且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齐备,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并需要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变更涉及概算调增的,应报原概算批复部门批准,其中涉及新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明确新增投资的来源和金额。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综合单价及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或参照类似价格调整综合单价及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
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受益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第三十四条
材料价格调整: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时,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3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该种材料价格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第三十五条
措施费用调整:
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一)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且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措施项目,其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二)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四)因发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期间,下列因素发生,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调整;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通知。
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七条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合同双方的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八条
承包人索赔:
(一)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二)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三)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发包人指示提供复印件。
(四)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追加付款金额,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总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五)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资料,但仍应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索赔
(一)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和(或)因质量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14天前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二)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
(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第四十条
停工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5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第四十一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
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三条
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一)在施工中发现古文物、化石、古墓、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或其他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抄报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二)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包括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施工过程中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
金。
第四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结算。
2、分段结算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计量
1、工程量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它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工程量计量与核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
3、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在确定工程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
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签证、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核对的基础上,发包人复核。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核对只能进行一次,并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办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05]28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完成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内完成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内完成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对,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书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五)总(承)包人应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提不出正当理由的,责任自负。
总(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提供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核对,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应书面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既不核对竣工结算,又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核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承包人送审的竣工结算书视同已认可,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收到催告竣工结算书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发、承包双方应以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工期。
(一)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迟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结算价调增的应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不予调整。工期延迟属承包人责任的,结算价调增的不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应予调整。
(二)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项目应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一条
规费结算:
工程竣工办理竣工结算时,《计价定额》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结算工程量和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规费费率计取,《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及实际缴纳的金额结算。
第八章 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制或核对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书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竣工结算书有异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有异议,但另一方已认可的,此竣工结算书视为生效。
2、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无异议,但另一方有异议的可向造价工程师协会申请竣工结算专家鉴定。造价工程师协会应组织有实践经验的权威专家独立、公正的鉴定,发、承包双方宜按鉴定结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禁止发包人在已委托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后,又委托另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竣工结
算。
第五十三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拒绝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中发生争议事项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认定结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提请调解的工程造价问题;
(三)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暂定资质除外)的单位进行。
第九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
(一)承包人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生效条件
1、承包人自行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单位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2、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二)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生效条件
1、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2、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书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
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据此拨付工程结算价款。
第五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确认内容为:结算双方(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是否具有执业资格、资质证书,是否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等。
第五十八条
严禁以争议为由停办工程结算,对发、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既不按规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又不按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鉴定结论办理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或工程量清单未按《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责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承包人违反《计价规范》和造价管理规定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以投标报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计量、价款变更与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确定与支付,竣工结算、施工签证,除发、承包人签字外,均应有发、承包人造价人员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专业从事工作。无资格证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执业报告无效。
造价人员在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工作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是否按《计价规范》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进行监督,对违反《计价规范》进行招标不予纠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六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合同价款履约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支付办法。
第六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7天内,承包人应将合同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的,承包人应在补充合同订立7天内,将补充合同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订立7天内,将咨询服务合同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将不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业绩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预付、支付、调整、索赔以及工程结算的办理程序及时效等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篇: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试行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
-
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名称:
序号2
项目名称
招标人部分
投标人部分
- 19 -
工程部分: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序号 2 3
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人工
材料
机械
― 20 ―
工程部分:
序号
材料名称
业主拟供材料及设备价格清单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 21 ―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投标人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 标 人: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造 价 工 程 师
及 注册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
― 24 ―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说明
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措施费、规费、利润、税金、一定的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2、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表..内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方案的全部费用。33314、本报价的币种为___________。
― 25 ―
投 标 总 价
建 设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总价(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6 ―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合计
金额(元)
― 27 ―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其中
分部分措施项其他项目费 规费 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
目费
税金 土建工程 给排水3 工程 4 电气工5 程 暖通工程
合 计
― 28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规费〔(1+2+3取费基数×规定费率〕税金〔(1+2+3+4 ×规定费率〕
金额(元)
合 计
― 29 ―
分布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项目编序号
码
计量
项目名称 工程数量
单位
金额(元)
综合计价 合价
本页合计
合 计
― 30 ―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部分: 序号
单项名称
金额(元)
合 计
- 31 -
工程名称:序号 1
― 32 ―
工程名称: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项目名称
金额(元)招标人部分
小计
投标人部分
小计
合计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序号 综合单价 名称 合价
计量单位 数量
金额(元)
人工
小计 材料
小计
机械
小计
合计
― 33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项目项目工程序号
编码 名称 内容
综合 单价
综合单价组成机械人工材料管理使用费 费 费
费
利润
― 34 ―
工程名称:项目序号 名称人工材料费 费
合计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组成
小计
机械
管理使用利润
费
费
―
―
主要材料价格表及费用
工程名称:
材料编材料名规格、型号序号 单位 数量
码 称 等特殊要求
― 36 ―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工程 计价Δ 细则 通知
抄送:省政府、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河南省建设厅 2004年9月17日印发
单价
合价
(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