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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落户指导(精选五篇)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0-4008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05:00: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落户指导

大华人和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内部文件

------人力资源部.李卓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落户指导

符合《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和《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的下列人员,办理落户的申请手续除需提交《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第二项第二款“需提交的基础材料“外,还应提交的手续和办理流程如下:

一,暂住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用人单位录用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其中,在主城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用人单位录用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5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新市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用人单位录用并工作1年以上的手续或与用工人单位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其中,在主城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历史缴费明细;在新市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缴费明细;

3.用人单位(落户时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下同);自主创业人员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4.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6.《大连市居住证》,《大连市暂住证》(2011年12月以前)或派出所出具的《暂住人员落户居住证明》。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填写《暂住人员落户申请表》;

2.递交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边防)派出所对其申请落户手续进行调查审核;

4.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区,市,县公安(分)局;

5.区,市,县公安(分)局对公安(边防)派出所上报的申请落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经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报人口结构办核签;

6.人口结构办将通过核签人员的申请材料反馈给上报单位,区,市,县公安(分)局通知核签通过的申请人到场办理《准予迁入证明》,7.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户籍地是我市新区的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簿》,下同)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引进人才落户

(一)申请手续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高端人才,进出站博士后除外),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申请人拟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拟落户直系亲属家中的须持与亲属家庭关系证明到亲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同意落户意见书》;拟落户工作地的用人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落户申请书到工作地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引进人才同意落户意见书》,下同)及其他应提交的手续外;同时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关手续:

1.高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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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站的博士后应提交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

3.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留学期间的护照;

4.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人才应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其中教育部学信网查不到学历信息的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含择业期内)毕业生还须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5.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提交毕业证,我市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到我市人社部门办理);

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参加全国及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的还须提交《考试合格登记表》,我市评的中级,辽宁省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还须提交《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学历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还须提交由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船员还须提交《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7.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须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营业执照,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8.具有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辽宁省官方网站上无法确认的,须提交由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职业资格证书认证证明》。

(二)办理流程

1.落户主城区新市区

(1)申请人办理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2)网上申请落户。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阅读首页公示公告栏“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表说明”,“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特别重要提示”后点击“网上申报—人口结构办—户口核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3)网上审核。大连市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反馈给申请人;

(4)网上下载。申请人在规定工作日后使用申请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点击“办件查询”,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5)办理落户:

网上审批状态为“窗口接件”的申请人须在网上预约办理时间,持所打印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和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按预约的时间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住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再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派出所落户;

网上审批状态为“准予许可”的申请人,按审核意见提示先办理《户口迁移证》,持相关手续和所打印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户口迁移证》直接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不需要到人口结构办)办理;

2.落户新区落户

(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阅读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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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公示公告栏“《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表说明”后点击“网上申报—人口结构办—户口核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按网站提示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并打印;

(2)递交申请。申请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同时提交落户相关手续;

(3)审核手续。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4)办理落户。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手持《户口迁移证》的应届(含择业期)毕业生领取审核批准后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行政机关录(调)入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3.新录入的公务员须提交《录用通知单》,《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需提交《大连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省属《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4.调入的公务员须提交《公务员转任审批表》;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交《大连市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动报告表》。5.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同引进人才办理流程

四,购房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2.房屋销售结算发票(收据)

3.税收通用完税证;

4.房屋买卖合同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新区除外);

6.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新区除外);

7.购房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

8.银行出具的取消抵押登记证明(仅限贷款购房);

9.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仅限购买非住宅),10.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填写《暂住人员落户申请表》;

2.递交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边防)派出所对其申请落户手续进行调查审核;

4.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区,市,县公安(分)局;

5.区,市,县公安(分)局对公安(边防)派出所上报的申请落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经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报人口结构办核签;

6.人口结构办将通过核签人员的申请材料反馈给上报单位,区,市,县公安(分)局通知核签通过的申请人到场办理《准予迁入证明》,7.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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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户籍地是我市新区的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簿》,下同)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五,投靠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无职业投靠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1)投靠配偶人员: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以及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房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等,下同);无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离休证等,下同);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投靠父母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相关人员家庭关系证明;成年子女的无业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3)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投靠人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交父母军官证,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证明等;投靠人父母双亡的须提交父母的死亡证明,投靠人与法定监护人家庭关系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投靠子女的老人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业证明;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关系证明;子女及其配偶户口在我市登记达到规定年限证明;所有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单位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有职业投靠配偶人员应提交下列手续:

(1)用人单位的录用手续或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提交其它落户地址手续);

(5)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无职业投靠人员:

(1)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填写《三投靠人员落户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手续;

(2)公安(边防)派出所对其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区,市,县公安(分)局;

(3)区,市,县(分)局对公安(边防)派出所上报的申请落户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将《准予迁入证明》反馈公安(边防)派出所,由公安(边防)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2.有职业投靠配偶人员

除须在《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备注栏注明“投靠配偶”字样外,与引进人才办理流程相同。

六,投资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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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验资金报告书;

4.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

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人签字);

6.股东出资证明;

7.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8.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9.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0.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11.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申请流程

除申请人需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区市县公安(分)局填写《投资人员落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外,与购房人员办理流程相同。

七,金融科研等机构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本人所在单位的相应资质证明;

2.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本人与身份与请事由相符的资格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7.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办理拟落户地址确认手续;

2到拟落户地所属人口结构办填写《外埠人员落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人口结构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意,符合落户条件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华侨和港澳台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落户地址确认手续;

2.《华侨恢复户口通知书》(省级或市级侨办出具),台胞持《台湾同胞定居证》,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与省级侨办出具的《华侨恢复户口通知书》配套),港澳同胞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

3.本人及其他需落户家庭成员的《护照》(旅行证);

4.在国外出生需落户子女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须由营业执照具有的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经省,市侨办,台办,公安机关批准落户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持审批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即可。

九,原籍我市退学,刑满释放人员,退役运动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退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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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读院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2)就读院校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3)原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盖有“迁出”字样的《户口簿》或户口迁出的《户籍证明》(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4)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2.刑满释放人员

(1)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2)《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3)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4)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3.退役运动员

(1)省人事厅出具的《优秀运动员安置推荐表》和《退役运动员报告表》;

(2)市人社局出具的审批安置手续;

(3)原户籍地公安(边防)出具的户口迁出的《户籍证明》;

(4)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退学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持所须手续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

(2)退役运动员持所须手续先到市人社局办理安置就业手续,再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及《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我市生源毕业生,原籍我市出国回国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我市生源毕业生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院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就读院校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4)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的《户籍证明》(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5)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6)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2.原籍我市出国回国人员

(1)原籍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2)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

(3)本人及需落户的家庭成员护照(旅行证);

(4)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我市生源毕业生持所须手续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

2.原籍我市出国回国人员到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后到拟落户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

十一,复退转军人,无军籍离退休人员,随军家属落户

(一)申请手续

申请落户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按下列不同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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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提交相关手续:

1.义务兵落户手续:

(1)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或本人页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本市);

(3)异地入伍应提交的相关手续;

(4)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2.退伍,转业士官落户手续:

(1)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3)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手续:

(1)人社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落户介绍信》;

(2)军官转业证书;

(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4.军休干部申请落户手续:

(1)民政局出具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本市驻军除外);

(2)与安置条件相符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离退休证;

(4)《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5,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申请落户手续:

(1)民政局出具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落户介绍信》;

(2)退休证,离休证;

(3)与落户相关的其它手续;

(4)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6.无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落户手续:

(1)《随军家属户口迁移审批表》,《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当年);

(2)房证或部队居住证明;

(3)现役军人的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7.有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落户手续:

(1)《军人家属随军调入审批表》,《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当年);

(2)房证或部队居住证明;

(3)现役军人的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随军家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5)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6)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7)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三)办理流程

1.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转业士官,退役义务兵,无军籍离退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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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民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再到公安(边防)派出所落户。

2.军队转业,退役军官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军转干部落户证明》,后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再到公安(边防)派出所落户

3.有职业的随军家属先到人社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后再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及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4.无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主城区的先到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落户新市区新区的到部队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二,组织部门调入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正处级以上干部任职文件及职务任免表;

2.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审核表》;

3.落户地址确认的确认手续

(二)办理流程

申请落户的调入人员持所须手续市到市人口结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办理落户。

十三 成建制迁入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成建制迁入人员由本单位统一提交下列落户手续:

1.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成建制迁入人员花名册;

3.成建制迁入人员档案;

4.成建制迁入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二)办理流程

成建制迁入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审核及《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办理落户。

第二篇:《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落户指导手册

2013年3月1日执行《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落户指

导手册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落户指导手册

符合《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和《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的下列人员,办理落户的申请手续除需提交《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第二项第二款“需提交的基础材料“外,还应提交的手续和办理流程如下:

一,暂住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用人单位录用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其中,在主城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用人单位录用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5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新市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用人单位录用并工作1年以上的手续或与用工人单位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其中,在主城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历史缴费明细;在新市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缴费明细;

3.用人单位(落户时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下同);自主创业人员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4.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6.《大连市居住证》,《大连市暂住证》(2011年12月以前)或派出所出具的《暂住人员落户居住证明》。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填写《暂住人员落户申请表》;

2.递交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边防)派出所对其申请落户手续进行调查审核;

4.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区,市,县公安(分)局;

5.区,市,县公安(分)局对公安(边防)派出所上报的申请落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经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报人口结构办核签;

6.人口结构办将通过核签人员的申请材料反馈给上报单位,区,市,县公安(分)局通知核签通过的申请人到场办理《准予迁入证明》,7.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户籍地是我市新区的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簿》,下同)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引进人才落户

(一)申请手续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高端人才,进出站博士后除外),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申请人拟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拟落户直系亲属家中的须持与亲属家庭关系证明到亲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同意落户意见书》;拟落户工作地的用人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落户申请书到工作地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引进人才同意落户意见书》,下同)及其他应提交的手续外;同时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关手续:

1.高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2.进,出站的博士后应提交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

3.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留学期间的护照;

4.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人才应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其中教育部学信网查不到学历信息的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含择业期内)毕业生还须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5.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提交毕业证,我市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到我市人社部门办理);

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参加全国及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的还须提交《考试合格登记表》,我市评的中级,辽宁省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还须提交《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学历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还须提交由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船员还须提交《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

7.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须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营业执照,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8.具有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辽宁省官方网站上无法确认的,须提交由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职业资格证书认证证明》。

(二)办理流程

1.落户主城区新市区

(1)申请人办理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2)网上申请落户。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阅读首页公示公告栏“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表说明”,“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特别重要提示”后点击“网上申报—人口结构办—户口核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3)网上审核。大连市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反馈给申请人;

(4)网上下载。申请人在规定工作日后使用申请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点击“办件查询”,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5)办理落户:

网上审批状态为“窗口接件”的申请人须在网上预约办理时间,持所打印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和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按预约的时间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住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再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派出所落户;

网上审批状态为“准予许可”的申请人,按审核意见提示先办理《户口迁移证》,持相关手续和所打印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户口迁移证》直接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不需要到人口结构办)办理;

2.落户新区落户

(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阅读首页公示公告栏“《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表说明”后点击“网上申报—人口结构办—户口核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按网站提示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并打印;

(2)递交申请。申请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同时提交落户相关手续;

(3)审核手续。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4)办理落户。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手持《户口迁移证》的应届(含择业期)毕业生领取审核批准后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行政机关录(调)入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3.新录入的公务员须提交《录用通知单》,《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需提交《大连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省属《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4.调入的公务员须提交《公务员转任审批表》;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交《大连市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动报告表》。5.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同引进人才办理流程

四,购房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2.房屋销售结算发票(收据)

3.税收通用完税证;

4.房屋买卖合同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新区除外);

6.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新区除外);

7.购房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

8.银行出具的取消抵押登记证明(仅限贷款购房);

9.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仅限购买非住宅),10.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同暂住人员落户办理流程。

五,投靠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无职业投靠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1)投靠配偶人员: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以及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房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等,下同);无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离休证等,下同);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投靠父母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相关人员家庭关系证明;成年子女的无业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3)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投靠人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交父母军官证,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证明等;投靠人父母双亡的须提交父母的死亡证明,投靠人与法定监护人家庭关系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投靠子女的老人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业证明;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关系证明;子女及其配偶户口在我市登记达到规定年限证明;所有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单位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有职业投靠配偶人员应提交下列手续:

(1)用人单位的录用手续或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提交其它落户地址手续);

(5)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无职业投靠人员:

(1)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填写《三投靠人员落户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手续;

(2)公安(边防)派出所对其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区,市,县公安(分)局;

(3)区,市,县(分)局对公安(边防)派出所上报的申请落户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将《准予迁入证明》反馈公安(边防)派出所,由公安(边防)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2.有职业投靠配偶人员

除须在《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备注栏注明“投靠配偶”字样外,与引进人才办理流程相同。

六,投资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验资金报告书;

4.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

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人签字);

6.股东出资证明;

7.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8.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9.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0.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11.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申请流程

除申请人需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区市县公安(分)局填写《投资人员落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外,与购房人员办理流程相同。

七,金融科研等机构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本人所在单位的相应资质证明;

2.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本人与身份与请事由相符的资格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7.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办理拟落户地址确认手续;

2到拟落户地所属人口结构办填写《外埠人员落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人口结构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意,符合落户条件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华侨和港澳台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落户地址确认手续;

2.《华侨恢复户口通知书》(省级或市级侨办出具),台胞持《台湾同胞定居证》,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与省级侨办出具的《华侨恢复户口通知书》配套),港澳同胞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

3.本人及其他需落户家庭成员的《护照》(旅行证);

4.在国外出生需落户子女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须由营业执照具有的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经省,市侨办,台办,公安机关批准落户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持审批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即可。

九,原籍我市退学,刑满释放人员,退役运动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退学人员

(1)就读院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2)就读院校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3)原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盖有“迁出”字样的《户口簿》或户口迁出的《户籍证明》(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4)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2.刑满释放人员

(1)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2)《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3)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4)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3.退役运动员

(1)省人事厅出具的《优秀运动员安置推荐表》和《退役运动员报告表》;

(2)市人社局出具的审批安置手续;

(3)原户籍地公安(边防)出具的户口迁出的《户籍证明》;

(4)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退学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持所须手续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

(2)退役运动员持所须手续先到市人社局办理安置就业手续,再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及《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我市生源毕业生,原籍我市出国回国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我市生源毕业生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院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就读院校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4)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的《户籍证明》(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5)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6)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2.原籍我市出国回国人员

(1)原籍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2)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

(3)本人及需落户的家庭成员护照(旅行证);

(4)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我市生源毕业生持所须手续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

2.原籍我市出国回国人员到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后到拟落户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

十一,复退转军人,无军籍离退休人员,随军家属落户

(一)申请手续

申请落户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关手续:

1.义务兵落户手续:

(1)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或本人页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本市);

(3)异地入伍应提交的相关手续;

(4)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2.退伍,转业士官落户手续:

(1)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3)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手续:

(1)人社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落户介绍信》;

(2)军官转业证书;

(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4.军休干部申请落户手续:

(1)民政局出具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本市驻军除外);

(2)与安置条件相符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离退休证;

(4)《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5,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申请落户手续:

(1)民政局出具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落户介绍信》;

(2)退休证,离休证;

(3)与落户相关的其它手续;

(4)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6.无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落户手续:

(1)《随军家属户口迁移审批表》,《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当年);

(2)房证或部队居住证明;

(3)现役军人的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7.有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落户手续:

(1)《军人家属随军调入审批表》,《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当年);

(2)房证或部队居住证明;

(3)现役军人的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随军家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5)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6)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7)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三)办理流程

1.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转业士官,退役义务兵,无军籍离退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先到民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再到公安(边防)派出所落户。

2.军队转业,退役军官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军转干部落户证明》,后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再到公安(边防)派出所落户

3.有职业的随军家属先到人社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后再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及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4.无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主城区的先到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落户新市区新区的到部队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二,组织部门调入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正处级以上干部任职文件及职务任免表;

2.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审核表》;

3.落户地址确认的确认手续

(二)办理流程

申请落户的调入人员持所须手续市到市人口结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办理落户。

十三 成建制迁入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成建制迁入人员由本单位统一提交下列落户手续:

1.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成建制迁入人员花名册;

3.成建制迁入人员档案;

4.成建制迁入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二)办理流程

成建制迁入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审核及《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办理落户。

大连市人口结构办62273575 中山区公安分局88052195 西岗区公安分局 88052387 沙河口公安分局39771149 甘井子公安分局88052903 高新园区公安分局88053773

84457607 旅顺口区公安分局86612938 金州区公安分局87837088 开发区公安分局879355716 保税区公安分局87180625 瓦房店公安分局85611723 普兰店公安分局83134692 庄河市公安分局89725710 长海县公安分局89882464 长兴岛公安分局85184597 花园口公安分局89120178

第三篇: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落户指导手册

符合《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和《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的下列人员,办理落户的申请手续除需提交《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第二项第二款“需提交的基础材料“外,还应提交的手续和办理流程如下:

一,暂住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用人单位录用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其中,在主城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用人单位录用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5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新市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用人单位录用并工作1年以上的手续或与用工人单位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其中,在主城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历史缴费明细;在新市区申请落户的应提交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缴费明细;

3.用人单位(落户时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下同);自主创业人员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4.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6.《大连市居住证》,《大连市暂住证》(2011年12月以前)或派出所出具的《暂住人员落户居住证明》。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填写《暂住人员落户申请表》;

2.递交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边防)派出所对其申请落户手续进行调查审核;

4.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区,市,县公安(分)局;

5.区,市,县公安(分)局对公安(边防)派出所上报的申请落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经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报人口结构办核签;

6.人口结构办将通过核签人员的申请材料反馈给上报单位,区,市,县公安(分)局通知核签通过的申请人到场办理《准予迁入证明》,7.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户籍地是我市新区的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簿》,下同)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引进人才落户

(一)申请手续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高端人才,进出站博士后除外),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申请人拟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拟落户直系亲属家中的须持与亲属家庭关系证明到亲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同意落户意见书》;拟落户工作地的用人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落户申请书到工作地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引进人才同意落户意见书》,下同)及其他应提交的手续外;同时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关手续:

1.高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2.进,出站的博士后应提交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

3.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留学期间的护照;

4.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人才应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其中教育部学信网查不到学历信息的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含择业期内)毕业生还须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5.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提交毕业证,我市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到我市人社部门办理);

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参加全国及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的还须提交《考试合格登记表》,我市评的中级,辽宁省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还须提交《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学历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还须提交由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船员还须提交《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

7.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须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营业执照,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8.具有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辽宁省官方网站上无法确认的,须提交由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职业资格证书认证证明》。

(二)办理流程

1.落户主城区新市区

(1)申请人办理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2)网上申请落户。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阅读首页公示公告栏“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表说明”,“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特别重要提示”后点击“网上申报—人口结构办—户口核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3)网上审核。大连市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反馈给申请人;

(4)网上下载。申请人在规定工作日后使用申请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点击“办件查询”,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5)办理落户:

网上审批状态为“窗口接件”的申请人须在网上预约办理时间,持所打印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和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按预约的时间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住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再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派出所落户;

网上审批状态为“准予许可”的申请人,按审核意见提示先办理《户口迁移证》,持相关手续和所打印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户口迁移证》直接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不需要到人口结构办)办理;

2.落户新区落户

(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阅读首页公示公告栏“《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表说明”后点击“网上申报—人口结构办—户口核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按网站提示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并打印;

(2)递交申请。申请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同时提交落户相关手续;

(3)审核手续。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4)办理落户。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手持《户口迁移证》的应届(含择业期)毕业生领取审核批准后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行政机关录(调)入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3.新录入的公务员须提交《录用通知单》,《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需提交《大连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省属《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4.调入的公务员须提交《公务员转任审批表》;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交《大连市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动报告表》。5.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同引进人才办理流程

四,购房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2.房屋销售结算发票(收据)

3.税收通用完税证;

4.房屋买卖合同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新区除外);

6.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新区除外);

7.购房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

8.银行出具的取消抵押登记证明(仅限贷款购房);

9.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仅限购买非住宅),10.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同暂住人员落户办理流程。

五,投靠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无职业投靠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1)投靠配偶人员: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以及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房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等,下同);无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离休证等,下同);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投靠父母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相关人员家庭关系证明;成年子女的无业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3)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投靠人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交父母军官证,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证明等;投靠人父母双亡的须提交父母的死亡证明,投靠人与法定监护人家庭关系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投靠子女的老人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业证明;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关系证明;子女及其配偶户口在我市登记达到规定年限证明;所有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单位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有职业投靠配偶人员应提交下列手续:

(1)用人单位的录用手续或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提交其它落户地址手续);

(5)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无职业投靠人员:

(1)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填写《三投靠人员落户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手续;

(2)公安(边防)派出所对其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区,市,县公安(分)局;

(3)区,市,县(分)局对公安(边防)派出所上报的申请落户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将《准予迁入证明》反馈公安(边防)派出所,由公安(边防)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2.有职业投靠配偶人员

除须在《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备注栏注明“投靠配偶”字样外,与引进人才办理流程相同。

六,投资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验资金报告书;

4.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

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人签字);

6.股东出资证明;

7.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8.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私营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

9.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0.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11.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申请流程

除申请人需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区市县公安(分)局填写《投资人员落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外,与购房人员办理流程相同。

七,金融科研等机构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本人所在单位的相应资质证明;

2.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本人与身份与请事由相符的资格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7.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办理拟落户地址确认手续;

2到拟落户地所属人口结构办填写《外埠人员落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人口结构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意,符合落户条件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华侨和港澳台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落户地址确认手续;

2.《华侨恢复户口通知书》(省级或市级侨办出具),台胞持《台湾同胞定居证》,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与省级侨办出具的《华侨恢复户口通知书》配套),港澳同胞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

3.本人及其他需落户家庭成员的《护照》(旅行证);

4.在国外出生需落户子女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须由营业执照具有的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经省,市侨办,台办,公安机关批准落户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持审批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即可。

九,原籍我市退学,刑满释放人员,退役运动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退学人员

(1)就读院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2)就读院校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3)原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盖有“迁出”字样的《户口簿》或户口迁出的《户籍证明》(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4)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2.刑满释放人员

(1)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2)《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3)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4)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3.退役运动员

(1)省人事厅出具的《优秀运动员安置推荐表》和《退役运动员报告表》;

(2)市人社局出具的审批安置手续;

(3)原户籍地公安(边防)出具的户口迁出的《户籍证明》;

(4)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退学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持所须手续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

(2)退役运动员持所须手续先到市人社局办理安置就业手续,再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及《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我市生源毕业生,原籍我市出国回国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我市生源毕业生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院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就读院校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4)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的《户籍证明》(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5)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不在原迁出派出所落户的出具);

(6)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2.原籍我市出国回国人员

(1)原籍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2)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

(3)本人及需落户的家庭成员护照(旅行证);

(4)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5)其他应当提供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我市生源毕业生持所须手续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

2.原籍我市出国回国人员到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后到拟落户落户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

十一,复退转军人,无军籍离退休人员,随军家属落户

(一)申请手续

申请落户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关手续:

1.义务兵落户手续:

(1)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或本人页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本市);

(3)异地入伍应提交的相关手续;

(4)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2.退伍,转业士官落户手续:

(1)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3)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手续:

(1)人社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落户介绍信》;

(2)军官转业证书;

(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4.军休干部申请落户手续:

(1)民政局出具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本市驻军除外);

(2)与安置条件相符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离退休证;

(4)《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5,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申请落户手续:

(1)民政局出具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落户介绍信》;

(2)退休证,离休证;

(3)与落户相关的其它手续;

(4)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6.无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落户手续:

(1)《随军家属户口迁移审批表》,《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当年);

(2)房证或部队居住证明;

(3)现役军人的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7.有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落户手续:

(1)《军人家属随军调入审批表》,《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当年);

(2)房证或部队居住证明;

(3)现役军人的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随军家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5)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6)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7)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三)办理流程

1.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转业士官,退役义务兵,无军籍离退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先到民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再到公安(边防)派出所落户。

2.军队转业,退役军官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军转干部落户证明》,后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再到公安(边防)派出所落户

3.有职业的随军家属先到人社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后再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及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4.无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主城区的先到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落户新市区新区的到部队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二,组织部门调入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1.正处级以上干部任职文件及职务任免表;

2.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审核表》;

3.落户地址确认的确认手续

(二)办理流程

申请落户的调入人员持所须手续市到市人口结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办理落户。

十三 成建制迁入人员落户

(一)申请手续

成建制迁入人员由本单位统一提交下列落户手续:

1.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成建制迁入人员花名册;

3.成建制迁入人员档案;

4.成建制迁入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拟落户地址的确认手续

(二)办理流程

成建制迁入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审核及《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公安(边防)派出办理落户。

第四篇: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户籍准入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2〕5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元化户口登记

我市自2013年3月1日起,城乡居民实行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户别”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之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户口性质标注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2013年3月1日之前,市局的人口信息数据和公安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不变。

二、户口迁移

(一)基本要求

1、拟将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各类人员,落户时均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

2、配偶系现役军人的申请落户人员,均按随军家属落户政策办理。

3、配偶系我市常住户口的申请落户人员,均应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准入规定的引进人才,配偶系集体户口且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

4、已婚人员户口迁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迁。

5、随迁落户的未婚子女不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育有子女的。

6、经批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或单位注册地所在派出所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落报在直系亲属家中。

7、在我市旅顺口区、新市区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或符合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条件的,迁入主城区时,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区公安分局审批(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的除外);否则按主城区准入条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8、由外市(含我市新区)迁入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已落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按相关准入条件办理。

9、办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和申请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必须是已注销入伍前常住户口的。

10、需要办理核签落户的人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需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旅顺口区、新市区、新区需到本区人口结构办办理。

11、在申请落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已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在本市常住户口,回迁入地恢复户口。

(二)需提交的基础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申请落户的人员,在办理户口迁移时,除需准备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已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未婚人员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婚声明公证书。

3、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在连就业证明,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三、各类人员户口迁移的受理部门及相关说明

(一)暂住人口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一条办理落户的暂住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人口结构办核签。

1、申请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须是已取得《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在此居住的。

2、落户主城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不在同一单位可连续累计,但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须一致)。

3、落户新市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满1年,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

(二)引进人才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可登录“大连市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点击“人口结构办”窗口按相关要求办理落户手续(高端人才可持与落户事由相适应的证件、证明;进、出站工作的博士后可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到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1、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才须先到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国(境)外学历认证;毕业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须先到我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办理学历认证,技工院校的毕业生须先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办理学历认证;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须先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船员须到海事局)办理技术职称认证,不在认证范围内的须提供《考试合格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持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辽宁省官方网站上无法确认的,须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办理资格认证。

2、毕业于我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四级国家资格的人才,其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新区除外)。

3、高端人才的落户年龄可放宽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四级国家资格的人才的落户年龄是距法定退休年龄20年以上;凭国家职业资格落户的女职工其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

4、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适用引进人才准入规定。

5、我市生源的毕业生,毕业时户口从学校迁出,可直接回我市原户籍或与原户籍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派出所落户;如在择业期内已在其他城市落户的,按引进人才落户办理。

(三)购房人员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购房落户人员可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人口结构办核签。

1、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2、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3、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2013年3月1日(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前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标准可按原购房落户政策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条件按现行政策办理;采用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本金达到规定数额。

(四)投靠人员户口迁移

1、符合《规定》第十七条无职业投靠人员落户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批。

(1)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2)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3)父母投靠子女仅适用于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的情形。(4)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投靠法定监护人的,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第二款规定的兄、姐。

2、符合《规定》第十八条有职业的投靠人员落户可登录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点击人口结构办窗口,按相关要求办理,其中配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投靠人须符合人才准入条件,且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新市区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五)投资人员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十九条投资落户的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办理落户,人口结构办核签;合法稳定住所和投资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域的由市局治安管理支队户籍大队受理审批。

1、投资人须个人出资在我市经商办企业,所注册的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所有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款应为个人出资的注册资金,转让的股份不能办理;所经营的企业须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且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

3、纳税金额指企业应缴纳的税种,不含滞纳金及预交税款等。

4、租赁的经营场所须签订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

(六)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有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须先到人社局办理工作调入,再到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其中部队驻地(团以上机关,下同)和调入单位不在同一区域的由部队驻地所属人社部门办理;无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主城区的须到实际居住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落户新市区、新区的须到部队驻地所在地区、市、县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申请家属随军的现役军人须注销常住户口。

(七)复退转军人、无军籍职工落户

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复转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落户的人员,须持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其他各类人员户口迁移

1、符合《规定》第二十条的单位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户口迁移到市人口结构办申请办理,其用人单位须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须在该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申请落户时已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

2、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华侨需到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台湾同胞需到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港澳同胞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合法稳定住所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3、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退学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退役运动员须是享受推荐安置工作政策的人员,到市人社局办理安置手续后,由市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

4、符合《规定》第二十五条组织部门调入人员,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需到市委组织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后,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

5、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落户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办结。

四、相关用语解释

(一)本文所指的直系亲属包括本人(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合法稳定职业指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含自主创业)。

(三)合法稳定住所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金州新区、保税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四)完全产权指没有抵押担保等其它权利的房屋产权。

(五)高端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六)大中型企业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办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包括决策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类准入户口的办理流程和主要手续可登录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亦可到各类户口的受理部门咨询。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大政发 [2012] 55号)及实施细则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

大政发 [2012] 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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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 [2011] 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 [2012] 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

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

第五条 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我市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区常住人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已婚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当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年限,均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的连续年限。

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户籍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

(二)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二)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

(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

(四)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 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人员(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的除外),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需要办理工作调动的夫妻投靠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引进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靠的配偶符合引进人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

(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的销售或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且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或出国回归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户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 [2003] 6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省市单位整体迁入及其职工落户条件的通知》(大政发 [2004] 95号)、《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大政发 [2006] 57号)、《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大政发 [2011] 76号)等文件以及《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大政办发 [1996] 139号)、《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大政发[2004] 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大政发 [2007] 98号)等文件中有关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户籍准入工作,根据《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大政发[2012]55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一元化户口登记

我市自2013年3月1日起,城乡居民实行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户别”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之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户口性质标注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2013年3月1日之前,市公安局的人口信息数据和公安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不变。

二、户口迁移

(一)基本要求

1、拟将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各类人员,落户时均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

2、配偶系现役军人的申请落户人员,均按随军家属落户政策办理。

3、配偶系我市常住户口的申请落户人员,均应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准入规定的引进人才,配偶系集体户口且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

4、已婚人员户口迁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迁。

5、随迁落户的未婚子女不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育有子女的。

6、经批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或单位注册地所在派出所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落报在直系亲属家中。

7、在我市旅顺口区、新市区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或符合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条件的,迁入主城区时,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区公安分局审批;否则按主城区准入条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8、由外市(含我市新区)迁入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已落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按相关准入条件办理。

9、办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和申请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须是已注销入伍前常住户口的。

10、需要办理核签落户的人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需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旅顺口区、新市区、新区需到本区人口结构办办理。

11、在申请落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已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在本市常住户口,回迁入地恢复户口。

(二)需提交的基础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申请落户的人员,在办理户口迁移时,除需准备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已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未婚人员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婚声明公证书。

3、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在连就业证明,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三、各类人员户口迁移的受理部门及相关说明

(一)暂住人口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一条办理落户的暂住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人口结构办核签。

1、申请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须是已取得《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在此居住的。

2、落户主城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不在同一单位可连续累计,但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须一致)。

3、落户新市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满1年,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

(二)引进人才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可登录“大连市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点击“人口结构办”窗口按相关要求办理落户手续(高端人才可持与落户事由相适应的证件、证明;进、出站工作的博士后可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到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1、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才须先到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国(境)外学历认证;毕业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须先到我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办理学历认证,技工院校的毕业生须先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办理学历认证;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须先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船员须到海事局)办理技术职称认证,不在认证范围内的须提供《考试合格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持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辽宁省官方网站上无法确认的,须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办理资格认证。

2、毕业于我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四级国家资格的人才,其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新区除外)。

3、高端人才的落户年龄可放宽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四级国家资格的人才的落户年龄是距法定退休年龄20年以上;凭国家职业资格落户的女职工其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

4、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适用引进人才准入规定。

5、我市生源的毕业生,毕业时户口从学校迁出,可直接回我市原户籍或与原户籍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派出所落户;如在择业期内已在其他城市落户的,按引进人才落户办理。

(三)购房人员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购房落户人员可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人口结构办核签。

1、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2、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3、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2013年3月1日(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前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标准可按原购房落户政策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条件按现行政策办理;采用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本金达到规定数额。

(四)投靠人员户口迁移

1、符合《规定》第十七条无职业投靠人员落户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批。

(1)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2)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3)父母投靠子女仅适用于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的情形。(4)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投靠法定监护人的,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第二款规定的兄、姐。

2、符合《规定》第十八条有职业的投靠人员落户可登录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点击人口结构办窗口,按相关要求办理,其中配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投靠人须符合人才准入条件,且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新市区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五)投资人员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十九条投资落户的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办理落户,人口结构办核签;合法稳定住所和投资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域的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户籍大队受理审批。

1、投资人须个人出资在我市经商办企业,所注册的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所有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款应为个人出资的注册资金,转让的股份不能办理;所经营的企业须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且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

3、纳税金额指企业应缴纳的税种,不含滞纳金及预交税款等。

4、租赁的经营场所须签订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

(六)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有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须先到人社局办理工作调入,再到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其中部队驻地(团以上机关,下同)和调入单位不在同一区域的由部队驻地所属人社部门办理;无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主城区的须到实际居住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落户新市区、新区的须到部队驻地所在地区、市、县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申请家属随军的现役军人须注销常住户口。

(七)复退转军人、无军籍职工落户

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复转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落户的人员,须持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其他各类人员户口迁移

1、符合《规定》第二十条的单位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户口迁移到市人口结构办申请办理,其用人(工)单位须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须在该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申请落户时已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

2、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华侨需到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台湾同胞需到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港澳同胞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合法稳定住所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3、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退学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退役运动员须是享受推荐安臵工作政策的人员,到市人社局办理安臵手续后,由市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

4、符合《规定》第二十五条组织部门调入人员,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需到市委组织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后,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

5、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落户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办结。

四、相关用语解释

(一)本文所指的直系亲属包括本人(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合法稳定职业指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含自主创业)。

(三)合法稳定住所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金州新区、保税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下同)。

(四)完全产权指没有抵押担保等其他权利的房屋产权。

(五)高端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六)大中型企业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办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包括决策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类准入户口的办理流程和主要手续可登录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亦可到各类户口的受理部门咨询。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落户指导(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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