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txt女人谨记:一定要吃好玩好睡好喝好。一旦累死了,就别的女人花咱的钱,住咱的 房,睡咱的老公,泡咱的男朋友,还打咱的娃。红政发〔2008〕83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委、办、局:
为发展壮大我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州人民政府下发了《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的实施,推动了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全州现有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55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0家、州级44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州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针对我州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报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和补充后形成的《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强科技创新和示范带动能力、主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或达到一定规模的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参照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为甲级和乙级,主要包括加工流通型与市场带动型两类。具体条件为:
(一)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1、加工流通型。
(1)企业规模。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南部六县10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5000亩以上(南部六县2000亩以上)。畜牧业养殖规模: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猪存栏2000头以上、家禽2万羽以上;水产养殖2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竞争中企业的产品数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上述第1项要求,但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或符合我州优势农产品布局,属行业龙头的企业。
2、市场带动型。
(1)龙头作用。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畜产品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1万亩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效益好,没有债务纠纷。
(8)国家、省有关部门定点或重点联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二)乙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1.企业达到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但其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服务功能全、经济效益好,不需要州级财政一次性扶持资金。
2.企业目前达不到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但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1)加工流通型。
①企业规模。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
②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南部六县10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3000亩以上(南部六县2000亩以上)。畜牧业养殖规模: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存栏600头以上、猪存栏1000头以上、家禽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③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
④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⑤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
⑥企业竞争能力。企业的产品数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⑦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符合我州优势农产品布局。
(2)市场带动型。
①龙头作用。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同类市场中处于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较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比较明显。
②资产规模。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300万元以上)。
③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7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畜产品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④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5000亩以上。
⑤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⑥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⑦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效益较好,没有债务纠纷。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情况简介;
(三)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
(四)由县市农经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五)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六)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省部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七)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省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对主营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质量管理手册、通过ISO9OO1认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绿色食品证明等);
(八)与农民签订的产销合同书。其中前5项为必备材料,后3项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发改委、经贸、财政、科技、林业、创新办、乡镇企业、税务、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产业办,设在州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州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州产业办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省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州产业办负责对各地推荐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州产业办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州产业办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分出层次,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
(二)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正式确定前,以一定形式进行公示,以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三)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都作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对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甲级的,给予资金扶持并颁发证书;对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乙级的,颁发证书。州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后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甲级和乙级重点龙头企业,将分别按照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对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建立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中旬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二)州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1月下旬,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州产业办。
(三)州产业办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四)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五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州产业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州产业办予以审核确认,由州产业办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发〔2008〕83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委、办、局:
为发展壮大我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州人民政府下发了《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的实施,推动了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全州现有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55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0家、州级44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州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针对我州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报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和补充后形成的《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强科技创新和示范带动能力、主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或达到一定规模的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参照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为甲级和乙级,主要包括加工流通型与市场带动型两类。具体条件为:
(一)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1、加工流通型。
(1)企业规模。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南部六县10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5000亩以上(南部六县2000亩以上)。畜牧业养殖规模: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猪存栏2000头以上、家禽2万羽以上;水产养殖2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竞争中企业的产品数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上述第1项要求,但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或符合我州优势农产品布局,属行业龙头的企业。
2、市场带动型。
(1)龙头作用。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畜产品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1万亩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效益好,没有债务纠纷。
(8)国家、省有关部门定点或重点联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二)乙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1.企业达到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但其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服务功能全、经济效益好,不需要州级财政一次性扶持资金。
2.企业目前达不到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但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1)加工流通型。
①企业规模。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
②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南部六县10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3000亩以上(南部六县2000亩以上)。畜牧业养殖规模: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存栏600头以上、猪存栏1000头以上、家禽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③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
④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⑤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
⑥企业竞争能力。企业的产品数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⑦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符合我州优势农产品布局。
(2)市场带动型。
①龙头作用。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同类市场中处于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较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比较明显。
②资产规模。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300万元以上)。
③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7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畜产品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④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5000亩以上。
⑤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⑥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⑦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效益较好,没有债务纠纷。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情况简介;
(三)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
(四)由县市农经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五)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六)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省部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七)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省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对主营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质量管理手册、通过ISO9OO1认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绿色食品证明等);
(八)与农民签订的产销合同书。其中前5项为必备材料,后3项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发改委、经贸、财政、科技、林业、创新办、乡镇企业、税务、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产业办,设在州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州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州产业办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省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州产业办负责对各地推荐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州产业办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州产业办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分出层次,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
(二)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正式确定前,以一定形式进行公示,以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三)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都作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对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甲级的,给予资金扶持并颁发证书;对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乙级的,颁发证书。州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后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甲级和乙级重点龙头企业,将分别按照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对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建立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中旬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二)州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1月下旬,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州产业办。
(三)州产业办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四)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州产业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州产业办予以审核确认,由州产业办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德州市人民政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以上相应级别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国家级1亿元以上,省级5000万元以上,市级3000万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国家级5000万元以上,省级3000万元以上,市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国家级1.5亿元以上,省级1亿元以上,市级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国家级10亿元以上,省级5亿元以上,市级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省级银行授信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申报国家级的企业必须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省级的必须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开展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申报市级的必须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 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提供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
3、各县(市、区)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必须提供原件)。
第九条 市直所属企业直接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局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并会同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2、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或上报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市级认定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各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各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四条 建立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下一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二个年份。
2、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2月,各县(市、区)农业局对所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级和国家级的报送基础材料。
3、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4、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省级和国家级的将审查材料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监测工作应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统计调查系统汇总统计相结合,没有列入统计范畴的企业,视为监测不合格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严禁企业不经县(市、区)农业局自行上报材料。对自行上报、通过他人转报或其他途径上报的企业一律不受理。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 8 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局要严格把关,严禁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上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永仁县第一批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
永仁县第一批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07〕16号)及楚雄州农产办《关于开展第一批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楚农产办字〔2010〕3号)精神, 永仁县农业局组织了对永仁县被评定为第一批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云南永仁赛丽茧丝绸有限公司、永仁县莲池星茂农业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2家进行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现将监测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监测情况表明,上报材料的2家第一批州级重点点龙头企业近年来发展平稳,实力得到明显增强。
1、规模不断扩张,企业呈加速发展态势。2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2009年末总资产规模达到4168.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363万元;销售收入1360.84万元,比2008年的813.57万元增加547.27万元,增长67.27%。被监测的2家企业发展规模和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虽参差不齐,但都超过了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指标,2009年全县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总体态势良好,较好的实现了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协调增长。
2、产业逐步升级。为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利润空间,2家企业均积极进行了产业升级,逐步实现由粗加工向精加工转化,由单一产品加工向系列化产品加工转化。赛丽茧公司新上缫丝生产线,拥有2台热风自动循环烘茧机,有2400绪自动缫丝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年可生产白厂丝200吨,进行创新,改进生产工艺,降低了产品成本;莲池星茂公司新建现代化养殖场14090 m2,引进120头托佩克基础母猪(祖代60头、父母代60头)、6头公猪的群体规模,组建托佩克种猪扩繁场,组织托佩克父母代种猪母猪生产,新建猪场年繁育祖代种猪4000头,父母代种猪24000头,年出栏无公害商品猪20935头,淘汰种猪289头。配套建设生产能力为年产1万吨的饲料加工厂,专门生产托佩克猪种各生长阶段专用饲料。
3、产品竞争力增强,外向市场不断扩展。
各企业坚持“名牌兴企”战略,努力创建精品名牌,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得到增强。赛丽茧公司产品获得“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莲池星茂公司的鲜食葡萄、石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
二、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在保持自身发展的同时,在促进农业增效、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科技进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也都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1、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2家州级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建设专业化生产基地,既为企业建立了优质安全的原料供应渠道,也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效益的提高。建立种植基地面积25329亩(500 头),其中自营基地 800亩(500头)。
2、带动农民增收。2009年,2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大多采用订单形式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体,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运行模式发展生产,据统计共带动农户7300户,共增加收入1642万元,平均每家企业带动农户3650户,每户农民平均增收2250元以上。如赛丽茧公司通过发展蚕桑产业解决农民就地就业,公司每年向农户支付的蚕款500万元左右,全县有养蚕户1800余户,户均每年实现养蚕收入2800元左右。同时缫丝厂在本县直接招收近100余名农民子女进厂工作,每年可以增加农民家庭收入100万元以上;莲池星茂公司通过生猪标准化饲养场的指导示范,辐射带动周边9个村委会75个村民小组,农户2100户进行无公害商品猪10100头养殖,直接带动周边农民新增收入242万元。
3、推进科技创新。2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4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州级重点龙头企业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率先执行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管理,引导农户实行标准化生产。2009年,共建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亩,其中无公害基地面积2.1万亩。
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根据各家重点龙头企业上报的监测表及发展情况反映,有关扶持政策基本得到落实。
1、税收减免。2家企业2009年税后利润总额达155万元,上缴税金21.11万元。赛丽茧公司未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莲池星茂公司享受了免税优惠政策,共减免所得税17.71万元。
2、财政扶持。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二是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对龙头企业资助,三是省、市级优势农产品科技开发等项目资金对龙头企业进行支持。2009年,2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共获得财政扶持资金95万元。
3、信贷支持。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一般都由所在开户银行安排了授信额度。2009年2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共获得农村信用社等银行贷款1256万元,占目前需求资金的61.2%。
四、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规模不大。被监测的2家企业普遍规模不大、总量偏小,与先进县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2、企业运行机制不优。少数企业还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部分企业虽然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形成了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但执行的差距还较大。
3、缺乏专门的研发机构和优秀人才。现有人力资源不能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科技人员所占比例很小,人才技术有限。
4、企业融资依然困难。企业普遍感到发展资金不足,既缺乏收购农产品原料的流动资金,也缺乏技术改造资金。而企业靠自身造血功能来发展壮大,速度缓慢。
五、几点建议
1、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于县级财政资金有限,建议州级财政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市级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发展精深加工的力度。
2、扩大税收支持范围。降低农产品加工增值税率,将增值税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率调整到一个平台上,解决农产品深加工增值税高征低扣的问题,促进精深加工发展。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解决龙头企业收购大宗农产品时间集中、筹资困难的问题,建议相关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收购高峰期的原料收购资金信贷支持,适当降低抵押条件,改进抵押办法。
4、拓宽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建议继续开展生猪养殖农业政策性保险,在粮食、其他畜禽、葡萄、蔬菜等优势产业、特色产品上开展农业保险试点。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以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为主业的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形式直接带动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牧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纳入自治区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10.申报企业应是盟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鼓励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牧户的企业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旗县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具,并经盟市主管部门确认,应采取适当方式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盟市农牧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本地发改、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经盟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组织,农牧业厅产业化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质量监管、种养殖研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专家库,成员名单由农牧业厅产业化处商有关单位提出。
第十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每满2年认定一批,在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开展期间,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盟市推荐的企业进行验收评审,对已认定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抽检评估。
第十一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自治区农牧业厅按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发通知,组织工作开展,盟市产业化主管部门按通知精神组织申报工作;
2.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根据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农牧业厅抽调专家组成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评审验收工作组,赴申报企业实地验收,根据实地验收情况和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4.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对申报企业的拟认定名单,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5.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证书。第十二条经认定公布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第十四条建立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1次监测评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六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此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及应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2.材料汇总审查。各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产业化处。
3.实地验收核查。农牧业厅协调相关单位组成监测核查工作小组,每年根据盟市被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材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当年被抽查企业,次年不列入抽查对象,每3年对企业完成普遍抽查一次。
4.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结合实地验收核查情况,按照本办法进行监测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5.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农牧业厅产业化处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6.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采取黄牌警告整改或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列入自治区信用信息系统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第十七条监测合格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牧业厅产业化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我区的农牧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比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运营监测管理办法同步开展。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二十三条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牧业厅产业化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农法发〔2003〕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