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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0091101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0-4053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14:39: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异地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0091101

异地员工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1日

为体现对员工日常生活的关心,营造相互团结、互帮互助的氛围,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租房发放补贴:

一、租房补贴对象及条件:

1、与公司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与家人、或与配偶在武汉市城区内无长期固定的居所(含租住地);

3、必须两名或两名以上本公司正式员工,且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员工结伴合租,长期居住,才可享受公司租房补贴。

二、补贴方式:

1、员工先自行垫付所有租房费用,并将租房合同的复印件及合租人姓名清单交企管部备案,公司按照每月实际租期,在发放基本工资时发放租房补贴。

2、租房产生的中介费、定金、押金、税费及居住过程中的物件损失赔偿等等,均由员工个人或合租人自行承担。

3、房租补贴金额按照公司与员工各出一半、或者每人每月200元封顶,取两者中较低者为原则进行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每月租金÷租房人数÷2 < 200元,每人按实际金额进行补贴。 每月租金÷租房人数÷2 ≥ 200元,每人按200元/月进行补贴。

4、住房房租补贴在每月10日公司发放基本工资中一并发放。

湖北意诚贸易有限公司

2009-11-1

第二篇:异地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0091101

异地员工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1日

为体现对员工日常生活的关心,营造相互团结、互帮互助的氛围,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租房发放补贴:

一、租房补贴对象及条件:

1、与公司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与家人、或与配偶在武汉市城区内无长期固定的居所(含租住

地);

3、必须两名或两名以上本公司正式员工,且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

件的员工结伴合租,长期居住,才可享受公司租房补贴。

二、补贴方式:

1、员工先自行垫付所有租房费用,并将租房合同的复印件及合租

人姓名清单交企管部备案,公司按照每月实际租期,在发放基本工资时发放租房补贴。

2、租房产生的中介费、定金、押金、税费及居住过程中的物件损

失赔偿等等,均由员工个人或合租人自行承担。

3、房租补贴金额按照公司与员工各出一半、或者每人每月200元

封顶,取两者中较低者为原则进行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每月租金÷租房人数÷2 < 200元,每人按实际金额进行补贴。 每月租金÷租房人数÷2 ≥ 200元,每人按200元/月进行补贴。

4、住房房租补贴在每月10日公司发放基本工资中一并发放。

湖北意诚贸易有限公司

2009-11-1

第三篇:异地工作员工轮休管理办法

SXXNY-G3-RL-30-2015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地工作员工轮休管理办法

(试行)

2015-11-10发布 2015-11-10实施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CHINA THREE GORGES NEW ENERGY CO.Ltd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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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地工作员工轮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线员工幸福指数,合理安排异地工作员工休息,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参照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管理机构、各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异地工作员工。各级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异地工作员工”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

(一)与公司或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采用直达特快、特快、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方式均不能在5小时以内与配偶团聚的已婚员工、与父母团聚的未婚员工。

(二)与公司或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间直线距离在300公里以上的员工。

在各单位高级管理岗位工作的其他从业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予以认定。离异、丧偶员工参照未婚员工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轮休”是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通盘考虑安排异地工作员工到家庭所在地轮换休息。家庭所在地指已婚员工的配偶长期居住地、未婚员工的父母长期居住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第二章 轮休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轮休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异地连续工作时间满3个月;

(二)新招聘员工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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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轮休一般每3个月安排1次,每年不超过4次。轮休不跨安排。第七条 异地工作员工经本单位安排在休息日上班或加班的,其在休息日的工作时间累积后给予安排轮休,未安排轮休的根据考勤记录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未在休息日上班的,不另行安排轮休假天数。各单位应当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所在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或员工申请加班,均应严格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程序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第八条 异地工作员工工作调动的,其在调出单位期间应享有但未请休的轮休假,由调出单位在调动前安排轮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轮休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调动后仍属于异地工作员工的,异地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九条 员工到家庭所在地及其临近地区出差,各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轮休,员工有义务配合所在单位安排进行轮休,并及时办理轮休手续。员工出差兼轮休的,计入员工轮休累计次数,出差天数与轮休天数分别计算。

第三章 轮休待遇

第十条 异地工作员工轮休期间正常享有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异地工作员工到家庭所在地轮休,发生的路途费用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员工轮休期间往返路途费,按直线路途在下列标准内开支:

乘坐火车(含高铁)的,按硬卧(二等座)标准;乘坐轮船的,按三等舱位;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凭票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的,航程时长在2.5小时及以上的,按经济舱标准,航程时长在2.5小时以下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轮休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票报销。乘坐出租汽车费用,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轮休期间不享受差旅补贴。

(二)员工轮休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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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其住宿费标准按出差标准办理。中转住宿天数超出规定天数的,其超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三)员工轮休期间非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轮休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

(四)员工轮休期间的路途费仅限报销国内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轮休地点原则上应为家庭所在地,轮休途中或期间自行前往其他地点的,发生的路途费用不予报销。

家庭所在地由员工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报所在单位备案,作为轮休路途费用报销的依据,家庭所在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实发生变动的须提供相关证明申报变更备案。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员工申报或变更的家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原因难以安排员工轮休的,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到其工作所在地探望,其探望的人次数视同员工本人轮休的次数,探望的审批程序和发生的路途费用按照员工本人轮休审批程序及标准办理。

第四章 轮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轮休管理办法的制定,各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全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异地工作员工的轮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员工轮休,避免因休假时间和人员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

第十六条 异地工作员工应当先休带薪年休假再休轮休假;请休事假时,尚有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轮休假的,应先休带薪年休假和轮休假。员工轮休可结合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经批准的其他假期进行。

第十七条 员工轮休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轮休手续办理应事先填写《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休假单》(附件),并分层级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各区域管理机构和公司直管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轮休经公司区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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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进行。

(二)各单位其他员工轮休,由本单位自行明确审批程序并执行。轮休假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提出申请。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请假,休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凭《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休假单》及有关票据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轮休天数超过批准天数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且未履行其他请假报批程序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员工轮休假台账,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员工轮休假执行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实施办法(试行)》(三峡新能源〔2012〕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休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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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休假单申请日期:部门或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可休假天数可休假天数家庭所在地请 假期 限已休假次数已休假天数已休假次数姓 名 年 月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轮休假 年休假(上年 当年)探亲假(父母 配偶)婚假□ 丧假□ 病假□ 产假□ 事假□考勤工作人员审核登记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意见本人实际休假情况说明家庭所在地累计工作年限探亲周期 次计划休假天数计划休假天数计划休假天数 天 年 ~ 年 年 天 天 天申 请休 假类 别 次 天休 假地 点计划休假天数 天路程假天数 天申请休假天 天数总计 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登记 经办人: 公司总经理意见部门销假确认意见备注填写说明:1.“探亲周期”栏: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时,应填写自上次探亲后次年起的连续四个年份;已婚员工探望 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则应填写请假时的年份。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登记”栏:由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工作人员就员工请休假事项中的不实信息、不符 合规定的部分给出意见,并进行员工休假台账登记。3.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意见栏: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非班子成员的三总师、总部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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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异地工作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异地工作员工薪资福利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集团公司异地工作薪资福利管理,保障异地工作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释义

第一条 异地工作员工指:因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正式派遣(以《异地工作派遣通知书》为准),前往原工作所在地以外、非家庭所在地(不含大连)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正式员工。

第二条 家庭所在地和原工作所在地:

1、已婚员工的配偶或未成年(指未满十八周岁,下同)子女所在地,以长期实际居住地为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在一地的,以配偶所在地为准;

2、未婚或其他单身员工,以其原工作所在地,即前往异地工作前生活时间一年以上的城市为准;

3、特殊情况以人力资源部核定地为准。

薪资管理

第三条 异地工作员工薪资标准,根据员工相应职位,考虑地域、企业规模、工作难度等差异因素,按集团公司薪资体系的薪资级别确定。

第四条 原则上员工异地工作薪资标准不低于原薪资标准的120%。

第五条 异地工作员工薪资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薪资、相关税金等费用由工作所在成员企业承担特殊情况必须在当地成员企业发放的,或除集团公司按一定标准发放的薪资,工作所在成员企业也同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薪资的,必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批准,并每月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异地工作员工月薪资福利报表》和备案。

第六条 异地工作员工绩效奖金(包括月度、季度、奖金)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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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管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异地工作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因员工户口等原因无法办理的,由集团公司将委托工作所在成员企业办理,有关企业缴纳费用由员工工作所在成员企业承担。

第八条 宿舍配置标准

建议成员企业按下列标准为异地工作员工配置宿舍,情况特殊的,可以考虑工作所在成员企业情况,自行解决。

总监、副总经理(含)以上级:两居室套房 部长级:一居室套房

其他级:人均一间,如异地工作仅有一个时,按一居室套房标准计

宿舍由所在地成员企业提供,建议考虑交通便利、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等因素。如特殊情况需将租房费用交由异地工作员工自行租房时,需将有关费用标准的书面申请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执行,此外不得发放任何住房方面补贴。

第九条 家具电器等生活配给品

为方便异地工作员工生活,如由成员企业为异地工作员工配置宿舍,建议为异地工作员工提供生活必备家具电器等生活配给品,但不得以任何现金形式代替。

建议基本配备:床、桌、椅、柜、煤气灶、热水器、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话等家具电器,所有配置以适用节俭为原则。

第十条 安家费

工作所在成员企业一次性向异地工作员工发放安家费用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标准为该员工月薪标准的50%(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为保障集团公司薪资保密制度,此费用在员工薪资中一并发放。

第十一条 交通、通信

异地工作员工任成员企业人事总监、财务总监享受所在企业副总经理待遇,成员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考虑解决交通问题。

其他人员按工作所在成员企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工作所在成员企业安排的宿舍距工作所在地较远时,应考虑交通费用,但如以现金补贴形式发给,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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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执行。

通信费用按工作所在成员企业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休假

异地工作员工休假参照集团公司员工休假制度执行,考虑到异地工作员工的家庭不在工作所在地,每季度可以另外享受5天全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在三个月内回家庭所在地出差五天以上的(含五天),不再享受每季度五天的全薪休假;

每年可累计报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由工作所在地至家庭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四次或不高于该费用的其他实际交通费用四次;

休假不得存假,不计算路程假(无航线地区除外);

如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假或未能一次性休完的假期,可由成员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休,往返路费自理。年假必须本内休完,逾期不补。

第十三条 职务(福利)消费,任何形式的职务(福利)消费必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工作。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福利部分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异地工作结束后,员工需配合当地成员企业办理上述条款涉及物品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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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补贴提取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青房委办发[1998]1号)和《关于住房补贴计发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房委办发[200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四区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到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办理提取手续。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负责住房补贴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1998年12月31日后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补贴;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补贴增值收益。职工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补贴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补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

(三)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内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以外城镇的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含贷款购房的)的,只能持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办理住房补贴提取手续。

(三)职工翻建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当出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翻建是指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破坏等原因使房屋主体结构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大修是指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是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应当在取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进行。

(四)职工离、退休的,应当出具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当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扫以前离、退休的,计发住房补贴采取五年兑

现的办法。即先核算出离、退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基本补贴和住房一次性补贴总额,自2002年起每年发放补贴额的1/5,并于每年年底以前办理提取手续。1998年12月31日以后离、退休的,按离、退休时的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计发并办理提取手续。

非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离休的职工(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离退休职工的计发提取办法办理提取手续;退休的职工,按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五)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职工户籍在市区范围以外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视同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应当出具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当出具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出具有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八)职工偿还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应当出具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遗嘱或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当提供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补贴时,除出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出具证明其相互关系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出具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一)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补贴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提取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出具失业证明原件。

第九条 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补贴时,只能提取购、建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之前的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且职工本人提取额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付款额。本次购、建房行为之后计发的住房贴补不得提取。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再次发生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可按前述规定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条 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按还款按期提取住房补贴。借款人及其配偶当期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大于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额的,只能提取归还贷款本息额,多余部分不得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需提取住房补贴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若该承租人当期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其他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核表”及职干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申请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在收到提取材料后,应于3日内审核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核表”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住房补贴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四条 单位经办人将存有住房补贴的银行存折交给职工后,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为提取住房补贴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异地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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