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九府厅发[2005]5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 【发布文号】九府厅发[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2005-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九府厅发[2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工业集团公司,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九江工业崛起的纲要》(九发〔2004〕11号)精神,设立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技术进步步伐,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第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做大做强六大支柱产业,扶持发展民营经济,吸引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工业企业;重点支持利税超亿元企业的重大技改项目和培植名优产品。
? 第二条第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对象。本市范围内工业企业在建或当年竣工投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等奖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名牌的优秀产品。已获得国家、省财政贷款贴息及补助的项目不再安排。
? 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组织管理。设立市专项资金安排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简称项目评审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扶持扶助项目的审定。
? 第四条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及额度。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的方式为主。
?
1、技术改造项目,以项目贷款实际年利息为贴息限额,贴息期为一年;企业全部用自有资金建设且符合专项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优秀新产品及名牌产品项目,对项目的技术开发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 第五条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
2、列入了“一二三四”工程的项目;
?
3、企业依法纳税,上年度交纳税金100万元以上;
?
4、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的企业,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于每年8月底前申报,每年11月底前市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审核完毕。
?
1、在浔的中央、省属企业(控股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
?
2、市直企业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汇总申报;
?
3、县(市、区)属企业的项目,按属地关系由县(市、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并汇总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
?
4、民营企业的项目,由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初审并汇总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
? 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
1、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或财政补助:企业应填报《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登记有效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拨付单、利息支付凭证及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等有关资料。
?
2、申请名优产品技术开发补助:企业应填报《九江市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供项目获奖的有效证明、技术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证明及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等有关资料。
? 第八条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上报后,先由市项目评审小组进行初步评审,再组织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初评通过的项目实地考察,初审后签字,列出符合贴息、补助条件的企业,报市政府审定。
? 第九条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 第十条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各县(市、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和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用于项目建设,年底必须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应实行专项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的贴息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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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九府厅发[2005]1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 【发布文号】九府厅发[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01-10 【生效日期】2005-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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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九府厅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经2004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元月十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九府发〔200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含装饰)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资金。
第五条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山)安监、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银行专户监管,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风险抵押金征收程序及方法:
1、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建筑行业除外);
2、非煤矿山企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3、烟花爆竹企业按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其他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收取。
5、建筑施工(含装饰)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向中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同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到位。
6、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风险抵押金,逾期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三)风险抵押金按结清。企业在当年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经安监部门综合考核合格批准,风险抵押金可退还或转作下使用。每项工程的风险抵押金在该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四)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企业停止生产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后,方可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资金,由安监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应在接到安监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
1、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重伤1-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所缴风险抵押金的15%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2、本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20%。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一经查实,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安排该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强制投入。
(三)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同级安监部门批准,可减半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正常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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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
苏财企[2005]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技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省级财政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改造过程中购买技术设备的技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适时组织专家对《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申报,并对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资金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三)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原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并经有权经贸部门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择优扶强原则,集中支持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快企业信息化改造等专题的项目;重点支持省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或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省财政厅财源建设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苏北倾斜原则。对苏北地区的重点项目和苏南、苏中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五条内护专仕。
第八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一)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
(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的程度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九条为加大技术改造技入力度,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视自身财力自主决定对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苏北及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的补助总额应占当年总量的40%以上。
第四章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有权经贸部门核准、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
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技产后经效益跟踪考核1个财政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市县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1),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并根据申报的不同种类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申请企业需附报经各市经贸委、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申请企业需附报有省或市经贸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情况以及跟踪年份经有资格单位审计的年终企业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的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市经贸委(局)与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共同审核后,由各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收到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作“专项应付
款”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本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当年;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的奖励项目,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达产达效情况。省辖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及附件4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汇总情况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返回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凡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设备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用技术设备,未经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弄
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截留、挪用、提取管理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的通知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115号
【颁布时间】2010-8-6
【正文】
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年决战工业2000亿的意见》(九发〔2009〕10号)精神,加大强攻工业力度,加大扶持工业技术改造力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拉动工业技改投资,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节能改造、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安排原则以财政贡献率大小为依据,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培植和壮大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工业企业,以提高工业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为目标,同时考虑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技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技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项目计划和备选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技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审核及会同市工信委下达项目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 使用技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技改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引进重点技术、装备并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三)有利于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
(六)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七)初级资源性生产项目不在此列。
第八条 工业企业申请技改资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指申报的上一,下同)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生产经营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当年可竣工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项目。
第九条 技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即对已取得银行项目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贷款利息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该项目一年期贷款利息(以银行贷款利息凭证为据),并与中央、省技改贴息和补助整合使用。
第十条 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额度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每年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实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在工信委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且已备案(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分2批向市工信委申报,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完毕。
(一)在浔的中央、省属企业(控股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申报。
(二)市直企业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申报。
(三)县(市、区)属企业的项目,按属地关系由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并汇总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贴息项目资金安排,报市决战工业2000亿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最后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贴息申请材料包括: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备案(核准)书、项目建议书、上纳税证明、项目贷款合同书、贷款进账单、银行贷款利息单、上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后,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属企业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每半年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获得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工信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在技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及宣传培训费用在技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技改资金,或挪用技改资金等情况,市工信委与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技改资金,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三年内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九府厅发〔2005〕5号)自本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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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赣府厅发〔200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
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
赣府厅发„200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抗震救灾总结表彰大会精神,认真吸取四川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推进基础项目建设,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切实推进省防震减灾中心和省地震台网加密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省防震减灾中心和省地震台网加密扩建工程项目是关系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项目的实施对于建立健全我省地震灾害监测—研究—预警预报网络体系,提高地震监测和预警能力,发挥地震应急决策指挥功能,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地震局对该项目非常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省发改委要在2008年安排的项目启动资金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省地震局要抓紧组织实施,争取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二)切实做好地震预测预报、震害预测等基础研究。地震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的数字测震台网、前兆观测台网和信息网络作用,加强对我省地震活动规律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和监视,提升区域联动水平;认真 1
总结、探索新的预测方法,开展震灾预测的分析研究,做到震情报送及时、准确,提高震灾预测的科学性。
(三)积极推进“三网一员”建设和群测群防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全省“三网一员”(即地震宏观观测网、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体系建设,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必须建立健全“三网一员”体系。发挥群测群防观测点的速报、宏观观测作用,对宏观异常情况,及时开展调查、及时分析甄别,及时核实反馈,不断探索和总结宏观观测经验。既时刻保持防范意识,又注意信息的准确性,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紧张。
二、认真做好“三个统筹”,努力提高抗震设防能力
(四)统筹考虑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已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2010年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建设、地震及相关部门,完成已有建筑物抗震性能的普查工作;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区要建立建筑抗震性能基础数据库,制定对已有建筑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的实施规划,逐步消除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属于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要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科学进行抗震设防;属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建设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确保工程建筑按要求进行
设计与施工。建设部门要严格控制水泥预制板在建筑施工中的使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责任的落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人口密集场所和重要建筑的督查,确保工程建筑的地震安全性。
(五)统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与非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抗震设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新城区建设场地的选址上科学规划,合理规避地震活动断层位置。在抓好重点监视防御区抗震设防工作的同时,对于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市、县城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参数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进行设防,使全省城镇尽早实现“综合抗御六级左右地震”的国家中长期防震减灾奋斗目标。
(六)统筹提高城市和农村的抗震设防能力。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和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有利时机,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省发改委要在2009年争取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时,尤其要将37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安全农居与危房改造结合起来,严格要求和引导农民按照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要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每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区建成10个以上地震安全农居示范点,以此促进全省农居抗震设防能力全面提高。
三、着力抓好应急体系建设,提高震灾救援能力
(七)各级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地震部门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汇报,研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将预案的刚性约束变为应急时的执行力,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完善和落实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适时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认真抓好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群体、重点环节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科学水平。
(八)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和编制工作。2009年底前,各设区市和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要完成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工作;2010年底前,大型企业、学校、医院以及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街道、社区、乡镇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非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区要将地震应急内容纳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
(九)切实抓好市级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2009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完成本级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并做好应急决策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省地震局要在技术上予以支持,指导市级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省与市、市与市之间的连接。
(十)推进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空旷地等规划建设避难场所,设立疏散通道。2010年底前,规划人口在50万以上的市要建成3个以上避
难示范场所;规划人口在50万以下的市要建成1个以上避难示范场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也要建成1处以上应急避难场所,各地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抓好应急避险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十一)要加快省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配置进度,结合我省实际,配备必需的专业救援设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各设区市要抓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配置一定救援能力的专业设备,各设区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要培育和支持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必要的培训,提高志愿者队伍的应急救助能力。
四、高度重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着力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和素质
(十二)认真抓好中小学生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教育、地震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的作用,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安排必要的课时。依托防震减灾科普基地、示范学校,开设专题讲座,开展必要培训和应急避险演练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的震灾自我防护能力,以减少突发事件紧急疏散时学生踩踏受伤的情况发生。
(十三)不断丰富科普宣传形式。地震、宣传部门既要高度重视传统宣传手段、宣传形式作用的发挥,更要注重开
发新的地震科普产品,积极探索推广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和掌握的形式,让大家乐于接受、易于接受。
(十四)注重日常宣传与重点时段宣传相结合。既要充分利用好每年的科普宣传周、国际减灾日等特定宣传日,精心组织宣传,又要注重建立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把地震科普宣传与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进社区等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全社会科普活动总体规划,着力提高城乡居民防震减灾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工作保障能力
(十五)防震减灾工作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协调解决好有关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确保防震减灾工作有队伍、有职责;确保防震减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逐步实施;确保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促进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
为将以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在将《防震减灾十五项具体工作部门分工表》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