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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镇山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39572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17:53: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镇山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论

一、前言

镇山村位于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溪水库中部的一个半岛上,与花溪风景名胜区毗邻,村寨属典型的民族村寨。全村共5个村民小组,聚居着140多户村民,主要以布依族为主。镇山村以其年代久远、民族风情古朴、民俗文化丰富,1993年被批准为“贵州镇山民族文化保护村”,1995年定为“贵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0年中挪(威)签订了奥斯陆协议,在挪威政府资助下建成镇山村布依族生态博物馆。此后其旅游开发步入了兴旺时期。

“十一五”期间,随着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村镇建设事业(指村庄、集镇、建制镇)稳步发展,村镇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提高。我国农村地区的村庄社会组织结构和空间布局也出现了“三减一增”的变化,即村庄人口总数、行政村个数和自然村数量逐步减少,2004年比2000年分别下降了1700万人、5.6万个行政村和27.4万个自然村(年均减少6.8万多个),而村庄平均人口规模不断增加。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320.7万个村庄,其中行政村63.4万个,居住生活着2.05亿户、7.95亿人。由于长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影响,重城轻乡的倾向尚未根本扭转,各级政府履行村庄规划职能不到位,公共财产未能覆盖村庄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绝大部分的村庄村容村貌还比较落后,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与城市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2006年初,全面启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坚持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先抓点、后推线,再扩面。

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镇山村作为省建设厅启动的村庄整治试点之一,为了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弘扬传统的民族精神,促进镇山村的旅游事业的发展,收镇山村地方政府委托,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院承担镇山村保护和整治的规划的任务。

二、概况

(一)地理环境概况

地理位置:镇山村是以布依族为主的民族杂居的自然村寨。距贵阳西南21公里,花溪西北11公里,由花溪大坝乘船约4公里可达该村,交通十分便利。镇山地处花溪水库中段,坐落在三面环水的半岛之上,全村总面积3.8平方公里,形如乌龟的半边山隔水相望,景色秀丽。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7′,北纬为26°37′。

自然人文环境:镇山村为典型的喀斯特(岩溶)低山丘陵地貌,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海拔1128一1209 m,村寨正中海拔为1163 m.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雨水适中,日照充足,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全村现有村民17l户,610人,其中布依族120户,苗族50户,汉族l户,少数民族占全村总人口的99%以上。该村是贵阳市郊少数民族村寨中石建筑艺术的代表,独有的寨拱门和巨石砌成的城墙令人叹为观止,房屋内外的石板建筑绝妙无比,恍若置身于石建筑的艺术世界,所以又被称为“石头砌筑的村庄”。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别具一格的民居,传统诱人的布依歌、精美的蜡染、刺绣等民间工艺以及正月跳场、“六月六”布依族歌会等等构成镇山村寨文化景观的要素,无不体现着镇山村独具个性的活态遗产。

(二)社会经济发展

镇山村现有村民158户,677人,以布依族为主。全村村域2.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927亩,荒山村地2663亩。2005年农村经济总收入约150万元,人均纯收入2000余元,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蔬菜、林果及药材种植、养殖、农家乐旅游业占一定比重。

(三)基础设施状况

镇山村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路通、电通、电视(电话、移动通信)、网通、人畜饮用卫生、安全自来水。村内建有公厕4个,排污明沟约500米。建有村办公楼约200平方米,建有完小一所,医疗点一个。

三、历史沿革

镇山村是集真山真水、民族建筑、历史遗存于一体的民族村寨。1995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民族文化村。2000年9月5日中挪奥斯陆协议,镇山建成为布依族生态博物馆。该村始建于明万历年间(1573-1620),据《李仁宇将军墓志》载: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明廷“平播”,时江西吉安府卢陵县协镇李仁宇奉命以军务入黔,屯兵安顺,及黔中平服广顺州粮道开通,遂携家眷移至石板哨镇山建堡屯兵,其妻因水土不服病逝,李仁宇入赘镇山,与班氏结缘,生二子,长子姓李,次子姓班,有400多年的历史。现村民以李、班两姓为主,有布依族105户,苗族38户,主要居住小关村。汉族1户。布依语言为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第二土语区。因镇山地处贵阳市郊,且长期与汉民族交往,除老年人会布依语外,大部分村民操汉语。

镇山村1993年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生计民族文化宝华存;1995年批准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99年被列为全省重点建设村镇;同年三月根据中挪文化交流第二阶段协定,列为贵州生态之一。

四、村落文化景观及空间格局特色

(一)村寨整体空间格局

镇山村三面环水,一面临山,山、水、田园融于一体,提供给村民一个接近自然和生态的居住场所。从山顶眺望,镇山村掩映在一片葱笼茂密的树林里,层层叠叠的民居依山而建。隔河眺望,一幢幢石板建造的房屋,泛着灰白的光,在阳光下增艳生辉。风平浪静的时节更是美丽壮观,有“房建轻波上,人在水中行”之感,真似山中有寨,水里有村。

(二)传统民居布局特色

镇山村是贵州中部地区典型的民族村寨,现存传统民宅50余栋。村寨以屯墙为界,分为上寨和下寨。

上寨是李仁宇屯兵的遗存,四周以屯墙围绕,连片居住,集中构建,相互毗邻,又独立成户,有连有分,形成一处处空间完整的三合院或四合院。房屋一般采用穿斗式悬山顶一楼一底石木结构建筑,三合院或四合院民居多设置朝门,朝门与房门均不在同一条轴线上。且每一户的大朝门都有独特的腰门。正房为面阔三间或五问,明间有吞口。明间(堂屋)为双扇对开门,明间或次间窗户木雕图案精美,正对庭院的房屋,均有木雕花窗,图案多为传统的“三吊格”和“万字格”。寨中所有的民居全用石头围护,墙面用石板镶嵌,屋顶以石板代瓦,院坝和通道均以方块石板铺成。村民们盛水的水缸、喂猪的猪槽等用具都是特殊的石头艺术品。

下寨是李仁宇夫人班氏原居住的布依寨,原位于湖底,1950年修花溪水库时搬迁所至。下寨民居为布依族的传统民居,呈阶梯状布局,分布在四级台地上,并向两侧延伸。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石板镶嵌。每栋房长约30米,坐北向南,房前均有平坦整齐的石板院坝,形成相对独立的自然庭院。从南寨门到表扬场,几个庭院次第展开,形成向湖面围合的凹形空间,有良好的景观视线,构成石板建筑别具特色的画面。在庭院里,可以眺望烟波浩淼的湖水,可以观赏布依人家石板建筑奇观,可以看到各家各户古朴的花窗,独特的腰门,挂在屋沿上的成串的包谷、红辣椒以及南瓜等农产品。还可在庭院里与勤劳的布依族老人闲话家常,可以品尝他们独特的农家饭,聆听布依族青年男女热情的敬酒歌。

花溪镇山村古建筑传统名居清册

序号 户主名 所建年代 占地面积 武 庙 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600 m? 城 墙 明万历年 班晓燕 清道光(1821--1850)220m?

班家光 清道光(1821--1850)250m? 班家洪 清道光(1821--1850)260m? 班有文 清道光(1821--1850)400m? 李秀良 清道光(1821--1850)280m? 班仕勇 清道光(1821--1850)150m? 班哓利 清道光(1821--1850)80m? 班仕端 清道光(1821--1850)80m? 班有德 清道光(1821--1850)40m? 班有才 清道光(1821--1850)40m? 李宏兵 清道光(1821--1850)110m? 班仕强 清道光(1821--1850)90m? 李仕贵 清道光(1821--1850)90m? 班仕华 清道光(1821--1850)160m? 班有信 清道光(1821--1850)160m? 班家厚 清道光(1821--1850)110m? 班有道 清道光(1821--1850)110m?

(三)其他景观构成元素

镇山村全村现存历史传统建筑面积4000m2,除传统民宅外,还有武庙1处,石墙1600m,石门2座,活动场所2处,码头l处。

石巷:村寨依山就势的山乡风貌的具体体现。从北门到南门有约120 m长,3m多宽的干道,东西向有石阶巷道通至各户,步道拾级而上,民居鳞次栉枇,庭院空间完整,分布错落有致,形成丰富的建筑轮廓线。上寨石径长约100 m,宽约2 m,全由石条铺设而成,由石阶而上可达村里最高一处民居,沿石径两旁有序的排布着全由石木构造的传统民居,明、清以来上寨村民由此出入,至今仍作为村民的生产、生活通道发挥着它的功能。

武庙:镇山武庙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镇山村,始建于明万历年间,由明万二十八年(1600)明廷'平播',时江西吉安府卢陵县协镇李仁宇将军为保佑子孙绵衍后世荣华而修建,咸丰、同治年间毁于火。光绪十四年(1888)重建,1997年维修。该庙坐北向南,原有大门、倒座、两厢、正殿等,占地600余平方米。现存正殿,面阔五间,通面阔20米,进深三间,通进深9米,抬梁穿斗混合结构歇山青瓦顶。隔扇门窗。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屯墙:始建于明万历年间。清代修葺,青石砌筑。虽大部分城墙已经倒塌,但整个城基全部保存。城墙(现位于村寨正中)长700余米,高5-10米,基宽3-4米。城墙厚3米,有战道等设施。设南、北2门并建有门楼。现南城门保存完好,北城门拱顶部部分损坏。年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物墓:李仁宇墓:李仁宇,江西人,封振武将军。万历年间率军“平播”,屯兵镇山,筑石墙,建住宅。因夫人水土不服去世,遂与当地布依族女子班氏通婚,育二子,一姓李,一姓班,系镇山李、班两姓始祖。墓坐西向东。土封石围,呈圆丘形,高1.7米,底径3米。前立青石质墓碑,高1.4米,宽0.7米。墓碑阴刻:李仁宇将军墓。另有一通石碑碑文记载了他入赘镇山的历史。2005年花溪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状况

在镇山这个民族村寨,每年正月初十都要举行“跳场”活动,参加者来自石板镇一带的布依族、苗族,女子身着艳丽的绣花衣裙,男子穿着民族服装,吹笙跳舞。“跳场”的场子中央立着丈余高的花树,上挂标语条幅,先是两个男子单骑马绕花树转三圈,然后男女青年绕树吹笙唱歌,如此欢歌载舞三天三夜。当地传说,镇山布依族祖先一次被强盗抓去,族人几次营救都未获成功,于是就请当地苗族帮助。苗民在关他的狱处吹芦笙唱苗歌通知他,不懂苗语的狱卒未加防范,结果他被救了出来。自此,为了感谢苗族,当地布依族开辟了一个跳场,每年正月十二、十三、十四这三天两个民族的人们都要在此跳场,家历六月这一天,镇山村栽完秧,全村人都要好好休息一天,于是在这个空闲的日子里,大家包粽子吃粽粑。每年农历“六月六”是布依族的传统节日,在寨内搭台举行对歌,全省各地布依族同胞汇聚一堂。

此外,镇山村的传统节还有“七月半”、“四月八”等。在镇山,对歌是青年男女恋爱的主要方式,恋人们以歌代表、借歌传情。对歌最先是与唱《赞美歌》,接着是女问男答的《盘歌》,有《盘花歌》、《盘古歌》、《盘八仙》等;唱到高潮处是《情歌》,这时男子转答为问。经过如此一段时间的对歌了解后,男方家才请人上中意的姑娘家提亲。在这个民族村寨中,除了恋爱时唱的歌外,当地还有许多神话故事,如《半边山的由来》、《盘古开天地》等。而绣花、挑花也是其民间艺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其针法多样,内容也十分丰富,花鸟虫鱼多入绣花图案。

六、保护利用背景

为抢救保护镇山布依族文化遗存,使之在配合花溪区人民争睹“以旅游为龙头”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得以合理的开发利用。1993年省文化厅和花溪区文广局调查组对镇山的文化遗存进行了调查。同年7月,省文化厅将调查报告呈报省政府,省府办函(1993)178号文正式批准镇山为“民族文化保护村”.同年底省文化厅拨出专款对镇山民族文化遗产和村容村貌进行抢救性保护和整治。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镇山村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同年省文化厅拨款10万元对镇山武庙进行加固维修。为了加强国际文化的交流合作。1995年4月,省文化厅特邀中挪(威)文博专家到镇山进行考察,通过这次考察,中挪文博专家意向性地将镇山列入生态博物馆群的建设计划中。1998年4月挪威驻华大使白山先生到镇山考察。1998年10月初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学会与挪威文博专家再次到镇山考察,此次考正式确定将镇山列为中挪文化合作的国际性项目--贵州生态博物馆群之一。1999年3月16日挪威环境大臣古露·弗耶兰女士在北京和国家文物局局长张文彬签订了《关于中国贵州生态博物馆群合作意向书》。次日环境大臣古露·弗耶兰率挪威国家文物局官员到镇山考察。同年4月23日挪威前首相、工党主席托尔比扬·雅克朗偕夫人在挪威驻华大使白山先生的陪同下到镇山考察。1999年9月青年博物馆学家安来顺先生受国家文物局和中国博物学会的派遣赴挪威起草《中国贵州生态博物馆群项目文件》,同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黔府函[1999]286号)批转建立贵州花溪镇山等三座生态博物馆。至此,花溪镇山布依族生态博物馆已纳入贵州的公共博物馆系列。

当今旅游业已大战成为全世界第一大产业,作为“公园大省”,贵州的旅游事业已初具规模,成为全省一项先导性支柱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细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生态环境的建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正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广阔的前景。镇山村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是花溪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花溪区人民政府已将花溪公园、镇山村、天河潭和青岩古镇列为花溪区重点开发的四大名牌景点。

第二章 现状评价与保护规划策略

一 现状格局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格局

各级政府在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相协调发展的总体方向下,加大旅游经营和管理,加强了旅游景区景点保护与开发,增强旅游接待能力,以休闲娱乐和民俗民风及乡土文化为主要类型,现镇山发展农家乐和旅游商品经营的人家共有100余户,其中农家乐接待户43户,年均收入为6万元,旅游商品经营57户,平均年收入约2万元,利用自家老民居进行民族文化展示的4户,平均年收入约1万元,有88户村民入股购买18只钢板船用于生产生活及旅游接待,知名度的不断提高,镇山越来越受众多游客的青睐,形成了颇具规模的休闲旅游接待场所。

镇山村是石板的露天博物馆,在发展旅游的同时,镇山村很好地对石板这一特有文化进行了有效保护,保留了石板建筑的原汁原味,走进村中,进入眼帘得所有民房全是石头砌成,寨门由巨型料石所建,城墙是由规整的石墩建筑而成,屋顶是石板代瓦,墙面是石板镶嵌,院坝及全村所有通道均已方块石板铺设。村民装水的水缸、喂猪的猪槽等用具也是特殊的石头艺术品。

通过对镇山布依文化生态和自然环境的长期保护,在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中仍较好地保持着自身文化的个性和独特的文化面貌,为民族文化生态与自然的整体保护提供有益的经验。

(二)存在的问题

1、村寨的个性和风貌遭到急剧破坏

因离贵阳市较近,旅游开发给当地政府和村民带来了相当可喜的利益,但是随之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格外显著。原有的村寨民居和基础设施跟不上时代的需求,主要是传统农耕方式的人畜共居,卫生条件较差,排污难以解决,环境趋于恶化。加上旅游服务设施不配套,不合乎规范,满足不了休闲游览的需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致使许多村民为了增大接待量,随意增加违章建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他们拆旧建新,致使村寨传统的建筑风貌遭到严重破坏,村寨的保护与村民建设的矛盾突出。此外,民居建筑质量较差,布依族原生文化的环境气氛不浓。

2、体制不顺,难以形成合力

科学保护与开发利用,是一个综合性课题,涉及文物、建设、旅游、交通、环保、水利、财政以及当地政府等许多部门,由于认识不统一,相互沟通少,尤其是建设、文物、旅游三个部门各做各的事,缺乏一个协调机构和机制,难以形成合力。

3、保护措施不力。

遗产保护讲究原真性和完整性,原真性的概念包括物质层次、知识层次、精神价值和社会功能层次原真性,他们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影响。所以要保持遗产的原真性就要把握遗产原真性的时变性、多样性和相对性三个特性,避免由于过度开发而导致原真性的遗失。新的文物保护法也提出了对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保护办法和编制保护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等实施对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将村寨的保护法律化、程序化,突出体现了我国近年来对民族村寨的保护,对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共同保护已经成为比较关注的问题。

二、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规划指导思想

1、以“保护第一,抢救为主,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为基本思路总揽全局,切实保护有价值的文物古迹和特色人文景观,做到整体格调的一致性。

2、正确把握镇山村的历史价值,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改造手段,保持特有的历史文化内涵和延续古实的历史文化脉络。

3、以市场为导向,以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旅游发展为目的,以历史线索为依据,充实镇山村文化名村特色。

4、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加强环境与生态保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古城保护。

5、强调规划的可操作性,为今后古镇古村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具有实际意义的指导蓝图。

(二)原则

1、“整旧如旧”原则。

在分析历史文化遗存现状特点和现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立村寨格局和风貌需要保护的内容,注重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格局和风貌。历史文物和文化古迹的保护,要在其现有的基础上,保持其历史变化的“痕迹”,尽可能地恢复其风格原貌,能保留原样的尽量保留,对破坏严重的历史建筑按原有风格进行重置。

2、“系统保护与重点保护、整体保护与局部保护”的原则。

从宏观和微观上采取多种规划措施,如村寨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调整,人口的疏解,对保护区域规定严格的规划设计要求,对过去建设性破坏逐步进行整治。保持风貌的完整性,保存整体的环境风貌,包括建筑物,还包括街巷、古树、桥梁、院墙、池塘、河流等各个构成因素。

3、周围环境与历史氛围的和谐原则。

重塑文物古迹的历史氛围,历史及民族风貌文化街区周边的建设要在整体上协调风格,从县城格局、建筑群体空间、体量、环境入手,改造风貌差异较大的现代建筑,对严重影响整体环境或是乱搭建的建筑进行拆除。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建筑、街区空间形态和自然环境特色,塑造其风貌的完整性、生活的延续性,还要注意保留它们赖以存在的文化内涵,寻求历史文化与现实发展的和谐共生。

4、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镇山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在加强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同时,更加强调对文化的发掘与展示,用发展的观点对待历史文化保护,在充分尊重历史前提下,对历史遗存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促进旅游业发展,繁荣社会经济,以维护及延续历史环境的社会功能,将镇山村历史文化融入现代文明及发展形态中,使作为文化载体的物质环境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从而将历史文化发扬光大。

三、规划依据与目标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贵州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4、《贵州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5、《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6、《石板镇城镇规划》2001-2016

7、《石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6

8、《花溪区风景名胜总体规划》

9、《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镇山村建设整治规划》

10、《贵州省镇山布依族生态博物馆保护规划》

(二)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按照保护与整治规划内容,结合具体建筑单体,环境景观设计,体现镇山村建筑特色及地方民族特色,将镇山村建设成为集近郊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农业为一体的新农村示范点。

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延续城市文脉,增强城市的文化底蕴,体现地方风土人情,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积极推进特色文化旅游的开发,大力发展旅游经济。

2、经济发展目标:通过本次规划项目建设、规划保护、规划整治,形成以特色旅游为龙头,带动花卉种植、果园及蔬菜经济等相应产业,从而实现镇山村经济快速发展。

3、社会发展目标:通过本项目建设规划整治,使村寨生产、生活、休闲、娱乐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套,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村民生活水平及乡村文明得以提高。

4、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目标:道路硬化率达100%,用电普及率达100%,安全饮用水合格率达100%,电视通讯信息网路基本实现配套,配置必须要的教育、文化、卫生等生活服务设施。

5、生态环境建设目标:清洁能源普及率达100%,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率达80%以上,规划化养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90%,实现垃圾集中堆放清运。

四、保护规划的内容及重点

1、保护镇山历史文化名村的自然环境风貌。

2、保护其城池形态、街道格局,整体地保护及控制空间尺度。

3、划定各级保护区保护等级及范围,制定保护及整治措施。

4、有重点的保护及整治历史街区及地段,局部修复古遗址。

5、结合村寨景观组织,进行网络节点的重整,增加公共场地和绿地,适当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居住环境条件。

五、保护规划实施策略

在保护规划中,依据“保护优先、保护与发展相结合”、“整体保护、突出重点和特色”的苑杂,确保历史文化街区及周围片区的原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对规划区进行分区、分级保护。

(一)分级保护

根据镇山村的历史街区内典型民居及文物保护遗产(武庙)的保护价值及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确定重点保护点的形式和内容,将保护区分为三个等级。

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

1、重要保护点:将镇山村街区内建筑历史久远,保存基本完好,细部特征具有一定历史及艺术价值,突出表现历史街区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重要保护点,包括典型民居7处(上寨5户,下寨12户)武庙1处,石墙1600米,石门1座,活动场所2处,码头1处。

2、保护要求:对重点保护的建(构)筑物予以绝对保护,进行严格维护、修复等设计;构筑物除修复主体外,应确保局部环境的设计与恢复。重要风貌带内要求对外部环境、材质、地面等格局进行整体保护。

(二)重点保护区

1、重要保护区:范围主要包括上寨主要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下寨典型民居周边的重点保护区、城廓重点保护区。

2、保护要求:严格保护传统建筑以及建筑周边的空间布局、群体组合、结构形式、色彩、材料与门窗细部等,在维护、加固、修复、重建中必须按原风貌以“整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控制新建建筑,不得随意进行改建与加建;

对已毁或破损的传统民居及时进行恢复和修缮;

整理、开发加以利用的部分传统民居,不得改变原有结构、材料、色彩及空间组合;

严格保护街道空间格局和风貌,采用石材修补石板道路、台阶及修复水泥砌筑部分,恢复原有风貌特色;

整治电线、天线、门牌、路灯等和户外乱推乱放乱挂现象,拆除户外的水泥台板和水池等,只是不干扰整体景观风貌;

对近年建造的砖混结构建筑,凡妨碍景观的,能改造的予以改造,使其与传统民居建筑群风貌相协调;

(三)风貌协调区

1、风貌协调区:范围主要是指重点保护区周边,以及保护区向西的区域。

2、保护要求: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少数损坏的、价值不高的经审批后可拆除;

新建建筑檐口高度应控制在12m以下,建筑色彩以灰、白为主,里面处理应尽量采用或影射传统建筑特色,避免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和铝板等现代装修建筑材料,并应与周围山体等自然环境相协调;

对风貌影响严重的近现代建筑尽量拆除,不能拆除的则进行外观的改造,以取得风貌的统一;

整治建筑周围的场地和环境,并增加绿化;

六、保护的方式

(一)镇山村历史街区的建筑风貌基本分为三类

1、甲类:具有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多为明代时期建筑,以木结构,石板、破屋顶为典型特征,其中多以2层建筑。

2、乙类:与传统风貌基本协调,砖混结构,水泥或砖石外墙,有较多的建筑细部,2-3层居多。

3、丙类:建筑体量较大,现代材料装饰,外观粗糙,传统风貌不协调,多为近期修建。

(二)按照建筑质量调查也可以分为三类

1、质量好:历史遗存建筑,结构和维护材料保存完整,可以继续使用的建筑。

2、质量中:结构基本完好,经修缮维护可以继续使用的建筑。

3、质量差:结构和维护材料损坏、倾斜、岌岌可危的建筑。

(三)对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方式确定是更具建筑的质量、风貌、层数以及建筑所在的不同地段的要求而进行的,分为保护、修缮、改观、拆除四个类别。

1、保护:对建筑风貌甲类、建筑质量好或中的历史建筑采取保护的措施。保存现在,以真实反映历史遗存,对个别构建加以维修,提出近年加建部分,恢复原有建筑和院落格局。

2、修缮:对建筑风貌乙类、建筑质量中等的历史建筑实施修缮和恢复。保持原有建筑结构不动,更换门窗,添加细部,整饰立面;同事,重点对建筑的内部加以更新改造和结构加固,完善市政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改观:对于建筑风貌较差,建筑质量较好的三层或三层以下的近现代建筑实施改观。主要对其外观实施大幅度的整治和改造,进行外观重新设计,恢复古村古街传统风貌,并健全配套基础设施。

4、拆除:对传统风貌影响较大并难以通过改观进行协调的现代建筑或建筑破败不堪影响景观格局的建筑进行拆除。根据这些建筑形式、体量和位置的重要性,采取拆除重建的措施,对整体地块进行更新建设,以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三章 专项规划体系

一 功能分区

(一)文化遗产保护区(重要保护区)

包括镇山村上寨和下寨的范围,用地共4.1公顷。上寨以古屯墙为界,以武庙为中心,空间领域感比较完整,要保护布依族的人文环境,保持村寨的布局机理,保存民居的建筑特色,恢复屯墙的原有风貌。在北面入口修复村寨标志寨门,整治武庙周围地块,将武庙对面活动操场改建为石板铺装的,具有民俗风情的表演场所,道路为石板路面,绝对保护几处典型民居以及其庭院环境,改善周边环境,并赋予一定的游览内容和旅游服务功能。下寨保护四排民居向两侧延伸的格局,向湖面层层叠落,在此可以远眺湖面的景观视野环境。文化遗产保护区规划以休闲观察和旅游为主,拓展表演场地,修建游船码头,实行水陆联运,组织多种游览活动。

(二)画家村新区

画家村新区选址有如下因素:交通方便;不影响文化遗产保护区的视觉景观;与老寨联系方便;用地有发展的可能。用地位于从石板镇方向来的公路南侧,博物馆的周边地块,距离镇山村寨寨门约200米。人口发展规划按照14%的自然增长率并同时考虑一定的旅游服务人数的进入。规划建设和发展画家村新区时为了未来村寨的发展需要和可能。整个布局既要继承传统布依族石板房的建筑风格和地域特色。新区与老寨之间作为建筑禁建地带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三)生态博物馆资料信息中心

建立生态博物馆资料信息中心是为了收集、整理和研究布依族的生态与历史文化、用于展览、接待和交流活动,同时资料信息中心建筑本生也是布依族建筑文化的体现。资料信息中心位于镇山村西南侧,与重点保护区、画家村形成一条线的布局形态。背山面湖,视野开阔,占地0.59公顷,建筑面积1284㎡。

(四)传统农耕文化保护区

在规划范围内占地最多,分布最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布依族以传统农耕劳作为主,兼有林、牧、渔等副业,粮食生产基本满足自身需要。基本农田正有低洼谷地和山坡旱地,以一年两熟类型为主,以稻作文化为主,主要种植水稻、小麦、玉米、油菜以及蔬菜等,从油菜花开到稻谷飘香,一年四季呈现出美不胜收的田园景观,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布依人还创建了丰富多彩的民俗节日,如农历六月初六布依族的“祭田日”,是除春节以外最隆重的节日,家家户户要到田边祭祖祭神,祈求五谷丰登,此外还有四月初八的“牛王节”等。

(五)生态环境保护地带

为了维护生态博物馆的自然环境,使各功能分区之间有良好的过渡性,在其周边或外围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保护地带,主要以园林绿地和植被抚育为主,以保护村寨的景观特色和控制建设活动等需要。

二、村寨保护规划

建立镇山布依族生态博物馆的目的是为了使布依族文化和自然环境得以长期的保护和利用,特别要重点保护好以占山为载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区使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其价值在于传统特色的山地村落的整体价值,在于其完美的山水、田园与村寨的有机融合所形成的独特风貌,因此规划必须采取分区保护的方法,“点”、“线”、“面”相结合进行全面科学的保护。

(一)“面”的保护

“面”的保护即保护区划,分为绝对保护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三级。规划根据保护内容、现状环境、景观要求等划定界限,便于实施管理。

1、绝对保护区

在整个镇山村的上寨和下寨范围,北寨门到南寨门,从石阶巷到典型民居都要全面保护。以武庙为中心的主要空间尺度保持不变,加固维修老屯墙,拆除周边违章建筑,整治环境,控制各种建筑活动。原有建筑修复或翻建时必须做到“整旧如旧”,建筑材料以石材和木料为主。路面石板普切,范围内的石板座椅、店铺招牌、电杆路灯、果皮垃圾箱等环境小品要古朴小巧,简洁大方。

2、严格控制区

在镇山村的保护范围内,除去典型民居、古城墙、古巷等作为绝对保护区的点外,周边范围作为严格控制地带,从寨门到表演场地,在基本保持传统风貌的前提下,改善和配套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维修码头和侯船休息,同时对现在已建但是与整体环境不协调的建筑要部分拆除或进行立面整治,少量的新增建筑必须采用传统的民居形式和石、木建筑材料、加建的屋顶凉棚考虑建筑空间层次和景观视线的畅通。

3、环境协调区

为维护村寨风貌和景观环境的完整性,防止外部不协调的环境景观对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影响,规划将村寨外围到水库边之间的地带作为环境协调区。原则上以植被绿化为主,可充实必要的有游览设施和环境小品,尺度要亲切宜人,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保护和发展辩证统一,保护不是最终目的,发展才是永恒的主题,我们的责任不仅是要保护好镇山布依族的文化生态和自然环境,而且要让它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性地发展下去,永久地被利用,造福子孙后代,因此我们在重点保护镇山文化区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区,引导村民向新区疏散,达到降低上寨和下寨的人口密度。采取提高居住面积和完善居民功能,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为主。

(二)“线'的保护

”线“的保护主要指道路石巷空间和沿湖岸线的保护。从公共停车场到北寨门、从南寨门到表演场地、从游船码码头到资料信息中心的游览步道,随曲就弯,随高就低,规划道路保持亲切自然的线性,且紧急时消防救护车可直通至南寨门。位于武庙钱一条东西向的石阶巷要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和古朴厚重的韵味,两侧的建筑要维护和加固好,不得随意拆除或重建。

对沿湖的保护要重点考虑水位涨落不同情况,按照生态要求进行绿化处理,重要部位重点美化,选择乡土种树,营造四季景观,禁止开山采石和挖沙取土,防止水土流失,同时搞好环境卫生,维护风景环境的自然本色。

(三)”点的保护“

”点“保护即对镇山村的历史文化估计和有特色的典型民居进行重点保护。

1、武庙

武庙是李仁宇习武的象征,位于上寨的中心位置,是一组三合院建筑,两厢已拆卖,现仅存大殿,石板木构青瓦,五开间歇山顶。95年省文化厅已拨专款对大殿进行了加固维修,规划作为村史成立室或文物资料陈列展览用房,本次规划要求恢复两厢的柱基柱础,表达历史文化已存的残缺美。

2、李仁宇墓

在镇山村正南面的山上,墓碑碑文记载了将军入黔移居镇山的历史,规划要求清理墓冢周围的环境,修筑上山石径,种植松柏、女贞、紫藤等传统的陵园植物,营造庄重古朴的环境氛围。

3、典型民居

对上寨和下寨有特色的典型民居要进行原样整修,并整治院落环境,一般不得改变布局朝向、层次高度、结构材料等,维护原有的建筑风貌,使用性质要与旅游服务功能结合起来,民办官助,政府与房主签订保护责任书,政策上给予扶持,经济上给予优惠,经营上给予指导。

三、交通游览规划

(一)对外交通

镇山村的对外交通比较方便,贵阳至花溪12公里,道路等级较高,花溪至石板镇7公里,路面状况尚好。石板镇至镇山村有2公里的砂石路,规划要求近期按三级柏油路面标准化,道路宽度为6米。

(二)内部道路

镇山村的内部倒库呈口袋状,以步行为主。公共停车场据上寨寨门约200米,在生态博物馆资料信息中心入口处设有小型停车场。内毒游览步道为2-3米,上寨和下寨的石阶巷道要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古朴厚道。沿湖边从游船码头至资料信息中心的道路1.5-2米宽,用本地石材铺装,弯曲转合要自然流畅,亲切宜人。

规划画家村新区同样以步行为主,设置一条4-5米宽的车行道(消防道)可通向码头,内衣依旧是石阶巷为主,保持镇山原有的空间尺度。

(三)游览路线组织

镇山村的游览路线有两条途径,即水路和陆路、水路从花溪水库大坝或天河潭景区出发,在村寨东南游船码头上岸,游人经过下寨表演场,顺着石阶步道依次游览下寨和上寨,在武庙胖的民族风情广场观赏或参与民族风情表演后去资料信息中心,最后返回游船或公路停车场乘车继续游程。陆路来的游客首先先经过画家村新区到公共停车场后,从寨门进入上寨和下寨,再演湖边小径到资料信息中心参观后返程。游客可更具自身加持取向要求来安排水陆游程组合。

四、绿地系统规划

(一)原则

综合利用多种绿化手段,结合原有的历史景观资源特征,突出原汁原味的城市绿化特色。

保护并成分利用原有的自然环境资源,加强自然山体和水体的绿化。

严格保护村寨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更好体现镇山历史文化名村的悠久历史。

(二)现状

镇山村为典型的喀斯特(岩溶)低山丘陵地貌,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海拔1128一1209m,村寨正中海拔为1163 m.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雨水适中,日照充足,冬无严寒,夏无酷暑。

村落人口周密,建筑密度大,公共绿地相对较少,现状绿地面积总量偏少。

镇山村西侧有林场,植被条件较好,很大程度弥补了村落绿地不足,通过周边生态林地履行公共绿地的职能。

(三)规划布局

结合城市特有的地形地貌,规划以”借山理水“的思路,加强城市与自然在景观和环境上的互动,利用周边山体绿化和林地资源形成村寨外围的生态绿化环带,加上村寨规划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及生态保护绿地等,共同构建村寨的绿地生态系统。

公园绿化:在村寨内主要是结合文物点保护范围的划定设置点式绿化体系。形成具有特定内容和形式,配套有一定数量游览设施的绿地,塑造手法上可以突出历史文化或地方民族特色。

道路绿化:强化交通性和景观性主要道路,加强沿路绿化,改善道路景观和环境品质在老城区内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视绿化空间的组织,尽量减少对空气、水体、土壤的污染,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

公共绿化:结合镇山现状建设及保护区划内,在公共设施集中的区域布置新建的广场绿地,充分利用现状街区、街道周围和民居建筑之间的零碎、狭长地,建造小型绿地,提高居民的生态意识,为城市内部的老屋旧街增添绿色的生机。

生态保护绿化:根据建设现代化文明建设的需要,结合村落的特有的地貌资源,突出青山环抱的村镇地形特点,在村镇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森林生态植物群落和游憩为辅的城郊生态公园绿地,构筑绿色生物走廊,打造村镇绿色生态屏障,改善村镇生态环境,保障村镇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

五、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1、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树木,珍贵、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及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2、对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由镇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3、对镇山村内的古树名木应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镇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4、对镇山村内的所有古树名木进行拍照、挂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和负责单位。

5、做好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加强病虫害防治;为防止古树名木的人为破坏,根据实际情况,在古树名木周围加设护栏等防护设施。

6、禁止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干搭棚作架等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禁止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禁止在树冠外缘五米以内新建任何建筑物。

7、对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8、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保护古树名木,遇有可能使古树名木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必须事先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共同研究避让保护措施。

9、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议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成立古树名木管理基金,加强对村寨内古树名木的养护与管理。

第四章 规划实施措施

一、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山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镇山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合理政策管理体系和行政措施,加强镇山历史文化民村的保护与深入研究及科学管理。通过规划及保护,积极发掘历史文物,并登记入册,申报补充为各级文保单位。

二、提倡”政府出一点,单位出一点,私人集一点"的模式,利用经济杠杆的协调平衡作用,吸引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加强宣传,形成全民爱护名村、保护名村、建设名村的风尚。

三、强调保护是公益性行为,而非开发性行为,严禁任何假借保护名义的开发行为和防止对城市造成的开发性破坏。抓紧编制相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通过法律手段监督,完善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的实施。

四、针对居住人口密集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地段、街道的保护及整治,应设立专项贷款,用低于商业贷款的贷款利率,优惠给整治房屋的房主,用于整治及维修。尽量考虑保留老住户、外迁新住户。对于居民私房以政府补贴形式鼓励居民在专家指导下进行维修,而无力自修的居民,则考虑收购和房产置换进行人口外迁,以降低人口密度。

五、结合旅游业发展,对于在民居保护及环境改善方面做得好的房主,政府应优先安排其用于旅游经营及服务。

六、强化镇山历史文化名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保护及管理,在划定的紫线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迁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及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造。

(三)损坏或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及古树名木等。

(五)对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物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七、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宣传,这些地区编制环境保护及整治规划等,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评议,向村民进行公示,经多方论证方可组织实施,并根据不同的整治内容制定不同的规划管理措施,纳入法制管理体系,对于一切违反规划进行的活动,要进行严厉的查处。

八、加强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完善管理法规体系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张家界市历史文化名镇规划保护情况汇报

张家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保护、规划情况报告

张家界市地处长江四大支流中的澧水中上游,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也是少数民族地区,还是革命老区,沉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形成了众多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张家界同时还是国家旅游城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张家界旅游产业正迅速崛起,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保护力度,逐步科学合理的进行开发和利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先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资源及保护与规划现状

1、具有较为丰富的名镇名村古名居资源

张家界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众多,全市共有国家一级文物41件,二级文物173件,三级以上的其他珍贵文物1000余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分别为贺龙故居和湘鄂川黔苏维埃旧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名镇名村古名居资源主要有贺龙故居、杜心武故居、陈能宽故居、老院子、石堰坪土家山寨古建筑群苦竹村苦竹寨古建筑群等。

2、资源具有民族性和独特性

我市是少数聚集区,历史街区、建筑和民居具有浓郁的民族性和独特性,是民俗文化的重要存留载体,具有独特的风貌和特征。

3、逐步加强保护规划的力度

一是加大了保护的宣传,推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古建筑群;二是加强了老城景观风貌的提升,规划十字街-南正街一带及澧水河北岸设立历史景观提升区,保护原有的城镇肌理、建筑布局、历史风貌建筑和空间环境。三是开始做了一些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四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报意识落后

我市仅天子山镇申报了省旅游名镇,我局自2010年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以来,仅慈利县江垭镇申报过历史文化名镇。

2、规划意识和保护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既没有做过系统的保护规划,也没有逐一划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保护区,导致名镇、名村、古名居风貌及格局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和延续,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日渐衰落。

3、古建筑老化严重,保护资金缺乏,保护工作落后 我市历史建筑多为木结构,防火防蛀能力较差,由于年久失修,不少古建筑老化严重,部分已成危房。为有效对古建筑进行保护与利用,需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和维修,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资金相对缺乏,此项工作未有效开展。

4、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

保护传统街道与现在交通需求存在矛盾,另供水、排水、排污等设施均不完善。

三、关于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的保护的意见

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保护必须坚持规划先行 为科学合理地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必须尽快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的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域,合理开发利用。

2、提高意识,加强保护

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方式提高群众以及相关部门的保护意识,并认识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保护、开发和利用对我市旅游发展和当地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其实加强对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的保护。

3、政府主导,建立机制

名镇名村古名居的保护与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投入,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强化政府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为古镇保护、开发和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4、严格管理,合理控制

严格按规划和相关法规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建设项目方案要确保建筑风格与古镇风貌相协调。

5、结合旅游,合理开发利用

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的合理开发利用纳入我市的旅游规划,将丰富的民族文化与旅游文化结合,体现旅游城市的丰厚底蕴。

四、几点建议

1、尽快对我市名镇、名村、古名居资源展开一次全面清理,摸清情况。

2、加大我市名镇、名村、古名居的申报力度。

3、尽快出台《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名居保护条例》。

4、《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名居保护条例》要切实体现规划先行的原则。

第三篇:历史文化名镇规划汇报提纲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汇报(PPT制作)提纲

一、镇域历史文化资源现状情况{历史文化名镇申报材料(不可移

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名目及保护范围)及现状保护情况(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史建筑等)};

二、镇域现有历史文化资源评估(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及资源现状

特点、历史文化价值、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三、规划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

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四、规划保护范围各层级保护要求、措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

开发强度、建设控制);

五、规划保护范围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改造情况及措

施;

六、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PPT制作内容精简,重点突出,汇报时间控制在20分钟为宜。

报专委会审查的成果形式要求:

1.(纸质)文本封面注明:*****稿(如市专委会送审稿);

2.文本扉页需盖委托单位(编制主体)行政章和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章

第四篇: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xx镇的保护与管理,弘扬民族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xx镇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镇古街、古建筑民居、文物古迹、名人故居、旅游景区。

第三条xx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在保持历史文化名镇原有总体布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保养、维修、改造。

第四条xx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管理。

xx市xx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受市政府委托,主持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文体、旅游、国土、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大对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投入,同时,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第六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镇乌镇的义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对名镇保护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表彰。

第二章名镇古街保护管理

第八条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江南水乡特色的xx镇名镇古街,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原有的总体布局、风格和风貌。名镇古街区域内房屋建筑、道路、水系的保养、维修、改造、重建工作,都必须按保护规划进行,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密度。

第九条xx镇名镇古街分为四个保护控制区。

(一)绝对保护区为:xx故居、立志书院、修真观戏台、六朝遗胜、唐代银杏、翰林第、金家厅、宋家厅、张同仁宅、汇源典当、朱家厅、徐家厅、巴家厅、石佛寺、慈云寺、应家桥、福昌桥、通济桥、仁济桥、访卢阁、财神湾、转船湾等。

该区域内的建筑本身和环境均要按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原状、面目及环境,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进行修复,做到“修旧如故”。

(二)重点保护区为:保护文物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以及古镇内有代表性的传统民居区、沿街沿河风貌带。中市、东栅:东至财神湾,南至东市河南岸30-50米,北至翠波桥北80米(包括人民公园)和东大街两侧传统民居,西以市河为界,包括观后街至乌镇大桥段的常新、常丰街两侧传统街市;南栅:西以市河为界,北至乌镇大桥,南至沙汪弄,东至兴华南路西侧传统街市;西栅:东至市河,南至西市河南岸30-50米,西至小环湖岛西端,北至西大街往北100米为界;北栅:东以市河为界,南至常春桥南堍,北至北栅大桥,东西为100-150米的传统民居和街市;其它如转船湾、慈云寺、石佛寺等文物古迹周围半径80米地段。

该区域内严格控制与名镇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项目建设。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建设内容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评审。

(三)一般保护区为:为重点保护区外100米——200米地带;该区内建设项目应与古镇环境相协调,并与保护对象之间保持合理的景观,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9米,建筑功能应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

(四)区域控制区为:保持名镇风貌整体协调所控制的区域。范围为现乌镇镇建成区(乌镇新工业园区除外);在控制区域内的新建筑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xx镇名镇古街分为四个保护控制区。

第十条xx镇名镇古街内的建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改建。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重建、新建的工程,必须先经乌管委根据保护规划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xx管委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按总体规划,xx镇名镇古街建立保护性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由xx管委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此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在控制地带范围内,按规划需要搬迁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xx管委的统一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搬迁和拆迁。

第十二条逐步调整xx镇名镇古街内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

在xx镇名镇古街内严禁新建有污染、公害和其它灾害隐患的企业场所;对现有的污染企业,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三条加强xx镇名镇古街道路保护与交通安全管理。古街内,除了经批准的生活、卫生、消防、市政等特许用车外,其它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加强xx镇名镇古街水系的保护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加固和保养河堤,清除河床淤积,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第十五条加强xx镇名镇古街建设与保护管理,保持其古朴、幽雅和整洁、卫生、美观的镇容镇貌。镇内街道、堤岸、庭院和空地,有规划地种树、种花、种草,美化镇区环境。

居住在xx镇名镇古街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做好安全、防火、防灾工作。

第十六条在xx镇名镇古街的保护与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章建筑及损坏古建筑物;

(二)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镇容镇貌;

(三)破坏、损坏水系设施和造成水质污染;

(四)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

(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文物古迹与名人故居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在xx镇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遗址、名人故居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作物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加强保护。

第十八条重点保护xx故居、谭家湾遗址、“六朝遗胜”明代石坊、修真观戏台及新发现的文物、古迹和遗址。

第十九条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可以向游人开放,并由xx管委进行日常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占有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

第二十一条在xx镇境内进行文物考古发掘,由国家或者省文物考古发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私人建房中,如发现文物,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发掘的文物,全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第二十三条利用名镇古建筑、历史文物、风景名胜进行营业性录像、拍摄电视、电影等,必须按规定报经相关机关批准,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保护管理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私分和非法隐匿文物;

(二)强占或者危害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

(三)破坏、损坏文物古迹建筑、名人故居及其保护设施;

(四)非法复制、仿制、伪造文物;

(五)私自收购和倒卖文物;

(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旅游景区与古建筑民居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旅游景区分为五个保护管理景区。

(一)东栅景区:东至财神湾,南至东市河南岸30-50米(包括景区停车场、餐饮中心),北至甘泉东路南侧,西至兴华路。

(二)中市景区:西至市河,北至卖鱼桥(包括人民公园),南至乌镇大桥,东至兴华路。

(三)南栅景区:西以市河为界,北至乌镇大桥,南至沙汪弄,东至兴华南路西侧。

(四)西栅景区:东至市河,西至小环湖岛西端,南至西市河南岸30-50米,北至西大街往北100米。

(五)北栅景区:南至常春街南堍,北至北栅大桥,东以市河为界,向西100-200米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和传统街市。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旅游景区。

第二十七条各旅游景区周围分别划定保护区,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制定保护管理细则,切实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旅游景区的建设,在保护其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的原则下,可以结合实际和需要,增设相应的服务项目和设施,改善旅游和交通条件。

第二十九条在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和设置,必须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乌管委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在旅游景区的保护范围内,根据景物特点和自然条件,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做好景区内的绿化、美化、防火、防治虫害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xx管委应当对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旅游景区内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统一规划,根据统一管理,合理设置,方便游客的原则,进行布置和建设。一切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乌管委指定地段经营,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缔无证照经营,禁止擅自搭设摊点。

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经营业主,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有关规定,服从xx管委管理,做到明码标价,文明经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在旅游景区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林木、水资源;

(二)破坏损害公共建筑、国家、集体财产和保护设施;

(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携带污染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妨碍游览正常秩序和扰乱游客;

(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必须加强古建筑民居的消防管理。居民在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属个人居住区内需使用生活用火,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在其它非个人居住区的地方,一律不得使用各类明火。在古建筑民居内铺设电气线路和安装用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由专业人员统一进行。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重新安装。

古建筑民居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配齐灭火器材,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古建筑保护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室外地上式道路消火栓。

古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古建筑民居装修应当符合整体规划,不得在古建筑物上堆放、吊挂有碍景区风貌的物品;不得搭建影响景区风貌的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安装影响景区风貌和有损古建筑民居保护的房顶接收设备和其它室外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古建筑民居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古建筑民居的殿屋进行生产用火;

(二)违章建筑和损坏景区风貌;

(三)破坏古建筑民居和保护设施;

(四)妨碍消防秩序和破坏消防设施;

(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乌管委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物品;

(三)罚款;

(四)吊销有关证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项处罚,也可以几项合并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xx市xx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内的各项保护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申报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必须按本办法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已获得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称号但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应按本办法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编制。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资质。

第五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六条 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依法进行保护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其任务是:认真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和环境质量,结合村镇自身的发展要求,研究确定对现存的下述各类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由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因素组成的街巷、场地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空间形态;

(四)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有历史价值的自然遗迹;

(五)具有保护价值的水环境;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体。

保护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确定有效保护措施,对村镇保护和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达到保护和建设相得益彰的目的。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各类保护对象的历史真实性、环境整体性和文化多样性,以最大限度地真实保护和忠实传递历史文化遗产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在科学有效保护的同时,应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坚持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相结合,坚持基础设施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应提高其抵御火灾、洪涝灾害及其他灾害的能力,以实现村镇的可持续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现状调查分析是编制保护规划的基础工作。应通过深入调查,全面把握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基本特征、特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景观特色。

应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现状概况作详细的调查分析,包括区位、人口、村(镇)域面积、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气候、水文地质、对外交通、历史沿革、文化传统等。

应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中的各类保护对象,特别是现存的建构筑物的历史价值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并在适当比例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成历史价值评估图。对现存有历史价值的代表性古建筑,应进行测绘。

第十条 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当前的环境风貌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用地结构、道路交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筑质量、绿化景观、环境卫生和基础设施的配备等,并对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分析。分析成果应在适当比例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中应划定保护区等级(即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外围控制区),明确划定保护范围,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以达到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

第十二条 所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现存的且保存状态良好的各类保护对象及其周边相关用地应列为重点保护区,具体范围依据各自所处的空间关系划定。

第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外的适当范围,以及未划入重点保护区的其他各类保护对象及其周边相关用地应列为一般保护区,具体范围依据各自所处的空间关系划定。

所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如未划入重点保护区的,均应划入一般保护区。

第十四条 在一般保护区和独立的重点保护区周围应划分一定范围设立风貌协调区,以利于与保护区内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与发展的需要,可以在风貌协调区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外围控制区,以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周边的环境特征、生产生活传统,以及保护区内的视域。

第十六条 对各级保护区内的现存建构筑物,应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要求提出保护、修缮、更新、改造、清理、拆除等处理意见和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对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通过修缮、维护等手段,实施有效保护。不得随意迁移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对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如确需在原址重建的,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的历史街巷、场地等空间形态,除负有交通功能外,也是重要的历史遗产,其现有形态应得到充分尊重,在规划和建设中不得随意改变。在有充分历史文献资料支持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恢复到较早的形态。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建设规划中各类用地设置和指标控制,应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必要时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应增设完全用于历史保护的用地类型。

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设置工农业生产用地,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设置工业生产用地。风貌协调区内的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只能安排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

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未来旅游发展的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商业服务业用地。

第二十条 对各级保护区内的现有常住人口数量,应根据保护要求提出控制指标。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应严格控制。当现有常住人口数量超出环境容量保护要求时,应提出搬迁方案。第二十一条 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内的道路交通布局现状应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保护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穿越保护区的现有道路应分别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出交通管制措施,以减小机动车辆交通对保护区的影响。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有机动车辆通行;一般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应有机动车辆通行,但应设紧急情况下消防、急救车辆能够驶入的通道。

如需要时,可在风貌协调区和外围控制区范围内增设机动车道路,以改善村镇交通,满足居民生产生活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规划建设有危害或妨碍对历史文化遗产实施有效保护的设施,也不应有妨碍景观、影响保护区视域的设施。

在不影响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可适当利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和场地形成公共服务设施或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环境应提出控制要求,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和污染源控制。

对现有的各类污染源应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限期治理。

应注重村镇内的公共卫生,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和公厕。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设置垃圾收集点;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

第二十四条 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绿化系统应作整体规划。对现有的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设立标牌和档案。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和防护林地。绿化设计应充分尊重历史风貌和绿化特色。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绿化的植物配置,应全部选用本地植物,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进。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市政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电讯工程、燃气工程,应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统一进行规划,合理安排,有序建设。

给水工程应逐步达到普及自来水的目标。

排水工程应重视污水的排放和治理,规划建设完善的污水排放管网,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雨污分流。

燃气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提倡发展沼气或使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设施均不应妨碍景观和影响视域;所有市政公用管线均应逐步做到地埋。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消防工作应得到特别的重视。除应在不影响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消防站,合理布置消防设施。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的消防栓应采用地埋式或墙嵌式,但应有醒目的标志,并尽可能与绿化、建筑小品布置结合,以避免妨碍景观。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近期整治规划,内容包括:

(一)危旧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

(二)重点保护区内妨碍有效保护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拆除、清理和整治;

(三)一般保护区内妨碍景观、影响视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清理、改造和整治;

(四)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消防通道的清理;

(五)为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需在近期进行的其他整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各保护区内建筑风格、体量与历史环境不协调,但质量较好,有改造余地和可能的建筑物应提出改造的指导意见,使其与历史环境相协调。

对各级保护区内质量较差、无保护价值的老、旧建筑或质量一般的新建筑,应提出拆除后按照与历史环境相协调的方式重建的指导意见。

上述指导意见应包括建筑高度、形体、结构方式、建筑材料、造型风格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整治规划期限为3至5年。保护规划已逾期或不能有效指导保护与建设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续编和报批。

第三章 规划的审批

第三十条 保护规划在提供评审或审批时,其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说明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以及规划目标;

2.村镇概况,历史沿革和演变; 3.村镇的历史价值概述;

4.各类保护对象简介及其历史价值的评估; 5.环境风貌现状的分析;

6.各级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和控制措施; 7.土地利用和人口控制措施; 8.道路交通调整措施; 9.公共设施布局和调整措施; 10.环境和公共卫生控制措施; 11.绿化规划; 12.市政工程规划; 13.近期整治规划;

14.建筑改造与更新的指导意见;

15.基础资料汇编,包括现状调查资料、有关文献和口头传说记录等。

(三)规划图纸

包括区位图、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道路交通现状、环境及景观现状)、历史价值评估图、分级保护规划图、重点保护区定位图、近期整治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市政工程规划图、重点古建筑的测绘图,比例一般为1:500—1:1000;其中重点古建筑的测绘图纸比例应为1:50—1:100。

第三十一条 根据保护规划要求,需要另行择地新建居民点的,应根据《村镇规划标准》另行编制报批村镇规划。

第三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规划,在提交审批前,须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规划,在提交审批前,须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规划区内的各项维护和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并服从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保护规划确定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需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不得擅自修缮和拆除。确需进行修缮的,应认真制订修缮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从严审批。

第三十六条 重点保护区内不宜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力求与保护区内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按《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对在一般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也应从严控制,可建可不建的尽量不建,并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搞好设计和审批。

第三十八条 在风貌协调区、外围控制区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按《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名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应按《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赣建字[2004]6号

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镇山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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