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
为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曲靖市国家机关和全供给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批复》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细则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及配偶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建设局核准后转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1.单位未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2.隐瞒挪用售房收入、租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的; 3.不按规定将住房基金交市财政局代管的;
4.对单位现有职工住房未进行全面清理,情况不清,未明确空房、腾空房处置方案的。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须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以下简称“无房”); 2.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以下简称“住房不达标”)。
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全额集资建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用按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上的;
2.已接受过国家修建房或购房补助费的; 3.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占房的。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情况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
第四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开始时间为2000年9月7日,即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0]136号文件批准日。
在2000年9月6日前已故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机关单位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及技术等级等进行补贴,对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按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所属系列标准执行。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按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岗位以正式聘用的为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不满4年的9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满4年以上的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3.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机关单位标准执行。
4.机关单位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同等标准执行。5.在职职工的职务、职称以申报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6.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级待遇计算住房补贴(离退休时只批准享受专项和单项待遇的除外)。
第六条 住房补贴金额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350元。2.工龄住房补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计算工龄住房补贴,每人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为3.76元。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住房补贴按人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第七条 住房面积标准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职工现有住房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和计算
第八条 住房补贴实行老职工一次性发放,分步支付,新职工按月发放。(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称老职工,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新职工)。1.2004年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
2.2005年发放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 3.2006年发放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 4.2007年发放工龄在10年以下的职工;
5.2008年起开始按月发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240个月发放完毕。第九条 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已故但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受贴职工,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由原单位一次性发放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条 受贴职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发生变动时,从变动次月按新职务给予计算补差。
第十一条 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含非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货币化实施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计算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调入单位不得再计发住房补贴;
2.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部分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应按标准计算其住房补贴,扣除已发放部分后,发放剩余部分,不得重复计发;
3.调出单位执行的住房补贴标准高于或者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住房补贴,尚未发完部分只能执行调入单位补贴标准;
4.若调出单位未执行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应享受的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未领取或未领取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住房补贴计发至调离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为止。
第十三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且符合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只计算暂不发放,待建立婚姻关系或工龄满20年后再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2000年以前(含2000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本细则第一章相关规定的,按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其住房补贴。2001年以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并扣除已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后,按其差额计发住房补贴。其配偶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住房补贴按工龄、职称(职务)享受的福利性质房屋面积等情况计算,与转业干部按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所得相加,超过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的,差额部分补发,未超过的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因婚姻关系(含复婚、再婚)等原因获得实物福利分配性质住房的未受贴职工,若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的,按差额面积发放住房补贴;已发放补贴的职工因婚姻关系获得实物福利分配住房的,多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原取得渠道由单位负责追回返还。
第十六条 对因离婚而造成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职工,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原未享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发生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所需住房消费资金通过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或法院判决财产所得解决。
第十七条 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1.无房职工
一次性补贴额(元)=(350+3.76×95年1月1日前的工龄)×职工相应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住房不达标职工
一次性补贴额(元)=(350+3.76×95年1月1日前的工龄)×(职工相应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350×补贴面积标准÷240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八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单位签署审查意见,职称、职务、工龄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审查认定,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申请表应于单位报送住房补贴预算前完成全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住房补贴。
一、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并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货币化住房分配以后,又因婚姻或其他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的职工,应及时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必须对本单位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数据和情况真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及配偶现住房情况及人数;
3.职工婚姻情况;
4.职工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
5.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收入及已缴财政代管情况;
6.预算外收入情况。
第二十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市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的审批结果,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后,与单位部门预算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预算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按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执行住房补贴年度内,若遇人事变动,其变动情况纳入次年申报调整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麒麟城区以外的,如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也可申请住房补贴,仍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驻外单位应填报《市级驻外单位住房补贴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如所在城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售房、租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单位安排年度预算外收入总额的30%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3.公房上市交易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 4.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市财政局管理,由市财政局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帐户。
实施住房补贴后,市财政局不再安排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建(购)住房资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以后,不得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职工集体购房要坚决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福利分房的优惠政策,不得搞变相实物分房或以任何形式给职工暗中补贴。第二十八条 从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起,除两处或多处占房退房以及调离曲靖城区退房外,其它福利性质房屋一律不得办理退房手续,但可直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经批准在建的新房,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
单位的闲置住房,经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第三十条 受补贴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的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纪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群众监督,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在报送审核审批资料七天前向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及婚姻状况;
3.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4.受补贴职工获得的住房补贴额。
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单位报送审核审批资料;有异议的,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后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群众有权向市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云南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住房补贴办法,经职代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麒麟区、沾益县实施住房货币化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经费由开发区自行负担。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住房货币化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以及补贴的发放等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执行中的问题向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住房货币化工作总结
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及省九届九次会议精神、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县“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确定的四个工作重点,大力加强房地产管理,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园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房产房改工作得到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房地产管理加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抓好房地产市场调研,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一年来为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价情况,我们于6月份、11月份两次深入到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研,并对实际问题认真分析,撰写调研报告。8月份为配合地区的调研活动,我们协助地区抓好了房地产开发课题调研,并按要求提出了相关建议。从调研情况来看,整个房地产开发市场是一种粗放型开发,整体连片的综合性开发还没有形成规模,造成住宅功能不太完善,只是满足居家,没有提高住宅的档次和品位;房价增长过快,已超出人们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必要抑制房价;虽然房价偏高,但房屋的需求量还很大,市场空间很有潜力可挖。
(二)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按年初工作安排,我局对此项工作作了专题部署,确定了整顿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同时加强了对房开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9月份、11 月份分别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及项目巡查检查,重点对房开项目的手续办理情况,预售情况等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督促房开企业完善手续,做到合法经营,诚信为本。通过检查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要求房开企业限期办理和完善建设法定手续,没有发现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认真对待和处理房屋拆迁纠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地有关房屋拆迁及信访法规,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拆迁计划和拆迁规划的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编制了“十一•五”城镇房屋拆迁规划,拟定XX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二是继续开展房屋拆迁规范管理,加强拆迁企业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组织相关人员及动迁人员学习拆迁法规;督促开发企业合理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协调解决拆迁纠纷,6月份拟定了《印江自治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监管办法》,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年拆迁面积1.041万m2,拆迁户数49户;三是认真对待和处理拆迁信访工作。今年共受理拆迁信访案件2件。其中地局交办1件,县城居民信访案件1件。行政裁决拆迁案件8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4件。
(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及危险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有新起色。加强了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问题的探索,通过考察学习外地经验。结合印江实际,出台了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使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有了专项资金储备,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为加强危险房屋的管理,今年成立了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组,并定期开展工作,先后对学校和商场等人群密集地方的房屋进行排查,其中对四中的学生宿舍下发了停止使用通知,确保学生安全。
(五)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有序开展,产权产籍管理更加规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登记过程中,做到严格审批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文明办事,工作效率得到很大提高。全年办理权属登记发证563户,登记面积4.15万m2;办理抵押登记403件,抵押价值8200万元。加强了产权户籍管理,全年装盒归档7200卷。其中:旧证归档1500卷,新证归档5700卷。
(六)房屋租赁管理起步较好。加强了对城镇房屋租赁市场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发证。7月份我局抽调人员进行专项调查,县城共有租赁总数1007户,建筑面积8600m2,年租金收入661.93万元,并发证412户,其它的正在办理中。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稳步推进,新老职工分享改革成果
(一)我县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各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为了保证我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稳步、快速推进,根据《地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讨论稿)》。
(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县情实际,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起草了《自治县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意见(讨论稿)》。
(三)、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增量补贴管理〉的通知》(黔建房改通[XX]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推进住房商品化为目标,在按照《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全面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础上,通过为职工计发增量住房补贴,增加职工住房消费工资含量,提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达到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刺激住房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起草了《县实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四)、采取措施,加快《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发放工作。按照《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规定,放宽房改房准入市场的限制。今年《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发放比去年增加很多。截止XX年12月22日,全年共补办了97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交易建筑面积达8588.1m2,核定土地收益金92968.87元。
(五)、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大力推行房改配套政策。全年批准了3个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及比例。批准了1个单位住房增量补助的基数及比例。批准了4个单位发放住房增量补助。
(六)、切实抓好房改房的出售登记管理工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提供保障。全年共办理房改房出售登记48套,建筑面积达4968.27m2,完成投资176.8908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效能增强,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和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原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规定规范提高了缴交比例,住房公积金归集得到稳步增长。全年住房公积金累计余额为597.1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3%;
住房公积金得到高效利用。在住房公积金使用上,我们立足盘活资产,使其保值增为前提,规范资金使用。全年住房公积金支取总额43.8万元,定期存款480万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2万元,收回逾期贷款及利息23.77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今年4月份省厅派出工作组对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我县对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分配上没有贷款风险准备金,而是将收益摆放在待分配增值收益,没有发现其它违纪违规使用情况。针对提出的问题,我局及时整改,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第三篇:关于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货币化
关于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货币化
补贴档案及数据库管理和审核的通知
各系、部:
根据吉林省体育局文件吉体办字[2009]21号《关于转发加强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档案及数据库管理和审核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档案管理,真正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做到规范、透明、公开、真实、无误,现要重新审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未进行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住房档案和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1.提供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
2.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面A4纸上)。
3.未达标职工住房情况证明。要求提供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承租公房提供产权单位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及建筑面积证明。集资房需提供个人集资款总额、决算综合造价、集资总面积证明或复印原房改档案材料及票据。
4.配偶住房情况证明。要求配偶单位提供有、无分配住房或是否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要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纪检监察部门盖章。如有房需提供住房建筑面积及产权证原件、复印件。集资房需提供个人集资款总额、决算综合造价、集资总面积证明或复印原房改档案材料及票据。如配偶已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5.居住部队住宅,转业到地方后住房没有倒出的,视为有房,需部队提供证明及住房建筑面积。
6.动迁房,需提供动迁协议,动迁前的房产面积证明(原产权证复印件或原产权部门证明)。
7.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8.无房户,提供无房户口复印件,要有职工现户籍住址及无房证明,提供现户籍房证或现住房的权属证明,如户籍产权房证是他人的,需产权单位证明该房的产权人
并确认相符。
9.租房户提供租房证明合同。
10.住双亲或亲属房子的提供其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
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在A4打印纸上报。后勤产业处将于3月15日将《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调查表》送至各部门,请各部门派专人负责发放与收集,统一于3月22日前将材料报至本部后勤产业处办公室孙丽珍老师处,电话85267869,如有遗漏或不明事宜请咨询任庠老师,电话***。
请职工上报真实数据,延迟不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资料,推迟发放住房补贴,不予以补办。
附1:需上报材料职工名单
附2:《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调查表》
吉林体育学院后勤产业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
院领导(5人):田英莲薛继升王连生何艳华李世杰 学院办公室(5人):王健金振文高波李微微鹿培成 党委组织部(2人):许春利徐淑红 纪检审办公室(2人):孟庆宏李天伟 党委宣传部(2人):赵琳琳夏丹 离退人员办公室(2人):刘殿宝李金林 发展战略研究中心(2人):张冬青祝嘉一 工会(2人):张培刚赵玉敏
学生工作处(3人):李欲晓潘海馥李颖 人事处(3人):童勤姜青杨王丽
财务处(4人):游淑洁黄 焘陈宏王永玲
教务处(6人):孙伟刘秋丹沈姝媛王洪海荆玉梅赵金锋 高教研究室(1人):崔越莉
科研处(4人):魏英莉张秀芳石健王洪娟 招生就业处(3人):周彬陈延民宋淑英 保卫处(4人):丁磊力尹增江王玉新张冀
后勤产业处(24人):马国红郑林高杰任 祥李英春
霍胜刚王洪兴赵文斌卢继森张凤龙尹立学王永吉郑秀云王连春王淑香张韧李习伟李辉杨长山杨志明陈凤娴郭忠文苑树文赵一斌
资产管理处(1人):才巨波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2人):李力王钢
图书馆(8人):佟加林孙玉霞吕霞刘俊杰王铁牛
关海龙葛 萍吕丹
研究生部(1人):宋丽媛
体育系(10人):河涌泉鄂树滨臧德喜李明春刘佳
谭士文王铁成门延华崔云飞赵峰
运动系(7人):赵晓光范美艳李裕钢袁林田英彬
郭金荣樊玉杰
武术系(6人):谭炳春方 方牛 飚李荣胡聿杰孙成岩 冰雪系(4人):于立强赵睿孙维民叶 莉
人文系(10人):王月华于 清刘 夏曹 峰张晓军
宋力英王海娟杨吉春郭丹车平平
人体系(11人):刘忆冰马东晓刘志二范业军闫枫冯玉蓉
马国东郭长虹何琳刘娜张俊峰
体育表演系(5人):陈中民毛娟王霞赵红王永超 竞教一系(2人):刘伟勾晓秋
竞教二系(3人):高航毕建明杜海慧 马列教研部(2人):常立飞赫金鸣 杨明实验室(1人): 杨明
附属中专(4人):姜革强张中军刘强周虹 省体校(1人):韩浩
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调查表
第四篇:黄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进展情况
黄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情况
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2000年底,我市出台了《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并于2001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过八年的努力,市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正向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效益好的企业单位推进。截止今年10月底,住房货币化补贴已审批274个单位,补贴对象11133人,补贴资金10112万元,住房分配货币化取得重大进展。
一、主要作法
一是明确住房补贴对象。规定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⑴无房老职工,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建设的住房)的职工;⑵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⑶新职工,即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未分配住房的职工。
二是确定住房补贴发放办法。⑴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 1
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侯计发;对发放年限不足25年的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按其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剩余年限内逐月计发,但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⑵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其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计发,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⑶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4)离退休职工符合条件的,同样享受住房补贴。
三是制定住房补贴计算标准。(1)金额标准。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基准补贴为每平方米160元,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按月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18%计发。(2)面积标准。分四个等级:行政职务为科员及以下、科级、县级、市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分别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75平方米、85平方米、100平方米、130平方米。同时规定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补贴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工龄未满25年的,补贴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
二、主要措施
一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包括禁止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
房和限制企业单位集资建房,从源头上堵住住房实物分配。从2001年起,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自建住房。没有住房的职工,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发放住房补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自筹一部分资金,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应住房来解决住房问题。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计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组织本单位无房职工集资建房,所建住房必须按建造成本出售,不得作为福利房向职工分配。
二是拓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保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位。首先立足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的转化。其次是各单位售房资金在留足20%维修资金后,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再次是财政列入预算拨款。从2005年起,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预算拨付。
三是大力推行市场价减住房补贴出售公房。从2001年起,存量公房向职工出售,统一实行市场价,并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的职工计算住房补贴,其补贴额直接冲抵购房款。作为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辅助方式,这种售房模式效果非常明显,省房改办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多次介绍和推广我市的经验和做法。截止今年10月底止,全市共有1548名职工通过购买公房,兑现住房补贴1802万元。
四是适时调整和完善住房补贴政策。我市职工货币分配
试行方案出台后,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们边总结边完善,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于2002年8月研究制定了《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对职工现有住房以及情况特殊的住房明确分类界定;明确了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和计算方法;规定了职工职务晋升后住房补贴的调整办法以及职工住房补贴核定和发放操作程序等。针对近几年普通房价上涨过快,原有的住房补贴标准相对偏低的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提高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已上报市政府待批。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五篇:瑞安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瑞安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5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含乡、镇机关)公务员、公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原则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财政和各单位财力可能,分单位、分对象、分期、分批、分步实施。
三、政策界限
(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外,另由单位按月给予本人月平均工资12%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存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帐户。今后该职工的住房问题,由其本人通过市场途径解决。
(二)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单位可按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按月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存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帐户。
(三)对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或已参加过集资联建房,以及在公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到货币安置和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且住房面积或折算成住公房面积已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以职工本人名义购买的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或集资联建房转移给不符合住房货币化分配条件的子女,该住房面积计算在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子女,该住房面积不计算在该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而计算在其子女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
(五)对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职工,若住公房未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按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乘以差额面积换算成的月平均工资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计发。若住解困房、集资联建房、微利房(代建房)职工,其住房面积(折算成住公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适当住房公积金补贴。
(六)对原已领取住房困难补助费和已领取购、建住房安置补助经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并属于这次住房公积金补贴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可以享受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同时扣除过去已领取的住房困难补助费或购、建房经费等。
(七)职工家庭在2005年1月1日以后购(建)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购(建)房合同时,可申请、划转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
(八)职工离退休后(包括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不再购(建)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
(九)职工亡故的,在亡故的次月,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十)职工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计提情况计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调入单位在计算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时,应扣除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十一)按规定已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如有职级变动的,从职级变动的次年1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
(十二)住房公积金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当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应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购买商品住房职工的工龄、年龄、住房情况及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轮候制、分期、分批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
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补贴比例×工龄×12。
(一)住房公积金月补贴比例:全市统一为12%。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月平均工资一律按1998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分类标准(即享受住房面积70平方米,适用于一般干部职工;享受住房面积80平方米,适用于科级干部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享受住房面积90平方米,适用于县级干部和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享受住房面积120平方米,适用于地(市)级干部和具有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进行换算。各职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一般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850元;
2、科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000元;
3、县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100元;
4、地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460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申请程序
(一)按规定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二)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后对申请表和职工享受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初步核定符合条件的要测算出住房公积金补贴额。职工的工龄、住房情况、享受面积、补贴额等,应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无异议的再上报审批。
(三)单位应依据审查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然后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审批。
(四)职工在购、建房、退离休或有其他支取情况,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补贴转给职工所在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领取,单位应及时将提取情况反馈到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六、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住房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1999〕106号)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来源:
1、市财政住房公积金补贴专项拨款;
2、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
3、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4、其他收入。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货币化分配之前,必须先按规定处置现有公有住宅,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中解决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编制住房公积金补贴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市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额度,分年列入市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并按规定编制住房公积金补贴财务收支计划,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原来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因组织需要调往企业或从部队转业到企业,在企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老干部,根据瑞委发〔1993〕24号文件规定,其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市财政作出安排。
七、配套措施
(一)职工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后购买的商品住房,发给完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以及已建立而未达到最低规定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的单位,不实施住房公积金补贴。
八、实施计划
根据住房货币化分配原则,按当年市财政财力可能,住房公积金补贴采用轮候制方式,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期分批进行。
(一)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2004年12月底前,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对象为离退休职工。2、2005年1月开始,在职职工按月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全面实施,同时对其2004年底前应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予以逐步解决。
(二)其它事业单位:
可根据单位各自的可用资金到位情况自行安排,也可参照行政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实施计划作出安排。
九、职工应真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表》,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十、本办法由瑞安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