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4.8青西新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4〕3号)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增强新区发展动力和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新区事情创新办、释放活力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坚持公正透明,权责一致,进一步理顺机构职能,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转变行政审批方式,推动行政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行政审批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不断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国内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成本最低、办事流程最简、工作效率最高、体制机制最活、服务水平最优、发展速度最快的区域之一,推动黄岛新区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现行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
调整现行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职能明确、统筹服务、全程监管、督导协调的原则,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职能从区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区行政许可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剥离出来,成立黄岛新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专门负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一口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负责组织、协调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和代办服务工作。
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未经区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纳入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二)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行政审批方式
1.最大限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建立“三张清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对现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最大限度削减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全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已有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明令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建立行政管理“限批清单”,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适应新区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又难以调整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行使。建立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对依法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的省级、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依法公开目录、依据、申报条件和权力运行流程,凡未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2.转变行政审批方式,实行“三个取消”。推动行政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改为备案制管理。推动行政审批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除上报国家和省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上报规定办理外,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能取消的坚决予以取消;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行政审批机关自行设定的办理环节坚决予以取消;对属于不同环节重复提供或与审批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坚决予以取消。
3.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制度。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时,必须向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承诺,行政机关要明确告知其应当承诺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承诺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应对其承诺事项负责,并承担不履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简化市场主体准入行政审批程序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转变企业登记方式。
1.实行“先照后证”。本着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的原则,工商登记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模式,对法律法规虽规定了前置审批事项,但符合工商注册登记基本要件的,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即时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如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资格许可。
2.实行开放式管理。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外、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其他经营场所的,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3.工商登记环节实施“一口式”运行。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收件窗口,按照“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分头办理、同步审批、统一发证”的要求,将工商登记、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险登记、银行基本账户开户等事项,按照承诺件(即办件除外)性质纳入收发件系统运行,限时办结,相关批复、证照统一送达。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四)简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
推进建设项目审批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项目单位合法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规划核准后即可发放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
1.用地中标即可启动规划核准。企业参加项目用地招拍挂,签订中标通知书后即可进场做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可以持中标通知书启动办理规划核准手续。
2.规划许可实行核准制。突出规划服务理念,对符合技术规范和已公开发布的片区指标、参数以及项目具体规划设计指标、参数的,依法核准。减少审批环节,仅对项目单位的用地手续进行审查,对涉及其他部门的所有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3.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实行备案制。改变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方式,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实行备案管理,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审批工作。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豁免制。各大功能区、各镇街、园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定位和总体规划要求,以区块为单位,统一对抗震设防、气象、影响环境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事项进行提前审批;统筹考虑地下空间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人防设置、建筑物高度等详细指标、参数,变“单体把关”为“区域总体把关”。单个项目落户时实行审批豁免,原则上不再办理上述对应审批手续。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豁免审批目录”。
5.实行限时严格验收。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规划、城建、城管、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配合,结合过程监管情况从严掌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不再参与现场统一验收,逾期不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宽进严管”的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强化对企业“告知承诺书”履行情况检查。主管部门应在期限内检查企业承诺书履行情况,对逾期未补齐相关材料或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的、未经依法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及时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或吊销已颁发的审批证照。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引发其他后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主管部门严禁以加强日常监管的名义变相加重企业负担,严禁变相恢复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严禁变相增加审批条件。
2.强化对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针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和过程监管。要特别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制定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要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3.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区工商局牵头,建立健全企业综合诚信监管机制和“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及时收集、梳理、使用和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建立重大失信行为企业和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供应土地、进出口、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适应新区发展要求,立足于“新起点、新市场、新机遇”,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围绕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打破条条框框束缚,跳出部门利益,主动对接、相互协同,服务全局,切实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的关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要正确把握放与管的关系,减少审批事项、转变审批方式和简化审批程序,不等于放任不管,不等于减轻了主管部门的责任,必须做到放管结合,权责同步。各大功能区在管理权限内同步执行本意见。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对照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不折不扣地完成部门内部改革任务;对全区重点突破的改革任务,要认真研究制订操作性强、务实有效的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并经区分管领导把关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衔接、有效推进,改出成效。设立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区监察局负责召集会议,区编委办、法制办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等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协调和督导推进,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和动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交区联席会议研究。
(三)加强督促检查。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区委区政府年度考核,区监察局牵头,区督查考核办、编委办、法制办、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参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落实改革措施不彻底、不到位或变相不改革;以加强监管名义变相加重企业负担或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分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附件
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分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印发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第二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丰政发【2009】35号文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入驻率和办结率,切实对窗口授权到位,坚决杜绝“前店后厂”、“两头受理”,实现在窗口完成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接件、审查、签批、制证、盖章、发证工作,做到在窗口一次性办结,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第三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
辽宁省发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
今年年底前,在我省部分城市有消费投诉、对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认为哪个行政机关的效率太差,均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投诉,到2015年3月,这项工作将在全省铺开。
同时,房产证、驾驶证等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证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得到切实解决,进一步简化办证环节,压缩办理时间。
这是省政府网站昨日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中提到的。
压缩时间办房证、驾证
《意见》指出,重点抓住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率先进行改革,强化事关民生、生态、安全等领域的监管。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按阶段制定审批规范,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切实解决房产证、驾驶证等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证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办证环节,压缩办理时间,为群众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清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分别于2014年10月底前、2015年6月底前公布。
行政审批可代办、预约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作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章”办结,推行“绿色通道”、“代办制”、“预约式服务”等方式,解决审批大厅“只受理,不办理”问题。
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由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改为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联动审批、核发一照。2014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启动实施,2015年3月底前在全省铺开。
网上审批 二维码查询
《意见》指出,加快建立省、市、县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探索推行网上审批二维码制度,实现网上受理,一码查询。公开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及变更信息,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等。将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全部纳入省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审批过程全方位监察。
统一投诉平台
《意见》指出,从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监督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进行评估。建立完善抽
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黑名单制度。
特别是,以“12345”市民热线为载体,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资源,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2014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投诉举报平台试运行,2015年3月底前在全省铺开。
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
《意见》指出,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
第四篇:关于深化产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化产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的要求,持续深化我区产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根据《2018年杭州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推进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二合一‛承诺制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推进桩基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全流程审批时间‚最多100天‛,促进产业投资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早受益。
二、主要措施
(一)深化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二合一”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完成‚二合一‛设计,并承诺‚环评、交通组织、日照分析、幕墙及光污染、泛光照明等依法审批(或进行专家论证),并在办理项目主体施工许可前提交‛后,区住建局对‚二合一‛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复。
(二)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二合一‛获批后,建设单位提供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1/500(范围较大时1/1000)总平面蓝图,并承
诺设计文件和申报材料符合规划相关法规政策及设计规范。
(三)推行桩基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满足桩基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监理和施工企业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已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落实桩基工程建设资金,并承诺上部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可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获得许可后,建设单位可开展桩基施工作业。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宣传指导。区住建局要加强承诺制的宣传告知,提前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内容、标准和要求,以及违反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要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强化指导服务。
(二)强化批后监管。区住建局在办理建设项目主体施工许可前,应检查建设单位承诺的相关工作是否落实、相关内容是否属实。发现相关承诺未落实,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前不予办理主体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现场监管。区住建局应当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规定,以及工地文明施工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控措施,保障桩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产业投资项目均特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产业项目投资审批流程图
2.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二合一‛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2018年8月7日
附件二:
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二合一”
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本单位现已完成项目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二合一‛设计及方案公示,现郑重向杭州市滨江区住建局作出以下承诺:
(一)项目环评、交通组织、日照分析、幕墙及光污染方案、泛光照明等专项设计符合环保、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在办理本项目主体施工许可前提交上述专项设计批复或专家论证意见。
(三)本单位已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建设单位(盖章)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一份由设计单位保管,一份交至规划部门。
附件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书
为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本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对于相关事项有不明之处的,可电话咨询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具体联系方式请至浙江省政务网查询。
(二)申报材料及设计文件需按以下要求进行设计: 1.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市规划局有关文件的规定;
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的要求; 3.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4.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符合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批复要求。
(三)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规划主管部门将对申报材料及设计文件组织抽查。
(四)违约责任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不实,或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与规划许可内容存在矛盾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为建设单位主动撤回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给予补偿或赔偿。
2.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或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视为建设单位主动撤回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给予补偿或赔偿。规划部门将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诚信记录报送诚信信息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设计单位违反承诺,规划部门将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诚信记录报送其主管部门及诚信信息管理部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测的建筑面积等技术经济指标若超过规划主管部门许可的,有关部门将依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建设单位需无条件服从。
5.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将承担因违反承诺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6.日照分析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附件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本单位已知晓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公布的《告知书》的全部内容,现郑重向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共同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保证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市规划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的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建设单位保证提供的申报材料及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且符合法定申报条件。
(三)设计单位保证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一致。
(四)本单位保证提交的建筑设计文件达施工图深度,提交给其他部门及中介机构的设计文件与本次提交的设计文件一致。
(五)本单位已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建设单位(盖章)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一份由设计单位保管,一份交至规划部门。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派出所:
为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03]244号)文件精神,使户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城镇化进程,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度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凡在城市、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主权的单元住宅户、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住的同等待遇。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录用证明;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省就业办签发的《河南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学生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科技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即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往规定办理。
三、加快诚镇及近郊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下放农转非审批权限。城市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城镇近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都市村庄”转制计划安排,协作配合及时办理转户手续,即日起,各地农转非审批权限下放自各县公安局。
以上精神,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在具体工作中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即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又要严格把关杜绝造假,严防借改革之机大开个人方便之门。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