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
商配发〔2007〕492号
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关于2008年输欧盟部分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规定,规范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商务部制定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现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2008年输欧盟部分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签发本地区符合资质标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 经营者出口《公告》列明的输欧盟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见附件1,以下简称中文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见附件2)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见附件3,以下和附件2统一简称英文证书)。
第二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第七条 经营者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4)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见附件5,以下和附件4统一简称申请表);
二、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运输委托书(包括订舱单或其他运输委托凭证)正本复印件;
四、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八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第九条 发证机构按照授权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并审核。第十条 发证机构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中、英文证书申请表中的出口商、发货人名称、商品类别、数量、金额等是否对应和一致;
三、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的审核操作程序: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中点击予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经营者可在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获知审核结果。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发放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自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后,应及时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留存联等装订存档,保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发证机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中文证书在中国海关报关使用,英文证书在欧盟海关报关使用。
发证系统收到中国海关报关验放所使用的中文证书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后,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中文证书对应的英文证书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主动通过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查询已申领中文证书的状态。
对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中文证书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的,经营者提交货物出运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等材料后,发证机构将有关 中文证书电子数据标注为“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第十八条 涉及空运的,发证机构根据经营者申请,凭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
第十九条 中文证书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书有效期为75天。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中文证书不能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当年出运的货物所申领的英文证书可以跨年度使用至次年。
单独更改中、英文证书时,更改后的新证与原证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更改时,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更改适用情况及经营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单独更改中文证书 适用于只对未使用的中文证书进行除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更改(商品编码的更改不能超出其对应英文证书中类别的范围)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6)、中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二、单独更改英文证书 适用于单独更改英文证书中类别、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情况。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7)、英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在审核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更改申请时,应根据更改证书的种类,核对经营者国内、外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后,并经审核程序撤销原证,换发新证。第二十三条 已申领未使用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不得成套撤销。
第二十四条 对有效期内未使用且经营者未申请撤销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将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向欧方发送撤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英文证书的单独撤销适用于中文证书已经报关使用且有中国海关清关反馈记录而单独撤销英文证书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撤销申请表》(见附件8)、英文证书和进口商出具的说明货物在进口国海关被判定类别错误的证明原件及中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撤销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构审核英文证书撤销申请时,应核对经营者国内、外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无误后,经审核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样品出口,或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属于欧盟成员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根据《公告》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向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如遗失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中文证书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书面报告挂失。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原发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凭挂失报告等材料,与国内外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确认相关证书未报关使用后,撤销原证,补发新证。
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存应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许可证局对经营者申领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者在使用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在核实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一)经营者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此类情况是指经营者未使用的中文证书份数比例或英文证书份数比例中的任何一种,达到5%的;
(二)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
(三)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发证机构专门标注为“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
(四)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批货物多次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经营者在申请更改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供虚假凭证的;
(五)经营者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经营者实际经营能力的。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经商务部核定后,可不纳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
一、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条、公斤)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二、核查期内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各类别证面申领总量均低于2000件(条、公斤)的经营者。
第三十六条 对于确系由于进口商临时撤单、自然灾害或交通运输意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经营者因《公告》有关规定被停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发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业务凭证,并经商务部核定后,恢复其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资格。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取消4类《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童装标志,不再对童装与成人装进行折算。
第三十八条 输欧盟2类和39类出口货物单独签发《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第三十九条 《公告》附件2中凡涉及OPT和手工制品的,其经营者须符合有关商协会公布的资质标准。经营者申领的相关中英文证书的使用情况不纳入对经营者处罚的统计。OPT产品和手工制品须申领的许可证书沿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对输欧盟其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仍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文证书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只能在一个中国海关报关使用。
中文证书涉及不同运输方式的,经营者应分别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第四十二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四十三条 一套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中的英文证书可以对应多份中文证书,经营者须一次性申领。对超过有效期不领取的中英文证书,发证机构应单独存档,其使用情况纳入对经营者处罚的统计。
第四十四条 为解决部分中、英文证书中计量单位不一致问题,发证系统将自动在中文证书备注栏打印与其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许可证号和类别号。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表格可从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下载。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中有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略)
2、《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略)
3、《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略)
5、《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略)
7、《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更改申请表》(略)
8、《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撤销申请表》(略)
9、《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0、《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证面内容规范
附件9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出口商:
(1)指出口合同签订单位,应为符合资质标准的经营者(出口商)名称全称。
(2)出口商代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的13位企业代码。2.发货人: 应与出口商一致。3.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 – xx-xxxxxx(1)(2)(3)(1)为年份。
(2)为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机构代码。(3)为顺序号,发证系统自动生成。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45天,最长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5.贸易方式:
指该项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包括: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资企业出口等。只能填报一种。6.合同号:
(1)指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号。
(2)每份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份出口合同,只填报一个合同号。7.报关口岸:
(1)指出口口岸,只允许填报一个关区。(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8.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
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只能填报一个国家(地区)名,不得使用地域名(如欧盟等)。
9.付款方式:
(1)包括:信用证、托收、汇付等。
(2)一份合同采用多种支付方式时(指签合同时已明确的),此栏只填报主要的一种,其它在备注栏内注明。10.运输方式:
(1)指货物报关离境时的运输方式。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运,陆运、海运,空运等。
(2)只能填报一种运输方式。11.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1)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6号的附件2:《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 时管理目录》中输欧盟8种监控类别对应的10位商品编码填报,商品名称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只能填报一个商品编码。
(2)商品编码允许更改,但应为同一类别项下的商品编码。12.规格、等级:
只能填报同一商品编码下的4种不同规格、等级,超过4种规格、等级的,另行申请许可证。13.单位:
(1)指计量单位。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2)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发证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换算成发证系统中的计量单位。
14.数量 指申请出口货物的数量。数量必须与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的数量一致,由经营者自行填写。15.单价
指与第13项“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相应的单位价格和货币种类。16.总值
经营者自己填报。金额总值须与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的总值一致。17.总值折美元
发证系统自动计算。18.总计
发证系统自动计算。19.备注:
(1)输欧或输美许可证号和类别号:填写与已申领的、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相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号码(如CN50123456)和证面中的类别号(如输欧4类)。(2)无须经营者录入,发证系统自动生成。20.发证机关盖章
此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纺织品专用章。21.发证日期
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10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证面内容规范
第1栏 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国家:符合资质标准的经营者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的13位企业代码。
第2栏 证书号码:经营者只须填报进口国代码,用英文大写的简称。第3栏 年度:货物实际出运年度,填报全称,不得简称。
第4栏 类别号:实际出口纺织品类别号,一份证只能填报一个类别号。第5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目的国进口商名称和详细地址。第6栏 原产地国家:已印制,经营者无须填报。
第7栏 目的地国家:货物最终到达的国家名称,不得是荷比卢之外的其他区域名称或组织,如欧盟等。
第8栏 装运日期、地点、运输方式:实际装运日期(年、月),具体港口名称,运输方式。第9栏 备注:
遗失后补发的许可证,在此栏加注原《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号。第10栏 唛头及包装号、包装种类及件数、商品说明:
1、按照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志及包装号;如无唛头,须填“N/M”(若唛头打不下,可另加附页,打上许可证号码,加盖发证机构证章)。
2、商品名称应具体,并标明协调分类制编码。
3、生产厂商代码、名称及地址。
4、加注TOTAL:英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大写。第11栏 数量:按实际出运货物的数量填写。
第12栏 离岸价值:FOB价,以元为单位,小数可保留两位,币别应与发票一致。
第13栏 有关发证机构证明:发证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发证日期(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发证机构盖章;在许可证局备案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手签姓名。
第14栏 有关发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国家:发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地址(系统已设定,无需输入)。
证书名称栏: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打印在此栏。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75天。
第二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配发[2005]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和《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细则》及相关规定,商务部制定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商配发[2005]37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受理 第三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审核 第四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五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更改、退证与遗失的处理 第六章 空白证书、签证章和许可证档案的管理 第七章 其 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和《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在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103号公告)、《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87号、104号公告)、商务部2005年第49号公告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82号公告所列货物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审核签发情况;负责对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数据及其在国内外海关的清关数据的监控及核查,协调和处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业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需要验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真伪;调查并根据受权处罚违规发证行为;通过海关联网核查热线,为经营者提供通关服务。
第五条 本规范所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包括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五联,见附件1)、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2)、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五联,见附件3)、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4)、输欧盟手工制品证(一式五联,见附件5)、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6)、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7)、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见附件9,以下简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者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在中国海关报关;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在欧盟报关。经营者出口《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在中国海关报关;凭电子数据在美国海关报关,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备查。
经营者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和《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以外货物时,持发证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签发的相关证书报关。
第七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实行两级审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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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受理
第八条 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受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事宜。接受经营者通过书面或网上递交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请。
第九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网上申请(事后递交)和书面申请(事前递交)都需递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申请表、输欧盟手工制品证/产地证申请表、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申请表、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申请表、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申请表或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及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以上申请表一式两联)。经营者在许可证局网站上下载相关申请表,进行填写、打印,并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
二、有效的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的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审批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文件材料。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各发证机构发现上述材料有误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经营者做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网上申请
一、经营者网上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前,应到各发证机构办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经营者此前已经办理的用于网上申领许可证的电子钥匙适用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办理)。
二、经营者网上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时,应登录许可证局网站,点击网上企业申领链接,进入许可证网上申领平台,点击“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系统”,根据出口合同内容,按要求如实地在线逐项填写、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
三、经营者可以对尚未上报的申请表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如需对已上报的申请表电子数据内容进行更改,应在申请被审核通过之前在线提交撤销申请并通知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即将申请表作同意撤销或退回操作。
四、经营者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可通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系统查询发证机构网上初审的结果。审核未通过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申请表电子数据并再次上报;复审通过后打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书面申请
经营者递交第九条要求的文件材料。此时经营者递交的申请表应为从网上下载、打印并自行填写,并加盖了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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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审核
第十二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网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系统,及时审核经营者网上提交的申请。
第十三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网上申请的审核
对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申请,各发证机构经办人点击“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申请,须在“审核意见”一栏详细注明理由后,点击“不予通过”(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书内容规范见附件10,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书内容规范见附件1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书内容规范见附件12)。
第十四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书面申请的审核
各发证机构经办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不予受理的理由;若申领材料存在非关键或不改变申请性质的可当场更正的错误时,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对当天所签发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因对其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核对,审核无误的电子数据应立即点击“确认发送”,确保电子数据可以传至国外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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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六条 对于发证量大的重点纺织品出口口岸,相关发证机构可酌情考虑允许具备打印条件的出口企业自行打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除外)已通过发证机构审核的各类纺织品证件。
自行打印证书的企业领证时,要将打印完好的证书和第十条要求提供的材料递交发证机构审核盖章。发证机构应严格对自行打印企业空白证书、证书号码段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并将自行打印企业名称、地址和操作细则等报许可证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对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原则上由各经营者指定并报发证机构备案的领证人员申领。
网上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领证人员凭申请表、本人有效证件以及第十条要求提供的文件领取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书面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领证人员凭申请表第二联和本人有效证件领取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领证时,须在相应的“企业领证登记表”上注明领取日期并签名。
第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对经营者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文件材料与许可证证面内容审核无误后,签发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规定:“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
根据《中美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美国从中国进口纺织品,属于进口者自用的非零售产品,无论价值多少,及作了适当标注的、金额等于或少于800美元的商用样品,美国海关不予限制。
欧盟对于样品的规定见欧委会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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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更改、退证与遗失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对已审核通过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不得在证面上做任何更改,如有变更事项,一律撤销旧证,办理新证。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已领取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如需退证或换证的,必须向原发证机构退回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从许可证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退、换证申请表,填写表格并加盖行政公章。网上申请者还须在线填写退换申请后进行网上提交,发证机构按以下规定做相应的撤换证处理:
一、撤销未使用的全套证书 适用于全套证书都未报关使用的情况。
二、更换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适用于只对未使用的临时出口许可证进行除出口商、发货人、国别、数量、总值、类别以外栏目的修改,而对应的输欧、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输欧手工制品证)不变的情况。
三、单独更换输欧、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 适用于临时出口许可证已经报关出运,而更改输欧、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输欧手工制品证)的情况。企业应向发证机构提交中国海关报关单和撤换证申请,发证机构核对企业在中国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无误后,撤销旧证,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如有遗失,经营者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国内报关口岸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对国内外海关电子数据,确认相关证书均未使用后,作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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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空白证书、签证章和许可证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发证机构应认真核算每的空白证书需求量,按要求填写《空白证书征订单》(可在网上下载),合理上报征订数量。各发证机构的空白证书不得相互借用,如空白证书使用数量不足,应提前二十天填写《空白证书征订单》,提出申请。使用空白证书时应注意提高使用率,减少浪费。
第二十五条 各发证机构对空白证书与签证章的管理实行处长领导下的专人负责制。实行专柜、专库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各发证机构立卷归档的证件材料必须完整,归档的方式可根据证书种类按许可证件号或流水号进行归档,也可按证件打印日期或其它有效方式立卷归档,但上述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以保证该项制度的稳定性。
立卷归档的档案应使用专用档案盒(或袋)统一封存。档案盒(袋)上须填写证件卷号、证书种类、起止编号、起止日期、总份数及经办人姓名。
各发证机构应及时完成本单位所签发证件的立卷归档工作,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一的证件档案全部入库。
第二十七条 空白证书、签证章和许可证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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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对输欧盟和土耳其其它纺织品证件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凭企业递交(书面申请事前递交、网上申请事后递交)的出口合同、相关申请表(包括《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申请表》、《输欧盟手工制品/产地证申请表》、《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申请表》、《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申请表》、《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申请表》)及文件材料签发相应证书:
一、对不占用许可数量的2类、7类、20类和39类手工制品签发输欧盟手工制品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5H类手工制品(附件9),只签发输欧盟手工制品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证面第4栏应标注5H),不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依据欧方签署的OPT产品证明签发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三、对输欧盟十个类别以外的产品签发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四、对输欧盟丝麻制品签发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
五、对输土耳其各种产品,按原规定签发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和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
六、发证机构凭输欧盟手工制品证和OPT产品证明为企业签发与之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OPT产品出口不计入企业出口业绩。
七、对于持有其它国家(地区)原产地证,从中国海关出口到美国的相关纺织品(《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产品),发证机构凭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和企业申请,签发与之相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并将原产地证和企业申请(复印件)及处理情况每月向商务部备案。这部分出口将不计入该企业的出口业绩。
第二十九条 证书和签证章的使用及管理
一、签发输欧盟各类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输欧盟手工制品证)、输美各类证书(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美纺织品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全部使用红章(直径42MM);
二、签发欧盟115类使用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签发十个类别以外的输欧盟丝麻制品延用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使用红章(直径42MM);
三、签发输土耳其纺织品和丝麻制品延用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和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使用原欧盟印章(蓝色,直径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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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第三十一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三十二条 一套输欧盟、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可以对应多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一次性申办并领取。对超过一个月不领取的证书,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在初审及复审时,必须检查输欧盟、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和发货人名称、总数量、总金额等关键项是否对应。
第三十四条 为解决《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部分货物计量单位与中国海关不一致问题,与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由系统自动在备注栏打印“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号、类别号、数量、单位、单价和总值”。
第三十五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公历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公历的12月31日。需延期的,应撤销旧证,办理新证。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申请表(表样略)均可从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teniu.cc50123456)。
(2)类别号:填写与已申领的输欧盟或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相对应的许可证中显示的纺织品类别号(如输欧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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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
I 《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
日期:2005-9-19
来源: 中国服装协会资料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二条 商务部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外国投资管理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规划财务司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以下简称出口数量)招标方案,包括:
1、确定招标类别、招标数量和招标时间;
2、制定投标资格标准并核定投标企业资格;
3、确定中标保证金的缴付比例;
4、其它需要在招标方案中明确的事项。
(二)发布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三)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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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数量以及数量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出口数量使用情况;
(六)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拟订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招标管理相关的各类电子证书的统一格式,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明书》、《招标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明书》等,并进行有关证书的电子传输和核查;
(五)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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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企业上交的出口数量,收回无法使用的出口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受理、批准企业出口数量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七)检查、监督企业的出口数量、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八)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项。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
第六条 投标资格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规定时段内在所投标类别上有对全球市场出口业绩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前款规定的时段和出口金额标准由招标委员会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第七条 投标资格审查
(一)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厅(局)(以下统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初审,地方中央企业由所在地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招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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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审核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计算采用商品10位码)为基准。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招标委员会在指定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和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高价标书均视为废标。
第十一条 投标数量
为了防止中标数量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低投标数量,并根据投标企业出口金额大小进行分档,设定各档企业的投标数量上限。
前款规定的最低投标数量和分档标准及投标数量上限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低于最低投标量或高于投标数量上限的标书视为废标。
第十二条 投标方式
服装——牛仔裤为您提供最新消息 IV V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标、评标等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主持,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第十四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企业主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送达两份以上(含两份)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四)其他根据本实施细则应被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出口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
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出口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出口数量。企业中服装——牛仔裤为您提供最新消息 V VI 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对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向中标企业发出正式中标结果。
第五章 中标金
第二十条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一)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以到帐日期为准),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无论中标出口数量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二)招标各批次各类别中标价格最高的10%的企业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的100%,其余中标企业的中标保证金比例为30%。中标企业必须将同一招标批次的各类别中标出口数量的中标保证金一次性交齐,不允许中标企业放弃部分中标类别的出口数量,而只缴纳剩余部分中标类别出口数量的中标保证金。
(三)企业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数额的中标金余额,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式发出《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明书》。
服装——牛仔裤为您提供最新消息 VI VII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应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六章 出口数量的上交、转让、受让和收回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本中标出口数量通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出口数量的时间不得迟于出口数量当的7月31日,上交出口数量不计入浪费数量。
招标办公室在7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出口数量,其中已交纳相应中标金的,可予以退还,但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可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出口数量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进行转让,也可以在交纳中标保证金后进行转让,剩余中标金由受让企业在使用出口数量时交纳。
第二十六条 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出口数量转受让的申请以电子方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受让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当根据需要设立新的出口数量调剂机制时,按商务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上交的出口数量,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出口数量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电子《招标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明书》定期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出口数量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出口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的出口数量,在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业以电子方式发出《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明书》,并以电子方式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中标企业必须于出口数量当10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出口数量的100%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出口数量,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出口数量的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服装——牛仔裤为您提供最新消息 VII VIII 浪费出口数量。
第三十一条 对收回的、上交的出口数量以及其他剩余出口数量,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出口数量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商务部核准并下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核发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还须同时依据由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式发出的《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明书》或《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明书》。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招标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按照《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
(二)以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招标工作的行为;
(三)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行为;
(四)其它故意破坏招标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出口数量有效期截止日之前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出口数量,视为被浪费的出口数量。
对中标出口数量浪费率<5%的企业,免于处罚;对5%≤中标出口数量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服装——牛仔裤为您提供最新消息 VIII IX 下一年该类别商品投标资格;对中标出口数量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下两年该类别商品投标资格。
中标出口数量浪费率的计算公式为:
已交100%中标金但未使用的数量+收回中标数量*20%
中标出口数量浪费率=----------------
中标数量-转让数量+受让数量-上交数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用于收取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具体事务委托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办理。开户行和帐号信息由招标委员会在招标公告中发布。
第三十七条 纺织品出口数量招标的公告、通知等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未经商务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与纺织品出口数量招标有关的规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服装——牛仔裤为您提供最新消息 IX
第四篇: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对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六条 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审核如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二、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企业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条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自行失效。需要跨使用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第十四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出口许可证更改、延期申请时,发证机构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退(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和出口许可证原件以及本规范所列第五条相关材料,并经审核程序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对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或延期时,在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以下简称发证系统)中删除原证,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对已部分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或延期时,应核对出口许可证第一联背面的海关验放签注栏中的验讫数据和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在发证系统中核销已使用数量,按所余数量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如遗失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凭经营者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后,撤销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出口许可证的更改、延期和遗失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和“换证”、“延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
第二十条 商务部对发证机构进行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受理该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调整前已发放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办理更改、延期或遗失手续的,由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受理。
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
名和密码登录发证系统。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发证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出口许可证留存联”(第四联)等材料装订存档,保证出口许可证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档案保存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第743号)和商务部《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商配发〔2003〕475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与输美认证工作程序
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与输美认证工作程序
1、意向申请
2、认证文件的索取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
4、体系的运行
5、产品的型式试验
6、内部审核
7、初访
8、正式申请
9、受理申请
10、审核组的组成11、文件审核
12、现场审核通知单
13、现场审核
14、审核报告
15、批准程序与获证后的日常管理
1、意向申请
凡生产日用陶瓷(包括日用瓷器、日用炻器、日用陶器以及有可能与食物接触、能盛放液体性食物的陈设艺术陶瓷)的工厂,在有出口经营计划的前提下,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的意向;
凡已获得“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在有出口美国的经营计划、或已签订输美日用陶瓷外销合同的前提下,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输美日用陶瓷认证”的意向。
意向申请可通过电话、信函、或直接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请等多种方式。
2、认证文件的索取
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意向申请后,向工厂提供申请书、《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审核要求》或《输美日用陶瓷生产厂认证条件》及相关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向工厂介绍有关操作程序及要求: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产品的型式试验;
体系的运行时限;
体系运行效果的内审;
审核的费用开支情况等相关政策和必要的准备工作。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
工厂在意向申请后,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要求,编写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的基本结构和层次一般为:
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
作业文件(制度、规程、计划等);
质量记录;
4、体系的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要求:
工厂所有与质量管理和铅、镉控制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全面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和铅镉溶出量的控制工作;
形成必要的质量记录;
体系运行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在三个月的运行时间内,要至少开展一次质量管理或铅、镉控制有效性的内审,并形成内审报告。
5、产品的型式试验
工厂正式提交质量许可或输美认证申请时,必需提交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工厂必须将申请许可或认证产品的代表性样品送经CNAL认可或经计量认证的陶瓷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受理型式试验申请的陶瓷实验室须按照实验室的工作程序和有关的检测标准对委托样品的外观、理化性能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申请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的工厂的产品,其外观、理化检测结果必须符合相关产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指标要求;铅、镉溶出量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限量要求。
输美认证产品的铅、镉溶出量必须符合美国FDA现行的限量要求。
6、内部审核
在规定的运行时间内,工厂组织一次内审。
内审依据主要是:
《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审核要求》或《输美日用陶瓷生产厂认证条件》;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客户的要求;
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或经过分析确定为潜在的“不符合项”,工厂在正式申请前应制订并采取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已存在的“不符合项”在随后的跟踪验证中已证实被纠正;
潜在的“不符合项”得到有效的预防。
根据内审和跟踪的结果写出内审报告,提供给检验检疫机构。
7、初访
初访主要开展的工作和目的:
与工厂举行一次简短的会议,介绍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宣传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初步了解工厂的基本情况、生产设施和设备、产品的质量控制效果、生产工艺流程的范围;
帮助查找工厂在质量管理和铅镉控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便在正式审核前
得到纠正和预防;
初步了解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果和铅镉控制情况,以便为工厂是否可向深圳检验检疫局提出正式申请提供参考意见;
初访时,工厂可请初访人员对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看文件的结构和内容是否满足了《要求》或《条件》的规定,适当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工厂及时修改;
初访人员根据初访的结果,在确定审核组规模、审核组长的人选、审核时间的安排等工作环节可向直属局提出建议,以便审核工作得到顺利、有效的开展。
8、正式申请
正式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文件及必需的工厂资料,包括: 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企业内审报告;
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艺流程图;
简要的企业生产区域平面图;
出口产品质量统计与分析报告(复审时提供);
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申请输美日用陶瓷认证的申请资料:
《输美日用陶瓷厂认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输美日用陶瓷厂认证条件调查/审核表》(一式三份);
经工厂盖章、符合FDA要求格式的中、英文输美认证工厂的厂名、地址、邮政
编码的确认件;
申请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企业内审报告;
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艺流程图;
简要的企业生产区域平面图;;
铅镉检验统计与分析报告(复审时提供);
《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9、受理申请
深圳检验检疫局化矿与鉴定处接受质量许可证或输美认证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初步审查工厂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是否基本符合《要求》或《条件》的规定。
10、审核组的组成审核组由审核组长和陶瓷认证评审员组成;
必要时请陶瓷技术专家、有关领导参加;
审核组的规模取决于:审核的目的和范围、审核组成员的经验程度、产品生产过程的复杂程度等;
复审换证时可比初次审核时适当减少人天数。
11、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的目的:
判定工厂提交的资料是否满足申请程序的要求,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评价文件的结构和内容是否满足《要求》或《条件》的规定;
对文件的疑点或不当之处作记录,作为制订审核计划和现场审核的依据; 必要时,作出文件审核报告。
12、现场审核通知单
审核通知单是审核活动日程安排的指导性文件,确保审核工作有计划、规范地、按时完成;
审核组长在文件审核的基础上,与审核组各评审员的沟通,根据审核员的经历、被审核厂陶瓷生产的复杂程度、规模、申请认证的类型等情况,制订审核通知单。
13、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包括:
见面会;
现场审核的实施;
审核组内部会;
编制不符合项报告;
编制审核报告;
与被审核方领导交换意见;
总结会等。
14、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是审核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审核形成的正式文件,是能否对被审核工厂颁发“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或“输美日用陶瓷厂认证”的重要依据。
审核报告一般由审核组长起草和填写,也可由审核组其他评审员代为起草和填写,但审核组长对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核报告应如实地反映审核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结论客观公正。
审核过程中因发现“足以决定不推荐发证”的“严重不符合项”,而被审核工厂也同意提前终止审核工作的,可写出比较简短的审核报告。
对于初访,只向工厂提出问题,不必写出综合性的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应发放到深圳局主管部门;
输美认证的审核报告呈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批准程序与获证后的日常管理
质量许可证批准程序
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领导批准 发放质量许可证 公告 日常监管及获证工厂情况变更的控制 复审换证 企业应在《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审换证; 深圳检验检疫局制定《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获证工厂复审换证的工作计划; 对逾期未按规定提出复审换证申请的企业,应注销其许可证编号。 复审换证的申请工作程序与新申请程序相同。输美认证批准程序 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领导批准 向国家认监委报送 向FDA传递认证名单 网上公布与查询 颁发输美陶瓷厂认证证书 日常监管及获证工厂情况变更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