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万科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投标、拍卖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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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用地投标、竞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绪言
第一条
目的:鉴于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日渐规范,通过招投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正成为取得项目用地的重要方式,为推动和规范这两种项目用地取得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依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度》制定。第三条 范围: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一线公司。
第四条 职责:本办法由企划部和集团法律室联合制定,由企划部负责解释、修订、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集团公司: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线公司:指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 企划部:指集团企划部
公告:指当地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发布的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公告
最后日:指投标截止日/竞买申请截止日(在没有独立的竞买申请日时为拍卖日)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六条
一线公司应密切留意当地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布公告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在获知公告或收到土地投标/拍卖邀请书的当天,及时领取标书格式/竞买申请书、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等招标/拍卖文件。
第七条
自公告或收到邀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一线公司应做出是否参加投标/竞买的初步决定,同时报送企划部。
第八条
初步决定参加投标/竞买的,应在决定后三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企划部:
(一)投标/拍卖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标书格式/竞买申请书等招标/拍卖文件
(三)参加投标/竞买初步分析
(四)拟需要的资金额度
第九条
企划部在收到参加投标/竞买的决定和相关资料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抄送集团领导、集团总经理办公室
(二)联合集团财务部、法律室,成立项目发展工作小组
(三)知会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安排,了解资金保障的可行性
(四)协调集团其他职能部门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条
项目发展工作小组成立后,依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度》第二条规定进行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对初步决定参加投标/竞买的地块,一线公司须及时进行现场勘察,核实三通一平等情况,并对该地块有无设立抵押等法律形态向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发现土地现状与公告内容或者邀请书内容不符的,或者对土地现状有其他异议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拍卖人(拍卖公司)或者拍卖委托人(地方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第十二条
初步决定参加投标/竞买后,一线公司应立即组织人员完成项目论证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参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指引》。论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法律风险分析
3、市场分析
4、投资收益分析
5、竞争对手分析
6、项目综合评价及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影响 论证报告不应涉及以下内容:
1、投标/竞买策略
2、投标/竞买可承受价格、最高投标价或最高应价
3、参与投标/竞买的基本态度
4、筹措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
根据前期调研评估结果,一线公司应在最后日十日前确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买。第十四条
确定参加投标/竞买后,一线公司应参加招标人/拍卖人(拍卖公司)或者拍卖委托人(地方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答疑会,完成《×××地块投标/竞买策略分析报告》。
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加投标/竞买的理由
2、投标/竞买策略
3、投标/竞买可承受价格、最高投标价或最高应价
4、参与投标/竞买的基本态度
5、筹措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确定参加投标/竞买,一线公司应在最后日七日前备齐下列材料并以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企划部:
(一)召开项目听证会申请
(二)已填写的投标书/竞买申请书样稿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地块投标/竞买策略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企划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需完成以下工作:
(一)组织项目发展工作小组对项目资料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送集团领导。
(二)组织召开项目听证会。
第十七条
项目听证会的组织、召开、评议等程序按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执行,但最迟应于最后日四日前召开。
第十八条
项目听证会只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议,并对是否参加投标/竞买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地块投标/竞买策略分析报告》由集团总监级以上领导审阅,并于会下决定参加投标/竞买的策略。
第二十条
一线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结算中心放款业务规则》做好借款申报。企划部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但最迟应于最后日三日前确定资金准备情况,并通知一线公司。第二十一条
一线公司决定参加投标/竞买后,应在最后日两天前准备好保证金与参加投标/竞买所需的文件,包括:
1、标书/竞买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5、招标/拍卖公告或者邀请书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前期调研评估结果决定放弃投标/竞买或已通过了项目听证会但因各种原因放弃投标/竞买的,一线公司应于三日内完成放弃投标/竞买的分析报告报送企划部。企划部根据实际需要报送集团领导、集团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人或者拍卖委托人更改公告内容或者招标邀请书内容的,一线公司应将变更内容报企划部,已经将填写好的投标书/拍卖申请书样稿与项目分析报告报企划部的,应在三日内提供维持、变更投标书/竞买申请书或者放弃投标/竞买的建议与理由,企划部应在最后日三日前作出是否变更投标/竞买申请书或者是否参加投标/竞买的决定报集团领导审批,并通知一线公司。
第二十四条
对决定参加投标/竞买的地块,一线公司应密切关注投标/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对违法现象须及时向招标人/拍卖人、拍卖委托人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异议,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中标或者竞买成功的,一线公司应按规定及时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招标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付价款,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或者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向企划部提交关于投标/竞买成功的分析报告。
若投标/竞买失败,一线公司应在获悉招标结果后或者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向企划部提交关于投标/竞买失败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听证会或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参加投标/竞买的,一线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停止投标/竞买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因全部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最低中标价)等原因而宣布招标无效的,或者拍卖人因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最低成交价)等原因而宣布停止拍卖的,一线公司应关注招标人/拍卖委托人、拍卖人是否决定再次招标/拍卖;获悉再次招标/拍卖的,应及时报企划部并提供是否再次参加投标/竞买的建议与理由,有关程序按第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标底/保留价被泄露等原因,招标人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的,或者拍卖人终止拍卖的,或者委托人撤消委托拍卖的,一线公司应对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与时间继续跟踪,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企划部。
第二十九条
一线公司应将投标书/竞买申请书等与投标/拍卖有关的资料备份,并存档保存。第三十条
最后日距离招标/拍卖公告发布日不足二十天的,一线公司最迟须在最后日七日前将第十五条所述材料送达企划部,企划部最迟须在最后日四日前召开听证会,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期间相应缩减。
第三十一条
项目论证报告为公司绝密级文件,任何知情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私自向他人传阅,非知情人员若工作需要获知报告内容的,必须取得一线公司总经理或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地块投标/竞买策略分析报告》及其内容的传阅范围仅限于集团总监级以上领导、一线公司总经理层、企划部第一负责人和参加投标/拍卖当事人。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可根据集团公司发展和行业环境变化需要适时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三月
第二篇:万科招投标管理办法
万科招投标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万科集团工程招标管理,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在保证项目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低价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万科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
3.职责
3.1万科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成本管理组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解释、监督检查。
3.2万科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进行招标工作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方法与过程控制(包括总则、合格承包商数据库、招标工作程序、其他规定)
4.1总则
4.1.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委托的招标,其中金额(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和所有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作单位。工程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
但下列情况除外:(1)金额(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可按照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经填报《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报公司招标工作小组批准后确定承包单位;(2)某些已经过集团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工程;(3)某些地方政府垄断工程。
4.1.2工程招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4.1.2.1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4.1.2.2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4.1.2.3事前预算原则:施工类工程在招标前,应先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底;不提倡在无标底的情况下,进行费率招标。
4.1.2.4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严格的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才有资格参加项目投标。
4.1.2.5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的中标单位应是在满足招标综合要求的前提下,报价较低且合理。
4.1.2.6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间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4.1.2.7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的公正与效果。
4.1.3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划分
4.1.3.1招标管理机构
◆公司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至少包括:总经理(可作授权)、副总经理或总监、成本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项目部经理等;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一线公司任命;招标小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工程招标的执行部门主要包括工程管理部与成本管理部,两部门应分设招标职能岗位,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操作。
4.1.3.2职能划分
◆工程管理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预审,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编制招标文件,发标,评技术标,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并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以及
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在上述各阶段的招标工作中,以工程管理部为主持者;
◆成本管理部的主要职能:编制标底,接标,主持开标,评经济标,主持谈判在上述各阶段的招标工作中,以成本管理部为主持者;
◆项目部的主要职能:提出详细的招标要求(如承包单位、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和技术要求),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主要是会审工作),并督查招标工作的进展。
4.2合格承包商数据库
4.2.1合格承包商是经各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管理部主持合格承包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所有项目的招标都须从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选择投标单位。
4.2.2合格承包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4.2.2.1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
4.2.2.2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4.2.2.3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
4.2.2.4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2.2.5近三年与万科无诉讼。
4.2.3对未列入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的投标单位,应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考察,考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属不同部门),考察结束后填写《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查合格后列入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
4.2.4合格承包商资格评审
4.2.4.1合格承包商资格(并非终身制),每隔一定时间应对其进行重新评审、调整。
4.2.4.2对于签署承包合同的承包商,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项目部协同定期对其履约情况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内容为承包商工作质量、进度、配合情况等,评审结果经招标工作小组审查后作为该承包商综合记录。
4.2.4.3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承包商的评审情况决定该承包商是否在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保留。
4.3招标工作程序
部门
程序 成本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 项目部
1、制定招标计划 参与并提出意见 主持开标会议,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招标详细计划 提出详细的招标项目、时间计划、技术交底、配合等要求
2、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标底、审查修改标书中经济条款等
主持编制招标文件 参与并提出意见
3、发布招标信息
或投标邀请函 选择投标单位
并提出意见 主持信息发布及选择
投标单位 选择投标单位
并提出意见
4、发标、答疑参与并负责经济标部分的答疑 主持发标、答疑会议,审查投标单位资质 参与并负责有关技术交底、配合情况答疑
5、开标主持接标工作,主持开标会议 参与会议并提出意见 参与并提出意见
6、评标 主持评标会议、负责评审经济标、谈判
评审技术标并
参与投标单位谈判 提出意见并根据情况参与谈判
7、定标、发中标通知 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集体表决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
8、资料管理 工程管理部主持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工程管理部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合格承包商数据库
4.3.1招标文件
4.3.1.1标准(示范)招标文件
标准(示范)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成本管理部、项目部、财务管理部及法律人员共同起草,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作为公司该类招标的标准示范文本。
4.3.1.2施工招标文件内容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招标内容、招标范围、项目简介、工期、质量要求、工程造价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违约责任、投标押金、相关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特别约定等;附件包括:施工图、拟签标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发包单位要求的全部内容)等。
4.3.1.3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造价要求应包括:
◆定额及计价文件约定;
◆合同造价包含范围,甲方分包的范围;
◆工程款支付方式;
◆主材价格在标书中详细明确;
◆甲供材料和限价材料的范围及其价格结算办法;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处理及其费用确定的原则;
◆人工、材料、设备等调差;
◆报价明细表;
◆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文明现场施工费、赶工费、扰民费等费用明确的计取方式; ◆总价结算方式。
4.3.1.4施工类工程招标,正常情况下,应根据施工图编制标底,标底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准确、全面,不得漏项。
4.3.1.5施工类工程提倡总价招标。如确因施工图不能及时提供但确因经营需要而采用费率招标,则工程第一期应严格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评标、定标评审表》会审,经分公司第一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及时报总部财务部成本管理组组备案;后期相似工程如仍采用费率招标,则应经分公司第一负责人和集团主管副总签字批准,并报总部财务部成本管理组备案;在有详细施工图的情况下,严禁采用费率招标;总部财务管理部成本管理组对各公司费率招标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不定期进行检查。
4.3.1.6采用费率招标的项目,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费依据,并规定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根据施工图预算和中标费率确定工程造价,双方核对后作为合同造价,并就确定后的总价签署补充协议。
4.3.1.7采用费率招标的项目,特别要求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对以下费用作出详细、明确的说明(是否计取,如何计取),这类费用包括: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扰民费、文明现场施工费、赶工费用、总承包配合管理费等。
4.3.2招标信息发布及投标邀请
4.3.2.1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当地主要报纸上或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手续。
4.3.2.2实行邀请招标,选择投标单位的工作由工程管理部主持,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项目部等共同参与并分别从合格承包商承包商数据库中选择等数量的投标单位进行邀请招标。
4.3.2.3如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没有合适的投标单位,应由招标工作小组再组织进行考察确定(考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属不同部门),进一步补充、完善该数据库。
4.3.3发标
4.3.3.1招标文件的发放和答疑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成本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参与。
4.3.3.2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按照合格承包商标准和项目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才能领取招标文件。
4.3.3.3招标答疑要做好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
4.3.4开标
4.3.4.1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交成本管理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4.3.4.2成本管理部主持开标工作,开标工作应集体在场,现场拆封,该过程和内容需作好记录,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4.3.5评标、定标
4.3.5.1评标、定标应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和论证,各公司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权重评标打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综合评议。
4.3.5.2中标单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对于技术简单、规模不大的施工招标原则上应按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4.3.5.3成本管理部主持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工作小组全体人员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程管理部评审技术标,成本管理部评审经济标。
4.3.5.4评标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相同或很相近,其中与发包单位在类似工程中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投标单位可考虑其在企业实力(信誉、项目经理资质、施工经验)方面的综合评标权重,填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评标、定标评审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4.3.5.5招标工作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制定评标办法,并结合项目目标成本指导书,客观、公正地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4.3.5.6确定中标单位后3天内,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4.3.5.7下列情况须重新招标:
◆发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况;
◆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
◆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皆不满意,例如各标价皆高出标底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
4.3.5.8整个评标、定标过程需做好记录,全体参加评标人员签字确认。
4.3.6签定合同
4.3.6.1在中标通知规定的签定合同时间之内,工程管理部会同成本管理部负责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和中标单位的相关承诺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4.3.6.2积极加强与当地招标办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4.3.6.3在配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招标工作的同时,全面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注意规避各种风险,确保合同实际利益条款(让利优惠、承包商资金垫付等)的有效执行。
4.3.6.4具体情况参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4.4其他规定
4.4.1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万科集团内所属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而当地政府招标办规定的招标则按当地政府招标办的规定办理。
4.4.2投标结束后,工程管理部应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相关会议纪要等)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4.4.3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职业道德,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否则,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检察机关。
4.4.4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的招标小组成员名单、合格承包商数据库及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须定期上报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成本管理组及设计工程部工程研究中心备案,作为集团总部必须掌握的信息。
4.4.5集团财务管理部成本管理组及设计工程部工程研究中心将不定期检查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招标情况。
4.4.6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务必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合适之处,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之请示,报集团财务管理部成本管理组及设计工程部工程研究中心核实,经总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5.表格
VKCW03-20-F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考察承包商结果审批表》
VKCW03-20-F2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开标记录》
VKCW03-20-F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评标、定标评审表》
6.支持文件
VKCW03-20-001《投标承诺函》
第三篇:万科房地产客户赔偿管理办法
万科房地产客户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客服部对客户赔偿事项的管理,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出现我司违约赔偿事项,如因房屋质量、设计缺陷、延期交楼等原因引起的赔偿款,以及由于外部责任单位造成的或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对客户的费用赔偿。
第二章 赔偿费用的承担原则
片区客服部和相应部门根据赔偿事项的发生原因,进行问题核查、质量鉴定、确认责任归属和费用追索等工作,具体分为责任单位承担和公司自行承担两类。
第三条 责任单位承担
(一)由施工单位/供应商承担:因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外部责任单位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导致工程质量、工程材料、成品保护、维修质量、工期延误等房屋缺陷问题,其客户赔偿由外部责任单位承担;地产事业部必须事先核实确定具体责任单位,且先行赔付客户,并通知相关部门(如财务部等)扣除该责任方工程款。
投诉赔偿责任界定过程中,需要借助于权威部门的检测、实验、鉴定等发生的费用,均由地产事业部先行垫付,之后从责任单位扣回。
(二)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若不符合规范,或有设计缺陷的赔偿应由设计公司承担。
(三)由销售代理公司承担:因销售不实承诺引起客户赔偿,其赔偿费用由销售代理公司承担;地产事业部先行赔付客户,并通知相关部门扣除该责任方销售代理费用。
第四条 公司自行承担
因地产事业部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客户赔偿,由地产事业部自行承担,并将纳入相应的绩效考核。如:
(一)交房标准与销售合同不符。
(二)施工过程中产生设计变更,未能及时通知客户导致实际交房与销售合同不符。
(三)地产事业部在施和竣工项目,存在销售过程中未按照项目规划实际情况对客户进 行宣传,销售承诺未兑现。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业主延期入住或房屋设施损坏等。第三章 赔偿费用的审批
片区客服部依据与客户协商的赔偿方案和所签订的备忘录,及时进行费用审批。第五条 审批原则
(一)如客户赔偿涉及物业费赔付,须开具《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和《信息联络处理单》;如客户赔偿仅涉及现金赔付,只需上报《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需按照本制度支持文件模板及要求填写,并按照要求提供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的申请单附件内容。
《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与《信息联络处理单》必须保持编号统一,编号原则为:片区YD+项目名称KQ+年份2012+数字编号0000
(二)所有《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与《信息联络处理单》经由片区总经理审核完毕后,统一上报至事业部客户服务中心,待赔偿流程审批完成后,加盖客服备案章,同时发至事业部财务部和物业公司(涉及物业费赔偿)。《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中减免物业费的计算过程必须明确列示出来;《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中“支付方式”一列所涉及的责任承担公司,必须和下面“片区审批”的意见一致,否则财务部将不予以付款。
(三)涉及现金赔付的客户赔偿,须附上经客户签字的《网上付款个人信息说明》及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事业部财务部见《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加盖客服备案章后,方可给客户付款。
(四)如项目逾期交房,片区客服部需按批次提交《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且申请单后面的单户明细需经相关人员核实并签字确认。涉及赔付物业费的客户赔偿,片区客服人员需提前上报财务部核实客户房款缴纳情况,再上报至事业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并经审批后,开具《物业费减免单》并加盖客服备案章,同时邮件知会财务部负责人和事业部总经理具体情况;同时发起逾期交房赔偿审批流程。涉及现金赔付的客户赔偿,均在逾期交付赔偿方案里申报,无须单独申报;片区客服部必须与客户现场签署协议,开具《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须保证金额的准确性,按照公司规定完成请款流程,付款以ERP审批流程为依据。
(五)涉及面积补差的退款费用审批,片区客服部需提交《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并按照公司规定完成ERP审批流程。
(六)严禁将同一类别(涉及多套商品房)的赔偿事项或同一套商品房多个赔偿事项分 拆单个报批。
(七)客户购房是两个人的名字的,如需要支付或减免客户赔偿款项,必须附上“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单户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客户赔偿;或可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且有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以下,且京御事业部直接承担1万元以下的客户赔偿,经片区总经理审批确认后即可赔付;同时,片区客户服务部必须向京御事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报备。
(二)单户赔偿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且由京御事业部承担的客户赔偿,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确认后即可赔付;同时,事业部客户服务中心必须向集团总部报备。
(三)涉及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客户赔偿,须经集团总裁审批通过后方可赔付;涉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客户赔偿,须经集团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赔付。
第七条 审批流程
(一)片区客服人员受理投诉,并根据赔付形式开具《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信息联络处理单》。
(二)依据《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中的片区栏审核顺序,进行审核签字。
(三)片区审核完毕后,上报至事业部客户服务中心,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依据审批权限进行审计。
(四)审计完成后,报至事业部财务部审核签字。如金额在片区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可由客户服务中心加盖备案章后,片区客服部执行客户赔付。
(五)如赔偿金额超出片区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需上报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如金额在事业部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可由客户服务中心加盖备案章后,片区客服部执行客户赔付。
(六)如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需报至集团审批。
(七)集团领导审批完成后,由客户服务中心加盖备案章后,片区客服部执行客户赔付。
(八)每月末29日,财务部同客服部负责客户赔偿的人员核对当月发生的客户赔偿款的赔付及减免情况,核实完毕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奖惩条款 第八条 奖惩条款
1.对于质量、延期交房等原因导致的赔偿,相关问题纳入集团对事业部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 2.由地产事业部承担的赔偿费用,当年赔偿费用的50%从地产事业部奖金中扣除。第五章附 则 第九条 解释说明
本办法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内容与《京御事业部客户赔偿管理办法》有出入时,以此为准。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于京御事业部运营管理中心。
附件:《京御事业部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填写要求及附件模板
(一)《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填写要求)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填写要求).docx、、、(二)《信息联络处理单》(模板)信息联络处理单(模板).xlsx
(三)《网上付款个人信息说明》 网上付款个人信息说明.doc
(四)《客户需求资料提交表》 客户需求资料提交表.xlsx
(五)《赔偿手续需提交资料》 赔偿手续需提交资料2012.4.20.docx
(六)《损失详细清单》 损失详细清单(新).xlsx
(七)《无票据、凭证说明》 无票据、凭证说明.docx
网上付款个人信息说明 本人,确认以下个人账户信息属实,帐户有效,如有问题,由本人承担责任。开户行(××银行××支行): 开户名称(只限供方本人卡): 银行帐号: 身份证复印件:(附在第2页)银行卡复印件:(附在第2页)日期:年月日 签字:
赔偿手续需提交资料
1、客户事务处理申请单(必选,需签字)
2、客户需求资料提交表(必选,无需签字)
3、信息联络处理单(可选,客服盖章生效,无需签字,无需四联单)
4、验房单(可选,已入住客户无需提交)
5、业主接待记录(可选,如是物业接待,请物业提供)
6、损失清单(必选,涉及物品损失补偿的,业主与专员签字)
7、损失物品凭证(必选,涉及物品损失补偿,含照片,如有工程恢复,列出一张工程清单,并由工程签字)
8、责任单位确认单(可选,如由责任单位承担,则必选,需有施工单位签字,如施工单位不签字,需有工程部门确认扣款事宜,如无法扣款,由工程部门确定承担部门。)
9、业主来信(可选)
10、备忘录(必选,业主签字,保密协议统一改称备忘录)
11、业主个人付款信息(可选,如现金赔付,则必选)
第四篇:万科.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万科.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
第1章
总
论 1.1.项目背景与概况 1.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3.第2章
2.1.2.2.2.3.2.4.第3章
3.1.3.2.3.3.第4章
4.1.4.2.4.3.4.4.4.5.4.6.问题与建议
项目投资环境与市场研究
投资环境分析
区域房地产市场分析
销售预测
营销策略
建设规模与项目开发条件
建设规模
项目概况现状
项目建设条件
建筑方案
设计依据
项目设计主题和开发理念
项目总体规划方案
建筑设计
结构设计
给排水设计
第5章
节能节水措施 5.1.设计依据
5.2.建筑部分节能设计 第6章
环境影响评价 6.1.编制依据 6.2.6.3.6.4.第7章
7.1.7.2.7.3.第8章
8.1.8.2.第9章
9.1.9.2.9.3.第10章 10.1.10.2.环境现状
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措施
劳动卫生与消防
指导思想
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对策与措施 消防设计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组织机构
人力资源配置
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开发期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过程控制措施
项目招投标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概述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因素分析
10.3.招标依据 10.4.招标范围 10.5.招标方式
第11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1.1.投资估算 11.2.第12章 12.1.12.2.12.3.12.4.第13章 13.1.13.2.13.3.第14章 14.1.14.2.资金筹措
财务评价 项目评估依据
财务评价基础数据的选择财务评价 不确定性分析
社会评价
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风险分析 社会评价结论
研究结论与建议 可行性研究结论 建议
第1章
总
论
1.1.项目背景与概况
1、项目名称:
湘水明珠居住小区一期(1、2、3号楼)项目
2、承办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衡阳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港币2,000万元
单位住所:衡阳市珠晖区沿江路29号 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
企业负责人:吴小平,男,1965年9月30日生于湖南。现年43岁,自2001年3月在加拿大定居,1986年7月毕业于长沙铁道学院,获学士学位;1986年分配到广州广铁集团任职;1989年调任广州市团委工作;1990年调任广州市花都开发区任副主任;1992年起从事房地产业,创建广州富邦升辉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在广州花都建永裕楼、君兰苑、龙华楼、阳光倚翠阁、阳光家园、翠华花园等住宅小区,多次获得花都区纳税先进民营企业家称号。期间,在加拿大、江西、广东连州、清远及其地区投资房地产开发,其中在加拿大兴建的“锦绣中华城”是温哥华最大的华人居住小区。2006年4月12日创建衡阳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在衡阳兴建湘江东岸南段风光带并建设大型住宅小区——湘江明珠。为提高衡阳人民的生活质量、提升衡阳的城市品位贡献力量。
建设单位简介:衡阳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衡阳市政府在2006年中国中西部招商会中引资过来的加拿大独资企业,并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一家房地产开发、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开发经营企业,公司下设管理部、技术部、财务部、工程部、销售部等,现有职员26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7人,公司人员大都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年开发能力为50万多平方米。
公司负责人吴小平先生于1990年开始涉及房地产,并于次年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五年间先后开发了总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的中、高档住宅,总开发套数5000多套,销售业绩一直良好,曾创广州市花都区楼盘销售之最,是广州市花都区纳税先进民营企业,花都区经济发展先进企业,公司董事长吴小平先生也多次荣获“花都区先进民营企业家”荣誉称号,花都区的主要领导都称该公司“实力较雄厚,开发建设能力较强”。
2006年3月,由衡阳市委领导带队考察组一行5人亲赴广东对湘江风光带南段建设意向单位广州市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3天的考察并参观了其开发建设的翠华花园、阳光花园等四个楼盘。通过考察一致认为广州市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实力,具备项目建设开发资质,并完全有能力把湘江东岸风光带南段建设成为理想中的人文和谐小区。
衡阳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资产2.4亿,其中已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38亩,按每亩70万元估价(已完成征地拆迁)近1.7亿,另外风光带建设投资7521万元。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1)
与委托方签订的咨询协议;
(2)
国家计委计办投资[2002]15号审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5)
《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4、编制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对湘水明珠居住小区一期(1、2、3号楼)项目建设的目的、必要性、项目区域概况、项目规划方案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组织管理、项目招标方案、投资估算、融资方案与效益分析、财务分析、项目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和研究。
5、项目提出的理由
①
项目建设符合国民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正处于一个特殊发展时期,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必然要求扩大内需,优化消费结构,把住宅建设作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分析和研究,房地产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约1.5—2个百分点。衡阳房地产占GDP的比重还将快速上升,对GDP的贡献率还将逐步增大。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分析和预测,我国居民住宅目前正在从生存型向舒适型方向转变,到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将达到22平方米,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基本齐全的住房,住房消费占整个消费的比重将达到15%,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36%左右。我国居民住宅的近期发展目标是户均一套、人均一室,力争2010年达到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主导户型为三室两厅和两室两厅。
正因为房地产投资的带动作用较大,国家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将建筑业列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② 项目对城市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2007年12月24日,在湖南省各民主党派省委、无党派人士和省工商联参政议政联合调研课题组向湖南省委、省政府提交的《“3+5”新型城市群建设及产业发展思路与对策研究总报告》中,提出要把“3+5”新型城市群打造成为功能互补的高新产业聚集区、发展布局合理的新型城市连绵区、中部领先的现代大商业区、环境优美的综合生态区。
衡阳作为“3+5”新型城市群建设的中心城市之一,其经济发展速度在湖南区域经济中领先地位更加突出,对全省各地乃至中南地区都具有较强的辐射力,在以长株潭为中心的“3+5”城市群发展建设的环境下,衡阳市委市政府提出要突出衡阳城市形象建筑,提高衡阳城市品位,加强城市辐射功能的目标。根据湖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2010年规划,未来10年内湖南省将斥资3327亿元打造城市住宅,使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增加到30.18平方米。
目前,衡阳市的人均住宅面积偏小,而且居住条件也比较差,与湖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相差甚远。因此,改善衡阳市人民的居住条件已经成为衡阳市政府特别关心的问题之一。同时,随着衡阳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实施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就是为了使衡阳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居住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湘水明珠居住小区一期(1、2、3号楼)项目符合衡阳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贯彻了 “3+5”城市群建设的发展战略,其对加快城镇化进程,美化城市空间,创造新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都具有积极意义。③ 解决劳动就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时期,部分行业职工下岗再就业也就在所难免,广开就业渠道,解决人民的生活与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而投资、消费、出口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因此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总的政策仍然是继续保持投资总量的稳定增长,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据有关权威人士测算,我国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全国可新提供80多万个就业岗位,而住宅投资每增加10%,大约可以拉动GDP增长0.5个百分点,则可提供40多万个就业岗位。因此,住宅建设投资的增加对于增加社会就业机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本项目作为衡阳市重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工程之一,将为增加衡阳市当地社会就业岗位作出一定的贡献。
6、拟建地点
本项目位于衡阳市湘江东岸南段,总占地面积20,936.7平方米,小区西隔湘江东路与湘江风光带相连、南至望江路、东隔规划中的小区小学与中天路相连、北至小区北部主路口。本项目与衡阳市著名的东洲岛隔河相望;距衡阳市火车站不到500米,距离衡昆高速、衡枣高速、京珠高速皆不到二十公里,自然环境优越,道路交通便利。
7、预期目标
湘水明珠居住小区一期(1、2、3号楼)项目拟在占地面积20,936.7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总容积率为2.63,建设密度为24.4%,总建筑面积为65,913.47平方米的3栋(1-3号楼)高层电梯住宅房(其中住宅面积47,652.3平方米,1-2层商铺面积7419.1平方米,地下停车场面积10,842平方米)。
8、主要建设条件
湘水明珠居住小区一期(1、2、3号楼)建设项目是“湘水明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沿江风光带)和商住房开发两部门进行,项目以建筑、自然与人和谐为理念,旨在打造尊贵、健康、运动、休闲、生态、养生的水岸生活。为了加快招商引资力度,加快衡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衡阳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珠晖区启动了湘江东岸南段沿江风光带堤路工程的建设。经考察,在中国2006年中国中西部招商会中引入了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成立了衡阳市湘江东岸南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原市委副书记王雄飞任组长,珠晖区委书记段志刚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及珠晖区负责人担任成员。将东岸风光带南段建设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考虑到该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带来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明显,对该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下发了衡政发[2006]20号文,“关于《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用地控制范围。“在湘江东岸南段堤咱东厢可开发的土地范围内,根据投资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额加20%的回报率确定补偿用地面积,作为投资方的开发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经依法批准后将用红线划归投资方实行控制开发”。第六条规定了东厢用地出让价。“已改制企业原则上按改制拍卖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正在改制的企业,按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整宗土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地,市天翔公司(原三机厂)、市住宅公司、砂石公司等单位座落在湘江东岸南段的土地纳入投资方的总体开发,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纳入湘江东岸南段堤坝路及东厢土地的综合开发。
1.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序号
项目
单位
数值1
总用地面积
㎡
20,936.72
规划总建筑面积
㎡
65,913.472.1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
47,652.32.2
其中:1-2层商铺建筑面积
㎡
7419.12.3
其中: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
㎡
108423
建筑密度
%
24.44
容积率
2.635
绿地率
%
38.36
项目总投资 万元
11,650.447
财务净现值
万元
3,001.068
财务内部收益率
% 73.869
静态投资回收期
年
0.8310
动态投资回收期
年
0.88
第五篇:招投标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机构融资投入的市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不含贴息等小额补助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利用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和重大项目投资,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现政府投资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目标。
第五条 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坚持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工程造价控制原则。第八条 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备案、预算和结算审核。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决算)的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下同)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并上报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转报省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审批听证制度,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听证的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规模,结合城市规划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通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但对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技术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韶关市政府投资申报表》,并附送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概算文件,申请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核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标准、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要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术简单、建筑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通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由设计单位或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编制的预算突破审定概算的,建设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概算。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报送本行业下政府投资的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年限、投资额、建设内容和用地保障计划;
(三)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安排支付金额;
(四)项目的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调整项目投资额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组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专门研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其他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召集。
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工作:
(一)申请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增加财政投资等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上报项目分管市领导。经审定为重大变更或重要事项的,由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联席会议形成的处理意见,上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定批复。
(三)各有关部门按照批复的联席会议处理意见办理项目变更的有关手续。项目超概算10%以上或单项工程造成增加财政出资300万元以上的变更,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按照韶关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建设进度季报制度,建设单位须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程进度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结算(决算)、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竣工结算(决算)以市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已竣工的重要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禁止相关责任人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严重超概算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对制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咨询评估意见负责。经查实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其出具的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相关中介活动。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工程漏项或修改设计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范管理本级政府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