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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达质监办[2007]53号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31323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00:32: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川达质监办[2007]53号

川达质监办[2007]5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2005年7月10日,我局出台了《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对车辆的管理、维修、使用、油料、奖惩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市委“8.24”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机关公车使用和管理,现对《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作如下补充,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在原《规定》中的第二十条后增加“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到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农家乐等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将原《规定》中的第二十九条“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被1 处罚的”修改为“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因乱停乱放而被处罚的”。

三、在原《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新的第三十二条,原来的三十二条变为第三十三条,依次类推。新的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为:“使用公车参加婚礼、生日等庆典活动或使用公车到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农家乐等场所游玩的,该次车辆驾驶员、该次车辆使用人员、车辆管理员、办公室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视其情节轻重,一次性扣发50—200元。同时,对该次车辆驾驶员、该次车辆使用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网址:www.teniu.cc)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综合 车辆管理 安全 通知 抄送:市直纪工委 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4日印(共印3份)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使机关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公务服务、为部门工作服务,确保安全运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全局车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直属单位配置了车辆的由直属单位管理,其余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对统一管理的车辆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管理的车辆由车辆管理负责人统一调度。部门用车实行派车制度,按申请用车的先后和工作缓急情况统一协调安排。派车程序为:科室提出-办公室派车人员综合安排,填发派车单-用车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发-驾驶员持派车单出车-驾驶员返回后核计里程费用。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按照派车单上注明的行车路线行驶,否则,出现多余的消耗及事故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第五条 对直属单位,办公室原则上不再派车。因工作需要,办公室可随时征调全市质监系统各单位车辆,各单位不得拒绝,征用车辆油耗、路桥费及驾驶员补助由市局承担。

第六条 办公室管理的所有车辆停用时,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逐日填写车辆运行记录,对车辆行程、油耗、保养等情况按日做好登记,特别是维修记录要记载详细,要认真做好出车前、途中和回库后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车况良好。

第八条 车辆实行专人负责制,驾驶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行车,持有驾照的非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公车。各单位车辆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发生事故15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局安办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及时指导事故援救处理,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九条 车辆更换小部件或一般性维修,办公室管理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和维修方案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各直属单位配置车辆的维修报其单位负责人同意;出车途中因车辆发生故障需购置、更换小型零件,驾驶员可灵活处置,但回单位后应及时说明情况,验收更换下的实物,经用车同志证明后方可签报经费。第十条 车辆小修、中修、大修应由驾驶员提出书面报告,由车辆维修稽查审核后,再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后安排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车辆报废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各直属单位车辆大修或报废须书面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审签同意或局长办公会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保养、更换零配件、小修、中修、大修均应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局机关全部车辆的维修费用,必须报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组织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审签、局长审批后,方能在计划财务科办理结算支付。未经本程序签批的车辆维修费用,计划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各直属单位所配置的车辆维修费、燃油费、保险费、养路费、证照年审费以及车辆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各单位自己列支。

第四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办公室管理的车辆重点保障局领导工作用车和重要公务用车。各科(室)申请安排公务用车时,办公室应按规定尽量协调安排。用车按实际行车里程计算费用,在各科(室)办公费中列支,路桥费由用车部门自行负责。计费标准为市内每次10元(里程不超过10公里),超出市区每公里1.5元。

第十五条 各科室非工作日用车时,必须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涉及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驾车人自己承担。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及直系亲属因伤、病需紧急救治可以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派车,处理突发事件可口头申请派车。办公室应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在不影响正常公务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按先急后缓的原则派车,但用车职工应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按每公里0.3元缴费,路桥费自理。

第十八条 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本局车辆的,必须经局长审批后可派车,但应按成本标准每天(以8小时计)收取使用费60元,另按每公里收取成本费0.8元,路桥费自理。

第十九条 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各科室因公务(特别是到各县、市、区局办事)用车应提前1—2天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报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能合并使用的尽量合并使用。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或参加异地召开的会议,能乘坐公交车辆到达的,原则上不再派车。第二十条 机关车辆及各直属单位车辆禁止参加婚礼、生日、丧礼等庆典活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到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农家乐等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由办公室车管人员负责预算所需油料,报局领导审批后统一购买存库。

第二十二条 单位车辆用油由驾驶员向办公室分管车辆人员提出,到定点存油处凭票加油。加油后驾驶员必须填清加油时间、车牌号、加油数量、驾驶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长途行驶途中加油需有用车人签字证明才能报销。

第二十四条 汽车耗油实行定额管理,其耗油标准按各种车辆出厂说明书规定的耗油标准为基数,行驶10万公里以内的车辆耗油定额按基数执行;行驶10万至20万公里以内的车辆耗油定额按基数增加3%执行;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车辆耗油定额按基数增加5%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核定的车辆耗油定额每节约1升汽油奖励1.00元,超出核定耗油10%以上的每升扣1.00元,超过20%部分的每升扣1.5元;超过30%部分的按市场油价扣发奖金。节油奖按季计发,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查,计财科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列支。凡长期超过耗油定额的要追究驾驶员责任。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大小承担经济赔偿,负全部责任的承担实际直接损失费(即:损失总额减去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部分,下同)的50%,并一次性扣发年终奖金500元;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实际直接损失费的30%,并一次性扣发奖金300元;负同等责任的承担实际直接损失费的20%,并扣发奖金200元;负次要责任的承担实际直接损失费的5%,并一次性扣发奖金100元;虽未造成交通事故,但因驾驶员本身原因造成车辆及财产损失的承担实际直接损失费用的20%,并视情节轻重一次性扣发奖金100至500元。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私自用车、酒后开车或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事故、下班后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丢失的,按实际直接损失费用的50%赔偿,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非专职驾驶员因私自动用公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由于驾驶员技术原因或操作不当造成机械事故的,按负主要责任进行赔偿。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因乱停乱放而被处罚的,由驾驶员自己负担,如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取消开车资格并追究其责任。因驾驶员管理不善,造成证、照遗失的,必须立即补办,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

第三十条 持有驾照的非专职驾驶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公用车辆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未履行批准手续或临时指派驾车的,其他持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动用本局车辆(包括租、借车辆),违者扣罚100元/次奖金;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外单位的人员驾驶,违者扣罚500元/次奖金,造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丢失、驾驶员私自用车、酒后开车或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造成事故的,车辆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年终奖50—200元。

第三十二条 使用公车参加婚礼、生日等庆典活动或使用公车到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农家乐等场所游玩的,该次车辆驾驶员、该次车辆使用人员、车辆管理员、办公室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视其情节轻重,一次性扣发50—200元。同时,对该次车辆驾驶员、该次车辆使用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经组织批准驾驶公车执行公务的兼职驾驶人员,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损失的,比照对专职驾驶员制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对固定的兼职驾驶人员,可参照实行工作补贴。市区20公里以内每次0.5元,市郊20-50公里的每次一元。长途出车(50公里以上)按每公里0.15元计算驾驶员出车补助(在用车人所在部门办公经费中列支),全年行车无安全事故发生,奖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各500元,驾驶员每月一双手套,每季度一条肥皂、一根毛巾。

第三十五条 原有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车辆管理参照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质监办工作总结

质监办工作记报

目的总指是全面把好各样设备,配件、材料物资,质量类、数量关,充分发挥矿质量监办监督,检查、验收职责、指导、服务、把关职能、减少费用支出、降低生产成本、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一、质监办,即:设备组、配件组、材料物资组、电气鉴定修理组、锻件加工组、定检

组、液压组、修阀组、装配组、托辊框架组、旧件回收组、供电通风组,和矿设备、废铁审查组,外委设备跟管理组。

二、招聘、质监员标准管理,强化三个必须,三个严格

1三个必须是: ○

1、质监员必须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素质。

2、质监员必须具有很强的原则性,以理不讲情面。

3、质监员必须具有很强责任心,不弄虚作假,能够尽心尽职。

2三个严格是: ○

1、严格行使好质监员职责、2、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数量关。

3、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奖罚考核制度》

三、质监办工作岗位责任制是:

秉公办事,严于律己,杜绝人情关系。找准自己的位置,有布置,有检查,有指导,有奖,有罚。

四、质监办工作作风制是:

讲求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专业对口,责任到人。

五、质监办验收五个方面是:

1、对新进矿设备,配件,材料物资,进行组织验收。

2、对外委设备部件维修的鉴定和跟踪验收。

3、对自修设备,配件,材料的管理验收。

4、对五不电气,电缆的修补鉴定,验收。

5、对自制加工种,回井设备、部件,清仓管理验收。

六、工作创新出效益,稳定发展、安全工作做贡献

在近几年进矿内部挖潜,创新工作思路。由产量规模型矿井,问质量效益型矿井转变,工作思路向精细化,人性化管理。点点滴滴出效益,方方面面堵漏洞的经营理念。全矿设备,配件,材料物质的管理。把质监办作为一道最终的检验关卡。全体质监办成员,始终坚持一条,雷打不动的执行原则,一切自修项目,没有质监办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予办理验收凭证,或结算款项。并且把修理费用细化为,小修、中修、大修。不经如此,凡是本矿能够修理的,决不让外委修理,对于一个打矿来说,仅止一项,每年节约的费用相当可观。近年来,从未有一台有问题的设备下井使用。为我矿的稳定健康发展,安全生产做出巨大的贡献。

七、尽心履职责,主动抓工作,提高验收力,落实全过程

今年矿新进开关,20台,经验收有16台开关防爆面不合格,要求厂家配人来矿解决问题。由于厂家修理人员没有按时来矿处理,又因矿上生产需要,总需要开关使用,质监办主任带领几名质监员,多方联系,绞磨机,沙布,凡士林油,经过2天加班连点,积极认真仔细的处理。台台开关都达到防爆标准,准时下井使用,解决生产当中棘手问题。受到矿生产,机电系统方面好评。

为了防止外委设备,部件修理出现返修问题。质监办配遣质监员,不管署久寒天,还是火热夏天,都要跟踪管理,月月多次到机厂,液压机械修理厂,细致检查,反复调试认真验收,确保万无一失,才允许设备回矿,既保证了正常生产,又为矿节省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质监办全年验收进矿大型设备,各类刮板机,转载机、皮带机、给煤机、装岩机、采煤机、掘进机、破碎机、钻机、风机、电机、开关、液泵、绞车、回柱车等,基本全部合格。

第三篇:沪建安质监(130)号文

沪建安质监[2010]1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塔式起重机因碰撞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特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原则上起重臂不得伸出工地围墙外,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避免起重臂伸出围墙的,应安装防碰撞装置或使用动臂式塔式起重机,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小车始终保持在工地围墙内运转。

二、当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安装防碰撞装置。

三、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安装防碰撞装置。

四、2010年12月1日起,新安装并符合上述情形的塔式起重机须安装防碰撞装置;对2010年12月1日前已安装就位、2011年5月1日后将继续使用,并符合上述情形的塔式起重机,应在2011年4月1日前安装防碰撞装置。

五、所安装的防碰装置应具备稳定性能好、精度高等要求,并通过国家建筑机械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可根据防碰撞装置的图文显示工作状态功能、超载报警、超幅限制回转、吊重监控以及远程报警和驾驶员管理平台功能,根据现场实际选择安装。

六、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七、各监督站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动态监管,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第四篇:川编办〔2010〕100号[范文]

川编办〔2010〕100号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10〕1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现就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

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大力推进电子政务要求,服务事业单位和方便人民群众的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和创新登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1-的重要途径。对于实时准确地掌握各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数据,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供决策参考,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效率,拓展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的种类和深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编办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充分调动同级各部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确保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稳步有序地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网上登记管理的要求,全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

工作重点是各级编办培训相关人员、购置必要的设备、清理登记信息数据库、宣传网上登记管理的意义作用等。具体工作有:

1.省编办召开全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工作,印发文件和资料;组织各市(州)、县(市、区)登记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的师资培训;负责省级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2.各市(州)编办采用适当方式向县(市、区)编办传达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各级编办制定本级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本级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积极协调、指导同级党政各部门、事业单位做好网上登记管理的人、财、物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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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阶段(2011年3月31日前)

工作重点是具体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包括网上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发证书和网上年检。具体工作有:

1.各事业单位参加本级编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后,按要求及时在本单位安装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和登录等基础工作。

2.各级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结合年检工作,指导督促本级事业单位在网上开展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发证书和网上年检等工作,并将已录入单机版数据库的资料导入到网上登记管理数据库,基本完成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

各市(州)编办总结本级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以书面材料报省编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各市(州)网上登记覆盖率、网上登记质量、培训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交流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市(州)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扎实做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各项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影响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编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在深入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各-3-

方力量,形成编办分管领导负责、登记管理人员具体实施、主管部门通力配合,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广泛宣传网上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争取事业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克服工作阻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网上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对实施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省编办反映。

(二)做好业务培训。为保证网上登记管理的统一、规范,各级编办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正确实施登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网上登记实际操作程序和相关网络知识等内容。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组织各市(州)、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局举办的师资培训;各级编办要组织好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一个事业单位都能通过网上操作,完成登记、年检等工作。

(三)配齐硬件设备。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是登记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根据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各级编办要积极争取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逐步为本级登记管理机关配齐计算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必备的硬件设备,做好网上登记专用光盘的征订发放等工作,确保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规范档案材料。实施网上登记管理后,原《全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的法人登记管理数据应-4-

及时上传至国家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的名称、经费来源、宗旨和业务范围、证书号等信息进行全面清理,确保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对各事业单位报送的登记材料、信息要严格审核,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对报送的纸质档案,要及时归档,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规范。

2010年11月2日

主题词:机构编制网上登记△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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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川办函(2008)73号

川办函(2008)7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

川达质监办[200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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