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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版)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1-48168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2 21:56: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版)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事宜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声明:双方在充分沟通和谈判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已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不存在误解。

开 户 行: ; 账 号: ;

甲方变更指定帐户的应在乙方付款日前一个月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应于乙方每年租金全额付款前5天提供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房屋租赁发票。因甲方提供的相关税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乙方被要求补缴税款、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乙方有权从当期及今后应付甲方租金、费用中抵扣全部损失款项。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提供租赁发票的,乙方有权暂缓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提供约定的租赁发票为止。

4、合同期内,甲方承担因出租租赁物业而须缴纳的各项税、费。

5、电费: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提供 KVA供电量。租赁期间,甲方同意将用电户名过户给乙方,电费由乙方自行向供电部门缴纳,租赁期满过户甲方。

6、水费: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提供生活和消防用水。甲方同意将用水户名过户给乙方,水费由乙方自行向供水部门缴纳,租赁期满过户甲方。

或财产受到损失时,甲方应对乙方负有完全责任并赔偿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7、甲方与

甲方违约,乙方根据上述情形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租金照实结算;乙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连续达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外整体转租的;

乙方违约,甲方根据上述情形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租金照实结算;甲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7、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带来的损失。

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

篇一:补充协议--房屋租赁承租方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协议

协议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原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现承租方:(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 物业。现由于原因需将原合同承租方变更为丙方,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原合同中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乙方作为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自 年 月 日开始由丙方承担,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及其他费用。原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押金),甲方待租赁期满或租赁关系解除后按照原合同约定退还给丙方,乙丙双方另行结算。如乙方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能耗费等其他费用超过实际租赁期,则超过部分转为丙方预付的相应费用,乙丙双方另行结算。

二、《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变更为丙方后,乙方同意对该合同项下丙方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甲方因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三、丙方同意对于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屋期间造成的物业、设备、设施的损坏及违约情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壹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此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内容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声明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声明

本公司由于公司业务需要,现向XXXXXXXXXX提出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申请,将原合同的承租方。与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望予以协助

XXXXXXXXXX 年 月 日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实例(律师推荐)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主体变更合同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A公司

原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B公司

现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C公司

保证人(以下简称“丁方”):王某某

甲、乙、丙、丁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丙三方变更租赁合同履行主体,丁方提供保证等相关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甲方将A区B路C弄D室商铺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某某品牌服装业务。乙方因经营策略的考虑于XX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需将商铺分割经营服装和轻餐饮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商铺分割经营,并且甲、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现乙方因为经营策略的考虑于年提出申请,需将原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变更为丙方。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丙方。

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原租赁合同中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转归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不再享有前

述权利和承担前述义务。甲方作为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并对丙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根据原租赁合同已经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直接转为丙方应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按照原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由甲方直接退还丙方(如有)。

4.丁方作为丙方履行原租赁合同及经营轻餐饮业务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2年。

5.本合同作为原租赁合同的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丙、丁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盖章): 丁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作者简介】

王荣洲,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作者博客:王荣洲的思维田地。

篇四: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穗租备 号

篇五: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三方协议书

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三方协议书

本三方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出 租 方:(下称“甲方”)

原承租方:(下称“乙方”)

新承租方:(下称“丙方”)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三方”,单称“各方”

鉴于:

(a)甲方于 年月 日与乙方就乙方承租甲方合法持有的位 于的物业(下称“租赁物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的租赁面积为平方米,租赁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b)丙方为乙方的子公司,乙方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业之目的仅为其当时筹设的子公司丙方日常经营办公使用,本协议签署之日丙方已经注册成立,且乙方欲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丙方。

(c)各方现已达成共识,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处理租赁物业租赁权转让事宜。

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就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主体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三方一致确认,自乙方将承租于甲方的租赁物业交付丙方使用之日,即年()月日(下称“转让日”)起,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丙方声明及确认,其已仔细阅读及详细了解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内容,并同意承继乙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甲方同意接受丙方为新的承租方。

(2)各方均同意,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即与租赁物业在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同时届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租期届满后由甲、丙双方依照租赁合同之约定协商续租事宜。

(3)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完全适当地遵守及履行租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条件、协议、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地向甲方缴交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一切款项,遵守租赁物业的管理公约,履行租赁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及责任。

(4)租赁期间,丙方向甲方缴交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款项),甲方均须开具相应款项金额的发票给予丙方。

(5)因本协议签署而引致的登记备案手续或其他行政登记手续的变更(如需),由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丙双方协商分担。

(6)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签署、修改、终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与租赁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内来约定的内容仍适用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

(8)本协议以中文书写,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5)份,各方各持壹(1)份,其他供行政备案登记用途(如需),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篇六: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中应注意问题(下)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中应注意问题

(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中应注意的问题

解决房屋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处理、仲裁和诉讼几种。协商是发生纠纷的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进行协商,整个过程全由双方参加并自主解决,一般纠纷不大,矛盾也容易解决的问题都采取这种方法。调解是在他人主持下,矛盾双方经过谈判条件、讲明目的,达成其识。协商和调解处理纠纷的好处是,双方能心平气和地进行对话,最后意见达成一致时,双方也能积极执行,而且消除了误解,减少了日后矛盾的发生。协商和调解中没有什么特别的法律程序。因这两种方式比较简单,这里不作重点讨论,下面主要谈谈采取申请行政机关处理仲裁和通过诉讼解决的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

申请行政机关处理就是由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机关即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再行审查、重新作出处理。上级行政机关若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理有事实不清、处理不公或有违背政策、法律的,有权撤销原处理决定,自行作出决定,或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直管公房租赁中房屋管理部门是作为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的,若发生纠纷后,仍由房屋管理部门来处理,往往带有部门保护的色彩,其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而且,由于我国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太健全,也无法定的处理期限,在实践中,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常常久拖不决,而一些法院认为既然行政机关已经立案,自己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案件推诿不管,致使许多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所以,当事人选择处理的机关时要小心谨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因此,对相对方当事人来说更愿意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2.仲裁

(1)仲裁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房地产仲裁机构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房屋租赁发生争执,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裁决的活动。房地产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专门行为,这种行为既不是司法行为;却具有部门司法行为的效力。它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也不属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居中地位,为解决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所进行的仲裁活动。因此,仲裁机构在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为效力方面都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2)仲裁原则

为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房地产仲裁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方式,并且愿意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解决纠纷。

②分级管理,一次裁决的原则。当事人无论选择哪一级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其裁决均为终局裁决。

③先行调解的原则。先行调解可以说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调解要合法、自愿,分清是非,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协议的,也不应久拖不决、变相强迫其接受,而应及时裁决。

④回避原则。在房屋租赁纠纷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牵连,可能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有权要求更换仲裁员、仲裁员发现自己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也应自动回避。

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在仲裁程序中,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决必须以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作为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处理纠纷的标准。

⑥辩论原则。是指在仲裁庭或仲裁员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仲裁申请人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被诉人必须明确。被诉人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处理房屋纠纷,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参加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如果被诉人不明确,就会形成无人应诉,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②请求要具体明确。只有这样,对方当事人才能答辩。仲裁机构也才能查明事实,从而顺利解决纠纷。

③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据是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的基本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或提供虚假证据,必然会影响裁决的质量和效果,甚至无法作出裁决。

④属于受诉的仲裁机构管辖,受诉仲裁机构就是房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

⑤必须是没有向法院起诉。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后,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审判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已经起诉,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了。

⑥无论是根据租赁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发生纠纷后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都应当提交房屋租赁纠纷仲裁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要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案由;案情;证据;具体请求事项等等。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案件仲裁结束后,连同案件处理费,由败诉一方负担。若双方当事人互有胜负,以上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如果纠纷经调解解决,由双方协商负担。

(4)不予受理的房屋仲裁案件类型

对下列房屋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结的;涉外房屋租赁纠纷;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屋租赁纠纷;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超过诉讼时效的。

(5)仲裁结果

仲裁机构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有两种结果,一是通过仲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要遵照调解书的内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最后由仲裁机构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仲裁裁决,制作裁决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书和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强制力。义务人不能按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愿意时才可适用。如有一方不同意,则不适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时效

(1)行政诉讼的时效。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是1年,从知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时起算。

(2)民事诉讼的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有几种特殊情况的时效为1年,其中,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由出租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时效为1年。1年后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张,那么,出租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在这20年中,尽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0年的,法院也不以超过时效来处理。

诉讼时效中还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为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等。《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是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具有任意性,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以外,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时效都不受法律保护。

(3)导致行政诉讼原因。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情况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导致行政诉讼的原因有这样几种情况:

①因承租人擅自转让所租房屋,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

②对产权不明的房屋,出租人在征得房管局同意后出租的。

③行政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

④当事人要求办理房屋租赁注册手续,而主管机关不办理也不依法答复的。

⑤承租人要求房管机关责令产权人加固危险房屋,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而主管机关置之不理的。

⑥出租人要求房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针对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处理,并以行政决定方式责令承租人终止承租权,而承租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就可以他物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行政诉讼。

4.纠纷的具体处理

(1)关于租金纠纷的处理

所谓租金纠纷,是指租赁双方在租金的数额、收取和调整等问题上发生的争执,处理这类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租金标准。首先要区分是住宅用房还是非住宅用房,在住宅用房中还要分是公房还是私房,对于公有住宅用房租赁,其租金标准应严格执行房屋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对于私有住宅用房租赁,其租金标准当地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但应掌握在规定的议租幅度以内,任何人不得因目前住房紧张,供需矛盾突出而收取高额租金或变相收取高额租金,也不得收取押租或索取额外财物。违者应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对于非住宅用房的租赁即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论公房还是私房,其租金标准均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不同城市之间、相同城市不同地段之间、相同地段不同位置之间的同类型房屋的租金都可能有较大差别,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不能搞“一刀切”,而是要对整个房屋租赁市场的供需行情有较全面、深刻的认识,同时参照同城、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分析租金构成的因素来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是否合理。

②租金收取。如果租金标准合理,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无故不交或拖交。因故一时交纳有困难者,应向出租人说明理由,取得谅解,并限期交清,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

篇七: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

[ ]房屋屋面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地: [ ]

甲方:[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分公司(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

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地址)[ ](部位)的房屋屋面

/楼顶(“房屋屋面”)出租给乙方作架设通信天线和/或搭建机房用途

使用,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位臵见附件(可附有关平面图并

加划红线确定)。

甲方应提供乙方使用的房屋屋面配套设备(如有),详见

附件[ ]。

第二条 租赁期、租金及支付

租赁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应在起租日前将房屋屋面交付乙方使用。

房屋屋面使用费(“租金”)为每[ ] 元人民币(¥[ ]

元/年)。上述租金的确定,适用以下第[ ] 方式:

(1)租金中已含税,甲方自行承担缴税义务及责任。

(2)租金中不含税,乙方负责代扣代缴相应税金。

乙方按照以下第[ ]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1)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在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乙方在每[ ](月、季、年)度第一个[ ]

(月、季)的[ ] 日前以[ ](现金、支票、转账)方式支付下一%

第三篇: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有利)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方(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4)拖欠租金累计两个月以上。

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四篇: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最实惠)(最终版)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出租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榆林市榆阳区金华路_____ 小区_____单元____室。

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共一年。

第四条 租金。该房屋租赁费为壹万肆仟元整。房屋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提

高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租赁费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第一条所述出租房没有产权纠纷。租赁期间,有第三方要求乙方腾房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乙方仅对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承担维修费用。因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及房屋附属设备损坏或者导致乙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需继续装修,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九条 安全使用水、电、暖及其附属设备的特别约定。

在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必须确保为乙方提供的水、电、暖配套设备服务安全健康。因水、电、暖及其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致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有关费用。租赁期间的水电暖费用按照国家标准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继续租赁,甲方同意继续出租的,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如数退还乙方后期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榆阳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共贰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篇: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优先权争议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小编以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存在两个条件,一是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二是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关于“同等”,一般认为即价款相同、支付方式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解释”)已部分解决了房屋租赁过程中的纠纷适用,但就出租人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出租人侵权责任以及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仍涉及不多,实践中难免发生争议。

一、出租人如何恰当履行通知义务?

1、关于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合同法》无明文规定以什么方式履行,通知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在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等形式均可,但不论什么形式通知,都应当以送达承租人为必要。考虑到保护承租人的立法目的,单纯以登报公告等形式通知,而未针对承租人进行通知,不发生通知的效果。同时出租人应对通知行为做相应的证据保留,以防止在后续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

2、关于通知的内容。应当明示要求承租人承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可进一步指明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当然根据司法解释“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前所述,这里对“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必然落在出租人身上。

3、关于发出通知的合理期限。已失效的司法解释曾规定为“提前三个月”为法定期限,而现行《合同法》仅规定“合理期限”。小编以为,“合理期限”应根据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个案具体确定。如(2012)闸民三(民)初字第1549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被告(出租方)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出售系争房屋前曾经向原告发出快递,但该快递是否如期送达原告,被告却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即便按照“跟踪记录”显示,该快递经所谓“本人”签收的时间在“2010年10月28日12点”,离系争房屋被拍卖的11月2日已不足5天时间,违反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侵害了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现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二、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09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解释》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以为,承租人在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场合,该条规定的救济方式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如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但在具体案件中承租人如何举证损失存在较大难度,特别是仅存在预期利益损失时候。以同地段同面积的房产价格升值给承租人带来的购房损失,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2012)宁民终字第 2550号案件,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及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承租人主张以同地段同面积的房产价格扣除百货大楼拍卖实际销售价作为计算标准,来主张其直接损失500万元,法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购买同地段同面积房产的价款与百货大楼拍卖价款会产生溢价,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产生500万元损失,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500万元诉请,不予支持。

同样(2012)闸民三(民)初字第1549号案件,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侵犯优先购买权所致的损失从理论而言仅是或然性的损失,而非必定产生,只有在确定承租人能够实现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损失才成为必然。由于承租人能否实现优先购买权属将来发生的未证事实,具有不可预知性,不能直接认定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倘在尚未证实必定发生此种事实的情况下,即要求侵权人承担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似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故本院认为界定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考量租赁双方的过错程度、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盖然性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况等等。在上述考量因素中,过错程度应占据首要地位,行为人须为其过错付出应有的代价,否则过错方均可藉未来不确定之事实而推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将极大地损害交易秩序和社会诚信。

小编以为,在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属性仍众说纷纭情况下,实践中对已经实际发生损失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根据替代购买该不动产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为损失而要求赔偿,但承租人要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在未实际发生损失情况下,上海法院主张的过错原则较为合理,依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侵权责任,较为恰当地兼顾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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