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科„201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奖励工作,完善并细化丰收奖奖励办法,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快速转化,根据《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订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7日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授予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或组织的荣誉。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根据《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丰收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丰收奖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标,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与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鼓励农技推广人才扎根基层,服务生产一线,鼓励农业技术研究、教育、推广队伍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不断探索农技推广新模式,提高农技推广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三种奖项。
—1—
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按丰收奖一、二、三等奖对待,贡献奖和合作奖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丰收奖每三年评一次。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丰收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丰收奖的决策管理机构,设在农业部,负责制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奖励委员会由农业部部领导、相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农业科技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业部部属三院、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申报丰收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是丰收奖在地方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牵头成立,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省级评审小组由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以及行政管理的专家代表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专家不得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和学科平衡。
第九条
丰收奖评审专家组是丰收奖的执行评审机构,由奖励办公室组建,负责对全国经过初评后推荐的丰收奖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和人选、团队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2—
第十条
奖励范围:国家、地方财政资助或个人、社团自行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第十一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与国内同类先进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显著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重大进步,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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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近3年内(以申报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其中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和加工品,须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许可证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加工批准文件的彩色复印件;
(三)具有近三年的成果应用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推广应用单位(盖章)、推广应用起止时间、近三年的经济效益(包括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年增收节支总额,单位:万元)以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发明成果应附有专利证书复印件;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附有品种审定(鉴定)证书复印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有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3.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应附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附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5.兽药(生物兽药)应附有新兽药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密成果应附有同级涉密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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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25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2.须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并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3.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二)主要完成单位
1.不超过8个;
2.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须是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主持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自行组织推广的项目成果须是所在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
(五)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六)经济效益报告。经济效益由申报单位自行计算,须填写主要参数,注明使用价格,并说明详细计算过程。产量数据、推广面积、市场价格等须标明统计部门名称,附有测产验收数据;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5—
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材料,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奖项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奖项进行复核。具体评审办法:专家组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项目进行差额评审,未评选上一、二等奖的项目直接列入三等奖,且置顶排序,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经专家组复核后进行末位淘汰。
(六)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第十九条
奖励范围: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
第二十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乡镇(或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量的60%以上。
第二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科研、教学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以下5条标准须同时具备。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促进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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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须具备上述5项评审标准中的任意3项。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须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并具备第3、4项之一。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含)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农业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或行业的广泛认可;
2.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乡镇(含区片)站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县及县以下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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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1.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较高的技术示范水平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含)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曾经获得过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申报。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推荐表;
(二)基于评审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2)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3)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出具原件,申报单位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6)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2.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由申报人提供;
(2)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域)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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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4)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证明,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6)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或领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7)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3.农业科技示范户
(1)初中以上学历和有关农民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连续5年(含)以上被确定为科技示范户,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且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连续3年(含)以上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且对推动农业产业化(领办农业合作化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6)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且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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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和推荐来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范围: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
第二十八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第二十九条
评审标准: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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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四)带动当地某项产业快速发展,并形成主导产业,创立品牌或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
第三十条
申报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第三十一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少于3个;
(三)每个合作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第三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三)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四)工作总结;
(五)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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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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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送达异议双方后,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如省级农业厅(委、局)或部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该申报成果仍存在非实质性异议,奖励办公室将取消该申报成果的评奖资格,不再进行递补评选,并视情况核减相关上报部门下一轮丰收奖的申报名额。
第四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申报项目(候选人、候选团队)经奖励办公室公示后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确需退出的,由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奖励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退出。经批准退出的,如推荐单位再次以相关项目推荐申报丰收奖,须暂停一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丰收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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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部属有关单位:
为使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2001年颁布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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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2—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具备以下第1、2项并具备第3、4项之一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技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
—4—
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四)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六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
—5—
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七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八条 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牵头,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和渔业等部门组织成立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审小组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 ~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评审小组名单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奖励办公室组织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7 ~ 9人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成立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八章
推荐和评审
—6—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初评
(一)省级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评奖指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送奖励办公室。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二)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部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三)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推荐
(一)省级评审小组和农业部部属单位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推荐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
(二)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须填写推荐表,按评审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
(一)奖励办公室对初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7—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部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九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8—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农科教发〔2001〕24号)同时废止。
—9—
第三篇: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以上,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以上;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具备以下第1、2项并具备第3、4项之一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以上,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验收,产量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产业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的推广成果;
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无重复报奖内容;
成果无争议;
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站从事农技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六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七条 技术评价 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
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八条 经济效益计算
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牵头,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和渔业等部门组织成立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审小组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9人组成。评审小组名单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奖励办公室组织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7~9人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成立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八章 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初评
省级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评奖指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送奖励办公室。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部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评价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推荐
省级评审小组和农业部部属单位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推荐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须填写推荐表,按评审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
奖励办公室对初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部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九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省级农业厅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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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四)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第十二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六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0
收奖省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审小组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评审小组名单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奖励办公室组织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7~ 9人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成立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八章 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初评
(一)省级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送奖励办公室。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二)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部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三)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
(一)奖励办公室对初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部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九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跟踪
第二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农科教发〔2001〕24号)同时废止。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授予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创造性突出贡
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内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丰收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丰收奖的决策管理机构,设在农业部,负责制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奖励委员会由农业部部领导、相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农业科技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业部部属三院、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申报丰收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是丰收奖在地方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牵头成立,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省级评审小组由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以及行政管理的专家代表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专家不得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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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显著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重大进步,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
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有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3.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应附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附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5.兽药(生物兽药)应附有新兽药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密成果应附有同级涉密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1.不超过25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2.须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并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
测产验收数据;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第十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材料,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奖项进行评审,对初评
第二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科研、教学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以下5条标准须同时具备。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促进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须具备上述5项评审标准中的任意3项。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须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并具备第3、4项之一。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含)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2.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含)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曾经获得过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申报。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推荐表;
(二)基于评审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2)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出具原件,申报单位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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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或领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7)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3.农业科技示范户
(1)初中以上学历和有关农民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连续5年(含)以上被确定为科技示范户,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且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连续3年(含)以上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且对推动农业产业化(领办农业合作化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范围: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
第二十八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第二十九条
评审标准: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送达异议双方后,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如省级农业厅(委、局)或部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该申报成果仍存在非实质性异议,奖励办公室将取消该申报成果的评奖资格,不再进行递补评选,并视情况核减相关上报部门下一轮丰收奖的申报名额。
第四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申报项目(候选人、候选团队)经奖励办公室公示后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确需退出的,由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奖励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退出。经批准退出的,如推荐单位再次以相关项目推荐申报丰收奖,须暂停一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丰收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生产向优质、高效、高产和可持续方向发展,推动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为农业部科技成果奖,面向全国农业系统,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丰收奖以奖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省级丰收计划项目为主,兼顾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丰收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约占10%,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50%。
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居国内领先;
4.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特别显著;
5.技术普及率很高,农民增收极显著。
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达国内先进;
4.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显著;
5.技术普及率高,农民增收显著。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省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居省内领先;
4.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5.技术普及率较高,农民增收较显著。第六条 申报条件
1.推广项目须完成一级合同分各项指标。
2.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平均单位面积(个体)产量、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或者是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
3.推广速度快,技术到位率高。
4.农产品质量达到省级以上或行业标准。
5.推广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或专利技术,给予优先奖励。
6.具有技术评价证明和应用证明。
7.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8.无重复报奖内容。9.成果无争议。
10.资金使用合理。第七条 主要完成人
1.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申报30人、25人和20人;对于跨3个省6个县以上实施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增加30%。
2.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局公务员外,其余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只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3.主要完成人中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在前20名主要完成人中,县乡基层技术人员须达到上述相应比例。
4.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按照上述款项的要求,主要完成人以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
6.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小组成员。
7.主要完成人不符合上述款项规定的,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予以调整。
8.凡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本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八条 主要完成单位
1.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申报10个、8个和6个;对于跨3个省6个县以上实施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增加30%。
2.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实施丰收计划等科技项目工作中,在技术推广、科技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3.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局外,其余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九条 技术评价
申报丰收奖的项目须有成果鉴定证书。成果鉴定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以下简称省农业厅)组织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条 经济效益计算
1.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经所或四川省农科院研制的《农业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 5 算;农机项目也可采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院研制的《农机和农业工程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
2.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两种数据。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设立三级评审机构。
1.省级丰收奖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负责本省申报丰收奖项目的初评。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有关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9-11人组成评选小组(其中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人,每个一级厅局限1人),并且种植业、养殖业(畜牧、水产)方面的专家数量大致相等。省农业厅科教处为评选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并指定一人兼任评选小组秘书。评选小组专家和秘书名单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项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9-11名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进行初评。
2.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各评选小组初评获奖项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当年初评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酌情选择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3.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丰收奖项目复审。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初评
1.评选小组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农业部下达的评奖指标,合理分配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评奖名额。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不排名次,三等奖项目按名次排序。省农业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省初评获奖项目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部属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将报奖项目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不排名次,三等奖项目按名次排序。
3.报奖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材料,且真实可靠。(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4)成果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至少3个县;项目实施少于3个县的,以实际实施县数计);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7(8)其它。
除完成人、鉴定委员签字等外,上述材料均须打印。第(1)、(2)、(4)、(5)项材料须使用统一格式。
上报项目材料的同时,须报送软盘和项目汇总表。
第十三条 评审
1.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对初评获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上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2.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3.项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 复审
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进行复审。项目复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未通过复审的项目自动列为二等奖。
第十五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告。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部长批准并颁奖。
第十六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5万元、0.8万 8 元、0.4万元。丰收奖奖金应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发放。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十七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处理,省农业厅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必要时,省农业厅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2.省农业厅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3.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农业厅将处理结果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4.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农业厅将异议材料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处理;必要时,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农业厅、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2.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3.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争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本的获奖资格;60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项目,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及省农业厅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及《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