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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氯安全管理制度[推荐]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1-112933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22:19: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涉氯安全管理制度[推荐]

涉氯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氯内含氢检测管理制度

1.目的:氯内含氢是氯碱生产的一项重要控制指标,这项指标的高低与氯碱生产的安全稳定密切相关。为了规范氯内含氢的检测,及时掌握氯内氢气含量,避免因氯内含氢高而造成的事故,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离子膜电解槽氯内含氢的检测 2.2隔膜电解槽氯内含氢的检测 2.3氯气液化后尾氯中氢气含量的检测

3.适用人员:公司质检科分析工、氯碱厂相关部门人员 4.检测标准:Q/XD JS01/2-02:202_ 5.主要内容:

5.1 离子膜电解槽氯内含氢的检测

5.1.1 氯内含氢指标:≤0.13%,最高不得超过0.4%。5.1.2 分析频次:单槽1次/天 5.1.3 分析人员:公司质检科分析工

5.1.4 分析工对氯内含氢进行检测后,应把分析结果立即报离子膜DCS室操作工。5.1.5 如电解槽氯内含氢超过0.13%,则应对该电解槽氯内含氢重新取样分析,同时应立即向氯碱厂负责人汇报。

5.1.6氯碱厂负责人接到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该电解槽进行检查,查出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DCS室操作工和电解现场操作工应加强对该电解槽的巡回检查,密切注意该槽的各项运行数据;分析工应增加对该电解槽的分析频次。

5.1.7如电解槽氯内含氢超过0.4%,则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对该电解槽进行除槽处理。

5.2隔膜电解槽氯内含氢的检测

5.2.1氯内含氢指标:≤0.13%,最高不得超过0.4%。5.2.2分析频次:总管2次/天,电解槽1次/2天。5.2.3分析人员:公司质检科分析工

5.2.4分析工对氯内含氢进行检测后,应把分析结果立即报隔膜电解操作工。5.2.5如氯总管氯内含氢超过0.13%,则应立即对氯总管氯内含氢重新取样分析,同时应立即向氯碱厂负责人汇报。

5.2.6如两次分析结果都超过0.13%,则应立即分析单槽氯内含氢,查找出有问题的单槽,后通报给隔膜电解操作工和氯碱厂负责人。

5.2.7氯碱厂负责人接到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该电解槽进行检查,查出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DCS室操作工和电解现场操作工应加强对该电解槽的巡回检查,密切注意该槽的各项运行数据;分析工应增加对该电解槽的分析频次。

5.2.8如电解槽氯内含氢超过0.4%,则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对该电解槽进行除槽处理。

5.3氯气液化后尾氯中氢气含量的检测 5.3.1尾氯含氢指标:≤3.0% 5.3.2分析频次:2次/天

5.3.3分析人员:公司质检科分析工

5.3.4分析工对尾氯内含氢进行检测后,应把分析结果立即报氯气液化岗位操作工。5.3.5如尾氯内含氢超过3.0%,则应立即对尾氯含氢重新取样分析,同时立即向氯碱厂负责人汇报。

5.3.6氯碱厂负责人接到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氯气系统进行检查,查出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液化岗位操作工可降低液化冷冻水流量,降低液化效率,提高尾氯中氯气含量,降低尾氯中氢气含量;分析工应增加对尾氯的分析频次。

十二、防止三氯化氮产生、积聚、定期检测和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防止三氯化氮引起的爆炸。2.范围

适用于氯碱厂和公用工程车间。3.职责

适用部门严格做好操作记录。4.控制程序

4.1、加强对原料盐和化盐用水监测的管理,通过控制总氨含量从源头控制三氯化氮的产生。确保进槽盐水无机铵质量浓度<1mg/l,总铵质量浓度<4mg/l,检测频次:每周1次。

4.2、加强氯气洗涤塔的使用效果,通过氯水喷淋除去氯气中部分三氯化氮,使气氯中三氯化氮含量≤30mg/㎏。

4.3、严防冷冻的氨系统泄漏,定期用PH试纸监测冷冻盐水PH值,发现PH值升高则检测冷冻盐水铵根含量。

4.4、对液氯排污中三氯化氮的含量进行检测和控制:要求三氯化氮的含量≤60g/l,含量≥80g/l时应加大对液氯贮罐与汽化器的排污频次。

4.5、排污应采用湿法排污,禁止“干排”,保证残液中三氯化氮质量浓度<5%;严禁排污物同油脂、橡皮等引爆物质接触;排污物中三氯化氮浓度较高时,加入适量的四氯化碳或氯仿等,稀释后方可排污,严禁以下操作:启、闭阀门,敲击,撞击,液体冲击,用水蒸气汽化等

4.6、加强设备检修的管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液氯汽化器检修时,必须经排污处理,彻底清洗置换;氯气盘管检修时,要将氯化钙盐水排净,加盲板与系统断开,防止盐水进入氯气系统。四

十三、防强酸强碱灼伤管理

1.目的

防止强酸强碱泄露引起的安全事故。2.范围

涉及强酸强碱的生产场所、应用场所及运输场所。3.职责

安全部门是监督部门,各分厂各自负责。

1、强酸强碱贮罐、主管道上设置危险警示告知标志。

2、强酸强碱密集区域内设置应急洗眼器和冲淋装置,并配备适当的冲洗剂或中和剂。

3、改善生产环境,加强设备和管道的维护、更新和巡检工作,杜绝强酸强碱跑、冒、滴、漏等现象。

4、强化个人防护意识,加强强酸强碱灼伤应急救援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培训。

5、强化强酸强碱设备和管道检修作业时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等劳护用品穿戴工作。

6、强酸强碱灼伤处理步骤

⑴、立即离开现场,迅速脱去污染的衣裤、鞋袜。⑵、立即用大量自来水或清水冲洗创面15—30分钟。

⑶、强碱灼伤用弱酸(1%枸橼酸或3%硼酸溶液)中和,强酸灼伤用弱碱(2~5%碳酸氢钠溶液)中和,再用水冲洗创面,冲去剩余的中和剂及防止发热。

⑷、冲洗清创完成后,局部可用纱布或无菌敷单复盖,送保健站或医院进一步救治。

十四、液氯槽罐车充装安全管理

1.目的

防止液氯引起的恶性安全事故。2.范围

液氯生产场所及运输场所 3.职责

安全部门严格监督,氯碱厂负责液氯的充装。4.控制程序

4.1、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槽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按规定进行气密性试压后,方可充装。

4.2、槽罐车充装系数为1.20kg/l,充装压力≤1.1Mpa。

4.3、充装前采用汽车衡对液氯槽罐车空车计量,充装时用累积式质子流量计计量,充装完后用汽车衡进行复称。防止超装。

4.4、充装前后和复验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4.5、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4.6、罐车有以下情况,不得充装:(1)、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2)、汽车槽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槽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槽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小于0.1Mpa;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十五、液氯钢瓶充装安全管理

1.目的

防止液氯引起的恶性安全事故。2.范围

液氯生产场所及运输场所 3.职责

安全部门严格监督,氯碱厂负责液氯的充装。4.控制程序

4.1、液氯充装只允许充装本公司自有气瓶。

4.2、充装计量衡器应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阀,并定期检验衡器。4.3、钢瓶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充装。4.4、钢瓶充装量系数为1.25kg/l,充装压力≤1.0Mpa,严禁超装。4.5、充装后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复磅应专人专衡器进行。

4.6、充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泄漏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

4.7、充装原始记录要完整,内容至少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包装前后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4.8、入库前挂贴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称人姓名。

4.9、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严禁充装:

(1)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2)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3)新瓶无合格证。(4)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5)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6)瓶阀和易熔塞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7)瓶体温度超过40ºC。四

十六、液氯安全管理制度

在生产、经营、贮存、使用氯气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公司有关的规程和制度。

建立健全液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液氯生产安全制度和岗位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液氯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懂得氯气的物化性质、中毒原理、急救方法,并掌握化救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考试及格,方可上岗操作。

液氯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配备足量的抢修防护器材,并定期检查和保养。液氯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库房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_)的规定。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

液氯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氯气泄露报警仪,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液氯生产主要设备液氯中间槽、液氯贮槽等必须安装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安全附件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灵敏、好用。

液氯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执行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即切断物料来源和传动设备电源、泄压、放尽物料、气体置换和气体分析合格,办理相应作业手续,检修时设专人监护。

液氯钢瓶的管理,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销售液氯时要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液氯。

液氯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工艺、操作环境发生较大改变的需适时进行风险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液氯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液氯生产场所和库房通过视频探头和安监部门连网。

编制液氯泄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器材、设备,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为操作工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能熟练使用,掌握本岗位一般事故处理方法。

第二篇:涉氯企业

淄博市氯气类危险危害化学工业企业列表

化学工业【49】

1.大成农药 5.纳诺化工 9.冠升化工 13.华王化工 17.奥达化工 21.春旺达化 22.琮源工贸

25.华星助剂 29.隆哲工贸 33.天堂山化 34.新特利

37.东岳氟硅 41.万科化工 45.宝运化工 49.新农基农化

2.蓝星东大 6.云迪化工 10.金城医药 14.颜龙化工 18.奥齐助剂

3.山铝氯碱 7.城烨物资

4.民基化工 8.东宏化工

11.凯盛新材 12.永新化工 15.山东华安 16.永大化工 19.奥思达

20.澳纳斯化工

23.大荣精细 24.东方易能 27.济维泽

28.龙阳化工 26.华源临淄 30.鲁轩工贸

31.山东兴鲁 32.天丹化工 35.醒龙化工 36.颐祥化工 39.国金化工 40.海力化工 43.吉盛化工 44.齐风川润 47.鲁昊化工 48.新华万博 38.东岳化工 42.晨鑫化工 46.东君化工

他行业【4】

1.山东铝业

2.恒洋环保 3.天源热电 4.标典纸业

第三篇:涉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涉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涉爆人员的管理,落实“五双”原则,预防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的涉爆人员包括: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押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2、涉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思想素质过硬。

3、涉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和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4、公司的涉爆人员由安保科归口管理,安保科必须对涉爆人员登记造册,经常教育。

5、公司制定相应的涉爆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定期组织人员外出培训。

6、涉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奖罚执行公司的有关奖罚管理制度,如出现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篇:煤矿涉爆安全管理制度

广西罗城伟隆煤业公司AA煤矿

安全管理制度(涉爆部分)

目录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1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2 安全保卫制度...................................................................................................................2 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3 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装卸管理制度................................................................................4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5 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6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6 民爆器材检验和销毁管理制度..........................................................................................7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7

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AA煤矿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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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分为中长期安全目标规划和安全目标计划。

二、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由矿长组织编制。

三、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结合矿井发展规划、生产发展水平和生产工艺装备进行编制,必须配套相应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

四、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应纳入企业管理中的计划管理范畴,进行任务下达、检查、验收、考核、修定。

五、安全目标计划应分解到月,进行细化,落到实处。

六、安全目标计划检查周期为每月,即每月安全检查时,要检查安全目标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修正。

七、安全目标计划考核期为年终。企业总结时一并进行安全目标计划的考核。结合本矿《安全奖罚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奖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为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企业安全机构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充实;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安全投入的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矿长必须对下属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贯彻落实。

四、技术负责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必须及时编制各种工程的《作业规程(措施)》,做到“一工程一规程(措施)”。

五、副矿长对分管的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落实矿长下达的各项指令,对现场安全工作负责。

六、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的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七、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

八、生产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九、由矿综合办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一、本矿安全生产监督由矿安委会和工会进行行政监督,同时建立有群众安全监督体系。

二、本矿安全检查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为每月的2日,由矿长组织。不定期检查为上级检查和矿委组织的临时专项检查。

三、定期安全检查组由在矿的矿委会成员、技术员、轮休的安全员、瓦检员、电工等组成。

四、定期安全检查分井下和地面现场两部分。现场检查结束后,要组织安全检查例会,汇总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下次安全检查为上次安全检查的整改验收日。没有完成整改的,要查明原因,没有特殊情况的,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六、上级检查下达的《决定书》和本矿检查的《通知书》所列隐患都集中登录入《隐患综合登记》,进行整改消号、上报管理。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每月1日为全矿安全学习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全矿职工安全教育。由矿长、副矿长组织矿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

二、本矿安全培训分为全员安全培训和专项安全教育。新工作入矿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三、新工人入矿培训程序:①凭身份证和《体检合格证明》在综合办登记。②安全科进行安全培训。③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科下达《入井通知书》。④按《入井通知书》,生产科进行新老工人搭配分班,矿灯房进行矿灯编号、人员定位卡编号。⑤新工人入井实习期3个月。

四、新工人在进行矿级培训的同时,应请县安监局进行培训、考核。

六、由矿长、安全矿长组织进行阶段性安全教育。如:安全月活动、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其它专项安全教育。

安全保卫制度

1、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下设保卫负责人1名、保卫人员若干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门卫、值班看守、巡查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2、本单位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性地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要求每位员工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新招收和调入本单位的员工,要进行法制、厂规和安全生产教育,必须先学习后上岗。

3、值班看守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职责,严守岗位,善于发现可疑情况,严禁在值班巡逻时睡觉、脱岗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

5、以防盗为中心,以防火为重点做好“四防”工作,各部门所管辖的生产工作场所,必须落实治安保卫具体措施,要将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把责任落到具体岗位人员,要在重点部位安装必要的技防器材。

6、要切实加强生产工作岗位(特别是民爆物品岗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灾害隐患。要严格控制火源,对消防重点部位和禁火区域要严禁吸烟。

7、加强值班巡逻,巡逻时要重点检查:有可无可疑情况和人员;办公场所 内的报警、消防、电源等设施是否完好;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的门

窗是否完好;消防重点部位的设施以及厂区内的消防器材配置是否完好;动火作业现场是否按规定动火等等。

8、对巡逻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异常情况,要先进行现场处置,在处置的同时要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及各类事故时,在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的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派出所或相关职能部门,并保护好现场,详细记录异常和处置情况。

9、对节日期间歇业的,必须加强值班看守力量,要认真落实不间断看守,确保安全。

10、由于值班巡逻不到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各类事故的,根据性质轻重按厂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

2、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领发清退制度,由本班组固定的爆破员领取,领取数量不能超过当班使用数量,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由持卡人领取,当班领取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详细做好登记并签字。

3、爆破员必须在爆破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才能将爆炸物品领到现场进行装填,不得提前领出随处存放。

4、炸药在运输过程中要与雷管分开运输,做到轻拿轻放。

5、运到工作地点的爆炸物品暂时不用或剩余,严禁乱扔乱放,一律放在炸药箱内,下班时送回炸药库。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严格按“三人“连锁放炮”程序进行。

7、爆破后待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可撤离警戒。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购销应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购销程序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二、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副本应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三、民爆物品运输,应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四、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卸应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进行。装卸民爆物品的车站、码头,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审批;

(四)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民爆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五、井下生产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六、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船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二、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四、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五、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

(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

六、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四)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

(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

1、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

(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2)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3)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2、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

(1)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

(2)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

(3)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3、产品出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4、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5、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6、库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7、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雷管、炸药出入库编码登记工作。

8、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矿长汇报处理。

9、危险品库房的各种管理帐目记录清晰、准确无误(危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合格证、危险品运输证等),详细认真填写。

10、民爆物品仓库为矿井治安防范要害部位,无论何人进出,必须登记在册。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1、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

2、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制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3、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无差错”。

4、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监察,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而且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5、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制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密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6、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民爆器材检验和销毁管理制度

一、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妥善销毁。

二、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专人监护。

三、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2、从事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爆破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政治思想素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由矿办公室统一办理。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必须服从安排,认真参加有关劳动和职业培训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再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操作证复审通过,方可继续从事相关的特种作业。

第五篇:水厂液氯使用管理制度

水厂液氯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液氯是必不可少的制水消毒剂,氯气是一种具有特殊强烈刺臭味的窒息性气味,对人体的生理组织有严重的危害性,故必须对液氯的使用加强管理,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应当设立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安全设施配备

第二条 加氯间值班室配有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4套(防毒面具),防护服4套,放置于易取固定位置。每月由安全小组对其检查,气压降至250巴时应重新注气。

第三条 加氯间配有各种应急工具,置于易取固定位置。

第四条 氯库内或大门口建有石灰池,当氯瓶泄漏控制不住时,将其推入池内,防止泄漏事态扩大。

第五条 加氯间配备先进的氯气泄漏报警装置、氯气中和系统,排气通风设施和降温、保暖装置。

第六条 氯库有专用起吊设备,每年维护保养2次,每两年请制造厂检查维修一次,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 中和室装有吸收能力1000Kg/h的泄氯吸收装置2套。

第三章 氯瓶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氯瓶进库,出库必须由值班人员对主阀、主阀安全帽、钢瓶的安检年限、使用编号、瓶重、装氯重量、进、出库时间等进行详细严格地验收、签字,发现漏毒可疑部位,须修理后方能入库。过安检年限的钢瓶,拒绝入库。

第九条 氯瓶卧放时须使之固定,放置整齐,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并留有适当宽度和通道。

第十条 氯瓶的主阀安全帽必须旋紧,要远离热源,储存地点温度不得超过35℃,否则需采取降温措施。第十一条 氯瓶严禁暴晒、雨淋,储存库门口应挂明显标志牌,防止非值班人员入内。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协助装卸人员把满瓶、空瓶分开储存,并在瓶上挂上“满瓶”、“空瓶”的标牌。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每小时一次对氯瓶及加氯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严禁非值班人员随意搬动氯瓶,启用安全附件、氯瓶主阀及专用工具。

第十四条 为防止气化后的氯气再液化引起加氯不正常,每年六月中旬至九月下旬、十二月上旬至次年三月上旬使用淋水装置。每年十二月上旬至次年三月下旬开启加温设备。备用组的氯瓶禁止开启淋水装置。

第十五条 氯库大门除氯瓶进出时和遇特殊情况开启外,其他时间均应关好,由当班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应经常打扫氯库,确保氯库和氯瓶的清洁。

第四章 液氯的使用

第十七条 更换氯瓶由维修中心专业人员和值班操作人员共同负责。操作人员须经考试,操作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认真负责,查看氯瓶的压力情况,清点相关用具和专用工具,认真做好记录。如有异常报班长、厂部处理。

第十九条 加氯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检查防毒面具是否正常。按照加氯规程和有关通知精神,不定时检查加氯设备。如有泄漏,不得用鼻嗅、闻,应迅速戴好防毒面具,关闭氯瓶主阀,再用氨水熏查,值班长配合进行。如果发生氯瓶漏气,一时无法控制,应按规定步骤堵漏或安全地把氯瓶移至石灰池中。泄氯吸收装置不能自动启用时要手动开启。

第二十条 使用氯瓶时,无特殊情况及通知,一定要先到先用,换瓶不能少于二人操作。吊装氯瓶时应小心谨慎、轻起轻放,值班人员配合进行,最后双方查验签字。在使用过程中,遇钢瓶阀门打不开等现象时,即告机电维修中心人员查看,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开启氯瓶主阀须用专用工具,并缓慢进行,不许用榔头及300毫米以上的长扳手等启用,防止主阀损坏。第二十二条 氯瓶使用时距明火不得小于10米,当氯瓶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开水淋,可用红外灯泡或其他升温措施,室温不得超过35℃。

第二十三条 按照加氯机操作规程及使用量,值班人员每小时检查一次余氯及投加情况并记录,停用时关好氯瓶总阀门。

第二十四条 液氯钢瓶应经常检查,发现渗漏、锈蚀严重应及时报有关人员进行调换。

第二十五条 液氯钢瓶内的液氯不能完全用尽,应残留氯5kg左右,但不得超过10kg。

第二十六条 机电维修中心每天应指定人员检查加氯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提出维护保养,检修计划。

第五章 漏氯事故的处理步骤

第二十七条 加氯间不允许漏氯,如果发生漏氯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一)如少量氯气泄漏,应用氨水查出漏气部位,关闭出氯总阀,针对漏气部位进行修理。

(二)如漏气量较大,一时不能断定漏气部位,应先戴好防毒面具,将出氯总阀关闭,待吸收装置将室内氯气排除后,再将氯气总阀开启少许,查处漏氯部位和原因,关闭氯瓶总阀,加以修理。

(三)如遇氯瓶大量漏氯,无法制止(氯瓶总阀头断裂、安全塞融化,沙眼喷氯等),首先保持镇静,人居上风,戴好防毒面具,利用专用工具进行抢修,直至不漏或少漏氯,或把氯瓶移至石灰池中,用自来水冲漏气部位。

第二十八条 为使事故发生后能尽快有效地展开抢险救护工作,应当设立抢修组,负责具体实施排险、抢修工作,在最短时间内遏止事态的发展,并修复;设立救护组,负责具体实施抢救中毒人员工作;设立疏散组,负责具体实施疏散群众、转移到上风处或安全地带躲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小组人员都要有对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一旦发现险情,要尽快到位,听从指挥,做好工作。

第三十条 当班班长要严守岗位,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公司领导,报110报警中心、消防大队,同时要了解指挥好其他岗位的运行情况,确保供水。

第六章 氯瓶进出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氯瓶进出库时加氯岗位当班人员必须全程陪同监控。第三十二条 加氯岗位当班人员必须记录每次运送氯瓶人员姓名、车号、进出时间。

第三十三条 氯瓶必须装卸在指定位置;使用吊车装卸时必须轻提轻放,严禁剧烈碰撞;每只氯瓶按照进库时间从北向南依次排放整齐,保证头部统一朝向西面;瓶体直接放置在轨道上方,与轨道接触处应避开减震圈,两端用挡板固定,防止滚动。

第三十四条 氯瓶进库时,当班人员必须记录进库数量,每只氯瓶的瓶号、氯瓶自重、装氯重量、进库时间,检查每只氯瓶使用期限,检查氯瓶针型阀和安全帽是否有变形、松动并用氨水检测是否有漏氯现象,对不合格的氯瓶应拒绝接收,返厂更换。

第三十五条 氯瓶出库时,当班人员必须记录每次氯瓶出库数量,每只氯瓶的瓶号、出库时间,是否有需维修氯瓶、瓶号及检修项目,并在瓶体上故障位置用粉笔标明。

第三十六条 加氯岗位当班人员每班应对氯库内未使用满瓶和已使用空瓶检查一次,核对数量与记录是否一致,检查阀门和瓶体有无泄漏情况,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七章 液氯钢瓶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氯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每两年检验一次,主要检验:内外表面、壁厚、容积残余变形测定;有无严重腐蚀和强度缺陷;有无裂缝和渗漏或明显的变形。经技术检查后认为不宜继续使用的氯瓶要予以更换。

第三十八条 氯瓶必须进行编号,建立氯瓶的使用、检验、管理档案。氯瓶的使用档案由水厂保存,氯瓶的检验、管理档案由设备管理部保存。

第三十九条 氯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由使用部门提出要求,经相关部门确认。

第四十条 氯瓶(焊接钢瓶)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2年,使用温度应小于600C。氯瓶到了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到使用年限但发现已影响正常使用,应立即报废。

第四十一条 氯瓶的外表漆草绿色,用白色标明“氯”,横条白色。氯瓶上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如脱漆应及时补漆。

第四十二条 做好氯瓶充装记录,详细记录充装日期、氯瓶编号、空瓶重量、充装量、满瓶重量等信息。

第八章 加氯间呼吸器佩戴规定

第四十三条 预检:

(一)每月一次检查瓶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打开气瓶阀,检测瓶内压力是否大于250巴,如瓶内压力小于250巴需重新充装,以使备用气瓶压力充足;

(二)检查气瓶束带穿入扣环是否正确,气瓶是否正确定位在背架上,减压阀手轮是否完全旋紧,束带扣是否松动;

(三)检查呼吸器面具是否密封,器具是否完好,面罩透明部分是否有污物,面罩必须保持清洁密封;

(四)检查气瓶是否正确放置在墙壁托架上,背带和腰带部分是否保持在松弛状态备用;

(五)检查整机的气密性。打开和关闭瓶阀,观察压力表,在一分钟内压力的下降不得大于20巴(2MPa);

(六)检查报警哨。步骤如下: 1.从面罩上卸下供气阀;

2.打开气瓶阀,让管路系统充满气体,再关闭气瓶阀; 3.为排空整个系统,把手放在供气阀出气口,让一些空气泄漏; 4.观察压力表,压力低于55±5巴的时候报警哨必须开始报警。第四十四条 佩戴:

(一)完全打开瓶阀,压力表必须显示以下压力:在200C情况下,瓶内压力不低于250巴(25MPa),否则有效使用时间将缩短。

(二)背架的佩戴和调节 1.使用前注意调节好肩带和腰带的长度至合适自己的位置;

2.背面正对背架,双腿轻微弯曲,双臂分别从两侧肩带中插入,收拢肩带至胸前,两腿立直,身体前倾,使整套装置和墙壁托架分离;

3.把整套装置背在背上,双手扣住身体两侧的肩带环形垫圈,身体前倾,向下方拉紧环形垫圈直到肩带及背架与身体充分贴合;

4.扣上腰带,拉紧,当整套呼吸装置被正确佩戴时不会发生松动和移位的现象,位置保持不变。

(三)面罩佩戴

1.从保管箱中取出面罩,调节头带长度,保持松弛状态;

2.一只手托住面罩,将面罩口鼻罩与脸部完全贴合,另一只手将头带后拉罩住头部,收紧5处头带;

3.检查面罩的气密性:用手掌封住供气接口并呼吸,如感到无法呼吸,则说明密封良好;

4.将供气阀推进面罩供气口,听到“咔嗒”的声音,同时用手无法将供气阀拔出,则表示已正确连接;

5.完成以上步骤后即可正常呼吸。第四十五条 注意事项:

(一)在工作过程中时刻关注压力表的变化。当气瓶压力低于55±5巴(5.5±0.5MPa)时报警哨开始工作鸣叫,报警哨将持续鸣叫直至消耗完瓶内剩余空气为止;

(二)在鸣哨开始时,人员必须尽快撤离有毒工作环境到安全区域;

(三)在紧急情况下或佩戴者需要额外空气补给时,按下空气阀上的强制供气按钮,将实现较大流量的恒流供气。

第四十六条 恢复步骤:

(一)按下供气阀快速接口的卡簧,卸下供气阀;

(二)掰开头带扳扣,卸下面罩;

(三)打开腰带扣;

(四)松开肩带卸下呼吸器;

(五)关闭气瓶阀;

(六)打开供气阀强制供气按钮放空管路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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